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管理
一、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
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
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
起的争议。其中有的属于既定
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
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
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
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
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
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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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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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种类 (以争议的起因为标准)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
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
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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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决的几种途径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诉讼
和解/调解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
虽然和解并非劳动争议解
决的法定程序,但是在实践
中,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劳
动争议,不仅可以降低仲裁、
诉讼的成本,规避诉讼风险,
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企业
的声誉。
在必要情况下的让步,甚
至高于法定标准的、经济上
的“牺牲”,往往是企业迅
速解决争议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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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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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申请仲裁
受理
送达仲裁申请
提供仲裁答辩书
书面通知仲裁庭的组成
开庭通知及延期开庭
庭审
1.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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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审程序:
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
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
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
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听取申请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
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
不宜进行调解或者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
合议并做出裁决;
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
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1.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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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
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60日
2008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劳动争议:1 年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的界定
1.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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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时效的例外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
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
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年内提出。
1.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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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律文书的处理
仲裁申请书
答辩状
庭审笔录
调解书
裁决书
1.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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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的判断
对仲裁结果的判断,需要综合多方面的情况来进行。包括
具体案件中,我方所掌握的证据是否能够有效支持所主张
的事实,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等等。
在拿到仲裁结果之后,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战略决策
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如果仲裁结果
对我方比较有利,我方一般不提起诉讼。但在几乎可以肯
定对方会起诉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在对方起诉前先行起诉,
这样在诉讼中,我方将成为一审原告,能够获得相对主动
的地位,在一审中若调解也会处于一个较主动的位置。而
如果仲裁裁决对我方不利,我方应尽快提起诉讼,以求在
诉讼阶段获得更公平的裁决,或者在诉讼调解中获得双方
都能接受的解决之道。
2. 劳动争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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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
一审程序:起诉、受理、审前准备、证据交换、开庭
审理、庭审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合议庭评审、判决宣告。
二审程序:提起上诉、审理、宣判
2. 劳动争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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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终
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
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
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劳动争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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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律文书的处理
起诉书
答辩状
调解书
上诉状
2. 劳动争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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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结果的判断
在拿到一审判决之后,应根据比较双方掌握的证据、
观点的强弱等来综合来判断一审判决是否对我方有利。
同时根据公司的战略决策来判断是否对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通常,在一审判决对我方有利的情况下,我方
不提起上诉。但如果确定对方一定会上诉时,我方可
以先行提起上诉,以求在二审程序中获得主动的地位。
在一审判决对我方不利的情况下,我方应尽快提起上
诉,以求二审可以获得更公平的判决,另外,如对二
审信心不足时,应尽早做好调解方案,争取在二审过
程中达成调解。
三、证据和应诉技巧
证据的种类:
书证
物证
视听材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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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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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对如下类型的劳动争议负有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
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就做出决定所依据的
事实、制度、程序等提供予以证明。
因用人单位做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应就做出减少劳动报酬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
供证据予以证明。
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就其
计算工作年限的方法,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及依据等提供证
据加以证明。
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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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还包括提供用人单
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工资表、考勤卡、集体合同、劳
动者履历表等。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负全
部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就不负举证
责任。除上述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外,其他证据
的举证责任,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
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分配。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
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
集。
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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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在1999年的“全省部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
会综述”中作了以下阐述:
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地位不平等,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
的关系,有些证据只有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难以提供。
因此,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同时,与会者认
为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对
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劳动
者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对做出处理决定所
依据的事实,所适用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举证。用人单位
拒不举证,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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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的举证
从法律规定看,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
程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示告知
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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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公示与告知:
员工手册发放;
内部培训法;
劳动合同约定法;
考试法;
传阅法;
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
意见征询法;
会议纪要法。
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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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时已尽告知义务的举证
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设计有关栏
目,要求劳动者在单位告知情况后声明:单位已经告知本人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这是比较省事的办法,比如在
劳动合同关于甲乙双方基本情况中,可以写明一条:“甲方
应将有关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向乙方提供招聘简章或向乙方口头告知。乙方在本合同书上
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情况。”合同条款
写明用人单位已告知,可以防止因知情权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声明。即在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后,请
劳动者签字认可,并保留作为证据。
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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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的举证
对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
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
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
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
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事后可能发
生争议纠纷,而用人单位无法举证。
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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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对初来应聘的可以不予录用;
对已经招收并且用工的要保留相关证据,在一个月之内向
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要求劳动者必须书面表示意
见,如果书面拒绝要作为证据保存;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
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向其支付经济
补偿;
对已经超过一个月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除保留好有关拒签的书面证据外,应当严肃向其提出不签
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也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随时通知解除事实
劳动关系,只支付正常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
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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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
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
动合同中约定并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或者“实行月薪制
”。但是根据约定的工资而折算出的基本工资不能低于法定
最低工资标准的,否则无效。深圳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是:
特区内元/小时,特区外元/小时。
折算公式:
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36小时以内的,时薪=约
定工资÷(天×8小时 +约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小时数
×150%或200%);
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多于36小时的,时薪=约定
工资÷(天×8小时+36小时×150%或200%);(超
出36小时部分应当按其基本时薪以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加班
工资)
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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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
录用条件如何证明已经公示并已经向应聘的劳动者
告知呢?
通过招聘公告发布招聘简章来公示;
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
认;
发送聘用函明示录用条件;
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情形;
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
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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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还要证明员工在试用期期间不胜任工作,具
体办法有:
对试用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并保存书面鉴定意
见。
采取书面形式向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说明
理由并保存签收字据。
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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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况,即用人单位提出
和劳动者提出。
当用人单位提出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这
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协议书》,以免员工事后反悔向仲裁委或
法院主张用人单位未与之协商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注意保留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
续时由员工签名的清单,以及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
酬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凭证。
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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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的举证
通常,在该类纠纷中,下列形式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
说明;
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处罚通知书等;
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
有关事件涉及的物证;
有关视听资料;
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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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收集此类证据的方法:
建立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
对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的违纪行为,应注
意平时记录在案。每次违纪时,企业都做出相应的书面
处理材料,要求员工签字。如员工不愿在处理材料上签
字,则可以扣罚工资的处罚方式,在工资单上注明处罚
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一并签字,并在工资单上注
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
对于有违法行为(如赌博、盗窃、打架、吸毒等)的员
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
结论或者记录,就可能是有力的证据。
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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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员工违纪已经不是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因此,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
纪律予以强调和细化显得十分必要。用人单位有必要将劳
动纪律在规章制度中做出详尽、缜密、合理、合法的表述。
但是规章制度又不可能将员工所有有损于用人单位利益的
具体行为全部罗列出来,现实社会是无奇不有的。尽管如
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
本单位的特殊情况,尽可能将公司力图防止的、员工的不
当行为予以罗列,并设个别行为的处罚后果,明确哪些行
为将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便在必要时
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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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单方解
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为保存证据,
公司应尽量通过书面形式与工会进行相关沟通并由工
会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印章予以证明(或由工会主席本
人签收)。当然,极端情况下(如工会极不配合),
公司也可以由公证员陪同邮寄重要文件并就此申请证
据保全公证。
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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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举证
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公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胜任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
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
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
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2. 证据规则
第34页
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胜任的 :
企业只有在对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员工仍然不
胜任工作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保
留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岗的纪录,经员工签字确认。
举证关键还是如何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2. 证据规则
第35页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
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据此,企业界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应把握以下几点:
员工的工作任务必须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作岗位或者同
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导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是员工个人的主观因素而不是
客观因素;
企业对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的考核办法必须是合法的;
员工是否胜任工作要有具体的标准来衡量,不能把合格与否
作为标准或用排位名次定是非;
界定员工不胜任工作除了合法有效的标准外,还必须获得相
应的证据。
2. 证据规则
第36页
不胜任工作,作为一种对员工工作行为表现的
认定,需要公司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根据具
体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
对员工的考核结论。
员工工作表现的具体罗列。
员工的主管表述。
客户的投诉记录。
2.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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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
举证
要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导致使劳动
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单位迁移、被兼
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撤消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
完全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就某一种情形出现是否属于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识不一致,应由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和法院裁定。
要证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
议。用人单位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解除劳动
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与员工的沟通和协商,即与劳动者要
先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程序,只有经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
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证据规则
第38页
关于培训和服务期的举证
用人单位在对员工进行培训时,除了要与员工签订书
面的培训协议,约定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式外,还应
当注意保留为员工培训而支出的凭证,最后在培训结
束之后,将凭证所列支出列表,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以为日后一旦发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而要求其赔偿
违约金的情况提供有利证据。
2. 证据规则
第39页
文件送达的举证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
达日期;
公告送达。在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
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即张贴公
告或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
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2. 证据规则
第40页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
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
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
里实际上暗藏了一个很大的“陷阱”,用人单位一不
留神将很容易掉入。
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
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
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2. 证据规则
第41页
员工拒不签收的处理
制作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增加一栏,内容为:“公司有关书
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本人时,本人确认本表中所填
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
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
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邮寄以后,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回执、员工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文本形成的证据链条,
足以证明单位已经将通知送达了。
2. 证据规则
第42页
支付加班工资的证据
由于用人单位对于两年之内的加班事实负有完全的
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日常加班
小时纪录制度。要求员工对加班时间或者有列明包
含加班工资的工资单予以书面确认。
有的公司采用门禁卡纪录作为证据,这仍然存在很
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打卡记录并不必然证明员工的
加班时间,很有可能不被仲裁员或者法庭采信。而
最直接的证据还是经员工签字确认。
2. 证据规则
质证
明确思路、坚持原则、突出
重点;
坚持优势,回避不利;
避免跟着对方的感觉走;
避开对方的强项,抓对方的
弱点;
慎重向对方及证人发问;
法庭的质证发言要事先有书
面准备;
关注庭审动向,试图影响仲
裁员、法官、书记员;
及时修改提交书面的质证代
理意见。
第43页
2. 证据规则
第44页
特殊证据的效力
电子文档
手机短信
录音、录像
鉴定结论
2. 证据规则
仲裁机构和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合法性
真实性
关联性
第45页
2. 证据规则
第46页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对单
一证据的审核认定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
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 证据规则
第47页
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
认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
于其他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
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
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3. 应诉技巧
第48页
始终关注并特别重视案件的“生死限” ;
应争取最长的法定取证时间,并为有关取证工作留有
余地;
应重视证据的综合性利用和相互印证;
应学习利用新的证据规则反击对手,掌握新形证据的
收集及运用;
提交证据期限届满前,不应一次性出具所有证据;
3. 应诉技巧
第49页
参加庭审的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以礼貌和尊敬的态度对待
法庭、仲裁庭及其办案人员,也应当对所有证人和对方人
士谦恭有礼;
谦恭有礼并非无原则的退让或懦弱,相反,我们有责任为
了公司的利益和权利,无所顾忌地提出所有问题和争论点,
不遗余力地进行辩论;
至判决、裁决签收前,应一直与案件主办法官或仲裁员保
持联络,并根据实际需要或要求补充有关意见或材料;
就涉案事项向新闻界介绍情况或发表评论务必谨慎,必须
保证所作介绍或评论真实、客观,并非有意干扰案件的公
正审理。
谢谢! 请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