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支付的操作要点
1、关于职工年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工资的支付
问题。
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广东省企业
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
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
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
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2、关于职工患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的支
付问题。
患病职工在医疗期内,应当按照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
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 2 年者,
为本人工资 60%;已满 2 年不满 4 年者,为本人工资 70%;
已满 4 年不满 6 年者,为本人工资 80%;已满 6 年不满 8 年
者,为本人工资 90%;已满 8 年及 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
100%。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关于标准工时制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
题的通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
资数额确定,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数额的,按照实际工资确定,
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
工资报酬。
4、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
函》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
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
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 44 第 1 款的规
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
《劳动法》第 44 第 3 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
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5、关于企业停工停产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
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
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
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
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关于企业特殊人员工资的支付问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
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
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
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
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
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
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关于企业非全日制职工工资的支付问题。
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
为单位结算。但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
资,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
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8、关于企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折算的问
题。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
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目前企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
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 天和 小时,职工的日
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