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财务知识经
济法救命稻草只传周
第一章
表一、法律关系
自然人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
特定主体
机构、组织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主体
国家
权利内容
义务 积极、消极
物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客体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 标准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事件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合法行为(等)行为
违法行为(等)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
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行政法规 国务院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
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规章
地方政府规
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
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
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创法成不成)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
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祖国)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
了开公司)
公法和私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适用范围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
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形式 必须书面!仲裁协议
效力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
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
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表六、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普 通 管
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 殊 管
辖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
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
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 属 管
辖
(1)不动产纠纷;⑵港口作业纠纷;⑶继承遗产纠纷
诉讼
管辖地域管辖
共 同 管
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普通 2年
特别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最长 20年
诉讼
时效
【注意】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
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中止 (暂停)“最后 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一审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判决
生效二审 “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常识理解 9种强制执行措施
表七、行政复议
复议事项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
“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复议
范围
排除事项 (1)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3)抽象行政行为
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一 个 婆
婆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俩婆婆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本 级 复
议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链接】税务行政复议: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
程序复议机关
【注意 1】不得收费
【注意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复议决定 (1)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2)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决定种类包括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
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
(4)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决定维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法院
表八、行政诉讼
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
范围不受理 (1)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为;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
决
【注意】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与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
不同(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依然可以起诉)
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 般 情
况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
在地
诉讼
管辖地域管辖
特 殊 情
况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程序
表九、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处
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
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责任
行政处
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种类 期限 数罪并罚
管制 3 个月以上 2 年以
下
最高 3年
拘役 1 个月以上 6 个月
以下
最高 1年
有期 6 个月以上 15 年
以下
总和刑期不满 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年
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年
无期
主刑
死刑
刑事责任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者 年满 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订立主
体 用人单位 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
建立关
系
“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形式 书面(例外:非全日制用工)
订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
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不签的后果
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支付 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
签订合
同
非全日制用工
(新增)
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无补偿、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 15日
生效 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诺成)
前提 已经成立
法定情形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
除劳动者权利;
合同效
力 无效
后果
自始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可要求报酬,造成损失可
要求赔偿)
表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无固定期
限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
(3)连续订立 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
同的
【注意】看累计工作年限(1年起步,10年分界)
满 1年不满 10
年
5天
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
不享受
满 10年不满
20年
10天
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
不享受
满 20年 15天
病假累计 4个月以上
不享受
带薪事假累计 20天以上;享受寒
暑假超过年休假天数均不享受
带薪年休
假
【注意】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换工作不影响享受假
期
部分人放假节
日
有工资无加班费
平时加班 150%
周末加班 200%
法定休假日加
班
300%
特殊情况
的工资支
付
不支付加班费
的罚则
先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按“应付”金额 50%~100%加
付赔偿金
【特别注意】计算加班费时需扣除正常工资(2013年新变化)
扣工资
“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剩余工资
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表三、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期限
不满 3个月
不得约定
3个月以上,不满 1年 不得超过 1个月
1年以上,不满 3年 不得超过 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试用期
无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 6个月
【注意 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
次
【注意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约定工资
的 80%”;“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出钱培训且有凭证
服务期长合同顺延
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并计算已履行服务期比例
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
服务期
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
可以约定,但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无效
在签订时“必须有补偿条款”否则就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
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该协议当然无效
保密协
议及竞
业限制
失效 在条款有效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支付补偿
金,或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补偿金,“经劳动者催要后仍不
支付”
表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提前通知解除 谁也没错试用期 3天,非试用期 30天
随时通知解除 单位错误在先,但不严重(补偿)劳动者
无需通知即可解除 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甚至威胁生命(补偿)
提前通知解除
谁也没错提前 30天“或”额外支付 1个月工
资(补偿)
随时通知解除 “试用期”或劳动者有过错
法定解
除
单位
经济性裁员 单位经济原因(补偿)
终止 合同期满、退休或享受养老待遇、一方驾鹤西游
常识
高危职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在医学观察期内;患职
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孕、产、哺
乳期
排除事
项
记忆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定情形
【注意】无论合同解除还是终止,只要不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无过
错且非主动提出离职就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单位的社会责任!
年限
看本单位工作年限:满 1年算 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按 1年
计算;不满 6个月按半年计算
基数 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倍
补偿金
【特别注意】只有劳动者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倍的情况下
才受到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年”的限制
法律后
果
(1)双方劳动关系消灭
(2)单位应出具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转档
(3)合同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表五、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2013新增)
订立主体 工会(上级工会指导下的劳动者)与企业
生效要件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劳动行政部门,自其
“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
集体合
同
争议解决 由“工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派遣(用人、输出)
单位
(1)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
付“劳动报酬”
(2)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
报酬
(3)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不得克扣报酬
劳务派
遣
用工(输入)单位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
待遇
(4)对在岗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动者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意 1】劳务派遣三性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注意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表六、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非一裁终局)基本
规定劳动仲裁不收费
当事人 (1)劳务派遣(2)承包(3)单位驾鹤西游⑷集体合同
当事人代表 劳动者一方“10人以上”推举“3至 5名”代表
代理人 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为其指定
参加
人
第三人 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地域管辖权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两地申请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管辖
权 【注意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有地域管辖问题
【注意 2】两地申请指争议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两地申请,区分立案在先原则
时效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
不受 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
关系终止之日起 1年内提出
申请
方式 书面、口头均可(与经济仲裁区分)
开庭开庭并“公开”、执行仲裁庭制、适用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与调解
终局裁决
涉及钱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个月的、合同必备条款争议
【注意】终局裁决非一裁终局原则,对终局裁决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诉
讼(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只是生效时间不同)裁决
生效
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
非终局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日内不起诉
表七、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订立合
同
不订立合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超过规定、扣押证件、收取财物
履行合
同
单位不按期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
付“加”付“50%以上 100%以下”的赔偿金
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履行支付补偿金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加”
付“50%以上 100%以下”的赔偿金
解除或
终止合
同
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就不再支付补偿金)
【区分】“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支付补偿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
律责任
表八、基本养老保险(2013新增)
类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及其职工
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
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
单位缴费部分 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缴费部分
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免征利息税,也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组成
政府补贴部分
单位缴费 20%
缴费
个人缴费 8%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职
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当
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男 60
女职工 50一般情况
女干部 55
男 55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
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女 45
男 50
年龄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医院证明并经
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 45
享受
条件
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满 15年
表九、基本医疗保险(2013新增)
类型 同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 6%
缴费
个人缴费 2%
单位缴费的 30%转入个人账户
【注意】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
算
享受条件 定点、定围(急诊、抢救除外)
支付区间 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10%(起付线)~年平均工资 6倍(封顶线)
支付比例 90%
支付标准
【注意】自付费部分由三块组成:(1)起付线以下的部分(2)区间内自己
负担的比例部分(3)封顶线以上的部分
不支付的医疗
费用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由第三人负担的;(3)由公共卫生
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记忆口诀】躲得过初一躲不过“15”;不管三七“21”
先看累计工作年限(10年分界),再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分界)
累计工作年限不满
10年
医疗期×2
累计计算
期 累计工作年限 10年
以上
医疗期+6
【友情提示】一定看清题目问法!
医疗期
医疗期待 (1)工资标准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 80%”
遇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
(4)医疗期满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表十、工伤保险(2013新增)
缴费 由“单位”缴纳(同生育保险)
应当认定
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注意】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视同工伤
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注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此疾病非工作造成)
工伤认
定
不认定 自找
停工留
薪期待
遇
(1)工资待遇“不变”(2)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3)期间“12+12”(4)
评定伤残等级后,转为享受伤残待遇(5)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
伤医疗待遇
【注意】与医疗期待遇进行区分
1~4级不得解除;5、6级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7~10级合同期满或经本人提出
可以解除
劳动合
同的解
除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表十一、失业保险(2013新增)
缴费 单位:2% 个人:1%
享受条件
已缴保费“满 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
要求(必须同时满足)
缴费年限:1年起 5年分领取期限:12、18、24个月(没有 15和 21)
领取
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
停止领取 就业、当兵、移民、退休、无求职需求
表十二、生育保险(2013新增)
缴费 由“单位缴纳”比例不超过 1%;(工伤保险也仅由单位缴纳)
职工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 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无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
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非本人平均工资)【注意】生产、流产
均可享受
表十三、违法责任(2013新增)
不登记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处应缴社会保险费 1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
对主管及责任人处 5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
位
不缴费
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 %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处欠缴数额 1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
不出解除劳动关系证
明
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骗保 (1)责令退回(2)处骗取金额 2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本章是经济法篇主力章节,各类题型均可考核,但今年
新增内容并不多,同学们在复习中应注意历年常见考点,且必须学会
运用法条解决实际问题。本章 2013年极有可能考核不定项选择题,
复习中注意票据的一般规定与具体票据相结合。
表一、支付结算的办理要求
三票一卡
分类
结算方式
出票日期
(1)“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无效,银行不受理
(2)日期的中文大写方法: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
签章
(1)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
(2)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更改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要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伪造与变
造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
以改变的行为
表二、银行结算账户
核准制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增资除外)、预算
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
开立
生效日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
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
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注意】限制付款,不限制收款
变更
更改名称(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其他内容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撤销
【注意 1】同时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下,最后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
销。
【注意 2】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
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
同自愿销户
使用范
围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开一个)
基本户
开户资
格
(1)“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2)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4)非个人
一般户
使用范
围
(1)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专用户
使用规
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
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
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预算单
位零余
额户
使用规
定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3)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
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
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临时户
使用规
定
(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年
(2)可以支取现金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注意】此知识点主要围绕各账户的使用范围及规定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是否可以存取现
金
表三、银行卡
信用
卡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是否可以透
支
借记卡
信息载体 磁条卡、芯片卡
分类
使用对象 单位卡和个人卡
币种 人民币卡、外币卡
贷记卡
(1)先消费后还款
(2)免息还款期:最长 60天
最低还款额: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 10%
【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3)按月计收“复利”
准贷记卡
(1)发卡银行要求“缴存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在信用额度内
透支
(2)透支期限为 60天
(3)按月计收“单利”
单位人民币卡
(1)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存入销货
收入
(2)销户时,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特殊行业
%(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
及汽车销售)
【记忆提示】“高富帅”的标准
一般行业 %
民生类行业%
收单业务手续
费
(2013年新变
化)
公益类 按服务成本
表四、预付卡(2013新增)
记名卡 不记名卡
区分标准 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单张限额 5000元 1000元
挂失 可挂失 不可挂失
赎回 购卡后 3个月可赎回 不可赎回
有效期 无 不得低于 3年
提供身份证 需要 一次性购买 1万元以上需要
使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 × ×
单位:一次性购买 5000元以上
转账购买
个人:一次性购买 50000元以上
转账充值 一次性充值 5000元以上
使用规定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现
发卡机构的资金管理
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
资金,不得挪用、挤占
表五、结算方式
汇款回
单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收账通
知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撤汇 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汇兑
退汇 汇出银行“已经汇出”
(1)收款人拒收,银行“立即”办理退汇(明确表示)
(2)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未明确表示)
主体限
制
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
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内容限
制
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
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适用范
围
金额限
制
每笔金额起点为 1万元(新华书店为 1000元)
托收
“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
“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使用规
定
承付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 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 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
知的次日算起。
【注意】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
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
划给收款人
收款人
对同一付款人累计 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暂停向“该付款人”办
理托收
托收
承付
停办托
收
付款人 累计 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国内 特点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适用范
围
“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
得支取现金”
信用
证
程序
(1)受理时,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2)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
的付款时间内付款,不足支付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委托收款
表六、票据的一般规定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当事
人
【注意】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
付款请求权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可以行使
追索权
票载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可以
行使
取得票据权
利
一般情况: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
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注意】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
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
权利
失票救济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注意】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
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权利的时效
(1)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年
(3)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个月
(4)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个月
(5)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个月
【注意 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 2】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
的追索权
记载事
项
必须记载、相对记载、任意记载、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出票
签章
(1)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
种类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记载事
项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
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
续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附条件 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票
据
行
为
背书
部分背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书
限制背
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
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期后背
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适用范
围
商业汇票
提示承
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个月内提示承兑
承兑
附条件 视为“拒绝承兑”
记载事
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注意】保证人未在票据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
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保证责
任
连带责任
附条件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
保证效
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追 被追索人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索
追索内容 本金、利息、费用
表七、汇票、本票与支票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出票
【注意 1】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无“付款
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注意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实际结
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银行
不予受理,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
汇票
提示付
款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付款
期限
自汇票“到期日起 10日”
付款
付款责任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
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商业
汇票
贴现 计算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贴限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 1日
【注意】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 3天的划款日期
其他
贴现到期不获付款,贴现银行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
取票款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付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本票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收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授权补记事项:(1)金额;(2)收款人名称
【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签发要求: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
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
罚则: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支
票金额 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支票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图案 现金支票“梅花”;汇票“兰花”;转账支票“竹”;本票“菊花”
防伪
措施 “安全线”是 2010版汇票、非清分机本票新加入的防伪特征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本章为税法篇主力章节,各类题型均会考核,且今年新
增内容较多,同学们在冲刺阶段,一方面要熟练掌握基本概念和基本
计算,另一方面要注意查缺补漏。同时要重点关注增值税的计算以及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结合考核,本章 2013年极有可能考核不定项选择
题。
【本章历年各考点考核情况】注:2010年、2011年、2012年无增值
税和消费税
表一、增值税纳税人(2013年新增)
分类 标准 特殊情况 计税规定
小规模
纳税人
生产型:50万
以下
非生产型:80
万以下
(1)个人(非个体户)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
业
【注意】(1)为必须(2)(3)
可选择
简易征税;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
到税务机关代开)
一般纳
税人
超过小规模纳
税人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
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执行税款抵扣制
表二、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考虑营改增)(2013年新增)
一般
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注意】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劳务注意与营业税区分
视同
销售
(1)委托代销货物;(2)销售代销货物;(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
(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
对内行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对外行为:投资、分配股利、无偿赠送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
增值税混合
销售
缴增值税
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
劳务
营业税混合
销售
缴营业税
娱乐场所销售烟、酒、饮
料
混合
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
特殊的混合
销售
分别纳税
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
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同税种兼
营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
别核算税务局“核定”
商场经营美食城
不同税目兼
营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
别核算“从高”适用
销售家电;销售音像制品
运输公司提供租车服务
兼营“多元化”经营
兼营减免税
项目
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
“不得”免税、减税
生产销售一般药物和避
孕药品
“货物”期货 有形动产 缴纳增值税
银行销售金银 兼营 销售金银缴纳增值税
死当销售、寄售代
销
有形动产 缴纳增值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有形动产 缴纳增值税
邮局 混合销售 缴纳营业税集邮商品的销售、
报刊发行 非邮局 有形动产 缴纳增值税
特殊
规定
电信单位单独销售
电话
兼营 销售电话缴纳增值税
表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2013年新增)
销售额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不属于
价外费
用项目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指受托方)
(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4)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5)代办保险收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注意】价外费用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价税分
离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13%)
【注意】默认含税销售额:(1)零售价;(2)价外费用;(3)普通发票
视同销售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
消费税税率)
【注意】先找本单位同期同类产品平均售价;没有,找
其他单位;还没有,组价
组成计
税价格
进口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
费税税率)
包装物押金(区别装物
租金)
区分一般包装物;啤酒、黄酒包装物;白酒和其他酒包
装物
销
项
税
额
特殊
折扣销售、销售折让与区分折扣发生的时点
销售退回
以旧换新 除金银首饰外不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以物易物 双方都作购销处理
凭票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准予抵
扣 计算抵扣
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运输“普通”发票
【注意 1】免税农产品与烟叶税结合
【注意 2】运费的抵扣项目只有“运费”、“建设基金”进
项
税
额 不得抵
扣
(1)“外购”货物用于内部消费;(2)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3)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两车一艇);(4)上述项目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货物的运输费用;(5)抵扣凭证不符合规定;(6)按简易办法征收;(7)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
定手续
【注意】(1)(2)为考核重点
表四、增值税征收管理(2013年新增)
直接收款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
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纳税义
务发生
时间
视同销售 货物移送的当天
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的当天
先开发票 开具发票的当天
固定业户
机构所在地;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批准,可
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外出经营看是否
开具“外管证”
非固定业户 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
纳税地
点
进口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期
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 1个季度+按次纳税
申报、纳税时间:自×××之日起“15日内”
【注意】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期限相同,营业税没有 1日、3日的规定
表五、营改增(2013年新增)
纳税
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 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交通运输业
【注意 1】不包括“铁路运输”
【注意 2】“程租”、“期租”、“湿租”属交通运输业
“光租”、“干租”属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税目税目
现代服务业
(生产型)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表六、消费税征税范围(2013年新增)
生产销售 “销售时”纳税
生产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受托方为单位,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为纳税
人 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委托加
工 【注意】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准
予抵扣;若用于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进口 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零售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于“零售”环节纳税
批发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表七、消费税税目与税率(2013年新增)
酒 不包括:“调味料酒”
化妆品 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及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妆油”
鞭炮、焰
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汽车轮
胎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小汽车
不包括:“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上马
路);企业购进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税
目
【注意】“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说法
比例税
率
税
率
定额税 黄酒、啤酒、成品油
率
复合计
征
卷烟、白酒
【注意】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无论是否分别核算
均“从高适用税率”
表八、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2013年新增)
从价定
率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注意】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不属于价外费用
从量定
额
【注意】(1)不要让题目中的价款迷惑;(2)别忘记单位换算问题
复合计
征
【注意】看到卷烟和白酒,不要忘记计算从量定额部分的消费税
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
部销售
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数量征税
“换、抵、投” 按最高销售价格
特殊情
况
包装物押金 【注意】白酒、其他酒和啤酒、黄酒的不同之处
自产自用及进口的组价与增值税相同
组成计
税价格
委托加
工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注意】先找“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再组价
扣除条
件
(1)必须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
已纳税
款的扣
除
扣除范
围
(1)不包括酒类等产品;(2)不同税目产品不得扣除;(3)纳税环节
不同不得扣除;(4)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
【注意】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结合很可能成为今年不定项选择题的命题点
表九、营业税征税范围(不考虑营改增)
一般范围 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视同销售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水利工程水费 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
按“服务业”征收
营业税
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属于“混
合销售”
征收增值税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 征收营业税林木管护劳务
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
务”
免征营业税
随汽车销售提供,属于“混合销售” 征收增值税汽车按揭服务
和代办服务 单独提供 征收营业税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
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
征收营业税
特殊规定
商业企业向供
货方收取的收
入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 按平销返利处理
表十、营业税税目
程租、期租、湿租 交通运输业交通
运输
业
光租、干租 服务业——租赁业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 建筑业
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 建筑业
自用 不征税
出售(新建) (1)销售不动产;(2)建筑业
出售(使用一段时间后) 销售不动产
出租 服务业——租赁业
投资(共担风险) 不征税
建筑
业
自建
投资(固定收益) 服务业——租赁业
融资租赁 金融保险业
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 金融保险业
金融
业
(1)货物期货
(2)存款、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
业务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
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
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不征营业税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保险
业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
不征营业税
“快递” 邮电通信业邮电通信
业 电话“安装和移机” 邮电通信业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 文化体育业
经营游览场所 文化体育业
有线电视初装费 建筑业
广告的播映 服务业——广告业
“出租”文化场所 服务业——租赁业
文化体育
业
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 服务业——租赁业
娱乐业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 娱乐业
代理报关业务 服务业——代理业
餐饮中介 服务业——代理业
无船承运业务 服务业——代理业
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 服务业
金融经纪 金融保险业
代
理
广告代理 服务业——广告业
服务
业
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服务业——旅游业
旅
游
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
“转租” 服务业——租赁业
光租、干租 服务业——租赁业
“酒店产权式经营” 服务业——租赁业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 服务业——租赁业
出租文化场所 服务业——租赁业
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 服务业——租赁业
土地租赁 服务业——租赁业
程租、期租;湿租 交通运输业
融资租赁 金融保险业
租
赁
出租电影拷贝 转让无形资产
广告代理 服务业——广告业广
告 广告的播映 服务业——广告业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
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著作权、商誉
转让无形资产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
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
不征收营业税
投资(共担风险);转让股权 不征收营业税
未进入施工阶段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
资产
转让在建项
目 进入施工阶段 销售不动产
土地租赁 服务业——租赁业
投资(共担风险);转让股权 不征收营业税销售不动
产 整体转让企业产权 不征收营业税
表十一、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
已缴过营业税的预收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
顺序:先看自己→再看别人→组价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发生退款的已缴纳营业税税款应当退还或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减
除
一般规定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税款(专、普均
可)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或凭票抵扣
交通运输业 联运业务、出境换乘
建筑业
分包【注意】“建筑劳务”和“装饰劳务”营业
额的确定
余额计税
金融保险业
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代收
【注意】无赔偿奖励业务以“实际收取”的保费
为营业额
邮电通信业 集团客户跨省租线、合作邮递
文化体育业 演出
代理业
餐饮中介、彩票代售、外事服务、代理报关、无
船承运
旅游业 无论提供境内旅游还是境外旅游均为余额计税
服务业
广告业 【注意】扣减“广告发布费”而非广告制作费等
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二手房”
无论来源为购置还是抵债所得均余额计税
不足 5年 全额计税
普通住房 免征营业税个人售房
5年以上
非普通住房 余额计税
表十二、营业税减免税及征收管理
减免税
【口诀】一老和一小;婚姻和死亡;科教文卫体,掐头又去尾;残疾、农业总照
顾
一般情况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
款项凭据的当天
“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采取“预收款”方式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无偿赠送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义
务发生
时间
自建(新建)销售 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提供“建筑业”劳务 应税劳务发生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 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纳税地
点
其他 机构所在地
纳税期
限
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 1个季度+按次纳税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本章新增内容较多,难度较大,但考核点相对固定,在
冲刺阶段同学们务必将老师提示的重要考点熟练掌握,对教材中难度
较大的内容可适当予以取舍,本章同样有可能考核不定项选择题,其
中考核企业所得税的可能要大于个人所得税。
【本章历年各考点考核情况】注:2010年、2011年、2012年无企业
所得税
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13年新增)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居民
企业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设立机构、场
所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
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
业所得税
纳
税
人 非居
民企
业
未设立机构场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所
【注意】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说法错误
表二、企业所得税税率(2013年新增)
25%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非居民企业基本税
率
20%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
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10% 执行 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
15% 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税
率
20% 小型微利企业
表三、应纳税所得额(2013年新增)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 【注意】各类型收入的确认时点及金额(会计)
不征税
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
益
免税收
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成本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
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
2%
职工教育经
费
≤工资薪金总额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扣除
三项经
费
【注意】分别计算,分别扣除
五险一金 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补充医
疗保险
规定范围内准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
保险
准予扣除
保险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企业与银行借款 准予扣除
利息 企业与非金融企业
借款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
予扣除
税前扣
除项目 费用
捐赠 必须为“公益性”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
扣除
业务招
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的 5‰
广告费
和业务
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l5%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税金 【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损失 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
不得扣
除的项
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区别“银行罚息”与“签发空头支票罚款”
(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资产类
不得扣
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
使用的固定资产
【注意】上述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
除;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
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
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
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
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
入账的土地
(1)、(5)与会计准则不同,请区别对
待
除项目
无形资产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亏损弥
补
延续弥补期——“5年”
【注意 1】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注意 2】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表四、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税额(2013年新增)
确定境外税前所得额
(1)题目直接给出税前所得
(2)题目给出分回的利润和国外已纳的税款
(3)题目给出分回的利润和国外所得税税率
步骤
计算抵免限额 境外税前所得额×25%
分国不分项 不同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单独计算不混同
补税原则 多不退但少要补
【注意】考试中务必将境内外所得分开计算
表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13年新增)
免征
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
【注意】“渔”指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居民企业超过 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
三免三减半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执行优惠税率 (1)部分非居民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3)小型微利企业
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 50%
加计扣除
残疾人工资 加计扣除 100%
抵扣应纳税所得
额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
的 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加速折旧
(1)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应纳税额抵免
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可以
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表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2013年新增)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
申报 【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
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等
表七、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自然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
伙人)
居民 有住所、无住所但居住满 1年 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居住不满 1年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注意 1】居住满 1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 365天
【注意 2】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的一次离境不超过 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表八、个人所得税税目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
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
征税
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 工资薪金所得
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 免税
其他补贴、奖金、实物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
金
离退休人员
再就业、再任职收入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动分红、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工资薪金所得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出租车司机
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 工资薪金所得
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工资薪金所得
承包承租
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承租人所有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所得
在本公司或关联企业任职 工资薪金所得
董事费
非任职受雇 劳务报酬所得
在单位授课、演出 工资薪金所得
教师、演员
在外授课、走穴 劳务报酬所得
给本公司雇员 工资薪金所得商品营销奖
励 给非本公司雇员 劳务报酬所得
勤工俭学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
酬
个人兼职 劳务报酬所得
记者、编辑 工资、薪金所得
报社、杂志社
其他岗位 稿酬所得
出版社 专业作者 稿酬所得稿酬
“次”
出版、加印算一次;再版算一次;连载算一次;分次支付合并计
税
作者拍卖“手稿原件或复印件”特许权
使用费 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编剧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表九、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征税项目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税率 计税方法
计税公
式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
(4800)元
工资薪金所得
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一个月工资单
独计算(找税率、定税额)
七级超额累
进税率
按月计税
个体户生产经
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
本、费用以及损失
对企事业单位
承包承租经营
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
额-必要费用
五级超额累
进税率
按年计征
应纳税额=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
税率-速算扣除
数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元
每次收入 4000元以上: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1-20%)
【注意】修缮费的扣除问题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原值及
20%比例税率
(个人出租
住房 10%)
按次纳税
特殊规定:
劳务报酬
所得实行
超额累进
加征;稿酬
所得减征
30%;
应纳税额=应纳
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所得
超额累进加征:
(略)
稿酬所得减征:
应纳税额=应纳
税所得额×20%×
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
(1-30%)
限额扣除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 30%的部
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扣除
全额扣除 红十字、农村义务教育、青少年
特别提示 注意与税收优惠政策的结合
表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保险赔款
退休工资
三险一金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储蓄存款利息
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 1万元以下”
能结合
计算考
核的
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 800元”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其他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
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表十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自行
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次月“15日内”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
所得
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
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
期限
年所得 12万以上 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一般情况 收入来源地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
工资、薪金
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申报纳税
纳税
地点
境外所得 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申报纳税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本章内容琐碎,但考核比较基本,在冲刺阶段不要再去
研究相对复杂的计算,请同学们以基础知识为主,适当关注计算与税
收优惠的结合,同时注意不同税种的横向比较。
【本章历年各考点考核情况】注:2010年、2011年、2012年无关税、
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
表一、关税(2013年新增)
纳税
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
邮件的收件人(受益人或所有者)
完税价格×税率
计入
(1)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货款
(2)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
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4)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
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关税
完税
价格
不计
入
(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基建、安装、装配、维修
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3)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保险费
应纳
税额
计算
滑准税 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税收
优惠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元以下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
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
还
表二、房产税
纳税人
【总原则】受益人纳税(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注意】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 4%)
税收优惠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 4%的税率征收
应纳税
额计算
【房产原值】(1)不减除折旧;(2)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
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3)以房产投资联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税收优
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
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纳税义
务发生
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提示】其他为自××ד之次月”起;
表三、契税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
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
契税的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计税价
格
买卖——成交价格;赠与——市场价格;交换——价格差额;划拨土地
出售——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应纳税
额计算
【特别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
相等,免征契税
表四、土地增值税
出让与转让 出让(不征);转让(征)
赠与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
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赠与其他人(征)
投资联营 双方都是一般企业(不征);有一方为房地产企业(征)
房屋交换 个人互换住房(不征);企业互换(征)
征税
范围
【提示】其他规定可通过常识判断,依据为房屋权属是否发生转移且有增值
税收
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税;
超过 20%的全额征收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3)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应当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清算
可以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
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
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表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受益人纳税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计
算
实际占
用土地
面积
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
没证书——“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税收优惠
一般规
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
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年至 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
地
【记忆提示】1-4非经营行为;5-7国家鼓励行为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殊规
定
(1)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年后”征收城
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
(3)企业厂区内(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等)——征
企业厂区外——不征
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
自 XXX之“次月”起
表六、车船税
纳税人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应纳税额
计算 计税依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 辆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
括拖拉机)
整备质量(自重)每吨
机动船舶
非机动驳船、拖船(减半)
净吨位每吨
据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注意】购入当年不足 1年的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按月计征
农业生
产
捕捞、养殖渔船
税收优惠
特权车
辆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白牌)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黑牌)
表七、印花税
书立
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
【注意】立合同人指合同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
人
领受 领受人
纳税
人
使用 使用人
征税
范围
【记忆口诀 1】千一猪管饱、万三狗见鸡、万五赢家运产茶+借款合同
【记忆口诀 2】房加地,商加利,营业执照中间系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
税额
计算
从价 计税依
据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
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
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资金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
据,经营期间金额不变不再纳税,金额增加差额纳税
定额 非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 5元一本贴花
表八、资源税
天然原油 征
“人造”石油 不征
原油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
油
免税
专门或与原油同时开采 征天然
气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不征
原煤 征
煤炭
“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不征
征税范围
其他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
盐、液体盐
征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销售数量”
从量
计税数量 自用—移送使用时的“自用数
量”
应纳税额
计算
从价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原油、天然气)
表九、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7%(市区);5%(县城);1%(其他) 3%
税率
【注意】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城建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税率
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缴”的“三税”税额
应纳税(费)
额
应纳税额=(实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费)率
减免税
(1)进口不征;(2)出口不退;(3)“三税”减免,同时减免;(4)对
“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规定外,“城、教”不予
退还
表十、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2013年新增)
纳税人 应税船舶负责人
征税范
围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船舶
计税依
据
净吨位【注意】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
税率
采用定额税率,按吨位和停靠时间实行复式税率
【注意】我国国籍以及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应税船舶有税率优惠
船舶
吨税
征税机
关
海关
纳税人 以各种方式取得车辆并“自用”的单位和个人车辆
购置 应纳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计税依据同增值税)
额税
纳税环
节
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注意】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有权责令其补
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
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占用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鱼塘)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税范
围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税收优
惠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税
经批准 收到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耕地
占用
税 纳税义
务发生
时间
未经批
准
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纳税人 收购烟叶的单位(包括受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征税范
围
晾晒烟叶(包括名录内和名录外)、烤烟叶烟叶
税
计税依
据
收购价款+价外补贴(收购价款的 10%)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本章内容相对简单,复习难度较小,所占分值不高,同
学们需注意时间性考点及注意区分核定应纳税额、税收担保、税收保
全、税收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考点透析】
表一、税务登记
范围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负
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即使是免税的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必须提供 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税务登
记证 应当出示 办理其他与“税”有关的事项
互相登
记
纳税人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
务机关
开业
时间:自×××之日起 30日内
提供文件:(1)营业执照;(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
机构代码证;(4)法人身份证
变更
时间: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日内
【注意】与开业登记相同,都是先工商后税务
注销
时间:自×××之日起 15日内
【注意】顺序:先税务后工商
登记
停、复业
身份——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时间——停业期限不得超过 1年
纳税义务——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外出经营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 30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天
表二、证、账、表管理
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账簿设置
扣缴义务人 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制度报备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档案保管 证、账、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提供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代开 凭购销合同、经办人身份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领购
异地领购 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不超过 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得虚开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即为虚开)(2013年新增)
绝对禁
止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
专用品;(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
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5)以其他凭
证代替发票使用;(6)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开具
相对禁
止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
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
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发票管理
保管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表三、纳税申报
自行申报 传统方式
邮寄申报 以邮政部门“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申报
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
期
简易申
报
其他
简并征
期
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
【注意】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享受减、免税待遇,在减税、免税期间的均
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不可抗
力
无需申请直接延期,税务机关事后查明、核准
其他原
因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核准
延期申
报
预交税
款
多缴:退,但不支付利息;少缴:补,但不支付滞纳金
表四、税款征收
征收方
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核定情
形
【记忆提示】核定的情形要么没账要么相当于没账
【注意】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应
纳税额
核定方
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
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注意】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
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计算公
式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
滞纳金
滞纳天
数
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
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
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
要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措
施
担保
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前提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
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保全
具体措
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
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前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
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
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强制执
行
具体措
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
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
执行(不包括罚款)
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不适用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 5000元以
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保全与
强制执
行的共
同特征 【注意】税收保全措施并非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前置程序
阻止出境
表五、税务检查
权利查账、场地检查、责成提供资料、询问、交通邮政检查、存款账户检查
场地检查不能进入生活场所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注意存款账户
检查权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
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表六、税务行政复议——必经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实体法
的构成要素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
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税款征收方
式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
托代征
征税
行为
加收滞纳金
表七、税收法律责任
不办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由税务机关提请工
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2000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
登记
未按照规定使用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元以上 1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上 l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
申报 不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
款(偷税)
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
逃税
与偷
税
以造假或不申报等手段,不
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 50%
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暴力、威胁抗税
与骗
税
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出口退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税款 1倍以上 5倍
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
款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
税款 50%以上 3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