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及流程
一、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区别
解散清算,是公司因一定原因(公司法 180条)导致解散,按照公司法的程序
进行清算的过程。破产清算,是公司被宣告破产时,依照破产法的相关程序进
行清算的过程。它们二者的区别具体如下:
1、 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
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
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 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
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
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
性。
3、 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
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
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迥异。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
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
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二)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的转变
根据《公司法》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三)清算所需时间
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主要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
杂,清产核资、通知债权人、会议召开等流程较繁琐,少则六个月,多则一年
以上,实践中在一年以上的破产案件比比皆是。
企业若需自行清算,因考虑到债权人公告时间,最快也需 2-3个月。
二、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
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流程、内容较为复杂,为通俗易懂及便于阅读,本
文作简要整理。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
院确认。
5、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公司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为:支付清算费用——支
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
务——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6、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7、注销登记。
(二)解散清算中的注意事项
1、公司进行清算时,不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
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
偿,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
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债权人承担
赔偿责任。
3、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4、清算组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
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自行解散清算的前提条件是“资产大于债务”,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另外,因公司自行解散清算属于公司内部决策,一般费用较少。若公司外聘中
介机构进行清算,相关费用可依据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办法由双方协商而定。
三、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宣告破产以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
理、分配。破产清算程序简要整理如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
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然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
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指定破产管理人及管理人接管企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
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
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通过法院摇号产生。产生破产管理人后,管理人将全面接
管企业,包括印章、营业执照、合同、账册等的全部接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
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
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通告、公告
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债务人财产等。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管
理人的成立情况;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
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等。
8、法院裁定破产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及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