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房地产典当贷款业务,明确本典当行(“典当行”)与客户(“借款人”)的权力义务,
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
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浩天典
当行房地产典当章程》(“《章程》”)。
第二条 《章程》所指的房地产典当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名下的房地产作为典物,从典当行典予一定金
额的资金,到期赎回典物的一种抵押贷款。
第三条 本章程根据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快捷服务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 借款人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1、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企 业。
2、借款人应保证名下所属房地产来源合法,且对用于典当的房地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借
款人应保证提供的身份及典当物契据证件真实、有效,并且身份证与房地产权证,权属一致;代理人
应出具有效的《代理授权书》。
第三章 典物
第五条 抵押的房地产应为借款人所有,权属没有争议,无查封、扣押和其它形式的限制。
第六条 抵押的房地产不在政府规划拆迁范围内。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土地使用权属企业所有,但须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向企业有偿转让后方可抵押。
第八条 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其它房地产。
第九条 借款人须向典当行提交的契据证件如下:
(一) 有关权属证明:
土地使用证及附图
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及附图
房地产他项权力登记文件
企业资质证书(包括工商营业证书、中外合资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等有关证明) 新建、改建股份
制企业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二)抵押人的身份证明:企业名下的房地产,要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不是法定代表
人办理的,还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自然人抵押房产,除房地产权证外,还要提供身份证件和户
口本。生产经营人员,要提供不欠税收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优先受偿的证明。所抵押房屋
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要提供不欠物业管理费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准许优先受偿的证明。
已出租的房产,要提供出租的合约。
第四章 典当贷款的期限、利率、典当率
第十条 房地产典当贷款期限为1个月、2个月和3个月三档,最长为3个月,并可展期一次,但展期
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 在典当期内,借款人可以提前赎当,利率仍按照原贷款利率实行。
第十一条 自典当期满之日5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可以提出续当申请,经典当行同意
后,借款人应在典当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典当行签定《续当合同》。续当时,应结清前当期利息和综
合服务费,并重新核定典当贷款金额。
第十二条 房地产典当贷款利率以月计算,按实际发生的天数收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
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确定。
第十三条 房地产典当贷款的综合服务费以月计算。由于借款人提前赎当致使实际贷款期限不足一个
月的,服务费仍按一个月计算。如:借款人原典当期为2个月,但借款人于1月零15天提前赎当,贷款
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但综合服务费应按2个月收取。
第十四条 典当行按照典物的价值对典物估价,对典物估价时要根据权威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及现
场勘察的结果做出合理估价。
第十五条 典当率最高为50% 。
第十六条 典当率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典当率=贷款本金/典物估价
第五章 典当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人阅读《章程》后,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典当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八条 典当行审查通过后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于3日内带相关材料到典当行办理房
地产典当贷款签约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办理房地产典当贷款,应与典当行订立《房地产典当合同》,并承诺一旦发生绝当,所抵
押资产由典当行委托浩天拍卖行(“拍卖行”)依法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借款人根据《房地产典当合同》及本人的实际需要申请借款。借款人一次确定申请贷款的额度,
贷款金额不能超过借款人与典当行签定的《房地产典当合同》中规定的授信额度和典当率。
第二十条 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典当行将借款人抵押的房地产办理他项产权登记,并将契据进
行质押,典当行根据借款人申请的借款数额向借款人放款,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借款人。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保证所提供典当物契据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在办理典当贷款前及典
当贷款期间不得将典当物作为标的物予以出售、转让、 抵押、赠与或以其它方式进行交易处
置。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主动还本付息,交纳综合服务费。若典当贷款到期五日后,
借款人仍未还款,典当行有权将借款人所抵押的房地产按绝当处理,将借款人抵押的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
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借款人应无条件向典当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处置所得金额
用于支付典当行的本息及综合费用。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典当行本息及综合费用时,借款人对上述贷款承
担完全的连带责任并以名下的全部资产对不足部分进行清偿。
第七章 还款及利息、服务费的缴纳
第二十三条 典当贷款到期当日,借款人必须将贷款本金、利息和综合服务费一次结清。每延误一日,
借款人除应向典当行交纳利息、综合服务费外,还应支付未还贷款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到期还款,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
须一次性还清贷款、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经典当行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必须结清当前的利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典当合同》、《拍卖授权书》及其他附件同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共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津市浩天典当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浩天典当行证券典当贷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证券典当贷款业务,明确本典当行(“典当行”)与客户(“借款人”)的权力义务,保护
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担保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浩天典当行证
券典当章程》(“《章程》”)。
第二条 《章程》所指的证券典当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名下的证券作为典物,从典当行典予一定金额的资
金,到期赎回典物的一种质押贷款。
第三条 本章程根据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快捷服务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 借款人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1、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企
业法人。
2、借款人应保证名下所属证券来源合法,且对用于典当的证券必须拥有完全
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借款人应保证提供的身份及股东资料证件真实、有效,并且身份证与资金卡、股东卡
一致;代理投资者应出具有效的《代理投资授权书》。
第三章 典物
第五条 典物应为借款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帐户(以下简称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
中的所有资产,其中证券帐户中的证券是指借款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
第六条 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中所有资产作为典物后,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意愿进行证券交易
(PT 股票、加*号的 ST 股票、B 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债券除外)。
第四章 典当贷款的期限、利率、典当率
第七条 证券典当贷款期限为1个月、2个月和3个月三档,最长为3个月,并可展期一次,但展期的最长
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八条 在典当期内,借款人可以提前赎当,利率仍按照原贷款利率实行。
第九条 自典当期满之日5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可以提出续当申请,经典当行同意后,借款人应在典当期满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典当行签定《续当合同》。续当时,应结清前当期利息和综合服务费,并重新核定典
当贷款金额。
第十条 证券典当贷款利率以月计算,按实际发生的天数收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为基础,在上浮50%以内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典当贷款的综合服务费以月计算。为贷款额的10‰,由于借款人提前赎当或被强行平仓致
使致使实际贷款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服务费仍按一个月计算。如:借款人原典当期为2个月,但借款人于1
个月零15天提前赎当,贷款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但综合服务费应按2个月收取。
第十二条 典当行按照典物的价值对典物估价,对典物估价时,以下证券不计入典物的价值:证券交易所特
别转让的证券(PT 股);带*号的 ST 股;B 股;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债券;已用于国债回购的抵押券。
第十三条 典当率最高为80%。
第十四条 典当率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典当率=贷款本金/典物价值
不计入典物价值的证券价值=PT 股票+带*号的 ST 股票+B 股+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债券+已用
于国债回购的抵押券
典物价值=贷款当日资金帐户内资金+证券帐户证券价值-不计入典物价值的证券价值
第五章 典当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阅读《章程》后,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典当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典当行审查通过后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于3日内带户口本、身份证、股东卡、
资金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典当行指定的地点办理证券典当贷款签约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办理证券典当贷款,应与典当行、证券公司订立《证券典当贷款合同》。
第十八条 借款人根据《证券典当贷款合同》及本人的投资需要申请借款。借款人一次确定申请贷款的额度,
贷款金额不能超过借款人与典当行签订的《证券典当贷款合同》中规定的授信额度和典当率。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典当行指定证券公司“封闭”(冻结)借款人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在得到证券公司确认后,典当行根据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数额向用户的资金帐户放款,并书面或电话通知该
客户。“封闭”借款人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的具体含义见本《章程》第六章所有条款之规定。
第六章 贷款用途及典物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所借贷款直接汇入借款人的资金帐户。
第二十一条 封闭资金帐户后,借款人仍可以进行证券交易并向资金帐户内存入资金,但不能取款。
第二十二条 典当贷款期间,借款人不能撤销指定交易和办理转托管。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对典物市值进行实时监控,并随时计算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证券帐户的证券市
值+资金帐户的资金-不计入典物价值的证券市值)/(未还贷款金额)。
第二十四条 为控制因证券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为:风险系数=。
平仓线为:风险系数=。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随时关注风险系数的变化,当风险系数降至警戒线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资金帐户
内存款或提前还款,但典当行没有告知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风险系数降至平仓线时,典当行有权扣除借款人资金帐户的资金用于提前还款。借款人
资金帐户的资金不足以还款时,典当行可以强行平仓,及时出售借款人证券帐户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所
得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综合服务费以及其他一切必要费用。在结清前述款项后,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二十七条 强行平仓时,典当行有权决定卖出证券交易日当日可执行的卖出价。在证券帐户中有多支证券
时,典当行有权决定抛售的证券种类和数量。
第二十八条 强行平仓后,利息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典当行在还清贷款后,向借款人寄出交易清单。
第八章 还款及利息、服务费的缴纳
第二十九条 利息和综合服务费还清贷款时一次结清。续当时,必须结清当前的利息和综合服务费。利息和
综合服务费直接从借款人的资金帐户中扣除。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到期还款,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须一次性还清贷款,
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祥见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还款时,借款人应向典当行提出还款申请,并保证资金帐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还款。所还金额
将从资金帐户中直接扣除。
第三十二条 典当贷款到期当日,借款人必须还清贷款。每延误一日,借款人除应向典当行缴纳利息、综合
服务费外,还应支付未还贷款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典当贷款到期后的延误期内,如果风险系数低于,典当行有权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强行平仓用于还款。
第三十四条 若典当贷款到期五日后,借款人仍未还款,典当行有权首先扣除资金帐户中的资金用于还款,
在资金帐户中的资金不足以还款时,典当行有权决定按交易当日可执行的交易价格强行抛售借款人的证券,
直至还清贷款为止。在典物为多只证券时,典当行有权决定抛售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 典当行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 典当行于2001年1月1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