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合伙的特征
合伙的特征
与单个的自然人和公司法人相比,合伙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如果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基础,那么合伙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
础。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
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其功能主
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
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所
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
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
性。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
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
合伙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仍然视为合伙。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1.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不同
的是,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灵活,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
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
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以不作为的
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2.合伙人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都参
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合伙人必须共同
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职业和谋生之本。若相互之间无共同经营之目的
与行为,则纵使有某种利益上的关联,也非合伙,如约定一方为另一方设
定担保或基于约定由一方独立处理经营事务而另一方坐分利润,不参与经
营,则均非合伙,而是其他法律关系。所以可以说,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
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
生的。当然,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参加合伙
企业的营业,不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无论是民事合伙还是
商事合伙,合
伙人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特别是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属于
商事合伙的性质,从事营利性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组织。
(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也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和所持股份分
享公司利润,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则既可按对合伙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赢利,
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赢利,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
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
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
(不管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欧洲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
伙经营日益普遍,合伙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伙的团体性质得到了增
强。到了近现代,虽有公司这一萌生于合伙的营利性法人组织的出现,但
合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作为独立的联合经营形式,它在各大陆法系
国家民法典中以合伙契约的形式被确立为一种基本民事制度;与此同时,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的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如美国统一合伙法,
一方面将合伙作为一种个人联合体,另一方面又使它具有法人的各种基本
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因其聚散灵活的经营形式和较强的应
变能力,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已成为现代联合经营所不可缺少的形
式之一。
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
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
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
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
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
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
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
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
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
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
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
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
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
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
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
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
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
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
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
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
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