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金 融 课程
教
案
课程编号:
总学时: 51 周学时:3
适用年级专业(学科类):经济类、管理类专业
开课时间:2007——2008 学年第 1 学期
使用教材:《国际金融》(第二版)(人民邮电出版社)
授课教师姓名:李蛟
章节 第九章 国际金融机构 课时 2
教
学
目
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了解各类国际金融机构的基本内容及其构
成,掌握它们在加强国际经济和货币合作、稳定国际金融秩序方面
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
教学
重点
及
突出
方法
1、 国际金融组织的概况
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概览
3、 世界银行集团的概览
4、 巴塞尔委员会与《新资本协议》
教学
难点
及
突破
方法
难点:解析《新资本协议》与国际金融监管
方法:结合典型金融事件讲解
相关
内容
素材
报纸、网站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财经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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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金融组织概述
一、国际金融组织产生和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资本主义国家的货币信用和国际结算制度尚处于建立和形
成阶段,虽然它们在货币信用与国际结算领域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但还不十分尖锐。
一些国家的国际收支都有顺差,资金可以自由调拨,外汇汇率基本保持稳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由于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平衡加剧,资本主义国家之间
的矛盾日益尖锐。最强大的国家,不仅运用自己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力量,还希望利
用国际组织来控制别国,所以就提出设立国际金融组织的问题。同时,由于通货膨胀
的急速发展与国际收支逆差严重,使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在货币、外汇和国际结算方面
发生了困难,对外部的援助寄予希望,因而产生了设立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
基于上述原因,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召开了一系列的国际金融会
议,讨论货币、外汇问题。例如,1922 年在热那亚召开的世界金融会议,提出了建
立“节约黄金”的金汇兑本位制度问题,并且产生了广泛的影响。1922—1933 年的资
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后,资本主义国家在货币贬值、外汇倾销、外汇管制、清算
结算以及贸易政策方面矛盾重重,斗争尖锐。资本主义国家曾于 1933 年召开世界经
济会议,企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协调,但是,由于它们利益冲突空前激烈,会议未能取
得成果。为了处理德国的赔款问题,西方国家于 1930 年成立了国际清算银行,这是
设立国际金融组织的主要开端。
二次大战后初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信用制度与国际收支危机更为加深,困难
重重。有些国家只能依赖“外援来恢复经济,发展生产,因此,它们希望具有更强大
的国际金融组织对其发放短期或长期贷款,以满足需要。与此同时,亚洲、非洲、拉
丁美洲所独立的发展中国家迫切要求发展民族经济,但是,它们在货币信用和国际收
支等方面困难也很大,缺乏资本,因而对国际金融组织的“援助”或贷款也寄予较大的
期望。当时,在二次大战期间积累了巨颤财富的美国在工业生产、对外贸易、资本输
出、黄金储备等各方面都夺得了世界霸权。美国——方面依靠自己的经济、政治和军
事力量,对外进行扩张,另一方面也打算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冲破其他国家的防御壁垒,
以便进一步在金融贸易领域中,扩大市场,称霸世界。基于上述原因,在美国积极策
划下,在联合国先后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
目前,国际上众多的国际金融组织可分为三种类型:①全球性国际金融组饥,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简称世界银行)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
①洲际性(或称“半区域性”)的国际金融组织(因为有区域外国家参加),如联合国附属的
进行区域性货币信贷安排的国际金融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①某一地区一些国家
组成的真正区域性的国际金融组织,如欧洲投资银行、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加勒比
开发银行等。
二、二战后出现的国际金融组织的性质与作用
众多的国际金融组织类型不同,但却有许多共同点:
1、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二战前建立的国际清算银行是国有资本和私人垄断资
本联合建立的国际金融组织,因而其业务活动范围和所起的作用都非常有限。二战后
建立的国际金融组织则不同,它们由各国政府出资建立、委派代表组成国际金融组织
的领导机构。
2、股份公司式的企业组织。同联合国的其它国际组织不同.各国际金融组织都
是经营国际资金信贷的企业。它们的组织原则也不同于联合国所属各国际组织的—国
一票的原则,而同股份公司的投票原则非常相似。成员国须按各自经济实力缴纳股金,
作为国际金融组织的资本;每个成员国均在理事会(相似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有投
票权,但表决权的大小同出资的多少成正比例关系:出资最多的若干国家各委派代表
组成处理该国际金融组织日常业务的执行董事会。
3、国际金融组织在处理一些具体事务中呈现明显的不平等性。体现在:①几个
全球性金融组织都是在大国控制之下,贷款条件比较严格;①利息率不断提高,加重
了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加剧了它们的支付困难;①国际金融组织往往干预发展中
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这在—定程度上也妨得了它们民族经济的自由发展。
这些国际金融组织建立以来.在加强国际合作、发展世界经济方面起了一定的积
极作用,最主要的是:①提供短期资金,解决国际收支逆差,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
国际支付危机;①提供长期建设资金,促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①调节国际清偿
能力,应付世界经济发晨的需要:①稳定汇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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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是根据参加筹建联合国的
45 国代表于 1944 年 7 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举行的会议及其所通过的《国际货币基
金协定》(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Agreement),并在 1945 年 12 月 27 日正式成立
的国际金融组织,1947 年 3 月开始营业,总部设在华盛顿。
一、基金组织的组织机构
到 1993 年 3 月底为止,基金组织共有 175 个会员国.会员国分为两类:凡参加
1944 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并于 1945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协定》上签字正式参加 IMF
的国家为创始会员国,在此之后参加的国家为其他会员国。
IMF 的组织机构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临时委员会、总裁和若干
业务职能机构组成,如图 。
理事会
十国集团 二十四国集团
.
发展委员会 总裁 临时委员会
执行董事会
货
币
与
汇
兑
事
务
部
各
地
区
行
政
部
特
别
提
款
权
部
研
究
部
法
律
部
财
务
部
基
金
司
库
统
计
部
出
版
部
驻
各
地
区
分
部
和
代
表
处
图 基金组织的结构
理事会是 IMF 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每个会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 1 人组成。
理事、副理事任期 5 年.可以连任。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批准接纳领会员国,批准
修改份额.批准会员国货币平价的普遍变动,决定会员国退出 IMF,以及讨论其他有
关国际货币制度的重大问题。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举行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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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理事会的庞大,1974 年 10 月设立了由 20 个会员国部长级代表组成的附属
机构“临时委员会”,每年举行 3-4 次会议。临时委员会的决议在大多数情况下等于理
事会的决议,因而成为事实上的决策机构。
执行董事会是常设机构,负责处理 IMF 的日常业务。它由在 IMF 内占有份额最
多的 5 个会员国美、英、德、日和沙特阿拉伯)各单独指派一名执行董事,其他会员
国按地理区域划分 16 个选举集团,各推选一名执行董事,其中我国为一单独选举集
团指派执行董事一名。每名执行董事指派副执行董事一名,在执行董事缺席时代行职
权。执行董事不得兼任理事,每两年由会员国指派或改选一次。
理事或执行董事按所代表国家的投票权进行投票;由会员国联合推选的执行董事,
则按照这些国家加在一起的投票权进行投票。
总裁由执行董事会推选,总管 IMF 的业务工作,是最高行政领导人。总裁兼任
执行董事会主席,但干时无投票权,只有在执行董事会进行表决赞成票和反对票数量
相等时,可以投决定票。总裁之下设副总裁 1 人.辅佐总裁工作。
会员国的投票权多少主要取决于它们的份额:①每个会员国都有基本票数 250 票;①
每 10 万美元的份额.在基本票数上增加一票。根据以上两项计算出的票数,还要作
以下调整:到投票日为止,IMF 贷出的会员国的货币,每借 40 万美元,则给该货币
发行国增加一票;会员国从 IMF 借款,每借 40 万美元,则将改会员国的投票权减少
1 票。IMF 的一切重大问题要有 80%的票数,有些特大的重大的问题要有 85%的多
数票才能通过。
二、基金组织的宗旨
基金组织成立时制订了六条宗旨:
1、通过设立一个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和合作的常设机构,促进国际货币合
作。
2、促进国际贸易平衡发展,并借此提高和保持高的就业率和实际收入水平,开
发所有成员国的生产性资源,以此作为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
3、促进汇率的稳定,保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兑安排,避免竞争性通货贬值。
4、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
外汇限制。
5、在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资金融道,以增强其信心,使其
有机会在无需采取有损于本国和国际经济繁荣的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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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上述宗旨,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减轻失衡的程度。
从上述宗旨中可以看出,IMF 的基本职能是向会员国提供短期信贷、调整国际收
支的不平衡、维持汇率的稳定。基本组织成立以来,已对协定作过三次修改,但是上
述宗旨依然如初。由此可见,近半个世纪以来,虽然世界经济和政治格局均发生了巨
大变化,但国际货币合作的重要性并未因此而弱化。相反,新成员国的增加正好说明
了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经济、贸易和投资往来及相互依赖性增加,这种国际货
币、汇率政策的合作和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三、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
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普通资金和借款。普通资金包括成员国认缴的
份额以及运用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未分配净收入。借款指基金组织根据借款总安排或
其他安排向成员国当局或商业机构筹借的款项。
(一)份额
基金组织的份额是其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份额目前以 SDRs 来表示,它相当于
股东加人股份公司的股金。会员国的份额是根据一套比较复杂的办法计算出来的。基
金组织成立之时,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份额=( 十 ++)(1 十 X/Y)
其中,Y 表示 1940 年的国民收入,R 表示 1943 年 7 月 1 日黄金和美元储备,M 表示
战前 1934—1938 年期间的年平均进口额,V 为同时期中出口的最大变化额,x 为同
时期中的年平均出口额。在实际计算时,由上式计算得出的数额再乘上 90%,以保
存 10%作为机动份额。20 世纪 60 年代初期以来,为了使份额计算更加合理,对原有
公司的变量和权数作了调整,目前使用的份额计算公式有 5 种,这些公式中的变量包
括成员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经常帐户交易额和官方储备等数据,将计算出的结果进行
综合、平均后可为每一个会员国推导出单一的“计算后所得份额”,并可用来对会员国
在世界经济中所处的相关地位进行广泛地衡量。
会员国缴纳份额的办法是:在 1978 年 4 月 1 日生效的第二次基金组织协定条款
修订之前,成员国缴纳份额的 75%以本国货币支付,其余 25%以黄金支付。第二次
修订协定之后,这 25%不再要求以黄金支付,而是以基金组织规定的储备资产(特别
提款权或可兑换货币)缴纳,其余 75%以本国货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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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组织协定,份额需要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里”进行一次普遍的检查(又称
普遍增资)。基金组织理事会可以在任何时候根据各成员国的要求,考虑调整它们的
份额(又称特别增资)。基金组织成立之初(1946 年),份额总额为 76 亿美元,到 2000
年 6 月 30 日,基金组织份额总计为 2102 亿 SDRs,约合当时的 2880 亿美元。
会员国缴纳的份额,除作为 IMF 发放短期信贷的资金来源外,份额的大小对会
员国尚有以下两方面作用:①决定会员国从基金组织借款数额和定期分配特别权的数
额;①决定会员国的投票权。由此可见,份额大小是十分重要的,它决定了基金组织
的融资能力,决定了各会员国在基金组织的义务、权利和地位。这也是为什么发展中
国家在国际货币改革过程中一再要求基金组织改变份额的确定方法,增加发展中国家
的份额,扩大基金总份额的原因之所在。
(二)基金组织的借款
IMF 的另一个资金来源是借款,它不仅可以向各会员国官方机构如财政部和中央
银行借款,也可以向私人借款,包括向商业银行借款。基金组织的借款同它的其它业
务一样,也以特别提款权计值,大部份期限为 4—7 年,小部分为 1—3 年,平均 5 年
左右。基金组织借款的一大特点是:贷款人除国际清算银行外,如果发生国际收支困
难,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因此,基金组织的借款具有很高的流动性,贷款国往往将这
部分贷款视为储备的一部分。这一特点对基金组织自身流动性的管理也有较大的影响。
四、基金组织的业务活动
一般认为,基金组织根据《协定》的条款有监督、协调和融通资金的作用,因此,
它的主要活动也紧围绕着这三方面。
(一)汇率监督与政策协调
为了使国际货币制度发挥有效的作用,基金组织要检查会员国是否与它及其他会
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作出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建立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因
此,基金组织要对各国汇率政策进行监督。
在布雷顿森林制度下,会员国如果想改革其货币汇率,需要事先同 IMF 进行磋
商,并取得它的批准。在当前浮动汇率制度下,尽管会员国调整其货币汇率不需 IMF
的事先批准,但 IMF 仍对汇率实施监督,它主要通过下述办法来实行:①如果 IMF
提出要求,会员国需向它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同它就汇率政策问题进行磋商;①IMF
工作人员同时也为监督工作收集所需资料,以全面估价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当 I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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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某会员国汇兑措施的修改或者汇率的执行情况会对其他会员国具有或者已经发
生重大影响时,可提出同该会员国进行补充性监督讨论。
IMF 协调政策的职能通常通过下述途径得以实现:①特别磋商,它的举行同基金
组织定期审查世界经济的形势与前景有关。这种审查由执行董事会进行,一般每年 3
次,以工作人员编写的《世界经济展望》为依据;①基金组织理事会从 20 世纪 80 年
代以来,年会上都把协调会员国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作为会议的议题。
(二)融通资金
融通资金即发放贷款是 IMF 最主要的业务活动。
1.贷款的特点
(1)贷款的对象限于会员国政府,它只与会员国的财政部、中央银行、外汇平准基
金组织或其他类似的机构往来。
(2)贷款用途限于会员国因弥补经常项目收支而发生的国际收支暂时不平衡。
(3)贷款的规模同会员国向 IMF 缴纳的份额成正比例关系。
2.贷款的种类
(1)普通贷款(Normal Credit Tranches)
这是基金组织最基本的一种贷款,用于解决会员国一般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
需要。各会员国借取普通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会员国所缴份额的 125%,贷款期限为 3-5
年,利率随期限递增,第一年利率为 %,1 到 2 年为 %,2 到 3 年为
%,3 到 4 年为 %,4 到 5 年为 %。基金组织对普通贷款实行分档政策,
即把会员国可借用的贷款分成以下不同部分:
储备部分贷款(Reserve Tranche),即会员国申请不高于本国份额 25%的贷款,
也称黄金份额(Gold Tranche)贷款。这种贷款可自动提用,无需经特殊批准。这是因
为会员国早以黄金缴纳份额的 25%,而现在借款等于抽回原来缴纳的份额。1978 年 4
月《协定》第二次修改条文生效后,会员国份额的 25%改以 SDR,或指定的外汇缴
纳。会员国提取这部分贷款,仍有充足保证,故称为储备部分贷款。
信贷部分贷款(Credit Tranche),即会员国申请贷款的额度在其所缴份额 25%
—125%之间。信贷部分贷款为 4 个档次,每个档次均占份额的 25%。会员国借款使
用完储备部分贷款之后,可依次使用第一、二、三、四档信贷部分。
IMF 对第一档信贷部分贷款的审批条件较松,但申请这部分贷款需呈交克服国际
收支困难的具体计划,才能获得批准。借取第一档信贷部分贷款,可采取直接购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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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的方式,即在申请贷款获准后,立即从 IMF 提款。另外,也可以采用备用信
贷安排(Stand-by Arrangement)方式:即申请贷款的会员国与 IMF 商妥贷款额度后,
可在商定的时间内,根据实际需要分次提取。
高档信贷部分贷款(High Credit Tranche),即对第二档信贷部分以上的贷款。使用
高档信贷部分贷款,随着档次的升高,审批手续逐渐严格。使用高档信贷部分贷款,
除向 IMF 提供令其满意的改善国际收支的方案外,还要制定全面的财政稳定计划和
采取适当的财政、货币、汇率政策等,并且在贷款的使用过程中,IMF 还要进行一定
的监督,如借款国未能履行计划,IMF 还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保证目标的实现。
使用第二档以上信贷部分贷款,通常都采用备用信贷方式。
(2)出口波动补偿贷款(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 或 Compensatory Financing
of Export Fluctuation)
该贷款设立于 1963 年。当初级产品出口国由于出口收人下降而发生国际收支困
难时,可在原有的普通贷款之外,另向 IMF 申请此项贷款。这项贷款额度最初规定
为会员国份额的 25%,1966 年 9 月提高到份额的 50%,后提高到 75%,1979 年 8
月以后又提高到份额的 100%。借取这项贷款的条件为:出口收入的下降必须是短期
性的;出口收入的下降是会员国本身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借款国有义务与 IMF
合作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其国际收支困难。此项贷款期限为 3—5 年,要求借款国的出
口收入一旦恢复,要尽早归还。
(3)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
它是 1969 年 6 月 IMF 应发展中国家要求而设立的一种贷款。这项贷款用于支持
初级产品出口国稳定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国际缓冲库存的资金需要。缓冲库
存贷款的额度可达借款国份额的 50%。由于此项贷款与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目的联
系密切,特规定此项贷款与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国份额的 75%。
缓冲库存贷款的期限也为 3-5 年。
(4)石油贷款(Oil Facility)
它是 1974 年 6 月设立的,专门向 1973 年因石油涨价而引起国际收支困难的发达
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放的临时性贷款。这项贷款的资金由石油输出国(如沙特阿拉伯、
伊朗、科威特、委内瑞拉等)和发达国家(如原西德、荷兰、瑞士等)借人,总额为 69
亿 SDR,专款专用,不能移作他用。1974 年此项贷款的最高额度规定为份额的 75
%,1975 年提高到 125%,但贷款条件比 1974 年严。贷款期限为 3—7 年,还款要求
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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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分 16 次归还,利率高于普通贷款。为减轻最困难的发展中国家借取石油贷款
的利息负担,1975 年 IMF 决定建立利息贴补帐户(Subsidy Account),其资金来源由 24
个发达国家和石油输出国捐献。到 1976 年 5 月,此项贷款资金已全部贷出,贷款即
告结束。
(5)中期贷款(Extended Facility)
这是 IMF 在 1974 年 9 月开设的一项专门贷款,用以解决会员国较长期的国际收
支逆差,而且其资金需要量比普通贷款所能借到的额度要大。IMF 对这项贷款监督较
严,借取中期贷款的条件是:第一,IMF 确认申请国的国际收支困难确需比借取普通
贷款的期限更长才能解决;第二,申请国必须提出贷款期内改进国际收支困难的计划,
以及在第一年准备施工的有关政策措施的详细说明,以后每年度都要向]IMF 提出有
关工作进展的详细说明和实现目标的政策措施;第三,根据会员国实现计划目标、执
行政策的实际情况,分期发放贷款。中期贷款的期限为 4—8 年,备用安排期限为 3
年,一般分 16 次归还。贷款额度最高可达份额的 140%,中期贷款与普通贷款两项
的总额不能超过贷款国份额的 165%。
(6)信托基金贷款(Trust Fund Facility)
1976 年 1 月,IMF 临时委员会达成协议,决定将 IMF 持有的 1/6 的黄金(2500
万盎司)在 1976 年 7 月—1980 年 6 月的 4 年内,按市价出售,用所获利润建立信托
基金,以优惠条件向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信托基金于 1976 年 5 月设立,
除售金所获利润外,还有直接分到出售黄金利润的某些受益国转让给信托基金的资金,
以及资产投资收入。能得到信托基金贷款的条件是:第一,第一期为 1973 年人均国
民收入不超过 300SDR(约合 360 美元)的国家,第二期为 1975 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超
过 520 美元的国家;第二,申请贷款国的国际收支、货币储备和其他发展情况经 IMF
审核证实确有资金需要,而且又有调整国际收支的适当计划。信托资金贷款按年率
%的利率收息,从支付日起 l0 年满期,从支付后五年半开始还款,每半年一次,
分 10 年还清。到 1981 年 3 月,信托基金贷款的资金已发放完毕,共向发展中国家发
放总额为 33 亿元的贷款。
(7)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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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称韦特文贷款(The Witteven Facility),于 1977 年 4 月正式成立。贷款资金由石
油输出国和有国际收支顺差的发达国家提供,总额为 84 亿 SDR。补充贷款用于补充
普通贷款的不足,即在会员国遇有严重国际收支逆差,需要比普通贷款所能提供的更
大数额和更长期限的资金时,可申请此项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会员国份额的 140
%,备用安排期限为 1—3 年,还款期限为 -7 年,每半年偿还一次,分期偿清。
借取此项贷款头三年的利率为 IMF 付给资金提供国的利率(7%)加 %,以后则加
%。补充贷款分配完毕后,IMF 于 1981 年 5 月开始实行扩大贷款政策(Enlarged
Access Policy)。IMF 实行这项政策的目的和内容与补充贷款相似。
(8)结构调整贷款(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
该贷款设立于 1986 年 3 月,IMF 设立这项贷款是想通过提供利率为 %、期
限可长达 10 年的优惠贷款,促使低收入会员国制定和执行全面的宏观经济调整和结
构改革政策,以恢复经济增长和改善国际收支,从而解决它们长期存在的国际收支困
难。结构调整贷款为会员国份额的 70%。1987 年年底,IMF 又设立了扩大的结构调
整贷款(Enlarged Structural Facility),贷款的目的、用途和条件同于原来的结构调整贷
款,但贷款额度增加到份额的 250%,特殊情况可达到份额的 350%。扩大的结构调
整贷款与原来的结构调整贷款并行发放。
按照 IMF 的规定,我国和印度也是结构调整贷款的对象国,但为了把有限的资
金更多地用于最穷和最困难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和印度都表示,暂不参与使用此项贷
款。
(9)制度转型贷款(System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y)
该贷款设立于 1993 年 4 月,IMF 设立了这项贷款是为了帮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
克服从计划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国际收支困难以及其它同这些国家有着传
统的以计划价格为基础的贸易和支付关系的国家克服因贸易价格基础变化而引起的
国际收支困难。贷款的最高限额为份额的 50%,期限为 4—10 年。贷款分两次拨给,
第一次为贷款批准后某个商定时间(必须在 1994 年 12 月 31 日前),第二次为第一次
提款后 4—12 个月之内。基金组织认为:1994、1995 年是原经互会国家在国际收支
方面最困难的时期,因此,希望申请贷款的国家必须尽早申请并在 1994 年 12 月底之
前使用第一部分贷款。在申请时,申请国必须制定一项经济稳定与制度改革方案,内
容包括财政货币制度改革及货币稳定计划、阻止资本外逃计划、经济结构改革计划、
市场的培育与完善等等。只有在第一批贷款拨出后,如果借款国在上述各方面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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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有效的努力井与基金组织充分合作,基金组织才提供第二批贷款。
五、中国与基金组织的关系
1945 年基金组织成立时,旧中国是创始会员国之一,1980 年以前,中国在基金
组织的席位一直被台湾当局占据。1971 年我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在联合国
各专门机构的合法席位也相继恢复。经过积极交涉,我国政府与基金组织于 1980 年
4 月初在北京达成协议,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同年 4 月 17 日正式通过决议,决定
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主管基金组织事务的机构。中央银
行行长和主管国际业务的副行长任基金组织正、副理事、临时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
银行与基金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国加入基金组织时缴纳的份额合 亿特
殊提款权,但由于台湾当局长期占据着中国的席位,在多次份额总检查中一直没有增
加中国在基金组织中的份额,结果中国份额从原来的第三位下降到第十六位。1980
年 4 月中国恢复在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时,与基金组织商定把中国的份额从 亿特
别提款权提高到 18 亿特别提款权。在 1983 年第八次份额总检查中,中国份额从 18
亿特别提款权增加到 亿特别提款权。1992 年第九次份额总检查中,中国的份额
增加到 亿特别提款权,占基金总份额的 %,在所有成员国中排名第十一
位,我国在基金组织理事会中的投票权占 %。中国在基金组织恢复合法席位时,
正值基金组织进行第三基本期的特别提款权分配,总共分配到了 亿特别提款权。
目前,中国在基金组织董事会中拥有一个单独选区,从而中国的执行董事参加了基金
组织日常业务领导的工作。
这些年来,我国不断增强与基金组织的业务往来,包括获取贷款、接受培训、参
加会议、接受基金组织出版物等,但与其它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利用基金组织的资
金并不多,1981 曾获普通贷款中的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 亿特别提款权,年率为
%,另加 %手续费,期限 5 年,该款已于 1983 年提前归还基金组织;1986 年
11 月又借人此类贷款 亿特别提款权,现已归还;在 1981 年还获得了 亿特别
提款权信托基金贷款,年率为 %,期限四年,1990 年底,中国也已还清了该笔贷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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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世界银行集团
1944 年 12 月,根据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的《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协定》(Articles
of 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建立了
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简称世界银行。后来陆续建立了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IF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和解决投
资纠纷国际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
等四个附属机构。
一、世界银行
同 IMF 一样,世界银行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凡参加世界银行的国家必
须是 IMF 的会员国,但 IMF 的会员国不一定是世界银行的会员国。我国于 1980 年 5
月恢复了在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
(一) 组织机构
世界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
成。理事、副理事任期 5 年,可以连任。副理事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会的
主要职权为:批准接纳初会员国,增加或减少世界银行资本,停止会员国资格,决定
世界银行净收入的分配,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即年会),一
般与 IMF 理事会联合举行。同 IMF 相似,在世界银行内,每个会员国均有 250 票的
基本投票权,另外,每认缴 10 万美元的股金,则增加一票。世界银行负责领导并处
理日常业务的机构也是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现为 21 人,其中 5 人由持股最多的
美、英、德、法、日 5 国指派,其余 16 人由其他会员国按地区分组推选。我国为一
独立地区组,指派执董和副执董各一名。执行董事会选举 1 人为行长,即董事会主席。
理事、副理事、执行董事和副执行董事不得兼任行长。行长无投票权,只有在执行董
事会表决中赞成、反对票数相等时,可以投决定性一票。行长下有副行长,协助行长
工作。世界银行有许多办事机构,并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设有办事
处,办理贷款有关事宜。
(二)宗旨
根据《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协定》第一条规定,世行的宗旨是:①为用于生产目
的的投资提供便利,以协助会员国的复兴与开发,并鼓励不发达国家生产与资源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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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①以保证或参加私人贷款和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私人的对外投资;①用鼓
励国际投资,以开发会员国生产资源的方法促进国际贸易的长期平衡发展,以维持国
际收支的平衡;①在提供贷款保证时,应与其他方面的国际贷款配合。总之,世界银
行的主要任务是向会员国提供长期贷款,促进战后经济的复兴,协助发展中国家发展
生产,开发资源,从而起到配合 IMF 贷款的作用。但在成立之初,它主要是资助西
欧国家恢复受到战争破坏的经济。1948 年以后,欧洲各国开始主要依赖美国“马歇尔
计划”(Marshall Plan)的援助来复兴战后经济,世界银行便主要转向亚、非、拉发展中
国家提供中长期贷款,帮助它们的经济开发。
(三)资金来源
1.会员国缴纳的股金
世界银行规定,每个会员国均须认购股份(share)。每个会员国认购股份的多少
以该国经济、财政力量为根据,并参照其在 IMF 认缴的份额,同世界银行协商,并
经理事会批准。按照原来的规定,会员国认购股金分两部分缴付:①会员国参加世界
银行时,先缴股金的 20%,其中的 2%以黄金或美元缴付,世界银行对这部分股金有
权自由使用;其余的 18%用会员国本国货币缴付,世界银行将这部分股金用于贷款
时,须征得该会员国同意。①会员国认购股金的 80%是待缴股金,在世界银行催交时,
会员国以黄金、美元或世界银行需用的其他货币缴付。世界银行自建立以来,还一直
未要求会员国缴付过待缴股金。尽管如此,待缴股金却为世界银行在国际资金市场借
款提供了信用保证。最初,世界银行的法定资本为 100 亿美元,每股 10 万美元,1978
年 4 月 1 日以后,每股按 10 特别提款权计算。后来经过几次增资,到 1990 年 6 月 30
日,世界银行的法定认缴股金已达 1253 亿美元。需要说明的是,前面所述会员国缴
付股金的办法是世界银行协定规定的,也是最初采用的办法,但在 1959 年增资时,
会员国可以将其认缴股增加一倍,但会员国实际缴付的股金并未相应增加,因此会员
国实际缴纳的股金由原来的 20%降为 10% ,用黄金、美元缴纳的部分由 2%降为 1%,
会员国用本国货币缴付的部分由原占认缴额的 18%降为 9%;而其余的 91%是待缴
股金。到 1990 年 6 月 30 日,我国认缴世界银行的股金为 亿美元,实缴股金为
亿美元,投票权为 35221 票,占总票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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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发行债券取得借款
通过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债券来借款是世界银行资金的一个很重要的来源。世
界银行贷款资金的很大部分是靠发行债券筹措的。例如,在 1990 年财政年度(1989
年 7 月 1 日—1990 年 6 月 30 日),世界银行借款为 117 亿美元,而贷款总拨付额为
139 亿美元,前者占后者的 %。世界银行发行债券期限从 2 年到 25 年不等,其
利率随国际金融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但由于世界银行资信较高,利率往往要低于
一般公司的债券和某些国家的政府债券。世界银行发行债券除采取通过投资银行、商
业银行等中间包销商向私人投资者出售中长期债券方式外,还直接向会员国政府、政
府机构或中央银行出售中短期债券。
3.业务净收益
世界银行几乎年年都有巨额的净收益,它除将一部分净收益以赠款形式拨给开发
协会外,其余均充作本身的储备金,成为发放贷款的一个资金来源。
4.债权转让
从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世界银行常把一部分贷出款项的债权,有偿地转让给商
业银行等私人投资者,以提前收回资金,并转为贷款的一个资金来源。
(四)世界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
世界银行最主要的业务活动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此外,还提供技术援助
等业务。
1.提供贷款
二次大战后初期,世界银行的贷款重点在欧洲。20 世纪初 50 年代以后,其重
点转向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当前世界银行的贷款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的
一条较为重要的资金渠道。然而,要获得世界银行贷款也决非易事,需满足一定的条
件和程序。
(1)贷款条件
第一,世界银行只向会员国政府、中央银行担保的公、私机构提供贷款。即使
是预期不久将成为会员国的新独立国家,也只能在成为正式会员国后才可申请贷款。
但世界银行也曾向某些会员国管辖之下的地区承诺贷款。例如,在 1975 年 9 月巴布
亚新几内亚独立之前,世行曾向它提供 5 笔贷款,但都由澳大利亚政府担保。
第二,贷款一般与世界银行审定、批准的特定项目相结合。贷款必须用于借款国
家的特定项目,并经世界银行审定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并且是借款国经济发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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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考虑的项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世界银行才发放非项目贷款(Nonproject Loan)。
第三,申请贷款的国家确实不能以合理的条件从其他方面取得贷款时,世界银行
才考虑发放贷款,参加贷款,或提供保证。
第四,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世界银行的监督。世界银行的监督,不仅在使
用款项方面,同时在工程的进度、物资的保管、工程管理等方面也进行监督。世界银
行一方面派遣人员进行现场考察,另一方面要求借款国随时提供可能影响工程进行或
偿还借款的有关资料,根据资料与实际状况,世界银行可建议借款国政府对工程项目
作政策性的修改。
第五,贷款的期限一般为数年,最长可达 30 年。贷款利率从 1976 年 7 月起实行
浮动利率,随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定期调整,基本按世界银行在金融市场借款的成本再
加利息 %计算。与一般国际贷款收取承担费相似,世界银行对已订立借款契约而
未提取的部分,按年征收 %的手续费。
第六,贷款使用的货币。世界银行发放贷款,使用不同的货币;对承担贷款项目
的承包商或物资供应商,一般用该承包商、供应商所属国的货币支付;如由借款国承
包商供应本地物资,即用借款国货币支付;如本地供应商购买进口物资,即用出口国
的货币进行支付。
(2)贷款程序
①银行与借款国探索洽商提供贷款的可能性,以确定申请贷款的项目是否适合银
行资助的类型。
①双方选定具体贷款项目。
①双方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
①双方就贷款项目进行谈判、签约。
①贷款项目的执行和监督。
①世界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总结评价。
(3)贷款种类
第一,项目贷款与非项目贷款。这是世界银行传统的贷款业务,属于世界银行的
一般性贷款。项目贷款(Project loan)目前是世界银行最主要的贷款。它是指世界银行
对会员国工农业生产、交通、通讯,以及市政、文教卫生等具体项目所提供的贷款的
总称。非项目贷款是世界银行为支持会员国现有的生产性设施需进口物资、设备所需
外汇提供的贷款,或是为支持会员国实现一定的计划所提供的贷款的总称。前者如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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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银行在建立后初期对西欧国家的复兴贷款,后者如调整贷款和应急性贷款。调整贷
款是世界银行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初设立的,用以支持发展中国家解决国际收支困难而
进行的经济调整,并促进它们宏观或部门经济政策的调整和机构改革。应急性贷款是
为支持会员国应付各种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而提供的贷款。
第二,“第三窗口”(The Third Window)贷款。它是世界银行于 1975 年 12 月开办的、
在一般性贷款之外的一种中间性贷款,它是世界银行原有贷款的一种补充。所谓“第
三窗口”贷款,意即在世界银行原有两种贷款(世界银行接近市场利率的一般性贷款和
国际开发协会的优惠贷款)之外,再增设一种贷款,其贷款条件宽于世界银行的一般
性贷款,但优惠条件不如协会贷款,而介于这两种贷款之间。为发放这项优惠贷款,
世界银行设立了由发达国家和石油输出国捐资的“利息补贴基金”(Interest Subsidy
Fund),由该基金付给世界银行 4% 的利息补贴,借款国负担世界银行一般性贷款的
利息与 4%。利息补贴之间的差额。“第三窗口”贷款的期限可长达 25 年,但只贷给低
收入(1972 年人均 GNP 低于 375 美元)国家。它只开办了两年,到 1977 年年底结束。
第三,技术援助贷款。它首先是指在许多贷款项目中用于可行性研究、管理或计
划的咨询,以及专门培训方面的资金贷款,其次还包括独立的技术援助贷款,即为完
全从事技术援助项目提供的资金贷款。
第四,联合贷款(Co-Financing)。它是世界银行同其他贷款者一起共同为借款国的
项目融资,以有助于缓和世界银行资金有限与发展中会员国资金需求不断增长之间的
矛盾。它起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联合贷款的一种方式是,世界银行同有关国家
政府合作选定贷款项目后,即与其他贷款人签订联合贷款协议。然后,世界银行和其
他贷款人按自己通常的贷款条件分别同借款国签订协议,分头提供融资。另一种联合
贷款的方式是,世界银行同其他贷款者按商定的比例出资,由世界银行按其贷款程序
与商品、劳务采购的原则同借款国签订借贷协议。两种方式相比,后一种方式更便于
借款国管理,世界银行也倾向于采用这种方式。
2.技术援助
向会员国提供技术援助也是世界银行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技术援助往
往是与贷款结合在一起的,该行派出人员、专家帮助借款国进行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世界银行还设立由该行直接领导的一所经济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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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任务主要是为发展中国家培养训中高级管理干部。世界银行也经常帮助会员国制订
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为某些特殊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解决方案。
(五)中国与世界银行的关系
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样,世界银行建立时,中国也是创始会员国之一。新中国
成立后,直到 1980 年 5 月 15 日,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才通过恢复我国在世界银行代
表权的决定,我国也向世界银行派出了理事与副理会。
我国与世界银行的业务往来要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多,这是由世界银行业务性质
所决定的。截止到 2003 年 6 月 30 日,世界银行共向中国提供贷款近 366 亿美元(减
去取消的贷款)用于 245 个项目,其中约一半项目仍在实施。中国是迄今为止世界银
行贷款项目最多的国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遍及中国的大
多数省、市、自治区,其中基础设施项目(交通、能源、工业、城市建设等)占贷款
总额的一半以上,其余资金投向农业、社会部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环保
以及供水和环境卫生等项目。所有这些项目对于减少贫困都发挥着直接或间接的作用。
中国也是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最好的国家之一。在 2003 财政年度(2002 年 7 月 1
日-200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世界银行向中国提供贷款 亿美元用于 6 个项目,
这其中包括:新疆公路项目(帮助改善交通基础设施和加强交通部门管理)、湖北公
路项目(目的是支持建设从湖北孝感至襄樊全长 公里的高速公路,改善通往
贫困县的支路,强化湖北省的公路管理能力)、宜兴抽水蓄能项目(将基于中国政府
电力行业的改革战略,具体制定和实施江苏电力体制全面改革方案,进一步推动发电
领域竞争,对试行大用户进行供直接购电,从而提高江苏省电力部门行业的总体效
益)、天津城市发展与环保(目的是提高天津市城市污水管理和交通系统的效率和公
平使用制定和实施物质和体制措施,从而促进天津市的可持续发展,使之成为中国其
他城市的样板)、上海城市环境改善项目(旨在改善上海市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
活质量)和安徽公路项目二期(目的是建设高效、安全、经济的公路基础设施,改善
交通条件,从而支持安徽省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世界银行的中国业务由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负责管理,代表处现有工作人员
90 多人。世界银行在中国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财务部,主管世界银行中国援助计划的
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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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开发协会是专门向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长期贷款的一个国际金融组
织。按照规定,凡世界银行会员均可加入协会,但世界银行的会员国不一定必须参加
协会。
(一) 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对欠发达国家提供比世界银行条件优惠、期限较长、负担较轻、
并可用部分当地货币偿还的贷款,以促进它们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
而补充世界银行的活动,促成世界银行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机构
协会会员在法律和会计上是独立的国际金融组织,但在人事管理上却是世界银行
的附属机构,故有“第二世界银行”之称。
协会的管理办法和组织结构与世界银行相同,从经理到内部机构的人员均由世界
银行相应机构的人员兼任,世界银行的工作人员也即协会的工作人员。因此,它与世
界银行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机构。
协会会员国投票权的大小同其认缴的股本成正比。成立初期,每个会员国均有
500 票基本票,每认缴 5000 美元增加一票;此后在第四次补充资金时,每个会员国
有 3850 票,每认缴 25 美元再增加一票。
1980 年 5 月,我国恢复在协会的合法席位。到 1990 年 6 月 30 日,我国共认缴
股本 万美元,有投票权 13895 票,占总票数的 %。
(三)资金来源
1.会虽国认缴的股本。协会原定法定资本为 10 亿美元,以后由于会员国增加,
资本额随之增加。会员国认缴股本数额按其在世界银行认购股份的比例确定。协会的
会员国分为两组:第一组是工业发达国家和南非,科威特,这些国际认缴的股本需以
可兑换货币支付,所教股本全部供协会出借;第二组为亚、非、拉发展中国家。这些
国家任教的股本的 10%需以可兑换货币进行缴付,其余 90%用本国货币缴付,而且
这些货币在未征得货币所属国同意前,协会不得使用。
2.会员国提供的补充资金(Replenishments)。由于会员国缴纳的股本有限,远不
能满足会员国不断增长的信贷需求。同时,协会又规定,该协会不得依靠在国际金融
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因此,协会不得不要求会员国政府不时地提供补充资,以
继续进行其业务活动。提供补充资金的国家,既有第一组会员,也有第二少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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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991—1993 三个财政年度里,协会完成第 9 次补充资金,补充资金达
亿 SDR(合 155 亿美元)。
3.世界银行的拨款,即世界银行从其净收人中拨给协会的一部分款项,作为协
会贷款的资金来源。
4.协会本身业务经营的净收入。
(四)贷款
协会贷款只提供给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按最初规定标准,人均 GNP 在 425 美元
以下,目前 2004 年的标准则为 2002 年人均 GNP 不超过 865 美元,才有资格获得协
会信贷。协会贷款对象规定为会员国政府或公、私企业,但实际上均向会员国政府发
放。协会贷款的用途与世界银行一样,是对借款国具有优先发展意义的项目或发展计
划提供贷款,即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工业、电力、交通运输、电讯、城市供水,
以及教育设施、计划生育等。
协会贷款的期限分为 25、30、45 年三种,宽限期 10 年。偿还贷款时,可以全部
或一部分使用本国货币偿还,贷款只收取 %的手续费。
协会的贷款称为信贷( Credit ),以区别于世界银行提供的贷款(Loan)。它们之间
除贷款对象有所不同之外,主要的区别在于:协会提供的是优惠贷款,被称为软贷款
(IDA Credit),而世界银行提供的贷款条件较严,而被称为硬贷款(Hard loan)。
(五)我国与国际开发协会的关系
随着我国在世界银行席位的恢复,也再次成为国际开发协会的会员国。我国派
往世界银行的官员同时负责我国与开发协会的联系和有关业务工作,截至 1996 年 6
月 30 日,国际开发协会所发放的信贷总额达 1159 亿美元,其中对我国的援助项目
有 71 个,贷款总额为 亿美元。
在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与国际开发协会的业务往来日益密切,开发协会对我国
的贷款项目主要有:黄浦港项目 2500 万美元,教师培训项目 5000 万美元,大兴安岭
森林火灾后恢复项目 5690 万美元,四川路项目 5000 万美元贷款等。然而在 1999 年
财政年度我国从国际开发协会取得最后一项贷款之后,就一直处于“毕业”的状态。
三、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也是世界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于 1956 年 7 月成立。成立之初有
会员国 31 个,截至 2004 年,有 176 个成员国。我国于 1980 年 5 月恢复在 IFC 的合
法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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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宗旨
通过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重点生产性企业提供无需政府担保的
贷款与投资,鼓励国际私人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支持当地资金市场的发展,推动私
人企业的成长,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从而补充世界银行的活动。
(二)组织结构
国际金融公司在法律和财务上虽是独立的国际金融组织,但实际是世界银行的附
属机构。它的管理办法和组织结构与世界银行相同。世界银行行长兼任公司总经理,
也是公司执行董事会主席。公司的内部机构和人员多数由世界银行相应的机构、人员
兼管。按照公司的规定,只有世界银行会员国才能成为公司的会员国。我国于 1980
年 5 月恢复了在公司的合法席位。
(三)资金来源
公司的资金来源是:①会员国认缴的股金,这是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公司最
初的法定资本为 1 亿美元,分为 10 万股,每股 1000 美元。会员国认缴股金须以黄金
或可兑换货币缴付。每个会员国的基本票为 250 票。此外,每认 1 股,增加 l 票。IFC
也进行了多次增资。。①通过发行国际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借款。①世界银行与会
员国政府提供的贷款。①公司贷款与投资的利润收入。
(四)贷款与投资
公司贷款与投资只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私营中小型生产企业,而且也不要求会员国
政府为偿还贷款提供担保。公司贷款一般每笔不超过 200—400 万美元,在特殊情况
下最高也不超过 2000 万美元。公司贷款与投资的部门主要是制造业、加工业和采掘
业、旅游业,以及开发金融公司,再由后者向当地企业转贷。
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方式为:①直接向私人生产性企业提供贷款;①向私人生产
性企业入股投资,分享企业利润,并参与企业的管理;①上述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投资。
公司在进行贷款与投资时,或者单独进行,尔后再将债权或股票转售给私人投资者,
或者与私人投资者共同对会员国的生产性私人企业进行联合贷款或联合投资,以促进
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投资。
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期限一般为 7—15 年,还款时需用原借人货币进行支付,贷
款的利率不统一,视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而定,但一般高于世界银行贷款的利
率。对于未提用的贷款资金,公司按年率收取 1%的承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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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与国际金融公司的关系
与国际开发协会一样,我国恢复在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后,自然也成为国际金融
公司的会员国。中国目前是国际金融公司投资最快的国家,是国际金融公司投资的第
九大大国。截至 2000 年 6 月 30 日,国际金融公司共承诺了 37 个中国项目,项目投
资总额为 27 亿美元,其中国际金融公司投入约 亿美元。国际金融公司还就如何
发展私营部门及如何促进外国投资向中国政府提供了技术帮助。
国际金融公司在中国通过向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提供融资,来推动私营部门的发
展。主要投资方向为:(1)通过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的方式,帮助项目融通资金;
(2)促进地方非国有部门的发展;(3)促进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开放及现代化;(4)
注重向中西部投资;(5)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6)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最新的成员,创建于 1988 年,该机构的任务
是通过减少非商业投资障碍鼓励股本投资和其他直接投资流人发展中国家。为执行上
述使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向投资者提供非商业风险的担保;为设计和执行与外国投
资有关的政策、规划以及程序提出建议;就投资问题在国际商业界与有关国家政府之
间发起对话。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以下 4 类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担保:①由于投资所在国政府对
货币兑换和转移的限制而造成的转移风险。①由于投资所在国政府的法律或行政行动
而造成投资者丧失其投资所有权、控制权的风险。①在投资者无法进入主管法庭,或
这类法庭不合理的拖延或无法实施这一项已作出的对他有利的判决时,政府撤销与投
资者签订的合同而造成的风险。①武装冲突和国内动乱造成的风险。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政策与咨询服务的范围从研究和技术援助到与有关国家政府
联合发起召开促进投资的会议。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发这项服务,
这种服务为发展中成员国制订投资法、政策和规划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
五、解决投资纠纷国际中心
解决投资纠纷国际中心是世界银行下属的非财务机构。它是根据解决国家与其他
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而于 1966 年建立的机构。我国于 1990 年 2 月在该公约上签字。
解决投资纠纷国际中心的任务是调节和仲裁政府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从而使国
际投资更多地流向发展中国家。为了推动其促进投资目标的实现,它还在外国投资法
领域开展一系列的研究和出版工作。
解决投资纠纷国际中心的外国投资法出版物包括半年度法律刊物《解决投资纠纷
国际中心评论——外国投资法刊物》以及世界投资法和投资条约多册汇编。
第四节 国际清算银行与巴塞尔委员会
一、国际清算银行
1. 国际清算银行的建立及宗旨
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BIS)是根据 1930 年 1 月 20 日
签订的海牙国际协定(Hague Agreement),由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
日本等六国中央银行以及代表美国银行业利益的摩根银行(摩根保证信托公司)、纽
约花旗银行和芝加哥花旗银行等三家商业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于 1930 年 5 月在瑞
士的巴塞尔成立的。它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金融组织。
最初成立国际清算银行的目的是为了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战争赔款和
债务问题以及推动中央银行间的合作。随着战后债务问题的解决,其职能也在不断发
生变化。1945 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成立以后,国际清算银行逐渐变成了
与各国中央银行进行业务往来的国际性金融机构,在国际清算中越来越多地充当受托
人和代理人的角色。国际清算银行不是政府间的金融决策机构,也不是发展援助机构,
实际上是各国中央银行的银行。1995 年修改后的《国际清算银行章程》第 3 条中对
其宗旨作了明确的说明,即“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并为国际银行业务提供新
的便利:根据有关当时各方签订的协定,在金融清算方面充当受托人或代理人。”
国际清算银行作为一家办理中央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国际上一直发挥着独特
的作用。长期以来,它一直是西方国家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家交换意见、举行重要会
议的中心。随着世界经济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BIS 作为商讨国际金融合作
问题的论坛,其影响与作用不断增强。1996 年国际清算银行陆续接纳了来自亚洲、
拉丁美洲、中东和欧洲的 9 家中央银行,结束了 BIS 的持股银行集中在工业化国家
和东欧国家的局面。BIS 现共有 45 个持股成员,中国人民银行也于 1996 年 9 月认缴
股本金成为 BIS 持股成员之一。这为加强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以及与各国中
央银行间的合作创造了条件。除持股中央银行以外,国际清算银行还与其他国家中央
银行和国际机构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大约有 120 多家中央银行和国
际金融机构在国际清算银行开户。
2. 国际清算银行的组织机构
BIS 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三部分组成。股东大会是其最高
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通常于 6 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一召开,由认购该行股票
的各国中央银行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主要是审查并批准年度报告、经审计师
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改变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决定准备金和特别基金的拨
款;并宣布股息及其股息金额等。股东投票权按其持有股份的多少来决定。
董事会是 BIS 的实际领导机构。根据 BIS 章程,董事会由以下人员构成:英国、
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德国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为当然董事,
当然董事可以任命一名副董事,如果行长本人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副董事有权参加
会议并行使董事的权利;其他董事由董事会 2/3 多数同意从认购股票但未委派当然
董事的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中选出,但人数不能超过 9 人,加拿大、日本、荷兰、瑞
典和瑞士的中央银行行长现已当选为董事会的成员。每年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不得少
于 10 次,董事会选举董事会主席,并任命国际清算银行的行长。自 1948 年以来,董
事会主席和行长职务一直由同一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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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清算银行的资金来源
1) 股本金
BIS 的法定股本为 15 亿金法郎,被分为面值相等的 60 万股,现已发行了 517 125
股。《国际清算银行章程》第七条规定:“每股 25%的股本必须在认购时付清,余下部
分在以后或在董事会酌情确定的日期待缴。待缴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所以,每股实
缴金额只是名义价值的 25%。
BIS 最初实际筹集股本时规定,认购机构既可以全额认购属于本国的那部分股本,
也可将股本转由私人银行和个人认购,这导致比利时和法国的部分股本、美国的全部
股本已不再由最初分配给的认购机构所持有。到目前为止,大约 86%已发行的股本
掌握在中央银行手中,其余的 14%则为私人所持有。虽然所有股份均享有年终分红
的同等权利,但是私人持股者无权参加国际清算银行的股东大会,当然也没有投票权,
因为根据 BIS 章程规定全部股票权和代表权始终属于最初认购发行股本的有关国家
的中央银行。
2) 一些国家中央银行存款
3) 借款
二、巴塞尔委员会
1973 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国际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加大,出现了一系列国
际银行倒闭事件。1974 年,以德国赫斯塔特银行与美国富兰克林银行等国际银行相
继因外汇投机失败而倒闭所引发的国际银行危机震惊了整个国际金融界。为了加强对
国际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1975 年在 BIS 的发起下,“十国集团”和瑞士、卢森堡的中
央银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和管理问题,决定建立
起一个监督国际银行活动的协调委员会,全称是“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管理和监督
活 动 常 设 委 员 会 ” (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Practices),即巴塞尔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巴塞尔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促进国
际合作、为银行业的国际监管问题提供一个正式的讨论场所、努力改善对国际银行活
动的监督工作。该委员会的初始成果主要是明确:①对成员国所属的国际银行的监管
工作,应由该国的监督机构负责;①当一个银行集团的母公司牵涉在内时,这个集团
必须对它在世界各地的企业负责,该母公司所在国的监管机构应承担起监督这个集团
的主要责任,即该国中央银行要支持本国的母银行,母银行要支持国外的分支机构。
最初拟定的这些管制法规尚存在严重不足,比如合作范围过于狭窄(只限于 12
国)、各国的监管仍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统一、央行最后贷款人的作用也不够明确。1982
年,西方银行体系再次出现危机,国际银行监管的缺陷又一次暴露无遗。1982 年,
意大利最大的私人银行——安布鲁西亚银行被宣布违约,同时其设在卢森堡的附属机
构——安布鲁西亚银行控股公司也宣告破产。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意大利中央
银行弥补了安布鲁西亚银行 亿美元的损失,但对该银行卢森堡附属机构的债务却
不愿再承担责任,而卢森堡当局也同样拒绝了。结果,安布鲁西亚银行控股公司的破
产事件,殃及约 250 家银行,损失共达 亿美元。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巴塞
尔委员会以修订协议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对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的总原则,
并确定了对银行国外分支机构实行监督责任的分担,包括资金偿付能力、流动性资产、
银行的外汇业务和头寸管理等方面,根据银行国外机构的不同性质确定相应的监督责
任。1987 年,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业资本充足比率的国际监管条例
的建议”, 并广泛地向各成员国征集对该建议的意见和设想。在此基础上,巴塞尔
委员会对《巴塞尔建议》作了一定的修改,提交给西方 12 国中央银行审议。1988 年
7 月,巴塞尔委员会就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标准达成协议,在信贷风险的评估
和控制上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于是西方 12 国中央银行行长在巴塞尔
签署了《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即《巴塞尔协议》),它为银行的资本充足
性规定了统一的衡量标准。
《巴塞尔协议》(the Basel Agreement)的内容分成四大部分:①资本的组成。银
行的资本组成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占整个资本的一半以上,作为
资本基础的第一档,其中核心资本由实收资本(包括已发行和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性
积累性优先股)和公开储备组成;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
备金或呆帐准备金等组成。①风险加权的计算。在力求简单的前提下,将资本与资产
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
的适当规模。在银行面对的投资、利率、汇率和国家风险等各种风险中,最主要的是
信贷风险(其中包括主权风险)。在进行资本减除后,可根据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项
目计算风险。①标准化比率的目标。要求在 1990 年年底之前,各国较具规模的银行
应按统一标准计算资本与资产的比率(即通常所说的资本充足率),将该比率提高到
至少 %;在 1992 年年底,再提高到 8%。①过渡期和实施的安排。巴塞尔协议规
定了 1988—1992 年为 5 年的过渡期,并且确立了在 1990 年底实现的中期目标,以使
各银行调整和建立所需的资本基础。具体安排是:第一阶段最低标准比率以 1987 年
底为准,其中核心资本中的从属资本份额不能超过 25%;第二阶段最低标准比率为
%,其中核心资本和从属资本各占 %,核心资本中的从属资本份额不得超
过 10%;第三阶段最低标准比率为 8%,其中核心资本和从属资本各占 4%,而核心
资本中不应再含有从属资本。
1988 年的《巴塞尔协议》是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一份十分重要的文
件,对国际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监督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多方面的影响:①首先,它将
有助于各国银行(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①其次,
它为国际间银行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协调和一致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必将进一步保障
各国银行在增加竞争和提高服务效率的同时,确保国际银行体系在国际债务危机和金
融风潮中能平稳营运;①最后,该协议的实施将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
筹资成本和难度,进而为其带来不利的影响。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后,在国际银行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巴塞尔
协议》也已成为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最具代表性的准则之一。目前,各国监管当局
基本上以这一协议作为银行资本监管的标准。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在金融创新
的不断推动下,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迅速增长,国际银行业也越来越深入地介入到
其中,金融市场的波动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从国际环境来看,几起震惊
全球金融界的大案(如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等事件)基本上都是由于市场风险管理失
控而引发或导致的。于是,1997 年 9 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
原则》,进一步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思路。2001 年 1 月和 6 月,巴塞尔委
员会两次公布“新的资本比率框架”(征求意见稿),在全面继承以 1988 年协议为代表
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的基础上,对国际银行风险管理的整体思路、方法做了新的总结和
规范。至此,国际银行风险管理的思路和方法有了比较完整的框架和体系。
教
学
后
记
思考题
1.简述战后国际金融组织的性质。
2.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类型。
3.简述世界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
4.简述国际清算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