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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某市城持有期四
六星酒店室外供电安装工
程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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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总承包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分包商: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业主: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包括分包工程即南昌万达城
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室外供电安装工程,并已接受分包商为承担该项分包工程的施工、竣
工、交付并承担保修责任而提交的投标文件,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分包合同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南昌万达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室外供电安装工程(下称“本工程”)
工程地点:江西省南昌市九龙湖新区
工程内容:详见《分包范围详细描述》
第二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1) 分包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包括答疑文件、澄清文件和承诺函等往来函件)
3)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4)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5) 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连万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
6) 分包合同附件
7)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8) 合同图纸
9) 投标书及其附件
10)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
11) 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
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
释和执行顺序,以顺序在先者为准。
第三条合同工程范围
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合同图纸。
第四条合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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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2个日历天。(开工日期至整体工程竣工日期)
绝对施工工期:72个日历天(开工日期至完工日期)
开工日期:四星:2014年 11月 1日;六星:2014年 11月 20日
完工日期:四星:2015年 01月 12日;六星:2015年 01月 31日
竣工日期:四星:2015 年 01 月 12 日;六星:2015 年 01 月 31 日。(即整体工程竣工日
期)
如绝对施工工期与根据前述暂定开工完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绝对施工工
期天数为准。
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经业主批准的总承包商发出的开工令(或通知)为准。
具体要求详见《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 条及《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 18条。
第五条各方代表
业主代表:章俊涛
总承包商项目经理:周兰清
分包商项目经理:查日新
第六条质量标准
质量等级:合格。
第七条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包干总价(本合同中称“合同价款”)为:
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玖万陆仟零贰拾壹元叁角壹分整
(小写:¥2,796,元)。
第八条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分包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
同。
第九条分包商特此立约向总承包商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规定进行本工程的施工
及竣工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条合同双方特此同意,总承包商将委托业主直接与分包商就本工程进行结算,总承包商
认可该结算结果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一条分包商明确,本合同所述施工工期为绝对工期,是分包商在充分考虑政府对施工的
规定、合同及总承包商施工要求,以及经核实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后,而确保实
现的工期。双方明确,除非业主及总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延期外,本合同所述施
工工期不因任何原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予以延期。
第十二条总承包商向业主承诺,对分包商所承包的工程与分包商共同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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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 11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本合同自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双方盖章并由业主加签之日起生效。
总承包商:(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分包商:(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业主兹此确认并同意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为南昌万达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
店室外供电安装工程的分包商。
业主:(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和解释
定义
在本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
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分包合同:
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通用条款》与《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附件《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分包商的投标
函、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对双方构成约束力的此类进一
步的文件(如果有)。
分包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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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需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共同签署并由业主加签且以此标志分包合
同成立的文件。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
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指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分包合同图纸:
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投标书:
指分包商的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分包商随分包商的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
件。
投标书附件:
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中标通知书:
指业主对本分包工程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业主:
指《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加签方(包括该方的合法继承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总承包商:
指在总承包合同中接受业主雇用并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分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分包商:
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并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项目经理:
指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分包合同履行的代表。
监理单位:
按国家规定受业主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监理工程师:
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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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期:
指合同中规定的并且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全面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和义务的期
限。
质量保修金:
指业主依据合同约定留存的用于保证在质量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得到修
复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天(日):
“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
费用:
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
它
支出,包括利润、规费和税金。
现场:
指由总承包商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分包合同
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书面形式:
任何手写、打印、印刷。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
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
邮寄证明。
法律: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本工程
是指根据分包合同规定分包商承包的全部分包工程项目,即【南昌万达城持有一期
四、六星酒店室外供电安装】工程。
整体工程
是指总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合同承包的【南昌万达城持有一期酒店群】项目工程。
标题:
本分包合同条款及其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
身不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分包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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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
也包括其他性别。
《分包合同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或约定不详尽的事项,而在“工程规范和技
术说明”中有相关具体约定,并且该具体约定与分包合同条款不相违背,则“工程规范和技
术说明”中的此类约定就具有分包合同条款所具有的解释地位和解释顺序。
书面形式:
本分包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
或决定等,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此类书
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
在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
联系方式:
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签订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
总承包商/业主:
1) 分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
2) 分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
3) 分包商作为接受工程款项收款人的法定名称;
4) 分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
5) 分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
2.分包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语言和文字: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分包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如果本分包合
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分包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分包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
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分包合同的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分包合同文件之
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按分包合同规定的解释顺序,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
时,分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业主,总承包商/业主向分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
澄清。
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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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包合同协议书
1)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包括答疑文件、澄清文件和承诺函等往来函件)
2)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3)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4) 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文
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
标准
5) 分包合同附件
6)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
8) 投标书及其附件
9) 合同图纸
10) 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进一步规定如下:
1)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 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总承包商/业主
的解释和澄清为准。
补充条款:本分包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业主见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分
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分包合同双方须共同确认(业主见证)。
3.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本分包合同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执行。对于分包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
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 款执行。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出现外国规范或
标准,总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
和翻译等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4.图纸
分包合同图纸
总承包商应按《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如使用国
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均
由分包商负责承担。
本工程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明确的图纸清单,业主负责设计的图纸,总承包商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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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向分包商提供晒印蓝图;分包商负责绘制竣工图提供给总承包商,并提供完整的电子文
件(AUTOCAD2000以上版本)。
由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分包商负责设计,应在该部分永久工程施工前将相
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总承包商/业主批准。除此以外,分包商还应依据第
款及 款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总承包商。在上述资料批准以
前,本款中所指的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分包合同条款第 37 条进行移交,且本分
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批准的责任
总承包商/业主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业主对该图纸承担责
任,也不会减轻或解除分包商所负的合同责任及义务。
图纸中的问题
分包商应获得图纸后,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总承包
商/业主,总承包商向业主申请,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分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但不论
分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分包商均必须按总承包商/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
图纸的理解及风险
针对业主/总承包商提供的投标施工图纸,分包商已运用其有关专业知识来理解及扩展
所需设计要求,并于投标时提出与图纸及规范要求有关建议或改变细部构件、尺寸或物料的
文字说明,业主接纳分包商报价后如果有任何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分包商应细致了解图纸和工程规范,并按照图纸、工程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如果实际现场尺寸与设计施工图纸尺寸不同时,分包商应及时通知总承包
商,由于尺寸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分包商应完成的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1)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分包商应在开始施工前或总承包商/业主书面要求后的 7 天内提
交足够数量的制配图纸等。业主/总承包商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制配图纸等,分包商不
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赔或工期延长。
2) 若任何图纸退给分包商修改,分包商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 7 天内,将修改后的图
纸再呈交给总承包商/业主审批。
3) 总承包商/业主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分包商所负的合同责任
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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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并能使总承包商/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
满意。
5) 分包商编制的制配图纸等的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特别是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分包商更须负责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制配图纸等审核和盖章确认所需的手续及费用。
5.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
分包商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分包商的竣工资料在分包工
程竣工后提交给总承包商,并应按照总承包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
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总承包商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核和将其归入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后的整理。
竣工资料通过当地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为达到合格标准。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竣
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不论本合同内是否另有规定,按竣工备案证明书发出之后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分包商
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支付。
6.文件版权
总承包商使用分包商的文件
由分包商编制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规划、施工方案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等)的版
权,应属于分包商所有,业主、总承包商及其委托代理人为了工程竣工、运行、维修、变
更、调试以及修理之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分包商书面同意之前,总承包
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分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除业主以外的第三方。
分包商使用总承包商的文件
总承包商发给分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分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
行分包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同意之前,分包商不得为了
其他目的复制、使用总承包商/业主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7.知识产权和保密
知识产权的使用
分包商与总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
使用的任何分包商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
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
保密
双方都应履行对分包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分包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的书面
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分包合同内容或其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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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8.指示
执行
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总承包商/业主的所有指示和决定,业主的指示和决定
应由总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商,分包商须立刻执行总承包商/业主获本合同授权发
出的所有指示。若分包商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并在收到总承包商/业主的催促
通知后 7天内仍未执行,则总承包商/业主可另聘其他施工单位执行该指示,并把该等施工单
位要求的所有费用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分包商追
讨。
指示的生效
总承包商/业主的所有指示均须书面发出。遇特殊情况发出的任何口头指示应由分包商
于 3 天内请求总承包商/业主做出书面确认;若总承包商/业主收到分包商确认书后 3 天内不
以书面否认,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续 3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
没有书面指示,分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
紧急情况处理指示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
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
救或其他紧急措施,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紧急补救措施指令,分包商应立即执行。
9业主代表、总承包商代表
业主代表
凡是涉及到任何现场有关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均按照合同内约定的规定、
程序由相关现场代表、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其控股公司)制度规定人员的联合签署
后,最后由业主代表签字确认。任何没有根据合同内所附的规定、程序、签字组合以及业主
代表最后书面确认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本公司将不予认可。
为保证承包商的利益,任何变更、签证都必须按照合同内的变更、签证程序进行、签字
组合并最后获得公司授权的业主代表的书面确认。对于没有按照合同内的变更、签证程序、
签字组合并最后取得业主代表书面确认而完成的任何增加或变更工程,其所需费用均由分包
商自行负责支付。
总承包商代表
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总承包商代表/业主代表应受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通知、指
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总承包商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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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生效后 14天内将总承包商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分包
商。
10.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商须对整个项目(包括分包商所进行的工程)负责,并应迅速将业主或业主发给他
的工程指示中有关分包工程的部分传送给分包商,确保该类指示迅速得到执行。
1.总承包商应履行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完成本项目
所需向分包商提供配合与协调,包括但不限于:
1) 总承包商按照总包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总包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
期目标。
1) 总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总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竣工及修补
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
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则在开始
此类设计之前,总承包商应完全理解业主的要求及可能为此目的而向总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资
料或文件。总承包商应将业主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
他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决定是否进行处理并相应地通知总
承包商。
2) 总承包商必须确保本项目所有工程(包括其他分包商负责的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并完成所有法定的手续。
3) 提供为保障现场安全所需的围墙、护网及护板等。
4) 总承包商须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
5) 安排整体工程(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进度、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全
面负责。积极主动的了解各分包单位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体项目竣工的关键工程(包括
但不限于工程作法、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主动要求分包单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协调
不同分包工程的矛盾地方,并主动找出解决办法。
6) 隐蔽工程验收前主动与分包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
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单位足够时间去供应及放置由分包单位负责完成预埋工程之电缆、电线
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于适当位置。
7) 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配合土建施工程序并召开机电统筹协
调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
8) 制备合理工作程序。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内。
1) 提供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上述的协调,以确保各项工程在施工进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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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要求时间内完成。
2) 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的填充包
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对穿过混凝土结构之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
防规范要求。否则业主有权指派其他单位封堵,因此发生的费用业主有权直接从应付总承包
商款项或质量保修金中扣除,总包有义务监督分包单位完成属于分包单位的工作。总承包商
和分包商的具体职责界面如下:
a. 桥架和母线的防火封堵以及管道套管内外的封堵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分别完成各自施
工范围内的封堵;若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共同使用,则由总承包商负责封堵;
b. 若因总承包商预留不到位或现场管理问题引起洞口或套管不合格,则由总承包商负责
封堵。
总承包商有义务监督及督促分包商及时完成属于分包商的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和工期,如发
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给业主并督促分包商改正,直至分包商改正为止。如分包商仍未改正,业
主有权从应付总承包商款项或质量保修金中酌情扣除相应款项;
1) 使用适当的填充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
2) 在各分包工程完成后为仍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及上油漆。
3) 竣工时执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及其设备,除分包单位须在
所负责工程竣工和交付给总承包前须自行清洁完所负责的一切工程连设备之外。
4) 在整体工程竣工日期起到项目入伙、开业之前,总承包商仍然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
专业分包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含业主直接发包项目)提供总承包管理、协调、配
合和服务工作。
5) 在分包商提供付款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及时审核分包商的付款单,无正当理由
应在 3天内完成。
2.总承包商必须免费向分包商提供所有合理的设施,以便分包商能够顺利开展工作。这
些基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
1) 向分包商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其建造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在施工期
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需迁移已建造的分包商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分包商应
负责迁移的所有工作及费用,并不得提出工期及费用的索赔。当工程竣工时现场的办公室、
辅助设施及贮存库应全部拆除,其中包括内部照明及配线,所有的拆除和清场的责任均应由
分包商负责。
1) 总承包商须作好安排,以便分包商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并应向分包
商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
1) 在整个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向其施工现场,办公地点及贮存仓库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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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量和便利的用水用电,包括现场照明、动力机械、设备、测试和运行等所需的用水与用电
量,对所有使用总承包商提供工程用水用电接驳点的分包商进行挂表计量,定期向分包商收
取垫付的水电费(办公及生活用临时用电、用水费用由总承包商负责,不需缴费),但分包商
需负责所需电源/水源的接驳喉管及电线,并在完成工程之后,按总承包商之指示,清除一
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及材料。
2) 提供工地内现有爬梯、脚手架等供分包商合理使用,但脚手架搭设要求应满足分包
工程的施工需要。若在总包获得业主批准拆除满足分包工程施工所需的脚手架后,分包商仍
需总包搭设相关脚手架时,则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支付相关搭设及拆除费用。
3)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
4)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在工地现场的电话等通讯设施。但若分包商需要用长
途电话或传真设施,分包商需要向总承包商缴付有关的费用。
5) 工程进行期间每一层提供足够的照明及电力配电箱和所需电力负荷;每两层提供足
够的工程用水驳接点;对所有使用总承包商提供工程用水用电接驳点的分包商进行挂表计
量,定期向分包商收回垫付的施工用水用电费用。
6) 向分包商提供办公、生活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点,承担分包商现场内的办公、生活
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费用,并在完成工程之后清除一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和材料。
7) 向分包商提供在工地上现成有的机械、设备,将其运到现场的货物卸到指定位置,
另外,利用现有的机械设备协助指定分包人将其材料,设备等吊放至作业现场。
8) 向分包商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
9) 负责清理由分包商堆放至指定地点之垃圾与废料,当分包工程在工地实际开工时,
总承包商将安排及指定垃圾及废料堆放的地点(堆放地点应在红线范围内),分包商须自行负
责收集及堆放垃圾及废物到指定的地点。
3.总承包商还须负责对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这类工作主要有如下几项
(但不限于此):
1) 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设备、管道、框架及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及孔洞,并达到所
要求之防火等级(上述缝隙及孔洞的封堵,包括预留的和因变更增加的所有工程量)。
1) 因总承包商没有或部分没有完成的预留、预埋工作而导致的任何修补工作。修复所
有受影响的工程,及完成其它一切有关土建工程的项目。
2) 进行其它一般所需的修补工作。
总承包商在其总承包合同价款内已经考虑了此类工作的费用。若总承包商不能
及时实施填补与修复工作,业主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为此项工作所需要的费用
由总承包商承担,业主有权从应付总承包商款项或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
2
11总承包服务费用与效果评估
2)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总承包合
同价款内,除了水电押金和安全管理押金外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包商收取
费用,总承包商违反此项约定的违约金已由总承包合同约定。
3)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收取水电押金和安全管理押金的上限分别约定为:贰万元,同时
两项押金总额不能超过分包合同价款的 %。除合同约定之外,总承包商向分包商
收取的费用均为违规费用。
4)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的效果将由业主组织定期评估,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对总承包商的支付。
12.分包商代表(项目经理)
分包商代表
对于本分包合同而言,经分包商任命的并且已经取得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同意的项目经
理应是分包商唯一的合法代理人。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商代表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
13.分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合理指示和要求并在各方面令总承包商/业主满意下,
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写明的或隐含的以及虽未提及但
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分包合同
目的所必须的全部责任,包括完成测试、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提交合格分包工程竣工资
料,在总承包工程移交前,分包商对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须负全责保护,包括运送及/或安
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物料,并需完成质量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分
包商亦须全责保护质量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所有未完成工作直至完成为止,并对履行保修责任
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负全责。
分包商除须按合同条款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外,还须对其它违约事宜负责,包括一切
经济责任在内。
本工程须包括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允许正常运转所需的一切物料和劳力。
分包商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损耗、遗失、因分包商错误而引致的损坏及规定的保修期及保
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力。
在施工期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需迁移已建造的分包商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
房,分包商应负责迁移的所有工作及费用,并不得提出工期及费用的索赔。当工程竣工时现
场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应全部拆除,其中包括内部照明及配线,所有的拆除和清场
2
的责任均应由分包商负责。
分包商必须完全服从和执行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规定及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服从总承包
商的有关施工进度安排、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等,若分包商违反相关规定
时,总承包商有权对分包商进行处罚。分包商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由于分包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
负责和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来自分包自身工程施工或施工过程中所引起对任何人身损伤或
死亡或对任何财产和财产的损害而依据法律、法规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索赔或诉讼。
本分包工程竣工前,分包商应提交给总承包商/业主关于本工程各系统、设备等的操
作、维修、紧急程序及修补等手册,并负责培训业主相关人员。
合同履行期间,分包商应每周提交报告给业主/总承包商以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需要的
图纸/资料及要求的工期延长等。报告内须列明与进度计划的偏差、提出实际及预期延误的理
由,并提出补救措施。每周报告的格式须在工程开始前提交给业主
/总承包商认可。
分包商应在工完场清后,在正式移交业主前,提供一次正规的保洁服务,达到业主/客
户能直接使用的标准。
分包商对永久设计的责任
如果合同规定分包商设计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则除非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
定:
1)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规定的程序,向总承包商/业主提交有关该部分的分包商文
件;
2) 这些分包商文件应按照分包合同技术要求和图纸,应包括总承包商/业主要求的对图
纸的附加资料,以便协调每方的设计;
3) 工程竣工时,分包商应对该部分负责,做到该部分符合合同规定应达到的目标;
4) 竣工试验开始前,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技术要求向总承包商提交竣工文件及操作
和维护手册,它们应足够详细,使工程最终用户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
该部分工程。
质量责任
分包商须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包括全面负责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
妥性及安全性。
除特别说明由总承包商/业主负责供应的物料外,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均由分包商负责
采购。分包商应先提供主要材料及设备的样本或质量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给总承包商/业主
接纳后才进行采购,并须确保取得政府部门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零件等在使用之前批
2
准。
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须送检的所有材料及设备,分包商必须经检验合格后,
方可使用于本工程。本工程的质量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省/市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的条例和规定执行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须达到工料规范要求的水平,这水平应不低于国家和工程所在省/市最新
颁发之同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规范、规程的合格标准。
法定责任
分包商须遵循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本合同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市政
设施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通知,并须呈交所需的资料、申请和支付所有有
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惟按中国法例应由总承包商/业主负责的除外。对此基本原则的修订
或补充,在合同内说明。
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没有缴纳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及税项从而引致另一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为对方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的所有费用及损失。
分包商须遵循合同执行过程关于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税率、费率、保险等的一
切现行或新增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并承担任何改变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所
产生的费用。
审核责任
分包商须审阅所有合同文件。除非另有声明,分包商将被视为同意合同文件所含的资料
已足够令其按合同规定执行及完成本工程。
除为解决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或为进一步解释含糊之处或按合同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外,
总承包商/业主没有责任再发出其它图纸或资料,合同文件内的资料便是总承包商/业主将会
提供的全部资料。其它完成本工程所需却未包括在合同文件内的所有图纸、细节大样、规范
说明等,分包商均须提交给总承包商/业主审批,并在认可后方能按之施工。总承包商/业主
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总承包商/业主的审批并不会减轻或免除分包商应负的责
任。
若合同图纸只显示某些工程的概念性设计或合同规范只说明所须达到的标准,则分包商
须负责一切所需设计,以使这些概念性工程能够被建造至所要求标准。
分包商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有关之所有图纸并做出协调和相应配合,不论该等图纸发自
总承包商/业主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施工单位。
定位标高
分包商须按总承包商提供的图纸确定本工程施工所需标高。现场主要标高点由总承包商
提供,按主要标高点再进行的具体工程定位则由分包商负责。分包商须按图纸把本工程定
2
位,并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予总承包商复核
分包商须在本工程开工前核实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在工地正式展开工
作前,分包商已派专人至工地复核将会影响到本工程的定位、标高、尺寸等实地资料,并在
发现存在问题时立刻向总承包商/业主报告并要求其发出指示。
分包商须负责更正其未准确定位或未事先核实尺寸或标高所产生的一切错误,并须承担
一切所须之费用。
消防责任和义务
1.分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范围:
5) 分包商是其施工的分项工程范围(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内的现场消防安全
管理直接责任单位。除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外,分包商还应配合和服从业主及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于因违反分项工程范
围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应对业主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1) 分包商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建设消防防火规范和本合同的约定,对分项工
程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组织、灭火
救援和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事宜承担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2.分包商在建筑消防设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1) 分包商应按照消防防火规范对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以及分项
工程范围内的材料规范、实物样板等工程技术资料和材料样品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查
验。分包商不得采用不符合消防防火规范的设计内容、施工工艺和材料。
2) 不论业主和总承包商是否在提供给分包商的图纸及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中对涉及消防的
内容做出明确要求,也不论业主和总承包商是否对分包商的施工图或其他工程技术资
料作出确认,分包商均应确保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和建筑装修材料均符合
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消防防火规范和消防安全标准。
3.分包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责任和义务:
1) 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
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 分包商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查验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
量。
3) 分包商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
文件组织施工或未按本条要求对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
2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进行审查,则分包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发的火灾直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业主更换消防产
品、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饰材料的费用等)。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
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
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
1) 分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服从业主和总承包商发出的有关消防安
全管理的指示,并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分包商拒绝接受业
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指示,或拒绝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
查,则每拒绝一次应向业主支付 2 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业主从未付分包商的工
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4.分包商对于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1) 分包商应按照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消防措施,保证分项工
程施工现场及周围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遵守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包括
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连万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
2) 分包商应保证分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分包商应针对分项
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明火作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保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
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 分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妥善存放施工器具和材料,保证在
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设施和器材(如有)、消防安全标志(如有)等完好、有效。
4) 分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如有)、设施和分项工程的
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保证分项工程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5) 如分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履行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业主有权
要求分包商限期整改和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由于分包商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
理不到位而给业主造成火灾损失的,应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根据损失的金额直接
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
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
6) 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制定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对分
项工程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分包商未遵守总承包商关于分项工
程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示,或拒绝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
全监督、检查,则每违反一次应向业主支付 2 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业主从未付
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2
5.分包商的消防安全组织和灭火救援责任和义务:
1) 分包商应在进场前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体系和消防应急预案,并报业主批准。
2) 分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建立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
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 对于分项工程范围内发生的火灾,分包商应立即按照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引导在场人
员疏散和扑救火情。分包商应根据火情及时报警,并为公安消防机构火灾扑救提供必
要的协助和保障。
4) 分包商还应遵守总承包商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应急预案,服从总承包商的消防组
织和灭火救援指令。由于分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应急预案或
未按约定组织灭火救援、服从总承包商的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指令的,分包商应对业
主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
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
追偿。
6.分包商因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
的措施费中,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施工(成品)保护责任
1. 分包商应配合其他分包商的工作,不得妨碍及破坏自身承包范围外的其他工程、工作。
因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成品、半成品、设备、设施等损坏,分包商承担全部责任。
总承包商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追究分包商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 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前分包商应对本工程(半)成品进行管理和保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
中。
2. 工程移交总承包商后,不免除分包商对自施工程的维修责任,在总承包商无法确定认责
任方为其他单位时,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施工现场总承包商有义务提供现有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等供分包商使用,但不保证
满足分包商施工需要,由于分包商工作需要自行搭设脚手架和自行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等属于
分包商的工作范围(搭设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需满足安全要求,经总承包商、监理、业
主安全验收后方可使用但此等验收并不减轻分包商的任何责任,也不加重业主、监理、总承
包商的任何责任),不能因此向总承包商和业主提出工期或费用的索赔。
14.分包商工作
现场接收和施工
本工程施工前,分包商须全面检查已由总承包商或其它分包商完成而移交给分包商的工
2
程包括但不限于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直至满意为止方可施工。若已完成工程内存
在缺陷或不满足本分包工程需要,分包商须立刻书面通知业主/总承包商。
若分包商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业主/总承包商而进行施工,则视为其已全面接受已完成
工程,以后任何因上列原因而引起的延误及损失,由分包商承担。
分包商应对工程范围内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
责任。对于《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提及的由分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的情况,即
使已经获取总承包商的批准,分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面责任。
分包商须清楚了解总承包商施工计划及进度,以便充分利用由总承包商在工地上建造的
现有设备及设施。任何分包工程需要而现场没有或已由承包商拆掉之机械、设备或设施,分
包商须自费另行建造,并在不需要时负责拆除。
组织机构和人员
分包商的项目经理应和投标书中承诺的一致,否则分包商应支付违约金。如果分包商没
有得到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每发生一次,分包商承担壹拾万元的违约
金,并按照总承包商/业主要求限期纠正。分包商为完成分包合同而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为
此雇佣的管理人员,必须事先获得总承包商/业主的书面认可。
事先获得总承包商/业主书面批准除外,分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要管理人
员。否则分包商将被要求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总承包商/业主可要求分包商撤换其所有人员。撤换条件如下:
1) 违法行为;
2) 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分包合同的约定;
1) 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分包商应在总承包商提出要求后 14 天内选派合格的替代管理人
员。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满足上述撤换条件被总承包商/业主要求撤换时,分包商仍应
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分包商必须安排深化设计人员常驻工地现场配合施工。
货物运输
除非《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 分包商应在不少于 21 天前,将任何生产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运达现场的日期
通知总承包商;
2) 分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
存储和保护;
2
3) 分包商应保障并保持使总承包商免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
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并应协商和支付由于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索赔。
分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由分包商提供的全部分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送到工地后,就应认为是专为本工程
施工所用。没有总承包商的同意不能全部或部分移走,从工地内一处移到工地内另一处的情
况除外。
分包商需对承包范围内使用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损坏、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环境保护
分包商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其所在的施工现场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
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分包商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分包合同技术要求
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任何情况下,分包商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
材料。
安全文明施工
分包商应对其所在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全部分包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
责任。
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商应始终保持现场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
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
1) 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商的安排,在工程进行期间尽妥善措施而保障任何第三方免受
损伤、死亡或其它受侵害事项。
2) 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商的安排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及现
存管线等,并承担修复因其疏忽所造成的损坏所需的费用。
3) 因分包商过失而使市政当局清理渠道、修筑路面等市政设施所需的费用若向发包方
或总承包商征收,总承包商及发包方可从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4) 分包商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低尘埃和噪音干扰。风动钻机须装配消声器,压缩机
须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音运转,并须安置在尽可能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
5) 分包商须负担本工程施工所引起的环保责任。
6) 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的合理指示保护所有公众财产,包括现有斜坡、道路、树木
及公共设施等免受本工程引致损坏,并自费修复所有的损坏。
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商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和业主报告事故的详情。此
外,在发生任何伤亡或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故时,分包商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监
2
理工程师、总承包商业主,同时按政府有关要求处理。
施工用水和用电
分包商须自行负责在总承包商指定的临时用电和用水接驳点接驳(总包负责接驳点的
水、电表安装),实行挂表计量,并负责所需的接驳喉管及电线,施工用水电费由总承包商
按当地规定标准代为支付,由分包商定期向总承包商支付,由分包商定期向总承包商支付,
电费: 元/度,水费: 元/吨,分包商除临时水电费押金、安全管理押金以外,不需
向总承包商缴纳任何配合费、管理费等。
文件接收
工程建设过程中,总承包商发给分包商的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文件,分包商应签
收,如果拒绝签收,每拒收一次按照《分包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数额承担违约金,并且视
为分包商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从对分包商应付款中直接扣
除违约金。
分包商的现场作业
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现场以及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
规章制度。
分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分包商可得到的并经总承包商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
任何附加区域内。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分包商设备和分包商人员处在
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
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商应妥善存放和处置分包商设备或多余的材料。
在业主颁发一项总包工程的接收证书前,分包商应从接收证书所指的现场和工程中相应
部分,清除并运走所有分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至总承包商指定地点。施工过程
中,分包商负责施工场地内的垃圾、废料的清运工作,并及时清运至总包指定的垃圾堆放地
点。否则由总承包商/业主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但分包
商为履行保修责任而必须保留的货物除外。
15.分包商违约责任
分包商违约
1) 分包商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或按照总承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并实质
上导致总承包商的整体竣工日期延误,总承包商可以根据分包商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
异情况,在分包商出现阶段性进度滞后的情况下,通知业主从任何支付款项中先行扣除误期
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承担合同价款 1%的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20%。,误期违约
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分包商在本分包合同内的责任,逾期超过 30 天,在征得业主同意
后总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商支付违约金和一切损失;
2
1)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商应免费返工重做,工期不予顺延;
2) 分包商违反经业主批准的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 除非事先获得总承包商书面批准,分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要管理人
员。否则擅自更换每次将按 要求支付违约金。
4) 因分包商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造成劳资纠纷对总承包商、业主造成影响,分包商应
向总承包商、业主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万元/次,并负责消除影响。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业主和总承包商书面同意,分包商不得转让、转包或分包
工程。如有发生,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分包商应支付业主相当于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
2) 分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商应按照合同承
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3) 如分包商未经过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中已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及技术参数等,每
发生一次,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业主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或替换材料部分相应合同额 3 倍的
违约金(以两者中高值者为准),同时业主保留向分包商追偿的权力。若总承包商/业主不能
接受分包商擅自更换的材料设备,则分包商应无条件按照合同已约定的品牌对擅自更换部分
进行整改,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质量。若总承包商/业主接受分包商擅自更换的品牌,则
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品牌材料设备的差价引起的合同额减少相应扣减后,更换材料设备与约
定品牌材料设备相比导致合同额增加,费用不予追加。
4)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
工程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责令整改,并扣罚分部分项工程总造价 20%的
违约金,且不少于 10 万元;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
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 业主或总承包商有权从应付分包商的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分包商应当承担的违约金
和赔偿金。
16.现场勘察
现场与周边环境的勘察
分包商应被认为已经取得可能对分包商的投标文件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任何有关风
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必要资料。同样地,分包商应被认为在提交分包商的投标文
件前,已经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和其他得到的资料,并认为对所有相关
事项均已满足其要求,包括(不限于):
1) 现场的状况和性质,包括场地大小、现场的垂直和水平运输条件、地下条件等;
2) 水文和气候条件;
3) 为实施、完成工程和承担保修责任所需的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
2
4) 中国的法律、程序和劳动惯例;
1) 分包商对进入、食宿、设施、人员、电力、运输、水等所有其他可能需要总承包商
提供服务的要求。
2) 分包商对现场勘察过程中的一切人员、财产安全负责。
对其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
本工程施工前,分包商须全面检查工地上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到本工程的
有关工程之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直至满意为止方可施工。若此等已完成工程内存
在错误或不配合本工程需要,分包商须立刻书面通知总承包商/业主。
若分包商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总承包商/业主而进行施工,则视为其已全面接受此等已
完成工程,任何日后因上列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分包商承担。
工地视察
分包商应已到工地视察及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通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及任何其
它足以影响其承包价之情况。
分包商不会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取得任何索赔或工期延长。
临时用地
分包商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分包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
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自行安排且相应的费用已
含在分包商的合同价款中。
17.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生效后 14 天内向总承包商/业主提交整
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应对随投标文
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在施工过
程中,总承包商/业主有权要求分包商随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
件。
分包商应按照经总承包商/业主批准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任何情况下,
总承包商/业主对上述施工规划或施工方案的批准不解除分包商对其应负的责任。
18.开、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是指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或由总承包商发出的
开工令(或通知)中进场施工的日期。
“完工日期”指总承包商及分包商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
2
并经三方(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日期。
整体工程竣工日期指总包范围内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成相关部门手续并取得备案
证明书日期。
分包合同工期指《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或是业主/总承包商下发的工程开
工令(或通知)的日期至整体工程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
分包绝对施工工期指《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或是业主/总承包商下发的工
程开工令(或通知)的日期至本分包工程完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
分包商必须确保所有本分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竣工、实现合格的竣工验收、完成法
定的所有手续并交付使用。
完工日期对应工程实体完成时间,意味着分包工程完工后,不再承担任何关于分包工程
的工期延误责任。
如果分包工程的竣工日期与整体工程的竣工日期不一致,则分包工程的合同工期到整体
工程竣工日期,分包商在整体工程竣工前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
为了保证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分包商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
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分包商为了完成分包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
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并在总承包商的管理、统筹及
协调下执行及完成本工程,以保证总承包工程能够在预定的竣工日前完成。履行上述工期要
求规定对分包商所产生的抢工措施费和其他一切额外增加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
内。
分包商竣工日期的延长
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
1) 总承包商根据总包合同有权从业主处获得总包工程竣工日期延长的情况且因总承包
商无法按期开展相关工作从而造成分包商的工期延误。
1) 总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或由总承包商负责的情况。
则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分包商有权为其分包工程获得公平合理的竣工日期的延长。
规定,除非分包商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 14 天内,将造成他延误的情况通知总承包
商,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
则,分包商无权获得延期。而且在本款(1)段情况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此延期均不应超过总
承包商根据总包合同有权获得的延期。
同时规定,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分包商按照本款规定的 14 天内提交
详情报告不切实际时,只要分包商以不超过 14 天的时间间隔向总承包商递交临时详情报
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 14天内提交最终详情报告,则分包商仍有权获得延期。
2
总承包商应将根据总包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分包合同的所有延期立即通知分包商。
19.进度计划
提交进度计划
分包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 14 天内,按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完整
的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分包合同条款的约定,且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工
程进度计划(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
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提交分包工程的进度报告,每份报告应包括:
1. 设计的每个阶段(如果有)、采购、制造、货物送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等每一
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
2. 反映采购、制造、施工、安装等情况和现场进展等状况的照片;
3. 关于每项主要生产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制造商的名称、制造地点、制造进度百分
比、现场施工进度百分比以及下列事项的实际或预计日期:
(1)开始制造,
(2)分包商检验,
(3)试验,
(4)发货和运抵现场,
(5)各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1. 现场各类分包商人员的人数和各种分包商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
1. 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
2. 当期采购、施工及安装工程所完成的产值清单及截止当期累计完成的产值;
3. 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和作业的详细情况;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下月进度计划,包括可能影响按合同竣工的任
何事件或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修订进度计划
无论何时,如果总承包商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分包商应根据
总承包商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按期竣工。
分包商无权要求因上述进度修订而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进行索赔。
保证进度计划
分包商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 款中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 款经过修
订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施工过程中出现关键线路的某些施工节点进度经过赶工还是滞后,分包商必须加大力度
继续赶工,直至达到工程总进度要求为止,此类因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2
影响施工进度其它因素
分包商工期中已考虑了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节假日或中考、高考期间施工、重大
会议或活动、重大卫生安全事故等影响因素。
本分包合同并不保证分包商的工程会连续不断进行。因不遵守统一施工进度计划而引致
工程施工间断的情况将不获工期顺延及赔偿。
20.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
质量标准
不仅限于招标文件中“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部分,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分包合同文件
中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分包商应按照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地方(为本分包合同目的,不包含
港、澳、台地区)标准,当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按标准高的执行。若本分包合同中
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及地方标准执行;若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执行。
如果分包合同中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则执行“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第二
章约定。
质量等级
本工程质量等级约定为合格标准,以四方验收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的相关结
论为准。
21.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1) 符合分包合同约定;
2) 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3) 按照国家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经过检验并获得总承包商批准
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分包合同
中约定为分包商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总承包商可拒收此类工程
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分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分包合同约定。
若总承包商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
2
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总承包商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分包商支付给
总承包商,或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对于分包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分包合同文件可能只对其施工技
术或验收标准做出约定,或者分包合同中对某类材料、技术、工艺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
的方法,在总承包商/业主认为必要的时候,分包商应按总承包商/业主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以及任何总承包商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在取得总承包商/业主的批准后执行。
进口材料设备
如需采用任何从国(境)外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这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分包合同
中相应注明并明确采购、进口、报关及清关的责任划分。
如果分包合同中明确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分包商负责采购和进口,则分包商在其分包
合同价款中应包含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以及与此类进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如果不是免
税工程)、增值税、港口税费、运费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费用;
进口设备保税区仓储费不因工程实际安装时间的变化而调整;如国家对进口设备调减税
额,应在原报价关税内相应调减。
有害气体检验
总承包商/业主有权于本工程或相关标段的本工程竣工后,聘请国家专业检测单位执行
国家规定之各类有害气体的含量检测;若经检测证明所述有害气体的含量超出国家规定标
准,分包商须在收到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发出的执行修改指示后,按总承包商/业主要求的时
间尽快完成一切修复,直至满足国家有害气体含量限制标准为止;否则总承包商/业主有权
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及完成所述之修复,并将该单位所要求的全部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全部扣
除。
放射性检验
分包商对石材的放射性进行测试,该费用均视为已包括于合同价款中。
检验的费用
分包商应负担分包合同中明确指明或约定的任何检验费用。
除合同约定的各项检验外,在工程施工期间因国家颁布新规定而增加的检验、检测费用
应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增加。
不符合规定的材料
本工程不准使用含铅油漆、易碎石棉、多氯聚苯的物料,亦不准使用国家及当地政府已
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
2
在总承包商/业主要求时,分包商须呈交有关单据以证明所使用物料符合国家及地方标
准或本招标文件要求标准中之最高标准。
总承包商/业主可发出指示,要求分包商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迁离工
地。有关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责任的不减免
总承包商对检验结果的批准,均不减免分包商的任何责任。
无论任何时候,因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或施工方法的原因而给业主或总承包造成经济损失
的,或需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分包商均应负责全额赔偿。
22.样品
样品报送
1. 分包商在确定订购材料和货物前,样品和测试件必须先获得总承包商/业主的批
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如果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它的替代品,分包商
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提交该等样品或测试件。
2. 所有经批准的样品和货物测试件应保留在现场。除业主方另有指示外,永久性工程
所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该等样品的质量。
3. 若有任何设备/材料或物品被拒绝使用,分包商须自费(于七天内)将其运离施工现
场,并按总承包商/业主要求的时间内再次送审,但时间将不应多于七天。
4. 分包商所有材料及样品申报审批手续,须按总承包商/业主方关于申报程序的说明
执行,并须填写及呈交有关的样品申请表格为依据
样品保存
总承包商/业主须保存认可的样本/样品,作为日后验收货物和工程的标准。总承包商/
业主对任何样本/样品之认可,均不会减轻或免除分包商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
23.检验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总承包商/业主批准。分
包商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24小时通知总承包商参加检验。
本工程检验记录格式使用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格式。
重新检验
无论总承包商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商应按要求
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若检验不合格,分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
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不合格品的处理及修补工作
2
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合格时,则总承包商/业主
有权指示分包商:
1) 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总承包商/业主认为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任何材
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
2) 用合格的、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
3) 拆除不合格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
4)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工
作。
24.材料替代、业主供应材料、业主指定材料
材料设备的代换
对于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 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2) 任何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3) 业主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
4) 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
分包商可以按第 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总承包商
/业主按第 款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分包商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分包商分包合同
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使用代换品的程序
如果根据第 款使用替代品,分包商应至少在被替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工程
前 2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业主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 拟被替代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
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 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分包合同文件索引;
3) 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1) 替代品与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
何方面的影响;
2) 价格上差异;
3) 总承包商/业主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分包商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总承包商/业主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14 天内向分包商给出书面指示.如
果 14 天内总承包商/业主未给出书面指示,分包商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总承包商/业主,若总承
包商/业主于接收通知的 7 天内未表异议或另有书面指示,则应视为总承包商/业主已经批准
2
使用上述替代品,分包商可以据此使用该替代品。
任何情况下,使用任何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分包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
定。
如分包商未经过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中已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厂家、技术参数
等,每发生一次,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业主支付违约金 10万元或替换材料部分相应合同额
3 倍的违约金(以两者中高值者为准),同时业主保留向分包商追偿的权力。若总承包商/业
主不能接受分包商擅自更换的材料设备,则分包商应无条件按照合同已约定的品牌、厂家、
技术参数等对擅自更换部分进行整改,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质量。若总承包商/业主接受
分包商擅自更换的品牌,则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品牌材料设备的差价引起的合同额减少相应
扣减后,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品牌材料设备相比导致合同额增加,费用不予追加。
总承包商/业主对于分包商使用任何替代品的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使用替代品后的决定
经业主批准同意使用的替代品,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分包合同中
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
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款中并相应地通知分包商;
2)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
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分包商。
使用替代品结算办法
依据第 款,由于使用替代品,合同价款的调整计算办法为:
价格调整金额=数量×(代换品价格-投标材料/设备单价)×(1+税率)
业主供应材料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做如下进一步约定:
1.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2.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经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由分包商妥
善保管,相应的检验试验费用和保管费用应含在分包商的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
分包商负责赔偿。
3.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指定供应的合同不符,或
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分包商应就此书面通知业主/总承包商
和监理工程师,业主/总承包商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分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
1)由业主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
2)如果有,为分包商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2
3)如果分包商不及时通知业主/总承包商或监理,则承担相应责任。
4)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在车子能开到的室外施工场地内的任何场所,进行车上验收。
分包商负责卸货,且在货到 6 小时内完成卸货。发生丢失损坏,由分包商负责赔
偿。
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格作为暂定料值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里。
1、分包商领用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超过约定的消耗量时,超出部分按照业主实际采购
价上浮 20%,从合同价款中扣出。
消耗量的确定方法:图示工程量×(1+损耗率)。
损耗率的确定方法:
按分包商投标报出的损耗率,但不超过项目所在地投标报价时执行的建设工程材料消耗
量定额损耗率。
2、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包含在综合单价里,分包商按照暂估价进行组价,综合单价
固定不变,不论业主实际采购价与暂估材料/设备价的差价有多大,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且
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暂估价按以下方法扣除:
1)当分包商领用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少于约定消耗量,结算时按照分包商领用量乘
投标时计入材料/设备暂估价加上税金进行计算,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2)当分包商所领用的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数量超出约定消耗量,结算时:
A.在约定的消耗量以内部分,按照投标暂定材料/设备价加上税金,从合同价款中扣
除;
B.超出约定的消耗量时,按照业主实际供应价上浮 20%加上税费,从合同价款中扣
除。
业主指定材料
即业主限定品牌、价格,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业主所限定材料价格为材料现金采购
价(含相应增值税),分包商在合同价款内需综合考虑由此导致的所有费用。分包商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采购或延迟采购该材料,如有发生类似事件,该材料由业主自己将决定是否进行
采购,但分包商需因此每次向业主赔偿 RMB5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的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25.工程量清单报价
工程量清单报价
招标阶段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和相关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GB50862)及企业自身情况编制。该工程量清单分为
四个部分,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暂列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分
2
包商被认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去理解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其包含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相应
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尽管在招标阶段随招标文件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并在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
量清单中已经附带了工程量,但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子目划分和列项、工作内容的特征描
述以及各子目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分包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
义。总承包商、分包商双方签订本分包合同后,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分包商所
填入的内容应包括了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分包合同工作内
容所需发生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费用。
其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相关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GB50862)与本合同规定相冲突之处,需以本合同规定为准。
分包商工程量清单报价或分包商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经总承包商/业主确认后,
是组成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应当认为,此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对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
件、招标图纸及分包合同文件、附件中全面、充分、正确的理解编制而成的)。
工程量清单价格
在分包合同签订后,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与综合单价即成为总价包
干。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内填写的各项报价被认为是包干的,在任何情况下,该部分的费用
将不作任何调整(分包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价款的充分性
分包商应被认为:
1) 已确信合同价款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2) 已将合同价款建立在关于合同提到的所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解释、必要的资料、视
察、检查和满意的基础上。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价款应包括根据合同分包商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
列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正确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
有关事项。
26.计量
工程计量
当要求对分包商范围内的工程量或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应及时通知分包商,分包商应:
7)立即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协助总承包商/业主进行上述计量;
8)提供总承包商/业主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果分包商 7天内未能参加上述计量工作,则以总承包商/业主自行计量结果为准。
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分包商应准备好相应的施工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
2
这些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应事先提请总承包商/业主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工程进
行计量的依据,任何以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为依据所得出的计量结果,总承包商/业主和
分包商代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签字后的计量结果即作为按照第 28 条进行支付的有效依
据。
计量的作用
施工期内为付款进行的工程量核实纯粹供付款用,并不能视为有关工程已验收合格。
27.分包合同价款
分包合同价款
除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为按分包合同文件规定而确定的固定总价包干。
即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现场实际情况、包价款(市场变动
等)、包安全防护、包税金、包利润等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绘述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和不
能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之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可否在签
订合同时预料到。合同价款视作已包括了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企业管理
费、规费、利润、税金和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及责任,以及使本工程内的各系统
正常运作所需的一切零件、配件、附件等物料的所有相关费用,不论此等项目有否在图纸或
技术规范内具体说明。合同价款不会因工资、物价、税率或汇率变动、保险政策变动或任何
调价文件之要求而调整,亦不会因任何合同价款的计算错误,不论是算术上的错误还是其它
错误而调整。合同价款除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外,一概不再调整。惟若有关的修改引致了原定工
程内容的减少,则相关的调减价款需在决算时从合同价款内全部扣除。
货币
本分包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采用人民币。
分包工程竣工结算
在获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 30 天之内,分包商应按批准的格式向总承包商/业主呈报竣工
结算报告(草案)一式三份,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1) 到本合同项下工程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
作的价值;
1) 除保修金外(按第 款办理),分包商认为作为竣工结算,根据分包合同或其他
约定,分包商应得到的任何应付未付款额总计。
最终结算报告的内容包括:
1) 合同价款
2) 设计变更。
3) 现场签证。
2
4) 分包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
5) 甲供材料、设备
1) 分包合同索赔、奖惩费用和各类扣款(包括但不限于代扣代缴、第三方实施等)
竣工结算价=分包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分包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
甲供材料、设备-分包合同索赔、惩罚费用和各类扣款(包括但不限于代扣代缴、第三方实施
等)
上述竣工结算资料最终将由业主与分包商确定完成。
结算时,分包商须专人专职负责资料整理、结算核对等,且负责人在结算期间须应业主
要求驻场配合结算。若结算资料未按时提交每拖延一天处罚 1 万元,结算期间未经允许每发
现结算人员不在场一次处罚 2千元。
在竣工结算时须接受业主指定的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核减率在 5%以内(含 5%)时,不再
向分包商收取审计费,超过 5%时,则超出部分而引起的竣工结算审计费(核减额超过 5%的部
分按 3%比例收取)用由分包商承担。该费用由业主代扣代支。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税金缴纳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税金缴纳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
28.支付
支付方式
按照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对分包商的付款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业主依据总承包商
对分包合同证明的应付金额支付分包商。每次付款节点前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须经
分包商、总承包商、业主等按合同相关规定书面确认并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后,方满足付款要
求,其随付款节点一同支付,但付款比例不可超过 70%。
业主有权从应付分包商的款项或质量保修金扣除分包商应承担的各项费用、违约金和赔
偿金。
预付款
当分包商按照本款提交业主一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并经业主认可后,业主应支付预
付款。预付款总额、分项预付的次数和时间安排(如次数多于一次),应按《分包合同专用条
款》的规定执行。
总承包商收到分包商付款申请报表,在向业主提出支付申请时,总承包商须:
1.核实分包商已按要求提交业主履约保函;
2.核实履约保函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要求(保函上须明确该保函的起始期间),金额与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规定一致;
3.分包商提交业主的履约保函金额应为合同总额的 10%,如预付款金额超过了履约保函
2
金额,则针对超过部分的金额,分包商应按照业主要求的格式向其开具一份预付款保
函。否则业主/总承包商有权拒绝支付预付款。
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分包商应确保保函一直有效且保函保证金额维持不变,不会因业主按
保函索赔或分包商付还预付款而减少保证金额。
付款申请
在分包商提交业主履约保函并得到总承包商/业主批准以前,总承包商/业主没有义务向
分包商颁发任何付款单。
在不违背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分包商依据约定的付款时间表,申请相应的款项。
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支付期限末,按总承包商指定的格式(“报表”)向
总承包商提交一式 7 份报表,报表说明分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到期限末得到的涉及以下方面的
款项:
1.已实施的分包工程的价值;
2.分包商的投标书中注明(如未列出,则本款该项不适用)的全部表列材料,以及分包商
运至现场准备为分包工程配套使用但尚未安装到该工程上的生产设备的发票价值的百
分比;
用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当期支付比例计算的,对上述款项总额应减少的任何金额。
总承包商付款证书的申请
在分包商已向总承包商提交了付款申请的情况下,除非不恰当,否则,总承包商应将分
包商付款申请中所列款额包括在总包合同规定的总承包商的付款证书的申请中。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
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支付期限末之前或另行商定的时间内,报表中所包括的
款额应到期支付给分包商,但须扣除以前支付的款额,并减去任何应扣款额。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总承包商(或业主,视情况而定)应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
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1.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认可,而这又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
的;
2.分包商与业主之间,就涉及计量或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商的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
事宜已发生了争执。
根据上述规定的任何款项仅限于:分包商报表中未被证明的款项;业主尚未支付的款
项;或某一争端涉及的款项(视情况而定)。
尽管有本款或分包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在分包商提交履约保函并经业主批准之
前,不应将任何款额支付给分包商。
2
质量保修金的扣留与支付
质量保修金暂定为合同总价的 5%,待工程结算完成后,按照结算总价的 5%予以调整。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依照本分包合同第 38 款关于质量保修期的约定,质量保修
金的支付额度执行《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29.变更
设计变更
属于设计变更范畴在结算时可以计价的界定如下:
由业主发出的经总承包商确认的:
1) 增减工程内容;
2) 改变使用功能(即为改变材料等改变设计做法);
1) 使用材料品种的改变。
不属于设计变更且不计算变更价款范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3) 业主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
4) 原设计图纸中不详节点的细化和优化;
5) 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
6) 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引起的变更等。
变更调整
分包工程的变更
分包商仅应根据以下指示,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业主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指示,此类指示由总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给分包
商;
2)总承包商作出的指示。
由业主根据总包合同发出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且根据总包合同构成了变更的任何指
示,如果经总承包商按照本款(1)通知并确认后,应被认为构成了分包工程的变更。
如果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根据以上给出的指示造成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
过或少于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则不要求对此类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作出指
示。
分包商可以从业主处直接接收有关分包工程变更指示并执行。如果分包商一旦直接收到
了此类指示,他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总承包商并向总承包商提供一份此类直接指示(如果
是书面给出的话)的副本。
1)零星工作项目如果总承包商指示分包商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工作,则总承包商对
该工作应按分包合同中包括的零星工作项目表规定的单价向分包商付款。
2
2)因成本改变的调整。有关劳务费和(或)材料费或影响分包工程实施任何其他事项的
费用的涨落,应按照分包商的投标函附录中列出的调整数据表对分包合同价款进行
增加或扣除。此类增加或扣除款额的幅度应与根据总包合同对合同价款进行增加或
扣除款额的幅度相类似,但不能超出。
如果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出上述调整数据表,或调整数据表中调整幅度均为零,
则本款不适用。
现场签证
项目施工过程中,凡发生可能引起合同额变化,且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的事项时,均应
按合同附件《现场签证管理原则》执行。
因法律改变导致的变更
如果在合同规定的基准日期当天或之后,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
章,或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任何细则发生了变更,分包商应遵照执行。
分包商在履行分包合同中因此发生了费用的增减,则此类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应由总承包
商/业主与分包商商定并加入合同价款或从中扣除。此类费用增加或扣除的幅度应与依据总
包合同对合同价款进行增加或扣除的幅度相类似,但不能超出。
30.变更计价
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各项变更工作内容的适宜单价、价格或费率,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单价、价
格或费率,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单价、价格或费率。但在以下情况下,宜
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单价、价格或费率:
1.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属于“固定总价项目”,并且
2.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的单价、价格或费率。
如果没有相关的单价、价格可供推算新的单价、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
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所有由变更、签证等引起的措施费不予调整。
变更工程造价的确定
变更工程造价在结算中汇总进入结算总造价内。在结算之前,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
(或减少)的金额,经分包商、总承包商、业主按合同附件相关规定书面确认并完成所有审批
手续后,随付款节点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或扣减)。分包商应在业主支付该等款项前按照业
主确定的金额,按业主要求向其开具合法的税务发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且
不构成违约。
关于发票开具,分包商需向总承包商开具发票(发票先交到业主处),然后总承包商再
2
统一向业主开具发票(业主在收到总承包商发票后),再将指定分包的发票交换给总承包商
。
31.索赔
索赔
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条件有权获得的任何额外工程的所有索赔项目,总承包商只会对延
误时间的索赔作出回应。对于非总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追加付款的索赔,将由业主于工程结算
时统一考虑。但如果有关索赔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或政府有关规定有所修改而造成的,分包商
只能得到相应的延期补偿,不得有追加付款的索赔。由总承包原因引起的追加付款的索赔,
由分包商直接向总承包商索赔。
32.风险责任的划分
分包商的风险
在分包商将分包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之前,分包工程的风险应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
自费弥补或修复在此之前分包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害。分包商还应履行合同规定的分
包商义务,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分包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在分包商将分包工
程移交给总承包商之后,直至业主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之前,总承包商对分包范围
内工程承担保护责任,分包工程的风险由总承包商承担。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分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
坏,除第 32 条约定的总承包商风险和第 33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不论出于其他任何原
因,分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并
达到总承包商/业主满意的程度。分包商还应对他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
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使用不合格材料
分包商使用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合格材料,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均应受到惩罚。因
此给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如分包商使用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合格材料,每发生一次,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
业主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或不合格材料部分相应合同额 3 倍的违约金(以两者中高值者为
准),
且分包商应无条件按照合同已约定的品牌、厂家、技术参数等对擅自更换部分进行整
改,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质量,同时业主保留向分包商进一步追偿的权力。
总承包商风险
在分包商将分包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之前,分包工程的风险应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
2
自费弥补或修复在此之前分包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害。分包商还应履行合同规定的分
包商义务,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分包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在分包商将分包工
程移交给总承包商之后,直至业主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之前,总承包商对分包范围
内工程承担保护责任,分包工程的风险由总承包商承担。
3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系指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都不可预
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分包合同一方的履
约已变得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2)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
3)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4) 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5) 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6)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7) 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分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罢工、闹事或其
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8) 由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规的颁布导致本分包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
分包合同任何一方应在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的 7 天内,相应地通知分包合同对
方,并提供相应的为认定该类事件性质所必要的任何证明材料。
34.保险
保险
1.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业主投保。
2.分包商在业主的安排下可审阅业主已投保的保险书:
1) 保险单的条款将采用国内惯用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
2) 因火灾、雷电、风暴、水灾、地震、飞机或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及暴动等所引致分
包工程损失或因分包工程引致第三者造成损害,工程一切险或及第三者保险的各项垫底赔款
应由总承包商承担。
3.分包商须为一切分包商认为没有包括在业主所购的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内,
及对其施行分包工程有影响的风险自费投保。
35.保函
履约保函
《分包合同协议书》签订时,分包商应按《分包合同专用条款》规定金额向业主提交履
2
约保函,以保证其正确履行合同,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分包商同意,业主可从应向分包商支
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以维护上述保函额度。同时约定:
6) 该保函采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
7) 开具保函的机构须经业主同意,并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8) 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
9) 分包商不履行合同的,业主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当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
以弥补因分包商未正确履行合同而给业主带来的损失时,分包商应承担业主的损失。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符合《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
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后,总承包商/业主不应就该保函提出任何索赔,该保函自动失
效。
36.转让和分包
分包合同的转让
未征得总承包商/业主方事先书面同意,分包商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他人。
分包商不得擅自将本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以连工包料形式或包清工形式再分包给他人。总
承包商/业主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虽然总承包商/业主方事前未曾阻止,总承包商/业主
方仍有权摒弃任何分包人,并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人撤离本工程,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及
给总承包商/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见第 15条约定。
37.工程竣工和移交
竣工验收的条件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或区段及部分)具备以下条件时,分包商方可按
第 款约定申请竣工验收:
2) 分包工程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完毕;
3) 按第 款竣工资料齐备完整;
4) 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
竣工验收
如果分包商认为工程已具备第 款中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分包商应就此通知监理
工程师和总承包商,各方应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分包商应至少提前 21 天将某一确
定的日期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同时为总承包商提
供一份副本。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竣工报验申请日期”。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此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之后 7 天内组织业
主、总承包商、设计人及有关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按照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对
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2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
如果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分包商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改或修
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应根据第 款重新通知一个新的日期,要求在该日期之后 7 天
内监理工程师组织重新验收。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以此类推,直至
重新验收通过。
通过竣工验收
如果工程通过了第 款所述的竣工验收或第 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监理工程师
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日后 7 天内向分包商颁发由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四方
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上应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工程实
际竣工日期。
工程完全移交
分包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后,在包括本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体工程取得任何必要的批准和竣
工验收备案手续完成后 14 天内,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移交分包工程,但在双方签订工程保
修书之前,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双方不应办理工程移交。
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应当注明工程竣工移交的日期。
38.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期
本分包合同中的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
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整体工程竣工验合格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移交给业主
之日(以较晚时间为准)起计算。除外墙保温及防水的保修期为 5 年外(如有),本工程整体及
未做特别规定的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 2年,钢化玻璃的自爆率(5年内)应控制在 3‰以
内。
质量保修期的终止:保修期届满、分包商妥善履行全部保修义务并经业主或本项目的物
业服务公司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终止(外墙保温及防水工程除外),但前述的确认不会免除
或减轻分包商按上述条例及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上述质量保修期乃就本工程整体而言,若合同文件或政府有关法则等内对工程整体和/
或个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保修期规定,则保修期结束后并不会解除分包商按该等文件或法
则所须承担的个别保修责任,分包商以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若存在维修,则每个维修项目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
自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若某个维修项目进行过多次维修,则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
期自最后一次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
保修责任
2
一旦分包商收到业主/总承包商(或物业公司)的保修通知(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报
修),分包商须最迟在收到业主/总承包商要求修补的指示后 3 天内自费执行修补,并须在
指示上说明的日期前完成(质量保修书另有约定的,按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业主/总承
包商须最迟在质量保修期终止后 14 天内发出此类指示,除非该指示是关于以前曾经发出指
示要求修补的缺陷或其它过失。上述要求不会减免分包商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对潜伏缺陷做出
改善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届满,当分包商认为已履行了保修责任,须书面通知业主/总承包商,业主/
总承包商须在确认后向分包商发出“保修完成证书”以说明保修责任完成日。
分包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
如分包商未在前述时间内或业主/总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工作或业主/总承包商
认为有关修补工作由他人执行更为恰当和有益,业主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需费用
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如质量保修金金额不足的,业
主有权继续要求分包商承担(包括从其它应付分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分包商追偿)。
如属于应由分包商承担责任的保修工作,则保修相关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如属于其它
相关责任方的原因,则在分包商完成保修工作之后再由相关责任方向分包商支付合理的材料
及人工费用,无论如何,分包商都应当先按照合同及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完成
保修工作、承担保修费用,分包商不得以未界定清楚责任、未支付费用等为由拒绝或拖延完
成保修工作。
39.争议
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
完工程。
3)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4)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5)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争议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由监理工程师、业主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
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按照在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地点定于北京市。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不论双方选择上述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视双方的
选择结果)做出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
2
40.分包合同生效、终止及分包合同份数
分包合同生效及终止
本分包合同于双方合法代表人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分包合同约定的
双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
本分包合同即告终止。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总承包商、分包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分包合同份数
本分包合同正本、副本份数见《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41.分包合同附件
廉洁合作协议
现场签证工作指引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设计变更管理原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消防安全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保修书
遵守业主财务制度协议
质量保证承诺函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1.定义和解释
联系方式
业主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 999号万达广场 A1栋写字楼 8楼】
邮编:【330038】
业主代表:【章俊涛】
联系电话:【】
传真:【0791-1】
监理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广州市科学城科学大道 99号科汇金谷科汇二街 7号】
邮编:【510635】
总监代表:【卢安健】
2
联系电话:【】
传真:【020-5】
总承包商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 18号万达广场 A座写字楼 22层】
邮编:【200433】
项目经理:【周兰清】
联系电话:【】
传真:【021-9】
分包商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滨江南路滨江阁 1单元 101室】
邮编:【330000】
项目经理:【查日新】
联系电话:【】
传真:【0791-8】
业主、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确认前述各自的联系方式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倘若任一
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如前
述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对方
的,则由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该方自行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送
达。
4.图纸
合同图纸
总承包商将免费向分包商提供 7套晒印蓝图;
分包商负责绘制一套可晒印的竣工图底图和四套竣工蓝图提供给总承包商,并向总承包
商提供 1套完整的竣工图电子文件、该费用含在措施项目费中。
不论是总承包商免费提供的还是分包商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业主所有,
分包商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应在工程完工交付后根据总承包商
的要求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后交还给总承包商。
a) 由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由分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内容包括(注:视具体项目而定)。
图纸中的问题
分包商应在获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 7 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以书面
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如分包商未在规定
2
期限内提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则视为业主/总承包商已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分包
商施工要求的图纸。
5.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
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提交 4 套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及分包商对本分包工程的局部深化设计
的内容)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13.分包商一般责任和义务
分包商一般责任和义务
1) 分包商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纸,不得偷工
减料。
1) 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业主、总承包商提出书面
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分包商必须遵守业主制定的相关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包括《工程建设管理规
定》、《设计变更管理原则》、《消防安全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并应主动了解前
述制度规定。分包商应自行承担未能充分了解和遵行前述制度相关约定的责任。
3) 分包商负责本工程的局部深化设计,在竣工后,应当向总承包商交付符合工程所在
地城市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要求的全部竣工图纸。
4) 分包商的深化设计不应改变工程规范、招标图纸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 深化设计提供的时间:与施工组织设计一同提供。
6) 施工现场总承包商有义务提供现有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等供分包商使用,但不保
证满足分包商施工需要,由于分包商工作需要自行搭设脚手架和自行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等属
于分包商的工作范围(搭设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需满足安全要求,经总承包商、监理、
业主安全验收后方可使用),不能因此向总承包商和业主提出工期或费用的索赔。如各分包
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需要对总包外墙脚手架进行修改,调整时,应向总包单位提交修改方
案,经总包批准后,分包商自行修改,调整
。
1) 分包商需负责自行办理并向业主提供进入当地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以及地方主管部
门要求的材料检验及工程验收手续,其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2) 分包商负责将其产生的垃圾运至总承包商指定的垃圾堆放点。
14.分包商工作
组织机构和人员
如果分包商没有得到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一次,分
2
包商承担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如果分包商没有得到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同意而擅自更
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每发生一次,分包商承担伍万元的违约金。出现上述情况,分包商
在承担违约金的同时还须按照总承包商/业主要求限期纠正。
文件接收与签署
工程建设过程中,总承包商发给分包商的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文件,分包商应
签收,如果拒绝签收,每拒收一次承担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并且视为分包商签收,因此
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18.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
详见《分包合同协议书》第四条。
前述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均为暂定日期,具体以经业主批准的总承包商或总监理工程师
或业主下发的工程开工令(或通知)日期为准。分包商将根据实际开工日期的变化,按照总承
包商要求相应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在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前
述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绝对施工工期包括周六日、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施工准备时间、办理施工所需手续
的时间(如有)、方案及图纸设计、图纸确认、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竣工验收
时间等各种考虑因素都计算在前述分包绝对施工工期内,不构成工期顺延的理由。
20.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
质量奖项
质量要求:合格。
25.工程量清单报价
(注:《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报价方式不适用时,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重新
约定)。
27分包合同价款
分包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分包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甲
供材料、设备-分包合同索赔、惩罚费用和各类扣款(包括但不限于代扣代缴、第三方实施
等)
28.支付
支付
对分包商的付款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分包商提交付款申请,经监理和总承包审核确认,提交业主审核。业主按业主审核金额
2
直接付款给分包商应被认为总承包商委托业主直接付款给分包商。
1) 本分包合同款项的支付期限和支付额度为:
① 合同签订及分包商提交了经业主认可的合同金额 10%的履约保函及合同金额 10%的预
付款保函后 14个日历天内,业主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 20%为预付款;
② 工程完成到施工形象进度的 40%并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共同验收确认后 14 个日
历天内,业主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25%的进度款;
③ 工程完成到施工形象进度的 60%并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共同验收确认后 14 个日
历天内,业主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40%的进度款;
④ 工程完成到施工形象进度的 80%并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共同验收确认后 14 个日
历天内,业主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60%的进度款;
⑤ 工程全部完工并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共同验收确认后 14 个日历天内,业主支付
至合同价款的 75%的进度款;
① 工程全部完工、上报完整的经业主认可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14 个日历天内,业主支付
至合同价款的 80%;
② 工程实际竣工、竣工证书发出、分包商提交竣工图和其他一切有关资料、结算书签订
并提交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发票后 14 个日历天内,业主支付至结算总价 95%的进度款,
结算总价的 5%作为保修金;
③ 保修期开始起算后满两年、保修工作完成且经业主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及保修完成证
书发出后 14个日历天内,业主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全部保修金。
1) 约定收款单位名称为: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帐号为:,履约过程中不
得变更工程款结算帐号,收款单位名称须与签约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另行委托收款。
2) 每次付款前分包商必须按业主要求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发票。业主付至结算总
价的 95%时,分包商必须提供至结算总价的全额发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因此造
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商负责。如果分包商提供的发票被有关部门确认为虚假发票,分包商
必须向业主按票面金额数量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业主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1) 在分包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在
业主向分包商付款前,分包商应向业主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业主有权顺延
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 如供应商未按业主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业主有权停付进度款,
供应商不得有任何异议。
35.保函
履约保函
2
本工程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履约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具之日起至本工
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且本工程所在的整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
收备案并移交业主后第 28天。
预付款保函
本工程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为预付款与履约担保的差额。预付款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具之
日起至分包商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价值达到预付款之日届满。
38.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责任
分包商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向总承包商/业主提交《质量保修书》。
无论分包商是否、何时提交《质量保修书》,都不影响分包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起算
时间以及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分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质量保修书等的有关约定承担质量
保修责任。
分包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
分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总承包商有权责令分包商改正,并有权
要求分包商承担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业主确定,分包商无
异议),并由分包商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给业主、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承担
赔偿责任。业主有权从分包商的质量保修金或其他应付分包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违约金
和赔偿金,如保修金金额不足的,业主有权继续要求分包商承担(包括从其它应付分包商款
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分包商追偿)。
39.争议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一 种解决方式作为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第一种解决方式:各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定于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40.合同生效日期及合同份数
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3 份,双方各执 1 份,业主 1 份;副本 6 份,双方各执 1 份,业主 4
份。
合同附件
附件一:廉洁合作协议
业主: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2
总承包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商: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管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及业主经协商,就
《南昌万达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室外供电安装分包工程合同》(下称“合同”)签订本协议,并
作为三方共同遵守的廉洁行为准则。
一.业主、甲方责任
1.业主、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业主、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教育。
3.业主、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
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4.业主、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业主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
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5.业主、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业主、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
6.对于乙方举报业主、甲方人员违反廉洁规定的情况,业主、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
进行处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业主、甲方单位有关廉洁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
执行。
2.乙方不得宴请业主、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3.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业主、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
制止,并及时通报业主、甲方单位领导。
4.乙方有责任接受业主、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乙方人员有义务就业主、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业主、甲方单位领导举报;
如乙方向业主、甲方人员行贿,或业主、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未向业主、甲方
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赔偿由此给业主、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自愿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
100万元或按合同总价的 5%再让利(两者以高的为准),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处罚。
6.如因乙方或乙方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业主、甲方人员,业主、甲方(须经业主同意)有
权解除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业主、甲方造成的
损失。
甲方:乙方:业主: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日
附件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强化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促进各参建单位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内业资料以及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方面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确保本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等各项建
2
设目标的顺利实现,不断提升万达地产的品牌形象,结合万达集团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规章
制度,制定本工程管理条例,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一、工程例会制度
b) 开会时间:每周按既定时间召开,以【业主代表】通知为准。
c) 参加人员: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各承包商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d) 主持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部整理并经与会代表会签同时报送业
主。
e) 会议内容:汇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下周工作计划及有关工程现场事宜。
f) 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到会不得迟到,迟到者扣管理费 100元/人次,如有特殊情况不
能参加要提前向总监和业主代表请假获准并委派其它人参加,否则扣管理费 200 元/人
次。
g) 施工单位每周例会当日上午 10:00 前向监理呈交本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
划。
二、施工人员管理
b)施工现场严格划分生产区与生活区,生产区内不许施工人员住宿,严禁在楼内开火做
饭,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次。
3) 施工人员在现场不许赤身、穿拖鞋等,违者扣管理费 20元/人次。
4)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及挂牌上岗,管理人员佩戴统一
颜色安全帽,施工人员按工种佩戴其它颜色安全帽,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50 元/人
次。
5) 严禁酒后上岗,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元/人次。
6)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在开工前将上岗证交监理审核并提供复印件备
查,无上岗证者不准上岗,违者罚责任人 50元/人次。
7) 禁止在施工现场内随意便溺,必须到指定的楼内和楼外厕所,违者对于小便扣工程
管理费 200 元/人次,对于大便扣工程管理费 500 元/人次,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责
任区域内的施工单位分别承担。
8) 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50元/人次。
9) 工地现场不许随处乱扔烟头,作业区内禁止吸烟,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元/人次。
10)严禁在工地现场内进行打麻将等一系列游戏赌博活动,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 元/
人次。
11)教育职工讲文明懂礼貌,杜绝粗言秽语及其它不文明举动,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 元/人次;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并扣管理费 1000 元/次,
2
所在单位应将当事人调离本项目,情节严重者应交公安机关处理。
12)施工单位需教育好职工不得偷盗,发现一次,以前所有丢失物品均由该职工所在单
位赔偿。
1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各工种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
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准上岗,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工种。
14)多次不服从管理的有关人员由业主或监理通知对方单位进行更换;素质差的单位,
经多次帮助仍无提高时,正在或将要对本项目的质量、进度、现场文明等方面造成
严重问题时,请示建设单位领导劝其退出本项目施工。
15)所有施工单位由业主和监理全面协调。项目经理不服从协调者,以书面形式请其所
在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进行协调或更换。
三、施工现场管理
3) 施工中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本单位所负责施工区段的现场卫生以及因施工造成
的责任区域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必须做到随干随清,日干日清,违者扣工程管理
费 100元/处。
1) 楼内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准从楼上直接向楼下抛扔石块垃圾等,每天收工前将楼内
的垃圾统一收集并运到楼外指定堆放地点,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元/处次。
2) 安全网架设符合业主、监理的统一要求和规范要求,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200元/处。
3) 临时电架设要符合规范和规程要求,电门箱上锁,且要有专人负责,一机一闸一保护且
要有相应的配电系统图,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500元/处。
4) 严禁用自来水施工,违者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元/次。
5)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各主体承包单位要设置门卫,统一着装,不允许闲杂人员随便
进入工地,外来人员出入现场要登记,有专人接待,必须佩戴安全帽,违者罚管理费 50
元/次。
6) 工地必须按规定悬挂有关标识牌,如设置广告牌,必须经过业主同意,由业主统一安
排,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0元。
7) 楼梯口、电梯楼、预留洞口等易坠落部位要设围栏防护,否则扣除工管理费 100元/处。
8) 危险部位要设警示牌或警示灯,违者扣除工管理费 50元/处。
9) 施工现场生产区内不准晾晒衣服,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20元/件。
10)工地职工食堂应悬挂相关许可证,相关人员必须有身体健康证,否则不得进行生产和营
业,违者扣管理费 1000元。
11)厕所必须为水冲厕所,每日早晚各冲洗不得少于 1次,违者扣管理费 50元/次。
四、工程进度管理
2
1) 严格执行已经上报且经过监理、业主代表审核同意的进度计划,对于进度不执行建设单
位总进度,对后续工作产生影响的,扣罚管理费 1000元/次;
2) 按总进度计划各单位制定周作业计划,连续两周未完成周计划,影响到总工期时,按
《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3) 因劳动人员组织不力,工程材料以及施工机具设备、周转材料等组织不到位,而影响工
程进度或对其它施工单位的进度造成影响,扣罚管理费 1000元/次。
1) 必须按建设单位统一部署,确保外协单位及时进场,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对故意不执行
建设单位要求的单位扣罚管理费 2000元/次;
2) 必须按照业主的相关要求按时上报月进度报表等有关资料,违者扣罚管理费 100元/次。
五、工程质量检验管理
⑴原材料(构配件)检验管理
1) 原材料进场按工程进度必须提前两天向监理和业主申报材料进场计划,违者扣除工程管
理费 100元/次。
2) 原材料(构配件)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资料,质量证明资料必须由监理工程师、业主
代表认可,无证不准进场,违者将材料清除现场,并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0元/次。
3) 材料使用前,承包单位应填写建筑材料报验单,(附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报
监理公司审查,未经核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0 元/次,并拆
除擅自使用的材料。
⑵土建工程检验管理
1) 承包单位底线放完后,须报监理验收,未经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扣除工程管理费
500元/次。
2) 混凝土浇筑实行混凝土浇筑令制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浇筑,各道工序责任落实到
人,未经报批,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次。
3) 砼模板经拆除后,内墙、柱须标注平线,未标注平线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50元。
4) 承包单位在钢筋制作过程中,若发现钢筋有异常,须向监理单位汇报,若隐瞒不报而被
监理发现的,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 500元。
5) 钢筋制作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若有变动,须经设计、监理和业主同意,未经设计、监理
和业主同意而擅自变动的,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 500元。
6) 钢筋制作前,如需焊接必须做焊接试验,进口钢材须做化学分析。若未做此试验的,每
次扣除工程管理费 500元并作试验。
7) 钢筋绑扎、焊接,需符合规范要求。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而拒绝修改的,除按规定执行
外,每个焊点扣付工程管理费 100元,每个绑扎点扣付工程管理费 50元。
2
1) 经检查缺筋、锚固长度不够、保护层厚度不够或尺寸不对而不积极修改的每次扣除工程
管理费 100元。
2) 模板经检查发现接缝不严或固定不牢靠而不积极修改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200元。
3) 模板经检查标高不符合要求而不积极修改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元。
4) 模板表面油污较重污染钢筋的,经发现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50元。
5) 砼浇筑前须将砼配合比通知单、砼试配情况交监理审核,并且须经监理公司和业主签写
砼浇筑令,若未经业主和监理公司签字而浇筑砼,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0元。
6) 砼浇筑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施工,漏振和振捣不实而引起蜂窝麻面、孔洞、漏筋等现象,
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200元。
7) 砼浇筑厚度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超过规范允许偏差,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200元。
8) 施工缝留置必须按规范施工,对违规施工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200元。
9) 不需设置施工缝的,砼必须连续浇筑,杜绝冷缝现象。违者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500
元。
10)砼浇筑前应将柱根、墙根的砼表面浮浆及松动石子等杂物清除干净,若报验后发现有未
清除干净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元。
11)预留洞口漏设,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元。
12)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附分部、
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报监理单位。
13)前道工序不经验收,后道工序不得施工。如未经检查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则承包单
位必须无条件拆除擅自施工的部位,并扣工程管理费 500~1000元。
14)电、气焊应采取防火措施,下设接火盆,严禁火星四溅,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元/次。
15)在砌筑过程中,若砖、加气块未提前润水而上墙或砌筑砂浆强度不够,该部分墙需全部
拆除,并扣工程管理费 100元/处。
1) 砖、加气块墙砌筑时,若检查发现漏放或少放拉结筋,及存在其它质量通病而不积极修
改的,每处扣工程管理费 200元。
⑶给排水、通风空调工程检验管理
1) 施工必须遵照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及有关分规程规范和业主代表的相关要求进行,遵照工
程施工工序施工,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次。
2) 设备安装,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若设备基础复验未合格便进行设备就位加固,扣工程
管理费 200元/台件,并限期整改到满足要求为止。
3) 所有管材、钢材、主要阀门、部件、电焊条等到货后,必须进行材料报验,否则扣工程
管理费 200元/次。
2
4) 给水、中水、采暖、制冷、热水、消防、空调水等供水系统均按试压要求,严格作水压
试验,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次。
5) 阀门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水压试验,不经试压不准进行安装,违者扣工程管理
费 50元/个。
6) 在管道施工、设备安装时,不允许私自砸梁、凿洞等破坏主体结构的行为,违者扣工程
管理费 500元/次。
7) 设备、管道系统,主控阀门安装前,必须严格按规范规定施工。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200
元/个,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8) 地热施工必须按规范规定试压,如不试压扣工程管理费 100 元/户,并限期整改达到规
范要求为止。
9) 通风和空调管、管件制作,经检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而不积极整改,扣工程管理
费 500元/件,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10)各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前出现漏项工程,每项以该工程造价的 30%扣工程
管理费,并限期完成该漏项工程,至到满足要求为止。
11)排水管道没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做灌水、通水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扣
除工程管理费 100元/10M,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12)凡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焊缝,应在竣工图上标明位置、编号和焊工代号,违者扣工程
管理费 500元/焊缝,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⑷电气安装工程检验管理
1) 各专业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未经业主、设计单位和监理的认可,私自改变图纸
进行盲目施工,发现后除令其整改外,并扣工程管理费 1000元。
2) 设备安装:
①配电盘成套柜安装:盘柜安装工程施工应按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并做好安
装记录、试验记录,如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必须返工,如没有做好记录,必须补做
并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
②设备验收资料不全除补交外,扣工程管理费 1000元。
3) 母线安装(母线排和保护式母线):
①母线安装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和保管过程中有无腐蚀和损伤、裂纹等,并做好记录,
报送监理。如安装后发现上述情形之一者,扣付工程管理费 300元/处,并令其补救。
②母线及其金属构件应按施工规范安装。如发现不按规范施工,且不积极整改者,扣工
程管理费 500元/次。
4) 电缆敷设:
2
①电缆敷设与电缆头制作,应按图纸标注的路径和标高敷设,严格执行施工和验收规范
和各项规定,并做好安装记录。如发现不按规范施工且不积极整改者,除限期整改
外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次。
②工程验收时,应交齐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如在验收时缺少必要的文件资料,除应
补交外,扣工程管理费 1000元。
5) 配线工程
①明、暗配管应按施工规范的各项标准实施。施工人员认真检查,管线敷设后发现违反
规范标准,除限期整改外,根据情节扣工程管理费 50~300元/处。
②预埋管除按规范施工外,应按要求做好隐蔽记录并做好工程报验单提交监理,经检查
合格后才能隐蔽,如未报验、检查就隐蔽,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次。
③管内穿线后必须做绝缘电阻测试并做好记录,报监理验核,否则不准安装,扣工程管
理费 500元。
1) 桥架安装
①桥架进场后,应通知监理、业主对桥架进行外观检查,未经监理验核,不准安装。违
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
②桥架安装必须按施工设计图纸标注标高和路径施工,如因与其它专业有冲突时,需通
知业主专业负责人,设计院和监理确定方案后,接到技术联系单方可施工。如发现
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纸安装,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并令其调整。
2) 开关和插座安装
开关插座位置及标高必须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及规范的评定标准。如超出标准,且不积极整改
者,视数量和程度扣工程管理费 50~500元/处,并令其调整。
3) 电梯电气装置安装
①在电梯安装前提交各种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业主和监理确认后,方可安装。未经
确认即行安装,扣工程管理费 1000元。
②电梯进场后业主、供货单位、监理及安装施工单位共同安装箱明细单开箱检查,四方
认定无误,方可安装。不按上述程序办理即开始安装,扣工程管理费 1000元。
4) 电梯安装施工必须有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资质证明,没有资质证明的单位,不准进场施
工安装。
5) 动力箱、照明配电箱:动力、照明箱应按设计图纸安装。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纸和规范
安装,发现后通知整改而不彻底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个。
⑸内外装饰工程检验管理
1) 装饰材料实行报送“封样”制度,进场材料必须符合“封样”产品的质量标准,否则不
2
得使用并扣管理费 500元/次;
2) 内外墙装饰材料报验、工程报验不及时每次扣管理费 200元。
3) 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业主的要求进行施工,违反验评标准施工不积极整改的扣管理
费 200元/处。
⑹防水和保温隔热施工管理
1) 防水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材料规范的要求,进场时必须报监理验核并附质量证明文
件和复试报告,否则不得使用并扣管理费 500元;
1) 防水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队伍必须是专业防
水队伍,施工中对其基层处理、搭接、边角处理、管根和泛水等细部处理、防水厚度等
要认真细致,防水完成后要按照要求进行蓄水试验,每道工序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报监
理公司核查,若经监理公司检查发现渗漏,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处。
2) 保温隔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材料进场必须报监理验核并附质量证明文件
(和复试报告),否则不得使用并扣管理费 500元;
3) 保温隔热施工必须按照施工规范(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中对基层交验、拼接、
粘贴、锚固、加强网布设置、聚合物砂浆施工、门窗缝隙的发泡和打胶等要认真细致进
行,每道工序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核查,若经监理公司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
标准,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处。
⑺样板施工制度
所有的分项工程必须事先进行样板施工,对不进行样板施工的,或样板施工验收不合格
而擅自进行施工的,且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将扣罚管理费 1000元。
⑻成品保护管理
杜绝野蛮操作,做好对本单位和兄弟单位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对保护不好者除对
被破坏的成品、半成品恢复外,视情节轻重扣责任单位管理费 100~500 元/处及所造成的全
部损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工程内业资料管理
1) 工程内业资料按照“同步、齐全、真实”的原则进行,违反上述原则之一,扣罚管理
费 200元/次;
2) 施工过程中各类内页资料如工程档案、安全内页、工程签证资料、工程日志、照录相
声光资料等和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必须按照业主、监理和相关档案编制要求及时进行收集
整理,分类归档,分盒保存,按时报送有关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扣管理费 500 元/次;经
业主、监理检查不到位,除限期整改外扣管理费 200元/次。
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2
1) 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组织各
项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各项安全操作制度,制定并执行相关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对各类职工认真作好各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对本单位和兄弟单位施工人
员安全保护,原则上不进行立体交叉作业,当必须进行时,按上保护下的原则进行工作,违
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或疏忽管理造成重伤事故以上的扣管理费 10000 元/次;造成轻伤事
故的扣 1000元/次。
1) 文明施工方面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业主、监理的统一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统筹管理,
生产作业区域内要做到工完场清、日干日清;材料区域内要做到各类材料堆放整齐,现场和
谐美观不凌乱,标示牌清晰式样统一;外脚手架、安全网色泽统一,系挂整齐、美观、牢
固;生活区域内道路清洁、平整,暂舍卫生清洁、通风采光良好,各类生活设施、用品归放
整齐等等,违反上述规定扣管理费 100元/处。
八、检查方法、时间:
1) 监理公司作为本工程管理规定的监督执行人,负责每日做好巡视检查及记录工作,发
现有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即可以按章处理,每周工程例会前进行总结汇总并将处理单证上
报业主代表;
2) 业主代表定期组织监理公司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或组织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进行
联检,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情况通报;
3) 本工程管理条例要求所有进场施工单位全力配合、严格执行,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
业主代表、监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
门检查提出批评的,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若对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或记录不良行为
的,在加重处罚的基础上再次重罚。
4) 以上规定未尽之处,随工程推进由业主组织进行修改和完善。
附件三:现场签证工作指引
一、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1现场签证范围
项目施工过程中,凡发生可能引起合同额变化,且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的事项。
2现场签证执行原则
项目公司各部门发放的文件必须通过工程部转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文件必须通过
工程部转交所属项目公司相关部门。
严禁事后补办。
必须有齐备、有效的原件作为办理现场签证的依据。
工程合同中应约定现场签证的工作流程及有效签发人。
3现场签证分类
2
正常类:可做到事前控制,能做到“先估价后施工”。
特急类:不能做到事情控制,同时又必须立即执行,而且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现场签证。特急
类现场签证由项目公司工程副总经理界定。
4现场签证审批
金额(万元) 有效签字人 最终审批人
金额<2 项目公司工程副总/工程组组长
2≤金额<10 项目公司总经理
10≤金额<100 成本控制部分管副总经理
100≤金额<500 成本控制部总经理
500≤金额<1000 商业地产总裁
金额≥1000
发起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工程部→
成本部→成本副总→工程副总/工程组组
长→项目公司总经理→成本控制部项目经
理→成本控制部分管副总经理→成本控制
部总经理→分管项目副总裁→分管成本副
总裁→商业地产总裁→成本管理中心总经
理→集团总裁
集团总裁
注:金额是指按合同约定的单项签证的总金额。
5招商引起的变更签证管理
适用范围在第二版施工图发出后(招商落位、各待定业态技术条件确定),因招商变化对设计图纸或工
程现状提出的变更签证事项。
执行原则
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和《现场签证管理》原则执行;
审批表单为《商管系统设计变更审批单》。(成表 2)
管控要点
商管总部招商中心经办人完成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建立相关台帐并存档;
经办人必须在《商管系统设计变更审批单》中第一栏中详细写明“变更原因”、“变更范围”、
“变更内容”,若有图纸须附图说明。完成审批后将变更转交项目公司设计部或工程部,项目公司完成
设计变更的其他审批手续。如商管系统未完成《商管系统设计变更审批单》,仅通过口头或者通知单形
式要求项目公司进行变更的,项目公司有权拒绝进行设计变更。审批完成后应将所有资料发给商管系统
经办人一份存档;
在商管系统完成了《商管系统设计变更审批单》后,项目公司应及时进行实施,产生的费用由项目
公司承担<2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管承担;
项目公司审批必须经过工程部、设计部、成本控制部审批,并由相应副总签字确认。工程部必须描
述该设计变更部位的现状(如:是否已按原设计图纸实施完毕、部分实施或未实施)、分析该设计变更对
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影响;设计部对变更是否能实施进行审批;成本控制部估算费用(费用包括实施设计变
更本身发生的费用、返工发生的费用、造成相关专业调整所发生的费用等),并明确费用承担单位;
项目公司最终审批必须有总经理签字确认。
审批权限
金额(万元) 有效签字人 最终审批人
金额<2 项目公司工程副总/组长
2≤金额<10 项目公司总经理
10≤金额<100
商管公司经办人→商管公司总经理→区域商管
总经理→项目公司规划副总→项目公司成本副
总→项目公司工程副总/组长→项目公司总经理 成本控制部分管副总经理
2
100≤金额<500 成本控制部总经理
500≤金额<1000 商业地产总裁
金额≥1000
→分管商管副总裁→规划院分管副院长、院长
→成本控制部项目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成本
控制部总经理→分管规划副总裁→分管项目副
总裁→分管成本副总裁→商业地产总裁→成本
管理中心总经理→集团总裁
集团总裁
二、现场签证工作指引
1正常类现场签证办理要点
发起单位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简称《确认单》)(成表 1)第一栏,描述签证原因、
签证内容(需注明施工方法、部位、工程量、工日、造价等)和现状。附带图纸、照片、监理旁站记录、
合同约定等附件。
监理单位对《确认单》进行审核后,发起单位送达项目公司工程部。如无法用图纸明确计量或是隐蔽
工程等,监理单位通知工程部和成本控制部现场审核。
工程部对签证原因、签证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填写《审批单》(简称《审批单》),交成
本控制部。
成本控制部审核意见应明确计算依据、过程和结论。
工程部完成《审批单》(成表 2)的内部审批后填写《确认单》第二栏,项目公司代表(工程副总、成
本副总)签发,施工单位签收执行。工程部和监理单位跟踪监督执行。
现场签证的内容执行完毕后 7 日内,施工单位填写《确认单》第三栏中的实施情况,报监理单位与工
程部确认,并于 10日内将上述相关资料报送至项目公司成本控制部。
成本控制部填写签证结算金额,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2特急类现场签证办理流程要点
发起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公司)口头通知工程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作相应的原始资料记录。
施工单位得到工程副总口头或其他方式认可后即可开展工作,事件发生 24 小时内项目公司工程部、
成本控制部及监理单位确认现场事实。
办理流程同正常类现场签证。
3现场签证办理的要求
办理时间:项目公司:5个工作日;成本控制部:5个工作日。
现场签证实施后,项目公司工程部、成本控制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须在 10 日内进行确认,未经
确认的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考虑(此条款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工程结算以《确认单》的实施最终确认为准。
各方最终的签批人应为合同规定的业主代表、承包商代表和总监。
对于应上报股份公司审批的现场签证,应报齐所需的签证原因、依据、工程量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
组价明细及依据。
4附表
《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
《现场签证审批单》
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成表 1)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2
发起单位
签证名称
签证编号 签证类型
第一栏
联系事项及原因
经办人发起单位代表日期
监理单位审核 工程部签收
通知事项说明
经办人建设单位代表(工程副总、成本副总)
第二栏
施工单位签收 监理单位签收
签证实施情况说明
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日期:
监理意见
经办人:
总监:日期:
建设单位工程部确认
经办人:部门经理:
工程副总:日期:
成本部复核意见
成本部经办人:部门经理:成本副总:日期:
工程组组长意见:
项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意见:
第三栏
双方确认的签证金额
建设单位代表(盖章)施工单位代表(盖章)
说明:本表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和成本部各留存一份原件。
现场签证审批单(成表 2)
2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签证名称 编号
实施单位 类型
签
证
内
容
内容
工程部经办人:部门经理:工程副总:日期:
成本控制部
成本部经办人:部门经理:日期:
成本副总
工程组组长
项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项目公司总经理
审
批
会
签
栏
成本控制部
说明:本表项目工程部和成本控制部各留存一份原件。
2
附件四:设计变更管理原则
1. 总则
在项目施工图发出后,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对设计图纸做出的变更,统称“设计变
更”,包括设计修改、设计补充。
因各类原因导致项目签批图纸及指标变化,参见第三节 条上报审批。
相关部门,如商管总部、酒店公司等部门发出的设计修改要求,各自按照制度要求的审批流
程完成设计变更申报、审批,审批通过的变更事项,移交项目公司发起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1. 设计变更分类
设计变更分为一类设计变更及二类设计变更。
一类设计变更:包括规划指标、建筑方案、功能布局、面积指标、重大效果等的设计变更,
以及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如与主力店的合作纠纷、可能导致购房业主法律纠纷)的设计变更。
二类设计变更:一类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售楼协议文件、设计图纸错
误(错、漏、碰、缺)、配合施工需要、配合设计优化、业态对接和专项设计分步实施、配合商家进
场造成的设计修改或补充事项等。
2. 设计变更办理时间
设计变更实施前,项目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办理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对需审批
的各类设计变更,项目公司审批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各部门审批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实行一单一
算,严禁事后补办。
在紧急情况下(由项目公司设计、工程副总经理判断),对于不影响建筑质量和验收的二类设
计变更,根据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在完成《设计变更审批单》,知会设计单位后,开发设计部编写
《设计变更通知单》一式三份,开发设计部、成本控制部、施工单位各一份原件,工程(配套)部、
监理单位留复印件。如果相关施工单位多于一家,则原件也需多出相应份数。施工单位接到《设计
变更通知单》后可立即组织施工。
设计变更实施后,工程(配套)部、成本控制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对每月 25日前已实施完
毕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在设计变更实施完毕的 7 天内,施工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确认单》,10 日
内将该单及相关资料送至项目公司成本控制部。否则,结算时不予确认该部分增加的款项,若为减
少的款项则双倍扣除。对于增加工程成本的设计变更,如果未经确认,在工程结算时将不予考虑;
对于降低工程成本的设计变更,如果施工单位不配合确认工作,由监理单位及项目公司共同确认后
生效,将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
1. 设计变更办理程序
发起变更:设计变更发起单位或部门(项目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填写
《工程联系单(变更)》,通知工程(配套)部。
变更影响评估:项目公司工程(配套)部相关专业工程师在《工程联系单(变更)》上描述该设
计变更部位的现状(是否已按原设计图纸实施完毕、部分实施或未实施)、分析该设计变更对工程质
2
量和进度的影响后,提交开发设计部,工程(配套)部留存复印件。
变更审批会签:开发设计部经办人负责办理变更的审批会签。开发设计部根据工程(配套)部
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变更)》,如变更可行,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按照“设计变更审批流
程”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审批:工程(配套)部负责填写工程意见,成本控制部根据设计变更的内
容估算成本变化。《设计变更审批单》通过审批后,开发设计部留存一份原件,成本控制部留存复
印件。
设计变更通知实施:设计变更审批通过后,开发设计部通知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变更审批
单》中关于设计变更的要求,完成《设计变更通知单》一式三份,经规划副总经理进行确认、工程
副总签字后,开发设计部负责下发,开发设计部、成本控制部、施工单位各一份原件,并报规划院
和成本控制部备案。工程(配套)部、监理公司留复印件。当《设计变更通知单》如果由开发设计部
编制时,按照附件的标准表格填报后,按照上述流程执行。
设计变更实施确认:设计变更实施完毕,施工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确认单》一式二份,写明
其实施情况,监理和工程(配套)部对表单中的事实进行确认,成本控制部对表单中的费用进行确
认。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公司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一般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签字确认
后,成本控制部、工程(配套)部、施工单位、各一份原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开发设计
部、监理公司留复印件。无论有无发生,每份设计变更通知单均必须经确认。
结算以《设计变更确认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相应的变更图纸作为依据。
开发设计部负责对《设计变更审批单》、《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编号,两个表单为同一编
号,编号方法为:在设计变更归属的设计合同的编号后加“—bg—xxx”(xxx为序号)。
成本控制部负责对《设计变更确认单》进行编号,编号方法为:在设计变更归属的工程承包
合同的编号后加“—bg—xxx”(xxx为序号)。
若涉及到已发布广告宣传、已签订售楼协议的规划及建筑设计变更,应首先通知营销部,并
由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评估后,再决定是否进行设计变更。售楼协议引起的设计变更引起成本增
加时,项目公司必须在办理设计变更之前同客户签订费用承担协议。
1. 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规划院管控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类型 设计中心管控职责范围的物业类型
金额(万元)
最终审批人 审批流程 最终审批人 审批流程
金额<2
项目公司
规 划 副 总 ( 组
长)
项目公司
规划副总
2≤金额<10
项目公司
总经理
项目公司
总经理
二
类
设
计
变
更
10≤金额<100
成本控制部
分管副总经理
项目公司设计部-成
本部-工程副总(组
长)-规划副总(组
长)-成本副总-项目
公司总经理-规划院
项目负责人、主管所
成本控制部
分管副总经理
项目公司设计部-成
本部-工程副总(组
长)-规划副总(组
长)-成本副总-项
目公司总经理-设计
中心业务负责人、
2
一类设计变更金额
<100
成本控制部
分管副总经理
成本控制部
分管副总经理
100≤金额<500
成本控制部
总经理
成本控制部
总经理
500≤金额<1000 商业地产总裁 商业地产总裁
金额≥1000 集团总裁
长、副院长、院长-
成本控制部项目经
理、分管副总-成本
控制部总经理-分管
规划、项目及成本副
总裁-商业地产总裁
—成本管理中心总经
理—集团总裁
集团总裁
总经理-成本控制部
项目经理、分管副
总-成本控制部总经
理-分管规划、项目
及成本副总裁-商业
地产总裁—成本管
理中心总经理—集
团总裁
工程联系单(变更)
编号:
工程名称
发出单位
变更名称
联系事项及内容:
经办人:负责人:日期:
2
专业工程师意见(描述设计变更部位的现状:按原设计图纸实施完毕、部分实施、未实施;分析该设计
变更对工程质量及工期的影响)
相关专业工程师(签名):
工程(配套)部经理:日期:
工程(配套)部签收:日期:
说明:本表作为《设计变更审批表》审批的支持文件。
设计变更审批单
工程名称
变更名称 设计变更编号
归属设计合同名
称及编号
归属设计图
纸编号
设计变更分类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
提出部门
变更原因及变更意向:(开发设计部填写,变更意向可附图纸说明)
内容:1.变更提出人,变更原因及理由;变更实施前情况;
2.变更内容需注明施工方法、工程量、工日、部位等;
3.若无法确定具体工程量,则应说清变更的具体事件。
经办人:部门经理:设计副总:日期:
2
工程(配套)部意见:
经办人:部门经理:工程副总:日期:
成本部意见:(增加/减少) 万元,费用应由 承担
经办人:部门经理:成本副总:日期:
设计部意见:
项目公司领导审批 (第一类设计变更由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审批,
工程组组长及规划组组长必须签字))
商业/文旅规划院审批
成本控制部审批
注:此表单的审批按设计变更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设计变更通知单
工程名称
设计变更名称 设计变更编号
归属设计合同
名称及编号
归属设计图纸编号
2
变
更
内
容
(文字或图纸,可附页)
专
业
工
程
师
会
签
设计副总经理意见
工程副总经理意见
签发人(日期):
接收人签字(日期):
说明:
1、本表用于开发设计部编制《设计变更通知单》的情况,此情况不需编制《设计修改意向单》;
2、当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通知单》时,不用此表,设计、工程副总经理在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
更通知单》上签署确认意见,开发设计部在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上编号。
设计变更确认单
工程名称
设计变更名称 设计变更编号
2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合同编号
设计变更确认单
编号
费用承担单位
设计变更实施情况:(发生设计变更的单位工程名称及部位,实施的时间及质量等,实施工作描述,工
程量及变更报价。需注明是增加或减少造价,及可能导致的费用分担。可附页)
施工单位经办人:负责人:日期:
监理单位确认的情况:(工期、质量、工程量等,可附页)
经办人:总监或代表:日期:
建设单位工程(配套)部确认的情况:
经办人:部门经理:工程副总:日期:
成本控制部复核意见:
经办人:部门经理:成本副总:日期:
工程组组长意见:
双方确认的增加或减少的变更金额及费用分摊方案:
建设单位负责人:日期:
施工单位(章)
施工单位乙方代表:日期:
附件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规范和加强【南昌万达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室外供电安装】工程(下称“工程”)建筑施
工安全管理,防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工程施工安全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2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万达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现由【南昌万
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业主”)鉴证,【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总承包商”)
与【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分包商”)签署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
分包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及考核办法。
一、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分包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分包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包商指定的项目经
理为分包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责任期间为开工至工程所在【南昌万达城持有
一期酒店群】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移交业主之日。
责任期间内分包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调整的,其继任者接替作为责任人,安全管理
责任随责任人变动而转移。
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范围,包括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商负责施工和负责管理的全部工程范
围。
二、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
1、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承担分包合同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部管理责任。
2、应制订和遵守符合国家和地方所有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现场安全管
理制度、总承包商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业主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大连万达商业地
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安
全管理制度和标准。
3、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
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4、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符合工程
要求等级的施工承包资质,并保证责任期间内持续有效。
5、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6、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按照有
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制定和健全满足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投入合理的安全管理资金,专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技术措施
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与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
测、检测、论证等,不得挪作他用。
9、施工作业应做到(包括但不限于):
(1)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
业。
(2)施工组织设计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应当
提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组织专家论证。
2
(3)施工前技术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4)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
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按
照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
施;施工暂停期间,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6)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
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
员工集体宿舍。
(7)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
有产品合格证。
(8)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9)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
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0)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
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
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1)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
操作的危害。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使用。
(13)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所在【南昌万达城持有
一期酒店群】整体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证日或大商业移交(住宅入伙)日两者晚到者为止。
(14)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
范》(GB50720-2011)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15)严格执行当地政府法规规定需要达到的相关标准。
11、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建立完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台账,及时整改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分包商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而被总承包商或业主检查出安全隐患,总承包商
或业主将向分包商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根据安全隐患的不同等级对分包商进行不同程度的处
罚。
安全隐患判定规则:
(一)安全隐患分为四级:1、特别重大安全隐患。2、重大安全隐患。3、较大安全隐患。4、一
般安全隐患。
(二)隐患升级原则:存在 5 处一般安全隐患升级为较大安全隐患,5 处较大安全隐患升级为重大
安全隐患,5处重大安全隐患升级为特别重大安全隐患。
2
特 别
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电缆、电线 √
外墙、管道
保温材料
√
工程实
体建筑
用材 装饰装修材
料
选用产品不满足业主、设计及合同要求或现场
燃烧实测不符合要求
√
安全网 √工地周
转材料 冬季保温材
料
现场燃烧实测和材料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材料为
阻燃材料 √
未设置 √施工现场临
时消防车通
道
堆放物料占用,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作
业要求
√
未设置 √
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 √
进水干管直径小于 100mm √
24 米以上的建筑未设置直径大于 100mm 的消防
竖管
√
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拆除或者停用
临时消防供水系统
√
消火栓、消防泵房、竖管无冬季防冻保温措施
(如需要)
√
临时消防管
网
两个相邻消火栓间距大于 60 米(相邻消火栓间
距每增加 10%,隐患等级提升一级)
√
临时消
防设施
手提式灭火
器配备
地下室重点防火部位少于 2组 √
地上重点防火部位少于 1组 √
现场可燃材料库房少于 1组 √
工程实体内明火作业部位少于 1组 √
手推式灭火
设备
地下室每个重点防火部位少于 1组
实施电气焊未按要求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
电气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1人标准) √
动火管
理
现场动火作业无旁站看火人员、无灭火器、接火盆等防护措施 √
现场动火作业区域距易燃可燃材料区<10m √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或堆放处距离工程实体<10m √
无方案或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 √
非多级配电、逐级保护 √
配电箱和开关箱非“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
临时用
电
在建工程的外侧与高压线的距离小于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且
无可靠的防护措施
√
未进行检测、验收而投入使用 √
施工升降机防护门 10%以内未设置或常开(每增加 10%,安全隐
患提升一级)
√
塔吊、
施工升
降机、
吊篮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1人标准) √
无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未按方案实施 √
未进行位移和沉降观测 √
基基坑
支护
基坑周边堆料距坑边距离<设计规定 √
无方案 √
脚手架
安全网非阻燃材料 √
2
剪刀撑搭设情况、与建筑物拉接不符合方案 √
方案未按规定编制与审批,高支模、大跨度模板方案未按规定
组织专家论证
√模模板
工程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剪刀撑搭设情况、自由端高度等不符合方
案的要求
√
作业面临边防护未同步(防护缺少 20 米以内为一般,缺少长度
每增加 10米,安全隐患等级升 1级)
√
“四口”无防护措施 √
安全防
护
“五临边”无防护措施 √
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
擅自施工
√
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上岗证过期(1人标准) √
施工安
全行为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
未审批或未组织专家论证
√
建筑拆除施工单位无资质,未编制方案 √
安全隐患处罚规定:
序
号
安全隐
患等级
下发《整改通知书》累
计次数
处罚规定
1 特 别 重
大 安 全
隐患
1 在发现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5万元人民币
2 在第 2次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10万元人民币
3次或超过 3次
在第 3次或 3次以上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20万
元人民币
1 在发现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2万元人民币
2 在第 2次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5万元人民币
2
重 大 安
全隐患
3次或超过 3次
在第 3次或 3次以上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10万
元人民币
被下发 1 次,在限定期
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在发现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1万元人民币
年度同一问题被下发 2
次,在限定期限整改后
仍不合格的
在第 2次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2万元人民币
3
较 大 安
全隐患
年度同一问题被下发 3
次或 3 次以上,在限定
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在第 3 次或 3 次以上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5 万
元人民币
被下发 1 次,在限定期
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在限期整改完成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1仟元人民币
年度同一问题被下发 2
次,在限定期限整改后
仍不合格的
在限期整改完成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2仟元人民币
4
一 般 安
全隐患
年度同一问题被下发 3
次或 3 次以上,在限定
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在限期整改完成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5仟元人民币
12、分包商应避免火灾事故的出现,一旦出现火灾事故,根据火灾事故分类对分包商进行不同
程度的处罚。
2
火灾事故分类:
序号 火灾等级 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对业主的影响
1 一级火灾事故
轻伤 7 人以上(含 7 人),无重伤及死亡;直接财产损失 300万元—500 万元(含 300
万元);发生火灾事故或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给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品
牌、声誉造成特别恶劣影响。
2 二级火灾事故
轻伤 6 人以上(含 6 人);直接财产损失 100 万元—300 万元(含 100 万元);发生火
灾事故或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给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声誉造成
恶劣影响。
3 三级火灾事故
轻伤 5 人以上(含 5 人);直接财产损失 50 万元—100 万元(含 50 万元);发生火灾
事故或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给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声誉造成较
大影响。
4 四级火灾事故
轻伤 4人以上(含 4 人);直接财产损失 10 万元—50万元(含 10 万元);发生火灾事
故或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给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声誉造成较大
影响。
5 五级火灾事故
轻伤 3 人以上(含 3 人);直接财产损失小于 10 万元;发生火灾事故或事故发生后
处理不当,给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声誉造成较大影响。
㈠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
员伤亡列入火灾伤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七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㈡火灾财产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
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火灾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火灾
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之
后所支出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和火灾间接财产
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㈢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由责任单位赔偿对业主造成的各类
损失,并在火灾施工发生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50万元人民币。
火灾事故处罚规定:
序号 火灾等级 处罚规定
1 一级火灾事故
赔偿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并在火灾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25-30万元人民币
2 二级火灾事故
赔偿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并在火灾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20-25万元人民币
3 三级火灾事故
赔偿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并在火灾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15-20万元人民币
4 四级火灾事故
赔偿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并在火灾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10-15万元人民币
五级火灾事
赔偿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并在火灾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2-10万元人民币
5
瞒报一、二级火灾(火情)
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在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40万元人民币
6 瞒报三、四、五级火灾事故 在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 30万元人民币
2
13、每季度至少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 1 次综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
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4、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
分级 预案 演练频率
第 1级 火灾、疏散逃生;2)触电突发事件;3)电梯、吊篮事故。 每季度 1次
第 2级
深基坑、塔吊、整体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坍塌;2)高处坠落事故;
地震等自然灾害食物中毒;4)房屋拆除事故;
2. 锅炉、压力管道等安全事故;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
7)恐怖袭击事件。
半年一次
第 3级
1) 建筑质量安全事故;2)突发性停电事故;3)中暑疾病;
4)环境污染事故;5)道路管线事故;6)车辆伤害;
7) 其它不可抗拒的人员和财产受到伤害和损失的事件等突发事件。
一年 1次
15、接受并配合总承包商及业主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如实向总承
包商及业主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6、建立安全管理考核和奖惩细则。
17、每半月向总承包商提交检查记录,业主抽查。
三、安全管理控制指标
1、杜绝因分包商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指发生 1 人(含)以上死亡或责任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 100万元(含)以上的);
2、杜绝因分包商施工现场安全原因导致的现场整体停工 7天(含)以上;
3、控制现场发生人员重伤率 ‰以内(以本分包工程全部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为基数);
4、总承包商、业主或当地政府部门指出的施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完成率达到 100%;
5、分包施工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率达 100%;
6、预算安全管理资金投入率达 100%;
7、开工前投保完成现场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四、处罚措施
1、责任期间发生突破第三条第 1、2 项控制指标情况的,业主有权每次在当期的工程款中扣罚
20万元人民币;
2、责任期间发生突破第三条第 3、4 项控制指标情况的,业主有权每次在当期的工程款中扣罚
5万元人民币;
3、责任期间发生突破第三条控制指标第 5~7 项情况的,业主有权每次在当期的工程款中扣罚
2万元人民币;
4、责任期间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分包应赔偿由此造成业主、总承包商的各项损失,业主/
总承包商有权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五、其他事项
2
1、分包商按照本责任书承担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不影响分包合同的履行。
2、本责任书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3、本责任书经总承包商、分包商盖章并由业主加签后生效,本责任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总承包商(签章):
分包商(签章):
业主(签章):
日期:
附件 6
消防安全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2011 年消防安全材料设备清单及使用技术要求》中一、二级材料设备使用的管
控,该清单中三级材料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现行制度管控,管控分级主要依据消防防控程度划分。
表 1材料设备管控级别分类表
管控
分级
分类 明细
管控
流程
审批流程
材料类
挤塑聚苯板(B1 级)、岩棉、玻璃棉、
纸面石膏板、酒店地毯、院线地毯、橡
塑绝热保温材料(B1 级)、电线电缆、
母线槽
流程 1
由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工
程副总、总经理顺序审批
一级
设备类
低压断路器、变压器、发电机组、漏电
监控系统、应急电源 EPS、双电源互投开
关 ATS、线型感温探测器、消防报警设备
流程 2
由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工
程副总、总经理顺序审批
材料类
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工
程灯具(LED 灯)、工程灯具(普通
灯)、院线座椅
流程 1
由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工
程副总顺序审批。
二级
设备类 开关插座、燃气炉、燃气热水器、浴霸 流程 2
由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工
程副总顺序审批。
1.管控流程
一、二级材料管控流程——流程 1:
第一步材料进场报验
材料设备进场后,由项目公司工程(配套)部组织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员共同验
收,签署验收单(附表一)。
第二步材料见证取样见证取样仅限于材料类,不含设备类。
取样已签署报验单的材料,由项目公司工程(配套)部组织专业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附表
二),施工单位技术员按照国家规范按批次和数量抽样送检。
2
第三步样品送检样品送检仅限于材料类,不含设备类。
样品送检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和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所在地如在省会城市,必须送至省级检测机构检
测,项目所在地如在其他城市,必须送到有权威资质的市级检测机构检测。
第四步材料使用审批送检样品复试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项
目公司审批后方可使用,审批人员由材料管控级别确定(附表三)。
一、二级设备管控流程——流程 2:
第一步设备进场报验
设备进场后,由项目公司工程(配套)部组织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员共同验收,签
署验收单(附表一)。
第二步设备使用审批
报验审批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公司审批后方可使用,审批人员由设备管
控级别确定(附表三)。
2.罚则:
违反管控流程的处罚原则违反上述管控流程的进场材料设备,除需现场重新见证取样复检
完成以上流程外,处罚如下:
1)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
2)监理单位:更换监理总监。
3)项目公司:发管理通报。
材料设备复检不合格的处罚原则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复检不合格,对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处罚
如下:
1)进场材料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退货;二次进场验收仍不合格的,应立即退货,按照合同约定对材料
设备供应商处罚。
2)见证取样复检结果不合格,加倍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应立即退货,并终止合同。
3)发生上述情况,建议将该供方列入不合格供方的,由项目公司、质量监管部提出方案,上报股份公司
成本控制部审核,报集团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发现代签字现象处罚如下:
1)对施工单位,发现一次代签,更换施工单位项目部当事责任人;二次代签,更换项目经理。对监理单
位,发现一次代签,更换
监理单位项目部当事责任人;二次代签,更换项目部总监。发生上述情况,建议将该合作方列入不合格
供方的,由项目公司、质量监管部提出方案,上报股份公司成本控制部审核,报集团招标领导小组批
准。
2)对项目公司,发现一次代签,下发管理警告;二次代签,下发管理通报;三次代签,质量监管部对代
签人和被代签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建议,报股份公司批准。
附表一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
第二步
设备使用审批 填写
附表三
2
项目名称 总承包单位
材料名称 供应商 进场时间
采购方式 □甲供□三方合同□其他 收料单位
验收记录
(数量、质量是
否满足要求)
经办人:年月日
供应商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收料单位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总承包单位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工程师:年月日
项目公司工程
(配套)部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工程部经理:年月日
注:本表格一式五份,各方签字后生效,供应商、收料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工程
(配套)部各存留一份。
附表二
消防安全材料进场抽样见证记录
2
项目名称 总承包单位
材料名称 供应商 进场时间
采购方式 □甲供□三方合同□其他 收料单位
验收记录
(数量、质量是
否满足要求)
经办人:年月日
供应商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收料单位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总承包单位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工程师:年月日
项目公司工程
(配套)部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工程部经理:年月日
注:本表格一式五份,各方签字后生效,供应商、收料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工程
(配套)部各存留一份。
附表三
消防安全材料及设备使用审批表
2
单位工程名称:编号:
附件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业主(全称):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申请)
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审核)
监理工程师:总监:
项目公司
(审批)
工程部经理:工程副总:
工程组组长:总经理:
备注:
根据消防防控程度,按管控级别分级,一、二级材料重点管控,其它材料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及股份
公司现行制度管控。
一级管控共 17 种,材料:挤塑聚苯板(B1 级)、岩棉、玻璃棉、纸面石膏板、酒店地毯、院线地毯、
橡塑绝热保温材料(B1级)、电线电缆、母线槽;设
备:低压断路器、变压器、发电机组、漏电监控系统、应急电源 EPS、双电源互投开关 ATS、线型感温探
测器、消防报警设备。
由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工程副总、总经理顺序审批。
二级管控共 9 种,材料: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工程灯具(LED 灯)、工程灯具(普通
灯)、院线座椅;设备:开关插座、燃气炉、燃气热水器、浴霸。
由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工程副总顺序审批。
材料设备名称:使用部位: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编号:现场复试报告编号: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各存留一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并
经项目公司审批后生效。
2
总承包商(全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商(全称):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南昌万达城】项目(下称“整体工程”)【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室外供电安装】工
程(下称“本工程”)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协商一致,就《【南
昌万达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室外供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下称“合同”)签订本工程质量
保修书。
一、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
案且移交给业主之日(以其中较晚时间为准)起算。
本工程的保修期不少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保修书约定
的质量保修期,其中:
1、本工程整体及未做特别规定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 2年;
2、外墙保温及防水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5年。
3、钢化玻璃的自爆率(5年内)应控制在 3‰以内。
上述质量保修期乃就本工程整体而言,若合同文件或政府有关法则等内对工程整体和/或个别工
作或物料有更长的保修期规定,则保修期结束后并不会解除分包商按该等文件或法则所须承担的个
别保修责任,分包商以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若存在维修,则每个维修项目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业主
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若某个维修项目进行过多次维修,则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最后一次
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
二、保修范围
本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包括分包商根据合同约定设计、施工的全部工程项目和供应的全部物
料。
三、质量保修责任
1.保修费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由分包商免费予以保修,保修费用由分包商承
担。
2.分包商提供 24 小时有专人接听的维修服务电话(联系电话:【】,联系人:【】),随时接
听业主电话、并负责协调解决各种突发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
3.保修处理时限:
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正常
使用的抢修情况,分包商承诺在业主/总承包商通知后 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 6小时内完成维修。
发生其他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商在接到业主/总承包商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
修。
其他情况下,分包商须在业主/总承包商通知后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二日(48 小时)内完
2
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4.分包商必须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前对本工程进行一次由业主(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商管公司)
/总承包商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参与的全面系统的检查,并向业主提供书面检查报告,说明发现
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5.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分包商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
即向业主、总承包商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商实施保修。
6.分包商应制定维修单,并在每次维修完毕将维修单交由业主、物业和分包商共同签字验收。
7.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由业主组织验收。经验收分包商已经完全履行了保修责任且无任何遗留
问题的,业主向分包商签发《保修完成证书》,分包商保修责任方视为履行完毕。
8.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业主有权自行或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损
失和责任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仍由分包商承担:
1)接到业主/总承包商报修(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2)未在规定的到场时间内赶到现场;
3)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维修任务;
4)对同一位置或部件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5)因现场保修人员服务行为引起投诉;
6)出现其他违反本质量保修书及合同约定保修义务行为的。
9.因本工程质量问题给业主、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
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业主有权继续要求分包商承担。因分包商怠于履
行保修义务造成的全部损失,也应由分包商承担。
10.分包商承诺:无论本工程质量问题属何种原因造成,分包商在接到业主通知后,均遵守本质
量保修书约定保修处理时限要求且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
责任原因。不属分包商责任的,由责任方向分包商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
11.分包商同意在质量保修期满后至本工程有效使用年限内,按业主要求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
务,并按最优惠价格收取费用。
四、其他事项:
1.如发生非保修事项,业主有权请分包商有偿维修,分包商需按照本保修书约定积极维修,不
得借故推托。
2.业主有权委托物业公司或商管公司代为履行本保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除本保修书约定外,分包商还需遵守合同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质量保修责任。
4.本工程包含于总承包合同之中,对于分包商的质量保修义务和损失赔偿义务,总承包商负有
管理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5.本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由分包商签署并总承包商加签后向业主提交)。
分包商(盖章):总承包商(加签盖章):
2
业主(盖章):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日
附件八:遵守业主财务制度协议
总承包商(简称“甲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商(简称“乙方”):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
业主: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及业主经协商,就《南昌万达城持
有一期四、六星酒店室外供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下称“合同”)签订本协议,并作为三方共同遵守
的行为准则。
一、业主、甲方责任
1.业主、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业主有关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2.业主、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相关财务制度教育。
3.业主、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业主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利用虚假合同、
虚假签证等手段套取款项,不得向乙方借款,更不得借现金。
4.业主、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任何形式的套取款项或借款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5.对于乙方举报业主、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业主、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
况进行处理。
6.业主、甲方人员如违反本协议规定,业主、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业主、甲方单位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乙方应全力配合执行业主、甲方财务制度,拒绝任何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签证等手段套取款项的
行为,并严禁向业主、甲方单位及其人员借出款项。
3.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任何套取款项或借款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
报业主、甲方单位领导。
4.乙方有责任接受业主、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相关财务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乙方及其人员有义务就任何形式的套现和借款行为及时向业主、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否则,一经
查实,除赔偿由此给业主、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自愿缴纳违约金给业主,违约金总额为套款和借款
总额的双倍,业主可在合同进度款或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同时,乙方应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处罚。
6.如发现乙方或乙方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出现任何形式为业主、甲方单位及其人员套取款项或
借款行为,业主、甲方(经业主书面同意)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分包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业主、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业主有权将乙方列入业主合格供方品牌库的黑名单。
甲方:乙方:业主: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月日
附件九:质量保证承诺函(格式)
2
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为保证我公司所承包的工程(下称“工程”)的质量、安全的有效管控,并符合国家及
合同文件约定标准,我公司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及安全事宜承诺如下:
1.我公司将组织优秀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所承包工程的供货或施工、服务,保证项目管理团
队具有相应的管理、服务能力,确保最终的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完全达到国家及合同约定标
准。
2.我公司所承包工程的供货或施工、服务的质量如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标准的,或
经贵公司评估,我公司无法确保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贵公司有权解除贵
我双方就工程签订的工程合同(下称“合同”),届时我公司自愿按贵公司要求无条件退
场,并免费按贵公司要求办理或配合办理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变更手续。
3.如我公司所承包工程的供货或施工、服务质量存在缺陷,并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
损失,我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贵公司有权从应付我公司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
除我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4.我公司同意由贵公司按贵公司质量事故划分标准划分质量事故等级,对于因我公司导致的
工程质量事故,除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外,我公司并承诺:
1)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直接损失 300 万元以下),或对质量缺陷的修复、纠正响应时间或
标准未能达到合同及质量保修书约定 3 次,或就同一事项经修复或纠正但未能消除质量
缺陷达到 3 次时,我公司同意贵公司将我公司相应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纳入黑名单,不再
允许其参与万达集团下属各公司的工程建设。
2)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等于 300 万元,且小于 500 万元),给贵公司品
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对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较大缺陷时,我公司自愿退出贵公
司供方品牌库。
3)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等于 1000 万元),给贵公司品牌、声誉造成恶
劣影响,对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重大永久性缺陷时,我公司同意贵公司将我公司及
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贵公司黑名单。
5.本承诺函自我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作为我公司承包贵公司工程所签署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十:关于签证变更先审批后实施的承诺书
致: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2
为顺利完成我司中标工程,我司承诺如下:
1.我司已完全知悉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对现场签证和
设计变更办理的要求,亦完全知悉招标文件及合同对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办理的约定。
2.我司郑重承诺: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贵司制度及合同要求,做到:先审批后施工;并按时完成
各项审批手续。如未能做到先审批后施工,我司同意此类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作产生的增
加费用整体让利 20%给贵司;同理,对于此类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涉及到的费用减少的,贵
司亦可直接在付款和结算时额外增加扣除 20%。
施工过程中,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实施完毕的 7 天内,我司将确认单及相关资料整
理上报至贵司成本部,未上报的我司同意此类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作产生的增加费用让利
20%给贵司;同理,对于此类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涉及到的费用减少的,贵司亦可直接在付
款和结算时额外增加扣除 20%。
施工和结算过程中,我司将根据贵司要求配备专业商务人员,按时完成图纸重计
量、签证、变更、结算等工作,如未能按时提交贵司要求的商务成果文件,贵司可拒绝支付
任何一笔进度款或结算款。
3.我司认为:本承诺书作为合同文件的附件,与合同具备同样效力。
施工单位: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14年月日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第一章 分包范围详细描述
一、建设项目描述
㈠名称:南昌万达文化旅游城
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九龙湖新区
二、分包范围描述
㈠分包工程名称:南昌万达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室外供电安装工程
㈡分包工程范围:
1、施工部位:六星地上开闭所、六星地下 1#变电所、六星 2#变电所、四星 A 变电所、
四星 B变电所、三星地上开闭所、三星 A变电所、三星 B变电所
2、电缆及母线槽:
⑴由六星地上开闭所的高压环网柜分别到六星酒店地下室的 1#变电所、四星 A 变电
所、四星 B 变电所的高压进线电力电缆的管线设计、敷设、安装、调试(不含地下室电缆桥
2
架),其中包括由六星 1#变电所到六星 2#变电所的高压线缆。由三星地上开闭所的高压环
网柜分别到三星 A 变电所、三星 B 变电所的高压进线电力电缆的管线设计、敷设、安装、调
试(不含地下室电缆桥架)。由环湖路市政强电管井到六星开闭所和三星开闭所的高压进线
电力电缆的预埋管设计、敷设。含由此路由产生的相关土建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开挖
\回填、管道敷设等及为保证正常施工而向市政、城管等主管部门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
⑵由六星地上开闭所的高压环网柜分别到六星酒店地下室的 1#变电所、四星 A 变电
所、四星 B 变电所高压电缆采购敷设,高压开关柜至变压器的高压电缆采购敷设。由三星地
上开闭所的高压环网柜分别到三星 A 变电所、三星 B 变电所的高压电缆采购敷设,高压开关
柜至变压器的高压电缆采购敷设。其中包括了由六星 1#变电所到六星 2#变电所的高压电缆
采购敷设。
⑶高压柜联络母线桥、变压器低压侧至低压进线柜母线槽及低压柜联柜母线槽或低压电
缆的采购、敷设、安装、调试。
⑷高压电缆及母线槽的成品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甲方
⑸母线槽或电缆须采用 2014 万达合格供方品牌库内品牌,电缆使用低烟无卤阻燃电
缆。
3、配电:
⑴安装调试高压开关柜(包括设备吊装就位、柜内母排拼装、二次接线、设备基础采购
安装及接地等);开关柜甲供
⑵安装调试变压器(包括设备吊装就位、二次接线、设备基础采购安装及接地、中性点
接地等);变压器甲供
⑶保护整定计算、试验;
⑷安装低压开关柜及直流屏(包括设备吊装就位、柜内母排拼装、二次接线、设备基础
采购安装及接地等);开关柜甲供
⑸供电部门高压计量表计申请及安装,以及协助与使用单位移交过户;
⑹高压计量用互感器供电部门校核及角比差试验
⑺开闭所及各变配电所内安全用具采购(配置需满足供电部门验收要求)、高低压开关
柜前后绝缘垫采购及铺设、高低压配电模拟屏制作安装(非电子式,形式需满足供电部门要
求)。
⑻正式送电前,绝缘、耐压试验等相关试验;
⑼以上施工范围内的防火封堵。
⑽所负责的电力安装工程必须通过当地供电部门的验收,并取得供电许可直至送电。
⑾以上施工范围内所有材料设备(含甲供设备)的成品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甲方
2
⑿配合其他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强切、漏电报警、线性感温等)所需的协调工作。
4、供电方案:取得供电部门确认的 110K 变电站至开闭所符合供电方案,符合供电方案
的供电部门 10KV外线工程(110KV变电站至项目环网柜,含环网柜)设计文件
5、其他技术要求:设计施工要满足《10/ 变压器室布置及变配电所常用设备构件
安装》03D201-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
9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年版)GB50096-99、《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999(2003)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南昌市(县)供电公司、国家、本地、行业的现行相关设
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规程,工程质量必须合格。
第一章 工程规范
一、规范及标准
施工依据:招标人认可之设计效果图、设计单位提交之经招标人之集团设计部和项目部
相关负责人共同书面认可的相应的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未注明之处,以较高之标准执
行)、经招标人审定的材料样板和实物样板间及物品设备、物料表及材料清单、招标人发出
的有关指令、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国家及项目所在省市现行最新版之相关规范要求。
如以下不同规范或标准之间有互相抵触之处,以要求高的一个规范或标准为准。未得招
标人有效授权人同意,不可取消或替代以下任何规范或标准。如国家、地方有关当局对规范
或标准进行了更新,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采用最新的、最全面的规范或标准
《南昌万达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室外供电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业主(全称):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总承包商(全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承包商(全称):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
鉴于,【2014】年【11】月【】日,业主、总承包商和承包商签订了《南昌万达城持有一期
四、六星酒店室外供电安装工程合同》(编号:【NCWDC-施工-】,下称“原合同”)。现经三方友
好协商一致,就原合同项下【南昌】万达城(下称“项目”)总包工程(下称“工程”或“本工
程”)质量保修等事宜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1、在本工程移交前(最迟不得晚于本工程最终结算协议书签署时),针业主/总承包商提出的遗
留问题及承诺项清单要求,承包商必须在限定次数或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承包商完成上述整改、
经业主和总承包商验收通过,并签署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后,业主才全部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的剩余
部分(质保金除外)。
2、在本工程质保期满前 30 天内,承包商须根据业主/总承包商提出的施工整改通知单要求,限
期完成整改维修。整改完成后,应向业主认可的本项目商管公司申报《整改验收单》(见附件 1),
业主认可的本项目商管公司自收到《整改验收单》后,原则上 7 日内完成验收签确。承包商随后
(质保期满或整改经业主验收合格后的较晚完成时间)向业主提交《质保金支付申请表》(见表
2
2),业主将根据承包商提交资料的完整性限时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完成后 15 天内支付剩余的相关
质保金。
3、若承包商涉及整改事项未完或有瑕疵,且拒绝再进行整改的,业主/总承包商有权自行委托
其他单位代为完成整改,承包商需承担全部相关整改费用;每出现一次前述行为,承包商应按业主/
总承包商认定的不合格项工程价款的三倍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且由承包商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
给业主/总承包商、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造成的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
4、针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和业主/总承包商委托整改费用,业主有权从质保金或从其他应付
承包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如质保金金额不足,业主有权继续要求承包商承担(包括从其他应付总
承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总承包商追偿)。
5、其他:
⑴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事项(包括工
期、工程质量、支付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⑵如下附件为本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整改验收单;
附件 2质保金支付申请。
⑶ 本补充协议一式 6份,三方各执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包商:总承包商:业主: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整改验收表
工程名称:
申请单位:(全称) 合同编号:
申请单位委托人: 联系电话:
业主商管公司名称 收单时间:
工程范围:
2
遗留整改项
备件及时性
服务质量
影响安全事项
工程部意见
工程经理:年月日
工程副总
意见:
总经理签批:
注:商管公司收单(应含相关影像资料)后原则上 7天完成签批或签复意见
附件 2
质保金支付申请表
工程名称:
申请单位:
(全称)
合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