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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合同
(编号: )
甲方: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铁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 69 号邹容广场 B 座 10 层
邮政编码:400010 传 真:023-6379246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甲方作为受托人,与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编
号: )的约定,以及乙方因本合同 条的需要向甲方申请贷款,甲方同意以
信托资金向乙方发放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贷款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 款 种 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信托借款。
第二条 贷 款 用 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 贷款金额和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万
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本合同项下的实际贷款日以甲方从银行向乙方划款之日为准。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的年利率为 %。自实际借款日期按日计息,按季结息,
结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 20 日;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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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对乙方的还款资金来源有任何约定,
该约定均不能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无论出现何种情况,乙方都不
得援引 条而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乙方应按本合同之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期偿还借款本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划付
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六条 担 保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乙方提供 财产作抵押;
乙方提供 财产作质押;
乙方提供 作为贷款的担保人。
乙方有义务和责任与甲方签订贷款抵押合同(编号: )及贷款质押合
同(编号: ),并完善有关的登记手续;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并使甲方与担
保人就本合同之具体担保事项签订担保合同(编号: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
担保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经甲方通知,乙方应按
要求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担保。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义务: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使用借款;
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归还借款;
向甲方提供上一年度末及最近月度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贷款审
查过程中所提供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
向甲方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资料;
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
登记等事项的费用;
对甲方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 3 个工作
日内将回执寄出;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乙方如发生或将会发生合并、改组、撤销、倒闭等非
不可抗力事件,应至少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保证能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支
付相关费用;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宜,应在变更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知甲方;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
等,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
生后 3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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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权利、义务:
要求乙方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全部资料;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复
利、罚息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对乙方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
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贷款(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规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违 约 责 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甲方有权限期清偿,同时对
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并对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
除合同,并对乙方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日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未支付的
利息计收复利。
乙方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 、 所列情形的,甲方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
并处。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
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
逾期借款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甲方对其行使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
的;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出让其资产重要部分可能使甲
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受人或
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未经甲方同意进行合并、改组、撤销、倒闭等其他足以影响甲方权益实现
而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
资等情况使甲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使甲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
的;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重大损失
的。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它应付费用清偿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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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赔
偿损失:
乙方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
行提供所需担保的;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乙方如要求贷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前 30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担
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甲方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继续执
行。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的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变或
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
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由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
第十二条 附 则
合同履行中,借款发生、归还日以国家规定工作日为准,如遇国家法定的
休息日,则顺延自下个工作日。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开户银行:
账户及账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开户银行:
账户及账号:
二○○ 年 月 日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