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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沙河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编 制: 财务部
审 核: 严永志
批 准: 丁建滨
日 期: 20xx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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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监督职能,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沙洋县沙河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
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正确处理并如实反
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并缴纳国家税收,接受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
、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和监督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合理
配置资源,创建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保障公司健康、平稳运行;
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
确保股东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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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权益、分级管理、独立核算
”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财务决策、财务政策及财务成果负
责。董事长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对外代表权、紧急情况下
的特别处置权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财务活
动的执行结果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置公司财务会计机构,任
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支持并保障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根据经批准的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组织实施公司重大采购、销售计划;
组织实施公司重大的投资、筹资、重组、抵押、担保事项;
审批公司重大的采购、销售、借贷合同;
审批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和实施办法;
审批公司重大的财务收支及公司本部日常的财务收支;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设置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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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聘任。财务总监协助公司董事长具体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活动并
行使监督职责,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
组织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采购、资产管理
等方面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总体领导和协调公司全面的财务预算、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
参与制定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对重大的投资决策、经济活动
进行财务分析与把关,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负责对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及重要文件的财务审核;
负责公司重大改革、改组活动中的财务工作;
签署公司财务报告,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报送财务预算及其执行
情况、财务决算、成本分析报告;
按照预算、计划监督审核公司的成本、费用的开支及其采购申
请;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筹集资金;
会同公司董事长审批重大财务收支事项;
提名公司财务部经理,报公司董事长批准聘任,并负责财务会
计机构人员的配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
如下:
根据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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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组织公司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日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按时完成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及财务报告的审计;
合理调度和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
建立、完善公司财务信息化平台;
为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以及投资等活动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和财务分析报告;
培训、考核全体财务人员,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
建立并保持与银行、税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良好沟通关系,
创建和谐的外部环境。
财务部设部门经理 1 人,视情况设会计若干人。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公司实行以现金预算为核心的全面预算管理。公司根
据年度经营目标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现金预算。年度预算在
公司董事长领导下,由财务总监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编制,报公司
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财务预算是对公司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内的资金筹
集、使用、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计划,是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重
要组成部分。财务预算以利润为主线,涵盖公司生产经营各领域,
应保证公司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全面纳入预算管理。现金预算是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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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中涉及现金的预算的汇总。公司应按照现金预算积极催收回款,
严格控制支出标准和范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保证公司年度经
营目标的实现。
全面预算的编制应以客观务实、积极稳健和全面性为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有权机构审核通过,公司均应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遇到下列客观情况,可以由公司董事长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调整报告,具体说明调整的原因和意见,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后进行相关调整:
(1)预算与国家新近出台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财经法规
不符的;
(2)公司在预算年度中遇到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
(3)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公司实际情况与预算严重背离;
第十三条 公司的中期、年度财务决算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
由财务总监组织统一实施。公司决算结果作为该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筹资主要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筹资前必须
周密策划,根据公司发展方向、规模以及现有资金数量,合理确定
筹资的规模,提高筹资和用资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公司筹资的渠道和方式必须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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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
有担保权及租赁资产的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严守资本金保全原则,对已筹集到位的资本金,
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走,公
司也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担保证明。
第十八条 长期资金的筹集如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及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按
国家法律规定进行;长期银行借款视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授权
财务总监负责办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享有独立完整的法人财产权,任何单位和
个人,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企业,
非依法律、法规及法定的程序不得侵占、挪用及无偿划拨。
第二十条 公司为提高整体资产的营运效率,有权对各项资产
作出划拨、重组、出售、报废及用于对外投资等决定。上述决定按
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由董事会作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非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为除上
述以外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须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或程序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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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
期内变现或运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
货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要加强货币资金管理。银行存款要坚持按期
对账制度,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应与总账相符,库存现金应严格控
制在限额以内,多余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确保现金安全。不得以
任何理由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库。
资金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采用“
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年末按应收款项账龄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
账准备,具体坏账准备计提标准如下:
账 龄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 年以内 3%
1-2 年 5%
2-3 年 10%
3-4 年 30%
4-5 年 40%
5 年以上 100%
第二十五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
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低值易耗
品和包装物采用“五五摊销法”或“一次摊销法”摊销,其他存货的领
用或发出,按加权平均法计价。存货盘存采用永续盘存制,每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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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资产要查明原因,报公
司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库存积压的存货物资要报
公司领导批准后按规定进行处理,以防止库存物资的毁损和积压浪
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应收账款、存货
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将应收账款、存货的控制作为日常管理的重
要内容常抓不懈,控制结果应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
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5,000 元以上
的物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购建固定资产。购建
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金额超过 20 万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
须事先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经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实际发生的支
出转入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
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完成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但不调
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为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和汇兑损益,符
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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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支付在建工程施工进度款,必须经有关程序批准
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一条 所有固定资产都应按月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
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固定资产折
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类、预计使用年限、残值率及折旧率如
下:
类 别
使用年
限(年)
残值率
(%)
房屋及建筑物 20 5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
设备机器设备
10 5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 5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 5
电子设备 3 5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一律计入产品成本
或当期损益,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四条 公司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每年应实地盘点
至少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
因,详细书面报告。如存在减值或损失,应根据损失金额大小报经
有权批准机构审批后,按规定处理。
固定资产减值或损失审批权限及相应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另
行制定。
第三节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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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
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购入的无形资产按购入的实际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在约定的
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公允价值入账;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
取得的无形资产,应以购买日无形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内部研究开
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开发支出。
各单位研制、取得、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均属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应自取得当月起在估计使用
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估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
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按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
规定的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的年限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和法律
没有明确规定有效使用年限的,按不超过 10 年的期限摊销。无形资
产摊销金额一般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但
应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应计提减
值准备。
第三十七条 其他资产包括商誉、长期待摊费用等。
商誉是指股权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于投资取得日
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或者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超过企业
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
额。确认的商誉至少应当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长期待摊费用指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
限在 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
的改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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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成本、费用及税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成本、费用
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严格界定成本、费用的受益对
象或受益期限。各单位根据所在单位的特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
定产品成本核算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九条 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
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制造成本,并按产品分配到不同
的受益对象。
第四十条 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补偿等。
所有职工薪酬应先确认为负债,然后分配至不同成本费用项目。
工资、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实际支出据实列支,工
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
金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缴纳,辞退补偿可据实列支或按规定预计负债。
所有职工薪酬除辞退补偿外,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
分别计入产品成本、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当期损益。辞
退补偿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一条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均直接计入当
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参照集团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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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拟定,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的日常费用按年度预算实行限额管理,
具体申报审批办法另行制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做好成本管理工
作,不断挖掘内部潜力,控制物耗和费用支出,提高劳动生产率,
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四条 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计入资产减
值损失。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金。加
强发票(收据)管理,发票(收据)购入、领用、缴销要建立台账,
不得私自出售、出借或代他人开具发票(收据)。
第七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六条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
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第四十七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应符合收
入确认条件后,才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按
照配比原则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各期应收款日期
作为收入实现;分期超过 3 年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按照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公允价值与合同价
款之间的差额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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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取得代销单位代销清单作为收入的
实现;
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可按合同确定的工程结算办法作为收
入实现;
销售退回应冲减当期销售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
务费用。涉及商业折扣的销售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
入。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
期收入。
第四十八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
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
损益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或投资
损失计入投资收益。
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在持有期间获得的应收股利或应计利息也计入投资收益。
公司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
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将上述资产账面余额与出售所得的差
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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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按收
入净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按支出净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十一条 分公司完成的年度利润总额作为考核该公司总经
理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结合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由
公司总经理提出考核及奖惩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控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根据其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现的利润在提取所得税后,按照下列顺序
进行分配:
1、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0%;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支付股利。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及向股东支付股利的具体分配方式、分配
金额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定。
分公司不得自行支配利润。
第八章 投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用货币资金、
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投资,投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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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重大资产收购、资产重组、证券市场投资等。为了提高投资效
益、减少和规避投资风险,所有投资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
别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投资原则为:投资形式、方向和规模应符
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获取规模效应;
有足够的资金力量用于投资,不得因投资影响公司本身正常的生产
经营。
第五十五条 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市场投资形成的资产
项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等。
交易性金融资产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
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
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有
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
以摊余成本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
控制、重大影响以及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
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外控股、参股,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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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讨论决定,公司董事长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式确定: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照取
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
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余额
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确定的
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支付现金、非货币性资产等其他方式(非企业合并)形成的
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
初始投资成本,但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分别采取成本法或权益
法核算。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两类:一是持有的
对子公司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
期股权投资。公司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包括购买国债、其他公司债券
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分、控股公司提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分别
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的证券市场投资主要是公司利用闲置资金按国
家法律的规定在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进行的投资。由于
上述市场存在各种风险,此类投资须慎重进行,应由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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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向公司提董事长出投资建议,
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控股公司的证券市场投资
应向公司董事长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
实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重大资产收购、资产重组项目,由公司有
关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提出建议方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分别由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包括经营性(采购、销售)合同、
融资合同、抵押(或担保)合同、租赁合同、投资协议以及其他以
盈利为目的和资金往来为标的的契约性文件。
第六十三条 合同的签署。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由公司董事
长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第六十四条 合同的审核。所有经济合同须符合《合同法》的
要求,规范文本,防范风险。经营性合同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核、
批准或授权审核、批准。
其他经济合同由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审核。
重大的融资、抵押、担保、投资合同须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
向董事会做出详细的说明,经董事会审核通过。
第六十五条 合同的执行。经签署的经营性合同和其他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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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由公司董事长组织实施。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纠纷或其他重大变故,应由执行单位及
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公司董事长视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应接受公司董事长指定或授权人员的监督、
检查。
第六十六条 合同的保管。一般的经营性合同由各执行单位保
管,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备案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的重大经营性合同应同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一份。其他的经济合同
由公司专门部门专人保管,同时公司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十章 财务报告及对外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
说明书。
月度终了六日内向董事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季度终了,除上述月度财务报告外,还应于十日内报送所有者
权益变动表、会计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八条 公司编制财务报表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原则。
第六十九条 总结和评价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
发展能力指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盈利能力指标—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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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收入利润率、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偿债能力指标—资产负
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效率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
货周转率。
第七十条 日常财务分析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按期编制,上报公司
董事长。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凡未按本制度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程序或权限执
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相应法律风险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
终止,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