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
细则....................................................................................................................................................6
关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14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 3551 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2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9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30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31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青桐”计划的暂行办法 ..........................................................32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 ........................35
武新管〔2014〕16 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
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
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
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
细则(试行)》已经东湖高新区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2 月 7 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
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 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精神,进一步加
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服
务业发展,促进武汉软件新城建设,创建武汉中国软件名城,特
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从事软件
研发、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专业公共服务机
构(以下简称企业)。积极支持发展基于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
联网和物联网,以大数据、云计算、位置服务为代表的新兴信息
技术服务业,集成电路(IC)设计和服务外包业。
第二条 东湖高新区区级财政每年设立不低于 1 亿元的
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人
才培养、资质认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
第三条 支持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给予企业新增人员
3000 元/人的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 500 人次。年纳
税额达到 100 万元的企业,奖励其核心管理和技术团队缴纳个人
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鼓励高校院所、职业学校组织在校生参与
企业工程实践,给予企业每学生最高 1000 元/月的实践补贴,单
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取得认
定的企业享受相关财税政策。支持企业开展行业资质认定,对取
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2 级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
励;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 级以上认证的
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通过信息安全管理
(ISO27001\BS7799)等认证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取得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分别给予 3000 元/件、500
元/件奖励。对取得其他相关国家特许经营资质和国际认证的企
业给予直接费用 30%的补贴。
第五条 对 IC 设计企业参加多项目晶圆(MPW)项目,
最高给予 MPW 直接费用 8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对 IC 设计企业购买光罩(MASK),最高给予 MASK 直
接费用 4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 150 万元。对 IC 设计
企业购买商业 IP 开展高端芯片设计,给予购买 IP 复用费用 30%
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 IC
设计平台进行 IP 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集成电路测试
与分析,给予实际费用 5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 50 万
元。
第六条 对企业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
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
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鼓励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对企业上年度新增研发费用给予 5%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总额
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项目合同及业务定单抵押贷款、知识产权
及企业股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创新产品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
利息的 25%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八条 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 3 年将其新增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分别按照 30%、50%、70%、
10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创新发
展。
第九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供重大关键共性技术
研发、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标准服务。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
平台、通信基础设施平台和智能园区。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
律、产业研究、咨询评估、人才培训、技术交流、展会论坛等产
业服务工作。对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软硬件投入给
予 20%的一次性补贴;对企业采用平台服务给予服务费用 20%补
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条 加速武汉软件新城建设,引导企业集聚发展。
对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入驻武汉软件新城的企业,按照最高每
月 30 元/平方米且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 10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
租补贴。降低入驻企业运营成本,对企业通勤车给予 50%租赁费
用补贴,及对员工宿舍给予每间 2000 元/年租赁补贴,单个企业
年运营成本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支持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为主题建设孵化器、加速器。
本政策由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
行。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进行上市融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
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专利及标准创制、商标及品牌建设等活动,
以及创业企业孵化、瞪羚企业加速等享受现有优惠政策,由高新
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实施。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
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
为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
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试 行)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
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一条 重点支持领域及支持对象
(一)重点支持领域
1. 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与行业解决方案、嵌入式软件、
信息安全软件等软件研发及应用服务;
2. IC(含 MEMS)设计;
3. 信息系统集成、网络增值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数字
内容加工处理、电子商务等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的服务;
4. 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环境下以大数
据、云计算、位置服务、网络金融为代表的新兴服务业态和商业
模式;
5. 信息技术外包(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BPO)
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外包业态。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调整重点
支持细分领域。
(二)申请享受东湖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 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办公场所设在东
湖高新区;
2. 从事本政策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软件和信息服务收
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70%以上;
3. 成立不足 3 年的企业应入驻经东湖高新区认定的软件
和信息服务专业孵化器、加速器;成立满 3 年的企业应具备软件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或服务外包企业资质之一;
4.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无违法及不诚信行为;
5. 纳入东湖高新区统计。
第二条 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负责协调管委会
各职能部门及园区办开展软件及信息服务业相关政策的解释和
促进工作,会同财政局统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每年 6 月统一组织上一年度(1 月 1
日-12 月 31 日)所发生事项的补贴申报。各园区办负责所服务园
区企业专项资金申请的组织、受理和初审推荐工作。申报事项经
核定、公示后予以拨付。
第三条 支持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
(一)享受新增人员培训补贴的,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人均年
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 50 万元,其他企业人均年主营业务收入应
达到 12 万元。
(二)企业年纳税 100-500 万元,对其核心团队成员实施个
税奖励人数最多 10 人;企业年纳税超过 500 万元,奖励人数最
多 20 人;企业年纳税超过 1000 万元,奖励人数原则最多 30 人。
(三)在校生参与企业工程实践,应由高新区认可的高校院
所集体组织,由企业与学校签订实践协议,明确工程项目、实践
内容、实践期限及接收学生的专业、人数等情况。接收实践学生
学历为本科生及以下的,给予每学生 500 元/月补贴;学历为硕
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给予每学生 1000 元/月补贴。单个企业接收
学生总数不高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10%。
第四条 对在政策效力期间内企业新取得的各类资质进
行奖励或补贴。
(一)对新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系统集成资质 1、2 级的企
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二)对新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5 级、4
级、3 级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三)对新通过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 服
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人力
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中
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个人信息保护认定的,奖励 10 万元。
(四)取得其他相关国家特许经营资质和国际认证的,须经
审核认可,方可享受补贴政策。
第五条 IC 设计企业享受补贴比例
(一)采用 180nm 以上工艺,给予 MPW 直接费用 40%、
MASK 直接费用 20%补贴。
(二)采用 180nm 及以下工艺,给予 MPW 直接费用 45%、
MASK 直接费用 30%补贴。
(三)对企业在本地代工厂采用 90nm 及以下工艺,给予
MPW 直接费用 50%、MASK 直接费用 40%补贴。
(四)成立不足 3 年的企业申请首件 MPW 补贴,直接费用
补贴比例在以上(一)至(三)基础上提高 30%。
第六条 享受新增研发费用奖励的,研发费用数额由税务
部门审核确定。
第七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相关概念。
(一)“员工总数”是指企业申报补贴事项发生年度年末实际
社保在册人员总数。
(二)“新增人员”是指以企业近 3 年社保在册员工数最高值
为基数,超过该基数部分的人员。
(三)“人均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员工总数为基础衡量。
(四)“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 1 年的房屋、建筑物、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
工具等;或者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 2000 元
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 2 年。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入不算作固
定资产投入。
(五)“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
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13 号)。
(六)“武汉软件新城”地理上位于光谷现代服务业园花山生
态新城,东至花山大道,西至湿地公园,北临严西湖,南至花山
大道沿线,总规划面积 平方公里。
(七) “通勤车”原则上指 30 座以上的交通车辆,且空座率不
超过 20%。
(八)“员工宿舍”原则上指为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为主题的
专业园区、专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配套建设的员工宿舍。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须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年
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发展情况简介、税务登记证及企业认定证
书复印件。企业还应根据各类支持具体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才培训应提交培训内容说明、全体员工名单、员
工增加明细及员工社保参保证明。
(二)申请个税奖励应提交申报人员名单及员工的个人所得
税年度完税证明。
(三)申请在校生工程实践补贴应提交企业与学校相关协议,
参与实践学生情况表。
(四)申请各类资质认定奖励的应提交资质鉴定单位出具的
资质认定证书;申请其他特许资质和认证补贴的应提交该资质认
定的作用及必要性说明,该资质在国内认定的有关情况,以及企
业开展该资质认定的直接费用支出凭证。
(五)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的应提交当年度投资明细及相
关凭证。
(六)申请研发费用补贴的应提交税务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
审核证明。
(七)申请科技金融创新产品贷款贴息的应提交贷款合同、贷
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等。
(八)申请发展规模奖励的应提交奖励申请及企业发展、纳税
情况说明。
(九)申请 IC 设计补贴的应提交相关协议及实际支出凭证。
(十)申请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的应提交平台
建设方案、建设投入明细及实际投入凭证;申请采用第三方平台
服务补贴的应提交服务协议及实际费用支出凭证。
(十一) 申请房租补贴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实际房租
缴纳凭证。
(十二) 申请运营补贴的应提交班车、宿舍租赁合同及实际
费用支出凭证。
第九条 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因本政策享受各类补贴、奖励
总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
受高新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 年 2 月 7 日印发
关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武发[2009]3 号
为抢抓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机
遇,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东湖高新区)建设成为“特色
鲜明、实力雄厚、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科技园区,发挥东湖
高新区作为全国首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示范作用,
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
人民政府决定在东湖高新区建设“人才特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题,以海外
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为载体,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
业愿望和创新能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支
撑和引领作用,努力把东湖高新区建设成为“人才特区”。
2、总体目标。围绕东湖高新区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领域,
实施“3551 人才计划”,即:力争 3 年时间内,在光电子信息产业、
生物产业、清洁技术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业、研发及信息服务
业 5 大产业,引进和培养 50 名左右掌握国际领先技术、引领产
业发展的科技领军人才,1000 名左右在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科
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通过实施“3551 人才计划”,为
武汉“两型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创新载体,搭建平台,大力支持东湖高新区引进海内外
高层次人才
3、引进世界一流创新团队。通过提供专项工作经费,优先推
荐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及产业化项目等手段,从海内外引进一批
世界一流水平、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
效益的创新团队,围绕东湖高新区支柱产业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的
研究开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4、引进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通过创业资金资助、银行贷款贴
息、科技保险补贴,以及设立专项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和风险补偿
资金等手段,吸引海外领军人才到东湖高新区实施科技创新创业
项目,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
5、设立支柱产业创新岗位。围绕东湖高新区支柱产业,鼓励
竞争优势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用人主体,设置产业创新岗
位,通过提供政府工作津贴等手段,面向海内外招聘具有国际国
内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人才,专职或兼职主持科技创新、成果转
化。
6、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通过提供项目经费和工作津贴的
资助、发挥东湖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器功能等手段,吸引
创新创业能力较强、项目技术先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东湖高
新区创新创业。通过组织海外招聘活动、“海外高层次人才东湖
行”活动、设立海外留学人才联络处、建立“东湖高新区人才公共
服务网”、鼓励社会人才中介机构推荐引进等途径,广泛集聚海
内外高层次人才。
7、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结合东湖高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
业集群发展,定期编制重点产业紧缺高层次人才开发导向目录,
引进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鼓励引进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
的金融、法律、医疗、现代物流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三、拓宽渠道,强化措施,大力提升东湖高新区高层次人才
培养能力
8、加大领军人才培养力度。围绕东湖高新区支柱产业,实施
优秀高层次科研人才培养计划,通过为入选对象提供科研资助、
研发平台,推荐担任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研课题的主
要负责人和首席专家等方式,培养造就一批杰出的工程技术专家
和经营管理专家。
9、大力建设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通过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科研补贴资金,提高博士后生活津贴标准等手段,鼓励和支持有
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暂未设站的企业与高校
共建博士后科研基地,扶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
究人员。采取资金扶持等有效措施,鼓励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或高成长性项目的博士后出站后继续留在东湖高新
区创新创业。
10、建立人才国际化培养平台。设立专项培养资金,加强与国
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等机构合作,共同培养高层次人才,支
持东湖高新区高层次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自费出国(境)或
到国内名校深造学习,择优资助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
术交流活动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进一步拓宽东湖高新区高
层次人才培养渠道,吸引国内外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在东湖高新区
设立分支机构。
11、支持东湖高新区人才入选市各类重点人才培养项目。市科
技、人事等部门的“青年科技晨光计划”、“十百千人才工程”以及
“创新人才开发资金”等人才培养项目要向东湖高新区倾斜,把东
湖高新区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纳入到市级重点人才培养项目中。四、
营造环境,优化服务,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12、努力解决子女入学和家属安置。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托及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高层次人才的要求,由教育部门安排到
相应学校就读。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及子女户口迁转、配偶
工作安置等问题,配偶暂时没有安置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13、实施购租房安家补贴。对在东湖高新区定居的高层次人才,
择优给予购房安家补贴,或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优惠安排给引
进的高层次人才承租使用。对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给
予办公用房补贴。
14、建立高层次人才保险制度。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政府投保高
级专家医疗保险制度。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
体检。
15、创新分配激励机制。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科技领军人才,
由东湖高新区按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市、区留成部分为标准予
以奖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鼓励高层次人才到东湖高新区
转化科技成果,鼓励各类企业和投资人承接高新技术成果在东湖
高新区转化,对转化成绩突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
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16、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大力宣传东湖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及
其团队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和成果,着力提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
才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高层次人才取得的发明专利和科研成
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
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
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评选;为武汉市社
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友谊
奖”、湖北省“编钟奖”和武汉市“黄鹤友谊奖”。
17、加快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发挥人才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
础性作用,加快引进或培育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高层次人
才需求的高端人才中介组织,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完善人
才服务功能。
18、努力提升服务水平。设立专门服务机构,为高层次人才创
新创业主动提供工作调动、户口迁转、签证办理、工商注册等全
方位服务。探索试行人才居住证制度,为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提供
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绿色通道, 东湖高新
区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评审副
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为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提供
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19、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在市委、
市政府领导下实施,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外办、市
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职能部门以及东湖高新区组成
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等工作,定期召开会
议,对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小组下设
办公室,东湖高新区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承担办公室职责,提出资
金使用安排、项目实施计划等工作事项。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对有关人才、项目和资金资助额度进行评审论证。协调小组成员
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每项工作的详细实施方案,采取切实
有效措施支持东湖高新区建设“人才特区”。建立督办落实机制,
把对工作的重视程度、计划落实情况等内容纳入有关部门领导班
子年度考核范围。
20、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设立东湖高新区 “人才特区”建设专
项资金,以东湖高新区为主,市财政给予一定支持,每年投入不
少于 亿元,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各项计划支出。
对引进的世界一流创新团队,最高给予 1 亿元的经费资助;对其
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最高给予 500 万元的扶持资金、500 万
元的风险投资资金和年利息额 50%的贷款贴息。同时吸引国内外
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人才特区”建设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
人才开发投入机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 3551 人
才计划的暂行办法
武新管[2009]18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武
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武发
[2009]3 号)精神,加快推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东
湖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发挥东湖高新区作为
全国首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示范作用,东湖高新
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实施“3551 人才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3551 人才计划”是指未来 3 年内,东湖高新区以高新
技术产业化为主题,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为载体,
在光电子信息等 5 大重点产业领域,引进和培养 50 名左右掌握
国际领先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1000 名左右在新兴
产业领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点产业领域主要包括:
1、光电子信息产业;
2、生物产业;
3、清洁技术产业;
4、现代装备制造业;
5、研发及信息服务业。
第三条 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1、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引领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能带来重
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创新团队。
2、海内外跨国公司和知名科研机构中曾担任中高级职务的工
程技术专家、经营管理专家及其创新创业团队。
3、国家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
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以及海内外
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杰出人才。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
二层次人员,以及相当层次的国内知名专家、海外相当资历和知
名度的人员。
5、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到东湖高新区领办、
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6、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境外相当资格
条件的人员。
7、东湖高新区紧缺的高层次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为高新技
术产业配套服务的金融、法律、医疗、现代物流等领域的高层次
人才。
第四条 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1、对于符合第三条第 1 款条件的创新团队,在东湖高新区从
事创新创业活动的,最高可给予 1 亿元的资金支持。
2、对于符合第三条第 2 款条件的人员,在东湖高新区从事创
新研发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高可给予 5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经论证评估后,最高可给
予 500 万元的风险投资资金;创办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
年利息额 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3、对于符合第三条第 3-4 款条件的人员,在东湖高新区从事
创新研发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高可给予 100 万元的资金支
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经论证评估后,最高
可给予 100 万元的风险投资资金;创办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给
予当年度利息额 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4、对于符合第三条第 5-7 款条件人员,在东湖高新区领办、
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择优给予 10-20 万的创业扶持资金。
5、对上述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市创新
人才开发资金、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以及其他市级以上各
类科技项目资金支持;东湖高新区留学生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
等孵化器,按照有关规定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创业服务。
6、政府创业扶持资金可作为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注册资金。
第五条 东湖高新区设立专项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社会
资本设立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的创业投资资金。
对创业投资机构在东湖高新区内,投资期限超过 2 年的高新技术
产业项目投资,按其投资总额的 5‰给予奖励。鼓励各类创业风
险投资机构或个人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如发生
投资损失,东湖高新区将按其投资损失的 30%比例、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进行风险补偿。
第六条 对高层次人才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
贴。对于符合第三条第 1-7 款条件人员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创
业中心、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南湖农业园等园
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租用面积 100㎡以下(含
100㎡)的给予三年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 1000㎡以下部分,按
最高 15 元/㎡/月的标准给予一年房租补贴,租用面积超出 1000
㎡以上部分,按最高 10 元/㎡/月的标准给予一年房租补贴。
第七条 为与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工作合同、在汉自购住房的高
层次人才,提供购房安家补助。
1、对于符合第三条第 1-2 款条件人员,择优给予 50-100 万元
的购房安家补助;
2、对于符合第三条第 3-4 款条件人员,择优给予 20-40 万元的
购房安家补助;
3、对于符合第三条第 5-7 款条件人员,择优给予 5-10 万元的
购房安家补助。
第八条 对高层次人才在 3 年内提供必要的生活津贴。
1、对于符合第三条第 1-2 款条件人员,给予每人每月 5000 元
生活津贴;
2、对于符合第三条第 3-4 款条件人员,给予每人每月 3000 元
生活津贴;
3、对于符合第三条第 5-7 款条件人员,择优给予每人每月
1000-2000 元生活津贴。
第九条 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科技领军人才,所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中市、东湖高新区财政地方留存部分的 50%,以奖励的
形式,等额补贴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条 鼓励国家及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
共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开展技术创
新活动。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 50-100
万元资金支持;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产业基地,给予 30-50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定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申
报专业技术职称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鼓励用人单位
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高
层次人才。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等机构合作,共同
培养高层次人才,鼓励高层次人才积极参与以创新创业为主要目
的的国际性高层次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东湖高新区每年将安
排 500 万元择优给予资助或补贴。
第十二条 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工作调动、配偶及子女户口迁
转、配偶工作安排等问题。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调动,高新
区人事部门提供 “保姆式”服务。对于符合第三条第 1-4 款条件
人员,其配偶暂时没有安置工作的,东湖高新区一年内给予每
月 2000 元的生活补贴。对不愿改变户籍或国籍的海内外高层次
人才,经领导小组认定,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户籍居民同
等待遇。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
高层次人才的要求,由高新区教育部门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保险制度,对科技领军人才实行政
府投保高级专家医疗保险制度,对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定
期开展健康体检。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取得的发明专利和科研成果,优先推荐
参评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奖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优先推荐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
贴、省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评选。对为武汉经济社会发展做出
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友谊
奖”、湖北省“编钟奖”和武汉市“黄鹤友谊奖”等奖项。建立以政
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层次人才
奖励制度。东湖高新区每年评选 10 名高层次人才优秀创业人员
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各级新闻
媒体和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及东湖高
新区关于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相关政策。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大力
宣传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在创新创业中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或突
出贡献,提升高层次人才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光博会”、“华创会”等重大活动的国内、
国际影响力,打造东湖高新区人才智力引进和科技成果交流的平
台。通过组织国内外招聘活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东湖行”活动、
设立海外留学人才联络处、创办东湖高新区人才公共服务网、支
持境内外人才中介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等多种形式,广泛集聚海内
外高层次人才。
第十八条 成立东湖高新区“3551 人才计划”工作小组,对高层
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高层次人才(项目)引进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十九条 设立“3551 人才计划”专项资金。未来 3 年内,每年
投入不少于 亿元资金。 “3551 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由工作小
组管理,对高层次人才在创新创业、交流合作和个人生活等方面
提供资金支持或补贴;对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中取得突
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东湖自主创
新示范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1、区内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
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不再事先认定,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可抵
免所得税。
2、区内企业在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作为流通股股东取得
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
收所得税,至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3、区内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因股权分置
试点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
股股东豁免的债务,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4、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区内企业有专项用途的财
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等,可作
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区内从事管道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实际缴纳增值
税超税负 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6、“零收费”。区内各类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涉税审
批、参加涉税业务培训、领取发票及涉税资料,均实行零收费。
联系部门及方式:国税分局 67880217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
年前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
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 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4、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
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
惠政策。
5、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
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
惠政策。
联系部门及方式:科技和创新局 67880143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05 来源: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阅读次数:
1291 【字体: 大 中 小】
(财税〔2009〕63 号)
1、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离岸技术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
3、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 8%的比例据实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联系部门及方式:科技和创新局 67880143
二十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
1、企业所得税减免 10%,按照 15%征收(一般企业按照 25%
征收)。
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
计扣除优惠。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
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联系部门及方式:科技和创新局 67880523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青桐”计划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
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3]14 号),创新
性地推进大学生创业工作,充分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力,结合
东湖高新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本办法。
第一条 设立 5000 万元创业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对高新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借款资助、房租补贴、
贷款贴息、中介服务费用补贴、住房保障等支持(与孵化器专项
资金合并使用)。
第二条 开展主题孵化器建设
(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各种类型孵化器。
(二)各园区制定孵化器建设计划,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物理
空间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
(三)按照高新区孵化器绩效评估指标,优先支持大学生创
业苗圃(特区、卡座)及各类创新型孵化器建设;优先支持建有
成果展示、服务平台、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引入风投机构
的各种主题孵化器。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给予
房租补贴
(一)对于大学生创业企业首次入驻孵化器的,第 1 年租赁
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内,给予房租全额补贴(含市级补贴部分,
以下同);100 平方米-300 平方米部分给予 50%房租补贴。第 2-4
年租赁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内,给予 50%房租补贴。
(二)对于在孵化器创业卡座创业的大学生,给予费用全免。
第四条 对大学生创业实行个性化服务
(一)探索大学生创业企业支持新机制,每年选择若干优秀
项目给予不低于 20 万元的无息借款或投资支持。
(二)支持孵化器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孵化器员工对大
学生创业企业持股孵化。
(三)支持孵化器建立不少于 100 万元担保基金,重点为孵
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 2 年,
高新区财政全额贴息(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并给予全额担
保费补贴。
(四)组织中介机构为创业企业实行会计代帐等服务,给予
创业企业一定的中介服务费用补贴。
第五条 健全大学生创业住房保障机制
在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周边规划建设大学生人才公寓,优先
支持在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入住。对未能入住人才公寓的创业大
学生,按每家大学生创业企业人数 20%、最多不超过 10 人的比
例给予 200 元/人·月住房补贴,补贴对象由企业申报,社保部门
审核确定。
第六条 建立大学生创业企业定向退出机制
对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苗圃孵化不超
过 1 年,孵化器在孵时限不超过 3 年,对成长较快、孵化器空间
不能满足发展需求的创业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
进入高新区加速器。
第七条 营造大学生创业氛围
(一)积极宣传大学生创业政策,鼓励大学生到孵化器创业,
支持大学生在学校、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地创业。
(二)鼓励孵化器举办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
业论坛等,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支持。
(三)大力开展创业活动。每半月组织一次科技金融对接会,
每月举办一次光谷“青桐汇”,每年组织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
不定期举办光谷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对获奖的创业项目给
予奖励。
本办法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三年。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
器创业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大学生是我市最具创新活力和竞争优势的人才资源。为鼓励
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成大学生
成就创业梦想的首选基地,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促进创新、
创业、扩大就业中的作用,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大学生
创业“青桐”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市人民政府每年奖励 100 名在科
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先锋;鼓励在汉高校允许有创业
意愿的在校学生休学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其创业时间可按照
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
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苗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孵化场地
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特区,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物
理空间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鼓励和支持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与高校合作建设大学生
创业园或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
三、对在校大学生或者毕业 5 年内的大学生的创业企业,初
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的,第 1 年给予房租全额
补贴,第 2—4 年连续 3 年给予 50%的房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市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50%、区级财政承担
50%。
四、设立不低于 1 亿元的市天使投资基金、创业种子资金,
发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各区、孵化器设立
天使投资基金与创业种子资金,专门用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内
大学生初创企业。
五、设立 2000 万元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其中市科
技局每年从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 1000 万元大学生
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技术
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 10—20 万元无偿资助;根据《市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
(武政[2013]31 号)精神,市财政每年安排的 1000 万元专项资
金,重点用于资助大学生创业项目,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我市设立的 1000 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
金,重点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申
请个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为 2 年,并由财政全额贴息
(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科技企业孵化
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担保额度在 300 万元
(含)以内的,给予全额担保费补贴;融资担保额度在 300 万元
以上的部分,给予 50%的担保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担保费补
贴不超过 10 万元。
七、对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
业,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风险补偿,对单个风险投资基
金公司的风险补偿不超过 100 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科技企业孵化
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60%、区级财政承担 40%。
八、对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大学生初创科技企业,其 3 年
内缴纳税收市、区留成部分,由财政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研发投
入。
九、积极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与辅导服务,提升科技企业孵
化器面向特定大学生创业群体的服务能力。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要
进一步建立并完善科技创新创业导师团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
“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大学生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深入开
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校园行、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创
业论坛等宣传培训活动,所需费用从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建立健全大学生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安居乐业”的创业保
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纳入我市
基本住房保障范围,由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规定集中组织申请政
府类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和支持各区、工业(产业)园区以及科
技企业孵化器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设和筹集一批公共租赁住房,
切实解决创业大学生的住房困难。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