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导学】本章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基本知识,归类总归则的应
用以及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通过本章的学习为
深入掌握《.编码》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3章
确定进出口
商品名称与
编码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
概述
进出口商品分类是海关税则的基础。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编码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协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
及其附件《协调制度》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1. 完整
2. 系统 3. 通用
4. 准确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它们分别是商品编码
表、注释(类注、章注及子目注释)、归类总规则。
1.商品编码表:商品编码表在报关实践中表现为《税则》,即
带有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各种税率、法定计
量单位及监管条件的编码表。
2.注 释:《协调制度》中的注释有三类:各个大类的类
注释、各个章的章注释和各章中的子目注释。
3.归类总规则:归类总规则又称解释性总规则,为完善归类制
度,确保每一种商品都可以准确无误地归入某
一固定编码,排除其他模棱两可的情况,《协
调制度》设置了六条归类总规则。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中种类繁多的商品,依据其
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和地位,分成若干类、章、分章
和品目。为使人们在对各种商品进行归类时有所遵循,并
使各类商品能准确地归入相应的子目项下,不发生交叉、
重复或归类的不一致,《协调制度》将其商品分类的普遍
规则加以归纳总结,作为规则列出,并使之成为《协调制
度》的基本组成部分,这就是《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所有进出口货物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都必须遵循这些
规则。
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六条规则: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规则一
1.内容:
2.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
归类:(1)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
的规定办理;(2)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
可以根据其他规则的规定办理。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
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
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规则二
1.内容:
(1)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
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
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
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
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
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
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
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
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2. 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1)规则二(1)要解决的是不完整品
(或未制成品)及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的归类问题。
(2)规则二(2)要解决的是不
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
的归类问题。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规则三
1.内容:
① 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
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
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
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
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② 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
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
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③ 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
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2.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1)具体列名是本规则的第一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
比较具体的税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税目。
①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
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入税号,而不应作为手提
式电动工具归入税号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
归入税号)。
②如果某一税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
则该税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
税目更为具体。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2)第二条归类办法(基本特征)仅适用于:
① 混合物
② 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③ 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④ 零售的成套货品
(3)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
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税目(从后归类)。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规则四
1.内容: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
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2. 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三归类的货品。它规
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中。在按
照规则四归类时,必须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
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然后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与
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税目。当然,所谓“类似”要看
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本规则主要是
为了使整个规则制定得更严密,一般很少运用。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规则五
1.内容: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
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
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
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
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
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2)除规则五(1)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
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
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
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2. 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1) 规则五(1)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
规定的容器:
①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
品的,即专门按所要盛装的物品进行设计的。
②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
品相比是相称的。
③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
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所应归
入的税目。
④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⑤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2) 规则五(2)是关于
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
装材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
但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明显可
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
装容器,例如,某些金属桶
及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
容器。规则五(1)优先于规
则五(2),因此,规则五
(1)所述的箱、盒及类似容
器应按该款规定进行归类。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规则六
1.内容: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
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
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
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
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2.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1)“同一数级”子目 ,是指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
目 )或六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 ) 。
(2)“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
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商品归类是海关正确执行国家关税政策、
贸易管制措施和准确编制海关进出口统计的基
础和保障。因此,正确进行商品归类在进出口
货物的通关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商品归类的依据及对进出口货物
报关的要求
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的依据:
(1)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子目条文。
(2)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包
括总署的文件、归类问答书、预归类决定、归类技术
委员会决议及总署转发的WCO归类决定等。
(3)《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 商品及品目注
释》。
(4)海关总署公布的本国子目注释。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2.商品归类对货物报关的要求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约束性预归类制度
1.预归类的含义
商品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
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
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要的资料,
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
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如何办理约束性
商品预归类?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2.预归类申请的提出
预归类申请人应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
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申请书》
(5)《申请书》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1)申请人名称、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联
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2)申请约束性预归类商品的中英文名称(其他名称);
(3)申请约束性预归类商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商品的
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分、
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4)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3、申请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
申报情况的资料
包括: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照
片、说明书、分析报告、平面图等,
必要时应提供商品样品。应提供证
明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
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相关材料
(海关备案复印件)。申请所附文
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
文原件及中文译文。所提供资料与
申请书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4.预归类申请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报情况的资料,
如: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平
面图等,必要时提供商品样品。申请所附文件如为外文,
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文。
(2)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
关隐瞒或向海关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的倾向性资料。
(3)如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所述及的商品不
相符,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一份预归类《申请书》
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
分别提出。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5)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
业秘密进行保密。在预归类决定书的有效期内,申请人
对归类决定持有异议,可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复核。
(6)《申请书》必须加盖申请
单位印章,所提供资料与申请书
必须加盖骑缝章。
(4)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
提出预归类申请。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5.预归类决定的作出
海关根据规定对预归类申请进行审查,下
列情况海关可以不予受理:
(1)不能满足预归类条件的申请。
(2)所提申请与实际进出无关的。
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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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6.《决定书》的失效
海关在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因海关
原因需要改变预归类决定的,由直属海关发出(变更通
知书),原《决定书》自《变更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失
效。
下列原因造成归类决定改变时,原《决定书》即行失效:
(1)申请人提供的商品资料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预归
类决定需要改变的。
(2)申请人补充资料或提交新资料,海关需按新提交的预
归类申请重新审核,造成原《决定书》失效的。
(3)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预归类决定改变的,
申请人可持原决定书到原申请地海关申请换发《决定书》。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1.行政裁定的申请
(1) 申请海关作出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
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向海
关提出申请。
(2)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
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
关提出行政裁定申请。
(4)申请人应提交行政裁定申请书以及提供足以说明申请
情况的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供样品。
(5)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不得隐瞒和提供虚假材料。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2.行政裁定的受理和作出
(1)海关不受理行政裁定申请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不受理理由。
(2)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商品归类行政
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对外公布。
(3)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
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可以顺延。
(4)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关境内具有法定效力。
(5)进口或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适用相同的裁定。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3.行政裁定的失效和撤销
(1)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
政裁定自动失效。
(2)下列情况海关将撤销原行政裁定:
①原行政裁定错误;
②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
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③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况。
海关撤销原行政裁定,应当通知原申请人和对外
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商品归类争议的处理
1.归类争议的处理方式
报关人与海关的归类争议可通过磋商或行政复议的方
式解决。
下列情形可通过磋商途径解决:
(1)已向海关申报,货物尚未放行的;
(2)应税货物未缴纳税款的;
(3)证件管理部门的归类与海关归类不一致的;
(4)对海关的预归类决定有异议的。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下列情况的归类争议应通过复议途径解决:
(1)应税货物已缴纳税款的;
(2)经磋商途径仍无法解决的;
(3)海关已作结关处理的。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2.归类争议的处理程序
产生归类争议的,应按照以下处理程序办理:
(1)归类争议由报关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进出口地海
关提出。
(2)进出口地海关接到报关人提出的归类争议后,复
核原始资料并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3)申请人不服该处理意见的,进出口地海关应将争
议的材料报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处理。
(4)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对报送的争议材料核实后,
能够明确归类的,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归类不明确的,
填写《归类问答书》报海关总署(归类分中心)审查确
定。申请人对直属海关或海关总署的归类争议处理结果
仍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程序办理。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3.其他要求及说明
(1)如申请人与接收申请的海关所在地海关不在同一
直属海关关区的,申请人应提供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具的
允许异地申请证明,证明申请人所申请约束性预归类的
同一种商品未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约束性预归类
申请;
(2)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
关隐瞒或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地倾向性资料,可申请
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3)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
期限均为一年,到期可再申请。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关税及
其他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问题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复习与思考
本章关键词:
商品预归类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本章练习题
(1)下列货品属于HS归类总规则中所规定的“
零售的成套货品”的是:
A.一个礼盒,内有咖啡一瓶、咖啡伴侣一瓶、塑
料杯子两只
B.一个礼盒,内有一瓶白兰地酒、一只打火机
C.一个礼盒,内有一包巧克力、一个塑料玩具
D.一碗方便面,内有一块面饼、两包调味品、一
把塑料小叉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2)脲(NH2)2CO(毛重大于10千克;生产脲醛
树脂用原料)的编码是:
D.其他编码
(3)石棉制安全帽(帽内衬有纯棉机织物制衬里)
的编码是
第3章 确定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4)化学机械木浆的编码是
(5)两套缺少鞍座的摩托车未组装件(装在一个
木箱内一起报验)的编码是
D.其他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