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 月
第 20卷第 3期
中国管理信息化
China Management Infonnationization
Feb. ,2017
V 0 , N
解读优先股与投资者保护
刘天薇
(战略支援部队兴城疗养院经济管理科,辽宁兴城 125105)
[摘 要]以投资者保护为视角,从优先股发行方、合格投资者、可转换优先股、分红和信息披露等五个方面对优先股进行解
读,以期有助于投资者理解优先股制度并积极参与投资优先股。
[关键词]优先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投资者保护
doi: 10. 3969/j. issn. 1673 -
[中图分类号] [文献概只码] A 文章编号] 1673-0194(2017)03-0093-03
o 前言
2014 年 3 月,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标志
着我国优先股制度正式确立,填补了《公司法》制度层面的短
板,改善了现阶段资本市场金融创新不足的境况。《办法》的出
台给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据统计,已有 15 家上市公
司发布了优先股发行预案,拟筹集资金总额达 3779 亿元。
2014 年 11 月,农行 4∞亿元优先股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标志着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第一支优先股产品的发行圆
满完成。
伴随着第一支优先股产品的发行,优先股一一这一相对陌
生的名词,开始引起投资者的关注。优先股是什么特质的投资
产品、其优先和安全如何保障。本文将以投资者保护为视角,从
优先股发行方、合格投资者、可转换优先股、分红和信息披露等
五个方面对优先股进行解读,以期有助于投资者理解优先股并
积极参与投资优先股。
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首先是萌
芽阶段, 20 世纪 80 年代的企业通常只发行一种股票,股份持
有人既能按照固定利息获得固定的投资回报,又能参与公司利
润的分红;然后是成长阶段,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我国股份
制建设逐步规范化,明确区分了普通股和优先股;随后出现了
缓滞阶段,即 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至 2∞5 年的这段时间,由于
《公司法》未能对优先股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优先股缺乏法律依
据使得其发展几近停滞;自 2006 年至今,步入了发展阶段,
2006 年 1 月 1 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颁布《创业投资企
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第 15 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
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优先股和可转换优
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事实上,直到 2013 年证监会计划重启优先股试点改革方
案,优先股才开始受到了较为广泛的关注,也为优先股的发展
提供了动力及便利条件。同年 11 月 30 日,国务院决定开展优
[收稿日期 ]2016-10-26
先股试点,并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旨在弥
补《公司法》存在的缺陷,明确优先股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2014 年 3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
法},制定了更为成熟完善的优先股制度。 2014 年 11 月,农行
400 亿元优先股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中国境内资
本市场第一支优先股产品的发行圆满完成。
2 优先股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与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方式相比,以资本市场主导的直接
融资方式在资源配置与分散风险方面更具效率,但是以普通股
融资为主要形式的直接融资方式难以满足我国经济转型时期
的融资需求。而优先股的发行,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改革创
新,在向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工具同时,还推动了其他上市公
司改善资本结构,提高了持续运营能力,给予了投资者新的投
资机会,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仅仅以创新融资工具吸引投资者来推动资本市场的
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将成熟与不成熟的资本市场发展经验对照
来看,可以发现,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强的国家或地区,直接融
资在社会融资体系中的作用突出更易于形成一个发达的资本
市场,对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而对投资者保护程度
较弱的国家或地区,中小投资者考虑到自身利益遭受大股东侵
害却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投资风险可能会压低股票价格甚至放
弃投资机会,这会使得股票市场规模逐渐缩小,不利于资本市
场的发展。所以,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源头,追求资本
市场快速发展,就应该重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对资本市场发展
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创新是其主题之一,优先股可以成为补
充资本的金融工具,从而减轻普通股融资压力,而且优先股试
点对于促进企业并购重组及经济转型均具有重要作用。与此同
时,监管部门逐渐认识到投资者保护对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为了提升投资者信心,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与功能发挥,也更加
强化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职能。这些在《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都有所体现,证监会通过规范优先股发行的一系列事项,积极
CHINA MANAGEMENγ INFORMATIONIZA TION / 93
会融与扶资
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于优先股发行方的规定:为优质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安全的投资渠道
根据《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
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发行与非公开
发行两种方式发行优先股。进一步的,(办法》对公开发行的情
形进行了严格限定:一是其普通股为上证 50 指数成份股;二是
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
司;兰是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
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
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而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的条件有:一是合法规范经营;二是公司治理机制健
全;三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才能通过
发行优先股获得资金支持,避免出现财务困境,这也使得优先
股的股份持有人能够更有保障地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
利润和剩余财产。同时对于优先股发行方的约束条件也间接地
保护了普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已
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通过规范优先股发行方的资质及行为,从源头上保障了所有投
资者的切身利益。
关于优先股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有效监管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的技资者对象,维护股票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保证交易安全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向合格投资
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否则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自确
认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发行优先股申请,同
时要求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转让范围也仅限于合格投资者,以
防止发行人通过多次非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后的转让实现
实质上的公开发行,规避监管要求。
《办法》的附则对合格投资者的施围进行了说明:一是经有
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
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是上述金融机构
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
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
是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
人;四是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五
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六是除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
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
元的个人投资者:七是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从这些约束条件可以看出,(办法》只允许具有较高的风险
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认购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与公
开发行优先股相比,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款设计更加灵活、
复杂,因此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相对更大。《办法》所界定的
合格投资者能够较好地识别并应对利率风险和股票价格风险
94 I CHINA MANAGEMENT INFORMA TIONIZA TION
等因素,有利于股票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从而起到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作用。
关于优先股是否可以转换的规定: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
股的优先股,抑制上市公司圈钱动机,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
害
《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可转换优先
股的相关规定,但是《办法》却删除了这些条款,而且新增"上市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
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
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条款。 2014 年 4 月 18 日证监会
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对触发事件进行了说明,在商业银行一、二级资本充足率低于
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时,可以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但是
这种情形很少发生,所以对于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行为可以
说几乎是禁止的。
随着《办法》的出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优先股与普通股
的转换行为从允许变为禁止,反映出其对优先股平衡股东权益
作用的维护,也体现出对个人投资者权益的重视。在现有的公
司制度下,股东权益存在失衡的缺陷,大股东掌握公司一部分
股权就可以控制公司,而广大的中小股东即便利益被侵占也很
难与之抗衡。如果中小股东购买优先股,既不会稀释大股东,又
可以优先获得固定股息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股东之
间的利益冲突。但是→旦允许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那么优先
股平衡股东权益的意义就形同虚设了。另外,禁止优先股转换
的举措可以遏制上市公司以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方式进行
上市流通圈钱的动机,阻断上市公司以此来扩容市场侵害投资
者利益的行径,从而实现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
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
关于优先股分红的规定:保证优先股股东权利平等,维护
股东获益权,避免变相利益输送
《办法》规定,公司在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
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
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
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些条款旨在保证
试点平稳运行,同时给予了优先股股东平等的获益权利与义
务,防止公司利用优先顺序掩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行为,侵
害其他优先股股东及普通股股东的利益。
与普通股股东一样,对优先股股东权益的保护也不容忽
视,(办法》对维护优先股获益权进行了细致规范:公司累计三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起支付优先股股息的,
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
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
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定比例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
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
2017 年 2 月
第 20卷第 3 期
中国管理信息化
China Management Infonnationization
Feb. ,2017
V , N
追缴社保欠费的难点分析及对策建议
夏碧淋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 621000)
[摘 要]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规定对企业欠缴的社保费进行追缴是依法行政的一种体现,也是
维护企止职工切身利益的一项举措。但是,在实践操作当中,并非有法可依就能取得成效,由于社保欠费形成的原因多样,在
追缴社保欠费的过程当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如何解决实践当中所遇到的难题是这缴社保欠费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
[关键词]社保欠费;原因:这缴;难点;建议
doi: 10. 3969/j. issn. 1673 - 0194. 2017. 03. 051
[申图分类号J [文献标识码J A 文章编号J 1673-0194(2017)03-0095-02
o 前言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实施,针对企业欠缴社保费如何
追缴的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就
明确规定了征收机构催缴社保费的工作职责,以及用人单位在
经催缴后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时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采取
的催缴措施。这在解决社保欠费问题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
[收稿日期 J2016-05-27
年股息。通过这些条款,优先股股东可以为自己争取应得的股
利回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法》还针对易出现利益输送的环节,提出了如下具体规
定:一是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投资对
象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防止了发行人利用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的方式与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二是限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
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
确定,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不得高于最近两
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从而保证了优先股股息
率是公允合理的,不存在发行人肆意设定的情形;三是当上市
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股东及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股东大会对该发行方案的表决,避免了公司
与关联股东秘密串通,影响股东大会的公正性而侵占其他技资
者利益;四是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
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
同披露。独立董事对股东权益的关注降低了上市公司进行利益
输送的可能,而且出具的专项意见作为法律文件也会督促独立
董事履行义务保证其独立性,从而可以向投资者提供更为客观
准确的信息。
关于优先股信息披露的规定:规范优先股的信息披露程序
及内容,提高信息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决策
《办法》规定,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必
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相关规则制定的披露程序,即
用,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提供了有效的内部保护机制。
但是,在追缴社保欠费的实践当中,经办机构及相关行政部门
却遇到了诸多问题,导致部分社保欠费无法追缴。笔者将以分
析社保欠费形成的原因及追缴过程当中遇到的难点,来提出解
决该问题的一些对策建议。
1 社保欠费形成的原因
(1)企业自身社会保险意识淡薄,只图经济发展,不为职工
谋取利益。在如今,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下,私
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募集优先股说明书或
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如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参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的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
《办法》除了对优先股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了重要说明外,
还关注了其具体披露内容。其中指出,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披露
定期报告时,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已发行优先股情况、持有公
司优先股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优先股股
东的利润分配情况、优先股的回购情况、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
复及行使情况、优先股会计处理情况及其他与优先股有关的情
况。这些披露内容涵盖了优先股的静态情况和动态变化,向投
资者提供了较为全面详尽的相关信息,有利于减弱信息不对称
程度,降低代理问题的负效应,并且帮助投资者做出恰当的投
资、转让或回购决策。
3 结语
证监会《办法》的出台,为优先股的发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推进了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优先股作为直接融资工具的一
种,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前进动力;优先股制度通过
约束发行方和投资者的权利及义务、发行程序和分配红利等问
题,加强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
利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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