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海运及集装箱相关知识
一、船舶相关知识:
(一)、 船舶类型:
1, 船舶按动力分类:
MV. ----MOTOR VESSEL---内燃机轮船
MT.-----MOTOR TANKER--内燃机油轮
.-----STEAM SHIP--------蒸气轮船
2, 按船舶习惯装货类型分类:
GENERAL/DRY/BULK CARRIER
CONTAINER CARRIER
CEMENT CARRIER
OIL TANKER
LNG CARRIER (LNG: LIQUEFIED NATURE GAS)
VEHICLE CARRIER, (RORO)
MULTI-PURPOSE CARRIER
LOG CARRIER
3, 按船舶大小分类:
DWT RANGE: 20,000MT SMALL HANDY 小灵便型
DWT RANGE: 20,000-40,000MT HANDY SIZE 灵便型
DWT RANGE: 40,000-50,000MT HANDYMAX 大灵便型
DWT RANGE: 50,000-70,000MT PANAMA SIZE 巴拿马型
DWT RANGE: 70,000-100,000MT PANAMA MAX 大巴拿马型
seuzmax
DWT RANGE: 100,000-UP CAPESIZE 好望角型
(二)、船甲板概念:
------SD/SDBC---SINGLE DECK/SINGLE DECK BULK CARRIER
----A, SUITABLE FR BLK CGO, LIKE MINERALS; COAL; BLK FERT ETC..
-----B, SOMETIMES FR BGD CGO.
TW/FLUSH TW DECK----TWEEN DECK
-----A, SOME VSL’ TW DECK CAN BE REMOVED AND BECOME SIGLE DECK;
-----B, SOME VIHECLE CARRIERS HV MANY DECKES FR THEIR PURPOSES
-----C, SUITABLE FR CONTAINERS TANSPORTATION, STEEL PRODUCTS, MACHINARY, BGD CGO;
-----D, HARD TO CLEAN IF LOAD BULK CGO
(三)、船舶吊机:
GEAR -----通称 Capacity XX: SWL safe working load
DERRICK----吊杆
CRANE------SHORE CRANE 岸吊; VSL CRANE-----吊车(克林吊) (通常指大型起吊设备, 中间有一个大的转动盘)
SELF-DISCHG HOPPERS/CONVEYORS
------HOPPERS 是挂在船舱边的一种自卸设备;
-----CONVEYORS 是指传送带
(四), 船舶其它描述及其含义:
VSL’S FLAG
---船旗 (主要是政治上的和船、货安全的原因需要注明,另外对港口和保险费用也有影响)
CALL SIGN
---呼号 (呼号是为了在通信联络中用以识别通信对象而设置的。每个国际航行船舶根据无线电安全证书的要求均有一 个自已的呼号。它是由颁发执照单位,在发给船舶无线电证书时分配给该轮的标志。我们根据收听 到的呼号前缀字母即可鉴别出该船舶的国籍、地区及电台的性质。 )
VSL’S NATIONALITY
---船籍 (如果是panama巴拿马, bahama巴哈马, 圣文森特 / 斯蒂文生 St Vincent,
belize玻利兹, Cyprus / 塞普路斯 等著名的方便旗)
HOLD---船仓
HATCH SIZE----仓口尺寸
HATCH COVER---船仓盖
---PONTOON TYPE: 板式仓盖, 需要用吊机操作开关
--- MCGREGOR END ROLLING TYPE: 自动开关液压式纵向滚动仓盖
----MCGREGOR HYDRAULIC FORE/AFT FOLDING: 自动开关液压式前后折叠仓盖
--- ORANGE PEEL TYPE: 多瓣式仓盖
YEAR OF BLT/BUILT----船龄
DWT: DEAD WIEGHT TONNAGE (船舶可承载的总量)
DWCC: DEAD WEIGHT CARGO CAPACITY (船舶可承载的总量减去人和油、水及其它物料即本航次可承载量)
GRT: GROSS REGISTERED TONNAGE(船舶总容积/, 用于计费)
NRT: NET REGISTERED TONNAGE(船舶可载重容积包括人和货物/,用于计费)
DRAFT: 吃水---SUMMER SALT/FRESH WATER; WINTER SALT/FRESH WATER; TROPICAL SALT/FRESH WATER
GRAIN CAPACITY/GR-----散装仓容 SF: STOWAGE FACTOR 积载因素
BALE CAPACITY/BL------袋装仓容
TPC: TON PER CENTIMETER----每厘米吃水吨数
IFO---------- INTERMEDIATE FUEL OIL
MDO--------MARINE DIESEL OIL
GRAB BUCKET---抓斗
LOA/BM/DEPTH: LEGNTH OF ALL/BEAM/DEPTH---型长/型宽/型深
ALL DETAILS ABOUT/WITHOUT GUARANTEE
二、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e,.、NOR或N/R),是船舶到达装/卸港口后,船长代表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或其代表(通常是港口船舶代理人)递交的、表明该船舶已到达装/卸港,并在必要的船舱、船机、起货机械和吊货工具等所有与装/卸货有关的方面,均做好了准备的书面通知。
有效递接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是散杂货租船中计算船舶装卸货时间的起算依据,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合理划分经济利益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通知书的递接,在租船合同中都应详细订明。
显然,如此重要的文件,在递交和接受时,都是由双方的代表完成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通常情况下船长也好,船舶代理也罢,是得不到租船合同样本的,船长、船代只是从航次指令(Voyage Instruction)和代理委托(Agency Apponintment)中的部分相关条款了解通知书的递接条件。出于对各自利益的保护,这样的条款往往与租约当中的相关条款不尽相同,甚至尽可能地朝着对各自有利的方向示明,以免船长或代理在操作过程中损害到雇佣方或委托方的利益。
这样,就会出现一个无奈的局面,船长会在船舶一抵达港口报告线或抛锚后,无论船舶是否真地在各方面都已做好了必要的准备,便在第一时间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向港口的船舶代理人递交所谓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通知书的递交时间通常就是船舶抵锚地的时间,甚至是船舶抵达港界线的时间(Endof Sea Passage,.)。而事实上,船舶代理人不可能在船舶联检手续或船舶检疫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就接受该通知书,故而该通知书应视为无效通知书。如何使这份无效的通知书不至于完全失去作用?常见的做法是,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虽然预先递交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无效,但从船舶各方面做好准备后开始自动生效,无须再递交新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另外,也可以要求船长每隔一定的时间就递一份NOR,其中必有一份满足条件并生效。
以上是正常情况下的惯例做法,似乎无可厚非。但是结合我国口岸的实际情况,仍然会有操作上的一些问题。
我国口岸从1995年起根据国务院74号令正式取消了国际航线船舶进出口岸的“联检手续”(Joint Inspection,也称“四方联检”),改为由船舶代理携带相关的手续表格及证书分别到海关、边防、卫检、港监等单位办理船舶进出口手续,“联检手续”一词事实上已经作古。国外来的船舶在国内第一挂港首先要接受船舶卫生检疫,除定期班轮可以在首航次之后办理电讯检疫外,其他船舶尤其是不定期船,都必须在检疫锚地接受检疫后,方可安排靠泊。另外,“三检(商检、卫检、动植检)合一”后,空船的船舶验舱、进口动植物产品的采样检疫等,除个别特殊情况如抢潮水进港外,CIQ(检验检疫局)都要求在锚地进行。若依前所述,此等船舶都要依赖代理的尽早安排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及时出检,特别是后者,相对较难控制。例如,遇到恶劣天气,风浪较大,交通船出航困难或锚地待检船舶较多时,就有可能造成船期上的延误。如果船长在并未真正做好装卸货准备的情况下就已递交NOR,以上的延误就有可能使船方在不用承担任何滞期责任的前提下,从容地做好装卸货的准备,从而使出租人免责。
此时,装卸时间的起算,又要因具体情况而异。如果是因为天气原因造成的延误,上述等待的时间就要根据合同具体订明的计算方法执行,通常是双方各承担一半;如果是因为锚地待检船舶较多或港口拥塞,等待的时间就只能由承租人承担了。船舶代理人应严格根据委托的要求接受NOR,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装/卸时间事实记录(Laytime Statement of Facts SOF),事实记录中船期延误的时段更要清楚无误地注明详细原因,以备日后双方计算装/卸时间时作为依据。由此也能看出船舶代理人工作的责任重大,因为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计算结果,从而导致不同的利益划分。
NOR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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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To:
Subject: NOR
Date: 2007-4-3 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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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READINESS,
CC:
FM: M/V
DATE: 03-APRIL-2007
DEAR SIRS:.
THIS IS TO NOTIFY THAT M/V XXX HAS ARRIVED AT BEIHAI PILOT STATION AT 0403LT ON 03 APRIL, 2007, AND NOW SHE IS READY IN ALL RESPECTS TO COMMENCE LOARDING HER CARGOES IN ACCORDING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HARTER PARTY.
THE NOTICE OF READINESS TENDERED 0403LT ON 03 APRIL,2007
MASTER OF XXX
三、提单 BILL OF LADING
提单的定义与关系人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
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物向海关 HYPERLINK " \t "_blank" 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各式海运提单样本: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汉堡规则》给提单下的定义是:Bill of l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即货方,承运人即船方。其他关系人有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等。收货人通常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提单由承运人经发货人转发给收货人,收货人持提单提货,被通知人是承运人为了方便货主提货的通知对象,可能不是与货权有关的当事人。如果提单发生转让,则会出现受让人、持有人等提单关系人。
提单的功能
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
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提单的流通性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欺诈手段取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并把它背书转让给一个善意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则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障,他仍有权享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鉴于这种区别,有的法学者认为提单只具有“准可转让性”Quasi-negotiable。
提单正面内容
1.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mark, 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 weight or quantity,and a statement, if applicable, 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 56age,物流时代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 and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arrier);
(3)船舶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
(4)托运人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per);
(5)收货人的名称(Name of the consignee);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Port of loading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 were taken over by the carrier at the port of loading);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Place where the goods were taken over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in case of a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Date and place of issue of the bill of lading and the number of originals issued);
(10)运费的支付(Payment of freight);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or of a person acting on his behalf)。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功能的规定。除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上述第三项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多式联运提单的接收货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以及运费的支付这3项外,其他8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其内容与此相仿。 2.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
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收到货物之后,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提单,其上载有:
(1)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
(2)由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
(3)货物的表面状况。
另外,《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还规定:“这种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照第三款(1)、(2)、(3)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
对《海牙规则》作出修改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未加以修改但对这些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却作了修订,规定:“……但是,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这段对《海牙规则》规定的证据效力所作出的补充文字,在法律上为承运人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承运人应对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货物的事项负责,不能以事实上货物未装船来抗辩。这样,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就成为按照提单记载内容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了。
《汉堡规则》关于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则作出详细的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共列出了15项必须记载的事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或者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如系危险货物,则对其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这些资料均由托运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态;
(3)承运人名称及其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4)托运人名称;
(5)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名称;
(6)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以及货物由承运人在装运港接管的日期;
(7)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
(8)正本提单超过一份时的份数;
(9)提单签发地点;
(10)承运人及其代表的签字;
(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
(12)关于货物运输应遵守该规则各项规定,凡是与此相背离的,有损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款均属无效的声明;
(13)货物应在或可在舱面装运的声明;
(14)经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确协议的货物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
(15)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的高于该规则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提单漏列本条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第一条第七款(提单定义)规定的要求。”
关于提单必要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汉堡规则》第十六条中作出了与《维斯比规则》相同的规定。即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则认为提单上所述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当提单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的第三方时,提单上的记载内容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
3.一般记载事项
(1)属于承运人因业务需要而记载的事项:如航次顺号、船长姓名、运费的支付时间和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
(2)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数量争议的批注;为了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而加注的内容;为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条款;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物,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害免除责任为内容的印章等。
(3)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作承诺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正面右下方的3段文字说明:
①“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除另有说明者除外),己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以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物。”“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确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②“为证明以上所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若干份),其中一份经完成的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
③“请托运人特别注意本提单内与该货保险效力有关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除非承运人按有关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就提单上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所作的规定。鉴于上述规定,在目的港卸货时,如果货物的实际状况与提单上记载的不一致,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只要能证明上述的不一致是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他们可以向托运人追偿。
提单的背面条款
提单的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的条款,作为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多则三十余条,少则也有二十几条,这些条款一般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两类。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港口惯例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无效。”上述的规定都强制适用提单的强制性条款。
除强制性条款外,提单背面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和承运人以另条印刷、刻制印章或打字、手写的形式在提单背面加列的条款,这些条款适用于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种货物,或托运人要求加列的条款。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虽然各种提单背面条款多少不一,内容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有下列主要条款: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定义条款是提单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与提单有关用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条款第一条规定:货方(Merchant)包括托运人(Shipper)、受货人(Receiver )、发货人(Consignor)、收货人(Consignee)、提单持有人(Holder of B/L),以及货物所有人(Owner of the Goods)。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提单的当事人应该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毫无异议的。但是,不论是以FOB还是CIF或CFR价格成交的贸易合同,按照惯例,当货物在装货港装船时,货物一旦越过船舷其风险和责任就转移到作为买方的收货人或第三者。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就不再是托运人,而是收货人或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将托运人看作合同当事人一方,就会出现收货人或第三者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无权向承运人索赔。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英国1855年提单法第一条规定,当提单经过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后,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就应该取代作为背书人的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由于《海牙规则》的定义条款未涉及“货方”,英国提单法弥补了这一不足,各船公司都在提单中将“货方”列为定义条款。
2.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首要条款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印刷于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提单条款第一条用以明确本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制约或适用某国法律的条款。通常规定:提单受《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者采纳上述规则的某一国内法的制约,如英国《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制约。例如,我国《海商法》实施前的中远提单第三条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目前中远提单则规定,该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
提单上出现了首要条款,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扩大了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各国法院通常承认首要条款的效力。
3.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
在诉讼法上,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处理案件的权限。在这里是指该条款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何国行使管辖权,即由何国法院审理,有时还规定法院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提单一般都有此种条款,并且通常规定对提单产生的争议由船东所在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例如,我国中远公司提单就规定:本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本提单项下或与本提单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裁定;所有针对承运人的法律诉讼应提交有关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广州、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海事法院受理。
严格他说,该条款是管辖权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的结合。
提单管辖权的效力在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协议管辖处理,承认其有效。但更多的国家以诉讼不方便,或该条款减轻承运人责任等为理由,否认其效力,依据本国诉讼法,主张本国法院对提单产生的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也有的国家采取对等的原则,确定其是否有效。
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己被90多个国家承认,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在远洋运输提单中列入“仲裁条款”,以仲裁代替诉讼,其裁决可以在很多公约缔约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仲裁不失为解决纠纷的现代途径。
4.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一些提单订有承运人责任条款,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运送中应负的责任和免责事项。一般概括地规定为按什么法律或什么公约为依据,如果提单已订有首要条款,就无需另订承运人的责任条款。在中远提单的第三条、中国外运提单第四条、华夏提单第三条均规定,其权利和责任的划分以及豁免应依据或适用《海牙规则》。根据这一规定,并非《海牙规则》所有规定都适用于该提单,而只是有关承运人的义务、权利及豁免的规定适用于该提单。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可归纳为承运人保证船舶适航的责任(义务)和管理货物的责任,即承运人应“适当”与“谨慎”地管理货物。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条款(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海牙规则》中没有单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因而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关于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起止时间条款。
中远提单第四条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从货物装上船舶之时起到卸离船舶之时为止。承运人对于货物在装船之前和卸离船舶之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第一条“定义条款”中对于“货物运输”(Carriage of Goods)的定义规定为“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
上述责任期间的规定,与现行班轮运输“仓库收货、集中装船”和“集中卸货、仓库交付”的货物交接做法不相适应。所以,一些国家的法律,如美国的“哈特法”(Harter Act)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自收货之时起,至交货之时为止。《汉堡规则》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同《汉堡规则》,而件杂货则同《海牙规则》。 6.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Loading,Discharging and elivery)
本条款是指对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供货物,以及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的义务所作的规定。该条款一般规定货方应以船舶所能装卸的最快速度昼夜无间断地提供或提取货物;否则,货方对违反这一规定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如装卸工人待时费、船舶的港口使费及滞期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予以注意,这一条很难实施。因为,没有租船合同及装卸期限,要收取滞期费用比较困难。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如果航程很短,货物比单证先到,收货人无法凭单提货,货物卸载存岸仍将由承运人掌管,难以推卸继续履行合同之责。如果收货人不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人码头或存入仓库,货物卸离船舶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而承运人应被视为已经履行其交付货物的义务。
承运人负担货物装卸费用,但货物在装船之前和卸船之后的费用由托运人、收货人负担。但是费用的承担往往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有关。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则以约定为准。提单中通常不另订条款规定,当按照港口习惯或受港口条件限制,船舶到达港口时,不能或不准进港靠泊装卸货物,其责任又不在承运人,在港内或港外货物过驳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
7.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提单正面记载的金额、货币名称、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运费,以及货物装船后至交货期间发生的,并应由货方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及运费收取后不再退还等规定。中远提单第六条和中外运提单第八条规定:运费和费用应在装船前预付。到付运费则在货物抵达目的港时,交货前必须付清。无论是预付还是到付,船舶或货物其中之一遭受损坏或灭失都应毫不例外地全部付给承运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减。一切同货物有关的税捐或任何费用均应由货方支付。
另外,该条款还规定:装运的货物如系易腐货物、低值货物、活动物(活牲畜)、甲板货,以及卸货港承运人无代理人的货物,运费及有关费用应预付。
该条款通常还规定,货方负有支付运费的绝对义务。即使船舶或货物在航行过程中灭失或损害,货方仍应向承运人支付全额运费。如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责任在于承运人,则货方可将其作为损害的一部分,向承运人索赔。
8.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
转运、换船、联运和转船条款(Forwarding,Substitute of Vessel,Through Cargo and Transhipment)或简称自由转船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有需要,承运人为了完成货物运输可以任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任意改变航线,改变港口或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自有的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经铁路或以其他运输工具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港,或运到目的港以远、转船、收运、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储存以及重新装船运送,以上费用均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则由货方承担。承运人责任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运输,不得视为违反运输合同。
如中远提单第十三条,中外运提单第十四条都作了上述规定。这是保护承运人权益的自由转运条款。在船舶发生故障无法载运,或者目的港港口拥挤一时无法卸载,或者目的港发生罢工等,由承运人使用他船或者通过其他运输方式转运到目的港,或者改港卸货再转运往目的港,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则欠合理。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船舶不能在约定的目的港卸货时,船长有权将货物卸在邻近的安全港口,视为已经履行合同;否则,承运人有责任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将部分运输转交实际承运人的,承运人也应当对此负责。
9.选港(Option)条款
选港条款亦称选港交货(Optional Delivery)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只有当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有约定,并在提单上注明时,收货人方可选择卸货港。收货人应在船舶驶抵提单中注明的可选择的港口中第一个港口若干小时之前,将其所选的港口书面通知承运人在上述第一个港口的代理人。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于该港或其他供选择的任一港口,运输合同视为已经履行。也有的提单规定,如收货人未按上述要求选定卸货港,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运过提单注明的港口选择范围,至船舶最后的目的港,而由托运人、收货人承担风险和费用。当船舶承运选港货物时,一般要求收货人在所选定的卸货港卸下全部货物。
10.赔偿责任限额条款(Limit of Liability)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已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额,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提单应按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书面申报的货物价格高于限额并已填入提单又按规定收取运费时,应按申报价值计算。如果首要条款中规定适用某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则按该公约或国内法办理。如中远提单第十二条规定:当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时,赔偿金额参照货方的净货价加运费及已付的保险费计算;同时还规定,尽管有本提单第三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超过700元人民币,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以书面申报的货价高于此限额,而又已填入本提单并按规定支付了额外运费者除外。
11.危险货物条款(Dangerous Goods)
此条款规定托运人对危险品的性质必须正确申报并标明危险品标志和标签,托运人如事先未将危险货物性质以书面形式告知承运人,并未在货物包装外表按有关法规予以标明,则不得装运;否则,一经发现,承运人为船货安全有权将其变为无害、抛弃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托运人、收货人应对未按上述要求装运的危险品,使承运人遭受的任何灭失或损害负责,对托运人按要求装运的危险品,当其危及船舶或货物安全时,承运人仍有权将其变为无害、抛弃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如提单上订明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相应的国内法,便无需订立此条款。
12.舱面货条款(Deck Cargo)
由于《海牙规则》对舱面货和活动物(Live Animal)不视为海上运输的货物,因而提单上一般订明,关于这些货物的收受、装载、运输、保管和卸载均由货方承担风险,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提单的签发
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代理人签署时必须注明其代理身份和被代理方的名称及身份。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提单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这是为了防止提单流通过程中万一遗失时,可以应用另一份正本。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均告失效。副本提单承运人不签署,份数根据托运人和船方的实际需要而定。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备法律效力。
提单的其他种类
已装船提单 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直达提单 DIRECT 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 THROUGH 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 MT 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班轮提单 LINER 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租船合同提单 CHARTER PARTY B/L
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是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指示提单 ORDER 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ORDER),列名指示(ORDER OF SHIPPER 或ORDER OF CONSIGNEE**COMPANY;ORDER OF **BANK)。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不记名提单 BLANK B/L 或 OPEN 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清洁提单 CLEAN B/L
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
不清洁提单 FOUL 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包裹提单 PARCEL RECEIPT 或 NON-NEGOTIABLE RECEIPT
适用于少量货物、行李或样品等。
最低运费提单或称起码提单 MINIMUM B/L
运费未到运价本规定的最低额,而按规定的最低运费计收。
并提单 OMNIBUS B/L 或 COMBINED B/L
是指不同批数的货物合并在一份提单上,或不同批数的相同的液体货装在一个油舱内,签发几份提单时,前者叫并提单,后者叫拼装提单。
分提单 SEPARATE B/L
是指一批货物,即同一装货单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分列2套或2套以上的提单。
过期提单 STALE B/L
是指出口商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距离过久,以致无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交换提单 SWITCH B/L
是指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另行换发的一套提单,作为该批货物由中途或中转站出运。
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
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 ADVANCED B/L
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开始装船,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的提单。
舱面提单或称甲板货提单 ON DECK B/L
指货物装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注明“甲板上”字样的提单。
货运提单 HOUSE B/L
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这种提单从技术上和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是缺乏提单效力的。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意愿,这个公约已于1992年生效。但因签字国为埃及,尼日利亚等非主要航运货运国,因此目前汉堡规则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是很大。
所附图片为中远公司的海运提单格式。每个船公司提单的格式都是不太一样的。还有,所附图片为集装箱的提单格式。
四、大副收据 mate’s receipt
又称收货单,指当托运人将准备装船的货物送到码头,并由承运人或其办理运输的代理人收讫备运,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主要是船上大副根据装载货物的实际情况向托运人签发的一种单证。
大副收据确认收到货物并记载货物的数量和状况,而且也可能记载托运人或货主的名称。由于大副收据是签发提单的重要依据,而且依照法律规定,承运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即承担对货物的责任,所以在装货的过程中,大副必须将货物的实际情况与装货单的记载进行细致核对。只有大副收据的收受人或占有人,才有权要求将提单签发给他。大副收据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已装船货物的物权凭证,不可以向第三人转让或为第三人创造针对承运人的权利。
集装箱知识汇总
一. 集装箱(container)
1.所谓集装箱,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按所装货物种类分,有杂货集装箱、散货集装箱、液体货集装箱、冷藏箱集装箱等;按制造材料分,有木集装箱、钢集装箱、铝合金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不锈钢集装箱等;按结构分,有折叠式集装箱、固定式集装箱等,在固定式集装箱中还可分密闭集装箱、开顶集装箱、板架集装箱等;按总重分,有30吨集装箱、20吨集装箱、10吨集装箱、5吨集装箱、吨集装箱等。 箱号:集装箱箱体上都有一个11位的编号,前四位是字母,后七位是数字。此编号是唯一的。
2.集装箱(又称货柜)的种类:
(1)按规格尺寸分:目前,国际上通常使用的干货柜(DRYCONTAINER)有:
外尺寸为2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寸,简称20尺货柜;
4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寸,简称40尺货柜; 及近年较多使用的40英尺X8英尺X9英尺6寸,简称40尺高柜。
20尺柜:内容积为米米米,配货毛重一般为吨,体积为24-26立方米.
40尺柜:内容积为米米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54立方米.
40尺高柜:内容积为米米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68立方米.
45尺高柜:内容积为:米米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9吨,体积为86立方米.
2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米米米,配货毛重20吨,体积立方米.
4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米米米,配货毛重吨,体积65立方米.
2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米米米,配货毛重23吨,体积28立方米.
4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米米米,配货毛重36吨,体积50立方米.
20尺可折叠平台用货箱:内部尺寸米米米,配货毛重吨。
40尺可折叠平台用货箱:内部尺寸米米米,配货毛重吨。
(2)按制箱材料分:有铝合金集装箱,钢板集装箱,纤维板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
(3)按用途分:有干集装箱;冷冻集装箱(REEFER CONTAINER);挂衣集装箱(DRESS HANGER CONTAINER);开顶集装箱(OPENTOP CONTAINER);框架集装箱(FLAT RACK CONTAINER);罐式集装箱(TANK CONTAINER).
3.集装箱运输的关系方:主要有:无船承运人,集装箱实际承运人,集装箱租赁公司,集装箱堆场和集装箱货运站等.
(1)无船经营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他们专门经营集装货运的揽货,装拆箱,内陆运输及经营中转站或内陆站业务,可以具备实际运输工具,也可不具备.对真正货主来讲,他是承运人,而对实际承运人来说,他有是托运人,通常无船承运人应受所在国法律制约,在政府有关部门登记.
(2)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掌握运输工具并参与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通常拥有大量集装箱,以利于集装箱的周转,调拨,管理以及集装箱与车船机的衔接.
(3)集装箱租赁公司(CONTAINER LEASING COMPANY):专门经营集装箱出租业务的新行业.
(4)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CY):指办理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装卸,转运,保管,交接的场所.
(5)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CFS):是处理拼箱货的场所,它办理拼箱货的交接,配载积载后,将箱子送往CY,并接受CY交来的进口货箱,进行拆箱,理货,保管,最后拨给各收货人.同时也可按承运人的委托进行铅封和签发场站收据等业务.
二. 集装箱外尺寸(container's overall external dimensions)
包括集装箱永久性附件在内的集装箱外部最大的长、宽、高尺寸。它是确定集装箱能否在船舶、底盘车、货车、铁路车辆之间进行换装的主要参数。是各运输部门必须掌握的一项重要技术资料。
三. 集装箱内尺寸(container's internal dimensions)
集装箱内部的最大长、宽、高尺寸。高度为箱底板面至箱顶板最下面的距离,宽度为两内侧衬板之间的距离,长度为箱门内侧板量至端壁内衬板之间的距离。它决定集装箱内容积和箱内货物的最大尺寸。
四. 集装箱内容积(container's unobstructed capacity)
按集装箱内尺寸计算的装货容积。同一规格的集装箱,由于结构和制造材料的不同,其内容积略有差异。集装箱内容积是物资部门或其他装箱人必须掌握的重要技术资料。
五. 集装箱计算单位(twenty-feet equivalent units 简称:TEU)
又称20英尺换算单位,是计算集装箱箱数的换算单位。目前各国大部分集装箱运输,都采用20英尺和40英尺长的两种集装箱。为使集装箱箱数计算统一化,把20英尺集装箱作为一个计算单位,40尺集装箱作为两个计算单位,以利统一计算集装箱的营运量。
六. 集装箱租赁 (container leasing)
即所有人将空箱租给使用人的一项业务。集装箱所有人为出租的一方集装箱,与使用人,一般是船公司或货主,为承租的一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出租人提供合格的集装箱交由承租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集装箱的租赁,国际上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总括起来有:程租、期租、活期租用和航区内阻赁等。
七. 集装箱装卸区(container terminal)
是集装箱运输中,箱或货装卸交换保管的具体经办部门。它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进行下列各项业务: 对整箱货运的交换、保管; 设有集装箱货运站者,办理拼箱货的交接; 安排集装箱船的靠泊,装卸集装箱,每航次编制配载图; 办理有关货运单证的编签;
编制并签验集装箱运用运载工具的出入及流转的有关单证; 办理集装箱及运载工具、装卸工具的情况检查、维修,以及空箱的清扫、熏蒸等工作; 空箱的收发、存贮和保管;
安排空箱和重箱在堆场的堆码,及编制场地分配计划; 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集装箱装卸区一般由专用码头、前沿、堆场、货运站、指挥塔、修理部门、大门和办公室组成。有时堆场或货运站等可延伸到市区内部事5-15公里的中转站。
八. 集装箱前方堆场(marshalling yard)
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前方,为加速船舶装卸作业,暂时堆放集装箱的场地。其作用是:当集装箱船到港前,有计划有次序地按积载要求将出口集装箱整齐地集中堆放,卸船时将进口集装箱暂时堆放在码头前方,以加速船舶装卸作业。
九. 集装箱后方堆场(container yard)
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有些国家对集装箱堆场并不分前方堆场或后方堆场,统称为堆场。集装箱后方堆场是集装箱装卸区的组成部分。是集装箱运输“场到场”交接方式的整箱货办理交接的场所(实际上是在集装箱卸区“大门口”进行交接的)。
十. 空箱堆场(van pool)
专门办理空箱收集、保管、堆存或交接的场地。它是专为集装箱装卸区或转运站堆场不足时才予设立。这种堆场不办理重箱或货物交接。它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由集装箱装卸区在区外另设。有些国家,经营这种空箱堆场,须向航运公会声明。
十一. 中转站或内路站(container depot or inland depot)
海港以外的集装箱运输的中转站或集散地。它的作用除了没有集装箱专用船的装卸作业外,其余均与集装箱装卸区业务相同。中转站或内陆站的度量,包括集装箱装卸港的市区中转站、内陆城市、内河港口的内陆站均在内。
十二. 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简称:CFS)
为拼箱货装箱和拆箱的船、货双方办理交接的场所。承运人在一个港口或内陆城市只能委托一个集装箱货运站的经营者。由它代表承运人办理下列主要业务:
拼箱货的理货和交接; 对货物外表检验如有异状时,就办理批注; 拼箱货的配箱积载和装箱; 进口拆箱货的拆箱和保管; 代承运人加铅封并签发站收据; 办理各项单证和编制等。
十三. 托运人责任(shipper's liabilities)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 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有托运人承担; 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而引起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 在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十四. 责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
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十五. 同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统一由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都按同一的责任内容负责。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十六. 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例如,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按国际货运规则办理;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
十七. 航运公会集装箱规则(container rules of freight conference)
在一些国家集装箱船航线上,各航运公会为了垄断各自航线上的集装箱运输,都分别制订了供货方使用的集装箱运输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各公会针对公会营运范围内的航线情况制订的。因此,各公会的规则内容各不相同,但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船货双方的责任是一样的。规则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集装箱装卸港,集散运输; 集装箱运输专用术语解释; 各种运输交接方式船货双方责任; 订舱手续及货运资料申报; 各类条款包括提单,加批条款,港口条款和意外条款;
提单签发; 设备交接手续,使用免费时间和滞期费计收; 交货手续; 运费计算方法及支付; 各种费用项目计收办法,费率变更规定; 币制,贬值,增值规定;
内陆运输规定及收费:
十八. 交接方式(receiving and delivery system)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门到门 (door to door): 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门到场(door to cy):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门到站 (door to cfs):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场到门(cy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场到场 (cy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场到站 (cy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站到门 (cfs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站到场 (cfs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站到站 (cfs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十九. 整箱货 (full container load 简称:FCL)
为拼箱货的相对用语。由发货人负责装箱、计数、积载并加铅封的货运。整箱货的拆箱,一般由收货人办理。但也可以委托承运人在货运站拆箱。可是承运人不负责箱内的货损、货差。除非货方举证确属承运人责任事故的损害,承运人才负责赔偿。承运人对整箱货,以箱为交接单位。只要集装箱外表与收箱时相似和铅封完整,承运人就完成了承运责任。整箱货运提单上,要加上“委托人装箱、计数并加铅封”的条款。
二十. 拼箱货 (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简称:LCL)
整箱货的相对用语,指装不满一整箱的小票货物。这种货物,通常是由承运人分别揽货并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集中,而后将两票或两票以上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同样要在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拆箱分别交货。对于这种货物,承运人要负担装箱与拆箱作业,装拆箱费用仍向货方收取。承运人对拼箱货的责任,基本上与传统杂货运输相同。
二十一. 箱位数(number of slots)
全集装箱船所能记载的集装箱箱数。每一艘全集装箱专用船,均以20英尺换算单位来表示它的载箱量。
二十二. 箱位(slots)
在集装箱堆场上,按照集装箱相应的尺度画成有规则的用以指示堆放集装箱的格状位置。在箱位上编有号码,以利装船。
二十三. 排号(bay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横排积载位置。编号方法,是从船首至船尾依此标明:01,02,03……。
二十四. 行号(row number)
又称列号,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纵列积载位置。有两种标号方法:一种是自左舷端向右依此标明:01,02……另一种是从中间的左右分标。左舷为单号,由中线向左编为:01,03,05……,中线向右舷编双号:02,04,06……。
二十五. 层号(tier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立体积载位置。编号方法分甲板和仓内两种。甲板上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D”字。舱内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H”字。
二十六. 箱位号(slot number)
集装箱在船上的积载位置。由六个数字组成,前两个数字是排号,中间两个数字是行号,后两个数字是层号。例如箱位0402D1是表示这个集装箱积载在第四排右舷第二行甲板第一层。
二十七. 集装箱配载图(pre-stowage plan)
集装箱船装箱的计划图。装卸区据以装箱。配载图由外轮代理公司根据订舱清单、装箱但及堆场积载计划编制。并在船舶抵港征得船方同意后,即行装船。如系中途靠港,船上已装有集装箱,就应将有关资料电告船上配载,等回电后据以编制。配载图是由集装箱船各排每列和分层的横断而构成。进行配载时,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保证船舶纵断面的强度和船舶的稳性; 保持理想的吃水差,使船舶取得最好成绩的航行性能,即具有良好的操纵性和快速性; 最合理地利用船舶的载重量和舱容;
保证集装箱在舱内完整无损及在甲板上的安全; 要考虑便于装卸作业; 多港装卸时,必须注意,对以下靠港的装卸不要造成翻舱。
二十八. 站场收据(dock receipt)
承运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的收据。站场收据由发货人编制。如同一批货物装有几个集装箱时,先凭装箱但验收,直到最后一个集装箱验收完毕时,才由港站管理员在站场收据上签收。站场在收到整箱货,如所装的箱外表或拼箱货包装外表有异状时,应加批注。站场收据的作用,相当于传统运输中的大副收据,它是发货人向船公司换取提单的凭证。
二十九. 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receipt)
集装箱所有人或租用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与货方即用箱人或其代表之间交接集装箱及承运设备的凭证。交接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货方,据以向区、站领取或送还重箱或轻箱。交接单第一张背面印有交接使用条款,主要内容是集装箱及设备在货方使用期中,产生的费用以及遇有设备及所装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的责任划分,及对第三者发生损害赔偿的承担。设备交接一般在区、站大门口办理。设备包括集装箱、底盘车、台车及电动机等。交接单分“出门”和“进门”两种。
集装箱运输出口程序:
一、接受货主询价
1、 海运询价:
① 需掌握发货港至各大洲,各大航线常用的,及货主常需服务的港口,价格;问清工厂货何时可以好,由此判断要提供给货主的船公司的船期以及报关时间是否来得及。
② 主要船公司船期信息;
③ 需要时应向询价货主问明一些类别信息,如货名,危险级别等。(水路危规)
2、 陆运询价:(人民币费用)
① 需掌握各大主要城市公里数和拖箱价格;
② 各港区装箱价格;
③ 报关费、商检、动植检收费标准。
3、 不能及时提供的,需请顾客留下电话、姓氏等联系要素,以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回复货主。
二、接单(接受货主委托)
接受货主委托后(一般为传真件)需明确的重点信息:
1、 船期、件数
2、 箱型、箱量
3、 毛重
4、 体积
各项型最大体积为:( 长*宽*高 ) 可装体积, 可装重量
1×20’GP=31CBM 6** 25 17MT
1×40’GP=67CBM 12** 55 25MT
1×40’HC=76CBM 12**
1×45’GP=86CBM
(注:GP general purpose 普通箱;CBM cubic metre 立方米;MT metric ton 公吨 ;HC high cubic 高箱 )
5、 付费条款、货主联系方法
6、 做箱情况,门到门还是内装
三、订舱
1、 缮制委托书:
制单时应最大程度保证原始托单的数据正确、相符性,以减少后续过程的频繁更改。
2、 加盖公司订舱章订舱:
需提供订舱附件的(如船公司价格确认件),应一并备齐方能去订舱。
3、取得订舱确认书,摘取船名、航次、提单号信息。
四、装箱
1、 门到门:
填妥装箱计划中:做箱时间、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门点、联系人、电话等要因,先于截关日(船期前两天)1~2天排好车班。
2、 内装:
填妥装箱计划中:船期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进舱编号等要因,先于截关日(船期前两天)1~2天排好车班。
3、取得两种装箱方法所得的装箱单(CLP)
五、报关(有时同时、有时先于做箱)
1、 了解常出口货物报关所需资料。
① 需商检
② 需配额
③ 需许可证
④ 需产地证
⑤ 需提供商标授权、商标品名
2、 填妥船名航次,提单号,对应装箱单(packing list),发票,所显示的毛重净重,件数,包装种类,金额,体积,审核报关单的正确性(单证一致)。
3、 显示报关单所在货物的 “中文品名”,对照海关编码大全,查阅商品编码,审核两者是否相符,按编码确定计量单位,并根据海关所列之监管条件点阅所缺乏报关要件。
4、 备妥报关委托书,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核销单,更改单(需要的话)和其他所需资料,于截关当天通关。
5、 跟踪场站收据,确保配载上船。
6、 凡是退关改配的,若其中有下个航次,出运仍然需要,诸如许可证,配额,商检,动植检之类的文件资料,退关、改配通知应先于该配置船期一个星期到达,以便(报运部)顺利抽回资料,重新利用。否则只会顺延船期,造成麻烦。
六、提单确认和修改
1、 问明顾客“提单”的发放形式:
① 电放:
需顾客提供正本“电放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电放。
② 预借(如可行)
需顾客提供正本“预借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预借。
③ 倒签(如可行)
需顾客提供正本“倒签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倒签。
*此种情况下,多半是签发HOUSE B/L.
④ 异地放单:
须经船公司同意,并取得货主保函和异地接单之联系人,电话,传真,公司名,地址等资料方可放单。
2、依据原始资料,传真于货主确认,并根据回传确立提单正确内容。
七、签单
1、 查看每张正本提单是否都签全了证章。
2、 是否需要手签。
八、航次费用结算
1、 海运费
① 预付(FREIGHT PREPAID)
② 到付(FREIGHT COLLECT)
2、 陆运费
① 订舱
② 报关(包括返关之前己经报关的费用)
③ 做箱(内装/门到门)
④ 其他应考虑的费用:
冲港费/冲关费
商检、动植检、提货费、快递费、电放、更改
九、提单、发票发放(提单样本)
1、 货主自来取件的,需签收
2、 通过EMS和快递送达的,应在“名址单”,上标明诸如:“提单号”、“发票号”、“核销单号”、“许可证号”、“配额号"等要素以备日后查证
十、应在一个月内督促航次费用的清算并及时返还货主的“核销退税单”
十一、海关退税有问题的,需更改并要提供如下资料:
1、报关数据正确、舱单不正确的
① 经预录后的〈海关返还的〉报关单复印件;
② 场站收据复印件〈十联单的第七联即黄联〉;
③ 提单正本复印件两张;
④ 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复印件;
⑤ 更正单(三联、正本)。
2、短装(多报少出)、溢装(少报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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