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节 现金
第二节 银行存款
第三节 其他货货币资
第三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一节 差旅费
第二节 业务招待费
第三节 工伤药费
第四节 其他费用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一节 销售合同
第二节 出货
第三节 收款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一节 采购订单
第二节 收料
第三节 付款
第六章 外加工管理
第一节 发出材料
第二节 收回材料
第三节 支付加工费
第七章 存货管理
第一节 原材料
第二节 辅助材料
第三节 低值易耗品
第四节 盘点及盈亏处理
第八章 成本核算
第九章 工资核算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十二章 罚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司的财务体系,全面准确地反应公司的
经营成果,全面监督公司各项财产的使用及流转,以维护公司股东的
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财务部直接受控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并对其负责,财
务部依据公司章程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修订
本制度
第 3 条 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工作及促进本制度的实行,相
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及规定严格执行公司所制度的各项财
务制度,其他各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制度除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外,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本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节 现金管理
第 4 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现金
第 5 条 本公司现金使用范围包括:支付工资、日常费用报销、员工
个人借款、预借差旅费、支付小额购料款、公司备用现金等及其他必
须以现金支付的支出
第 6 条 出纳应当严格按照现金付款程序支付现金,即报销/申请付款
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报销单/付款申请单,经相关部门主管或经理批准
并由财务进行审核后,出纳方可支付现金
第 7 条 报销单/借款单金额在 500 元(不含 500 元)以下的,由部门
经理批准、财务审核后,出纳可予支付现金,金额在 1000 元及以上
的,由部门主管/经理批准、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出纳方可支
付现金
第 8 条 出纳收到现金应填写现金收款单,并有交款人签名,对于所
收现金数额较大的,应即时送存银行,避免做支现金及风除
第 9 条 出纳应在现金收、付款单上详细注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以便
于财务作账
第 10 条 出纳应对所收、付的现金及时登记现金流水账,当天下班前
结出账面现金余额并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
第 11 条 出纳应及时将收、付现金单据送交财务部,并定期与财务部
对账,不符时应即时查明原因,做处相应处理
第 12 条 对于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发生长短款时,应即时查明原因,
并做出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交由财务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节 银行存款管理
第 13 条 公司办理货款支付及回收销货款,原则上均应通过银行转账
方式进行,其他收、付款金额较大的款项支付也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
第 14 条 通过转账付款的,付款人填写付款申请单,由财务审核、总
经理批准后,方可由出纳办理付款
第 15 条 出纳应及时将收、付银行存款单据送交至财务部,财务部应
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第 16 条 出现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对账单不符时,必需查明原因,
直至核对正确为止
第三节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 17 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使用或收到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如支票、
银行本票等,应进行项登记管理,并将复印件送交财务部入账
第 18 条 对于收到的其他货币资金,出纳应即时办理银行入账手续,
以免超期
第 10 条 对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比照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一节 差旅费报销
第 20 条 差旅费指公司业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因公外出
(本地或外地)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出差补贴等费用
第 21 条 出差旅人员应本着合理、必要、节简的原则支付各项费用
第 22 条 公司员工划分为经理级、主管级、普通级三大类,出差人员
根据各自相应级别与出差地,按相关规定的限额内报销出差费用
第 23 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节省差旅费,享有某一级别待遇的出差人员
如果实际采用了下一级别出差人员待遇标准花费费用,公司可以将两
级待遇差额部分的 50%补偿给出差人员
第 24 条 出差人员外出,预计所需费用在 500 元以上的,可向公司预
借差旅费,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由经理批准后送至财务审核。其中借款
金额在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上的,还需由总经理审批,经审核/
审批后出纳方可支付现金
第 25 条 预借差旅费在出差人员报销时冲抵报销款,报销时实行多退
少补的原则
第 26 条 普通人员、主管级人员的报销单分别由部门主管、经理批准,
再交由财务审核后方可至出纳处领款,经理级人员的报销单先由财务
审核后送交总经理批准,再到出纳处领款
第 27 条 对于超过差旅费用规定的标准而需要报销的,报销单必须先
交总经理特别批准,后由财务审核,再至出纳处报销领款
第 28 条 差旅费费用控制标准由公司根据人员级别+出差地+补贴+其
他制定,具体详细标准另行专门制定
第二节 业务招待费报销
第 29 条 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业务人员陪同、招待客户用餐、住宿、交
通、送礼等所花费用,包括在本地与外地招待客户所花生的各项费用
第 30 条 业务陪同人员应本着必要、适当、合理、节简的原则,招待
好公司的客户及其派出的代表
第 31 条 公司将客户分为 A、B、C 三大类,A 类客户为订单业务量
大,又有可能发展为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大客户,B 类客户为订单量
较多,合作关系相对稳定的客户,C 类客户为其他普通客户
第 32 条 业务招待费根据客户类别及人数控制费用上限标准,业务陪
同人员应根据客户情况适当按捺陪同人数,业务招待费费用控制标准
由公司另行专门制定
第 33 条 业务招待人员根据需要可向公司预借招待款,所借现金在
1000 元以下(不含 1000 元)的,借款单由业务经理批准财务审核后,
至出纳处领款,所借金额在 1000 元以上的,需再经总经理审批方可
至出纳处领款
第 34 条 费用报销人员填写报销单经业务经理批准、财务审核后,方
可至出纳处报销领款,对于业务招待费超过标准上限的,财务人员在
报销单中注明超标金额
第 35 条 业务费报销金额超过费用标准时,报销人员必须将报销单交
由总经理审批,未经审批的,出纳根据报销总额扣除财务注明超标金
额后的余额支付报销款
第 36 条 业务人员出差至外地,同时有发生招待客户费用情况时,业
务招待费根据公司标准结合异地物价情况适当调整报销上限,报销人
员应当将自身差旅费与异地业务招待费分别填差旅费报销单及业务
招待费销单进行分项报销
第三节 工伤医药费报销
第 37 条 工伤医药费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或其他因公出现工
伤事故时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医疗费、工伤补偿费等
第 38 条 员工发生一般性的工伤事故,可凭正规医院出具的诊疗书及
发票填写费用报销单,经部门主管批准、财务审核后到出纳处报销领
款
第 39 条 公司员工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急需用款时,部门主管可经总经
理口头批准后直接至出纳处借款,事后借款人应即时补填借款单并交
由总经理补签批准,再由财务审核后交由出纳留底及入账
第 40 条 重大工伤事故当事人的借款及费用报销根据情况可由部门
主管负责代为办理,报销单均需由财务审核后交由总经理批准,再至
出纳处领款或冲预借款
第 41 条 员工工伤事故的工伤补偿费由当事人自行提出申请,经总经
理批准、财务审核后方可至出纳处领款
第四节 其他费用的报销
第 42 条 其他费用的报销指除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工伤医药费以外
的日常营业费用的报销
第 43 条 其他费用的报销由报销人填写报销单经总门主管批准后送
交财务部,财务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审核报销项目,有相关规定的,经
财务审核后可直接至出纳处领款,无相关规定的,需由总经理审批后
方可至出纳处领款
第四章 产品销售管理
第一节 销售合同
第 44 条 公司业务员与客户签订订单,均需以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
书面销售合同
第 45 条 业务员签订合同后应即时将合同复本送交至财务部,合同被
取消时,应即时告知财务部
第 46 条 公司合同专用印章应由专人保管,所有销售合同应当经总经
理审批后才能加盖合同专用章,未经审批的合同,由此产生的合同责
任由签单人自行承担,如果合同有加盖印章的,印章保管人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节 销售出货
第 47 条 业务部根据产品完工情况拟定发货通知单,通知单交由总经
理审批后分送至财务部及仓库
第 48 条 仓库根据发货通知单填写发货单,仓库主管应对货物出库及
装车进行监督并负责
第 49 条 财务部对仓库开具的发货单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过的发货
单开具销售发票
第 50 条 已发出的货物如因质量等问题客户要求退货的,应取得本公
司业务部的同意,仓库根据业务部的退货通知书办理产品的退库手续,
未经本公司同意,客户退回的产品仓库暂只做代管商品处理
第 51 条 成品仓仓管人员应严格按照发货通知单及相关程序组织发
货,并即时填写发货单,发货单应当即时送交财务部
第 52 条 仓管应在产品出库时起 8 小时内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填写发货
单,24 小时内将发货单送交至财务部,退货单应自办理退货入库手
续时起 48 小时内将退货单送交至财务部
第三节 收取货款
第 53 条 财务部根据仓库的发货单及销售合同单价计算确定应收账
款的金额
第 54 条 财务部根据出纳提供的收款凭证即时核销客户的应收账款,
如为收取客户的订金,应先做预收货款入账,待尾款收齐时再予以冲
销
第 55 条 财务部定期制作客户对账单送交业务部,由业务部负责直接
与客户进行对账
第 56 条 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对于未及时收回货
款的客户,应通知业务部进行催收,仍无法收回货款的,应当即时告
知部经理以便进行相应处理
第 57 条 业务部或财务部应告知客户本公司收款的详细账号,客户应
当将货款汇入本公司指定的账号,客户汇款后应当以传真或电话方式
即时告知本公司财务部
第 58 条 因退货、合同违约等情况发生退款、赔付违约金时,付款单
需由财务审核、总经理批准,出纳方可办理付款
第五章 物料采购管理
第一节 采购订单
第 59 条 业务部根据销售合同所列产品,计算出物料需求计划清单,
物料需求单交由采购部负责办理物料采购
第 60 条 采购部根据物料需求清单在考虑现有库存量的基础上,拟定
物料采购计划申请单,采购申请单需经总经理批准,然后采购部才可
向供应商发出采购订货单
第 61 条 对于所有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的采购均需制定采购订单,
采购部应将采购订单送交仓库,以便于仓库按订单进行收料,对于取
消或更改过的采购订单,应当即时通知仓库进行相应的更改
第二节 材料入库
第 62 条 仓库收料时,应当按照采购部的采购订单严格控制收料,对
于原材料(布料及主要辅料)在收料前均需取得采购订单
第 63 条 仓库收到材料时,先应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各类
材料,均不得办理库入库而暂只做待管材料处理
第 64 条 对于供应商未按订单要求而多送的材料部分,仓库应暂做代
管材料,经请求总经理后,如果同意做为购入处理,则可一同办理入
库,否则多送的材料退回原供应商
第 65 条 仓库办理材料入库,应即时填写材料入库单并向供应商索取
送货单(客户联),材料入库单应按照财务部规定的要求填写完整
第 66 条 已办理入库的材料,如发现材料有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需要
退货时,仓库应当即时通知采购部,采购部与供应商协商同意退货后,
即时通知仓库办理退货
第 67 条 仓库退回材料给供应商时,应即时填写采购退货单,退货单
原则上均应取得供应商收货人的签名,退货单必须即时送交财务部
第 68 条 仓库应自办理材料入库或退货时起 8 小时内填写采购入库单,
采购入库单送交财务部的时间按财务部的要求规定执行
第三节 支付材料货款
第 69 条 财务部根据供应商的送货单(或发票)、采购订单(或采购
合同)对仓库开具的采购入库/退货单进行审核
第 70 条 财务部按已审核过的采购入库总价款挂应付账款,按退货单
的总价款扣减应付账款,财务部应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往来账款
第 71 条 付款由采购部申请、财务审核、总经理批准或财务部申请、
总经理批准后,申请付款单交由出纳办理付款
第 72 条 出纳付款后,财务部应即时告知供应商查收,出纳应根据供
应商提供的账号汇款,供应商的传真件应盖有对方有效的公章
第六章 外加工管理
第一节 发出材料
第 73 条 外加工指非由本公司生产、制作、加工,而交由本公司以外
的其他公司、厂、个人进行生产、制作、加工等的生产过程
第 74 条 生产部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制定外加工计划,
仓库根据生产部的外发加工通知单办理发料手续,加工通知单应有厂
长或经理的批准
第 75 条 仓库发料时应填写外加工发料单,发料单必须按照财务部的
要求将内容填写完整,发料单应取得受托加工单位接收人的签名
第 76 条 外发的材料因各种原因退回时,仓库因即时填写红字发料单
冲减原外加工发料数,并即时通知生产部
第二节 收回材料
第 77 条 仓库收到加工回来的材料,应先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
可办理正常入库并填写外加工入库单
第 78 条 对于加工不合格的材料,可退回重新加工的,退回原加工单
位,无法重新加工的,即时通知生产部,经总经理决定做次品入库的,
办理入库,需报废的,直接做报废入库处理。
第 79 条 仓库应即时将外加工的收、发料单送交财务部,财务部应对
收发料单据进行审核
第 80 条 财务部定期与受托加工单位核对发料、收料情况,不符之处
应即时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调整
第 81 条 财务部根据已审核过的外加工入库数及规定的加工单价计
算确定应付加工费
第 82 条 财务部应计算分析外加工的实际损耗率并考虑其合理性,如
果超出正常损率应即时向总经理报告,对于非正常的超损耗领用的材
料,应扣减加工单位的加工费
第 83 条 加工费付申请单由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办理
付款
第七章 存货管理
第一节 原材料及辅助材料
第84条 原材料是公司生产的主要材料,是公司财产管理的重要对象,
本公司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纱、毛坯布、光坯布、裁片及半成品
第 85 条 仓管人员应严格控制原材料的出入库,原材料的出入库应办
理规定的手续,即时开具材料出入库单并送交财务部,原材料的出库
应经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 86 条 仓库应根据原材料的类别、规格、性质、特征等分别存放,
各种原材料存放区应标有物料标识卡,以便于收发及管理
第 87 条 辅助材料是公司生产的重要材料,包括橡根、线、捆条、贴
标、包装材料等,仓管应加强辅助材料的领用管理,收料应认真点收,
发料应根据审领数发料,不得随意超限额发料,领料人不得未经仓管
同意而私自领出材料
第 88 条 仓管人员应定期检查各种材料的状况,如发现变质、损坏等
情形,应即时填写报告单送交总经理申请处理
第二节 产成品
第 89 条 本处所指产成品包括已完工但未包装的成品服装、已包装可
随时发货的库存成品及各种样品
第 90 条 产成品是公司的重要财产,仓管人员应重点加强对产成品数
量的管理,严防被盗、丢失,仓管应保证产品实际库存数与账面数相
符
第 91 条 出现产成品丢失或实有数与账面数不符时,仓管应即时查找
原因,同时向部门主管、总经理报告,并申请做出相应处理
第 92 条 样品原则上均应先入成品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领出样品应
按照按照领料材料的规定办理出库手续
第 93 条 对于客户退回的产品,仓库收到退货后,应即时通知生产部
处理,并填写退货单送交财务部
第三节 低值易耗品
第 94 条 低值易耗品是公司生产、办公用的价值较低的消耗性物料,
如机台配件、办公用品等
第 95 条 低值易耗品的收发原则上都要通过仓管进行,通过仓库收发
的按照材料的出入库规定办理手续,直接报销的,报销单所付的购料
单应有仓管或领用人的签名
第 96 条 对于价值不高,使用时间较长但未做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用
具、配件等,应由使用人或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务部建立
备查账簿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检查,物品用具不能使用时由相关负责
人填写报废申请单经批准后予以报废
第四节 盘点及盈亏处理
第 97 条 仓管应做好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财产物资的安全性管
理,仓库应当定期对库存材料、物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盘点,盘
点方式采取仓管自盘,财务监盘或抽盘
第 98 条 公司对所有的存货进行全盘的次数每年至少一次,全盘应当
在停产停工的状态下进行,以保证盘点数的准确性,非全面性的部分
存货盘点每年不应少于三次,盘点时应当暂停盘点材料部分的收发料
工作
第 99 条 仓库根据实盘数量与账面数计算出盘盈或盘亏的数量,对于
账实不符的,仓库应制作盘点盈亏处理意见申请报告,说明原因及处
理意见,交由总经理批准
第 100 条 财务部根据报告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于盘亏的存货,
如非属于正常的损耗应追查仓管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成本核算
第 101 条 财务部应定期核算完工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公司的经营成本,
准确反应公司的各项费用及开支
第 102 条 公司成本核算采用订单法,根据销售合同订单归集结转成
本支出及费用
第 103 条 产品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构成,直接材
料按实际耗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归集,直接人工工资按计件工次对
应归集,制造费用按工资总额进行分摊至各订单产品
第 104 条 月末当月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成本分配方法采用约当
产量法,月末根据各工序在产品数量折算为完工产品的约当产量,各
工序产品的完工程序根据工艺情况另行规定
第 105 条 其他成本核算的方法由财务部另行具体规定
第九章 工资核算
第 106 条 公司员工工资分为计件工资与计时工资两种,一线员工采
取计件工资制,按实际完工产量及相应加工单价计算应付工资,二线
以上管理人员采用计时工资制,按实际出勤时间计算应付工资
第 107 条 工资项目由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全勤奖、奖
金、补贴款及其他款组成,为员工代扣代缴的款项不列入应付工资
第 108 条 工资的具体核算办法及程序由公司另行专门规定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 109 条 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在一个会计年度以上
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配件等资产
第 110 条 固定资产是公司的重要财产,对其加强管理主要表现在对
资产的安全性及使用功能上的管理,防止各种资产被盗、丢失及被损
坏
定固定资产目录表,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
责日常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既定使用功能
第 112 条 固定资产应进行相应的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实际情
况对固定资产采用适当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 113 条 对于不能使用而需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人应填写报
废申请单,经财务部审核后交由总经理批准
第 114 条 对于丢失或多出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人员应填写报告单
并查找原因,报告单交由总经理批准并做出处理意见后交由财务部进
行账务处理
第 115 条 财务部应组织人员定期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全面
清盘的次数每年至少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资产,由资产管理人员填
写盘盈/亏表,由财务签属处理意见,交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做出相
应账务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表及报告
第 116 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信
息的基本资料,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准确的
核算,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费用支出表、销售报表及其他相关报表
第 117 条 财务部在全面监督管理公司的财产及经营活动过程中,对
发现的重要问题,应拟写相关财务报告送交总经理,并及时反馈相关
信息,以促进问题的解决或改善
第 118 条 财务部除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外,还应定期拟写
工作报告,向董事会及总经理详细反应及说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
在的问题及不足,提出解决方案或参考建议,并向总经理反应财务部
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章 罚则
第 119 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部制度的各项财务
制度及相关规定,为保证本制度的顺利执行,特制定本罚则
第 120 条 本罚则所制定的惩罚措施包括:会议点名批评、全公司通
报批评、罚款、辞退、开除等,其他部门制定的罚则与本罚则有冲突
的,以财务部制定的内宾或解释为准
第 121 条 各种原始凭证及单据是财务部工作的重要依据,单据分为
从外部门/公司取得的原始单据(送货单、发票、收据等)和公司内
部自制单据(材料入库单、采购订货单、领料单、发货单、报销单
等),对于应取得而未取得外部门/公司原始单据的相关人员,采取“会
议点名批评+罚款”的处罚措施,对于应填制而未填制内部自制单据的
相关人员,采取“全公司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罚措施
第 122 条 履行单据审批手续是制度执行的重要保障,对应当履行相
关批准、审核、审批等手续而未履行的,首先采取会议点名批评的处
罚措施,但最多批评两次,以后再次违规的采取直接罚款的处罚措施
第 123 条 公司各部门间是一种合作共事的关系,财务部的工作更需
要其他各部门的积极协助与支持,对于不积极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的人员,采取全公司通报批评的方式处罚,对于累教不改的(指次数
为三次以上不含三次)采取罚款措施
第 124 条 财务部招集各类人员开会时,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
席会议,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的采取罚款措施,相关人员三次以上
(不含三次)以同样或类似的理由拒不出席会议的,视同无正当理由
缺席会议(因出差或总经理特批的例外)
第 125 条 会议点名批评指在由财务部招集的会议或有财务经理出席
的会议上,对违规人员进行点名批评,全公司通报批评是指以公告的
形式将打印的书面批评文件张贴于公司的宣传栏或醒目位置,张贴时
间不少于三日
第 126 条 罚款指对个人进行现金扣款,罚款区分人员级别,普通员
工级的违规罚款金额在 0~50 元(不含 50 元),主管级的违规罚款金
额在 50~100 元(不含 100 元),经理级以上人员,罚款金额在 100~200
元(含 200 元),罚款将直接从违规人员的工资中扣除
第 127 条 对于累计违规 5 次(不含 5 次)且不听从劝改的,公司对
其提请辞退,辞退通知时间不应少于 15 天
第 128 条 对于累计违规 10 次(含 10 次)且无诲改表现的,公司对
其予以开除,被开除的人员扣发最后一整月的工资,开除应提前三日
通知其本人,其本人有向公司进行申辩的权力
第 129 条 对于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介绍进入公司工作的员工,在累
次违规达到辞退或开除标准,但障于人情关系不能做相应处罚的,此
介绍人应代为写检讨书,检讨书应在会议上由介绍人自行宣读,同时
检讨书应公布于公司公告栏不少于一日
第 130 条 对于公司股东的亲属在公司任职且累次违规达到辞退或开
除标准的,股东应在会议上代为作出口头检讨,并应责成其亲属严格
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及规定
第 131 条 对本罚则制定的批评或罚款措施,由财务部负责监督执行,
批评或罚款处理意见书由财务部做出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 132 条 本制度由财务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增加或删
除,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第 133 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