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系
鲁丽丽
保险概述
第一节 风险的含义与种类
第二节 保险的定义及起源
第三节 保险的种类
第四节 保险合同
主要内容
风险(Risk),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
保险理论中的风险,通常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
定性。
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风险事故
风险损失风险损失
实质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故意)
心理风险因素(过失、疏忽无意 )
客观性
普遍性
损害性
不确定性
可测定性
发展性
(一)按照风险的性质分类
� 纯粹风险(Pure Risks)
� 投机风险(Speculative Risks)
(二)按照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 自然风险
� 社会风险
� 经济风险
� 政治风险
� 技术风险
(三)按照风险涉及的对象分类
� 财产风险(Property Risks)
� 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s)
� 人身风险(Personal Risks)
� 信用风险(Credit Risks)
是指一次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范围。
在保险实务中,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保
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保险人确定其
可以承担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按地段划分
按投保单位划分
按标的划分
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
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
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小
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
(一) 风险管理的含义
(二) 风险管理意义
1.有助于减少因风险所致的所有费用开支,从而提高
利润水平和提高工作效率;
2.有助于减少家庭和企业对风险的恐惧与忧虑,有助
于调动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有利于避免社会经济的波动;
4.有利于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5.有利于改进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利用。
(三)风险管理程序(三)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识别
2.风险估测
3.风险评价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控制型
财务型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四)风险管理的目标
损失前目标:是指通过风险管理消除和减少风险
发生的可能性,为人们提供较安全的生产、生活
环境。
损失后目标:是指通过风险管理在损失出现后及
时采取措施组织经济补偿,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
产和生活秩序。
(五)风险管理方法
1.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避免风险
预防风险
分散风险
抑制风险
2.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自留风险
转移风险
(一)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1.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前提。
无风险存在,无损失发生,则无保险。
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现代科学
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更多的
新的风险,而另一方面,风险的增多对保险也提
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新的风险因素促使新
的险种不断出现。
(二)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措施。
2.保险是对特定风险的管理。
3.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一)自然基础(一)自然基础
(二)物质基础(二)物质基础
(三)经济基础(三)经济基础
(四)数理基础(四)数理基础
(一)保险思想的萌生
1.中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保险形式
2.外国古代的保险思想与原始形态保险
(二)保险的萌芽
1.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2.十五、十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
芽
(三)保险的雏形
1.船、货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2.“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
原始形态
3.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
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的
(四)现代保险的形成
1.海上保险的发展,促使保险制度趋于成熟与
完善
2.现代形式的火灾保险的形成
3.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
4.责任保险的开展
11.世界保险市场朝着全球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世界保险市场朝着全球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22.金融与保险业相互渗透与融合。.金融与保险业相互渗透与融合。
33.产寿险由分业经营走向兼营。.产寿险由分业经营走向兼营。
44.高新技术带来了保险经营管理变革。.高新技术带来了保险经营管理变革。
55.保险人经营风险的管理技术大变革。.保险人经营风险的管理技术大变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将保险定义为: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
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
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要素:
1、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
2、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否发生、什么时候发生
不确定。
3、承保的风险事故是无法遇见或难以控制的。
4、承保风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承担赔偿、
给付责任。
保险的职能
分分
摊摊
职职
能能
补补
偿偿
职职
能能
“分散风险、
分摊损失”。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
1987年,交通银行开设保险部;1991年改组为太平洋保险公司。
1988年,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
1992年10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成为第一家进入新中国保险市场的外
国保险公司 ,在上海开设分公司。
1995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成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
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保再
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
1999年改组成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继承人保
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003年原三大国有保险公司再次重组改制,成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到2006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公司98家,其中中资公司57家,外资公司
41家。
1.经济性
2.商品性
3.互助性
4.契约性
5.科学性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三)保险费率的厘订
(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1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2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33..风风险险必必须须使使大大量量标标的的均均有有遭遭受受损损失失
的可能的可能
4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55..风风险险不不能能使使大大多多数数的的保保险险对对象象同同时时
遭受损失遭受损失
6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一)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
(二)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三)政策保险(Policy Insurance)
按照不同的标的,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
任保险和保证保险四类。
(一)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火灾保险(Fire Insurance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
货物运输保险(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运输工具保险(Conveyance Insurance),
工程保险(Engineering Insurance)
农业保险(Agricultural Insurance)
盗窃保险(Burglary Insurance)
(二)人身保险
�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 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
(三)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公众责任保险(Pubilic Liability Insurance)
�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雇主责任保险(Employ’s Liability Insurance)。
(四)信用保证保险(Credit&Bond Insurance)
�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
�保证保险(Bond Insurance)
(一)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Voluntary Insurance),又称任意保险,是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
保险合同建立双方的保险关系。
(二)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又称法定保险,
是指国家队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
其必须投保的保险。
(一)原保险(Original Insurance)
(二)再保险(Re-Insurance)
(三)共同保险(Co-Insurance)
(四)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
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种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一般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保险合同一般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
补偿性合同补偿性合同
给付性合同给付性合同
保险合同具有经济合同所共有的一般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
(2)保险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才能成
立。
(3)保险合同是合法的法律行为。
(4)保险合同是互为有偿的合同。
指由一方提出合同的
主要内容,而另一方
只能作“取与舍”的
决定,即要么接受条
件,要么不签定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
征
附和合同
Adhesion
Contract
有条件的双务合
同
Bilateral
Contract
射幸合同
Aleatory
Contract
最大诚信合同
utmost Good
faith
要式合同
Formal
Contract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
(一)保证、告知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因素
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二)隐瞒或欺诈,可使保险合同无效
(三)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弃权是指合同的一方
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
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又称禁止翻供
和禁止抗辩,是指当事
人即已放弃他主张的权
利,而后不得再向他方
主张这种权利。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Insurer)
(2)投保人(Applicant)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Insured)
(2)受益人(Beneficiary)
(3)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4)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5)保险公证人(Notary)
基于投保人
的利益
保险人的代
理人
第三者第三者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可以如何组合?
?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可保利益。。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包括下列各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1.投保单
2.暂保单
3.保险单
4.保险凭证
5.批单
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但还未向保险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但还未向保险
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可先出立暂保单,作为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可先出立暂保单,作为
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要约后,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要约后,尚
需要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总公司的批准,需要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总公司的批准,
在未获得批准前,可先出立暂保单,证明保险在未获得批准前,可先出立暂保单,证明保险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
约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些约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些
事项需要进一步商讨,先出立暂保单,作为合事项需要进一步商讨,先出立暂保单,作为合
同成立的证明同成立的证明;;
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单是必备的文件之一,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单是必备的文件之一,
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先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先
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
作为结汇凭证之一。作为结汇凭证之一。
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
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
明文件。
对已经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
做部分修正,如缩小或扩大
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
更改和调整某些保险项目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保险险合合同同订订立立需需要要要要约约((OFFEROFFER))和和承承诺诺
((ACCEPTANCEACCEPTANCE)两个环节。)两个环节。
一般投保人是要约人,而保险人是受约人。
承诺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承诺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可以反复多次,但承诺只有
一次。
大陆法系
采用投邮主义,以承诺人发出承诺时邮局签发的邮戳
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采用到达主义,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成立的时
间,我国是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订立的时间
英美法系
由受约本人
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
在要约有效时间内作出
有效承诺的条件
承诺不能附带
任何条件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其主体和内容的变更,且必须经双方同意。
1、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要求解除合同,
但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则应将保险费退
还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开始以后,货物运输、船舶航程保险
的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对于其他海上保险
合同,如合同中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后可以解约
者,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约。但保险人有权取得自
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投保人 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
中国《海商法》规定:
保险人保险人 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中国《海商法》规定:
一一般般情情况况下下,,保保险险人人不不得得任任意意解解除除保保险险合合同同。。
但但保保险险人人在在下下列列情情况况下下可可以以依依法法或或依依约约解解除除保保险险
合同:合同:
1.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
2. 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
3. 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义务
4.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5. 协议解除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失。
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以下原因终止:
1. 自然终止
2. 协议终止
3. 履行终止
4. 违约终止
5. 原始无效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补偿原则
第五节 代位追偿原则
第六节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主要内容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insured
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注意注意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和和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的关系!的关系!
保险对象、保险对象、
发生风险事故的实体发生风险事故的实体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18218条规定保险标的包括:条规定保险标的包括: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
款;
(四)货物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
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是指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1.防止赌博行为
2.限制保险保障的最高额度
3.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我国《保险法》第 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第1款规定;“在保
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尽管在订立保险契约时他没有取得保险利益
的必要。”
2003年1月1日,王木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
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
额30万元。2003年4月9日,被保险人将该车出卖给张光并
移转占有。买卖合同约定:张光当日向王木支付20万元,
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补足余款。张光迟迟未办理过户
手续,2003年4月23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失15万元。
张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张光不是被保险人
为由拒赔。王木遂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
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问: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
案例
甲运输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其以公司
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为防不测,银行对所抵押之房
屋投保财产保险一年。六个月后,运输公司将贷款悉
数偿还。保险期第十个月,该房屋发生火灾,银行依
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如果拒赔,其理由是什
么?
案例
(一)EXW
(二)FCA、CPT与CIP
(三)FAS
(四)FOB、CFR与CIF
(五)DAF、DES、DEQ、DDU与DDQ
案例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
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
切险”。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
风雨淋湿了10%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
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
保险公司的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
的名义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的
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
什么?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卖方
不是保单的投保人,而买方不
具有可保利益。
某技术进出口公司与阿尔卡特网络(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
设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51108美元,以FOB加拿大
渥太华离岸价为价格条件。
合同签订后,运输商Secure公司负责海外运输。11月15日,技术进出
口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
载明:被保险人是技术进出口公司;价格条件是EX-Work;货价
851108美元;运输路线自OttawaCanada至中国湖北武汉;投保险种
为一切险。
11月15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32417元,
并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据。11月16日,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Secure
公司仓库被盗。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案例
按照国外的通常做法,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必
须具有保险利益,但在出险时并不要求该保险利益继续
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并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
险利益,但要求出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只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并未明确规定投保人应在投保
时就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如果在出险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就应当认
定合同有效。
所谓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
,就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
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约定义务,恪守承诺,互不
欺骗,互不隐瞒。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
险契约以最大诚信为基础。倘若任何一方不遵守最
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必须声明此项契约无效。”
(一)告知
1.告知的概念
�告知(Disclosure),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把他所知
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全部告诉
保险人,而且投保人所作的每次陈述都必须是真实的.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表述:“凡能影响谨慎
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的事项,或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均
为重要事实。”
2.告知的形式
(1)询问告知制度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
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
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2)无限告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条规定:“合同订立前,
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
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
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BB::非非故故意意违违反反告告知知义义务务::保保险险人人有有权权解解除除合合同同,,
或或要要求求增增加加保保险险费费。。((若若解解除除合合同同的的,,对对于于解解除除
合合同同前前发发生生的的保保险险事事故故造造成成的的损损失失,,保保险险人人应应当当
负负赔赔偿偿责责任任;;但但是是未未告告知知或或者者错错误误告告知知对对保保险险事事
故造成的直接影响除外。)故造成的直接影响除外。)
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中国《海商法》)
AA::故故意意违违反反告告知知义义务务::保保险险人人有有权权解解除除合合同同,,
并并不不退退还还保保险险费费,,合合同同解解除除前前若若发发生生保保险险事事故故造造
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无论被保险人有意
还是无意违反告知义务,
保险人均可要求解除合
同,一旦保险人作此选
择,保险合同则自始无
效。保险人对于解除合
同前发生的损失一概不
负赔偿责任,且对于故
意违反告知义务的被保
险人,保险人也无须退
还保险费。
英国英国《《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法》》 1906 1906 规定:
例:英国投保人有5MT干燥剂自
英国运往尼日利亚。这些干燥剂
安排装载甲板上,风险由托运人
自行承担。这个情况投保人没有
告知保险人。船舶抵达目的港后,
发现有近1/3的货物受潮失去干燥
功能。
案例思考
国内A公司向香港出口一批罐头共500箱,按照CIF香港向
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
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
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A公司的货运代
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
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
物运回新港后,A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
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
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
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A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
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损失。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
第一航次。试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该批货物的损失
负责。
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1)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例中被
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
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
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
责。
(2) 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
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
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
有权拒绝陪付。
告知义务不仅是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还包括保险期间的危险增加的通
知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及
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的义务。
特别注意:
保证(Warranty),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
者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履行某项
条件以及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等作出承诺。
1、明示保证(保单上记载)
2、默示保证(虽无记载但按照惯例应
该保证的)
违反保证的后果!!
1、如有违反,保险人可自保证被违反之日
起解除合同义务。(但对违反保证之前所发
生的保险事故,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即使在损失发生之前已对其违
反保证的行为作了弥补,也不能以此为由为
其违反保证的事实提出辩护,保险人仍可按
照违反保证处理。
投保人的最大诚信规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规则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规则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尽力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尽力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
(一)近因的定义
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对近因作了如下定义:“近因是
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
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
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英国1906年颁发的《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根
据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由其承保危
险近因所致的任何损失,均负赔偿责任,但对非由其承保
危险近因所致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期间,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
击中后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勒哈佛尔港,港口当局
担心该船沉没后会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该船在港口
当局的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风浪的作用下
该船最后沉没。
近因是?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的、起
决定作用的原因。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的,最接近
损失结果的原因不一定就是近因,只有直接
导致标的物损失、促使损失形成或起决定作
用的原因才是近因。如:
凿船 海水侵入 损失
注意
如:如:18631863年美国内战名案年美国内战名案
美国内战期间,有一批美国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热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热
内卢(巴西)运到纽约,保险单投内卢(巴西)运到纽约,保险单投““一切险一切险””但不承但不承
保保““敌对原因引起的损失敌对原因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行至。当载货船舶行至
HATTERASHATTERAS时,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时,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
船长由于没有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船长由于没有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
共有共有11201120包咖啡落水,约有包咖啡落水,约有120120包咖啡被救上来,后被包咖啡被救上来,后被
南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南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1000包本可以救上来但由于包本可以救上来但由于
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在船中,后发生全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在船中,后发生全
损。损。
分析:分析:
1、对于被南部军队没收、军事干预南部军队没收、军事干预的咖啡,战争风险
是近因,保险人不负责任。
2、对于沉入海中的咖啡,触礁风险是近因,近因属承
保风险,保险人应予负责。
所以保险人最后应赔偿5380袋咖啡的损失。
11、一种单独的损失原因、一种单独的损失原因————近因近因
22、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风险同时发生造成损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风险同时发生造成损失
可以划分时
承保风险——赔偿
其他——不赔
无法划分时
承保风险优于不保风险
除外风险优于承保风险
33、两种或两种以上风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失、两种或两种以上风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失————
近因承保风险近因承保风险————赔偿赔偿
近因除外风险近因除外风险————不赔不赔
前因不保风险前因不保风险————承保风险承保风险————赔偿赔偿
前因不保风险前因不保风险————除外风险除外风险————不赔不赔
44、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新的原因介入,使连锁关系、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新的原因介入,使连锁关系
中断并造成损失中断并造成损失————仅仅考虑仅仅考虑新介入的原因是否属新介入的原因是否属
于承保的风险于承保的风险即可。属于即可。属于————赔偿,不属于赔偿,不属于————不不
负担。负担。
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得到充分的补偿;同时,保险补偿受
到一定限制,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
被保险人不能
通过补偿获得
额外的利益
(一)保险补偿的限额
�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限
� 以保险金额为限
� 以保险价值为限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区别
.保险合同必有保险金额,但不一定都有保险价值。保险合同必有保险金额,但不一定都有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而保险价值是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而保险价值是
保险人计算保险赔偿金额的依据。保险人计算保险赔偿金额的依据。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而保险价值则是保险金额是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而保险价值则是
保险合同订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合同订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保险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保险
价值。价值。
保险价值是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而保险赔偿金保险价值是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而保险赔偿金
额又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二者都影响到保险赔偿金额额又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二者都影响到保险赔偿金额
的确定。的确定。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联系
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损失金额赔偿金额 =
1.比例赔偿方式
代位追偿(代位追偿(SubrogationSubrogation)原则,)原则,是由保险补偿原则派生
的,它是指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
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保险人
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一)代位追偿产生的条件(一)代位追偿产生的条件
�� 保险标的的损害是保险事故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害是保险事故所致;
��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 保险人必须先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必须先履行赔偿义务。
(二)代位追偿产生的时间(二)代位追偿产生的时间
��代位追偿产生于保险人支付赔款之后。代位追偿产生于保险人支付赔款之后。
��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通常要求被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通常要求被
保险人签署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权益转让书””,明确表示将向第三者请,明确表示将向第三者请
求赔偿的求赔偿的权利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转让给保险人。
代位追偿权限——以其赔
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为限
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
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
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
偿的权利。”
第45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
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
赔偿的权利。”
第46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
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3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
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
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代位追偿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不得因放弃或过失而侵害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
(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
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
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1. 必须是对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事故投保
2. 必须是对同一保险利益投保
3. 必须是同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4. 必须是保险期间重叠的投保
5. 必须是每个保险人都对损失负责的投保
(一)分摊原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2款以及《海商法》第225条
的规定: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
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
险合同的情况下,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
的的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
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或保险价值。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的
损失分摊额 =
损失
金额
×
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
例如:被保险人将其家庭财产分别于2001年7月4日和2001年
8月10日,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
甲公司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乙公司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
221年10月10日,被保险人家中发生火灾而致财产损失9万元,
则两家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甲公司赔款=9 万×[10万÷(l0+5)万]=6 万
乙公司赔款=9 万×[5万÷(l0+5)万]=3 万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的
损失分摊额
= 损失金额 ×
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如上例,按限额责任分摊方式计算:
甲公司在该次火灾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9万元
乙公司在该次火灾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5万元
甲公司赔款=9 万×[9万÷(9+5)万]
=万
乙公司赔款=9万×[5万÷(9+5)万]
=万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4.相同份额责任分摊方式
按各保险人出立保险单的先后顺序分摊损失,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按各保险人出立保险单的先后顺序分摊损失,当发生保险事故时,
最先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先负责赔偿,若保险标的损失超过其赔偿最先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先负责赔偿,若保险标的损失超过其赔偿
责任限额,超过部分依次由之后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限额,超过部分依次由之后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不管各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多少,保险标的损失均按相同份额分
摊;如分摊后的损失金额超过某保险人的责任限额,超过部分由
其他保险人继续按相同份额分摊,依此类推,直至损失全部分摊
完毕或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均已达到其责任限额。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