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企业融资管理细则范文
第一条 公司的资金筹集是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适量性原则,时效性原则,最低资金
成本原则,资金结构合理原则。
第二条 资金需要量的预算。
1.资金需要量依据公司计划期间现金流量预算确定。
2.现金流量预算的编制。根据公司确定的预算支出,编制现金流量预算,确定所需融
资额度。
第三条 资金成本是筹集和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包括资金占用费和资金筹集费用,
其控制原则是在确保股东权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采取最优资金结构。
第四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
票溢价)、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
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五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公司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照有关规定转让外,不得
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投入资本金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制定投资者名册,据实登记认缴、
实缴股本的数额,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公司需要增加股本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
手续。
1.以货币资金、材料、设备、其他用具、房屋、建筑物等有形资产投资时,以公司实
际收到或接收资产的时间作为入账时间,以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认定的价值(货币
资金除外)或协议价作为实收资本的入账依据。
2.以土地使用权、专用技术、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时,以公
司收到有关具有法律效用的证书、文件和完整资料的日期作为入账时间,按评估认定的价值
作为实收资本的入账价值。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出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以利润或公积金转作投资时,各方对公司的投资,要以董事会会议文件确定的日期
及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对外投资及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合理的资金需要量,考虑资金成本
效益原则,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采用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向现有股东配售股票、发行债
券以及适当的金融机构贷款等不同的资金筹集方式,筹集所需资金。公司资产负债率应保持
一个合适的比例,杜绝不必要的融资。
1.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向现有股东配售股票及发行债券,应由财务负责人组织
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考虑筹资后公司的净资
产收益率等相关指标,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分析,由总经理办公
会形成建议方案、董事会审议制订正式方案、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实施。
2.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拟定资金筹措方案。
报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超出总经理决策权限的依决策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
3.向金融机构的借款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核算。对外借款应遵守银行借款的
规定,接受银行的监督。借款应按期归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及时向银行申
请展期,避免逾期罚息。支付借款利息,应根据合同规定逐笔进行复核,避免产生损失。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应签订相关合同。债务到期应恪守信用,按期
足额支付本息,维护公司信誉。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经有关机构批准。
第九条 其他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是公司资金的
一项来源,应充分加以利用,但应避免借故拖欠,损伤信誉。
第十条 公司以各种方式借入的资金是公司的负债。偿还期在一年内的借款为短期负债;
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为长期负债。
第十一条 公司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公司购置、建造固定资
产或者购入无形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在该项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
态前支付的,计入该项资产原价;在该项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在财务费用中列
支。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以自身名义举借的借款作为实收资本;公司不得为投资者为投入
本公司的资本而举借的借款作担保人;公司不得负担投资者投入本公司资本的借款利息及其
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批准的融资预算及
年、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筹措和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须在规定用途内,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控制使用,年度、月度预
算以外的资金支出,公司财务部不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