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
大学生平安 XX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合同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资料编码:CYKJ-FW-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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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平安 XX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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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 XX合
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
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
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
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
生、专科生或学制_____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
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
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 XXXX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
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
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
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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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XXXX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
束,则按
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XXXX公司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
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
司均按
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
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
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
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
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
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
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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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
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
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
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
假期间)确定,不足_____年时按_____年计算。保险期限
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
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
元(费率为 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
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
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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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
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
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
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
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
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
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
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
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
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
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
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
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
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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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本公司。
第 XX 告知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
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
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投
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
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
费。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
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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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
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
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
经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
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
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
五条 本保险条款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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