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组织变更
本章重点与难点
1、公司合并、分立的方式?
2、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3、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
4、公司合并、分立的效力?
5、公司组织变更的特点?
6、公司组织变更的效力?
一、合并
1、公司合并的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2、公司合并的特征
(1)公司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要订合并协议。
(2)公司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3)公司合并产生总括合并的效果。
公司合并的效果,是被合并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灭;其财产和债权债务为合并公司总括承受;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成为合并公司的股东。
(4)公司合并中的公司类型通常受到限制。
公司收购:是指投资人以控制被收购公司为目的(实现控股)的收买股份的行为。
公司并购:是公司收购和公司合并的合称,体现了两个法律关系,即公司收购和公司合并,但这两个法律关系是有联系的,具体而言,就是以合并为目的的收购行为。
3、合并的方式
(1)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或吞并,或者称为存续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的合并方式,被吸收的公司概括地并入吸收公司,主体资格消灭,而吸收公司存续。
即:A+B=A’
(2)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的合并方式,其特点是合并各方解散,主体资格均归于消灭,同时创设出一个新的公司。
即:A+B=C
4、合并的程序
(1)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方案
(2)合并方案的通过
注意: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3)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实施合并行为
(6)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
5、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
合并公司的变化
(1)对新设合并的效力
(2)对吸收合并的效力
解散无须经过清算
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
《公司法》D175: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6、公司合并无效之诉
公司合并协议虽然自签订生效,但如果合并行为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事由,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请求确认合并协议无效之诉。
合并无效的法律后果:应恢复到合并前的法律状态
二、分立
1、概念
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2、方式
(1)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原公司继续存在。即:A’=A+B
(2)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即:A=B+C
3、程序
(1)董事会拟订公司分立方案
(2)分立方案的通过
(3)签订公司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实施分立行为
(6)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
4、公司分立的效力
(1)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
(2)股东和股权的变动
(3)债权、债务的承受
分立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协议对债务分担的约定,对分立公司有效,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当然,债权人认可协议的,效力及于债权人。
三、公司的组织变更
1、概念
公司组织变更,也称公司形式变更,是指在保持公司法人人格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公司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的行为。
2、特征
①公司法人资格的延续性
②公司变更种类的法定性
③变更程序的法定性
3、公司组织变更的类型
(1)无限公司变更为两合公司
(2)两合公司变更为无限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4、我国公司组织变更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质条件。
此外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净资产折股问题
(2)国有资产折股问题
(3)增资募股问题
5、我国公司组织变更的程序
(1)董事会拟订公司变更的方案
(2)股东(大)会决议
(3)办理变更登记
6、公司组织变更的效力
(1)对公司的效力。
虽然公司的名称、章程等事项会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法人人格一直持续,其营业记录也应连续计算。
(2)对公司债权债务的效力
公司依法变更的,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四、减资
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五、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