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投资者是指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企业的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权和份额的比例不同,可分为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其是股权式还是契约式又可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外商独资企业又叫外资企业。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该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大类。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该规定和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项目的依据。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有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理解:
狭义的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即指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
广义的理解:是以《合营企业法》为基本法,包括调整合营企业内外管理与经济协作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审批设立合营企业的机构及批准条件
《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如下:
(1)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再报当地计划委员会协调批准。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2)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一般与初步可行性研究相同,但可行性研究必须为项目的投资提供技术、经济和商业上的具体依据,提出完整的细目分析。合营企业的其他文件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
《合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合营企业法》第4条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条例》第19条明确了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二)投资比例
《合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这里只作了外国投资最低限的规定而对最高限不作规定。不作最高限的规定,目的在于更多更灵活更有效地引进外资;规定最低限额是为了合营企业能够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外国投资者股权不低于25%可以提高他们对合营企业的关心,加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合营企业的领导制度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在董事会领导下,合营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作企业在设立、终止、以及合作企业在经济管理和经营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性质,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合作合同不仅规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连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也由中外合作者协商选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基于合作各方的意思,组成法人,也可不组成法人。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
1、《外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从中可以看出,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支店等。因为,从法律形式上看,这些分支机构一般隶属于其母公司(总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它们没有独立的决策机构、财产和核算制度,不属于外资企业法调整的范围。
2、外资企业法,是确定外资企业的设立、终止以及经营管理和生产协作过程中的地位和调整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外资企业必须按照我国的法定条件设立
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对外资企业的设立规定了基本条件,即”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
三、外资企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
(一)外资企业的权利
1、财产所有权;2、经营管理权;3、解决争议请求权。
(二)外资企业的义务
1、履行必要的申请、登记义务;2、在经营管理中应履行的义务;3、外资企业应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四、对外资企业的保护和优惠
(一)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1、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受我国法律保护。
2、外国投资者及其外籍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汇往国外。
3、外资企业依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4、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二)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
1、税收优惠;2、对外资企业在收取费用上的优惠;3、在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方面的优惠;4、在产品进出口方面的优惠。
以下各项中,哪些是外资企业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区别? A外资企业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能取得这种资格 B外资企业有注册资本,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有经营资金而无注册资本 C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者必须是外国的公司法人,而外资企业的举办者则可以是外国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D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权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而外资企业则有权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列有关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合营企业的董事长既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 B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C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 D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总经理必须由他方担任
区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确方法是 A前者为股权式合营,后者为契约式合营 B前者均取得法人资格,后者不一定取得法人资格 C前者按比例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后者按累进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D前者均设立董事会,后者可以采取董事会以外的其他管理方式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法概念
1、破产是债务人的实有资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企业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就宣告破产。
2、企业破产法,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企业破产制度和国家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现和解整顿和破产还债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行企业破产制度与健全社会救济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四)从实际出发,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实施企业破产法的作用
(一)破产法的实施可以使企业破产还债 (二)企业破产法的实行,对于素质太差的企业可以起到淘汰的作用
(三)企业破产法的实行,将增加对企业的压力,促使企业增强活力,迫使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企业破产法的实行有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 的积极性,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五)企业破产法的实行有益于我国涉外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第二节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规定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提出:破产申请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当债务 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二)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法律效力:
1、债务人财产的其它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2、债务人对于部分债权人进行清偿无效。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它是债权人在破产开始后参与破产程序的组织,但不是执行机关。
2、所有债权人均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都有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3、规则:
三、和解和整顿
(一)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它是解决债务纠纷,中止破产程序的方法。
(二)整顿:是指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生效后,在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产品结构、产品质量等进行的调整,使用权企业能够在整顿期限内,扭亏为盈,清偿债务。 和解和整顿不是破产制度中的必经程序。
四、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的条件
1、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属于不宣告破产的情形
2、企业在整顿期间被法院终结整顿的 3、在整顿期满,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清算
五、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一)破产财产的构成
1、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4、此外,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二)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要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
(三)破产费用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六、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1、破产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4、破产债权。
七、破产程序的终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一定顺序清偿。下列哪一清偿顺序是正确的? A.①破产债权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①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②破产债权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④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 D.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甲市一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未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万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20万元。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半年内,该企业隐匿、无偿转让和放弃自己债权作价60万元,后被清算组追回,为此清算组花去费用10万元。该企业还拖欠税款10万元,2个月未给职工发放工资,全厂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为30万元。该企业破产公告后,债权人乙登记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丙登记债权75万元。由于清算组决定终止该企业所签的合同,为此给债权人丁造成25万元的经济损失。
[问题] 乙、丙、丁各能获得多少万元的清偿?
第九章 计划法和固定资产投资法
第一节 计划法律制度
一、计划法的概念
计划法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计划体系和指标体系 计划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不同分类的计划可分别组成不同的计划体系。 (一)按计划内容分 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入计划,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物资平衡计划,综合财政计划,信贷计划,教育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计划,人口计划。
(二)按计划实施范围分
可分为:中央计划、地方计划(省级、县级等),基层计划,部门计划,行业计划,计划单列城市和单列单位计划,地区间经济技术协作计划等分别列入中央计划和地方计划之中。
(三)按计划的期限分
可分为:长期计划(10年)、中期计划(5年)和短期计划(1年)。
(四)按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分 可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范围和重要程度不同
2、法律效力和保证手段不同
3、管辖关系不同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
一、固定资产投资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固定资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而言之,固定资产投资法就是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固定资产投资法的调整对象是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具体说来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关系;
(二)固定资产投资协作关系
二、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的管理
资金的来源
1、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拨款
2、贷款 银行有偿提供
3、自筹资金
4、利用外资
三、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依次运行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遵循的工作程式的原则。
其主要阶段和环节是: 1、提出项目建议书。2、进行可行性研究。3、选择建设地点。 4、编制、审批计划任务书。5、编制、审批设计文件。6、列入年度计划。7、施工准备。8、组织施工。9、生产准备。10、竣工验收和投产。
第十章 财政法
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财政和财政关系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二)财政法的概念 所谓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是财政关系,即国家在筹集、供应、使用和管辖财政资金的过程中,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
三)财政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
1、财政法总则。
2、预算法。
3、税法。
4、国有资产管理法。
5、财政监督法。
二、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指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财政管理体制一般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它们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
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有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 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核心。
二、预算管理体制
(一)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
预算管理体制,在我国是指国家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预算收支范围和预算管理职权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它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或关键性制度。
二)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制度,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1、原则
2、主体
3、年度
三、《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1、法定预算收支范围 。 2、预算编制。 3、预算审查和批准。 4、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5、决算。 6、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和任务 国有资产管理,本章是指对国家投入到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的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一般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关系,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关系,国有资产评估关系,国有资产流转管理关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等。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
(二)登记的内容
(三)登记的程序
三、资产评估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由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特定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三)国有资产的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
重置成本法
现行市价法
清算价格法
(四)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所谓资产评估程序,是指资产评估工作中的各个具体步骤和环节,按其内在逻辑关系所形成的排列顺序。 1、申请立项 2、资产清查 3、评定估算 4、验证确认
四、产权交易
(一)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使被交易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 (二)特征
(三)监管、审批和收益的处置
第十一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收和税法
一、税收的概念和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二)税收的分类
1、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五大类。
2、根据税收最终归宿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3、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支配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根据计税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5、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依据,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普通税和目的税。
6、根据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为依据,可以将从价计征的税种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二、税收和税法的关系
税收和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任何一种税收都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保证其实现。因此,税收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现象所体现出的内容理形式的关系。税收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是税法的实质内容,税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 税法具有:无偿性、强制性 和固定性
三、税法构成要素
(一)纳税主体
(二)征税客体
(三)税率
(四)纳税环节
(五)纳税期限
(六)加成征税、减税、免税
(七)法律责任
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
中国现行实体税法结构体系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和其他实体税法。
一、增值税法
1、增值税法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主体:
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3、税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了基本税率加一档低税率的模式。基本税率为17%。适用于一般销售、进口,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者;低税率为13%。另外,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征收率
4:计算:
5:其他:
二、消费税法
1、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对象的一种税。
2、征收方法:
3、纳税环节:
三、营业税法
1、营业税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纳税范围:
3、税率:
4、计算公式:
5、其他:
四、企业所得税法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法
1、内资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纯收益的一种税。
2、税率:
3、计算: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纳税人: 2:征税对象: 3、税率
五、个人所得税法
1、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个人纯收入的征收的税。
2、纳税人
3、征纳对象
4、税率
5、计算
六、其他税法
(一)财产税法 财产税,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二)行为税法 行为税是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对行为人加以课税为目的的一种税。
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国家调整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2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其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财务和票证管理、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
二、税收征管机关
三、税务登记
四、纳税申报
五、账簿、凭证管理
六、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