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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第一章
第一章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不同类型投资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
一 融资租赁公司是一种什么机构
要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首先应明确融资租赁公司是个什么样的机构。融
资租赁公司是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取
租金的租赁物购置、投资和租赁资产管理的投资机构。
想取得租赁物使用权的承租人虽然行使了租赁物的购买选择权,但并不想利
用自己的资金或是向银行贷款来支付货款;
作为买方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对承租人还款能
力的判断,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并不愿意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只希望保有法律意
义上的所有权获取转让使用权的租金收益和余值处置的收益。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租期内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实际上就是一种租赁
债权的投资。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首次租赁的租期内的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会计
准则可能被界定为经营租赁),实际上从事的是部分租赁债权和租赁资产余值再
处置(包括承租人留购、续租、收回租赁物再出租或销售)的投资和资产管理的
投资。
二 融资租赁公司的机构类型
现代租赁业的最初形态就是在设备促销过程中,为客户提供类似分期付款的
融资服务基础上产生的,一开始就具有促进销售和金融服务的功能。随着市场经
济的发展和租赁业务形式的不断创新,租赁业务的融资、促销、投资、理财、资
源配置和资产管理等多种功能被开发出来,吸引了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组建了类
型不同的租赁公司。
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经验来看,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可以从融资租赁公司控
股资本类型分为:金融机构(金融资本)所属类型,专业厂商(产业资本)所属
类型和独立机构(投资机构主导的投资资本、中介机构的中介资本和财务投资人
的混合资本)三种类型。
(一)金融机构类(金融资本)
经济发达国家的银行或其附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直接从事融资租赁业
务,在租赁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资金力量雄厚、融资成本低、有网络为
依托、信用信息完整、客户群体多是这类机构的优势。
银行介入租赁业,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银行信贷资金的批发窗口,有利于银行
资产结构的改善,可以减少经济波动对银行业务的影响,使银行收益获更稳定、
更好。与单纯的信贷方式相比,融资租赁的安全保障更好。还可以利用银行资金
的导向作用,吸引社会资金;
保险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不仅可以带动保险主业,还可以设计更加合理的投资
组合,利用自己拥有的长期资金的优势,介入有稳定现金流收入的基础设施项目,
获取折旧资源和租赁投资收益,使保险资金增值保值;
证券公司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其推荐或承销上市的客户的设备购置、投
资并购等业务提供投资理财工具和融资服务,提升客户的股权价值。可以为结构
化融资或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更好的业务模式和资产标的;
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构建一个主动负
债的平台,介入负债业务,为投资人和股东提供了新的投资平台、投资品种、投
资组合和资产处置和管理的运作平台;
(二)厂商机构类(产业资本、商业资本)
主要是由厂家或商家为投资背景成立的租赁公司。投资目的是为了促销和从
事产品的租赁经营服务。国外许多规模较大的生产厂商,都拥有自己的租赁公司,
并成为其国内租赁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这类租赁公司由于拥有对租赁物进行资产维护服务、再制造增值的专业能力和资
产处置的渠道,可以为客户提供灵活的租赁方式和优质的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服务,
满足客户对设备的购买、分期付款、表外融资、短期使用、二手设备、避免设备
的陈旧风险等多种需求。
专业化的厂商租赁公司,延伸了制造企业的经营服务的链条,是对传统简单
销售和分期付款买卖在交易形式上的一种创新,可以促进设备销售,保障货款回
流,增加企业有效经营资产。
专业化的厂商租赁公司是租赁行业中最具活力的租赁机构,占有较大的市场
份额。一些规模较大的专业租赁公司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成为某种专业设备的资
源配置、服务和资产管理中心。
(三)独立机构类(投资资本、混合资本、中介资本)
这类租赁公司的股东多为大型外贸、物流、综合性企业集团和各类专业投资
机构。也可以由两家或更多家的金融机构、制造厂商投资设立,或是由各种类型
的财务咨询、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这类租赁公司要么有广泛的客户群体,要么有长期资金来源的优势,或是有
明确的行业定位,有一定的专业优势。这类租赁公司的重要优势在于它既不附属
于提供资金的银行,也不附属于提供设备的制造厂商和承租客户,是服务于银行、
厂商和客户的独立的负债、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平台。
Amembal&Associattess 是世界上设备租赁领域最负盛名的培训和咨询公司之
一。该司总裁 先生在 2000 年世界租赁大会发言中,将租
赁公司按独立出租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母公司/制造商附属的租赁公司、
三类划分,并列举了在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租赁公司在市场主体中的份额。(见附
表)
不同类型租赁公司在市场主体中的份额
国家 独立机构
类公司
银行/金融
机构类公司
厂商附属
类公司
欧洲地区
比利时 1 70 29
捷克 15 55 30
芬兰 10 70 20
法国 0 70 30
德国 11 47 42
爱尔兰 12 82 6
意大利 5 87 8
荷兰 20 40 40
挪威 4 82 14
波兰 66 24 10
葡萄牙 56 35 9
土耳其 25 70 5
英国 33 53 14
亚太地区
澳大利亚 7 66 27
印度 60 30 10
韩国 0 62 38
台湾(地区) 65 35 0
拉丁美洲
阿根廷 10 53 37
巴西 5 92 3
智利 5 95 0
哥伦比亚 6 94 0
墨西哥 29 56 15
秘鲁 13 87 0
北美地区
美国 50 25 25
从工业发达国家的现代租赁业发展实践来看,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租
赁市场发育的程度不同和管理制度的差异,各国租赁机构的类型和构成比例也不
尽相同。构成比例也会在租赁业的发展过程发生变化。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在市
场竞争的环境中都会不断创新,发挥各自拥有的资金、客户资源或专业服务的优
势寻求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三 融资租赁公司的机构性质的界定
在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资产的购置、投资和资产
管理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既然是在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就应
该是金融机构;还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交易行为,
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的贸易机构。
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确实具有融资服务和贸易服务的两种市场功能。以融资租
赁业务具备的市场功能来界定融资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是从
事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非金融的贸易机构,显然都不太合适。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债权投资业务对承租人来说就是融资服务,具有金融服
务的性质。但是并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就一定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本
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
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
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
例,或是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
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
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
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收存款等其他金融
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性质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监管部门是银监会,非金融机
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管理部门是商务部。
金融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在很多国家成为租赁组织体系中的主导。不过国际金
融公司在 1998 年出版的《金融机构的经验教训》(第 50 页)一书中明确指出“与
那些由银行或全能金融机构提供租赁服务的国家相比,在由单独的租赁公司叙作
大部分业务的国家中,租赁的渗透率(租赁在投资性融资中所占比例)更高。其
原因在于,后者的相关技能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对市场更为关注。然而在某些市
场中,比起那些有机会获得低成本存款资金的银行,租赁公司可能处于劣势,如
果在专业租赁公司的市场渗透率达到 5%到 10%之前,银行便开始竞争,情况更
是如此了。租赁公司是极为有限的银行竞争对手的一个,它与银行的竞争有益于
租赁业的发展,而当租赁公司受到银行控制时,这一好处便消失了。”
四 如何设立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股东可以根据主管或监管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审批管理办
法的规定,根据自身优势、市场定位、业务模式等因素,选择现银监会申请设立
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选择向商务部申请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外商投资
的融资租赁公司或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企业。
2006 年 6 月 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办法
分总则、机构设立及变更、业务经营、监督管理、附则五章。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机构性质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明确指出: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
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
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注:现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监督管理。”
(作者注:这里所说的“金融租赁”显然是对金融机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机构性
质的界定)
(二)设立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2、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3、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
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5 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
公司应另有不低于 5 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
资本限额。”
(三)公司的筹建与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
阶段。经监管部门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审批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
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
资信状况、近 3 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3、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章程;
4、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监管部门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 3 个月,如未获批准,申
请人在 6 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 6 个月。逾期不申
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
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审批监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
件:
1、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2、会计师事物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
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账证明;
3、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5、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 3 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6、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7、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8、营业场所和其它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9、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
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 3 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
行停业连续 6 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关于分支机构的设立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
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五)关于股权比例及股东的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
定。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入股。
(五)经营范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银监会批准,可经营下列
本外币业务:
1、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2、经营性租赁业务;
3、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4、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5、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6、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7、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8、向金融机构借款;
9、外汇借款;
10、同业拆借业务;
11、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2、经济咨询和担保;
1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2005 年 8 月 25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金融租赁
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 号)增加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
款”及“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吸收股东的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
有关规定执行”的业务。取消“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办
法》第十八条第五款)。取消“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办法》
第十八条第六款)。申请开办吸收股东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具有开办此项
业务的相应制度,近三年来经营中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六)租赁标的物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规定为“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
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七)关于委托租赁资产的归属和记账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经营的委托
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财产独立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其他财产。金融
租赁公司应当对上述委托租赁、转租赁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公司清算时,
委托租赁和转租赁财产不作为清算资产。”
(八)外汇租赁业务的外汇管理
“经营外汇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或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外汇资
金、发行债券,向 境外投资,必须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
银行备案。”
截至 2006 年 9 月底,目前金融租赁公司有 12 家:其中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河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
公司、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先后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了金融租赁你的营业执照。
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则尚在进行债务和股权重组。
由于分业经营的金融管理体制的制约,金融租赁公司没有一家股东为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多数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没有大型设备制造企业和产业背景的投
资机构作为股东,大多为财务投资类型的股东。运营资金来源、市场定位、优质
的客户群体、对租赁设备的专业化管理能力成为制约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主要瓶
颈。
为了适应入世后金融业对外开放、国内金融业要向集团综合、法人分业的新
体制转型,为了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在 2005 年下半年,银监会批准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并成为控股股东,
开始了金融机构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推进工作。2006 年银监会制定并上报了《投
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将允许各类金融机构、鼓励大型设备厂商投资金融租赁
公司。
五 如何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2001 年 8 月 14 日原外经贸部曾颁布过一个《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
办法》。为了兑现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2005 年 2 月 17 日商务部为促进外商投
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又正式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05 年第 5 号)
(一)适用主体、公司形式和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
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内地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
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二)业务形式和租赁标的物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
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
业务。”同时明确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财产包括:
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
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3、本条 1、2 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
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三)设立条件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
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
从业经验。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
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程序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以下
程序办理:
“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
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
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其它规定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
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
定办理。”
截至 2006 年 6 月底的不完全统计,商务部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
司近 60 家,其中近两年批准的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近 20 家,其余为中外合
资或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企业与内资境外机构的合资)。
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外方股东多为著名的银行、专业投资机构,制造行业的
跨国公司和国际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通过分别设立分行、参股
保险、投资融资租赁已经在国内构建了混业经营的平台,外国厂商在中进行生产
企业布局的同时,也在积极构建租赁营销和投资服务的链条和网络。
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中方股东也有不少国内的大型外贸公司、国有商
业银行和著名的制造企业。
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有:新世纪国际租赁、实华国际租赁、
环宇国际租赁、友联国际租赁、大业国际租赁、美联信国际租赁、康富国际租赁、
华润国际租赁、国际集装箱租赁、中国环球租赁、远东国际租赁、中国包装国际
租赁、中国有色国际租赁、中国东方国际租赁、中铁国际租赁、方正国际租赁、
中国国际租赁、葛洲坝—日商岩井国际租赁、惠普国际租赁、IBM 国际租赁、
南京国际租赁、中联国际租赁、南方国际租赁、光大国际租赁、广州住友银租赁
会社、华通国际租赁、长江国际租赁、西南国际租赁、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公
司、华和国际租赁、华中国际租赁、福建国际租赁、厦门金原融资租赁、黄河国
际租赁、珠海协力国际租赁、北方国际租赁、新华闻国际租赁等。
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有:GE 融资租赁(中国)、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
赁、日立租赁(中国)、西门子融资租赁、宏通嘉信汇金国际租赁有、麦格里租
赁(中国)、思科系统(中国)融资租赁、荷银(中国)融资租赁、日新租赁
(中国)、拉荷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法兴(上海)
融资租赁、仲利国际租赁、德益齐租赁(中国)、富士施乐租赁(中国)等。
六 如何设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内资租赁
业快速健康发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10 月 22 日颁布了《关于从事
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主管部门及试点推荐单位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
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中涉及
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出台的有关
规定执行。
3、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推荐 1—2 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
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
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二)试点企业条件及营业税政策适用
通知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
1、2001 年 8 月 31 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 4000
万元,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
资本金应达到 17000 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
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
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4、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5、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6、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7、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
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截至 2006 年 6 月底,商务部已批准内资试点企业两批 20 家。显然离通知希
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
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 1—2 家的目标相差甚远,反映了各地经济主管部门、企
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认知度不高,远不如外资对中国潜力巨大的租赁市场的重视
程度。
目前批准的试点企业有:万向租赁、西北租赁、天津津投永安租赁、青海昆
仑租赁、上海融联租赁、中航技国际租赁、长江租赁、联通租赁集团、长行汽车
租赁、远中租赁、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北京恒通华泰汽车租赁、上海电
气设备租赁、安吉租赁、安徽兴泰租赁、福州宏顺设备租赁、江西省设备租赁、
山东浪潮租赁、山东通发租赁、重庆银海租赁等
七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 明确投资动机
投资人应该明确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是为股东和社会客户服务的设备购
置、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为设备厂商提供的是设备促销服务,为
承租人提供的是理财和融资服务,为银行和资金提供者提供的是一个资金投资和
配置平台。融资租赁公司不是一个为公司股东圈钱的融资平台。
(2) 量力而行,选择机构性质
金融租赁公司市场准入门槛比较高,监管严,市场公信力好比较好(主要靠
品牌和业绩),资金来源渠道较多。金融控股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可以选择设立
金融租赁公司,搭建金融混业或产融结合的运作平台。
非金融机构的内资或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门槛相对较低,适合厂
商、财务投资企业、专业投资机构设立专业化或区域化的融资租赁公司。
(3) 合理股权结构,避免关联交易
不论是设立哪一种机构性质或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都要考虑是设立独资、
控股或是设立所有股东均不并表纳税的独立公司,都要注意自身或股东优势的互
补和股权结构的合理配置。明确公司未来的市场定位、主要的业务运作模式,避
免关联交易给控股股东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选择恰当的战略投资者,设计合理
的股权投资结构。
(4) 借用中介服务,规范公司设立
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审批均在
北京,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又涉及股权结构设计、引进战略投资人、统一未来的
市场定位、运作模式、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文件、
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会计、税收、监管等诸多问题和事项,专业性强。
一般企业往往缺乏融资租赁的专业人才。投资企业最好咨询相关的租赁行业协会
组织,聘请精通融资租赁业务的专家、咨询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协助办理前期
筹备、公司申报事宜,既省时、省力,又可为公司今后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
础。
第二节 融资租赁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 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高
效、规范的公司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健康发展、规避经营风险的基础工作和组织
保障。
不同类型或不同机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组织结构在其法人治理结构方面
与其公司的性质、审批监管部门的要求都有一定的关系,不完全是一个模式。
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
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或是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都要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及审批监管部门颁布的审批和管
理法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决策权限、
管理权限。要详细制定程序合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合乎有关监管部门的规
定、具有可操作性、有效率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报告、议事、
表决的规则。
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必须设置独立董事,银监会对金融
租赁公司也曾要求进行过设置独立董事的试点。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
目前则并没有硬性的法律规定。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
赁公司应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设立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专职稽
核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二 因需设置经营组织结构
有资金优势的金融机构所属的融资租赁公司,有经营实力独立机构类型的融
资租赁公司,有专业能力的厂商所属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客户群体、区域优势的
连锁化、规模化经营的专业化的设备租赁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构成了
一个完整的融资租赁产业链。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根据公司的自身优势,
明确公司在这个产业链条中的功能定位和主要的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除办公室、人力资源、
财务等管理部门外,其业务部门、风险控制、资金筹措机构的设置则与公司本身
所具备的优势以及市场功能定位、客户群体和主要的运作模式有很强的关系。融
资租赁公司必须根据公司自身业务开拓、资金筹措的方式、风险控制的特点和企
业不同的发展阶段,设立和调整公司的经营管理结构。
例如银行独资或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重点在市场开拓、产品研发、业务管理
的机构设置。不一定要设置功能齐全的风险评估和项目评估的终审机构和融资部,
完全可以依托银行内部的职能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的设置一般也参照与银行信贷
部门的设置相类似的方法设置,可以按地区或客户分类进行。
同样专业厂商设立的独资或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或与厂商签订战略合作协
议,为厂商提供融资租赁外包服务的独立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市场开拓机构就
不一定是公司的主要部门,客户和项目来源可以依托厂商的直销或代理销售体系。
由于业务部门要为销售部门制定客户或项目选择的基本标准和设备余值处置和
回购的风险控制方案。业务部门一般按地区或产品设置,与厂商的销售体系相对
接,以便融资租赁公司与销售部门的密切合作。公司财务部或单独设立的融资部
承担项目融资的任务是必不可少的。
专门以项目融资租赁与资产证券化、银行保理相结合为主要业务模式的专业
投资机构独资或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其内部经营管理的结构则往往与投资银行
类似,一般业务部门都实行项目团队设置,实行决策环节少的扁平化管理。为了
与券商、信托、银行等机构沟通,同样应该设立专门的融资部门,服务于各个项
目团队。
以财务投资为主的独立机构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则必须尽快形成一定的行业
定位和专业能力。对由公司直接承担项目还贷风险的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根
据自身拥有的客户群体的需求特点和专业优势,设立独立的、功能完善的客户资
信、项目风险评估机构和融资机构。业务部门的设置往往是根据行业或地区来设
置。对大项目、新介入的服务领域还要充分利用专业的咨询、评估、担保机构的
专业能力。租赁公司在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中,逐步积累和提高自身的评估和风险
控制水平,提升自身信用,提高融资能力。
三 根据功能定位配置人力资源
融资租赁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除了必须的高管、财务、行政管理人员之外,
还有产品研发、业务开拓、项目管理、租赁服务、资金筹措、风险管理、信息管
理等专业人员。这些人员的配置与机构设置一样,同样与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主要
的业务模式相关联。不同的功能定位和业务模式,人力资源的需求和配置也大不
相同。
银行所属的融资租赁公司,是融资租赁产业链中的高端,是产业链中的资金
供给方。银行自身的高端客户、具有产业背景或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公司是其主
要客户。其主要的业务模式是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资产的管理主
要侧重于租赁债权的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主要针对承租人的信用评估和管理。
由于有股东银行的资金支持和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部门的配合,此类公司往往是
比较少的人管理着很大的资产。项目开拓和合同管理的人员比重就比较大,同时
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的产品研发人员。
专业厂商的融资租赁公司,是融资租赁产业链中的设备购置和管理的主渠道。
与银行所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同,控制物权和租赁服务应该是他们的强项,也是
他们控制风险和盈利的主要手段。促进销售是此类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功能。此
类公司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要依托或委托
厂商的销售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租赁物的管理和提供租后服务。新的租赁产
品的研发课题并不会太多,产品开发人员不需要很多。
总之,侧重债权管理,融资服务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的人员不一定很
多,多以金融专业人才为主,盈利手段比较单一,盈利水平也较低;侧重物权管
理,以促销或资产管理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服务越多,需要的专
业技术人员也越多,相应的公司的盈利水平也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