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知识)企业专利管理
企业专利管理
本章从企业专利管理的角度,介绍了专利的相关基础知识、专利管理的有关
制度,企业专利管理的内容、方法和流程,企业专利战略以及企业专利管理工作
的策略与技巧。重点介绍了企业专利管理的工作流程和企业专利管理工作的策略
与技巧。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使读者了解并掌握专利管理的一般内容和相关操
作流程,提高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专利管理能力和专利管理水平。
[本章要点]
1.专利的基础知识
2.我国专利制度及与专利相关的制度
3.企业专利申请与审批的流程
4.企业专利管理的内容
5.企业专利管理工作的策略与技巧
第一节 专利基础知识
一、专利概述
“专利”一词,在不同语境下可以理解为以下三种不同的含义: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说,专利就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申请人
或其权利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使用和处置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专
利权不是在完成发明创造时自然产生的,而是需要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
经审查批准才能获得的;凡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专利证
书,并将有关事项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与有形财产一样,在有效期内可以交换、
继承、转让等[1]。
其次,从技术意义上讲,专利是指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即指发明创造成果的本身。
专利技术是公开的,人人可以通过专利文献自由查阅,但技术的使用是受到限制的,须征得
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他人才可使用获得专利的技术。换言之,专利是以法律形式赋予某
单位或个人的一种无形资产,专利这一无形资产的取得是以公开发明创造的方案为前提来换
取国家赋予的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对该技术使用的垄断权。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他的发明
创造权利,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第三,从保护内容上来讲,专利就是指专利文献,即记载着发明创造详细内容,以及受
法律保护的技术范围的法律文书。我们平时所说的“查专利”就是指查阅专利文献。专利文
献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表示外观设计的图或照片等有关文件。
二、专利的种类和性质
(一)专利的种类
在我国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中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是:首
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
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是指由人创
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又可以
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另外,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
法的改进。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两者的结合所提出的实用性的新技术方案。实用
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
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
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
具形状做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
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
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
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
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
案。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专利的性质[[111]]
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通常被称为专利的“三性”或“可专利性”。
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已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对于外观设计,应当同
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
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冲突。
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 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第一,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第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
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第三,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也称为先进性或非显而易见性。它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
相比,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种差异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
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这里所说的“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
比具有长足进步。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这种进步通常
也反映在发明的有益效果之中,在评价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必须把发明
的技术解决方案与发明的目的和效果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将其与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对比文
件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凡不能在
各产业上应用的发明,就不具备实用性。因此,抽象的理论、原理、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
专利权。
这里“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如果是一种产品发明,必须能够以工业方式加以制造。如
果是一种方法发明,这种方法必须能够以工业方式加以实施、应用,这就是发明的可实施性
和再现性。例如,一项新的桥梁设计方案,由于它受桥梁地点的限制,不可能原封不动地应
用于任何地点的桥梁建筑上,因而这项方案不具有实用性,不能获得专利权。而桥梁的构件
能普遍应用在桥梁建筑上,在生产中能重复制造,符合再现性要求,具有实用性。
实用性定义中所述的“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创造实施之后,在经济、技术和社会效
果方面,表现出有益结果,这就是发明的有益性。因此,凡是脱离社会需要、浪费能源或资
源、降低产品性能或效益的发明,均被视为无实用性,不能获得专利权。
关于实用性还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实用性并不要求发明已经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它
要求的是,根据对发明的客观分析,预计该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就认为符合实用
性要求。所以,有实用性不等于已经实施。
三、专利权的特点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知识产权家族中重要的成员之一,具
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三个特点。
(一)独占性
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
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处置和取得收益的权利。
(二)时间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
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
相同。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年,均
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申请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专利文件的日期,
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人申请行为的一种认可。
(三)地域性
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
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被确认与保护。
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
请。例如,向美国申请并获得的专利权仅在美国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而在我国则不起作用。
要想在我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就必须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并得到批准。
四、获得专利权的条件
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获得专利,只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才能被授予专
利权。
(一)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12]]
1.形式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是指要具有合乎相关规定的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
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另外必要时还要提交:代理人委托书、优先权证明、不丧失新颖性证明、提前公开请求
书等文件。
2.实质性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又可分为三个方面:专利的“三性”或称可专利性,即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主题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技术领域;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不妨
害公共利益。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包括以下两类:
1.不具有上述获得专利的条件;
2.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主要有: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属于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并没有对客观世界作任何技术性改造。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
不构成技术方案。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发明不能在产业上利
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
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用于实现变换的仪器设
备可以授予专利。
五、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是
针对发明专利的创作人,设计人则是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创作人。参与发明创造
活动的人并不一定都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例如,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
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只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另外,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在我国发明人(或设计人)可
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等,只要符合自然人的条件,就可
以成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创造都可以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二)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
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权申请专利,有权申
请专利的自然人或法人是:
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其合法权利继承人
所谓合法权利继承人,是指由于发明人去世,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专利申请权。关于职
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将在后文详细介绍。
2.职务发明创造所属的法人单位
对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具有专利申请权。
3.合法受让人
合法受让人是指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职务发明所属的单位自愿将发明创造的专利
申请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予的个人或单位。
4.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是指共同申请专利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或者单位与单位。共同申请人
中,如果事先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办理。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在提出专利
申请时,应提交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是个人时,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
使用笔名或假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
(三)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人,也就是专利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
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专利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对其专利权自行实施、
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同时专利权还可以继承。因此,专利权可以变更。当发生权利变更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新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而不重新写
在专利证书上。
所以,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一定具有申请权,只有申请人
才可能成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以变更。
六、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用来确定专利权人属性的。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一般不是发明
人而是发明人所在的单位(除非单位和发明人之前有约定);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是发明
人。因此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所享受的权利也不同。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和署名的权利,却没有独自使用、占有、处分专利的权利。例如,
发明人不能将专利作价入股、转让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这些权利只有专利权人才
能享有。为了保护广大科研人员在发明创造中的积极性,同时也保护法人单位的技术和经济
利益,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作了相关规定[[113]]。
(一)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
创造。职务发明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食品机械设计,他完成了一项制作饼干设备的发明创造,这
项发明创造就属于职务发明。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机械设计,受单位委托从事家具设计工作,他所做出的发明
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3.主要依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除了物质条件外,还有技
术条件,这里的技术条件包括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和本单位独创的相关技术等。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
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标准并不在于发明创造是在上班时间还是在业余时间完
成的。只要属于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即使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业余时间做出的发明也属于职
务发明。
(二)非职务发明
除了职务发明以外的发明创造都属于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七、优先权
优先权原则源自 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
为各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共同遵守。所谓“优先权”是指:任何缔约国的申请人在一个缔
约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 12个月,外
观设计专利为 6个月),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专利,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
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也就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
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114]]。优先权原则
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一个国家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再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
请。
上述的“一定期限”,通常被称为优先权期限,在此期限内他人就同一内容(发明,实
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提出的另外一项申请,不能使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无效。相反,专利
局应当将他人的同样内容的申请驳回或者宣告无效。例如,申请人甲在 2005年 5月 1日在
我国就一项发明申请了专利,申请人乙于 2006年 4月 1日在日本就同一内容提出专利申请,
但是申请人甲又于 2006年 4月 1日到日本就同一内容申请专利并要求优先权。虽然,乙在
日本的实际申请日早于甲,但是,甲的申请日是按照其优先权日算起的,亦即申请日为 2005
年 5月 1日。因而,甲的申请在先,乙的申请将不能获得授权[[115]]。
因此,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即使内容已经公开了,只要在法定的期限
内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完全不影响在后申请案的新颖性。一般说来,一项专利的第
一次申请日期称为申请日,如果要求优先权,则也称其为优先权日,优先权的有效期不能延
长[1]。
八、专利的强制许可[[116]]
所谓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指政府强制给予除了专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某项专
利的权利。强制许可之所以在法律中被明文规定,其意义在于维护公众的利益,制止专利人
滥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
强制许可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可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况有三种:
(一)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实施他人的专利,但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
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请求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一项专利与之前专利相比,具有显著经济意义,但其实施又有赖于之前的专利技
术,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请求给予实施之前专利的强制许可,之前专利权人也可以
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九、国防专利[[117]]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必须向公众公开。但如果涉及国家安全的专利申请也进行公开,
就会损害国家安全。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的绝大多数国家,对涉及
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都作了特殊规定,我国依据《专利法》和《国防专利条例》
制定专门的国防专利制度,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和鼓励国防发明创造,促进国防发明推广
应用。国防专利由国家设立专门的国防专利机构(即国防专利局)进行全面管理,包括代理、
受理、审批、保密、解密、补偿、信息交流、实施、纠纷调处等。
第二节 专利制度与相关政策法规
一、专利制度概述
(一)专利制度概念
专利制度是国家以专利法为核心,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来鼓励发明创造活动,保
护、管理和交流发明创造成果的制度[[118]]。专利制度的基本思想就是发明人将其完成的发
明创造依法向社会公开,社会给予发明人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一定时期的独占权[[119]]。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专利法,它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对发明创造的利用所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专利法直接规定了专利制度的具体模式和结构。它与专利
代理制度、专利管理制度、专利文献服务工作体系、专利诉讼制度、专利人才的培训制度、
专利教学研究工作体系等共同构成了整个专利制度。
(二)专利制度的作用
专利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保护发明创造。发明人将其发明申请专利,专利局则依法将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授
予专利权是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把发明创造作为一种财产权
予以法律保护。
2.鼓励发明创造。通过权利的实现提高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全民族的聪明才
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3.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促进发明技术公开与传播,避免对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
二、专利制度的特征[[120]]
(一)法律保护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专利法。专利法是在确定人们对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
用于调整对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以及发明创造被利用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它依法
授予发明创造者以专利权,专利权人可在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拥有使用、销售
的独占实施权。他人要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并付给一定的专利使
用费。如果擅自使用他人的有效专利,则是侵犯专利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科学审查
要获得专利权,所申请的发明创造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为此,专利局专门有审
查员对提出申请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科学审查一般是指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的审查,通常称为专利三性审查。科学审查是现代专利制度的一个标志。审查的目的有三个:
第一,保证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质量,这种审查首先要对过去已有技术进行充分回顾。
第二,要使发明真正向社会公开。申请人必须依法完整、清楚、详尽地从正面描述自己的新
技术。第三,统一标准,便于审查的公正、全面、高效。
(三)公开通报
公开通报指的是在申请提出后,专利局将申请的内容公布或公告,使其技术内容能在国
内外公众中广泛传播。公开通报有利于把新技术及早地转化为生产力,以繁荣经济,发展生
产,同时又给公众以启发,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四)国际交流
在现代国际间的技术、经济、贸易和社会交往中,专利制度已成为各国共同遵守的原则。
虽然各国的专利法不尽相同,但是在一些基本方面都有可循的国际条约惯例。因此,专利制
度保护促进了国际间技术、经济、贸易的发展。技术作为商品正日益国际化。随着我国改革
开放的继续深入,我国与外国的经济、技术合作也越来越多,专利制度将在国际交往中扮演
重要角色。
专利制度的四个特征中,最重要的是法律保护和公开通报。没有对技术的公开,法律保
护就失去了意义。没有法律保护,发明人的正当权益就没有保障,发明人就不愿申请专利,
发明创造活动也就得不到鼓励。
三、我国专利相关制度简介
(一)我国专利管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
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我国的专利审理工作主要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局负责。我国相关专利的法规制度
主要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制定,并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二)专利法规简介
1.《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核心,它是调整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关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专利法是一种主要的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专利法》的主体
《专利法》的主体包括:专利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使用人、专利
的利益相关人。
(2)《专利法》的客体
《专利法》的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对象,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3)《专利法》的内容
《专利法》的内容包括: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发明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的利
益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法》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5)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
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包括申请、撤回、修改、初步审查、驳回、实质审查、批准、
公布、无效、复审等。
(6)专利的实施和强制许可
(7)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8)专利代理和代理机构
(9)涉外专利申请
(10)相关费用
专利法的实质是从法律上确认发明创造是一种财产,给予保护。这种财产的财产权应属
发明人(或发明人的权利继承人)享有。由于这种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不占据一定的空间,
也没有一定的形体,难于被财产权人控制,而又非常容易被其他人利用,因此对这种财产权
的保护较为困难,较为特殊,需要专门立法保护,防止侵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专利法的各条款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方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
的无效宣告,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专
利权的保护,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费用,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2.《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中,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既是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主要法的
“兜底法”,也是大多数国家保护商号、商誉、商品名称、商品装璜、产地标志,原产地名
称等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被视为是规范市场秩序的行政法,调
整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广义性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
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中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商品服务的来源
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2)贬毁竞争对手(商业诽谤行为)
(3)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表示
包括虚假的商品或服务标示行为(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质量
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侵犯商业秘密
(5)商业贿赂
(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7)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的限制竞争行为
(8)低于成本价销售以排挤竞争对手
(9)搭售行为
(10)串通投标行为
(11)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
其中前 6项属于传统的(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 5项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应属反
垄断法调整范围),可以理解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从法律上防止、限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合法、正当的竞争。
(2)从法律上规范市场秩序和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自愿的交易活动
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3)保护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
(4)保护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规范外经、外贸经营者的市场行为,维护国家的信誉和经济利益。
(6)保护知识产权,与世界经济接轨;反不正当竞争法既是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
等主要知识产权法的补充和完善,又是对商号、有效地标志、货源标记、商品专用名称、包
装装潢、商誉等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旨在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
交往,维护公共利益。该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并受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
利权)实施的保护。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关于知识产权备案的规定,关于扣留侵权嫌疑货
物的申请及其处理的规定,以及有关方(海关,知识产权权利人,进出口商及其代理人)的
责任及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旨在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法律,就有关诉前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所作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
并提交相应证据、担保,甚至追加担保。申请人对因采取停止措施造成损失后果的情况,具
有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做出裁定事项。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申请条
件的,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立即
开始执行,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财产保全。
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要对复
议申请进行审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明确规定了专利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和不受理范围;详细规定了各种诉讼的管辖
法院;规定了法院的各种中止情况;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包括权利冲突(专
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的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处罚规定;以及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
在起诉时出具相关检索报告的规定等。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的范围;规定了技术成果归属纠纷案件的处理原
则;规定涉及技术秘密合同的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对于涉及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了详细的解释。
第三节 专利申请与审批流程
专利申请的程序
一项科技成果研发出来后,企业的科技部门需要完成的工作是申请专利之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相关的分析决策,材料准备等工作。准备工作完成后,若决定申请专利要立即进入申请
程序。
(一)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后,是否提出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专利,是企业自行申请还是交给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发明人或其所在单位需要进行筹划和决策研究,做出恰如其分的决
定,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若决定申请专利,要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1.相关的分析与决策[[121]]
申请专利需要支付申请费、登记费和年费等费用;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还
需支付专利代理费。申请专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取得的专利权却并不都是能够获得经
济效益。不过从另一方面看,专利权也往往带来巨大的财富。所以说申请专利也是一笔风险
投资。
那么,对一项新的发明创造是否应提出专利申请,应该重点考虑以下问题:
(1)经济分析
申请专利对于发明人而言,主要是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发明人要想取得专利权,除了
要履行申请手续,还要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而且还要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因而,发明人
在专利申请前要全面考虑,权衡利弊得失。要做好市场调查,展望该项发明创造的实施前景,
预测取得专利权后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对于用户数量多少,产品可以销往的地域等等都要
做到心中有数。如果一项发明创造经过分析,预测实施以后会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
益,则应尽快申请专利。反之,尽管是一项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但用户不多,市场情况
不佳,难于进行许可贸易,取得专利权后也得不到必要的经济利益,甚至造成浪费,这样的
发明创造通常以不申请专利为宜。
在专利权申请和维护工作中,有些相关费用是可以减缓的。专利权申请和维护费用的明
细表见本节附录 6-1。
(2)技术分析
在申请专利之前,申请人应对其发明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进行初步判断。要根据专利法
的规定,判断发明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这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
1)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禁止授予专利权的范畴。
如果发明创造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因此,在申请专利前一般都
要通过专利的检索查新工作来核实。专利性检索工作是在申请前的决策研究中最困难、最花
费时间的工作,而且专利检索的准确度又直接影响着专利申请时的决策。
2.应该准备的申请材料
专利申请文件必须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统一表格式样。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必用的文件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以及
权利要求书,有附图的还应该同时提交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以上文件均要求提交一式两
份。如果申请人要求减缓相关各种费用,应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此外,根据具体情况,
还需提交要求提前公开声明和实质审查请求书各一份,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还需提交
专利代理委托书一份。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文件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
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以上文件均要求一式两份。如
果外观设计申请人要求减缓相关各种专利费用,应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一份;如果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还需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一份。
(二)专利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为了弄清企业的专利申请的办事流程,首先看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专利申请和专利的
审批流程。明白了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批流程,也就明白了作为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中应该做哪
些工作。下面介绍我国三种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发明专利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对于发明专利,国家专利部门(国家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和专利的审批流程如图
6-1。
对于发明专利,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专利申请和专利的审批流程具体为:
(1)专利申请的提出
专利申请,就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
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提交的申请文件至少有 4种(一式两份):
1)发明专利请求书;
2)说明书;
3)说明书摘要;
4)权利要求书。
上述 4种基本文件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还应提交专利代理委托
书。如果有附图,应提交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需减缓申请费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
如果要求提前公开专利申请案,应提交要求提前公开声明。如果要求实质审查,应提交实质
审查请求书。
图 6-1 专利申请流程图
(2)专利申请的受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其代办处的专利受理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要进行简单的形
式检查。凡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并立案;不符合要求的,专利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退回申
请文件。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按直接送交日或邮寄的邮截日期确定为申请日,同时按申请的
顺序确定申请号;然后把记载有申请人、发明创造名称、申请日和申请号的受理通知书交给
专利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应在 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其代办处交纳专利申
请费。
(3)初步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专利申请案进行初步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案,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
复的,申请案被视为撤回。
对初审驳回的申请案,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有权在接到驳回通知日起 3个月内,向专利复
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4)申请案的公布
申请案公布,也叫发明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经初步审查,凡符合专利法初审要求的申
请案,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 18个月,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
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凡公布的专利申请可受到法律的临时保护。
(5)实质审查请求的提出
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自申请日起 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实质审查请求。逾期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视为撤回申请。
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
在请求实质审查时,申请人应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6)实质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实质审查请求书和缴费之后,进行“三性”(新颖性、创造性
和实用性)的审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凡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申
请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如果专利申请案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就做出驳回的审查决定。
(7)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便发出授予发明专
利权的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所谓办理登记手续,就
是按规定缴纳有关的费用:包括专利登记费(即专利证书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专利证
书印花税,如果该申请案自申请日起满 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还应一并缴纳自第三年度
起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
申请人按时缴纳上述费用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便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同时
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日起生效。
(8)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做出的驳
回决定不服的,均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9)无效宣告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
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无效宣告请求由专利复
审委员会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做出决定,并通知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这是社会
公众对专利权授予的一种监督程序,常见于专利侵权纠纷中。
(10)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以及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型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比发明专利的简单得多,其特点是:
第一,不进行“三性”的实质审查;第二,申请费和年费较低;第三,由申请到授权所需的
时间较短。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型专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图 6-2所示。
图 6-2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型专利的申请审批流程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型专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与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批除了没有
实质性审查外,其他与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的流程相近。
(三)专利复审程序
当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做出的
驳回决定不服的,均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1.复审请求的审理范围
复审请求的审理包括对初审驳回不服和对实审驳回不服两种情形:
(1)对初步审查驳回不服的复审请求
在初步审查阶段,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经补正或陈述意见后,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仍然对该专利申请做出驳回决定,专利申请人如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
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2)对实质审查驳回不服的复审请求
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人经补正或陈述意见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仍然对该专利申请做出驳回决定,专利申请人如对该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复审委员
会提出复审请求。(这里说的是发明专利的情况,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实质审查
程序,因此就没有对实质审查驳回不服而提出复审请求的情况。)
2.复审流程
(1)形式审查
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都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缴纳复审请求费。复审
请求书应当说明请求复审的理由,必要时需附具有关的证据。如果复审请求书不符合专利法
规定的格式,复审委员会就会要求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
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2)前置审查
前置审查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原审查
部门进行审查。
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委员会应据此做出复
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如果前置审查做出维持原驳回决定,则正式进人复审。
(3)复审程序中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复审程序中,允许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对修改的时间和范围作了
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时间是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做
出答复时。修改的范围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后的专利
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4)复审的效力
复审决定有以下 3种类型:
第一,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第二,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第三,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
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
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所做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四节 企业专利管理的内容
一、专利管理基础知识
(一)专利管理概述
1.专利管理的概念
专利管理既是一种市场行为,也是一种企业行为。企业专利管理是指:企业的专利管理
机构和专利管理人员,在企业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为贯彻国家制度、促进企业技术进
步和创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对专利事务进行战略策划、规划、
监督、保护、组织、协调等活动的总称[1]。
2.企业专利管理的主客体
企业专利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的专利管理机构。
企业专利管理的客体是单位或个人涉及专利的各种活动。如专利开发,专利申请,专利
的实施,专利权的许可与转让,专利权的保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收集与利用,专利
纠纷处理,专利战略研究与运用等。
(二)专利管理的内容
企业专利管理是围绕企业专利的申请、授权、保护、利用等方面所进行的工作。从内容
上看,涉及专利管理机构的建立与专利管理人员的确定,专利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专利
产权管理,专利信息管理,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等内容[[122]]。从管理的层次上看,他可以
分为战略性专利管理、决策性专利管理和事务性专利管理。
(三)专利管理的地位与作用
1.专利管理的地位
企业专利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系统的重要分系统。这一分系统是以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
工作的主要领导为负责人,以企业专利管理部门为依托,以企业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市
场营销、法律事务管理为支撑的一个有机体系。企业专利管理水平也是衡量其经营管理状况
的重要标推。
企业专利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首先,专利对于企业是极端重要
的,专利是一种包容法律、技术和经济的垄断权,企业拥有市场独占性强的专利,就可以专
利为手段,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其次,专利管理本身对企业也是十分重要的,通过有效的
专利管理,可以激发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跟踪技术前沿,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同时,有效的专利管理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外向型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的竞争在
某种意义上是专利技术的竞争。专利管理能引导企业采取积极的策略促使企业专利在数量和
质量上提高,从而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实行国际化经营战略奠定基础。
2.专利管理的作用
企业专利管理渗透到企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产品销售、产品或技术的进出口贸易等
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专利管理也是企业管理的一种主动
行为,是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企业开展专利管理,可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合理配置企业的科技资源,促进企业经济与科技的紧密结合。专利管理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促进技术创新
(2)合理配置科技资源
(3)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4)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5)及时有效地保护企业正当利益
二、企业专利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一)企业专利管理机构及其人员
建立企业专利管理体制是企业专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企业专利管理体制中,专利
管理部门的建立又是企业专利管理体制建立的关键。原因在于,企业专利管理的基本事项都
是由其承担的[[123]]。企业的专利管理部门在推动企业有效的专利管理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
地位。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建立专利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关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
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
或者兼职人员。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具体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可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灵活建
制,如果企业缺乏条件配备专利工作者,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中挑
选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二)企业专利管理机构的模式[[124]]
从企业的实际情况看,专利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是由企业专利工作任务确定的,也因企
业规模的大小和业务的多少而有所不同。我国企业的专利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有以下 4
种:
1.集中管理形式
在企业中设立专利处或专利科,直属于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是设在综合技术部门,对企
业各部门的专利工作统一管理。
2.分散管理形式
除了在企业中设立专利处或专利科外,企业还可以在二级单位(研究所等)和其他部门
设立专利组(室),负责并独立开展本部门的专利工作。
3.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形式
在总公司设立专利处(科),各二级单位设立专利组或专利室、直属于专利处,也可以
在各基层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专利工作人员,由专利部门统一管理。形成整个企业专利工
作网络。
4.其他形式
一些规模较小、财力有限的企业,可以不设立独立的专利工作机构,而由其他部门管
理专利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人员。甚至可以由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代管专利工作。
专利工作机构的组织形式根据企业的需要和专利工作的职能确定。不论采取何种组织
形式,都应以能够最有效地发挥专利作用、执行专利工作目标为原则。只有使专利工作与企
业的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专利工作的方针和做法与企业经营的方针、计划和战略活动融
为一体,才能使专利管理机构不断优化、科学和有效。
(三)企业专利管理机构的职能
专利工作机构的职责:
1.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纳入到企业技术进步的规划中;
2.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3.支付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4.受企业委托,办理本企业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事宜,管理本企业持有的专利权,办理有
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5.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6.管理、利用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研究本企业的专利战略,为企业的
经营决策服务,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并注意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7.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8.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9.筹集和管理企业的专利基金。
三、企业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专利管理制度,是搞好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并推动技术创新
的前提和基础。制定专利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及专利工作者的职责,从制度
上把专利管理纳入到企业的科研开发、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使企业的专
利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
(一)制定专利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企业制定专利管理制度以自身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自主创
新力为宗旨;激励和保护技术创新思维,强化专利技术从生产直至投入运营的全过程管理,
规范技术创新活动,保持竞争优势,增强核心竞争力。
企业在制定专利管理制度时,除了要遵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实际出发、进行合理
设计,兼顾稳定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等基本原则外,还应当注意遵循专利管理的一些基
本原则:
1.要有利于提高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2.要有利于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提高科技水平
3.要有利于开发引进新技术,改善经营管理,保护企业的权益
(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
企业在制定本单位专利管理制度时,除了要参照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如《专利
法》及其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防专利管理条例》等;还应参照《企业专利
工作管理办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
关于专利管理的法规性文件。
(三)企业专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企业的专利管理制度可以命名为《XX(单位名称)专利管理办法》、《XX(单位名称)
专利管理规定》、《XX(单位名称)专利管理规则》等。
企业专利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专利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专利产权管理、专利资产运营、
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激励措施以及专利工作考核等内容。企业专利管理制度中具体包括以下
主要内容:
1.总则
总则包括制定专利管理办法的目的与出发点;专利工作的任务与实现步骤;适用范围或
适用对象;其他相关内容。
2.机构与职责
规定企业专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3.专利的程序管理
(1)职工发明创造申报、登记和审查的相关规定。
(2)有关专利申请的相关事宜,包括专利技术开发的相关规定;职工发明创造申请专
利前的限制性规定;专利的申请(含对外申请的特殊限制规定);专利的维持、放弃等规定。
(3)专利信息的利用与管理方面的规定。
(4)专利战略研究与运用方面的规定。
(5)专利产生至实施过程中与企业其他规章制度的交叉与协调方面的规定。例如专利
申请、维持费用与财务制度的协调规定;专利技术实施与合同制度的协调规定;专利投资与
营销制度的协调规定等。
4.专利产权的管理
专利产权的管理是专利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划分界限。
(2)专利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3)专利资产运营的相关规定,包括专利权的实施、转让、作价、投资、入股、质押
等。
(4)专利权在企业合资以及技术引进和输出时的相关规定。
(5)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规定。例如关于专利侵权监视与应对、专利诉讼等内容的规定。
5.专利的激励措施和考核评价制度
(1)明确专利在企业整体考核评价体系中的地位。
(2)专利管理人员工作的考评规定。
(3)奖惩规定。
(4)关于宣传培训和培养专业人才的规定等[[125]]。
四、企业专利权管理
(一)专利权的取得——专利申请
1.专利申请权的确定
专利的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
造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该发明
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
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双方可以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当事人双
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2.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后专利申请人丧失专利申请权,而受让人获得相
应的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既可发生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也可发生在
提出专利申请后、授予专利权以前。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转让专利申请权应注意:若专利申请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必
须经全体权利人同意;如转让人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受让人为外国人,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还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专利申请的管理
专利申请管理的要点是保证企业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1)专利申请管理的一般要求
企业可建立职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与审查制度,制订具体申报、审查程序和办
法。对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进行分析评价,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对符
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
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否则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对于不适合申请专利的发
明创造,一般宜将其纳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大中型企业可在基层技术单位及其他必要
的企业基层单位指定兼职专利联络员,由专利联络员配合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顾问
开展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等工作。
(2)企业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管理
对需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是一个重要环节,通常从竞争战略、市场、
法律、技术本身等角度全面评估在国外专利确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企业重大的新技术、
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企业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
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3)企业履行技术合同及在其他相关情况下专利申请的管理
企业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他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
造的合同时,需要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
工作的人员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可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
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专利权的实施
专利实施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及使用、
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只有通过实施,才能物化,变成现实的生产力,
为推动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也才能获得收益。
1.专利实施的方式
根据实施主体不同,专利实施可以分为 3类:专利权人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专利
权人与他人联合实施。
2.专利权实施的一般流程
(1)发布转让公告
(2)专利交易谈判并确定转让价格
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过程中价款的确定是核心。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充分协商,成交
价格及其支付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一次总算支付。
2)提成支付。
3)入门费加提成支付。
专利转让合同的合同价格通常包括下列费用:技术开发费用、技术服务费用、工程设计
费用、技术资料费用、项目联络费用和技术培训费用及适当的利润等。
(三)企业专利权的维持和保护
1.企业专利年费管理
企业专利年费管理旨在确保企业获得的专利权的有效性,防止因耽误缴纳年费而致使专
利权失效的后果出现。企业对其获得的专利,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以维持其有效性。对拟
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2.企业专利权益的维护
维护专利权益是企业开展专利管理的保障,因为专利权被侵权如不能被及时制止,企业
将产生重大损失。当发生被授权,或者与他方产生专利侵权纠纷或其他专利纠纷时,应及时
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职工有权保护本
企业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行为,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帮助做好调
查取证工作。企业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
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同时,企业应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五、专利合同管理
(一)专利合同的分类
专利合同包括三类: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施
权转让合同),其中最常见的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126]]。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式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授权给受让方,而受
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签订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1)合同名称;
(2)发明创造名称;
(3)发明创造的种类;
(4)发明人或设计人;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6)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7)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8)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9)争议的解决办法。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必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登记部门登记和公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
效。
2.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
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若部分
转让,专利权人和受让人成为共同的专利权人。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名称;
(2)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3)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4)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情况;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6)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7)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8)争议的解决办法。
专利转让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人就已丧失了处置其专利的权利。包括实施该项专利及许
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合同中应明确写明原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
情况,明确规定原专利权人应当停止实施该专利,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除外。
专利权转让合同订立后,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不应当影响该合同订立前专利权人和
他人所订立合同的执行。但是这些合同所约定的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就转移由新专利权人
来承受。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对已经成立的专
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3.专利的实施许可合同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专利权人有时并不具备实施其专利的条件,或者专利权人的实施并不能覆盖整个市场,
专利权人有可能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并向对方收取一定的许可使用费。根据具体情况,专
利实施许可的方式可以有如下几种:
1)独占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期限、地区或者领域内对所许可的专利技
术具有独占性实施权。许可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但不能许可第三方使用该专利,
而且自己也不能使用。但是专利权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和领域之外仍能许可第三方使
用该专利技术。
2)独家实施许可
独家实施许可也称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间和地域范围内独
家使用该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向许可方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独家实施许可与
独占实施许可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排除了合同以外第三方实施该专利技术,但并没有排除许可
方本身,即许可方自己还可实施。
3)普通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域和领域内使用该
专利技术,同时许可方不仅保留在同一范围内自己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而且还保留再
授予第三方在同一范围内实施使用同一项专利技术的权利。
4)分实施许可
分实施许可又称再许可或者从属许可。它是指被许可方在经许可方事先同意的条件下将
同样的专利技术再许可第三方实施。相对于原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就是分实施许可合同
5)交叉实施许可
又称互惠许可。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授予对方实施
自己专利技术的合同。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条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包括前言、定义、合同范围、价格、支付方式、技术资料的交付、
保证和索赔、税费、侵权、争议的解决以及合同生效等内容,这些条款可分为商务性条款、
技术性条款、法律性条款三大类。
(二)专利合同的管理
专利合同的管理包括三个方面,即专利合同的谈判与签订、专利合同的维护工作以及
专利合同纠纷的处理:
1.专利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专利合同的签订首先一般要经过多次谈判。
(1)合同谈判前的准备
专利合同的谈判事先应有所准备,谈判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1)收集相关的信息和情报;
2)了解相关的法律并把好语言关(涉外专利合同谈判时);
3)周详安排谈判计划和策略。
(2)合同谈判中的策略
1)谈判双方应多沟通、互相尊重;
2)适当的让步有利成功。
经过多次谈判,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签订专利合同。
2.专利合同的维护工作
专利合同的维护工作包括合同的档案管理及合同的变更和撤销的管理。
专利合同的变更,是指对专利合同中各项条款的修改、补充和限制,就是对合同的客体
和内容的改变。专利合同的撤销,是指专利合同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终止专利合同的
关系。
专利合同变更的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对于因重大误解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况
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请求撤销合同。
3.专利合同纠纷的处理
(1)处理机构
在我国处理合同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调解,二是仲裁,三是诉讼。由于调解并
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国家并未专门设置调解合同纠纷的机构。可见,处理合同纠纷的机构
就只有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和进行诉讼的人民法院。
(2)处理方式
1)仲裁
仲裁是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进行审核和裁决的一种处理方法。合同纠纷的仲裁前提,必
须是在合同中规定有明确清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产生纠纷后双方达成进行仲裁处理的协议。
补救的决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必须执行,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2)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处理方法。这也是企
业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对于专利合同纠纷,如果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又未
达成仲裁协议,纠纷双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7]]。
六、企业专利信息管理[[128]]
企业专利信息管理涉及企业专利信息系统的建立,产品、技术开发,项目承担,专利技
术或产品的进出口等方面,在内容上则涉及到专利信息收集、整理、保存、运用等。
(一)企业专利信息系统的建立
专利信息是企业在信息化社会环境下进行技术开发、实施专利战略的信息类资源。因此,
企业有必要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遴选与本企业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决策者,
为制定企业经营管理战略提供决策依据。同时,通过与企业各专业部门的密切配合,利用专
利信息为企业技术开发等各个阶段服务。对于大中型企业,可逐步建立企业专利信息数据库,
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专利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缺乏条件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的企业则可
以依托社会专利信息中介机构与专利信息网络来使用专利信息。
(二)企业产品、技术开发与承担项目及技术或产品进出口的专利信息管理
企业产品、技术开发在立项前有必要检索相关的专利文献等专利信息,以避免重复开发,
并且可以启迪研究思维,节省研究成本。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
应有专利检索报告。并且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请列入政府经济科技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
项目承担企业对项目需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并提供专利检索报告。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
完成后,承担企业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时,申报材料有必要提供项目所涉及技术领域的新的
专利检索报告,以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的说明。
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无论是技术进出口还是产品进出口,都需要进行必要的专利文献检
索。一般而言,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项目专利检索:技术、成套设
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
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三)免费专利信息的使用[[129]]
1.失效专利和过期专利
失效专利是指由于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专利相关费用或专利申请缺乏新颖性、实用性、
创造性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撤消请求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等原因而使专利提前失效成
为可公知、公用的专利技术,还包括因地域性问题对我国来说可以免费使用的国外专利。过
期专利是指超过专利有效期限的专利。
失效专利和过期专利是可以免费使用的专利,失效专利和过期专利虽然从法律角度上讲
已经失去国家法律保护,但是从技术角度上讲,仍然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所以如何有效使
用失效专利和过期专利对于企业十分重要。
2.免费专利的获得
(1)国内免费专利的获得一般以某一专利信息为检索依据,如以专利分类号、主题词、
关键词、申请人、专利权人、设计人、申请专利号等作为检索入口,通过计算机检索我国失
效专利文献数据库或中国失效专利光盘数据库,可以查询到所需的 1985年以来的过期专利
和失效专利技术。另外,通过手工检索《中国失效专利》一书,同样也可以查阅到所需的 1985
年以来免费专利技术信息。
国外免费专利的获取,一般可以通过《世界专利索引》(WPI)、《世界专利文摘》
(WPA)从主题和分类 2个途径检索,也可利用 CA(加拿大)的专利索引进行检索,还可通
过 Internet检索包括美国专利全文、EP(欧洲专利局)和 W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全
文等在内的国外专利数据库,并将获得的专利信息通过“中国专利数据库”进行验证,以证
实这些国外专利是否申请了中国专利,以及是否期满等法律状态,从而获得一批相关的国外
失效专利。
3.免费专利的利用
(1)经常查阅专利文献,发现并开发失效而有价值的专利
企业的科研技术人员应随时追踪检索现有的专利技术,一旦发现有失效而又适合自己使
用的专利技术,要及时开发。此外一些失效的专利技术可以给人们以启示,令人们萌发出许
多新点子,并开发出新的产品。实现从“拿来”到“改良”最后“创新”的过程。
(2)学会分析专利
充分利用保护范围有缺陷的专利,这实际上是要求科研人员要善于研究,善于发现。能
从专利技术中发现漏洞,以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空间。所谓有缺陷专利是指那些因专利申请
书写得不恰当,保护范围存在严重缺陷的专利,它虽然不是失效专利,也不是过期专利,但
有时却使人们有意外的收获。
七、企业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的管理
企业建立发明创造的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旨在激发企业全体员工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
性,强化企业专利意识,提高专利利用效率,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一)企业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管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需要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企业内
部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企业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做出的专利及其实施效益定
期评价,兑现应分配的利益与奖励。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应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贡献和
专利实施效益相对应。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形式可以用股权分配,一次性支付应分配金额,
或者按实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
(二)企业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管理的具体实施方式
企业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涉及到对专利及其效益的评价、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
分配、职称评定、合作研发等方面的问题。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多种实施方式。例如,
企业技术人员所做出职务专利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
职务时破格晋升;将专利发明与设计成绩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聘任技术人
员职务和给予相关奖励时,将其申请专利和获专利权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企业
开展技术创新项目的鉴定验收与奖励时,可将项目申请专利及获专利权情况作为重要考评依
据。
上述企业专利管理的绩效以及相应的企业专利工作成绩可以通过一定的专利状况指标
加以衡量,如企业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拥有量指标、专利开发率指标、专利收益指标、企业
专利管理状况等。企业可将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要求纳入企业有关负责人任期考核目标。
第五节 企业专利管理工作的策略与技巧
一、企业专利申请的策略与技巧
(一)是否申请专利的决策技巧
申请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有效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也不一定是对申请人最为有利
的方式。除了专利保护,还可以用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因此,专利申请前要对技术保护方
式进行选择:
1.申请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方式排他性强,但是有有效期限制,需要缴纳申请和维护费,而且必须将其发
明创造的内容向社会公开。一旦过了专利有效期,被批准专利的发明创造就成为整个社会的
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这些发明创造。
一般的,若一项发明创造的构思巧妙,但结构简单,十分易于仿造,而且估计需求量大,
则应及时申请专利。具体地说,企业是否申请专利应该结合自己的经营发展战略,从技术、
经济、市场、竞争等方面综合权衡。
(1)从竞争角度考虑应申请专利的情形
1)技术比较复杂、竞争对手难以绕过去的比较重要的技术创新成果,如企业的基本发
明;
2)通过申请专利能有效地控制竞争对手的技术创新成果;
3)通过专利申请和确权能有效地防止竞争对手控制自己;
4)为迷惑竞争对手而申请专利。
(2)从技术开发难度的角度考虑应申请专利的情形
1)竞争对手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该发明创造成果技术要点的;
2)属于那些市场潜力较大但创造性较低的发明创造成果。这类成果创造性较低,能比
较容易地由他人开发出来,应及时申请专利,否则容易坐失商业机遇,甚至陷于不利境地。
(3)从法律利用角度考虑应申请专利的情况
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不在于自己利用,而主要是实施专利有偿转让时,有必要申请专利。
另外,考虑到专利产品容易被他人仿制,也有必要申请专利。
(4)从市场的角度考虑应申请专利的情形
对那些市场应用前景好,经济价值大的创新成果,一般应申请专利。有些产品如药品的
研究、开发时间长,耗资巨大,也应申请专利。
2.以技术秘密保护
若一项发明的内容技术难度较大,不易被他人仿制的发明创造,易于以“技术秘密”的
方法获得保护。也就是发明人或其所在的组织只要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保密得当,他人难
以获得该发明的内容。基于发明人获得长期经济利益的愿望,这类发明可以不申请专利,而
以技术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更为有利。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人往往能收到更大的经济利益,
获得保护的时间也更长久。例如,美国可口可乐饮料的配方就是靠技术秘密维护其利益的。
3.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相结合
专利和技术秘密是可以互相转化和互为补充的,两者相结合的形式有以下两种:一是企
业将其发明创造中符合专利条件的大部分内容申请专利,但对其中的关键、核心部分则作为
技术秘密形式保密;二是对其发明创造中的某个相对独立的部分或某个配件申请专利,发明
创造的整体则作为技术秘密保密。在第一种情况下,他人虽然能够依据专利说明书等资料实
施该专利技术,但要达到较为理想的实施效果,仍然需要获取该技术秘密。这样就能够提高
专利权人在签订许可或转让合同中的地位,实现更大的效益。在第二种情况下,即使技术秘
密被他人获悉,由于专利仍控制着产品部分细节,他人要生产完整的产品,仍然需要和专利
权人签订许可证合同。
在实行这一策略时,原则上,企业可以对发明创造中容易为他人仿造且不容易保密的部
分申请专利保护,而对发明创造中技术难度较大且不容易仿造的部分作为技术秘密保护。
(二)申请时机的选择技巧
专利申请时机究竟以哪天为好,应当根据企业某项特定的技术创新成果而定,并不存在
一个统一的模式。但是,在确定申请时机时,要充分考虑以下原则:
1.要充分考虑竞争对手目前的状况,特别是研究相同发明创造的可能。
如果竞争对手目前还无力研究出同样的成果,那么不必急于申请,待竞争对于准备研制
但尚未研制出来时再申请专利。如果本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同时有多家企业或者其他主体在
进行研制,那么应抢先申请。
2.应注意技术创新阶段的保密,以免技术被他人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3.要考虑本企业基本发明与外围研究开发成果专利申请的协调,防止单纯申请基本专利,
公开技术方案后,竞争对手却多头开发外围专利技术,反过来限制自己。
4.对于方法专利申请而言,可在提出实施方案并进行小试成功后,即着手办理产品配方
主要工艺专利申请,对于产品发明则应尽早提出专利申请。
(三)申请专利类型的选择技巧
如果决定要用专利的形式来保护技术,就要选择申请哪种专利保护类型。专利保护类型
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型专利。
发明专利保护的特点是,创造性程度要求高,保护期较长,审批周期较长,申请费用较
高。企业在下述情况下应考虑申请发明专利:
1.涉及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将产品(主要是物质)用于新用途的方法方面
的发明创造;
2.重大的发明创造,特别是创造性程度很高的发明创造、开辟一个全新技术领域的发明
创造、打破长期技术偏见的发明创造、取得意想不到效果的发明创造;
3.无固定形状产品的发明创造;
4.希望给予较长保护期的发明创造,如药品等。
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方法,它所涉及的只是产品,而且这种产品必须是有一定固定形状
的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比发明要短,创造性程度要求也低一些,并且审批程序比较简
单,申请费用也低一些。
外观设计实际上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它必须与产品有关并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
产品结为一体。如果企业准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一项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的新设计,应考
虑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还应当说明的是,在具体的申请实践中,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两种或两种以上专利保护形
式,以使各种专利申请形式取长补短。
(四)专利申请保护范围的选择技巧
确定企业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对于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取得实实在在的专有垄断权具
有重要意义。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是用
技术特征的总和表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内容的。权利要求书界定了专利保护的范围,
是判断他人是否侵权的依据。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确定不当,会导致高质量的发明创造获得
的专利保护力度很低,将本来可以获得保护的技术要点没有覆盖在权利要求中,就会失去专
利保护作用。
企业在确定专利申请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为防止竞争对手实施“绕过策略”,可以实施
相应的“反绕过策略”。基本技巧是,将专利技术人员以外的技术人员假定为专利权人的竞
争对手,从两种相反的角度评估专利申请,对竞争对手可能采取的绕过策略加以考虑,然后
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进行适当修改,以使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尽可能扩大,扩大
到竞争对手可能想得到的技术范围,并就此在竞争对手之前申请专利,防止竞争对手绕过自
己的专利。
二、专利实施的策略与技巧
专利实施有多种方式,不同的实施方式,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在实施专利时,可以实
施自己创造的专利,也可以实施引进的专利,还可以将专利有偿转让等,因此专利实施要有
一定的策略。专利实施策略,主要有以下 3种:
(一)企业实施自己的专利
企业实施自己的专利有两种情况,即独占实施和合作实施。
对于完全属于本企业的专利,为了独占市场,完全由本单位实施,不对外转让或许可他
人实施。
由于技术复杂,研发成本高,多个企业共同开发的技术并产生的专利,为了防止产生专
利纠纷,由若干企业共同管理、经营它们共同的专利,这就是合作实施策略。
(二)企业实施他人的专利
企业实施他人的专利,涉及专利的引进和失效专利的使用。
鉴于一些技术应用的紧迫性和自己开发的经济性而对某些技术进行引进,节省企业的时
间和其他资源,迅速达到市场领先或缩短先进企业技术差距、增强自身竞争能力的最有效手
段之一。有时为了实现独占市场的目的,全部收买竞争对手专利,从而控制整个市场。但应
适可而止,以免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引进失效专利策略是指在专利临近到期或要提前失效时,进行开发实施的准备工作。一
旦失效,立即实施。这种战略,一般说来,可免付使用费,风险系数较低,效率较高。但应
特别注意作好市场调查和预测,因这时已很难独占市场。
(三)专利出让策略
对于本企业不打算实施或无条件实施的专利,考虑将其作为商品及时推销,获取一定收
益。也可以以互换许可的方式实施更多的技术,所谓互换许可,就是双方当事人以价值相当
的专利互相许可对方实施。当价值不等时,一方可给另一方一定补偿。例如,1992年,飞
利浦公司推出数字密集型(DCG)音响,索尼公司也推出了微盘录音机,为避免发生侵权纠
纷,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有关新专利技术。
另外,在专利转让或引进时,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可以与企业的商标搭配起来。如果
本企业商标知名度不高,则在许可他人实施自己的专利时,可同时让对方使用自己的商标,
以提高本企业的商标知名度。这在对方是知名企业时,尤其适宜。引进他人专利实施时,如
对方商标知名度高,可以同时取得对方商标的使用许可,这可以收到“借他人之名,扬自己
之名”的效果。当然,应将自己的商标和他人商标同时并用,否则不会有效。
三、企业专利的综合保护策略与技巧
(一)专利的立体保护策略与技巧[[130]]
1.多种专利同时保护
对同一项发明创造,同时采取两种或三种专利保护。例如对一项产品发明的技术采取实
用新型或发明专利保护,而对其外形则同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仿制品要同时避开三种
专利的难度肯定要比单一种专利大得多。一项发明创造应申请哪几种类型的专利,应根据产
品的技术特点、市场前景制定相应的类别保护模式,优化组合的类别模式,能有效地提高保
护效果。
2.多项专利层式保护
专利的层式保护模式分为两种:
(1)权利要求的层式保护。主权项(第一权利要求)通常以上位的概念高度概括一项
发明创造最基本的特征,以求最大限度地扩大保护范围;而从属权利则要求对主权项或上一
个从属权项的技术特征层层加以限制,从属权项通常作为中位概念或下位概念的层次。专利
权利要求的这种层式写法,对发明创造构成一个多层次的保护,它既能最大限度地扩大保护
范围,又不易被别人的专利否定,即使遇到主权项被否时,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仍
可重组成立一项新的主权项,别人的产品如果落入了从属权项的保护范围仍可能构成侵权。
(2)将产品或方法的发明分层次申请多项专利,如整套产品或整套工艺方法申请一个
专利,某个大的部件又单独申请一个专利,大部件中的某个零件再申请一个专利。这种从整
体到局部的层式保护模式,对于提高专利的保护范围,制止授权、模仿行为较为有效,但缺
点是所支付的专利费用较大,但比起眼睁睁看着别人仿制,而又无法制止别人的仿制行为的
单一专利来讲,还是非常值得的。
3.多个专利交叉保护
交叉保护是难度较大又较为系统的一种保护模式。交叉保护通常是指从不同的技术角度
出发申请不同的专利,同一项发明创造,一般是申请一两项专利,而为了使自己的专利不易
被推翻,同时也容易得到批准,特别是发明专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同时申请多项专利,这
项专利不能批准,不等于另一项专利不能批准。不同角度写的专利,专利分类往往不同,审
查员也不同。尽管审查的基准是一个,但掌握的分寸总是有所差异。只要有一项专利获得批
准,就能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例如佛山陶瓷研究所的陶瓷辊棒的发明创造,就采用这种模
式,分别从产品、方法、设备或其组合等不同角度申请了八项专利,其中真正起作用的只有
两项专利,但却已经达到了保护的基本目的。交叉保护通常也体现在方法加设备、方法加产
品、方法及产品与专用设备专利的组合模式上,分别从不同的技术角度,对同一项发明创造
进行交叉保护。
(二)专利的扩大保护策略与技巧[[131]]
1.改进式扩大保护
改进式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产品的每一个改进,都应及时申请专利保护(除了必须保密
并可以用保密方式保护的技术持征之外),每一个专利就是一个链环,许许多多的专利相扣
形成一条专利链。不管别人生产的产品侵犯了这条链环上的哪一个专利环节,都可以起诉他。
我最新的产品你不能仿,我过时的产品但专利仍未过期的你也不能仿,这样才能形成垄断某
一产品专利无形资产的保护效果,牢牢控制该产品在市场的占有份额。技术每前进一步,都
应留下一个专利环,每一个专利环都是专利链条中的重要一环,这样的保护模式对于产品的
更新换代的保护最为适用。
2.圈地式扩大保护
专利的圈地式保护模式分为三种:
(1)在一种产品或方法发明中有若干个发明点,申请专利时将若干个发明点组合成一
群技术特征进行保护,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专利权一旦获得就较为稳定,不易被推翻,但保护
的范围随之缩小,因为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越多,保护的范围就会越窄,较易被别人设法
绕开,或者用别的技术替代其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以达到规避侵权的目的。
(2)将各个技术特征分别作为一项单独的专利来申请,形成一群专利分别从不同的角
度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保护范围较宽,不易被别人绕开,同时侵权
的判定也较为容易,用这项专利告不倒别人,可以用另一项专利告倒并限制别人,但专利的
稳定性可能较差,因为技术特征较单一,较易找到相应的公知技术推翻该专利。
(3)为了扩大保护范围,对于一种产品设计或发明,同时设计了多种款式,并都申请
了专利,这样的群式保护,又称之为“跑马圈地”,提前获得一批备用的无形资产,为自己
的产品推出新方案、新花样、新款式储备了专利,同时也限制了他人的改进范围。这种模式
较适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也可采用,通常是将想到的同一产品或方法
的各种技术方案,都申请专利。以一群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其效果明显优于单项专
利。
3.自卫式扩大保护
自卫式扩大保护是指申请专利的动机不在于诉讼他人侵权,而是为了防止他人申请专利,
而诉讼自己侵权。有些发明创造,往往处于可申请专利与不申请专利的两者之间,但是如果
自己不申请,被他人申请了会给自己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出于自卫的需要,而申请许多专利,
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有必要的。这种“自卫式”专利,无形中从另一侧面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
围,对维护发明创造者的权益是有利的。
(三)专利的综合保护策略与技巧
1.专利加商标的保护
一项好的专利产品配上好的商标,其保护的效果无疑要比单一的专利保护好。他人侵犯
你的专利生产侵权产品,但使用不同的商标,虽然技术相同,但品牌不同,销售未必好。好
的技术加上好的品牌其对市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在注重专利保护的同时,亦不可忽
视商标保护的作用。商标保护较之专利保护有许多优点,最明显的是商标侵权的认定较易,
商标的诉讼较易操作,商标的索赔额也较易计算。商标的侵权行为也较易发现。因此专利技
术配合商标保护,其综合保护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当一种商标成为著名商标而家喻户晓时,
专利产品使用这种商标,肯定对该专利产品的保护增加了强有力的砝码。
2.专利加保密的保护
虽然技术秘密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类似专利的排他性,但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实施,以及相关技术秘密的保护条例的出台,通过技术秘密的保护加强专利保护的作用已越
来越重要。专利与技术秘密在今天实际上已成为常见的双胞胎,往往缺一不可,强调专利保
护不等于不要技术秘密,强调保护技术秘密同样少不了专利保护,二者各有长短,而又互补,
二者的综合保护效果较之单一的保护效果往往更好。
3.专利加装潢的保护
依专利法可获得产品外观的专利,但有些产品其技术内容可获得专利,而外形却并无创
新,通过申请产品和包装的装潢版权往往可以弥补之。由于专利诉讼中常出现被告方反诉专
利无效而导致法院裁定中止专利诉讼,使得专利诉讼久拖不决,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
此时如果从另一途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装潢”侵权去诉讼,却可以避免“中止”
带来的不利因素。但“装潢”的权利归属问题往往会产生争议,而且排他性较之专利也弱些,
在控诉他人之前,首先要证明自己对“装潢”依法享有版权及在先使用权。而外观专利却对
装潢版权的归属及使用时间起到一定的依据作用,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其综合保护的效果
无疑比单独保护更佳。
四、企业专利诉讼的策略与技巧
(一)被侵权者的诉讼策略与技巧
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得知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害后,可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审查侵权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我国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 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
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专利权人在该期限内没有行使其权利,侵权人便可以因失去时效而免
除侵权责任。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及时起诉,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应当指出,只要专利权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在法律上即构成诉讼时间
中断,其诉讼时效期间从此重新计算,被侵权人应通过不断地主张权利来保持诉讼时效。
2.对现有技术进行认真检索并调查、审查专利是否确有专利性
在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未经实质审查便授予了专利权,因而其专利
性很可能是不可靠的。一旦专利权人控告他人侵权,被告往往会提出反诉,请求专利复审委
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因而,专利权人在提出侵权诉讼之前,应当认真检索并调查现有技
术,确有把握之后再诉诸法律,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未经认真检索与调查就匆忙诉诸法律,
往往会使自己处于败诉的地位。
3.向侵权者发出专利侵权警告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诉诸法律之前,最好先向侵权者发出侵权警告信,要求其停
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这样做有两个好处:—是听取侵权者的辩护词,有助于全面了解相关的
信息;二是争取庭外和解,这往往对双方都较为有利。因为一旦诉诸法律,双方都要投入大
量的人力和财力,且耗时很长。
4.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
他人在仿造专利产品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原封不动地进行仿制,而是作了局部
的改动、变换,有的甚至有所改进。由于仿制品与专利产品两者之间产生了差异,要判断仿
制品是否侵权,往往并非易事。
从理论上讲,如果两者差异之处是等效的技术特征(即等同物),则视为侵权,否则不
视为侵权。利用等效技术特征的理论来解释权利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专利权的保护
范围。
(二)被告者的应对策略与技巧
单位或个人被控告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时,可采用下列对策。
1.聘请专利专家
如果有人向法院起诉你侵犯了他的专利权,法院在受理后,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被
告最好立即聘请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调阅原告的专利文件,了解案情。根据规定,被告
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 15日内必须提交答辩状;配合专利代理人收集材料,准备文件;如有
必要,在 15天的答辩期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被告
应该尽快研究起诉状内容和原告证据材料,配合代理人撰写答辩状,一方面提供专利无效请
求证据,请求法院依法中止诉讼程序;另一方面针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和证据,提出答辩。
2.剖析双方技术特征是否相同
构成专利侵权的条件必须是使用了专利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目的与效果也相同。
根据专利侵权原理,如果被告使用了原告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
如果被告只使用了原告独立权利要求的一部分,或者所使用的技术与原告的技术特征存在本
质差别,那么不构成侵权。从这一点出发,如果被告能找出有实质意义的区别特征,就有可
能避免侵权。
3.请示撤销或宣告无效
被告在接到诉状后,为摆脱侵权的困境,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是,对现有技术进行全面
的检索,寻找无效证据,从而请示撤销专利或者宣告无效。
当被他人控告侵权时,如果对方的专利公告时间在 6个月以内,经过检索,发现缺乏新
颖性或者创造性,则可以向中国专利局请求撤销该专利权。专利局经审查维持专利权继续有
效的,还可以请求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
如果请求撤销的期限已过,则可以请求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请
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比请求撤销的理由更广泛,如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修改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等等,这些不能作为请求撤销的理由,却可以作为请求宣告无效
的理由。因此,如找不到请求撤销的理由而存在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便可以在授予专利权
公告之日起满 6个月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4.证明先用权策略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实施准备,甚至已在制造该产品或使用该
方法,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使用,则可以不受追究,还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
或者使用,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主动和解策略
如确属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权衡利弊后,如认为即使向对方支付一笔使用费,自己仍有
利可图,便可主动求和。和解的最佳方案是庭外和解,也可在法院和解。庭外和解可签订和
解协议,或补签实施许可合同。在法院开庭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将制作民事调解书。
五、企业专利技术标准化战略的启示[[132]]
技术标准是一种或者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技术要求
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进入市场的要
求。技术标推的实质是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符合要求的条件。按照国际标准化
组织对标准的定义,是“由有关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和先进经验,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
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他公开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团体
批准。”某种产品或技术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为产品或技术标准的形成奠定了基
础。当标准化组织对这一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予以认可后,它就可以成为行业标准而
在该行业内被普及。
在近些年来的技术标准战中,值得警惕的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事实标准”的推行具
有越来越大的比重,而这种情况对我国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来说处于不利地位。从原则上说,
企业的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应当公开。但是,跨国公司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利用
其优势地位设置不公开的、拒绝授予第三方使用的所谓“私有协议”。这种私有协议越来越
具有标准化趋向,其性质是一种对技术标准滥用的行为,是对发展中国家企业不公平的一种
技术垄断行为。
技术标准是企业将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接口。按照技术标准生产的产
品通过用户与企业联系起来。在知识经济时代,拥有技术标准是企业的重要财富,因为,谁
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的技术成为标准,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所谓“得标准者得天
下”。
技术标准化存在的一个趋势是,技术标准越来越与专利技术联系在一起,专利被不断包
容进技术标准中,这无论是在作为正式标准的法定标准还是事实标准中都是如此。当技术标
准从最初的起统一媒介作用的纯粹技术性能转化为实行技术贸易壁垒和专利战略的情况时,
企业技术创新的收益更多地取决于国家或企业将专利技术转换为技术标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