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报关程序篇
第十章 进出境报关程序
第十章 进出境报关程序
第一节 申报
第二节 配合查验、纳税及提取装运货物
第三节 报关单填制
第四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第五节 便捷通关措施
本章小结
第一节 申报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一、申报的方式
二、申报单证
三、申报要求
四、特殊申报
一、申报的方式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一、申报的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即做到单单相符,单机相符;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二、申报单证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
(一)合同;
(二)发票;
(三)装箱清单;
(四)载货清单(舱单);(由进出境货物承运人向海关发送)
(五)提(运)单;
(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七)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海关留存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正本,其余单证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时间和地点要求
1.申报的时间要求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滞报金。
三、申报要求
2.申报的地点要求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处境地海关申报。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申报。
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暂时进境货物申报进境的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转为一般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
三、申报要求
(二)滞报金
1.起征日和截止日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三、申报要求
2.滞报金的计算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当向收货人出具滞报金缴款通知书。
三、申报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1)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2)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4)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5)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三、申报要求
(三)申报日期和现场交单
1.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发布。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三、申报要求
2.现场交单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公现场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三、申报要求
(四)报关企业的申报法律责任
(五)申报前的看货取样
(六)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四、特殊申报
(一)提前申报
“提前申报”是海关为了加速企业通关,在货到以前提前进行单证审核,使货物到港后就能提货的一项便捷通关措施。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进出口货物的舱单数据传输到海关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且进境舱单已传输到海关并经海关确认后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四、特殊申报
(二)集中申报
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海关规定的货物,可以先以《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或者《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即集中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报关单申报”两个阶段。
对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
第二节 配合查验、纳税及提取装运货物
一、配合查验
二、纳税
三、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配合查验
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接到《查验通知单》后,应积极准备,积极配合海关的查验工作,但同时报关单位还享有相应的权利。
(一)配合海关查验时的义务
在海关通知进出口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查验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积极配合海关的查验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及时到达查验现场
2.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
3.提供资料、回答询问
4.特殊情况提前告知
5.协助取样送检
一、配合查验
(二)配合查验时的权利
根据海关相关法规规定,收发货人在查验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复验
2.损坏赔偿
3.特殊情况申请免验
4.申请区外查验
5.申请优先查验
6.申请担保放行
二、纳税
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而言,进出口收发货人在完成申报,配合查验后(或海关做出不予查验的决定),应该准备办理缴纳税款事宜。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拿到海关税款缴款书后,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持税款缴款书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则海关按日征收滞报金。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在申报和配合查验环节同一般进出口货物相同,但其他货物不纳税,海关查验后直接放行。保税加工货物凭加工贸易手册或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等备案凭证报关,特定减免税货物凭征免税证明报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凭ATA单证册或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报关,海关审核后,免于征税,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企业交付保证金或提供担保,直接放行。
三、提取或装运货物
口岸地海关对符合放行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在进口货物提(运)单(或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在出口货物的装货凭证上加盖放行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签章的进口提货或出口装货凭证办理相关提货或装货手续。进出口货物的存放场所部门凭海关签“放行章”的进口提货凭证放货,凭海关签“放行章”的出口装货凭证办理出口装运。
至此,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全部完毕,海关予以结关。
三、提取或装运货物
从海关具体程序上,对进口货物予以放行即表示结关。但是对于出口货物,在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离境后的规定期限内,海关根据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传输的清洁舱单数据完成结关操作,一般为在收到清洁舱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关单与出口舱单核销、结关工作。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在货物运离进出境口岸监管现场后,按照规定海关开始后续监管。
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货物放行后,根据具体规定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第三节 报关单填制
一、报关单概述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三、报关单表体的填报
四、报关单填报技巧
一、报关单概述
进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五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进口付汇用)。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出口收汇用)、证明联(出口退税用)。各联均有相应的用途,海关作业联和留存联是海关内部进行审核等工作时使用,海关核销联由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货物核销手续时使用,企业留存联由企业存档或办理其他事宜。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也就是进出境地归属的隶属海关的名称,主要包括海港、空港以及陆路边境口岸等地方的海关。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天津保税区某公司从日本进口100辆轿车,从天津新港进境报关,则该公司报关单的进口口岸应该填写“新港海关202”。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某物流公司将一批保税存储的手机从港区装船出口至香港,则该物流公司报关单的出口口岸应该填写“天津东疆213”。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二)备案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备案号栏目为12位字符,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
(三)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本栏目为8位数字,比如20080807。
(四)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五)经营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位编码。如成都百特篷业服装有限公司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为:5101963372。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为:1101919170,如果该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应填报“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1101919170”。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表示其他
9
表示保税区
4
表示物流园区
7
表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
表示保税港区
6
表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两个特殊开放地区
2
表示出口加工区
5
表示经济特区(深圳特区可用“0”)
1
经济区划
代码
经济区划
代码
表4-2 经济区划代码表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
5
表示其他,包括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临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9
表示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
4
表示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8
表示中外合资企业(合资企业)
3
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
7
表示中外合作企业
2
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
6
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
1
经济类型
代码
经济类型
代码
表4-3 企业经济类型代码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六)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航空运输
5
出口加工
Z
汽车运输
4
其它运输
9
铁路运输
3
保税仓库
8
江海运输
2
保税区
7
监管仓库
1
邮件运输
6
非保税区
0
运输方式名称
运输方式代码
运输方式名称
运输方式代码
表4-4 运输方式代码表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七)运输工具名称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电子舱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航次号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纸质报关单填报时与运输工具名称合并填报。
(八)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可以直接在提单或运单上面查到。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备有海关注册编号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 本栏目必须填报其经营单位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否则填报其中文名称。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十)贸易方式
合资合作设备
2025
直接退运
4500
进料深加工结转
0654
其他进出口免费
3339
进料对口(进料加工)
0615
无代价抵偿
3100
不作价设备
0320
货样广告品A
3010
来料加工
0214
外资设备物品
2225
一般贸易
0110
简称
代码
简称
代码
表4-5 主要贸易方式代码表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十一)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以代码首位作为标记,征免性质分为法定征免(1)、法定减免税(2)、特定减免税(3、4、6、7、8)、其他减免税(5)和暂定税率(9)五部分。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
自有资金
799
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进料加工
503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
鼓励项目
789
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来料加工来料
502
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外资企业
603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加工设备
50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中外合作
602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其他法定
29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中外合资
601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
一般征税
101
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
自有资金
799
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进料加工
503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
鼓励项目
789
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来料加工来料
502
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外资企业
603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加工设备
50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中外合作
602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其他法定
29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中外合资
601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
一般征税
101
全称
简称
代码
全称
简称
代码
表4-7 征免性质代码表(部分)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十二)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进口报关单征税比例栏留空不填。
出口报关单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
D/A
承兑交单
5
other
其它
9
D/P
付款交单
4
先结后出
8
D/D
票汇
3
先出后结
7
T/T
电汇
2
L/C
信用证
6
M/T
信汇
1
英文缩写
结汇方式
代码
英文缩写
结汇方式
代码
表4-8 结汇方式代码表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十三)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此处的许可证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不包括其他任何许可证件。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十四)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判断在中转地是否发生商业性交易的方法主要是看买卖合同国外签约方的国籍和中转国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则认为在该中转国发生商业性交易,若二者国籍不同,则认为没有发生商业性交易。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中性包装原产国别
999
法国
305
联合国及机构和国际组织
702
德国
304
国(地)别不详的
701
英国
303
新西兰
609
台澎金马关税区
143
澳大利亚
601
中国
142
美国
502
韩国
133
加拿大
501
新加坡
132
俄罗斯联邦
344
中国澳门
121
瑞士
331
日本
116
意大利
307
中国香港
110
国别(地区)
代码
国别(地区)
代码
表4-9 主要国别(地区)代码表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十五)装运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即如果货物系直达运至中国,未发生中转,则本栏应填报其在启运国的装货港;但如果货物在运往中国途中,发生中转,则其在进入中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中转港口应填报为装货港,此时可能会出现装货港所属国家(地区)与启运国(地区)不一致的情况。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指运港的填报不受中转的影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142)。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十六)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代码含义与经营单位代码前5位的定义相同。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1101919170)注册地址为北京东城区安德里北街,但如果该公司作为收发货人,此栏目应填:11019,或者填:北京其他。
(十七)批准文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进口报关䍕留空不填。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十八)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垫仓
6
FOB
3
市场价
5
CFR
2
C&I
4
CIF
1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表4-10 成交方式代码表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十九)运费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包含前述运输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运输费用的,本栏目免于填报。
填报要求如下:
1.运费率:直接填报运费率的数值,如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运费单价:填报运费币值代码+“/”+运费单价的数值+“/”+运费单价标记,如: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3.运费总价:填报运费币值代码+“/”+运费总价的数值+“/”+运费总价标记,如: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二十)保费
(二十一)杂费
(二十二)合同协议号
(二十三)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二十四)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最大外包装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或名称。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散装
4
其他
7
桶装
3
包
6
纸箱
2
托盘
5
木箱
1
包装种类名称
代码
包装种类名称
代码
表4-12 包装种类代码表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二十五)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如货物的重量在1千克以上且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4位,第5位及以后略去。净重相同。
(二十六)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七)集装箱号
填报规则为:“集装箱号”+“/”+“集装箱自重(公斤)”。多个集装箱的,第一个集装箱号填报在该栏中,其余的依次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例如:COSU0117092/20/2150,表示这是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箱号为COSU0117092,自重为2150公斤。
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二十八)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主要是我国进出口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但不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合同、发票、装箱单、进出口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二十九)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或名称。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以产顶进
13
借用
06
其它
11
加工返销
05
货样,广告品
10
企业自用
04
作价提供
09
其它内销
03
免费提供
08
特区内销
02
收保证金
07
外贸自营内销
01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表4-13 用途代码表
二、报关单表头的填报
(三十)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格式为:“委托XXX公司进口”。
3.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
4.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
5.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6.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除第一个监管证件以外的其余监管证件和代码。格式为:监管证件的代码+“:”+监管证件编号。
7.所申报货物涉及集装箱的,除第一个集装箱号以外的其他集装箱号。
8.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
三、报关单表体的填报
(一)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所列商品的排列序号。一份报关单最多申报20项商品,超过20项商品的需要填报另一份报关单申报。由于一张纸质报关单表体只有五栏,所以可以附带另外三张纸质报关单合计一份纸质报关单申报。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香港CEPA,澳门CEPA)的报关单,第二行填报该项商品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三、报关单表体的填报
(二)商品编码
指按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应填报货物的8位数税号,有附加编号的应填报商品编号的第9、10位附加编号。《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易导致退单或改单的情况有:商品申报归类有误;与备案手册商品编码不符:经查验、化验后发现原归类错误或现场根据发票、合同、成分表等纸面单证重新确定归类。
三、报关单表体的填报
(三)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针对一项商品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必要时可加注原文;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为了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填制报关单时,当严格按照《目录》相应编码对应的申报要素栏所列申报要求认真填写报关单相应栏目。
三、报关单表体的填报
(四)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1.第一行应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2.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三、报关单表体的填报
(五)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代码701)。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应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三、报关单表体的填报
(六)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七)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八)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三、报关单表体的填报
(九)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的名称。
三、报关单表体的填报
征免性质
5
全额退税
9
特案
4
折半补税
8
全免
3
保函
7
折半征税
2
保证金
6
照章征税
1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表4-14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
四、报关单填报技巧
(一)分单填报和分项填报
从报关单填报的各栏目来看,大部分的栏目都只能有一个项目填写,如果同一个栏目多于一个项目,则需要分单填报,即将有关项目单独提出申报。不同批文或合同的货物、同一批货物中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不同备案后的货物、不同提运单的货物、不同征免性质的货物、不同运输方式的货物或相同运输方式但不同航次的货物等,均应分单填报。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同一批从香港或澳门进口的符合CEPA免税待遇的货物,如果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如果申报的商品超过20项,也应该分单填报。
分项填报针对的是同一份报关单上的不同商品在表体中的排列,是否采用同一个项号。分项填报的情况主要有:商品的税号不同,商品名称不同,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计价货币不同,征免方式不同。如果商品在表体中的各栏目只是单价和总价的区别,其他都相同,则可以合并为一项填报。
四、报关单填报技巧
(二)所需填报资料的来源
作为报关员填报报关单,必须保证所填报内容的准确和完整性,所以最重要的是能够从原始资料中来查找相关的填报项目。
原始资料主要包括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书、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等。
(三)有关栏目之间的关系
海关为了实现有效监管,报关单有关栏目间存在着相应的对应关系。
四、报关单填报技巧
同上
企业自用(04)
全免(3)
鼓励项目(789)
Z(征免税证明)
外资设备物品(2225)
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序号,第二行填报与征免税证明上一致的商品项号
企业自用(04)
全免(3)
鼓励项目(789)
Z(征免税证明)
合资合作设备(2025)
同上
加工返销(05)
全免(3)
进料加工(503)
C
(登记手册)
进料对口
(0615)
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序号,第二行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上一致的商品项号
加工返销(05)
全免(3)
来料加工(502)
B
(登记手册)
来料加工
(0214)
科教用品(401)
自有资金(799)
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序号,第二行填报与征免税证明上一致的商品项号
企业自用(04)
全免(3)
鼓励项目(789)
Z(征免税证明)
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序号
外贸自营内销(01)
照章征税(1)
一般征税(101)
空
一般贸易
(0110)
项号
用途
(代码)
征免
(代码)
征免性质
(代码)
备案号(第一个字母)
贸易方式
(代码)
表4-15 报关单主要栏目对应表举例
第四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通俗意义上担保是指债务人以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等方式向债权人作出的按时履行支付其债务或作出某项行为的承诺。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就其一定期限内多次发生的同一性质海关事务,申请向海关提供一次性担保的,经海关同意,可以提供总担保。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
按照海关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情形:
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2.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3.在纳税期限内尚未缴纳税款的;
4.减免税审批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5.进口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6.办理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手续;
7.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场所;
8.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
9.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10.办理租赁货物进口手续;
11.办理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货物进口手续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按照海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好海关事务担保手续后,海关予以放行,但当事人仍然承担相应的海关义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相关海关手续,否则海关将扣留所提供担保,同时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在履行规定的海关义务之后,需向海关办理担保销案手续,由海关退还担保资金或注销提交的保证函。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
9.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10.办理租赁货物进口手续;
11.办理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货物进口手续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按照海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好海关事务担保手续后,海关予以放行,但当事人仍然承担相应的海关义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相关海关手续,否则海关将扣留所提供担保,同时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在履行规定的海关义务之后,需向海关办理担保销案手续,由海关退还担保资金或注销提交的保证函。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向海关提供担保: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3.专业担保机构的保函;
专业担保机构在保证范围内向海关承担担保责任。必要时,海关可以对专业担保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
4.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5.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一)知识产权备案
(二)依申请扣留
(三)海关依职权调查处理
(四)担保和总担保
小案例
(一)知识产权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包含规定内容的申请书,同时应当随附相关文件、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或者在备案失效后重新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应当缴纳备案费。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将备案费通过银行汇至海关总署指定账号。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备案续展或者变更的,无需再缴纳备案费。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二)依申请扣留
无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是否就其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均可向进出境海关提出申请要求扣留有关涉嫌侵权商品。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根据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规定的文件、证据,以证明其合法地位。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2.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二)依申请扣留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请求放行其被海关扣留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时,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前述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三)海关依职权调查处理
除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发现涉嫌侵权货物外,另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海关根据知识产权备案信息在监管中对涉嫌侵权货物的查处。从这个角度而言,通过知识产权备案,可以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三)海关依职权调查处理
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四)担保和总担保
“担保”指担保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1.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3.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四)担保和总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无需另行提供担保。
小案例
2008年7月21日,广州海关所辖花都海关在两票申报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的人造革中,查获涉嫌侵犯“LV”、“GUCCI”、“D&G”等商标权人造革一批,折合人民币约为113万元。经查,这些成卷的人造革为制造假冒“LV”、“GUCCI”、“D&G”等品牌箱包的原材料,该批货物疑为运至印尼加工成品使用。据LV权利人介绍,在出口环节查获侵权LV箱包原材料案尚属首次。
据了解,由于国际金融环境恶化、人民币升值以及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的影响,侵权产品制造业的非法利润空间也在逐步被压缩,越来越多的侵权箱包制造企业竟然也开始选择尝试“广东加一”的策略,即依托广东较为成熟的制造工艺及专业市场,有步骤地将生产加工基地转向东南亚和南亚的一些国家,如印尼、越南、孟加拉、柬埔寨等国家,在出口环节上表现为侵权成品转变成侵权原材料,运到境外再加工为成品使用。
第五节 便捷通关措施
一、便捷通关措施
二、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多点报关,口岸验放
三、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
一、便捷通关措施
(一)担保验放
(二)无纸通关
(三)快速转关
(四)上门验放
(五)加急通关
(六)F通道
(七)其他
小案例
一、便捷通关措施
(一)担保验放
为解决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因暂时无法提供某些单证(不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件)或其他信息,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等结关条件而不能及时验放货物的问题,准许上述企业以海关认可的担保形式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有关单证或信息,补交税款或补办其他规定手续。
(二)无纸通关
无纸通关是利用中国电子口岸及现代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改变海关验凭进出口企业递交书面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联网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方式。企业需自放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海关递交无纸通关的所有纸质报关单证。
一、便捷通关措施
(三)快速转关
根据上述企业的要求,对该企业在境内不同口岸进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国家指定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应优先办理快速转关运输手续。
(四)上门验放
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应根据上述企业要求,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五)加急通关
海关对上述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审单,上述企业进出口货物较多的通关现场,海关应设立便捷通关窗口优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上述企业可以通过预约联系有关海关在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一、便捷通关措施
(六)F通道
F通道,全称为现场验放通道,是指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经电子审单后直接进入现场验放环节,由验放关员同时办理接单和放行手续的通关管理程序。除现场发现异常情况认为需要作查验的以外,不再查验。
适用F通道管理的企业出口商品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不适用F通道管理:
1.涉及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2.应缴纳出口税款的;
3.总署明文规定必须查验的;
4.列入必检、必验商品范围的;
5.出口货物报关单被业务职能部门下达布控指令或计算机随机布控指令捕获的
一、便捷通关措施
(七)其他
企业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 中的商品,可免予化验,必要时海关对企业实施稽查;按规定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
一、便捷通关措施
小案例
十多米高、二三十米长的桔红色的龙门吊车沿轨道慢慢移动;几十个大木箱堆满了火车道旁的空地。吊车正吊起近30吨的液压支架,装载到铁轨上的火车上。工人们正紧张地将液压支架固定在火车上,两个海关关员正在仔细核对设备的型号……这是记者在位于房山区的北京煤矿机械厂铁路专用线上看到的一幕。
“要不是海关给了我们这么大的支持,我们真不知道这么大型的采煤设备该怎么运输出境!” 中国煤炭海外开发公司总经理助理郑裔洋告诉记者。郑助理还介绍说,这是我国第一次出口如此大型的综合采煤设备。其日产能力可达6000吨。这些设备将分批出口到俄罗斯。
记者从现场海关查验关员处了解到,这些设备一共536件,需要91个车皮运输,总重量为4095吨。包括厚煤层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设备、灭火制氮机、瓦斯抽放泵等。合同总金额达到了1724万欧元。海关关员还介绍说,由于这批货数量大,品种多,在整个设备国内调试中海关都坚持派员到现场实地调研,了解设备情况。同时,由于发运时间短,海关还主动上门服务,随时派员进行现场监管查验,全力支持企业出口。
二、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多点报关,口岸验放”
(一)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二)关区内“多点报关,口岸验放”
(一)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为了实现内地企业进出口报关手续的简化和方便,海关总署在全国推行区域通关改革,利用全国关区之间的信息联网,有关直属关区之间相互签署区域通关合作协议来实现跨关区的“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便利通关。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一般为A类及以上评级)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任一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简称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凡进出口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需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直属海关参照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标准等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意见。
口岸海关接受并确认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舱单电子数据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一)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除海关另有规定的以外,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口口岸订舱后,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对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许可证件(不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管理,须在属地或口岸进行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使跨关区通关作业程序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手续更加简便,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贸易成本,对于提升区域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内陆海关和口岸海关的优势互补,促进区域经济的共同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关区内“多点报关,口岸验放”
目前大部分直属海关在本关区内,也开展了类似的通关模式改革,一般称为为“多点报关,口岸验放” 通关监管模式,该模式使得本关区内的企业可以在关区内任一主管海关办理申报和纳税等报关手续,而在进出境口岸海关办理货物查验和放行等手续。
具体的报关程序如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申报地海关录入进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向申报地海关申报。收到海关“现场交单”信息后,打印纸质报关单,按照规定持随附单证到申报地海关通关现场办理交单、税费征收手续。经申报地海关审核通过的进出口货物运入或运离口岸海关监管现场。需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到口岸海关办理实货查验、放行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到申报地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打印手续。
(二)关区内“多点报关,口岸验放”
无论是“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还是“多点报关,口岸验放”,两种模式都实现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交单手续与海关实货验放作业的分离,为企业就近通关提供便利,可以减少企业往返报关的次数,减少了货物在海关监管场所之间的转关运输,降低了企业通关成本和物流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海关属地化管理。
三、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
为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从2009年6月27日开始在部分海关开展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是指海关通过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企业资信状况为基础,综合商品、物流等各类风险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出口货物实施分类通关作业。
对诚信守法企业的低风险出口货物,海关计算机系统对电子数据报关单完成电子审核后,快速放行。纸质报关单证有事后交单和现场交单两种方式供企业自主选择。
本章小结
1.申报和查验环节是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都需经过的两个环节。通过申报海关获得货物的进出口信息以及有关许可证件,确认货物进出口的合法性,并未海关的后续监管提供支持。申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采取规定的方式进行。随着全国各地便捷通关措施的实行,更多的企业从中受惠,申报地点和时间以及现场交单时间更加便利化,方便了企业。但无论如何企业应该对申报的内容承担真实准确的法律责任。
2.海关查验是确定企业申报是否属实的重要判断手段,企业有义务配合海关的查验。但是在查验时,企业同样有一定的权利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或者作出不予查验的决定后,企业应该按照规定纳税,最后提取货物或装运。一般进出口货物中提取或装运离境后,和海关就没有关系,而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则开始了后续监管。
本章小结
3.申报环节最重要的单证就是报关单。报关单的内容为海关从监管的角度而设计,完整反映了海关的监管需要。所以报关员填报报关单时必须理解海关各项规定的含义后才可以填报,而且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报关单各栏目内容都有相应的来源,一些与货物相关的原始材料是相应栏目的重要来源,报关员应该能够熟练的分析合同、发票、装箱单以及提运单据等,另外还应注意一些栏目之间的联系性。主要的代码、名称以及含义必须掌握。本章的讲解主要是从纸质报关单的角度讲解,目前海关的电子申报主要是利用H2000系统,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虽然有一些差别但是大部分都是相同的,区别只是一些技术角度所导致的。
本章小结
4.海关事务担保一般都是在货物进出境环节进行,主要是收发货人暂时缴纳税款不便或某些证件不便等,为了不影响收发货人的正常业务,可以凭担保放行。这是收发货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的进出口。企业在海关总署备案后,全国各地口岸海关都可以在发现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后,对当事人进行通知,起到协助打击侵权行为的作用;如果不备案,一般只有当事人自己进行相关信息的搜集,同样也可以要求海关进行扣留和审查。这是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有关权利人的重要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一般要和担保相联系。
”
”
”
”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进口货物滞报金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货物进境后,未在海关法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 海关按有关规定对其征收的费用。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计征滞报金。滞报金的截止日为该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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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1.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2.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
3.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4.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
5.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报关单证。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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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进出口货物如下:
(1)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2)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3)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集中申报的时间限制规定
经批准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应当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常见的证明联主要有:
(一)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
根据我国对外付汇的规定,符合其要求,企业需要向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进口货物,应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
(二)报关单(出口收汇证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
根据我国对外付汇的规定,符合其要求,企业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应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出口付汇证明联),同时海关在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签字并加盖海关单证章,交给当事人用于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办理。
(三)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我国目前采取出口退税政策,对于享受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企业应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用于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四)进口货物证明书
为加强国家对进口车辆的管理,海关对贸易性渠道进口的车辆在办结验放手续后一律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并实行“一车一证”制,作为货主办理上牌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结车辆或有关货物的进口验放手续后,应向直属海关办理《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签发手续。
该编码分为4部分,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则编排:
第1至4位数为进出口单位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均采用国家标准;第5位数为市内经济区划代码,见表4-2;第6位数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见表4-3;第7至第10位数为顺序编号。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企业,其第7位统一编号为英文大写字母“K”。
报关单填报格式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英文名称或者船舶编号+“/”+“航次号”,即“船名或编号”+“/”+“航次号”。
比如中远集运公司的“PAGOWSRIVR”轮船承运,航次为0190,在本栏目应填报为:PAGOWSRIVR/0190。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进出境8位日期。
3.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4.运输工具名称栏中,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航次号,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5.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集中申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和“提运单号”三栏必须保持严格的吻合。对于实际进出境货物,三者都必须对应的是实际进境或者出境时的运输方式、运输工具,以及实际进境或出境运输承运人所签发的提运单号。
对于多式联运以及中转运输方式,必须注意。
比如,从美国某港口装运货物,承运船舶名称为A,后途径日本某港口对货物转船处理,货物由B船运输从天津新港进境。由于进境由B船承运,所以运输方式为江海运输,运输工具名称栏应填报B船船名和其航次号,提运单号应该填报B船船方在日本港口签发的提运单号。对于转船进口的现象,这三栏的填报和转船之前的情况没有关系。
同理,出口如果有转船,也和转船之后的情况没有关系。
例如,中国公司和香港公司签约进口,货物从日本装运后,途径韩国釜山港中转,最后运抵天津新港。国外签约方为香港公司,其国籍和中转港釜山所属国籍韩国不同,所以,在韩国没有发生商业性交易,故日本为启运国。国外签约方为日本,启运国不变。
上例中,如果国外签约方为韩国公司,则其国籍和中转港服饰同属韩国,所以,该笔交易可以看作是韩国公司和日本公司签约,运至韩国后,韩国公司转卖至中国,因此可以认为在韩国发生商业性交易,故韩国为启运国。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报关单成交方式栏所显示的成交方式和国际贸易中的成交方式之间有相似的地方,但也存在着含义上的差别。
报关单成交方式栏所显示的成交方式主要是表明成交价格的组成,即是否包含了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等,并不涉及贸易中的相关责任、风险划分等。
代码表中的CIF表示申报的价格包含了货物的成本、国际运费和国际保险费等;CFR表示申报的价格包含了货物的成本和国际运费,没有包含国际保险费额;FOB表示成交价格没有包含国际运费和国际保费。
4.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化妆品、药品及类似品等。
(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
(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5.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6.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法定计量单位是非重量的,其对应的法定数量填报“”。
7.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8.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9.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10.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应折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1.照章征税指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2.折半征税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折半计征关税和增值税,但照章征收消费税。
3.全免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但消费税不予免征。
4.特案减免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通知规定的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5.随征免性质指对某些贸易方式下进出口的货物按照征免性质规定的特殊计税公式或税率计征税、费。
6.保证金指经海关批准具保放行的货物,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7.保证函指担保人根据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书。
8.折半补税指对已征半税的供特区内销售的市场物资,经海关核准运往特区外时,补征另一半相应税款。
9.出口全额退税指对计划内出口的丝绸、山羊绒实行出口全额退税时,凭"计划内出口证明"开具出口全额退税税单,并计征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