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12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38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43
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46
证监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50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的通知..............................................................5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54
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56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58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60
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64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66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69
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74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77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实施意见......................................................................83
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9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的通知..............................................................90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9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98
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00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03
商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 ...................................107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110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
国发〔2010〕13 号
2010 年 5 月 13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
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
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
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
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
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
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
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 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
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
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
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
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
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
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
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
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
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
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
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
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
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
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
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
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
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
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
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
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
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
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
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
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
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
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
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
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
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
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
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
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
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
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
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
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
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
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
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
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
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
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
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
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
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
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
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
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
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
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
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
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
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
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
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
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
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
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
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
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
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
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
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
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
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
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
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
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
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
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
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
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
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
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
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
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
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
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
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
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
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
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
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
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
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
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
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
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
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
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
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
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
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
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
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
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
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
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
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
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
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
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
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
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
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
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
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
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
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
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
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
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
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
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
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
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
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
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
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
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
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办函〔2010〕120 号
2010 年 7 月 26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13 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部
门和地方的主要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
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先由铁道部提出改革方案,发展改革
委会同中央编办、铁道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
3.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
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
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4.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负责)
5.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
和途径。(铁道部、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
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
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7.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
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
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
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能源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电监会、国资委负责)
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
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
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
资委负责)
9.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
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部负责)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
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国土资源部、发展
改革委负责)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1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
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
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
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
革委负责)
12.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
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
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负责)
1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
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
房建设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1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
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
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
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
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
强监管。(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
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负责)
1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
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
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
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民政部、银监会、法制办负责)
1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
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
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国
残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负责)
17.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
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
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文化部、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8.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
动。(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9.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
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20.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
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
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
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
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
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
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
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
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
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2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
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
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
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
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
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负责)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2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
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
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国防科工局、工业和
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总装备部负责)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23.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
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
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
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负责)
24.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
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
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
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国资委、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负责)
(八)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5.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
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财政部、发展改
革委、科技部、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6.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
搞好技术人才培训。(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27.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科技部负责)
28.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
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
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
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
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29.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
战略,争创名牌产品。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负责)
30.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
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
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
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
保护部、水利部、卫生部、商务部、能源局负责)
(九)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31.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
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
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
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
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外交部、工商总局负责)
32.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
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
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
“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
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
业享受同等待遇。(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
署、质检总局、外汇局、银监会、保监会负责)
(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33.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
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
要求。(法制办负责)
3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
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
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民航局、
国防科工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35.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
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
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
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银监会、人民银行、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36.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
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监察部负责)
37.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38.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
布情况。(统计局负责)
39.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
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
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
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发展改革委、
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
化部、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负责)
40.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
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
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
精神,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
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对贯彻落实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
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在
贯彻落实工作中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工作。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跟
踪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并按年度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将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
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
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
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
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O10〕1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 号)
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
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
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
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
(二)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
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三)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
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
首次出资。
(四)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的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认真
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和证
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为民间资本重组、联合、转型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管理服务
(一)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配合做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
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
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
(三)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跨
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走出去”,
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
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的,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
(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
(五)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工商登记衔接。积极支持中西部地
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市场主体,增加市场主体总量。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的
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
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的有序转移,支持产业转移中企业资产整合和兼
并重组,支持产业转移中的项目对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六)以参与主办和支持举办“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
企业博览会”等经贸洽谈和展览展销活动为契机,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牵线搭桥、
招商引资,促进东中西部地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加强经贸交流,实现优势互补、
共赢发展,提高东中西部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互利合作的实效性。
三、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帮助解决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融资难题
(一)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
利的服务,指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
(二)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权出资、商标质押和商标许可
等方式,实现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
(三)支持公司以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以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
的债权、破产重整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债权等转为公司股权,减
轻债务负担,提高盈利能力,优化行业布局和资产结构,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市
场主体的融资渠道,增强发展动力。
(四)积极搭建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对接合作,支持
面向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断改善民间投资
市场主体的融资环境。
四、在民间投资领域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
(一)指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实施商标战略,鼓励其提高商标注册、运用、
保护、管理能力。在确定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时适当考虑民间投资企业的
代表性。
(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培育驰名、著
名商标。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量大、经济效益好、出口创汇多、
抵御风险能力强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力度。
(三)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发展涉农新兴产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创新成果、扩大市场份额、
提升市场竞争力。
(四)进一步完善商标确权机制,提高审查审理效能,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切实保障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权益。健全商标评审案件的提前审理制度,对涉
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评审案件,
根据案情予以加快审理。
(五)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坚决遏制恶
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恶意撤销等行为,扶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自
主品牌。建立依法、规范、高效的商标保护长效机制,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创新
发展和转型升级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国际知名品牌
(一)加强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指导、宣传和培训,
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增强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有效支持和帮助民间投资
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品牌开拓国际市场。
(二)建立健全海外商标维权机制,在中国商标网上对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
进行公告,方便国内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对国际商标提出异议。加强与国际组织、
外国政府商标主管机关合作,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加强对涉及面广、
影响大的商标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三)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统计工作,建立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数据库,为民
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海外维权提供法律指导、案例参考和信息服务。
六、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对广告产业的提升作用
(一)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广告业。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加快提高自
身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扶持资质好、潜力大、有特色、经营行为规范的民间投
资市场主体,促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以独特专长建立品牌。积极引导
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做强做大,
打造广告服务业知名品牌。
(二)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参与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到中西部地区
拓展市场,参与广告科技研发,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广告资源合理配置,培育广
告产业链和广告产业集群,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广告业技术创新方面的积极
作用。
(三)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外向发展,融入国际产业链条,为“中
国制造”和“中国创造”商品与“中国服务”品牌开展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提供
国际化专业服务。
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市场监管和规范
(一)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在深入推进企业、个体工商户信
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
信用和监管信息的披露,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
依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诚信责任,推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活动、打击合同欺诈、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工作,加大执
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三)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预防、警示、教育”的功能,积极实施以行政提醒、
行政预警、行政劝导和行政建议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加大对民间投资市场主
体的规范和帮扶力度。
(四)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教育引导、提供服务、反
映诉求、规范自律”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自
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八、不断提升工商部门对民间投资的综合服务水平
(一)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综合运用,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的
分析和公开,及时反映市场主体发展动态,为部门监管、政府决策、投资创业和
社会公众提供参考。
(二)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民
间投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充分反映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合理要求。工商部门在
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时,也要积极听取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
(三)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服务功能,通过维权保障、
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公益活动等多种举措,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排
忧解难,提供服务。
(四)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紧密联系市场主
体的优势,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让更多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知晓国家有关扶持政
策和获取政策扶持的渠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
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1580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
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
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为了
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迅速发展壮大,目前已经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
投资的 60%以上,在促进市场繁荣、提供就业岗位、推进结构调整、增强经济活
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积极力量。
各地方、各部门要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出发,
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对符合政府性资金支持方向
的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扶贫
开发等领域的投资。
二、明确安排政府性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主要方式
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根据法律法规和
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方式予以支持,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备案、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采用参股、融
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
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积极引导民间投资。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符合
贷款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由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进行转贷。
三、安排政府性资金要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
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
加条件。
与政府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定额、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予以公开,便于民间投资
主体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各地方、各部门要依照政府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各类投资主体提出的
政府性资金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规则等方
面的具体要求应一视同仁。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
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
四、加强政府性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类投资主体认真执行政府性资金管
理的各项规定,确保政府性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各级发展改革、财政
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使用政府性资金
要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各地方、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制订和修改完善本地
区、本部门负责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同等对
待、公开透明,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
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税发[2012]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结
合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
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
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
于 2010 年 5 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13 号),2012 年 3 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2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
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 号)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
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
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
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
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不断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
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
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
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见附件,以下简
称《税收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税收政策》为指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绝不
能以收入任务紧张等为由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要不
折不扣地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到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
《税收政策》涵盖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等六
大类 33 项,涉及面广,政策内容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使
广大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税收政策》的有关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
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向纳税人广泛宣传
《税收政策》。要根据纳税人的特点,细分纳税人类型,突出政策解读、办税流
程等方面的宣传,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四、认真抓好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
为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
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基层要认真落实,形成长效
工作机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要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
况和实施效应,定期开展分析评估。要加强调研反馈,及时了解执行中遇到的问
题,研究提出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更好地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
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
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 号)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
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
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财税地字第 8 号)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
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
1366 号)
(四)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
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
国税地字第 14 号)
(五)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
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
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
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156 号)
(六)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
GB18918—2002 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156 号)
(七)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
政 策 。 垃 圾 用 量 占 发 电 燃 料 的 比 重 不 低 于 80% , 并 且 生 产 排 放 达 到
GB13223—2003 第 1 时段标准或者 GB18485—2001 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
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156 号)
(八)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50%的政
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156 号)
(九)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销售
自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型水力发
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
型水力发电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
策
(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
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
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
(十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
征各项税收(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42 号)
(十二)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 540 号)
(十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十四)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
(十五)对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
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
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
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5 号)
(十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 540 号)
(十七)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 511 号)
(十八)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
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 号)
(十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
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 540 号)
(二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
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
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
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
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 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
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
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
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 号)
(二十一)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
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
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令第 540 号)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
(二十二)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
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
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
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
知》(财税〔2011〕104 号))
(二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二十四)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
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
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比例减计收入。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
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
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
入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4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
通知》(财税〔2011〕101 号))
(二十五)列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
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 号),《工业和信息
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
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 号))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税收政策
(二十六)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
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
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
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
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208 号)
六、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
(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
(二十八)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十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
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三十)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
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国务院令第 512
号)
(三十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
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务院令第 512
号)
(三十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
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国务院令第 512 号)
(三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
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15 号)规定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优惠项目。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
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
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
发挥工程咨询在扩大和优化民间投资、推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专业化服
务作用,调动工程咨询机构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民间投资科
学决策水平,提升民间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
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工程咨询在服务民间投资中的重要作用
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
理方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全过程提供咨询和管理的智
力服务。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为民间投资服务,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者及时
准确了解国家政策,把握投资方向和投资机遇,获得高质量的专业技术支持;有
利于提高民间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投资建设项目的
高质量和可持续,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协调发展;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
进入国家鼓励和引导的产业和服务领域,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优化
调整,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二、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重点领域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工程咨询机
构重点对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
社会事业、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重点领域以及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
有企业改革、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等
重大事项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咨询服务。
三、根据民间投资的特点和需求提供高效的工程咨询服务
(一)强化投资机会研究。工程咨询机构要根据民间投资的利益诉求和目标取向,
帮助民间投资者优化选择投资项目,加强相关政策咨询,合理引导民间投资的投
向。
(二)加强决策咨询服务。工程咨询机构应注重决策咨询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切
实按照“独立、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为民间投资提供可行性研究、融资咨询
等决策阶段的咨询服务,并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经济安全、公共利益、社会
稳定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力度。
(三)提供全过程的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民间投资者以全过程管理方式选择工程
咨询服务。工程咨询机构要按照民间投资者的需求,对民间投资的项目策划、融
资方案、风险管理、经营方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提供包括决策、准备、实施、
运营在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开展新领域业务咨询。工程咨询机构应拓展民间投资者关注的统筹城乡、
新兴产业、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发展方向研究、投
资机会研究、工程风险评估咨询、工程合同纠纷调解等新领域业务,为民间投资
者提供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特色服务。
四、大力提高工程咨询服务质量
(一)创新咨询服务理念,增强服务实力。工程咨询机构应不断创新工程咨询理
念、理论方法和技术,在继续重视提高民间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保障工程
质量的同时,必须全面关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注重投
资建设对所涉及人群的生活、生产、教育、发展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注重投资
建设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所产生的影响;注重投资建设对城
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
方面的影响;注重投资建设中对资源、能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及生态环境承载
力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工程咨询机构应加强自身人才培养和实力建设,强化工
程咨询机构的廉洁建设、品牌建设和创新能力建设,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服务能力。
(二)根据质量选择工程咨询服务。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颁布的收
费指导价格,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对未明确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应制定收费指
导价或可根据服务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鼓励民间投资者重视工程咨询服务质量,借鉴国际惯例,根据质量选择工程咨询
服务,不将咨询服务价格作为首要选择因素,以提高投资效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必须招标采购工程咨询服务的,民间投资者要依照其规定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工程咨询机构应树立质量意识和社会
责任意识,不得恶意低价竞争,确保工程咨询服务的高质量。
五、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一)提高服务意识。工程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服务民间投资过程中,要增强
服务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加强廉洁自律,严禁弄虚作假,树立和维护“廉洁自律、
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
(二)强化职业责任。工程咨询机构应依据规划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
究、评估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咨询、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
行政许可的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出具咨询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程咨询服
务应由注册执业人员主持,注册执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服务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三)加强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管理。民间投资者和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订立
书面工程咨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工程咨询合同的内容由当事
人参照有关工程咨询合同范本约定。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
属,应在工程咨询合同中进行约定。
(四)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
工程咨询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鼓励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国际惯例,积极参加职业
责任保险。
六、加大对民间资本“走出去”的服务力度
(一)协助民间资本“走出去”。根据《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境外投资项
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和我国境外投资合作有关管理制度,工程咨询
机构为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
立国际销售网络、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咨询服务。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在资金支持、
金融保险、外汇管理、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提供咨
询服务,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良好投资贸易环境和优惠政策。
(二)工程咨询机构要加快熟悉国际规则。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要继续引进和转化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工作手册和指南,以及世行、亚行
咨询服务指南等规范性文件,推动工程咨询机构加快熟悉国际规则,帮助民间投
资者有效参与国际竞争。
(三)大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要充分利用与国际咨询工程
师联合会(FIDIC)等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境外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交流与合作的有
利条件,为民间投资“走出去”积极推介、协助联系境外有实力的工程咨询机构。
七、鼓励和引导各种类型工程咨询机构平等参与竞争
(一)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工程咨询市场环境。清理和修改阻碍工程咨询
市场公平竞争的法规政策规定;打破部门、行业和地方垄断保护;允许民间投资
者按市场化机制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强化市场竞争机制,保障各种
所有制和法人类型、不同规模的工程咨询机构平等参与竞争。
(二)鼓励资源合理整合。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工程咨询行业。鼓励工程咨
询机构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限
制,采取战略联盟、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多种形式整合资源,为民间投资提供
全过程的优质、高效咨询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
指导意见
国资发产权〔2012〕80 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1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
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 号)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
有企业改制重组,我们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
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1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
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 号)精神,为了积极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
企业改制重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
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
流动机制。
二、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
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三、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
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
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
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
五、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当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
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六、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七、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
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八、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
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
九、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
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
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
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
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十一、从事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
有序聚集和组合民间资本,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十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企业章程,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维护出资人权益。
十三、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企业改制重组民主程
序,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劳动合同、社会保
险关系接续、偿还拖欠职工债务等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
稳定。
十四、改制企业要依法承继债权债务,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护金融债权人
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
业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2〕27 号
2012 年 5 月 26 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13 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
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
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
(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
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
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
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
业银行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
至 20%以上。
(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
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通过
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
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 20%。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
最低持股比例由 20%降低为 15%。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
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
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
比例。
(五)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
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
(六)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民营企业集团,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
支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
支持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民营企业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投资汽
车金融公司。
(七)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二、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
(八)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对
加快多层次银行业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公平竞争的银行业市场环境以及我国银行
业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
平等保护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
制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九)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平等竞争,根据银行业行政
许可规章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
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十)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
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畅通审批渠道,公开审
批流程,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
(十一)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
指导,依法答复相关法规和政策咨询。
(十二)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通
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的
监督。
(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对待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增资扩股、
股权改造、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为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创造公平竞争条件。
三、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十四)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应当与其他各类资本同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投资机构数量等审慎规定。
(十五)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许可申请,要
审慎考虑投资者对拟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避免公司治
理结构存在明显缺陷,关联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
现金流量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畸高的企业投资银行业
金融机构。
(十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对导致银行业金融
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股东(社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或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
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而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形的银
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四、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力度
(十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战略转型、
促进就业和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落实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
服务相关法规和政策,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
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十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间投资特点,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
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点满足符合国家产
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
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十九)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贯彻落实
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工作流程,使
相关机制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实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十)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专营管理建设,按照“四单原
则”(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评定与信贷评审、单
独会计核算)加大专营机构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继续支持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
部分分支行作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分支行或者特色分支行,充分发挥专
业化经营优势。
(二十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根据小
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循环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同业互保、
联保贷款等多元化的特色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型微型企业信用状况和资产状况,灵活采用保证、
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或组合担保方式,积极探索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专利权
质押、林权抵押、税款返还担保、保单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融
资担保方式。
(二十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
加快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损失拨备和快速核销制度,认真落
实小型微型信贷工作尽责制、不良贷款问责制和免责制,突出对信贷业务人员的
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其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积极性。
(二十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减费让利,具体落实优惠服务
原则。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违法违规
收取、变相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基金等产品。严格限制对小型
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二十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推动小型
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二十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不足的农村地区增设营业网
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现有农村地区网点布局,将在当地所吸收的可贷资
金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不断加大“三农”服务力度。
(二十六)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相关监管优惠政策,积极引导
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要制定具体措施提高行政审批
效率,优先办理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优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金
融服务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
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两项
监管指标作差异化考核。要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小
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监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
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2 年 5 月 28 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
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
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
司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
13 号)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
通知》(国办函〔2010〕120 号)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现研究提出鼓
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
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将促进
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纳入资本市场改革发
展和监管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
一、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
(一)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促进一
级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上市公司
发行证券等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
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二)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规范和互联互通。修改
完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简化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审核流程,推
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拓宽民营企业占主体的中小企业
融资渠道。
(三)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继续推进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逐步扩
大试点范围。抓紧做好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筹建工作,制定出台相关
法规制度和配套规则,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
研究出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四)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 推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法规制度,适当降低境
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门槛,简化相关程序,促进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规范化、便
利化,拓宽境内企业境外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效率。
(五)促进民营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常规监管,引导民
营上市公司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内生机制,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制衡和约束,推
动民营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升民营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六)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推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配套规则,引
导并推动民营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股本
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促进资本市场更广泛地服务于民营企业,服
务于实体经济。
(七)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创新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完善
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
组,加快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八)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服务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业务、
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为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重组整
合,利用资本市场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一)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
扩股。 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
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
(三)鼓励和引导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
力,加快业务转型,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在服务市场发展的同时做优做强。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三、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减少行政审批项
目,下放行政管理层级,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对
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质量。
(二)加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丰
富诚信监管和约束手段,大力提升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水平,推动民营企业诚信
运作、合规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打击非
法证券期货活动,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市场稳定健康发
展,为民营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证监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
的通知
财金〔2012〕56 号
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省(市)财政厅(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13 号)精神,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对“三农”发展的
支持力度,现就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2012 年起,在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等 4 省(市)开展小额贷款
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
二、申请奖励资金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经营运作良好,且各项指标符合有关监管部门要求。
三、奖励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相关预算管理和中央、地方财政分
担比例,以及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
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 号)执行。
四、你厅(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并按照财金〔2010〕116
号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环节的管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
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2012 年 6 月 28 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13 号)“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
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的要求,促进电信业持续健
康发展,结合电信行业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进入电信业,
积极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和参与范围。加快推进电信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
政,为民间资本参与电信业竞争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鼓励和引导的重点领域
(一)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通过竞争促进服务提升和
资费水平下降,为用户提供更便捷、优惠和多样化的移动通信服务。
(二)鼓励民间资本开展接入网业务试点和用户驻地网业务,促进宽带发展。
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手段,保障企业实现平等接入,用户实现自由选择,推动提
高宽带接入性价比。
(三)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网络托管业务。引导电信企业将自有或租用的国内
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委托民营企业第三方进行管理和维护服务,促进专业
化分工,提升服务水平。
(四)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支持民间资本在互联网领域投资,
进一步明确对民间资本开放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
业务的相关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参与 IDC 和 ISP 业务的经营活动。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息网络
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以及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资质。凡具有相
应资质的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不得设立其他附加条件。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维护。引导基础电信企业积极顺应专业化分工经营的趋势,将基站机房、通信塔
等基础设施外包给第三方民营企业,加强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七)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鼓励基础电信企业
在境内上市,通过降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比例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民间资本。
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
(八)鼓励民营电信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电信企业
开展国际化经营,开拓国际市场。
三、保障措施
(一)推动电信法制建设,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用户信息保护、网络与信息
安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等相关立法。加快出台试点办法和规章制度。抓紧研究
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具体事项和试点办法,以及电信业
务的申请条件、期限和程序等配套政策和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发布,
不断提高政策透明度。
(二)加强对电信业的监管制度和能力建设。保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培育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的应用示范和引导,鼓励中
小电信企业创新。
(三)完善对民间资本投资电信业的服务。积极履行行业管理服务职责,加
强政策宣传,搭建与民间投资主体交流沟通的平台。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
的作用,为民间资本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推动民间资本在电信领域健康发展。
(四)加强对民营电信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和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
为民营电信企业“走出去”争取公平的投资、贸易和优惠政策,积极为企业解决实
际困难和问题。
(五)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电信企业遵守电信业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民营
电信企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
施意见
铁政法〔2012〕97 号
2012 年 5 月 22 日
铁路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在我国经
济社会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是实
现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深化铁路体制改革,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促进铁路
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就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结
合铁路行业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铁路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
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
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二、深入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
铁路企业股改上市,创新铁路债券发行方式,鼓励保险基金扩大投资铁路的范围
和力度,探索利用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多种融资工具,为民间资本
投资铁路提供投融资平台,拓宽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建设的渠道和途径。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
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
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凡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营
企业,允许参与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投
标。对民营企业和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采用统一的招标条件,确保公平竞争。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鼓励民营企业和国铁企
业开展多种方式的物流合作,提高铁路物流运输服务水平。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技术创新,投资铁路新型运输设备、轨道桥梁设
备、电气化铁路设备器材、节能环保设备器材、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及其他铁路专
用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维修,平等参与设备采购投标。
七、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铁路非运输
企业改制重组,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走出去”项目。支持民营企业与国铁企业组
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产品认证、质量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专业
培训、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活动。
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在铁路市场准入条
件、财务清算办法、运输管理、项目审批、接轨许可及公益性运输负担等方面,
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铁路行业管理和政府监管,统一铁路网建设规划,完善铁路技术
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铁路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管和市场监
管职责,为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提供良好环境。
十二、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铁路行政审批事项,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
律不再实行行政审批。完善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
率,推动许可管理内容、标准、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做到依法行政。
十三、加强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发布有关铁路政
策法规、规划、标准、市场准入、建设、运输、投资等方面的信息和规定,积极
向民营企业提供铁路技术、管理和人才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主体强化铁路安全质
量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十四、切实转变铁道部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加大铁路经
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度,确立铁路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创造良好市场
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及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
活动的实施细则
2012 年 6 月 28 日
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文化建设,促进
出版行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结合出版行业特点,现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
出版经营活动,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印刷复制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
品及其他印刷品、可录类光盘生产和只读类光盘印刷复制经营活动。
二、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出版物总发、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
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发行经营活动。
三、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网络出版包括网络游戏出版、手机出版、电
子书出版和内容软件开发等数字出版企业,从事数字出版经营活动。
四、支持民间资本在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实行采编与经营“两分开”后,在报刊
出版单位国有资本控股 51%以上的前提下,投资参股报刊出版单位的发行、广告
等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
五、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文化企业,以选题策划、内容提供、项目合作、
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
物等专业图书出版经营活动。
六、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国有出版传媒上市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参与出版经营
活动,支持国有出版传媒企业通过上市融资的方式吸收民间资本,实现对民间资
本的有序开放。
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走出去”出版经营,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
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的出口业务,到境外建社建站、办报办刊、开厂开店
等出版发行业务。经批准,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可以配置专
项出版权。
八、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成立版权代理等中介机构,开展版权贸易业务。
九、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文化企业通过所在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申报新闻出版改革和发展项目,申请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在项目安排、资金支
持、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国有资本同等待遇。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对于出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13 号文件精
神,继续深化改革,规范市场准入,为民间资本从事出版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环境
和制度保障。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引导民间投资主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要
求,认真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要不断提高
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确保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
动健康发展。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
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
2012 年 6 月 18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
局、工商联,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部机关各司局: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是新形势下各级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工商联
在政府管理和服务中发挥助手作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
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和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国土资源领域。各级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会同各级工商联,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做
好服务和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共同研究,就贯彻落实国发
〔2010〕13 号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公平竞争的国土资源市场环境
(一)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参与国土资源领域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在土
地整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招投标、土地供应、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整合
中,市场准入标准、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要公开、公正和透明,切实保证民间资
本投资主体与其他投资主体平等进入、公平竞争的待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
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鼓励、支
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土地和矿业权市场。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盘活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
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
对确需调整建设用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出让方同意,报原批准用地
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
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让方依据批准文件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对工业用地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增加土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
出让价款。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法
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在
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市场交易、合资合作等方式
盘活利用其他国有建设用地。
(三)保障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民间资本提供相
关政策、技术、法律等服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保障民间资本在矿产
勘查开采领域的合法权益。支持不同所有制投资者之间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序流
转,依法保障民间资本优先取得其探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勘查。鼓励民间资本自主组建勘查单位,
申请勘查资质,参与“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开展地质勘查。除国家政策有特殊
规定的矿种外,鼓励民间资本、地方财政资金参与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投资合作,
民间资本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投资形成的勘查成果按照投资比例和合同约定转
让,民间资本方有优先购买权。鼓励民间资本按照“三优先”原则,积极参与整装
勘查区找矿突破工作,即大投入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与国有地勘单位联合
成立企业实行资本与技术结合的优先、与勘查单位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
的优先。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加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推进民间资本和找
矿技术有机结合,形成多渠道地质勘查投入新机制。
(五)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查开采的支持力度。在符合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 号)相关
规定的基础上,公益性地质资料和成果信息全面向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民间
资本投资主体公开。加大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矿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专项
资金对民间资本矿山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共伴生矿产、尾矿和
低品位矿产资源的,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 150 号令)
及有关规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对民间资本采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并
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奖励。鼓励民间资本研发先
进技术,并积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先进推广技术目录申请,加快成果转化,
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节约与
综合利用技术行业标准修制订工作,将企业标准升级为行业标准。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油气资源勘查开采
(六)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
资主体依法开展页岩气、煤层气、油砂、页岩油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民
间资本投资主体无相应勘查资质的,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合资、合作等形
式,参与竞争,获得非常规油气资源探矿权。
(七)依法保护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
国有石油企业与民间资本在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领域的合作。国有石油企业应当
审查合作区域的勘查开发方案,将合作合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承担合作区
域勘查开发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在合作区域,国有石油企业也应投入相
应的勘查开发资金,不得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非法转让或转包油气矿业权区块。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八)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根据地方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公告的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项目库,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
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利用自筹资金或者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开展土地整治。
土地整治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如集体经
济组织和农民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确定给整
治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
或个人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补贴或奖励的方式,实行“先建后补(奖)、
以补(奖)促建”,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进行补贴或奖励。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难以确定复垦
治理义务人的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和废弃矿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招标
挂牌等方式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土地复垦项目和矿山地
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
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确定给复垦治理单位或个
人使用。
五、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服务和规范管理
(十)做好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服务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要切实做好国土资源市场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资
本投向国土资源领域。加快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为民间
资本投资主体提供国内外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地质资料服
务中介机构,利用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的地
质资料进行二次开发和服务。加强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
设,实时公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土资源政策、规划、标
准等管理信息,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国土资源
领域协会要在服务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和行业自律中发挥作用。
(十一)切实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在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同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加强监管,督促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履行用地、用矿手
续,确保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用矿。
(十二)充分发挥工商联的推动作用。各级工商联要发挥联系民间资本投资
主体的优势,积极引导民间投资主体根据自身条件,参与国土资源领域投资和境
外矿产资源开发。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的政策、信
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树立国土资源法制意
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营造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
源的良好氛围。
(十三)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工商联的协调沟通。国土资源部与全国工
商联建立协调机制,推进本意见的执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商联要
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
2012 年 6 月 19 日
为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电力改革和电力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支持和引导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
电力市场。不断完善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及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
许可准入条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民间资本投资的电力企业及承装(修、
试)电力设施企业依法颁发许可证。
(二)加强调度和交易监管,保障不同所有制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督促电网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民营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切实履行合
同义务,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规章和规程,确保调度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新建机组并网监管,保障民间资本投资的发电机组公平、无歧视接
入电网。监督电网企业公开新建机组接入系统审核程序、审核标准和审核进度,
平等对待民间资本投资新建机组的并网运行调试、并网安全性评价、转商业运营
等事项。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监管,促进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不同所有制
发电企业的全面落实。督促电网企业根据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及时确定接入系统
方案并同步配套实施,保障可再生能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按规定优先调度。
(五)加强电价及电费结算监管,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的电价政策。保
障民营发电企业享受平等的电价政策,并及时足额结算电费。
(六)加强电力建设市场监管,促进电力建设市场开放。推进电力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等领域市场开放,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
力工程建设及物资设备的生产供应等领域。加强用户工程市场监管,杜绝“三指
定”行为,为民营企业参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扶持其健康发展。
(七)加快电力市场建设,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竞争创造条件。积极培育多
元市场主体,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完善市场规则及监管办法,建立公开、公平、
公正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
(八)完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大用户直接交易。制定和
公开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分别作
为发电商和大用户参与直接交易。
(九)积极推动电价改革,促进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电价机制。组织开展输
配电成本分开核算,积极推动输配电价改革,推动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
(十)加强电力监管法制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按照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
电力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电力的监管规章和文件,推动监管职
责、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
(十一)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和披露,为不同所有制企业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
及时公布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有关行业信息和电力监
管信息,督促电力企业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的知
情权。
(十二)提高许可证管理工作效率,为民间资本投资电力和参与电力建设提供
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畅通许可办理渠道,公开许可管理流程,
完善一个窗口对外工作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三)拓宽和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做好不同所有制企业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
处理工作。加强 12398 投诉举报热线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做好民营企业投诉
举报和争议纠纷的受理、处理、回访等工作。定期发布投诉举报相关信息,发挥
专业网站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十四)发挥好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健全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服务体系。
加强电力行业及中介组织建设,为民间资本投资电力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教育培
训等服务,及时反映民营企业的诉求。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诚信
体系建设,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民营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切实做好对民营企
业的法制宣传教育,督促民营电力企业落实国家各项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规则和标准,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
输领域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13 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加快现代交通
运输业发展,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挥民间资本作用,推动交通运输发展
(一)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 ,充分认识民间投资对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国家和部相
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业发展的环境和
氛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发展,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交通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现代交通运
输业中的重要作用。
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涉及转让收费公路权
益的项目,严格按照《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财政部 2008 年第 11 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港口码头、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运营和
管理。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建设、运营和
管理。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服务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道路运输业务。鼓励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从
事公路普通客货运输和出租车运营业务,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各种专用运输、
鲜活农产品及高附加值货物直达运输、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定班定线的货物运
输、零担、快运、城市配送等新型货运业务,以及包车客运、旅游客运、机场快
线、商务快客、短途驳载、汽车租赁等特色客运业务。从企业营运资质、服务质
量、驾驶员从业资格等方面对各类运输企业加强监管,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安全
发展。
(六)支持民间资本以适当方式进入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等公共事业领域,
并建立相应的财政奖励补贴制度。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水路运输业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沿海、内
河和远洋客货运输,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江海运输、海铁联运、汽车滚装运输、
国际班轮运输以及国际邮轮运输、海峡、岛屿间高速客轮、客滚运输和水上旅游
客运等业务。
(八)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公路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引导民间资本投资
经营公路货运中介服务、无车承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以及无船承运、船
舶代理等业务。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新兴业务领域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领域的科技创新业务。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交通
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以及运输服务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和
推广应用。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信息化和智能交通业务。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交
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
城市交通智能系统等研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业务。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节能减排与绿色交通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
参与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
和推广。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和推广。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调整优化车船运力结构,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运输车船,
引导营运车船向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低碳化方向发展。
五、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二)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
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改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交
通运输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网上审批”。
(十三)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涉企收费行为,加大对涉企收费行为投诉
的查处力度,坚决治理交通运输领域乱收费乱罚款。
(十四)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民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国际化
发展,支持交通运输各类民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
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和“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要打破地区封锁和部
门保护,营造公平、竞争、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
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十五)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积极履行行业管理服务职责,建立健
全与民间投资主体的沟通联系渠道,加大指导、协调和服务力度,积极为民间投
资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除国家
保密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对投资政策的相关事项,包括投资领域、审批
条件和内容、办理时限、设立依据等,以及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相关信息,均
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及时发布,不断提高透明度,引导民间投资行为。
(十七)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交通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建设,进一步
发挥行业组织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
场信息等方面服务的积极作用。
(十八)指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继续深化改革,规范市场准入,为民间投资加
快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和制度保障。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民间投资主
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遵守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
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对于交通运输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
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同时,注意跟踪了解本地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
利用民间投资的情况、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
2012 年 6 月 9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厅
(局)、财政厅(局、财务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
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部、各省会(首府)城市
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银监局、证监局,各铁路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13 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各地要在切实抓好《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 号)
文件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领域的支持力
度,为民营物流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为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
(一)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从事社会化物流服务。为民间资本投资参与承接传
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服务外包创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为商贸流通
企业服务的共同配送业务,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鼓励民间资本加强与
制造企业合作,投资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
流企业。
(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业重点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快递、城市配送
(含冷链)、医药物流、再生资源物流、汽车及家电物流、特种货物运输、大宗
物资物流、多式联运、集装箱、危化品物流、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
等重点物流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和国铁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物流合作,提高铁路
物流运输服务水平。鼓励民间投资开展厢式货车运输以及重点物资的散装运输等。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
(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基础设施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运输、仓储、配
送、分拨、物流信息化以及物流园区等领域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
进入商贸功能区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水联运、公铁联运、公水联运等
转运中心设施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
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
等项目。
二、加快形成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领域的管理体制
(一)打破阻碍物流设施资源整合利用的管理瓶颈。鼓励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
提供服务的仓储、运输设施向社会开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现有物流基础设
施的整合利用,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
(二)完善资质审批管理。进一步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
行政审批,积极为民营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民营
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
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
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由民营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
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
(三)简化注册经营手续。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物流企业,在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
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三、为民营物流企业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切实减轻民营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完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符合
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政策。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
已经出台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二)加大对民营物流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利用旧厂房、
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物流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
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对于以物流业为主的城市功能区和园区,细化规划功
能分区,按国家标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按照不同地类和土地使用标准分宗供地,
防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名义圈占土地和实施整体供地,增强民营物流企业
的土地市场竞争能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优化民营物流企业融资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民营物流企业
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积极提供必要的融资支
持,提高对民营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拓宽民营物流企业融资渠道,
完善民营物流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发展物流业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
的民营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
(四)促进民营物流企业车辆便利通行。各地在制定本地区促进城区物流车辆便
利通行的管理办法时,要关注民营物流企业发展的需要,对民营物流企业的物流
车辆享受同等的通行证发放、进城停靠等便利通行政策。要依法维护民营物流企
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其健康发展。
四、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做强做大
(一)推动民营物流企业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鼓励现有单一从事运输、仓
储、货代、船代、无船承运人、联运、快递服务的民营企业整合功能、延伸服务,
加快向具有较强资源整合和综合服务能力的现代物流企业转型。鼓励中小民营物
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支持大型优势民营物流企业加快兼并重组,不断创新合作
方式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民营物流企业竞争力,加
快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国际竞争力的民营物流企业。
(二)积极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同国际先进物流
企业的合资、合作与交流,引进和吸收国外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先进经验和管理
方法。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民营物流企业“走出去”。鼓励民营物流企业为国
内企业海外投资提供配套物流服务,加快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流服务网络。
(三)发挥行业协会在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物流业社团组织要
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民营物流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支
撑,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民营物流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切实引导民营物
流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促
进民营物流企业健康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物流领域,推动民营物流企业加快发展,对于促进物流
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领域。同时,注意跟踪了解本地区物
流领域利用民间投资的情况、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及时反
馈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交 通 运 输 部
铁 道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的实施意见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
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13 号)精神,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投资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13 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保险业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鼓励和
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支持民营保险企业科学健康发展,更好
地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保险服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领域
(一)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险公司。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通过发
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促进保险公司的资本多
元化和股权多样化。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
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 20%以上。
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引导
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等试点,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中介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保险代理、
经纪、公估机构,不断完善保险中介市场格局。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设
立大型保险代理公司,稳步提高承接保险销售职能的能力,为保险营销员管理体
制改革提供更广阔的平台。积极推动具有主营业务优势的民营企业设立和发展专
属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公司,促进保险中介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
发展。
(三)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投入力
度,参与农村保险合作社的试点,不断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和能力。支持民间
资本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设立保险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鼓励
民间资本投向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保险市场。支持民间资本按照统筹规划、合
理布局、突出特色、控制风险的原则,参与保险改革试验区建设,鼓励在改革创
新的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发挥试验区示范带动效应。
二、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行业基础建设
(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行业信息化建设。支持民营 IT 企业加大与保险机
构的合作力度,进一步提升保险机构在保险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库建
设等方面的水平。支持民营 IT 企业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不断优化监管
信息数据库,完善信息系统,提高监管工作效率。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行业信息安
全基础设施项目,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保险机构信息安全综合防范能力。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行业基础教育。引导民间资本与各类大专院校和科
研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强保险人才培训基础建设,打造行业人才培训基地。
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各种层次的保险课题研究,提升保险理论研究水平,促进理论
研究成果向实践的转化。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保险教育培训机构,根据行业不同专
业技能需求,提供广覆盖、多层次、具有保险业特色的职业教育服务。
(六)鼓励民间资本为行业提供外包服务。发挥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优势,
为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提供数据维护、软件开发、翻译、咨询等专业化的外
包服务。不断完善采购制度,引导行业在采购外包服务时,给予民营企业同等待
遇。
三、大力支持民营保险企业发展
(七)支持民营保险企业差异化发展。引导民营保险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
要求,摒弃“大而全、小而全”的发展思路,集中优势资源,针对市场空白领域和
社会急需、有效供给不足的领域拓展保险业务,在细分市场上形成竞争优势。鼓
励民营保险企业依托自身特点,围绕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的思路,加强产品
线和营销渠道整合,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鼓励民营保险企业基于客户多元化的
保险需求,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在产品、渠道、服务等方面形成自身特色。
(八)支持民营保险企业增强资本实力。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进
一步了解保险业的发展特点和经营规律,为民营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
资本支持。鼓励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具有持续出资能力的企业参与投资民营保
险企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公司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
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
(九)支持民营保险企业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企业
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资金运用专业化水平。鼓励民营保险企业在安全稳
健的原则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多种类配置资产,提高投资收益。坚持市场化
改革取向,简化审批程序,支持民营保险企业拓宽投资渠道,提升资产管理能力。
四、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十)不断完善保险产品体系。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大力开展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为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大力发
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加大对民营企业出口收汇的保障和融资的支持力度。积极
推进科技保险发展,为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供保险保障。
(十一)切实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支持保险机构根据民营企业性质进行客户
细分,有针对性地为民营企业提供差异化的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不断完善承
保和理赔流程,精简操作环节,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满足民营企业的保险需求。
创新服务手段,大力发展保险电子商务,提高保险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五、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组织和协调。中国保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加强政策研究,
继续出台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配套措施,进一步消除障碍,创造更加良好
的政策环境。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民间资本对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创新手段,
完善机制,全方位、多渠道地引入民间资本,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各级保
险行业协会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保险行业共同推
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合力。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保险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媒体和官方网站进行政策
发布,分步骤、有计划地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以便民营企业准确了解政策导向。
保险机构要对引入民间资本的重大成果进行宣传,树立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进
一步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四)畅通沟通联系渠道。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要确定支持民间投资
的联系工作部门,积极为民间投资提供服务,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建立
高效便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便于民营企业及时反馈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实
解决好民营企业的实际困难,确保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发〔2012〕10 号
2012 年 6 月 28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13 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
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
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
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
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
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
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
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
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
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
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
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
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
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
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
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
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
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
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
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
力。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
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
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
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
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
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
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
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
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
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
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
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
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
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
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
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
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
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
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
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
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
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
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
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
办学校任教任职。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
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
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
资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
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
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
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
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
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
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
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
养质量。
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
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
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
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
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
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
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
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
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
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
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
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
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
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
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
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
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
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
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
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
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
准或者备案。
五、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
(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
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
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
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
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
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
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
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
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
计和发布工作。引导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
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
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实施意见
旅办发〔2012〕280 号
2012 年 6 月 29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改革开放以来,各类民间资本进入旅游业,民间资本在旅游投资中的比重不
断增加,综合效益不断提高。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对于促进我国旅
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
见》(国发〔2009〕41 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旅游业提
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旅游业向民间资本全方位开放
(一)坚持改革开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旅游业是开放
性、包容性、竞争性特征鲜明的产业,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
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进程。
(二)切实将民间资本作为旅游发展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机制灵
活、决策快速的特点,支持民间资本全方位进入旅游业,有效弥补旅游投资供需
之间的缺口,不断增强战略性支柱产业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
(三)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按照坚持严格保护、开发服从保护
的原则,在科学规划指导下,鼓励民间资本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合理开发、可持续
利用各类地质、森林、风景名胜、水利、文物、城市公园、科教、工农业、湿地、
海岛、海洋等旅游资源以及其他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支
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等区
域特色旅游资源的开发力度。
(四)鼓励民间资本经营和管理旅游景区。支持民间资本组建专业化的旅游
景区经营管理企业。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旅游景区,允许民间资本采
取适当方式参与经营管理。对于民间资本独立或参与建设形成的旅游景区,切实
保障其经营管理权益。
(五)鼓励民间资本开发各类旅游产品。鼓励民间资本发挥自身优势,因地
制宜地发展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医疗健康旅
游、邮轮游艇旅游等旅游产品,合理开发“农家乐”、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产品,
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周边休闲度假带建设,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
(六)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旅行服务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旅行社等旅行服
务业。消除制约跨区经营的操作性障碍,推动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
业化,小型旅行社网络化,形成适应市场需求的批发零售分工体系。鼓励民间资
本利用新技术,发展旅游电子商务。落实好“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
包”的规定。
(七)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旅游饭店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和管理旅游饭店。
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控制项目档次和规模,提升服务质量,丰富业态类型,优化结
构,积极推动连锁化和集团化经营,塑造一批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本土饭店品牌。
落实好“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八)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旅游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
资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将名优土特产品就地转化为旅游商品;鼓励利用非物质文
化遗产等素材,开发体验型强的旅游演艺和健康向上的娱乐活动。支持旅游目的
地的社区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旅游购物、餐饮和娱乐设施。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旅游车船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旅游客车、
汽车租赁、汽车营地、游船游艇及邮轮等旅游车船业,投资经营观光巴士及城市
与景区连接线的旅游交通。在准入条件、资质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国有企业
同等对待。通过标准化、信息化等途径,提高旅游车船经营的平等性、便利性、
规范性和安全性。支持民间资本经营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等业务。
(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装备和用品制造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房
车、邮轮游艇、景区索道、游乐设施和数字导览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支持民间
资本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高尔夫等
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及宾馆饭店专用产品。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智力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旅游职业培
训学校,实施职业资格和岗位技能培训,参与用人单位职工岗前、在岗、转岗和
技能提升培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在培训项目招投标时对民办旅游学
校同等对待。支持民间资本开展旅游规划设计、市场营销、创意策划等业务,实
施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对满足条件的机构给予相应资质认定。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基础设施。结合地方实际和需要,合理设置
利益补偿机制,招标选择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旅游道路、旅游停车场、游客中心、
旅游厕所、旅游码头、游览索道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民间资本投资运
营的旅游基础设施,可以享受同等的收费减免政策。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旅游公共服务社会
化的参与机制,鼓励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旅游咨询中心、集散中心、观光巴士、
旅游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在不影响公共服务公益性和功能的条件
下,可结合地方实际,招标选择民间资本进行合作。对于民间资本参与的旅游公
共服务项目,在有关政策上与国有投资平等对待。
三、提高民营旅游企业竞争力
(十四)支持民营旅游企业增强综合实力。鼓励民营旅游企业开展跨行业、
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加快规模化、网络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旅游
企业发展成为主业清晰、发展路径明确、竞争优势明显的集团化公司。鼓励和引
导业务关联的民营旅游企业成立联合体,通过优势互补实施深度合作。
(十五)支持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重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
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旅游企业的改制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
旅游企业改制重组,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十六)鼓励和引导中小旅游企业发展。加快中小旅游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发挥自主创业、吸纳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优势,走特色化、
专业化发展道路。加大对中小旅游企业在融资、财政、税收、人力资源培训等方
面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支持民营旅游企业品牌建设。鼓励民营旅游企业发展自主品牌。支
持民营旅游企业公平参与品牌质量评定工作,通过宣传营销、质量认证等途径,
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各类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
营成本。鼓励民营企业依托品牌和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资本扩张和改善资本结构。
(十八)支持民营旅游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引导民营旅游企业形成以
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加强对新产品、新业态的
研发和应用。加快旅游业专利技术转化步伐,鼓励运用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
新工艺、节能减排等现代科技成果,积极推动“智慧旅游”和“绿色旅游”发展。
(十九)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旅游企业“走出去”。鼓励民营旅游企业在境外投
资开设旅行社、旅游饭店等经营项目。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
之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境外旅游投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利用驻外旅游办
事处等网络,建立对外旅游投资咨询服务体系。
四、为民间旅游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清理对民间旅游投资的歧视性法规政策规定。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旅
游业向民间资本全方位开放的法规政策规定。整合简化涉及民间旅游投资管理的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限制跨区域旅游经营的地方保护壁垒,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
和经营环境。制订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和规划,要充分听取并吸纳民
营旅游企业的合理意见。
(二十一)为民间旅游投资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资金保障。各级旅游部门要
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
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开展旅游促销活动要为民营企业提供相应便利,帮助其拓
展客源市场。安排国家旅游发展基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要对符合条件
的民营旅游企业同等对待。支持民营旅游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二十二)加大对民间旅游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信贷原则的民营旅
游企业和民间投资旅游项目,要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
限和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民营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对有资
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
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拓宽民营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
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
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
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
(二十三)加大对民间旅游投资的用地保障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
对民间旅游投资的土地保障力度,在制定、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
要统筹考虑旅游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支持民间资本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
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
(二十四)为民营旅游企业提供人才保障。充分发挥旅游人才开发示范工程
的带动作用,搭建旅游院校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良性互动的桥梁和纽带。坚持自
主培养和人才引进相结合,着力培养一批知名的民营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专业
技术能手。鼓励在民营旅游企业实施《旅游企业职业经理人标准》,推进旅游企
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发挥各类人才市场的作用,为旅游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条
件。
五、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和管理
(二十五)完善全国旅游投资服务平台。加快推进以“一库两网”为核心的中
国旅游投资平台系统建设和运转。按照《全国旅游投资平台系统管理办法》,保
障项目信息填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好平台应用推广工作,执行信息
定期发布制度。发挥项目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为各级政府促进投资需求和引导
民间投资提供决策依据,为企业科学决策,有效掌握宏观和区域旅游投资趋势提
供帮助。
(二十六)指导和规范民间旅游投资。加强前置服务,增强民间投资科学性
和合理性,指导和督促民营投资主体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环保、用地、节能
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防止破坏资源、破坏环境的开发建设以及透支资源、占
有资源为目标的投资行为,防止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引导企业按相应规范标准,
有针对性地进行开发建设。支持民营企业以标准化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十七)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等级制度,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诚信经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整治
恶性价格竞争、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发挥旅游行业协会
作用,提高自律水平。
(二十八)营造有利于民间旅游投资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积极宣传民间投
资在扩大旅游供给、满足旅游需求、优化产业结构和增强发展后劲等方面的作用
和贡献,及时总结和表彰奖励先进典型,为民间旅游资本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
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国家旅游局
二 O 一二年六月五日
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26 号
2012 年 5 月 21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
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 号)精神,
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
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
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
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452 号
2012 年 5 月 21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地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但
是部分地区未及时确定新设置审批医院的级别。为加强管理,确保设置审批医院
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含中外合资合作医院)
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该医院的功能
任务、服务半径等,及时确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他”栏目
中予以明确。
二、对于未定级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尽快完成
定级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各级各类医院根据其级别和技术
能力,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合理发挥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
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在中央“必须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引导下,能源领域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
大,已经成为促进能源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非国有煤矿产量约占全国的 40%,
民营水电站装机约占全国的 26%,民营风电装机约占全国的 20%,民营炼油企
业加工能力约占全国的 18%,火电、水电、煤炭深加工等领域已经涌现出一批非
公有制骨干企业。民间资本在太阳能热利用、生物质能开发以及晶体硅材料、太
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电池制造等领域居于主导地位,在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发挥着
重要的作用。民间资本已经进入西气东输三线等国家“十二五”重点项目建设领域。
我国已经是世界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但发展方式粗放的矛盾比较突出。进一步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扩大能源领域投资,有利于深化改革、完善竞争有序的能源
市场体系;有利于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产业由大到强的转变;有利于降
低能源生产利用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和普遍服务水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促进
能源领域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
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
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
式参与煤炭资源勘探、开采和煤矿经营,建设煤炭地下气化示范项目。支持民间
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以多种形
式投资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投资建设煤层
气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
(三)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支持民间资本继续投
资煤炭洗选加工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煤制
气等煤基燃料示范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大型炼油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
和运营大型炼油项目中的部分装置或特定生产环节。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
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跨境、跨区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
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
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
参与水电站、火电站、余热余压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
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火电站脱硫、脱硝
装置的建设、改造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网建设。
(六)鼓励民间资本在新能源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
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
质能领域投资,开发储能技术、材料和装备,参与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参
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太阳能示范村建设。
二、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
(七)完善资源配置机制。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加快机制创新,为民
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引导,发挥
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障民间资本公平获得资源开发权利。鼓励符合条
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成为大型煤炭矿区开发主体以及煤层气、页岩气、油页
岩等非常规油气开发主体。水电、风电等特许开发权的配置,不得设定限制民间
资本进入的歧视性条件。
(八)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不断改进能源项目核准(审批)管理,推动管
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规范化、公开化,为各类投资主体提供公平、全面、及时、
便捷的政策咨询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能源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建设资金、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财政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
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十)完善价格支持政策。理顺能源价格,引导民营资本在发展新能源和
可再生能源、调整能源结构中发挥更大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公平享受可再生能源
发电、煤层气(瓦斯)综合利用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
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竞价上网试点。放开页岩气、煤
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十一)优化企业融资环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
工具,加大对能源领域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不断
完善民间投资融资担保制度,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能源企业通过股票、债券
市场进行融资,通过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保护民间投资
者权益。
三、提高民营能源企业发展水平
(十二)推动民营能源企业加快向现代能源企业转变。加强市场引导和行
业指导,推动民营能源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健
全企业财务、劳动用工等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十三)支持民营能源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骨干民营
企业承建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鼓励民营能源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
人才培训,开展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十四)促进民营能源企业加快产业升级。鼓励和支持民营能源企业积极
发展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现有产业,淘汰落后产能。支持民营企
业以产权为纽带,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按照“上大压小”等淘
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关停落后的小火电机组、小煤矿、小炼油装置,整合能
力和资源,建设清洁高效、技术先进的大型项目。
(十五)鼓励民营能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引导和统筹协调,支
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在境外投资建设能源开发与利用项目,承建境
外能源建设工程。
四、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十六)加强投资引导和监管。能源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能源行业具有安全生产要求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等特点,特别是当前提高能源开
发转化利用效率、调结构转方式的任务紧迫而艰巨。因此,进入能源领域的市场
主体,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不
断提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关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规
范行业管理,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开展能源生产和经营活动。
(十七)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加强能源市场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及时向
全社会公开发布能源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市场动态等信息,引
导民间投资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建立能源领域投资项目和科研成果转
化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民间资本与项目、市场、新技术的有效对接。
(十八)加强技术咨询服务。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要充分发
挥服务职能,为民营能源企业提供技术、管理、政策等咨询服务。能源科研、设
计机构和大专院校要积极与民营企业合作,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撑。
(十九)严格行业自律。各类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
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规
范使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费用,支付劳动工资报酬,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能源企业、有关行业协会要根据本实
施意见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扩大能源领域
投资。各地要跟踪了解本地区能源领域民间投资发展动态、效果、存在的问题,
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反馈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2-06-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
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 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境外投
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
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
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二、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取
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
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三、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
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境内个人应当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
担保申请。若外汇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境内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则可在
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外汇局不对
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外汇局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可在该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
同时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境内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
约时,所在地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
本通知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
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 号)中相关规定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投资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进一步
完善和落实保险业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
支持民营保险企业科学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保险服务,制定本实施意
见。
一、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领域
(一)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险公司。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通过发起设立、受
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促进保险公司的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对
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
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 20%以上。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
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等试点,
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中介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保险代理、经纪、公估
机构,不断完善保险中介市场格局。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大型保险代理公司,
稳步提高承接保险销售职能的能力,为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更广阔的平台。积极推
动具有主营业务优势的民营企业设立和发展专属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公司,促进保险中
介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三)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投入力度,参与农
村保险合作社的试点,不断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和能力。支持民间资本在中西部和东北地
区投资设立保险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向西藏、新疆等民族地
区保险市场。支持民间资本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控制风险的原则,参与保
险改革试验区建设,鼓励在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发挥试验区示范带动效应。
二、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行业基础建设
(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行业信息化建设。支持民营 IT 企业加大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力
度,进一步提升保险机构在保险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库建设等方面的水平。支持
民营 IT 企业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不断优化监管信息数据库,完善信息系统,提高
监管工作效率。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行业信息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
升保险机构信息安全综合防范能力。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行业基础教育。引导民间资本与各类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
长效合作机制,加强保险人才培训基础建设,打造行业人才培训基地。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各
种层次的保险课题研究,提升保险理论研究水平,促进理论研究成果向实践的转化。鼓励民
间资本设立保险教育培训机构,根据行业不同专业技能需求,提供广覆盖、多层次、具有保
险业特色的职业教育服务。
(六)鼓励民间资本为行业提供外包服务。发挥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优势,为保险机
构和保险监管部门提供数据维护、软件开发、翻译、咨询等专业化的外包服务。不断完善采
购制度,引导行业在采购外包服务时,给予民营企业同等待遇。
三、大力支持民营保险企业发展
(七)支持民营保险企业差异化发展。引导民营保险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摒弃
“大而全、小而全”的发展思路,集中优势资源,针对市场空白领域和社会急需、有效供给不
足的领域拓展保险业务,在细分市场上形成竞争优势。鼓励民营保险企业依托自身特点,围
绕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的思路,加强产品线和营销渠道整合,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鼓
励民营保险企业基于客户多元化的保险需求,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在产品、渠道、服务等
方面形成自身特色。
(八)支持民营保险企业增强资本实力。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进一步了解保
险业的发展特点和经营规律,为民营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本支持。鼓励实力雄
厚、信誉良好、具有持续出资能力的企业参与投资民营保险企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
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公司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
(九)支持民营保险企业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企业发起设立资
产管理公司,提高资金运用专业化水平。鼓励民营保险企业在安全稳健的原则下,加强资产
负债管理,多种类配置资产,提高投资收益。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简化审批程序,支持民
营保险企业拓宽投资渠道,提升资产管理能力。
四、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十)不断完善保险产品体系。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大力开展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等业务,为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加大对民营企业出口收汇的保障和融资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科技保险发展,为民营企业开
展技术创新提供保险保障。
(十一)切实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支持保险机构根据民营企业性质进行客户细分,有针
对性地为民营企业提供差异化的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不断完善承保和理赔流程,精简操
作环节,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满足民营企业的保险需求。创新服务手段,大力发展保险电
子商务,提高保险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五、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组织和协调。中国保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加强政策研究,继续出台
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配套措施,进一步消除障碍,创造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保险
机构要充分认识民间资本对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创新手段,完善机制,全方位、多渠道地
引入民间资本,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
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保险行业共同推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合力。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保险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媒体和官方网站进行政策发布,分步
骤、有计划地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以便民营企业准确了解政策导向。保险机构要对引入民
间资本的重大成果进行宣传,树立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的良好
社会环境。
(十四)畅通沟通联系渠道。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要确定支持民间投资的联系工作
部门,积极为民间投资提供服务,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建立高效便捷的信息反馈机
制,便于民营企业及时反馈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实解决好民营企业的实际困难,确保
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水
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园
林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有关单位:〇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要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关于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〇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要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促进市政公用事
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〇
一、充分认识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意义〇
市政公用事业是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
施,是有限的公共资源,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是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
的需要,是加快和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〇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
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
积极作用,加快形成市政公用事业多元化投资格局,完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
力,提高运行效率和产品服务质量;有利于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建设质量,改
善人居生态环境,更好地满足城镇居民和社会生产生活需要。〇
二、进一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〇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基本原则。坚持公平竞争。民间资
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凡是
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〇
实行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环节的实际,采用合适的途径和方
式,有序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〇
强化政府责任。确保政府对市政管网设施、市政公用公益性设施和服务等领域的必要投
入。加强行业监管,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〇
(二)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途径和方式。要进一步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
争机制,开放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和运营。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
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
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
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和运营。〇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根据行业特
点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政府可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
(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126 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广泛、充分发布特许经
营项目的相关信息,在招标、评标等环节中,平等对待民间资本,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择
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〇
(四)完善价格和财政补贴机制。逐步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
合理的价格,使经营者能够补偿合理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研究建立城镇供水、供气行业上
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行煤热联动机制,全面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建立并规范城镇污水
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运营费按月核拨制度。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利或非营利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为社会提供服务。〇
(五)加强财税、土地等政策扶持。坚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和公用性的性质,民营企
业与国有企业享有同样的税收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
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既有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可采取补助、贴息或参股等形式,
加大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力度,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风险。要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准予划拨使用。〇
(六)拓宽融资渠道。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
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积极利用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市政项目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〇
(七)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各级政府要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国有企业的科研、人
才、技术等优势,为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员工培训
等服务,提升民间资本公平竞争的能力。各级市政公用行业学会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吸纳民营企业入会,建立民间资本反映诉求和信息沟通渠道。〇
(八)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信息对投资的导向作用,积极为民间资本投资
者提供宏观政策和国内外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信息,及时发布行业政策、市场需求、建
设项目、行业发展规划、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增加政策透明度,保障民营企业及时享有
相关信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际竞争,承揽国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和服务,提高国际知名
度和竞争力。〇
三、落实政府责任,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〇
(九)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各地要加快制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资本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在政
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民间资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反映其合理要求。积极研究《市政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立法工作。〇
(十)确保政府投入。要加大对市政公用事业的必要投入,加快完善基础设施,确保对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管网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改
造和维护的投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健康有序发展。对国有企事
业单位改组改制的,涉及转让、出让市政公用企业国有资产的价款,除用于原有职工的安置
和社会保障费用外,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享用基本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〇
(十一)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
(建城〔2005〕154 号),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及其相关活
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市政公用产品与服务质量。〇
健全市政公用产品、服务质量和工程验收等标准规范,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市政公用产
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和检查。严格按照有关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对企业提
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定点、定时监测。监测结果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
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
完善特许经营制度,严格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制度的要求,规范市场准入,
完善退出机制,认真签订和执行特许经营项目协议,加强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监管,确保项
目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〇
组织编制市政公用事业近、远期发展规划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组织
并督促有关方面和相关市政公用企业予以实施。〇
加强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监管,通过产品和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及
时掌握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防止
成本和价格不合理上涨。〇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产运营和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监督企
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十二)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要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
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妥善应对重大安全和突发事件,防范和及时化解运营风险。要制定
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主管
部门报告。必要时,上一级主管部门可跨区域组织技术力量,为临时接管提供支持和保障,
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〇
(十三)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完
善公众咨询、投诉和处理机制,建立及时畅通的信息渠道,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有关主管部
门和企业要将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信息、企业经营状况等关系公众利
益的重要信息,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
信管理体系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
行职责,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投资、建设、生产、运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抓好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维护市场秩序,保障
社会公众利益和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高效运行。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鼓励
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引导和扶持政策
商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商贸流通领域对民间资本开放已取得积极成效,目前,民营
企业已占我国商贸流通经营单位总数的 93%,在繁荣城乡市场、促进生产、扩大消费中起
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
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 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好民间投资在我国商贸流通领域中的
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商贸流通领域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
(一)鼓励和引导工业消费品流通领域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建设
面向社会服务的区域性仓储和配送中心,为工业消费品短途统一配送提供支撑。鼓励民间资
本参与城乡便利店以及社区配套商业设施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厂家直销中心
(奥特莱斯)、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实现健康发展。支持民营流通企业与拥有品牌优势的
生产企业紧密合作,努力发展成为工业消费品总代理商、总经销商。
(二)鼓励和引导生产资料流通领域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民营生产资料流通企
业强化供应链管理功能,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发展集原料采购、流通加工、物流配送、产品
销售和再生资源回收于一体的集成服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经济
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大宗生产资料现代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促进生产资料流通集聚发展。
(三)鼓励和引导农产品流通领域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 号)等文件精神,积极
引导农产品流通领域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
店、生鲜超市、平价商店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支持大型民营农产品流通企业向生产领域
和零售环节延伸经营链条,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销一体化水平。
(四)鼓励和引导餐饮住宿行业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各地早餐工
程建设,开展厨房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为居民提供安全、便利、实惠的早餐服务。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餐厨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发展经济型酒店,创建绿色饭店,全面提升
餐饮、住宿卫生安全水平。鼓励民营餐饮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战略重组,推进集约化生产,
加快集团化发展,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五)鼓励和引导其他生活服务和商务服务领域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鼓励民间资本
投资和经营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社区便民服务店、大众浴池、生活服务网络平台等满足大众
需求的基础服务设施。支持会计、审计、广告、法律、管理咨询、市场调查等商务服务领域
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健全服务功能。支持经营规范、运作良好的民营生活服务企业
开展兼并重组,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
二、继续发挥好民间资本在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中的重要作用
(一)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和特许经营。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商贸流通领域
发展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推动连锁经营从传统零售业、餐饮业向生产资料流通
等领域拓展。对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特色的民营企业发展特许体系,提供管理咨询、信息化
改造、物流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发掘一批经营模式成熟、市场接受度高、扩展能力强的
优秀特许经营品牌,支持其开展品牌建设和加盟宣传。
(二)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商贸物流。鼓励民营企业整合现有工业、商业、仓储和运输等
物流信息资源,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第四方物流。引导民间资本加强冷链物流、物流
电子商务平台、商贸物流园区建设,促进民营物流企业发展。支持民营资本在大中城市推进
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发展日用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共同配送、鲜活农产品低温
配送,支持民营企业物流配送模式创新,开展托盘及集装单元系统建设、运营,提高物流配
送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组织化水平。
(三)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电子商务。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与大型国有流通企业采用强
强联合、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革等合作方式,发展或转型成为行业特色突出、创新能力和带
动性强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和改造,推进其由信
息流服务向信息流、商流、物流综合服务发展。支持民营百货、超市企业依托现有商业资源
开展网络零售业务,发展集电子商务、电话订购和城市配送为一体的同城购物。
三、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特种行业
(一)支持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国内成品油市场。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原油与成品油储运
及零售网络建设,扶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成品油分销市场。鼓励支持具备一定实力的大
型民营油企通过兼并、收购、联营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独立石油
公司或技术服务型石油公司,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支持民营
油企采取多种形式获得稳定的油源、技术和管理服务。
(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发展典当业务。加快典当业立法步伐,研究制订相关标准,引
导民间资本规范发展典当业务。促进民营典当企业规范化、品牌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
典当企业做大做强,开展品牌建设,发展连锁经营。推动建立典当企业之间、典当企业与银
行、担保公司等其他社会融资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支持民营典当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
研究出台有利于典当业务发展的支持政策,争取获得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同等
待遇。
(三)支持民间资本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加快融资租赁业立法步伐,建立健全行业标准
体系,完善金融、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政策,加强行业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
业规范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民营融资租赁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提供交通运输
工具、生产设备、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融资租赁服务,通过设备融资租赁方式参与铁路、
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水利工程等基础产业建设。支持民营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各类金
融机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
(四)支持民间资本拓展拍卖业务领域。以市场化和专业化为目标,支持民营拍卖企业
开拓新市场,调整业务结构,大力拓展社会委托资源,采取相关配套和保障措施,积极发展
机动车拍卖、无形资产拍卖等业务领域。探索开展农产品拍卖,选择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品种
开展拍卖交易,逐步推动拍卖成为大宗农产品流通的重要交易方式。
(五)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开展直销经营。加强对直销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民间资本有
序进入直销市场。完善监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传销,引导直销企业规范经营。支
持民营企业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直销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推
动成立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促进行业自律。
四、为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一)改善民营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创新金
融产品和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努力缓解小型微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融资困难。继续采取财
政补助方式,支持民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支持其投保国内贸
易信用险,鼓励保险机构帮助企业进行保单融资。
(二)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由财政资金引导的重点工程。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再生资源回收
体系建设,以龙头企业为载体,分品种规划建设覆盖全国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支持民营企
业承担“早餐工程”、“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等民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完善城
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双百工程”、“南菜北运”、“西
果东送”等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中,积极考虑将更多的民营企业作为试点承办单位
继续加以扶持。
(三)建立民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推动落实国家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
施,优化民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环境。开展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建立
以公共平台为核心、专业机构为主体,信息咨询、科技应用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服务体系。
以组织中小企业参展和开展特许经营为重点,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健全营销渠道。
五、为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完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鼓励和引导民间
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措施的具体落实,切实将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流通商贸领域作为一项意义深远的专项工作来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本实施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研究制定本
地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地开展督
查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
(三)发挥商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商贸流通领域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作用,在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做大做强、与国有公司的合作共赢方面,加强沟通协调与行业自律,
推动民营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商务系统网站和报刊,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关于鼓励和引
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方针政策,及时公开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项目、
优惠措施、资金扶持等政策措施。建立产业项目和民间资本的对接机制,每年筛选一部分重
点示范工程和示范项目,作为民间资本投资重点招商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重要性和紧迫
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民间资本投资
商贸流通领域。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商贸流通领域利用民间资本情况,认真分析商贸流通领域
民间资本的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提出促进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发
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构建促进商贸流通领域民间资本发展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
领域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快速发展,民间资本持续增长,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工作始
终把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目前,50%的国家
科技重大专项、90%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35%的 863 计划项目都有企业(包括民
营企业)参与实施。民间资本已经成为科技投入的重要来源,民营企业已经成为自
主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
13 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提升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
力,促进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一)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切实落实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
各项政策措施,在计划管理的各个环节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鼓励其通过平等竞争
牵头承担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 973 计划、863 计
划、支撑计划、科技惠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联合高
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实施产业带动力强、经济社
会影响力大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依靠科技创新做强做
大。经科技部审核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国家科技计
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大力扶持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惠民计划、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等要进
一步发挥对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抚育扶持作用,创新支持方式,扩大资助
范围,加大支持力度,激发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力。
(三)创新国家科技计划资助方式。综合运用科研资助、风险补偿、偿还性资助、
创业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激励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继续探索和实践国家科
学基金与有实力的企业设立联合基金,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资助研发活动。
(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在确定国家科技计划的重点
领域和编制项目指南时,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反映民营企业的重大技术需
求。吸收更多来自民营企业的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国家科技计划的
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等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对国有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进
行前瞻性投入,参与过程管理,分担风险,共享收益。
(五)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发挥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和国际创新园、
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作用,推动国内优势民营企业与国外一流
机构建立稳定互利的合作关系,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
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汇聚科技资源,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持续创新能力
(六)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布局建设国家和地方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时,支持有条件的行
业大型骨干民营企业发展综合性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提高其利用全球创新资
源和参与国际分工协作的能力。在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相关工作中,引导一批
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科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和集聚。进一步加强
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积极探索设立专项资金,吸引和带动民间资本,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自建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技术(开
发)中心和中试示范基地。
(七)支持民办科研机构创新发展。完善政策法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科研机构,
探索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的新型体制机制,面向市场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
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对瞄准国际前沿开展源头性技术创新的民办
科研机构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其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引进和培养优
秀创新人才,创建国际一流研究开发条件和平台,在重大原创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
努力掌握新兴产业和行业发展话语权。符合条件的民办科研机构,可按照程序申请
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制定民办科研机构进口科研仪器设
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促进公共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
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实验动物中心等创新平台的资源共享,
加大先进实验仪器设备和设施、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的开放力度,针对民营企业急
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分析测试方案,提高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
效率。对公共创新资源实行开放共享运行的补贴政策。
(九)搭建民间资本与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信息对接平台。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库,统筹国家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安全、重
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科技成果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鼓励民间资本投
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三、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渠道
(十)大力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投资。切实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的杠杆带动作用,与地方规范设立和运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形成上下联动
的引导体系,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创办或参
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科技创业投资健康发展。启动国家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鼓励地方参照设立相关基金,采取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推动民营科技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和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进
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治理结构。完善科技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
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
上市。加快推进中关村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试点,为非上市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转
让、融资提供服务。
(十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发行债券产品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方式开展科技
投融资活动。鼓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组织发行中小型科技企业集合债
券、集合票据、私募债券以及信托产品等债券产品,并引导民间资本合法合规投资。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与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共同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科技担保公司、科技融资租赁公司等专业机构。
(十三)加强和完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融资服务功能。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联
盟和统一规范的交易标准流程,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为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
产权交易、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等服务。
(十四)发挥民间资本在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中的重要作用。各试点地区要作
为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先行区,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科技资
源、金融资源和民间资本,建设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支持
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四、落实和完善政策,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
(十五)为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经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享
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方法,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落实加计扣除政策。民营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
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六)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
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七)健全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建
立一批具有分析测试、创业孵化、评估咨询、法律、财务、投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服
务平台,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开发、
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和融资支持等服务,为民间资本投资科技成果(项目)搭建对
接平台,协助初创期的企业解决各种困难,提高科技创业和民间投资的成功率。继
续实施国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扶持政策。
(十八)推进国家高新区建设。实施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战略提升行动,推动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大先行先试力度并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在高新区聚焦具有明确优
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将高新区建设
成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和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重要平台和基地。
(十九)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创新工作
方法,破除制约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把民
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把民间资本作为推动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努
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要面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大科技工作大政方针、科技
计划申报、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科技税收政策、科技和金融
结合等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服务,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民间
资本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