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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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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定期检验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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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修订基本原则与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
《容规》修订基本原则
定位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与条例的统一);
充分吸收事故教训;
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不涉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细节;
解决《容规》中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有论证、
调研、数据的支撑。如安全系数问题、定期检验的耐压试验问题、
产品焊接试件数量问题);
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
体现节能原则(换热器效率、保温保冷);
安全性与经济性结合,促进生产,方便企业;
吸收成熟科技成果,促进技术进步(RBI、TOFD、风险报告、合于
使用评估);
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
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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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修订基本原则与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
《容规》修订的主要变化
适用范围
信息化要求
类别划分方法
新技术
引用标准
材料制造许可
材料质量证明
书
材料成分、性
能
复合材料
铸铁、有色金
属应用范围
材料
新材料的范围
复验
设计资质
风险评估报告
节能要求
设计条件
液化气体压力
安全系数调整
焊接接头系数
快开门容器
容器制造许可
出厂资料
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试件(板)
无损检测方法
选择
耐压试验
泄漏试验
胀接
有色金属容器
搪玻璃压力容
器
安装改造维修
年度检查
超使用年限容
器
报废过户移装
容器
装卸连接装置
要求
应急预案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时的
耐压试验
合于使用评价
基于风险的验
技术
安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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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修订基本原则与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
本章主要变化
定期检验 强调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
原则规定定期检验的方法和项目,取消那些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
规定的内容,如检验周期延长或者缩短的特殊规定、耐压气密试验要求、低温液
体(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等内容。
定期检验时的耐压试验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耐。修订
后,取消99版容规中关于定期检验时进行耐压试验的规定。只有在对压力容器进行
了修理改造、改变使用条件、停用后复用、移装和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有怀疑
的情况下才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合于使用评价 规定可以对安全状况等级定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
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参考GB/T 19624—2004《在
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标准进行合于使用的评价(缺陷安全评定)。
简化程序,不再需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改由国家局批准的检验机构负
责实施。评定结果报使用登记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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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修订基本原则与本章的主要内容变化
本章主要变化
基于风险的检验技术 规定对大型成套装置中的在用压力容器,可以应用基于风
险的检验技术(RBI),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检验策略,确定检验周期。
基于风险的检验技术(RBI)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负责实施。RBI评价结果
报使用登记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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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报检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
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本规程条款
主要变化:
(1)与《条例》二十八条定期检验部分要求一致;
(2)定期检验只需向检验机构报检,不需同时再向安全监察机构报检,安全监
察机构可根据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第130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
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对应99版“容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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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释义:
将99版容规第130条调整为本章首条,内容与《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
一致。
报检是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责任,到期不报检导致超期未检,使用单位负责;
检验机构接到报检而未及时实施检验导致超期未检,检验机构负主要责任;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所提供的信息,
对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单位的报检行为、检验机构的定期
检验检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按《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定期检验只需向检验机构报检,不需同时再向
安全监察机构报检,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督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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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释义:
定期检验应当是检验机构对设备当时安全状况、使用单位维保情况的一种定
期检查,是对设备当时状况的一种诊断。定期检验的“合格”只能说明设备在检
验时的安全状况、维保情况符合有关要求,但并不表示设备在下一个检验周期内
绝对不出现事故;
检验结论针对的是检验当时的设备状况,而设备是处于使用中的(承压类设备
承受压力、温度、介质的作用,机电类设备承受(疲劳)载荷、运动、装拆的作用),
一定检验周期(1、3或6年)内的一次检验不能保证设备在后续的使用中不出现问题,
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使用单位是设备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的安全运
行要靠使用单位的维修保养、日常检查做保证,而不是依靠几年一次的定期检验,
从这个角度出发,定期检验实际上也相当于一种监督性质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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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检验机构与人员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
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本规程条款
释义:
将99版容规第129条的内容做适当调整,对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资
质提出要求,内容与《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第129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
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
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结果
负责。
对应99版“容规”条款
本条无原则性变化,仅将99版容规第129条的内容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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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第131条 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
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本条取消。
99版“容规”条款
释义:
此条取消。
定期检验制度已经在中规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属于定期检验的内容之一,
而注册登记制度应当在第6章使用环节规定。并且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名
称已经改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将进
行修订,转化为TSG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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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压力容器
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
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
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5)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符合
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
(6)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本规程的要求确定检
验周期。
对应99版“容规”第132条
本规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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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第132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
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
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
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其检验周期分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
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
程》执行。
对应99版“容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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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主要变化:
(1)取消99版容规中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的提法,统一规范定期
检验的涵义;
(2)外部检查改为年度检查,其内容放入本规程第6章使用管理部分,落实为使
用单位责任;
(3)内外部检验改为定期检验,同时取消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定期
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提法,只保留定期检验的概念;
(4)取消强制性耐压试验的规定,如果需要进行,耐压试验做为定期检验的一
个项目。
(5)增加了对安全状况为5级的说明;
(6)因为有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的情况,故在检验周期前加“一般”,表示
为原则规定。;
(7)增加了“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本规程的要
求确定检验周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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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释义:
(1)取消99版容规中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的提法,统一规范定期
检验的涵义。外部检查改为年度检查,其内容放入本规程第6章使用管理部分,落
实为使用单位责任;内外部检验改为定期检验,同时取消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规则》中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提法,只保留定期检验的概念,取
消强制性耐压试验的规定,如果需要进行,耐压试验做为定期检验的一个项目。
(2)年度检查不属于法定检验,可以由使用单位(或者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本次
容规修订后,将陆续进行其他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的修订,届时将把原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关于年度检查的内容调整到使用管理规则中。
(3)定期检验的内容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基本一致,增加了对安全状
况为5级的说明。将来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时,调整全面检验、耐压试
验等内容,与本次容规修订的内容保持一致。
(4)压力容器首检的时间规定并入此条,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的条件,已经
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予以规定,本规程中不再重复。因为有缩短或者延
长检验周期的情况,故在检验周期前加“一般”,表示为原则规定。
(5)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的确定是以风险分
析为基础,不同于常规的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检验周期的方法,具体要求在本
规程条中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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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的内容
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定期检验
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
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
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
本规程条款
释义: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检验人员要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和可能出现的
失效模式有针对性地制定检验方案,逐步改变机械地使用检验规则规定的习惯做
法。针对在用压力容器腐蚀、应力腐蚀、材质劣化、疲劳等主要失效模式,定期
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可以解决绝大多数问题,
必要时有针对性地补充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
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
方法,可以更加准确、有效地判定缺陷的性质和产生原因,判断压力容器的安全
性,合理评价其安全状况等级。
本条为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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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中的耐压试验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
(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
(5)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
(6)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
(7)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为应当进行耐压
试验的。
本规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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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第132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
试验或气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到少进行一次
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
对应99版“容规”条款
主要变化:
取消99版容规中关于定期检验时耐压试验的规定,耐压试验不要求必须进行,
只有在对压力容器进行了修理改造、改变使用条件、停用后复用、移装和使用单
位或者检验机构有怀疑的情况下才应当进行,与美国NB23和API510的思路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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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释义:
耐压试验主要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超压(超过设计压力或者是工作压力)的试验办
法全面考核容器的宏观强度,二是检查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的致密性和密封元件的严密性。
对于新制压力容器来说,耐压试验是考核容器强度和严密性的重要手段,国内外多年的
生产实践也证实这种方法是十分有效的,一些压力容器在耐压试验发生了焊接接头或密封元
件的泄漏,有的甚至还发生了压力容器本体开裂。因此制造单位或组焊现场的耐压试验确实
是必不可少的。
耐压试验是检验承压设备整体结构强度的一种方法,用于承压设备制造(组焊)后,对其
整体结构强度的考验。而承压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影响其整体强度的主要是均匀腐蚀、材质
劣化,而均匀腐蚀完全可以通过测厚,材质劣化可以通过测量硬度、检验金相、成分分析来
检验评价,同时,因较大的安全系数的存在,致使耐压试验并不能准确反映这些缺陷的真实
情况。在现有的事故资料中,几乎没有因设备整体强度问题而引发事故的例证。对在用设备,
因其有内件或工艺介质,即使要求进行耐压试验,许多设备也无法进行。进行耐压试验,要
消耗大量宝贵的水资源,要消耗大量的电力,大型承压设备的耐压试验时间往往很长,不符
合节能减排降耗基本国策的要求。另外,这种超载对设备的安全性并不一定有益,反倒对地
基、支撑的设施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所述,制造(组焊)时进行耐压试验是必要的,对没有材
质劣化、重大修理改造的设备,在定期检验时,没有进行耐压试验,采取测厚的方式进行强
度校核即可。对有材质劣化、定期检验后需要重大修理改造的设备,则要求进行耐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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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第133条 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以后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
单位根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
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内部有缺陷、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3.使用条件恶劣或介质中硫化氢及硫元素含量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L时)。
4.使用已超过20年,经技术鉴定后或由检验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两年的。
6.经缺陷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的。
7.经常改变使用介质的(如印染机)。
8.搪玻璃设备。
9.球形储罐(使用σ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开罐检验)。
10.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氢鼓包等应力腐蚀倾向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内外部检验。
11.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缩短内
外部检验周期。
本条取消。相关内容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予以规定,本规程中不再重复。
99版“容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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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第134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内外部检验周期
可以适当延长:
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的,其检验周期可延长,但不超过9年。
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
合钢板)或热喷涂金属(铝粉或不锈钢粉)涂层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二次内外部检验
确认腐蚀轻微或衬里完好的,检验周期可延长,但不超过12年。
3.装有触媒的反应压力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
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协商确定,报当地
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本条取消。相关内容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予以规定,本规程中不再重复。
99版“容规”条款
22
《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第13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并经强度校核合格的。
3.需要更换衬里的(重新更换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年后重新复用的。
5.使用单位从外单位拆来新安装的或本单位内部移装的。
6.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本条取消。前面条文已有规定。
99版“容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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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第136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耐压(气密性)试验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中耐压试验的有
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液压试验完毕后,其试验用液体的处置,以及对内表面的专门技术处理,
应在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中予以规定。
2.盛装易燃介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气压或气密性试验前,必须进行彻底的
蒸汽清洗和置换并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本条取消。相关内容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予以规定,本规程中不再重复。
99版“容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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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第137条 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
1.用户使用情况调查:
(1)运行记录(包括使用频率和工况、有无异常情况发生等);
(2)日蒸发率变化情况,外壳体有无结霜、冒汗等情况发生。
2.外部检验及外壳体结构检查和腐蚀情况检验。
3.压力表、安全阀、液面计、内胆爆破片装置的检验与校验。
4.管路系统和阀门的检验。
5.必要时,利用合适的介质进行内胆气压试验。
本条取消。相关内容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予以规定,本规程中不再重复。
99版“容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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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
(1)设计图样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说
明,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2)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且
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
可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办理;
(3)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均应当制定
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对应99版“容规”第138条
本规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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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第138条 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
提出申请,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因情况
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
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征得原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同意,报使用单位上级主
管部门审批,向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推迟或免
除。对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的
压力容器,均应制定可靠的监护和抢险措施,如因监护措施不落实出现问题,应
由使用单位负责。
对应99版“容规”条款
主要变化:
(1)去掉设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批环节;
(2)给出了按合于使用评价方法进行延检的办法。
释义:原程序基本不变,予以适当简化,充分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对
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简化掉设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批环节,同时
给出了本规程条的按合于使用评价方法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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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合于使用评价
安全状况等级定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
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的方式包括采用
修理的方法消除缺陷或者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向批准的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的申请,同时将需评定
的压力容器基本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3)压力容器的合于使用评价参照GB/T 19624《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的要求进
行,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根据缺陷的性质、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缺陷
的发展预测在评价报告中给出明确的评定结论,说明缺陷对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影响;
(4)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报告,由具有相应经验的评价人员出具,并且经过检验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批准,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对缺陷评定结论的
正确性负责;
(5)负责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根据合于使用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其他检验项目的
检验结果确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允许运行参数和下次检验日期,并且出具检验报告;
(6)使用单位将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结论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并且严格按照检验
报告的要求控制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加强年度检查。
本规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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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第139条 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发现大量难于修复的超标缺陷。
使用单位因生产急需,确需通过缺陷安全评定来判定能否监控使用到下一检验周
期或设备更新时,应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事先应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
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申请时应说明原因,同时应递交该设备的检验报告。
2.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采用国家安全监察机构逐项批准的方式。压力容器使用单
位应与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评定单位签订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
评定合同。
3.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的单位,必须根据缺陷的性质、缺陷产生的原因,以
及缺陷的发展预测给出明确的评定结论,说明对安全使用的影响。包括:使用条件、监控使
用措施和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不应超过一个检验周期。
4.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缺陷评定结论和压力
容器继续使用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定的报告和结论,须经评定单位技术负
责人审查和法人代表批准,主送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同时报送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
国家及省、市安全监察机构。
5.使用单位持评定报告和结论,提出监控使用措施和限定使用条件,按规定到所在地安
全监察机构办理监控使用手续。
对应99版“容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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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主要变化:
(1)审批方式从逐项审批改为对检验机构的批准;
(2)明确了评价所使用的标准;
(3)明确了使用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
(4)不再限制一个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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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释义:
合于使用评价(或者称安全评定)是指利用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评定方法,对带
超标缺陷的压力容器根据合理的失效准则,进行符合使用条件的安全性评定,而
不是要求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完全满足法规标准的要求。合于使用评价所评定的
缺陷都是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所谓“超标缺陷”,安全评定的目的是科学分析
带超标缺陷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如果通过评定,即使带有超标缺陷,也可以在
规定条件下安全使用。
99版容规对缺陷安全评定的规定,是基于严格控制的指导思想。
在99版“容规编制说明”中指出:“为保证安全,压力容器应以完好状态投入运行。
定期检验中发现的超标缺陷应及时进行修复和采取措施处理。对历史遗留的带缺陷设备,特
别是安全状况等级定为四、五级的压力容器,原则上应通过更换新设备,提高在用压力容器
的安全状况等级,而不能以侥幸心理,用带缺陷设备应付生产。因此,对带超标缺陷的设备,
不主张广泛进行缺陷安全评定,因为那只是权宜之计。”“我国缺陷安全评定已有多年的历
史,但至今还处于不很完善的程度,主要表现在没有国家标准可依据,也没有技术法规规范,
同时,实施评定的单位和人员的条件也参差不齐,因而作出的评定在水平上相差较大。不能
把缺陷安全评定简单地理解为用断裂力学的方法进行计算,也不能以断裂力学计算替代定期
检验。为规范缺陷安全评定行为,当前所要做的工作:一是应有标准或规范;二是严格审核
从事缺陷安全评定的单位及人员的资质条件。由于没有标准或规范,也影响到相关单位及人
员资质条件的审核。两者是有密切的内在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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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由此可见,99版容规对安全评定的程序控制非常严格,主要是由于当时没有相应的国
家标准,技术依据不足。与99版容规制定时相比,通过国家“八五”、“九五”、“十五”
科技攻关课题,境内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在技术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很多研究成果,也积
累了丰富的基础数据,作为成果集成颁布了国家标准GB19624—2004《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
全评定》,使得安全评定技术上有据可依。因此,放宽安全评定程序限制的时机已经比较成
熟。制定这一程序的原则是使用单位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检验机构对评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政府承担监管责任。尽管安全评定工作在国外已经开展多年,少数检验机构在国内也一直进
行研究并对一些关键重要压力容器进行评定,1984年由机械工业部颁布了CVDA-84《压力容
器缺陷评定规范》,2004年颁布了国家标准GB19624—2004《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
但安全评定工作仍是一项技术水平较高、难度较大的工作,对缺陷无损检测的准确性、材料
断裂韧性数据的积累、容器失效模式的判定、应力分析的精确性都有很高的要求,为慎重、
规范地开展合于使用评价工作,本规程规定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须经过国
家质检总局批准。具备较高的无损检测水平,具有应力分析(数值计算及试验测试)能力,具
有试验测试材料断裂力学性能能力并积累一定数据,拥有相应评定能力与经验的技术人员队
伍的检验机构,可以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通过考察考核,获得批准后
可以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以往安全评定工作主要针对制造过程中产生的超标缺陷,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当前安全评定的重点应当逐步转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缺陷,解决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问
题,体现技术进步。评定过程应当优先采用境内的相应标准,对于一些国家标准中没有涵盖
的损伤(失效)模式,也可以采用境外比较成熟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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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应用条件
使用满足以下条件的大型成套装置的使用单位,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应
用基于风险的检验(以下简称RBI)技术申请:
(1)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并且定期进行演练;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运行良好,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维护;
(4)生产装置及其重要设备资料齐全、完整;
(5)工艺操作稳定;
(6)生产装置采用数字集散控制系统,并且有可靠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
本规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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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RBI的实施
(1)承担RBI的检验机构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2)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同意进行RBI应用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可以向核准的
RBI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将该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3)承担RBI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设备状况、失效模式、失效后果、管理情况
等评估装置和压力容器的风险水平;
(4)检验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结果,以压力容器的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为前
提制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和检验方法;
(5)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方案,制定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由检验机构实施
检验;
(6)对于装置运行期间风险位于可接受水平之上的压力容器,应当采用在线检
验等方法降低其风险;
(7)应用RBI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RBI结论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使用
单位应当落实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各项措施,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本规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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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检验周期的确定
实施RBI的压力容器,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其检验周期:
(1)参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确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和
检验周期,可以根据压力容器风险水平延长或者缩短检验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9
年;
(2)以压力容器的剩余使用年限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压力容器剩余使
用年限的一半,并且不得超过9年。
本规程条款
本条为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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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释义:
(1) RBI技术应用现状
2003年,境内一些大型成套装置开始尝试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
2006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关于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试点应
用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6〕198号),明确了试点装置范围和RBI检验承担机
构,为这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政策基础。
近几年来,境内有关技术机构在引进消化境外技术、积累数据、完善方法等
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一些大型石化装置的成功试点,也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为企
业带来了巨大的效益。
从国际上看,这项技术也普遍被发达国家所接受。因此,将RBI技术应用纳入
法规,时机已经比较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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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释义:
(2) 拟采用RBI的使用单位要求
RBI技术涉及到工艺、设备、材料、腐蚀、失效、检验、基础数据积累等方方
面面,也涉及到成套装置从设计、制造、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安全评价等各
个阶段,是一种具有很高技术含量的复杂的技术方法,在我国当前还没有建立起
自己的RBI技术标准的情况下,要积极推进这项技术,但不能盲目冒进。
因此,只有符合一定条件、具有较高设备管理水平的大型成套装置使用单位
才可以应用这项技术,使用单位要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提出应用
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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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释义:
(3) 实施RBI的要点
RBI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安全,同时追求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
RBI的技术应用,充分体现了政府“科学监管”、检验机构“科学施检”、使
用单位“科学管理”这一思路,落实了科学发展观。
制定RBI应用程序的原则是使用单位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检验机构对评估和检
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政府承担监管责任。
其中,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体现在确定风险可接受准则,根据检验策略制定
检验计划,落实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降低风险的各项措施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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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释义:
(4) 关于检验周期的确定问题
考虑了五方面因素:
①我国法规规范要求
②设备的风险等级与检验历史
③同类设备国内外的使用经验
④含缺陷设备完整性评估与寿命预测结果
⑤国内外权威机构的建议
《容规》给了两种选择:一种是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基础上根据
风险水平对检验周期予以调整,另一种则是根据压力容器的剩余使用年限来确定。
第一种方法使RBI与当前检验规则之间有一个过渡和衔接,便于应用;
第二种方法源于美国检验规范NB23和美国石油协会规范API510,与RBI技术体
系比较切合。
在检验后给出压力容器剩余使用年限,要求检验人员应当掌握设备的失效机
理,这也是对从事RBI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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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释义:
(5) 在线检验和验证
在线检验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只有将RBI技术与在线检验等降险手段结合起
来,才能有效控制压力容器的安全风险。因此,规定“对于装置运行期间风险位
于可接受水平之上的压力容器,应当采用在线检验等方法降低其风险。”
RBI技术应用,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在检验过程中,应当通过验证和再评
估,对以前的评估结果进行完善,逐步建立起与实际情况最为接近的、符合我国
国情的检验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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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释义:
(6) 承担RBI检验机构的核准
2009年5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9年第46号公告(关于公布《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对检验检测机
构核准规则进行修订,在此公告中将RBI列为检验机构核准的一个项目,并对其条
件进行了规定:具备相应的RBI软件,开展过相应的研究工作并参与了有关标准的
制定工作,具有相应的数据库积累,具有一定的在线检验能力,拥有相应评估能
力与经验的技术人员队伍的检验机构,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局)提出申请,通过鉴定评审,获得核准后可以开展RBI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