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特殊规定........................................................................2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 年 6 月).......2
2. (四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
关事项的通知(2010 年 7 月)...............................................................................................5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
关问题的通知(2010 年 11 月).............................................................................................8
4. (发改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
(2011 年 2 月).....................................................................................................................11
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
通知(2011 年 11 月)...........................................................................................................12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4
7. 国家发改委关于企业债信用建设的最新通知..............................................................16
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
知 23
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23
11.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26
12. 四部门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30
13.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2010 年 12 月).......32
14.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 2011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1 年 3 月).....................................................................................................................35
15.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 2012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2012
年 3 月)..................................................................................................................................45
一、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特殊规定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 年 6 月)
(国发〔2010〕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
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
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
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
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
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
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
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
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
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
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
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
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
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
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
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
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
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
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
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
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
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
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
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
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
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
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
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
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
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
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
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
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
javascript:SLC(60597,0)
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
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
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
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
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
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
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
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
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
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
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
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
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
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
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
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
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
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
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上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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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script:SLC(8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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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script:SLC(50978,0)
国务院〇〇〇
二○一○年六月十日
2. (四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
项的通知(2010 年 7 月)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预〔2010〕4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
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10〕19 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
是指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
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
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
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
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
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
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
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
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
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
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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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
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
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 70%以上(含 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
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
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
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
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
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
知》(国发〔2001〕15 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
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
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2009 年第 2 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
年第 1 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 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
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
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
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
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
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
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
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
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
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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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script:SLC(35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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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script:SLC(119647,0)
javascript:SLC(127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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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
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
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
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
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
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
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
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
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 70%以上(含 70%)
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
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
是指 2010 年 7 月 1 日以后(含 7 月 1 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
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
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
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
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
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
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
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
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
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
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
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
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
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
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 2010 年 10 月 31 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
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
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
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
题的通知(2010 年 11 月)
(发改办财金[2010]288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
9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
javascript:SLC(134044,0)
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
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
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
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
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
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
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
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
0]19 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
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
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
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 70%以上(含 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
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 号文件的要求。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
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 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
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
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
企业债券的参考。如果该类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 100%,其发行企业债
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规范融资担保行为
根据《担保法》和国发[2010]19 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
融资担保行为,有效隔离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除法律法规和国
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
均不得以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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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增信。以资产抵(质)押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提供增信
的,其抵(质)押资产必须是可依法合规变现的非公益性有效资产。
四、确保公司资产真实有效
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依法严格确保公司资产的真实有效,必须具
备真实足额的资本金注入,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
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资产”是指主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不得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对于已将上述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
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
五、强化募集资金用途监管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所募资金,应主要用于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
活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所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
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对于发债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排、生态环保、保
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通、新疆和藏区发展、重大自然灾害灾区重建,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
策鼓励发展领域项目建设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核准。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投向使用
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发行人随意改变并挪用发债所募资金。
六、认真履行中介机构职责
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债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
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提供公正、客观、准确的相关文件,不得弄虚作假,以错误信息和文件
误导投资人和核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在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信用评级时,应参考公司所
在地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合理的评级结果。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要求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资产构成、收入构成、偿债资金来源构成等出
具专业意见。债券承销机构应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做好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申报材料编制工
作,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合规。
七、完善还本付息监督与管理
债券发行人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偿债资金计划,并在银行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
券存续期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金,保证按时还本付息。债券承销机构对于
所承销债券,应该在债券存续期内督促债券发行人按时还本付息,以及债券回售安排的履约。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本付息工作的指导和
协调。
八、加强发债企业信息披露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加强信息披露,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除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披露财务报告和企业的重大事项外,
还应按时披露偿债资金专户的资金筹集情况。债券承销机构也应加强对所承销债券的后端管
理,提醒并督促债券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企业经营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均按本通知各项规定执行。
附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及综合财力统计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4. (发改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
(2011 年 2 月)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10]19 号)精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
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 号,简称 2881 号文件)。经研究,现就规范
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城投类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提出以下细化意见,作为编制、审
核发债申请的工作指引。
一、关于“偿债资金来源 70%以上(含 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问题
以经营业绩来判断平台公司的发债资格。具体计算方法以财务报表相关科目为依据:逐
步过渡到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总收入)与补贴收入(如未单列则采用营业外
收入科目数据)之比大于 7:3,方可申请发债。(第一步以 2010 年报表数据为依据;第二
步以 2010 年和 2011 年两年报表平均数为依据;第三步以 2010-2012 年三年报表平均数为依
据)。
二、关于“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
超过 30%”问题
以募集资金投向来判断是否需要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文件。发行人募投项目中公益性项目
或准公益性项目使用发债资金合计占比超过 30%的,应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文件及债务率统
计表。
三、关于“平台公司所在地方政府负债水平超过 100%时,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
受理”问题加上本次拟发债金额计算的地方政府债务率应当不超过 100%。
四、关于“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券存续期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
金”问题
期限超过 5 年的平台公司企业债券,实行期限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偿还本金制度。具体计
算方法:债券期限÷2=提前偿还本金的年度数(舍去小数)。各年度提前偿还的本金原则上
应平均安排。
五、关于模拟报表问题
平台公司成立不到三年(不能提供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的,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
债。产业类企业债券原则上也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非企业原因的行业原因除外)。
财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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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 年 11 月)
(发改办财金[2011]13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改善民
生的重点工程,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如期完成“十二五”规
划纲要提出的建设 3600 万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务,现就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保障性住房
建设的支持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企业债券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的优势,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场融资的较好工具。为完成
“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各地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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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 号)进行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
业债券,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只有在满足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需
求后,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当地其它项目的建设。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
性住房项目融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
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如果符合国发 [2010]19 号文要求,以及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的
各项条件,可申请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融资。从事或承担公
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
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各地发展改革
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优先做好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转
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为了及时满足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
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行人可在正式报送发债申请材料
前,将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有关材料先行报我委预审。发行人正式申请材料上报后,我委将优
先办理核准手续,简化审核环节并缩短核准周期。
四、强化中介机构服务,加强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用途监管,切实防范风险
为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应按照国发[201
0]19 号文进行规范,并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
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 号)的有关要求,满足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相关条件。
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独立、公正、客观、诚信的市场服务功能。承销机构、评级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债券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
进行严格核查和验证,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债券发行后加强对发
行人和投资者的后续服务与管理。
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引导、监督,保障募集资金的专款
专用。要督促发行人落实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按计划提取偿债基金,进行专户管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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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偿债风险。要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债券交易
场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报告及有关重大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0 一一年六月九日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1]176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很快,企业债券发行规
模逐年上升。企业债券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为企业改善融资结构、筹集投资项目
中长期建设资金,发挥了积极作用。
发行人依法发债、合规运作、履约披露、保障兑付,是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随着发债主体不断增多,加强债券存续期监管,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
展,是当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需要上下配合、认真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促进发债企业严
格履行相关义务,规范运作程序,及时诚信披露信息,合规使用债券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强化债券市场责任意识
企业发行债券构成了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了发行人及
其股东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投资者、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性文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债券市场法律法规,
切实树立责任意识、合规意识、履约意识。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发债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的辅导和培训,通过宣传教育及辅导督查,确保企业负责人及其主要股东或管理部门树立明
确的债券市场责任意识。
二、规范企业资产重组程序
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资产重组,事关企业盈利前景和偿债能力,属于对债券持有人权益
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政府部门或主要股东在做出重组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债券募集说明书规
定的相关义务,并履行必要的程序。一是重组方案必须经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二是应
就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专项评级,评级结果应不低于原来评级。三是应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四是重组方案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企业债券发行
人的重组过程进行监管,督促发行人按照合规的程序进行资产重组并履行相关义务。
发债企业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维护法人财产完整。坚决杜绝平调企业资产资金或
干预企业决策,影响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行政行为。发行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国
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提高企业资产质量,通过做实做强,成为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市场主体。
对在债券发行人资产重组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并造成恶劣市
场影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完善信息披露
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
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出具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的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和债券交易场所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其在债券募集说明
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
除定期披露信息之外,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净资产损失超过 10%以上,作出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申
请发行新的债券等重大事项,均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
条款,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决定等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取得
债券持有人法定多数同意方可生效,并及时公告。
发行人应加强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证券交易
所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于媒体、投资者及中介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
发行人要及时给予回应,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
况报告我委。对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要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将暂停受理其新
的发债申请。
四、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
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必须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债券资金托管银行、债权代理
人必须履行监督债券资金流向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
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债券资金切实发挥作用。确需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定多数通过,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
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还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报我委备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本地
区发债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
五、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
债券发行人要采取措施切实充实偿债资金专户。抵押资产监管人必须切实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对抵押资产状况实施监管。主承销商应于企业财务报表发布同时,发布该企业履约情
况及偿债能力年度分析报告。地方发改委应建立企业债券偿债动态监督机制。在当地债券发
行人偿还本息前 6 个月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
六、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加大中介机构责任。对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关义务但不作为的,取消其从事企业债券市场
服务的相关资格。加强主承销商的机构责任,主承销商应该建立承销债券的信息档案,在债
券存续期中勤勉尽责。凡因机构变动、人员流动等因素,致使债券工作出现缺失的,将追究
相关主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7. 国家发改委关于企业债信用建设的最新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2]280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防范企业债券市场风险,切实加强拟发债企业信用建设,加快建立诚信企业守
信受益、失信企业得到惩戒的良好机制,使企业信用信息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现就加强企业发债融资过程中的信用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企业发债申请时重视对企业征信记录的使用
近年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征信服务机构快速发展,一些征信服务机构积累
了一定量的企业信用信息。这些信用信息对审核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
必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使用。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以
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我委转报企业发债申请前,需向征信服务机构调取申请发债企
业的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调取工作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债券工作的人员直接完
成,可以请发债企业协助办理,但不得委托发债企业或主承销商等独自代为办理。调取信用
记录的征信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规范运行的征信服务机构,并逐步过渡到以信用体系
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征信服务机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我委转报企业发债申请时,一并转
报征信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今后,企业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将作为我
委审核企业发债申请的重要参考材料。
二、已向我委转报发债申请但尚未核准的,需及时补报征信记录
今年以来随着债券审批和发行速度的加快,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数量也在增加。目前,
尚有一批债券发行申请正在我委审核。为保证这批债券的审核质量,防范潜在信用风险,请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尽快调取这些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报送我委。我委将参考企业
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情况,加快对企业发债申请的审核。
三、逐步加强对发债企业多方面征信采集
我国征信服务机构目前可以做到对企业信贷信用记录的较充分采集,为审核企业发债提
供了重要信息参考,但仅掌握和分析这些信息尚不能满足债券审核需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应组织力量加快对企业各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对企业过
去是否有弄虚作假、恶意拖欠等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进行重点采集,尽快形成比较完善
的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在此基础上,尽快实现在转报企业发债申请时同时报送企业更全面的
信用信息,为债券审核工作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支持。
四、加强对主承销商征信记录的调用和分析
主承销商在企业债券发行中承担着重要作用,对发债企业遵守相关规定和认真履约负有
重要的监督指导职责。主承销商的信用状况可以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的参考指标。为此,
我委将加强对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记录的调用,通过定期调用券商的最新信用记录信息,及时
掌握债券主承销商信用状况,强化对主承销商履行职责的信用水平和能力的分析。
五、逐步建立申请发债企业及保荐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
企业债券综合信用承诺,指申请发债前,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分别签署信
用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要求和发债约定,规范与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各项行为,
承诺如有违规或违约将自愿接受惩戒。建立企业债券综合信用承诺制度,有利于强化发行人
和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建立各主体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机制,接受社会和市场的广泛监
督,防范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也有利于推进和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债券发行
和监管模式,提高管理效率,优化管理效果,进一步提高企业债券管理的市场化程度。各级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债券发行中的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加快推进发债企业和市场中
介机构的信用建设,为企业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信用条件。
六、新申请发债须同时报送综合信用承诺书
作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的基本工作,企业申请发债前,要按本通知要求,由发行人、主
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签署提交综合信用承诺书,与债券发行申
请文件一并报送我委。具体要求是:
(一)发行人须承诺:发行条件符合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
整情况,严格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不擅自变更募集说明书条款,资产重组需履行规定义
务,按时还本付息,以及发行人自愿做出的其他承诺,并针对每项承诺提出违约后自愿接受
的惩罚措施。
(二)主承销商须承诺:内设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齐备,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对
发债文件材料进行了准确核查和验证,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协调其他中介机构认真完成了
发行申报材料的编制,严格按照核准的方案发行债券,不误导投资者,不操纵市场,不以不
正当手段发行债券,建立债券档案并做好后续服务和管理,及时督促发行人划拨资金兑付本
息,并逐项提出违约后自愿接受的惩罚措施。
(三)会计师事务所须承诺: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没有重大遗漏,严格执行了质量控制
制度和程序,核查了发行文件材料与本所出具的文件一致,不存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
务,并提出违约自愿接受的惩罚措施。
(四)律师事务所须承诺:对出具文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确认真实、准确、完整,本所
签字律师不存在影响律师独立性情形,没有涉嫌违法违规,经核查发债申请文件材料与本所
出具的文件一致,不存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并提出违约自愿接受的惩罚措施。
(五)评级机构须承诺: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评级结果客观公正且充分揭示
了债券风险,不存在协商评级或以价定级行为,经核查发债申请文件材料与本机构出具的文
件一致,不存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并提出违约自愿接受的惩罚措施。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 年 10 月 9 日
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2]345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偿债风险防范管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情况细化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相应偿债保障措施比较薄弱的情况,在已有措施基础上,
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分别采取不同的偿债保障措
施。
(一)资产负债率在 65%至 8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对偿债风险实行“重
点关注”。
主承销商在其出具的《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增加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水平对偿
债能力的影响分析。有关分析应至少包括: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所在
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有息负债情况、有息负债在未来五年内还本付息的时点及金
额分布情况、发行人特殊负债情况等。重点是审核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根据负债期限时点
分布,考察偿债压力水平和有关措施的保障程度。
另外,对负债率低于 65%但负债绝对额较大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中也给予“重点关
注”。应关注其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流、可变现资产规模等情况,必要时要求其
安排担保措施。
对能够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措施的“重点关注”类企业,将优先核准发债申
请。
(二)资产负债率在 80%至 9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 90%,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债,不予核准发
债。但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
(四)特定行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
对拥有公路业务板块的企业因财政性资金计入负债以及二级公路停止收费但负债仍由
原企业承担造成资产负债率较高;房地产行业企业因售房预收款等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两
类行业企业,按剔除特殊因素后计算的负债率水平安排相应偿债保障措施。
铁路、地铁、电力特别是水电企业因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资产负债率较高。
物流贸易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自有资金杠杆率较高,大量占用资金,资产负债率较高。上述
行业企业因行业特点,对资产负债率要求可适当放宽,负债率超过 85%应安排担保措施,
超过 90%不宜发债。
二、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完善相应偿债保障措施
对城投类企业和完全竞争产业类企业两类主体的偿债保障措施拟根据评级情况做如下
规定:
(一)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为 AA-及以下的,应采取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措施。
(二)城投类企业主体评级在 AA-及以下的,应采取签订政府(或高信用企业)回购
协议等保障措施或提供担保。
三、完善保障房项目手续条件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中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房建设的精神,对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的
发债申请列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保障房类项目手续提出以下要求。
(一)发债募集资金拟投入的保障房项目应纳入省级保障房计划,或省级政府与地市政
府签订的保障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限定在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
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对省级计划和目标责任书之外的住房建设项目发债融资,按照
一般企业债对待。
(二)保障房项目的审批、土地、环保等文件应齐备,偿债资金来源明确。
(三)一般性旧城改造、城乡一体化项目仍按照正常发债申请对待。
四、根据募集资金投向细化分类管理
(一)募集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开发区建设、产业园建设、水
利、公路等基础设施投资为主的地方国有企业发债,因涉及政府投资计划及各项政策,不按
完全竞争的产业类企业对待,原则上按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管理。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具有完全公益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如体育中心、艺术馆、
博物馆、图书馆等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地方财力和公共服务的需要量力而行,不宜通过发行
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五、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担保行为
为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止担保流于形式,切实防范债券风险,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
(二)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
计入本企业负债额。
(三)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
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四)加强对抵质押担保行为的监管。抵质押物须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
行价值评估。在债券征信工作中,关注发行人是否有不良征信记录情况,发行人在综合信用
承诺书中要对抵质押物没有“一物多押”进行承诺。加强对债券存续期抵质押资产状况的监管
和信息披露。
六、规范信用评级,防止评级虚高
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防止以高评级招揽客户、“以价定级”、跟踪评级不尽
职、出现兑付风险事件而不及时揭示风险等行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评级机构自身信用记录的采集使用,强化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对以高评级招
揽客户、“以价定级”等行为进行处罚。
(二)我委将组织市场机构投资者定期对评级机构进行评价,加强对评级机构企业债券
评级行为的监督。对评级质量差,风险揭示严重缺失的评级机构实行禁入制度。
(三)鼓励举报不规范评级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处罚。
七、加大对主承销商尽职工作的监管力度
为进一步规范主承销商的承销债券行为,将采取以下行为:
(一)对于发行人首次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应提供发行人辅导报告。
(二)对于再次申请发债的,主承销商应提供发行人在存续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
和兑付本息情况的报告。
(三)切实提高发债材料质量,主承销商应建立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工作底
稿,以备检查。主承销商应提供质量(风险)控制机构的审查报告。
(四)建立主承销商企业债券主办人制度,券商应提供主办人员教育背景及业绩记录,
在我委备案。发债材料应由两名主办人员签字,并签署书面诚信尽职承诺。
(五)我委将加强对发债材料审核,审核中发现发债材料存在重大瑕疵、重大遗漏、披
露不实不清或出现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将直接退回发债申请,并对主办人员给予批评,
记入档案,要求主承销商进行整改。
(六)建立发债材料披露质量专家评议制度,拟邀请投资者代表定期对披露的发债材料
质量进行评价。
(七)完善主承销商的自身信用记录并做好信用审核工作,逐步建立主承销商综合信用
承诺制度。
八、加强对城投公司注入资产及重组的管理
(一)注入资产必须为经营性资产。政府办公场所、公园、学校等纯公益性资产不得注
入城投公司。
(二)注入资产必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由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
关权属转移登记及变更工商登记。
(三)作为企业注册资本注入的土地资产除经评估外,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划
拨、变更土地使用权人的,应证明原土地使用证已经注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 年 12 月 11 日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3]742 号
二、加强对保障房项目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存续期监管
工作,定期开展保障房项目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对保障房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
等环节的葬集资金使用加强动态监测。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
应责成有关部门和发行人进行整改,落实相关资金安排,确保保障房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
节严重且未整改到位的,暂停发行人企业债券发行资格;涉及地方政府挪用资金且未整改到
位的,暂停该区域所属平台公司发债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发行人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企业债券发行后,发行人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应按发改办财金[2011]1765 号文件要求,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定多数通过,投向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还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报我
委备案。
四、近期开展一次保障房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系统性检查。请你们尽快组织开展检
查工作,对已发债用于保障房建设的企业进行全面系统排查,不留死角。对发现存在擅自挪
用资金等违规现象的,要限期整改,保证资金合规使用。各地要将检查和整改情况报告与 4
月底前上报我委。
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3]9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更好地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在我国经济“稳增长、
调结构、转方式”中的导向作用,我委将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
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
范风险,处理好推进改革、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加快审核,并适当简化审核程序。
(一)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
1、国家重大在建续建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发债用于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国家重大铁路、
交通、通讯、能源、原材料、水利项目建设。支持电网改造、洁净煤发电、发展智能电网,
加强能源通道建设,促进北煤南运、西煤东运、西气东输、油气骨干管网工程、液化天然气
储存接收设施和西电东送,加快推进国家快速铁路网、城际铁路网建设,国家级高速公路剩
余路段、瓶颈路段和内河水运建设项目。
2、关系全局的重点结构调整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支持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
化项目。支持国家大飞机项目和重点航空航天工程;支持飞机租赁业通过试点发行项目收益
债券,购汇买飞机并将租赁收入封闭还债。支持国家重大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项目,推动战
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国家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网络
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新能源、
海水综合利用、现代物流等产业。重点支持太阳能光伏和风电应用。支持列入《战略性新兴
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重点产业布局和调整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国
家区域规划涉及的项目通过债券方式融资。
3、节能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项目。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历史
遗留重金属污染和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治理、草原生态保
护建设,京津风沙源区、石漠化地区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支持太湖、三峡库区、丹江口库
区等重点流(海)域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治理。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
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微细颗粒物(PM)等项目监测及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燃
煤城市清洁能源改造等。鼓励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4、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项目,重点支持纳入目标任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宗农产品
及鲜活农产品的储藏、运输及交易等流通项目。
5、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二)信用等级较高,偿债措施较为完善及列入信用建设试点的发债申请
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债券。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 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
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 AA+及以上的债券。
4、资产负债率低于 3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 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
券。
5、由重点推荐的证券公司、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服务,且主体信用级别在 AA
及以上的债券(中介机构重点推荐办法另行制定)。
6、全信用记录债券,即发行人法人代表、相关管理人员等同意披露个人信用记录且签
署信用承诺书的债券。
7、同意列入地方政府负债总规模监测的信用建设试点城市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信用
建设试点城市指向省级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申请试点获批复,并向我委进行备案的城市。
8、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 50%
的债券。
二、从严审核类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一)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
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1、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 65%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 75%以上)且债项级
别在 AA+以下的债券。
2、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
3、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 65%的城投类企业。
4、企业资产不实,运营不规范,偿债保障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三、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除符合“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两类条件的债券外,其他均为适当控制规模
和节奏类,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债券市场发展情况,合理控制总体发行规模,适当把
握审核和发行节奏。
我委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审核工作实际,不定期对上述分类范围进行更新调整,
并及时通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请你委根据有关审核制度安排,做好企业债券发行转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 年 4 月 19 日
11.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3]117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的经济工作总要求,切实完善企业债券
发行管理工作,推进信用承诺制度建设,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作用,规范企业债券发行申请企
业行为,提高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我委将组织
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各申请发债企业、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
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我委将在自查基础上
按比例进行抽查。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已上报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我委对发行申请正在审核,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 号)划分的“从严审核
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发债申请企业和相关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
公司。
二、核查内容
(一)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重点是 2010 年以来,国务院、我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
台公司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申请发债企业规范运作情况。
1、企业独立运作、政府公务员兼职、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情况。
2、母公司对合并报表企业的实际控制情况,包括人员、财务、管理制度等。
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状况。
4、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是否设立风险防火墙。
(三)申请发债企业资产、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
1、申请发债企业资产构成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产,
是否存在为发债突击注入资产的情况。企业最近一个财年以来的资产重组情况。是否有资产
重组计划。
2、申请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虚增收入、虚增利
润的情况。
(四)债券担保的有效性,抵押担保是否存在一物多押,抵质押资产是否是易变现有效
资产,第三方担保的是否存在互保或连环保。
(五)申请发债企业以前各期发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需提供资金往
来单据等证明材料。
(六)申请发债企业 2013、2014 年到期债券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安排。
(七)申请发债企业偿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八)申请发债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债
权计划,以及各类私募债权品种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集资情况,以 BT 方式对外合作、拖
欠情况。企业应说明在 2 年内拟进行上述方式融资的计划,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信托、
理财、资产证券化等私募产品融资的,及时向我委报备。
(九)对申请发债企业主体和债项评级情况,有无虚增级别、以价定级的情况。申请发
债企业应提供评级交费情况。
(十)申请发债企业、相关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综合信用承诺制度落实
情况。
(十一)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有无限制券商、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本地区正常开展业务
的行为,有无直接或间接干预发行人遴选承销商、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行为。
三、核查方式
核查工作以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自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查,我委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认真完成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
承诺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发行人、主承销商会同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结合申请发债企业的具体情况,逐项
说明对前述问题的自查程序、自查过程和自查结论,自查过程应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
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相关内容。
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应详细编制并保存自查工作底稿,留存自
查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示
统一、记录清晰。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自查报告对申请发债企业进行核查,
并承诺本省范围内申请发债企业自查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我委按比例抽查,如发现自查、核查不实,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的,将追究有关
责任方的责任。
1、属于申请发债企业责任的,退回发债申请,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暂停其发债申请资格。
2、属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的,暂停受理该区域所属企业发债申请。
3、属于中介机构责任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暂停乃至取消机构从事企业债券相关业务的
资格,并对具体责任人员实行企业债券业务资格禁入。
四、有关安排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将自查工作报告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核
查后将核查报告一并报送我委。我委将分区域、分券商、分产业领域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对
列入我委抽查范围的企业抽查合格后再予核准债券发行。对未列入抽查对象的企业,我们也
将在审核其自查报告和省级发改部门核查报告后,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债券发行。
今后,新报送属于本通知自查、核查范围的企业发债申请均须按照上述要求,对有关情
况逐项作出说明,说明文件与其他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 年 5 月 16 日
12. 四部门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2]46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 号)
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
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
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
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
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为有效
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
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 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
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
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
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
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
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
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
金偿还计划。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
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
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
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
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
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
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地方各级政府
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
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四、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
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
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
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
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五、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
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
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
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
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规范政
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行为。要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或担保承诺行为进行清理整改。对限期不改的,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2 年 12 月 24 日
13.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2010 年 12 月)
(银监发[2010]110 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
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较集中地发放了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
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
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
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
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发[2010]19 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
(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 号),
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
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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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资平台公
司及贷款项目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
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
(三)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
03 号)的要求,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期限,做好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的贷款合同修
订工作,按照修订后的贷款合同调整还款计划,进一步规范平台公司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四)金融机构应审慎评估各类担保或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以及抵质押
品价值和变现比率,跟踪监测抵质押品价值变动,合理估计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及时要求借
款主体补充足值的抵质押品。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
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规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
为融资平台贷款提供的担保。担保主体的责任不随融资平台贷款形态的变化而改变。
(五)金融机构应在清查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完善的融资平台贷款台账,健全融资平
台贷款统计分析制度,明确借款主体、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及还款来源,详细记录贷款状况,
及时反映贷款变化情况,确保贷款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金融机构应按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建立融资平台贷款履职评价和问责制度,
明确公司治理各主体、内部系统控制各层面的相关职责,对融资平台贷款发生严重风险或重
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准确进行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分类,真实反映和评价贷款风险状况
(七)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的规定,科学分析融资
平台贷款项目现金流以及借款主体其他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合理评估融资平台公司的整体偿
债能力,对融资平台贷款进行准确分类和动态调整。
(八)贷款项目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项目本身可收回现金流现值大于贷款账
面价值,即使经济环境和所在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时,借款主体仍能按期偿还全
部本息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正常类;符合正常类贷款的其他特征,但在经济环境和所在
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时,借款主体可能无法全额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关
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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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script:SLC(127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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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
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 120%的融资平台贷款,
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 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十)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一旦发生本息逾期,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
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对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能支付贷款本息的,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
贷款至少归为可疑类。
(十一)借款人因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进行债务重组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
次级类;债务重组后六个月内不得调高贷款分类档次,六个月后可按照本指导意见重新分类。
重组后如借款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再次发生贷款本息逾期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十二)对违反贷款集中度监管要求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的监管,有效缓释和化解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十三)金融机构应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和融资平台贷款本身潜在风险和预期损失,
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覆盖融资平台贷款的潜在损失。金融机构融
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较大,
短期内难以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可按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分 2-3 年补足。
(十四)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244 号)所要求的按现金流覆盖比例划分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
覆盖平台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权重。其中,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 100%;基本覆盖
类风险权重为 140%;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 250%;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 300%。
(十五)银行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融资平台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定期评估金融机构融资平
台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对融资平台贷款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履职问责、贷款合同规范化
及合规性、贷款集中度、分类准确性以及拨备充足性等开展重点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发放
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督促金融机构有效防范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十六)银行监管机构应及时提高融资平台贷款发生重大损失或存在严重风险金融机构的
拨备及资本监管标准,并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七)银行监管机构应将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情况作为对金融机构监管评级
的重要因素。
javascript:SLC(154700,0)
(十八)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
清理规范后的融资平台贷款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贷款,以及金融机构向整合保留后融
资平台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发放的贷款,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0 一 0 年十二月十六日〇
14.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 2011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 年
3 月)
(银监发[2011]34 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
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
9 号,以下简称国发 19 号文)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继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
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
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管理
(一)健全“名单制”管理系统。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
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
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
动态调整;各银行间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监管部门在各银行呈报的风险定性材料的基础
上进行统一协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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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各银行应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
一上收至总行。各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对纳入平台类客户名单内的贷
款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并在总行层面落实授信管理问责机制,分支
行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
(三)严格信贷准入条件。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发 19 号文规定,制定平台贷款的审慎准
入标准。平台类客户的新增贷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
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
造)、属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等条件。同时,应最大限度增加抵
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并签订合法有效的还贷差额补足协议。
对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前已签订合同但目前未完成全部放款过程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
三个条件才能继续放款:一是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
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二是财务状况健全,资产负
债率不高于 80%;三是抵押担保合法合规足值。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平台贷款,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提供
的任何担保和承诺。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新增平台贷款,不得向“名单制”管理
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以实现全年平台贷款的降旧控新和风险缓释。
(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各银行应按照《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
知》(银监发[2010]103 号)的要求,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
期,合理确定新增平台贷款的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照等额分摊等审
慎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二、全面推进存量平台贷款整改
各银行应以平台客户为单位,按照额度、期限、风险状况等因素,落实具体责任人,逐
户制订整改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存量平台贷款的资产保全和风险化解工作。对于到期的平台
贷款本息,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
(一)贷款条件整改。即使是授信批准和各种续建项目,各银行均应对照国家政策和审慎
信贷规定,全面核实存量平台贷款的合同条款和信贷条件,重点关注借款人资质是否健全,
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标和同比例到位,各项审批文件和手续是否合法齐全等,限期采取整
改措施,有效化解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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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合同整改。各银行应加强贷款合同和还款期限管理,限期整改存量平台贷款整
借整还、期限过长、还款来源不足等问题。对于整借整还的存量平台贷款,应根据平台自有
现金流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和补充完善工作,整
改为分期偿还,化解集中还款风险;对于还款来源不足、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融资平台,
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补签相关还款差额补足协议。
(三)抵押担保整改。各银行应严格执行《担保法》、《预算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原有担保,应在充
分协商基础上重新落实合法的抵押担保;对于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
品的,应要求融资平台以合法的非公益性资产进行全额置换;对于各类担保公司特别是地方
政府新设担保公司应进行严格的资质评估,审慎估计其实际担保能力;对于以政府承诺担保、
以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以规划土地储备(如土地储备证)抵押的等,均应及
时追加合法有效押品,消除违规担保的风险隐患。
(四)贷后管理整改。即使是授信批准和各种续建项目,各银行均应加强贷款发放时再次
审查和支付管理,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贷款发放后,应针对融资平台所属行
业及经营特点,动态掌握各种影响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风
险化解措施。各银行应建立季度贷后管理机制,以平台客户为单位,按季考察撰写贷后管理
报告,至少每半年实地深入检查一次,写出相应情况的半年管理报告,统一纳入平台名单管
理信息系统。银团贷款牵头行或代理行应履行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职责,按时完成贷后管理
报告并分送各银团成员行,分别纳入本行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
三、切实强化平台贷款的规制约束
(一)强化监管约束。各监管部门应在指导和协调各银监局工作的同时,加大条线工作力
度,指导和督促各银行总行对全系统每半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风险检查,每次自查覆盖面
不得低于平台贷款总额的 50%,并于自查结束后 30 日内报本行董事会及相关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阅,批准后报送对口监管部门。2011 年检查报告应于 7 月末和 2012 年 1 月末前报送。
同时要督促各银行总行做好以下五项工作:一是加强平台贷款“名单制”管理,确保与各银监
局、各银行分支机构核对一致;二是上收平台贷款审批权限,并严格制定全行统一的平台贷
款准入标准;三是严格按照银监会统计信息系统要求,核实各项数据,及时准确上报;四是
对平台贷款进行准确的五级分类,监测和防控不良贷款;五是按照《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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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平台贷
款自有现金流覆盖四分类情况,严格按照 100%、140%、250%和 300%计算信贷资产风险权
重。
(二)强化合规约束。各银行应切实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信贷风险管控要求,针
对信贷评审、合同、支付、抵押、信贷资产转让、集中度等违规问题,重点强化贷款项目资
本金管控、贷款担保管理、协议管理、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切实提高按照贷款新规走款的
比重。
(三)强化统计约束。各银行应建立健全平台贷款的统计台账管理制度,将平台贷款管理
纳入日常管理和监管统计体系。按照《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38 号)的要求,对平台贷款信息进行按季统计报迭,确保数据统计的全口
径、准确性和一致性,实现实时监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为信贷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各
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应按照平台贷款统计制度要求,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数据及时有
效报送。
(四)强化质量约束。对于融资平台严重资不抵债、到期不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出现债
务重组及违反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等情况的,银行应及时按照《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下调
五级分类等级,并相应增提拨备和采取清收处置措施,以促进平台贷款风险的早期暴露和早
期化解。对于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肃追究贷款行行
长(即三方签字中贷款方的签字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拨备约束。各银行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对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
拨备率均不得低于贷款拨备的平均水平。对于短期内因客观限制确实难以提足的,须制定分
年补提计划,确保尽快补足,期间应按新资本监管协议对资本作相应扣减。
(六)强化资本约束。各银行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真实、客观、及时地反映和评价
平台贷款风险状况。针对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自 2011 年一季度
起做到分别按照 100%、140%、250%和 300%计算贷款风险权重,发挥资本约束作用。
四、统一实施平台贷款现场检查
(一)检查组织。2011 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负
责组织实施,凡涉及到平台贷款的相关监管处科室均要参加。属于异地平台贷款的要按借款
人属地监管原则,由借款人所在地银监局(分局)一并组织检查,必要时可提请贷款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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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参加。检查方案由银监会银行一部统一制订,其他监管部门可不再另行组织检查。
检查中如需要进一步协调,请与相关监管部门联系。
(二)检查方式。2011 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统一采取报表分析和大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在汇总分析平台贷款季度报表的基础上,以单户融资平台的全部
表内外授信及其银行为检查对象,每季至少各选择一个辖内平台大户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周期。2011 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季进行。各银监局分别于 4 月末、6 月末、9
月末和 12 月末前将每季检查报告以省局为单位合并汇总,报送银监会。
(四)检查内容。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重点选取公路、码头、机场等行业大户进行检查,
各季度现场检查内容要有侧重。
第一季度:重点检查截至 2010 年末平台贷款余额最大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地方
政府融资平台资产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等;二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资金使用情
况,包括用途和投向是否合规,资金使用效益等;三是 2010 年 6 月至 12 月底、2011 年 1
月 1 日后新增贷款情况;四是现金流覆盖的划分认定情况;五是落实原定整改计划情况等。
第二季度:重点检查截至 2011 年 3 月末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余额最大客户。检查
内容包括:一是现金流是否为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三是是否符合退出平台
贷款管理的退出条件;四是各贷款行是否重新评估客户风险及债项风险;五是公司治理是否
健全,资本金是否真实到位,运营是否规范正常等情况。
第三季度:重点检查 2011 年上半年新增平台贷款最大客户(若与第一季度检查对象相同,
则检查贷款增量第二大的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是否符合前述新增贷款准入条件;二
是是否仍有地方政府担保;三是涉及各贷款行审批权限是否已上收至总行;四是是否合理确
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是否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弥补还款资金缺口;五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用途和投向是否符合贷款新规等。
第四季度:重点检查截至 2011 年 9 月末平台贷款整改变化最大客户(若与第一、三季度
检查对象相同,则依次顺延)。检查内容包括:一是项目条件是否整改合规;二是抵押担保
是否整改合规,是否对无效担保进行追加和置换;三是是否针对整借整还、期限过长、还款
来源不足等贷款合同问题进行整改;四是是否建立贷后管理机制并按季形成贷后管理报告。
五、严格监测“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风险
(一)严格退出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法人类平台贷款,银行可整改为一般公司
类贷款,并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一是符合“全覆盖”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
性均为全覆盖;二是符合“定性一致”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均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三
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均已就平台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政
府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并通过三方签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及各债权银行)进行确
认。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并按商业化原则运作的贷款,各银行应重新
逐一审定是否为公司法人且满足上述三项退出条件;不合要求但此前已纳入一般公司类的贷
款,各银行应重新将其归入平台贷款管理,于 2011 年 6 月末前完成。
(二)有序组织退出。在三方签字完成后,由最大债权行将借款人现金流计算、三方签字
等文件报送至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由银监局、银监分局按月对现金流测算的准确性、三方
签字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于审查通过后有序组织平台贷款退出。退出时间、方式由各地监管
部门自行确定。
(三)明确风险自担。对于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进行商业化运营的贷款,各银行应按照
审慎信贷要求进行管理,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信贷风险由借贷双方承担,如
出现风险只追究贷款人责任。
(四)健全台账统计。各银行及银监局应建立对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台账统计机制,
密切关注整改后贷款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动态监测。各银监局应督促各银行严查公司资本
金是否真实到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抵押担保是否合规,运营是否规范正常等情况,确保
风险可控。
(五)审慎评估新增贷款风险。对于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新增债务,各银行应按照“三
个办法、一个指引”等审慎信贷规定重新评估客户风险及债项风险,对借款人情况、还款来
源、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查,全面评价风险因素,重点审查和监测现金流覆盖程度的动态变化。
各银监局应严格监测该类贷款新增债务是否存在集中度违规、是否仍存在财政违规担保等问
题。
六、侬法加大平台贷款问责处罚力度
各银行应建立平台贷款风险及其管控的问责机制。各银监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
管,及时发现银行在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采取问责高管、限制准入、暂停业务、处以罚款等方式,严肃追究出现问题的贷款发放
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严肃查处违规担保贷款问题。凡是以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
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担保,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
抵质押品,以政府承诺担保、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和规划土地储备(如土地
储备证)作为抵押的贷款,均属违反《物权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行
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
《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 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 号)规定,对问题机构
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严格处罚。
(二)严肃查处违规发放平台贷款问题。凡是存在未按国发 19 号文等规定制定平台贷款
审慎信贷标准、违规发放平台贷款,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平台发放贷款,以及将不符
合平台贷款退出条件的贷款划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等问题的,均属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
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
行法》第七十四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
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三)严肃查处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问题。凡是存在未按照要求按季全口径准确、及时报送
平台贷款信息,或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误报等问题,未按要求建立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并
按季向监管部门报送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等问题的,均属违反《统计法》、《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
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
十五条、第八十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四)严肃查处阻碍监管问题。凡是不按监管部门协调的意见进行平台贷款自有现金流覆
盖分类划分,不按照要求开展平台贷款检查,以及对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过程不配合的,均属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关于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行
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
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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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肃查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问题。凡是对到期平台贷款作展期和借新还旧,或未按
照要求计算风险权重、足额提取拨备、准确进行风险分类,或未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
收至总行,或未按照要求合理确定新增平台贷款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以及未按照贷款新规
等信贷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平台贷款合规管理等问题的,均属违反《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
监发[2007]54 号)、《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 2003 年第 5
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04 年第 2 号)、《关于规范中长期
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三个办法、一
个指引”等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和“三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名词解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0 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名词解释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本《通知》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
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不含由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部门和机构。
2、十六字方针:是指按照国发 19 号文规定,对平台贷款所采取的“逐包打开、逐笔核
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清理规范方针。
逐包打开: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
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逐笔核对: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
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重新评估: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
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
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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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保全: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
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
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
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
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
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
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
司类贷款管理。
3、六步走:指银监会 2010 年对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所采取的“分解数据、四方对账、
分析定性、汇总报表、统一会谈、补正检查”六个步骤工作安排。
分解数据:指各监管部门将 2010 年上半年各法人机构自查的平台贷款有关数据分解
到各银监局。各银监局再将有关数据分解到各机构的地区分支机构,组织各地区分支机构按
照要求逐户建立台账,落实整改保全措施.对存在异地贷款的机构,在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的,由机构总部协调到当地分支机构代为统计;当地无分支机构的,由总部协调当地银监局
代为统计。
四方对账:指各银行分别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各地分支机构、各银监
局就当地平台贷款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避免空白或重复统计,做到账账一
致、账实一致、账表一致。
分析定性:指各银行和各银监局按照“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的标准
对平台贷款划分风险类别。有关数据经各机构认定后,各机构提出处置方案,明确牵头银行.
汇总报表:指统一汇总全国数据,建立融资平台贷款的全明细(融资平台名称、组织
机构代码、贷款证编码)、全口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全行业(土地储备中心
类、交通运输类、开发区、园区类、城市投资建设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类及其他)、全层
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台贷款报表体系。
统一会谈:指各省根据平台贷款清查结果,由各银监局组织,各地银行业协会协调
辖内银行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平台进行会谈,敲定风险定性情况,确定平台贷款整改处
置方案,并形成会谈纪要,交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银监局、平台及银行四方备案。具体分
工方面,按照平台贷款余额孰大的原则,推定最大债权行为组长,牵头组织各债权机构与地
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会谈商定整改保全和分类处置方案,推定第二大债权行为副组长,配
合组长具体实施会谈工作。
补正检查:指各银监局按照属地原则对平台贷款清理整改落实工作,重点包括台账
的完整性、整改的有效性、项目合规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贷款合同的合理性等情况进行
专项现场检查。对统计分类不准、整改措施不力、监管要求不落实、没有对贷款合同进行补
充订正等问题,严肃查处,严格追究。
4、借款人自有现金流:本《通知》中包括经营性现金流,自有资产变现价值(自身拥有
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处置收入、自身拥有的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
和其他资产等)和已明确归属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如车辆通行费)。
5、风险定性:本《通知》中风险定性是指按照借款人自有现金流覆盖全部应还债务本
息的比例,对平台贷款划分“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的风险类别。
全覆盖: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 100%(含)
以上。
基本覆盖: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 70%(含)
至 100%之间。
半覆盖: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30%(含)至70%之间。
无覆盖: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 30%以下。
6、分类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平台贷款特征和自有现金流等情况,对平台贷款
采取的整改为一般公司类、保全分离为公司类、清理回收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四类处置方式。
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各债
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且均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各债权银行均已就
平台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完成三方签字,并经借
款人所在地银监部门确认后,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的贷款.
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部分贷款有望达到商业化贷款
条件,即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
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经验收合格后,按“达标一笔分离一笔”的原则,将其从
平台贷款中分离为一般公司类的贷款。
清理收回:是指拟直接收回的贷款。
仍按平台处理的贷款:是指除以上三种处置方式外,仍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管理的贷款。
平台贷款:本《通知》中平台贷款是指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且暂不具
备商业化运营条件,仍按平台贷款管理的贷款。上述保全分离为公司类、清理回收类和仍按
平台处理类贷款均属此类。
7、地方政府担保:本《通知》中地方政府担保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
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平台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其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
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
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
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以规划中的土地未来出让收入为还款承诺。
15.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 2012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2012 年 3 月)
银监发[2012]12 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
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
2012 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总
体思路,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继续推进地方政
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化解工作。为深化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缓释工作,现
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监控,及时化解到期风险
(一)逐户按月统计到期贷款。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建立融资平台(包含仍按平台管理类和
退出类平台,下同)贷款今年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逐月统计融资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
金额、偿债资金来源、实际偿还情况等,按季报送银监会。
(二)落实到期贷款偿还方案。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要在全面调查统计
的基础上,与各融资平台共同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牵头银行即最大债权银行要按融资平台
名录负责测算和还款方案制定工作,将还款方案于 2012 年 4 月底前报送各银监局。
(三)加强到期贷款风险分析监测。各银行、各银监局要根据专项统计结果和银企共同制
定的还款方案,密切跟踪融资平台运营状况和到期贷款的还款进度。对不能按方案落实资金
来源、可能造成还款违约和存在以贷还贷问题的,要及早采取处置措施,并专报银监会。
二、分类处置,切实缓释存量风险
(四)对于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应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按照
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五)对于自身现金流 100%覆盖贷款本息且项目已建成达产、形成了经营性现金流的融
资平台,要以现金流来源为基础,制定均衡的分期还贷计划,并专户集并、封闭现金流收入,
确保及时足额清收到期贷款本息。
(六)对于自身现金流 100%覆盖贷款本息,项目已建成但尚未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
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
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切实支持项目早达产、早创收,早日增加还款资金来源。
(七)对于自身现金流 100%覆盖贷款本息,贷款到期而项目尚未建成的融资平台,在借
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后,可按照工程建
设实际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次性修订贷款合同,使贷款期限符合项目建成要求。
(八)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 100%覆盖贷款本息,但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
平台,各银行要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借款人,制
定资产重组、合并、转让或引入新投资者等市场化处置方案,提高现金流覆盖程度,在项目
建成达产后及时按约清收贷款本息。
(九)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 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
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不增加新贷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按原定承诺,量化还款
数额,纳入财政预算,分期清收贷款。
三、严格标准,有效控制新增贷款
(十)严格降旧控新要求。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今年融资平台贷
款要严格准入标准和放贷条件,坚持有保有压和结构调整。对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进
行重点监管,对退出类贷款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以实现全年融资平台贷款“降旧控新”
的总体目标。
(十一)严格控制总量。今年各银行在年度信贷计划安排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各
地区的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上限;各银行不得对信贷分类中
列为压缩类的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
(十二)严格把握投向。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应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既要避免重点
项目出现“半拉子”工程,又要防范融资平台假借“保续建”之名套取贷款。仍按平台管理类的
新增贷款的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
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四是农业发展银行
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五是工程进度达到 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
覆盖的在建项目。
(十三)严格新增贷款条件。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必须满足五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司
治理完善;二是现金流全覆盖;三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
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四是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 80;五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
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
四、审慎退出,加强退后动态管理
(十四)严格平台退出管理。各银行应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严格把握融资平台退出条
件,审慎评估退出后平台贷款风险,强化退出类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
(十五)严格平台退出条件。融资平台退出需满足五个条件: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
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二是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三是自身现金流 100 覆盖贷款本息,且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
覆盖;四是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诚信经营,无违约
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十六)严格平台退出程序。融资平台退出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牵头行发起。由
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二是各总行审批。各债权银行分
支机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各总行审核批准。三是三方签字。各债权银行获总行退出审批
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由三方签字确认。四是退出承诺。
在三方签字的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
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五是监管
备案。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资平台属地银监部门报备,监管部门在融资平台报
表中标示退出。
(十七)严格平台退后管理。对退出类平台,各银行要在落实“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严
格按照商业化原则加强风险管控。监管部门要实施动态监测,对于退出类平台五项条件之一
低于监管要求和违背退出承诺的,要重新纳入平台管理。退出类新增贷款应严格遵循产业政
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银行不
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五、完善制度,深化平台贷款管理
(十八)实行信贷分类制度。各银行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
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
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
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
的融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
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融资平台。针对上述信贷分类,
各银行总行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分类条件和标准。
(十九)强化授信审批制度。各银行应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
的原则,加强总行对仍按平台管理类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新增贷款,由总行统一授
信、逐笔审批,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二十)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的动态监测分析,
继续按季做好台账统计工作。各银监局应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每个融资平台只有一个风
险定性结果(“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并根据既定要求按季报送。各银行应
对融资平台按“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并于 2012 年 4 月将分类结果通过
平台信息系统报送银监会。
六、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约束
(二十一)强化信贷约束。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资平台,各银行一律不得新发放任何形
式的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融资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
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新增贷款提供担保承诺
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
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
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十二)实施现场检查。2012 年融资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上下半年各进行
一次,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实施。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围绕现金流测算、存量贷款
风险缓释、新增贷款控制以及平台退出等方面开展检查。上半年检查对象为 2011 年末退出
类平台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对象为 2012 年上半年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增贷款最
多的一户。
(二十三)严肃责任追究。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
银行在融资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各银行应建立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的问责机制,出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职责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四)银行法人总行职责。实施信贷分类;审批新增贷款;审批融资平台退出;审批存量
贷款分类处置方案;控制融资平台贷款总量。
(二十五)银行分支机构职责。正确执行信贷分类管理制度;正确发起融资平台退出;正确
发起新放贷款;正确落实存量贷款增信整改;正确计算现金流覆盖率;正确填报融资平台信息
(名单、违约、重组等)。
(二十六)法人机构监管部门职责。督促各银行法人总部落实“降旧控新”目标、准确信贷
分类、规范审批融资平台退出、合理处置存量贷款风险、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二十七)分支机构监管部门职责。督促银行分支机构正确执行信贷分类管理制度、规范
发起融资平台退出、确保新发放贷款依法合规、正确整改增信存量贷款、正确计算现金流覆
盖率、正确填报融资平台信息。
(二十八)银监局(分局)职责。确定辖内融资平台名单;按是否退出对辖内融资平台进行分
类;明确辖内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填报“三项整改”(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信息;逐
户监测融资平台贷款增减变化情况;开展融资平台贷款现场检查;关注今年融资平台贷款到期
及还款情况。对于未按照监管规定对辖内银行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及时检查或检查后
未责令银行对所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九)统计信息部门职责。开发维护平台信息采集系统;及时汇总报表数据;及时分析
研究数据;提出违规问题并告知相关监管部门。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本指导意见尽快传达
至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及管理办法。各银监局要将本
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汇报和解释工作。如在执行
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