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杭州市公务员
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淳安县公务员培训
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和《杭州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我们研究制定
了《淳安县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从 2008年 9月起,全县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学习的情况试行学
分制管理,且通过“杭州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公务员年度培训学分完成情况将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壹。
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共同做好公务员培训的学
分登记和管理工作。
中共淳安县委组织部
淳安县人事局
2008年 9月 8日
主题词:公务员培训办法通知
淳安县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壹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
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构建学习型机关,切实提高公务员的
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进壹步规范我县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
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和《杭州市公务员
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杭人教[2007]494号),结合本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公务员培训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
把公务员于壹年内参加教育培训的结果折算成学分,且于年末以
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县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单位的县管领导干部及以下公务员。国家及省市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全县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实行于县委、县政府领导下,
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主管,各乡镇和县级机关分工负责、分
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学分制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分
类、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六条公务员培训学分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必修课是指由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务员于规定时
间内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
业务培训和其他于职培训。
选修课是指公务员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和个人兴趣所选择的课程。
第七条县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每年制定本年度必修课和选修课
课程及其分值。
公务员培训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每小时设定为
1学时,1天设定为 6个学时,每个学时折算为 1学分。
公务员每人每年须完成不少于 12天、积分不少于 72分的培
训任务。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 48分。
县管领导干部除完成上述培训任务外,每五年另需完成累计
不少于 1个月(30天)、积分不少于 180分的培训任务。
当年完成培训学分累计超过规定积分的,超过部分可转入下
壹年度,按选修课学分计算。
第八条县级机关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培训课
程,报县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当年培训计划,
且赋予相应学分。未列入培训计划的,不得计算学分。
第九条公务员培训学分实行登记制度。学分的登记依托“杭州市
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各单位可通过“培训信息管理
系统”了解掌握本单位公务员培训整体情况,公务员也可通过该
系统查询个人培训积分情况。
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培训结果,是《公务员培训
证书》登记和验审的唯壹依据。
第十条公务员培训学分获取、折算和登记的方法为:
1、参加“干部学习新干线”网络培训。公务员登陆网站()后,
可选定相应课程进行学习且参加考核。学习及考核情况,系统将
自行登记,合格者将自动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参加县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由培训机构进行考
核且按规定学分予以登记。
3、参加于职学历学位教育。每年按选修课 24学分计算,由公务
员所于单位根据学校出具的关联证明予以登记。
4、经组织安排,到外地参加关联知识培训(不含会议)。以
培训通知、单位领导签批意见或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为
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学时)折算为必修课学分,由所于单位
予以登记,每次最高不得超过 48分;境外培训以国家部委和省、
市外办出国(境)任务批件为准,培训天数于 15天以内的,折
算为必修课学分 24分,15天之上的折算为必修课学分 48分,由
所于单位予以登记。
5、公务员取得下列学习成果的,可获得相应的选修课学分,
且由公务员所于单位予以登记:
(1)公开出版专著的主编、副主编,每部可获得 10个学分;
(2)县(市)级、杭州市级、省级、国家级之上优秀调研方
案的获奖者,每篇可分获 4、7、10、15个学分;
(3)于县(市)级、杭州市级、省级、国家级之上刊物发表
理论性文章、研究方案等,主要作者可分获 4、7、10、15个学
分;
(4)于县(市)级、杭州市级、省级、国家级之上刊物发表
新闻类信息等,主要作者可分获 2、4、6、10个学分;
之上学分能够多项累计,每人每年不超过 25个学分。
第十壹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的考核,如实反映、
登记培训情况;公务员所于单位应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明确专人
负责,如实记载培训学分;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
严肃纪律,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壹律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
且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追究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务员培训学分完成情况和个人年度考核挂钩。
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分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
次。培训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的重要依据之壹。
县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各单位培训情况,对完成
培训任务较好的单位将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