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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调节机制是指在国家金融政策的统一协调和保持中国人民银行对行政区域性银行监管权威之下,推行全国性银行和行政区域性银行的分廾,允许县以上行政区域设置区域性银行或金融机构。国家用金融货币政策和全国性银行的作用调控行政区域性银行的业务活动,行政区域政府借助兴办行政区域性金融机构扩大地方的融资渠道。为了保证国家银行的绝对权威,国家中央人民银行应拥有随时检查银行业务、提出撤并行政区域性银行的职权,行政区域性银行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实行国家银行和行政区域的双重管理,这样,可以使行政区域具有一定的金融调节手段,既可以缓解地方经济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