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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值抵押

超值抵押是指抵押人的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
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担保法第35条规定了担保债权与抵押物的关系,“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禁止重复抵押的规定,担保法否定重复抵押与司法解释肯定重复抵押互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15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重复抵押有效。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与第54条规定的清偿顺序也相互矛盾,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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