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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预算权出现于分税制体制下,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中央预算权相对独立的财政权。目前,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许多国家所采用。1993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按照税种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收入,其中,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而地方则政则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同时,该《决定》为完善我国分税制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改革措旌。其中提出,要改变中央代编地方预算的做法,每年由国务院提前向地方提出编制预算的要求,地方编制预算后,报财政部汇总国家预算。1994年,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格局,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蛾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和作用奠定了基础。由此,地方预算与中央预算分离,在划分不同的税种,不同事权的基础上,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各自有了自己相应的预算空间。地方预算改变以往依附于中央预算的地位,成为一级独立的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