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与公民相对应的另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我国立法实践认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36)在大陆法民法理论中,法人有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之分在社团法人中又有营利性社团法人和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之别。其中,营利性社团法人在我国法律中称为企业法人,而在制定商法典的国家则称之为商法人。由此可见,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所说的营利性社团法人、企业法人、商法人实质上是同一概念,即指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而设立,具有特定的商事能力,依商事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社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