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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契约论一词,由湖南大学的雷光勇教授于2003年在《会计契约论》一文中提出,“把会计的本质确定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契约是恰当的,这就是:会计契约论”。他对“会计的契约”和“会计契约”进行了区分,认为“‘会计的契约’是从契约的角度来研究会计问题,即以契约的基本思想、方法与观点对会计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以对诸如会计对象、会计目标、会计主体、会计假设等基本理论问题获得新的理解,对其本质获得更准确地把握。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会计的契约属性问题,即什么是会计的契约本质”;“‘会计契约’是从会计基本思想与方法在现代各种经济契约中运用的角度,来研究契约的运行问题”,并将会计契约的内涵界定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通过运用会计数据、会计程序或会计方法,为改进各自的经济状况或经济预期所达成的关于经济权利流转的协议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