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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立案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该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只要行政相对人的复议请求符合法定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就有义务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