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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代理尤其是代理征集制度具有积极功效,因而在股东表决权代理人资格的规定上应以充分发挥其积极功能为宗旨。各国公司法在这一问题上有着宽严不同的规定。鉴于中国一股独大、流通性差的股权结构现状,中国公司法应当明文规定表决权代理人不受股东身份的限制,但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规定代理人限于公司股东的应认定为有效。此外,也不应对表决权征集代理人的资格另设特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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