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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能力(Bankruptcy Ability) 破产能力源于德围破产法理论。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的法律上为破产程序之进行的资格。所以。破产能力又称为破产资格。由于破产能力的确定直接关系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所以,又可称为破产适用范围。破产能力的意义在于它是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法院就不能宣告其破产。正如没有诉讼能力的人不能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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