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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Electric Evidence)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它既包括反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电子信息正文本身,又包括反映电子信息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等过程的电子记录,还包括电子信息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本《规定》第29条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均视为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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