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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又称用尽国内救济原则,是指当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或企业、个人发生争议时,应将争议提交东道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按照东道国的法律予以解决,在未用尽东道国的法律对该争议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不得寻求国际程序解决,该外国人的本国政府也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责任。在实践中,各国原则上并不否认当地救济原则的可适用性,但也承认当国内救济不存在或虽然存在但并无实效时,可以不予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国际习惯法原则,是传统国际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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