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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首先提出来的。他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写到:“私法契约是最复杂、最常见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而且它们最重要的法的形式……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契约概念的全部特征: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该行为的契约本质经常在最重要的场合被忽略了,因为人们完全不能把它和债的契约分开,那些行为常常是随时伴随而来的。”根据这一物权行为思想,学者们把物权行为理论归纳为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区分原则,也称为分离原则。即把权利主体承担的移转标的物的交付行为与其完成物权变动的行为作为两个独立的、相分离的法律行为。我国法学界也将其称为物权的独立性理论,其实质就是萨维尼的那句话:“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二是无因性原则,与要因性原则相对。该原则其实是对区分原则的进一步延伸,是指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由其本身来决定,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影响,债权行为不成立,可撤销或无效时,物权行为仍可基于其本身之有效力成立而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就是说物权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即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也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或被撤销,仍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所以,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叫做不要因性更确切一些。三是形式主义原则,要求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要以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这一原则其实是对上述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所可能引发的危及交易安全的因素的补救原则。由于物权行为同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如果不对交易的物品进行相应的登记公示,这就很容易导致在交易的过程中产生某些不安全的因素,造成对善意第三人的侵害,有悖物权行为理论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