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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纯粹法理学研究之重要内容的法律体系,被人们赋予了如下的解释:“法律体系是指全部法律规范根据调整的对象(被调整关系的性质和复杂性)和方式(直接规定方式、允许方式及其他)分为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和法律制度(选举制度、财产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等)。”我国学者关于法律体系的论述,源自于苏联学者。其中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为:“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律规则和原则按一定逻辑顺序组合起来的整体,法律体系的基本构件是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一国法律整体大体上可以分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四个层次,法律体系是法律结构的最高层次。”“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