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解释原则,又称“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的规则,意为当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而有利于保险相对人的解释。目前,该原则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推崇,影响较为广泛,我国《合同法》及《保险法》也有相关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