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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权是土地受押人对于土地抵押人不移转占有并继续使用收益
而提供担保的土地,在债务不能履行时可将土地的插卖价款佯为受清偿的担保物权。土地受押人称为主地抵押权人。设定土地抵押权时,作为标的物的土地并不发生转移,它仍为土地抵押人占有使用,只以其代表经济价值的某项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作担保。这样,土地抵押人在取得贷款后更能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只是当抵押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将土地拍卖并优先受清偿。抵押人如果按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债务,则土地如期回到抵押人手中,抵押权则自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