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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
剩余控制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的要求权,即剩余控制权就是对纯利润的控制权,如使用、支配、处置等权能。现代产权理论把剩余控制权看作产权的本质,它是在契约中事先不能规定的那份控制权的权力。所以,相对于条款列明的或已作规定的特定控制权来说,它们就成了剩余控制权。由于只有所有者才有这种权力,所以它们直接就被用来定义所有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