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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contract)是新制度经济学关注的核心问题。标准的契约理论或委托代理理论假设契约内容完全清晰,并在任何可能的状态下可以被证实,法律的执行有效,这是完全契约的理想类型。但是,现实中契约并非如此。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使得法律制度不可能十分完善,契约的设计也不可能估计到所有问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契约的执行造成了困难,因此,诸多契约的执行都依赖于交易双方的合作性交易关系和法律之外的“人质、抵押、触发策略、声誉”等这些保障机制。由于标准契约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学者们提出了一个新的契约理论一关系契约理论。关系契约并不对交易的所有内容条款进行具体详尽的规定,仅仅确定基本的目标和原则,过去、现在和预期未来契约方的个人关系在契约的长期安排中起着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