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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意思主义是指仅凭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成立的买卖、赠与、互易、抵押等合同或单独行为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无须另外作成物权行为。其主要的规范模式有二:(1)买卖合同等生效时,买卖物(如甲屋或乙车)的所有权即行移转。英国法采纳了这种模式。(2)买卖合同等生效时,买卖物(如甲屋或乙车)的所有权即行移转,但非经登记(不动产物权场合)或交付(动产场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奉行的是这种模式。中国《物权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第129条)和地役权的变动(第158条)等,亦为债权意思主义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