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税率的筹划 特殊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包装物押金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 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案例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共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案例 (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 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消费税20000万元×20%+5000万×2×=9000万元; 增值税20000万元×17%=3400万元,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案例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案例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 20000×20%+5000×2×=9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 25 000×20%=50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 000+5000=140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 25000×10%=2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4000-2500=11500(万元)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为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两种类型。 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销售数量的确定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着纳税筹划机会: (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便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从节税的角度看,企业应当尽量缩小成本和利润,以利于减少税款。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的确定上存在着节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低,从而节省消费税。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及税价格确定应纳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明显的节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大的弹性,因而具有节税机会。一般来说,关税的完税价格越小,对节税越有利。因此,要求节税者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计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的认可。这里就要用到转让定价,即让利于境内企业,然后以其他形式返还利润。当然公式中的税率也并不是一点节税机会也没有。比如,将整件分成零件进口,进口后在组装。一般来说整件商品适用关税税率较零部件的关税税率高,这种零件进口方式就使得整体适用税率下降,相应消费税也就因关税的减少而减少。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4)纳税人销售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在上面的公式中,有两点值得节税者思考: 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二是没有经过节税筹划,将本可以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按公式计算。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税。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技巧 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即它只是在应税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税,并不是多环节多次征收,而消费品的流通还存在着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企业选择一定的方式节税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采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的办法,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向他们供货,经销部、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产制环节征收,企业的税收负担回因此减轻许多。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案例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400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0%。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案例 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400×1000×20%+12×1000×=286 000(元) 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200×1000×20%+12×1000×=246 000(元) 节约消费税额:286000-246 000=40 000(元) 现在,这种做法在生产烟、酒、化妆品、摩托车、小汽车的行业里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这里需要企业注意的是:生产厂家向经销部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压低幅度过大,就属于税法所称“价格明显偏低”时,此时,税务机关就可以形式对价格的调整权。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案例 某小汽车生产厂,正常小汽车的出厂价为128000元/辆,适用税率为5%。而该厂分设了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定为98000元/辆,当月出厂小汽车200辆。 比较两种销售方式的消费税负担。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入股的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因此如果企业存在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入股的情况下,最好先销售,再作抵债或入股的处理。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案例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0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800元的单位销售5辆。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为10%。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消费税为:4800×20×10%=9600(元) 问:纳税人有没有可以节税的交换方式?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案例 纳税人可以通过先出售,再购进的方式节税。 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单价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为: (4000×50+4500×10+4800×5)÷(50+10+5)×20×10%=(元) 节税额为:9600-=(元) 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 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案例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700万元,出售数量为4000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增值税不计)。 (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6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700万元。 (3)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比较分析三种方式的消费税税负。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案例 (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①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0000+750000)/(1-30%)×30%×(1+7%+3%)=750000 ×(1+7%+3%)= 825000(元) ②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纳消费税: 7000000×36%+4000×150-750000=2370000(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370000×(7%+3%)=237000(万元) A厂税后利润: (7000000-1000000-750000 -825000-950000-2370000-237000)×(1-25%)=651000(万元)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案例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金: (1000000+1600000+150×4000)/(1-36%)×36%+4000×150=2400000(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2400000×(7%+3%)=240000(元) 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 (7000000-1000000-1600000-2400000-240000)×(1-25%)=1320000(元)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案例 两种情况的比较: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69000元。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案例 (3)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700万元,应缴纳消费税: 700×36%+×=312(万元)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12×(7%+3%)=(万元) 税后利润: (700—100-170-312-)×(1-25%)=(万元) 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与半委托加工方式税后利润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加工的费用通常大于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可选择委托加工方式。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消费税税率的法律界定 消费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同一种产品由于其产品性能、价格、原材料构成不同,其税率也高低不同。如酒类产品,分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啤酒、黄酒和其他酒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消费税税率筹划的基本思路 当企业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同等级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定价筹划。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案例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每吨220元。纳税人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价格,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问:纳税人应该如何定价?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案例 价格的选择可以通过无差别价格临界点(即:每吨价格高于3000元时的税后利润与每吨价格等于元时的税后利润相等时的价格)进行判别。 其计算过程如下: 设临界点的价格为X(由于其高于3000元,故适用250元的税率),销售数量为Y,即: 应纳消费税:250×Y 应纳增值税:XY×17%-进项税额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50×Y+ (XY×17%-进项税额)]×(7%+3%) 应纳所得税: {XY-成本-250×Y-[250×Y+ (XY×17%-进项税额)]×(7%+3%)}×所得税税率 税后利润: {XY-成本-250×Y-[250×Y+ (XY×17%-进项税额)]×(7%+3%)}×(1-所得税税率)…………………………①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案例 每吨价格等于元时税后利润为: {-成本-220×Y-[220×Y+(×17%)-进项税额]}×(7%+3%)}×(1-所得税率)…………………………………② 当①式=②式时,则: X= (元) 即: 临界点的价格为税后利润利润相同。当销售价格>时,纳税人才能获得节税利益。当销售价格<时,纳税人取得的税后利润反而低于每吨价格为元时的税后利润。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案例 同理,可解得卷烟临界点时价格。 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卷烟消费税采取了复合计税的办法,即先从量每大箱征收150元,再从价对单条(200支,下同)调拨价为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按56%的税率征收,对单条调拨价为70元以下的按36%的税率征收。因此企业如何定价对企业税负及利润的影响非常关键。 试推算卷烟的价格临界点。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案例 根据税收政策,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有个临界点,即单条调拨价在70元时税率发生变化,消费税税率由36%上升到56%,税负必然加重。而企业的财务目标为追求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应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筹划产品的价格定位。设临界点的价格为X,可得: X-成本-X×56%-从量税-[X×56%+从量税+(X×17%-进项税额)]×(7%+3%)=-成本-×36%-从量税-[×36%+从量税+(×17%-进项税额)]×(7%+3%) 解得,X=(元)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案例 某手表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某款手表每只10000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财税〔2006〕33号)规定,该手表正好为高档手表。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10000+10000×17%=11700(元)。 应纳增值税10000×17%=1700(元) (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 应纳消费税10000×20%=2000(元), 共计纳税3700元。 税后收益为:11700-3700=8000(元)。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案例 该厂财务部门经过研究,提出建议:将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为每只9900元。由于销售价格在10000元以下,不属于税法所称的高档手表,可以不缴纳消费税。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9900+9900×17%=11583(元)。 应纳增值税9900×17%=1683(元) (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 税后收益为:11583-1683=9900(元)。 相比较,销售价格降低100元,反而能多获利1900元。显然,获利原因在于此方案可以避开消费税。 特殊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当企业生产不同种类应税消费品,且这些产品适用不同税率时,要注意税法中有关兼营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当企业兼营是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销售数量,且尽量避免这些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如果一定要将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销售,则企业也应采用一定办法规避。 特殊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先包装后销售”给商家。应税消费品为:(30+10+15+25+8+10+5)×30%=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帐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应纳消费税为: (30+10+15)×30%=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元。 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对“包装物本身”进行筹划分析: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是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照该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随同应税消费品一并销售包装物的价值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所以筹划的出发点是怎样将包装物的价值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分离。我们仍可采用变“先包装后销售”为“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将消费品和包装物按照各自的价格分别销售给零售商,再由零售商包装后对外销售。这样我们不必针对包装物本身缴纳消费税。并且,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越昂贵,其节税效果越明显。 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信德公司2007年8月销售给超市化妆品一批,取得销售收入15000元,其中包括价值10000元的口红和价值5000元的包装物。上述价格都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问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 包装物的税收筹划案例 方案一: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 根据“随同应税消费品一并销售的包装物无论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是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的规定,计算化妆品的消费税时要以15000元作为计税基础。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5000×30%=4500(元) 而若将化妆品和包装物按照各自的价格分别销售给超市,再由超市包装后对外销售。这样使得不必针对包装物本身缴纳消费税。 包装物的税收筹划案例 方案二: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先将上述化妆品和包装物分品种销售给超市,在此销售环节化妆品和包装物分别开具发票,在账务处理环节对不同的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然后再由超市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价值5000元的包装物不必缴纳消费税。这样,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000×30%=3000(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4500-3000=1500(元),所以方案二是最优方案。因此,企业在销售应税消费品时,若其包装物有一定的价值,我们可将消费品和包装物按照各自的价格分别销售给零售商,再由零售商包装后对外销售。这样使得不必针对包装物本身缴纳消费税,并且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越昂贵,其节税效果越明显。 包装物押金的税收筹划 对“包装物押金”进行筹划分析: 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规定,若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则此项押金则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所以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这样操作有如下好处: 首先,有助于降低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 其次,有些购买方只需要消费品,并不需要包装物,通过“以押金的形式先获取包装物,之后再赎回押金”的方式正好满足他们的需求。 最后,对于收取的押金超过1年的,虽然还是要并入销售额计税,但是却将纳税期限延缓了1年,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并且,对于逾期未归还包装物的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征消费税时应首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这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应缴消费税税额。 包装物押金的税收筹划案例 信源公司2006年7月销售汽车轮胎10000件,每件价值2000元,另外包装物的价值200元。上述价格都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问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 包装物押金的税收筹划案例 方案一: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轮胎的方式。 在这种方案下,由于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此时,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000×2000×3%+10000×200×3%=660000(元) 包装物押金的税收筹划案例 方案二: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在这种方案下,企业将每个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200元,则此项押金则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若包装物押金1年内收回,则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000×2000×3%=600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可节税660000-600000=60000(元) 另一种情况是:若包装物押金1年内未退回,则企业销售轮胎时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000×2000×3%=600000(元) 一年后企业未收回押金,则需补缴消费税为: 10000×200×3%=60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将金额为60000元的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延缓了1年,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练习 某市的金星酒业公司,接到一张生产200吨粮食白酒的订单,合同销售金额为2000万元。根据不同的生产组织方式,将得到不同的税款承担情况: 方案一:由委托加工环节直接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金星酒业公司将价值500万元的酿酒原料交给另一家白酒生产企业红星酒厂,由红星酒厂完成所有的制作程序,即金星酿酒厂从红星酒厂收回的产品就是指定的某品牌粮食白酒,协议加工费为440万元。 方案二:由金星酒业公司自己完成该品牌的粮食白酒的生产制作过程。由金星酒业公司自己生产该酒,其发生的生产成本恰好等于委托红星酒厂的加工费,即为440万元。 方案三:委托加工收回时不代收代缴,在销售时缴纳消费税。如果金星酒业公司在收回委托加工白酒时红星酒厂未代扣代缴消费税,金星酒业公司将白酒收回后直接按2000万元的价格销售 比较上述三种方案应交消费税的差异。 练习 方案一: (500+440)÷(1-20%)×20%+200×2000×÷10000=255(万元)。 方案二: 2000×20%+200×2000×÷10000=420(万元)。 方案三: 2000×20%+200×2000×÷10000=420(万元)。 练习 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该笔业务由金星酒业公司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销售后所缴税款要比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多支付消费税165万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税法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自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不同,导致承担不同的税负。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额比自产销售的情况少,而委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比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再缴纳的少。所以纳税人在承接相关业务的时候,可以根据各种相关因素判断是否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练习 某汽车轮胎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汽车轮胎5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为5 000元(不含增值税),这批轮胎耗用包装盒500只,每只包装盒售价20元(不含增值税),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那么,该汽车轮胎厂对包装盒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税? 练习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作价连同轮胎一同销售,包装盒应并入轮胎售价当中一并征收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5 000×500+20×500)×10%=251 000(元)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只包装盒收取20元的押金,则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5 000×500×10%=250 000(元) 如果押金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未收回,应将此项押金作为销售额纳税。由于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应属含税的款项,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征税款。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5 000×500×10%+20×500÷(1+17%)×10%=250 (元) 由此可见,该轮胎厂只有将包装盒收取押金,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包装物押金收回时,才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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