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2009年08月31日 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由零售环节征收后,需要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企业(主要是商品流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核算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入中,故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商品流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的消费税相应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物资采购”账户;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库存现金”等账户;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金,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二、受托代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以受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受托代销有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根据所代销的金银首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收取的手续费计入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交纳的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入,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一个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三、金银首饰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为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分别按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销售税金。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四、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按企业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的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企业应于金银首饰移送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用于馈赠、赞助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2)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销货费用”科目(外商投资的商品流通企业)、借记“经营费用”科目(其他商品流通企业)、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旅游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3)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借记“应付工资”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举办卡拉OK大奖赛,并将本企业经营的金银首饰一批作为奖品发放给获奖者,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30 000元,当月同类金银首饰的零售价为40 950元。 则该企业消费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40 950/(1+17%)×5% =1750(元) 应纳增值税=30 000×17%=5 1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36 85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 100 ——应交消费税 1 750 其他企业涉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核算,比照商品流通企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处理。 金银珠宝店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 2009年12月09日 一、政策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销售按正常销售处理,回购时按采购处理。但是,在“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不能确认为收入。 二、问题提出 1、什么是“有证据表明”?我认为,证据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合同来显现。还有,要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还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认,现在税务处理中也提倡这个。 2、什么是“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收入的确认条件,就是确认收入的4个条件。当然,税法的确认条件与会计准则的四个确认条件相比,少了“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规定。 三、应用举例 [例]某金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08年5月1日,该金楼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珠宝首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 协议规定,该金楼应在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根据该销售合同性质判断,这是属于抵押借款行为。 假定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元,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根据合同判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分析,已“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售后回购交易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因为,该金楼对已售出商品保留着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控制权——5个月以后按规定的价格购回。 所以,该金楼的会计处理如下: 售出商品时,将取得的银行存款11700元,确认为负债,不得将发出的商品成本结转为销售成本。 (1)确认负债增加: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其他应付款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反映在库商品减少: 借:发出商品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5~8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元(1000/5)。 (3)分摊各月利息 借:财务费用200 贷:其他应付款200 (4)到期购回 9月30日,购回5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11000元,增值税额1870元。 借:财务费用200 借:其他应付款200×4+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 贷:银(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行存款12870 如果有确凿证明表明该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比如,又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该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10000元,结转销售成本8000元。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9月30日,购回5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11000元,增值税额1870元,需要按照采购商品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销售时: 该金楼实现盈利2000元。 有关税收成本如下所示: 所得税2000×25%=500元; 增值税(销项)10000×17%=1700元; 回购时: 存货成本增加:8000-11000=3000元; 增值税(进项)1870元 三、影响比较: 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企业的税负有可影响呢? 两者的增值税没影响; 第二种方法,所得税增加500元; 第二种方法,回购价与售价的差额,增加了存货成本,需要等以后销售时,才能作为成本抵减应纳税所得。而第一种方法,提前确认了费用,不会导致存货因售后回购导致成本增加。同时,又可以抵减应税收入。 最终影响为资产虚增,利润虚增,现金流失。 他们的差别,就在于一张有效的协议合同。 2011年注税考试消费税征收环节的特殊规定概述 2010年12月30日 定,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与非应税行为的划分标准为: 1.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 《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四)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五)计税依据 按照有关规定,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为: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 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7.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六、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证的当天;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因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自2009的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定的卷烟。 3.计税依据 纳税人批发卷烟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为5%。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玉出云南”无缘股市 行业性财务风险成最大阻力 2012年05月31日 继香港富豪郑裕彤控股的周大福珠宝于去年12月15日登陆港交所后,国内多家珠宝企业也正积极寻求A股IPO。根据证监会最新IPO初审名单,颇具知名度的北京恒信玺利珠宝进入候审行列,与正“落实反馈意见中”的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艺华珠宝首饰、爱迪尔珠宝一起上市“排队”中。珠宝行业有望在今年迎来集体上市潮。 “玉出云南”口号响当当,“云南珠宝”品牌亮堂堂,760亿元年产值的云南珠宝产业有无上市弄潮儿?云南珠宝企业何时才能登陆资本市场? 现状 A股仅3家珠宝业上市公司 据了解,目前A股市场仅有东方金钰、潮宏基、明牌珠宝3家珠宝玉石行业的上市公司。其中,东方金钰和云南珠宝市场有着极为深厚的关联,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兴龙实业,以及旗下的云南兴龙珠宝有限公司、泰丽宫珠宝等都在省内市场较为知名。 然而,东方金钰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以经营翡翠产品为主的上市公司,但该公司的注册地是在湖北,因此并不是A股云南板块的成员。 据东方金钰公告,该公司拟通过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其中的一个重要投向就是将投资3亿元建设腾冲翡翠交易中心。近年来,腾冲旅游业快速发展,每年到腾冲旅游观光的国内外游客已逾200万人次,其对腾冲品质较好、价格适中的珠宝玉石产品需求与日俱增。 东方金钰表示,此举将巩固和强化公司在原材料方面的优势。翡翠原材料作为稀缺性矿产资源,目前正面临着资源减少、需求增加的局面,特别是中高档原材料,市场上供不应求。腾冲翡翠交易中心,旨在打造中国乃至东南亚最大的翡翠原材料交易中心,使之成为中国翡翠原材料交易的首选之家和原材料价格的风向标。该交易中心将采取一体化的交易服务平台、创新的交易品种和模式,为翡翠买家提供翡翠原材料的交易、展示、切割、存储、报关、成品集散等全面服务。 隐忧 财务风险多家企业上市遇阻 “我个人认为,珠宝玉石产业虽然是云南的特色优势产业,但从事这个行业的企业数量多,且普遍规模较小,存在"小、散、乱"等特征,品牌、规模等都还不够强大。”湘财证券昆明营业部分析师陈明璆认为,制约云南珠宝玉石企业走向资本市场的瓶颈,仍在于品牌规模的亟待增强。 据了解,此前国内也有多家珠宝企业冲击资本市场遭遇挫折,让该行业公司上市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财务造假之风首当其冲。拟上市公司企业为谋求上市,不惜通过财务造假来达到目的,而这样的冒险也往往注定了其IPO进程将更加曲折。 2010年阮仕珠宝因涉嫌财务造假、千禧之星在2011年因将加盟店收入归为批发收入粉饰财务报表,首发申请均未通过证监会审查。 2011年5月CC卡美珠宝决定撤回其在美国的上市申请,撤回上市申请是由于市场环境的恶化。2011年6月,原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福麒国际无奈摘牌退市,其原因是该公司年报因有问题而遭到会计师拒绝签字。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恒信钻石也是第二次冲刺A股IPO,其上市申请曾于2011年3月被受理,当年9月被撤回申请。保荐机构也由原来的平安证券变更为中信建投,表明其上市之路同样存在隐忧。 分析 珠宝企业产值难以恒定 目前,我国珠宝首饰行业企业众多,市场集中度较低。由于珠宝首饰价值较高,消费者购买时品牌和质量逐渐成为重要考虑因素。 分析师陈明璆认为,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消费者需求的日益提高,以老凤祥(600612,股吧)、明牌珠宝、 潮宏基等为代表的境内珠宝首饰品牌快速成长。下一步,国内珠宝玉石行业有望迎来新一轮品牌、渠道、规模的集中提升阶段,从而造就出一些在业内具有领先优势,占据市场份额较高的龙头企业。 “云南珠宝玉石产业更多地是在卖资源,而不是在卖品牌!”他认为,品牌和渠道已成为珠宝首饰行业竞争的重要手段,但就目前云南珠宝玉石行业的企业发展现状来看,更多的仍在依靠资源优势发展,涉及到品牌、渠道、营销、设计等方面则没有太多的优势,而且珠宝产业的高端销售仍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这也是云南珠宝玉石行业暂时无缘A股的原因之一。 “黄金有价玉无价,这或许是制约云南翡翠类珠宝企业上市的原因之一。”云南省某珠宝行业人士分析认为,翡翠、珠宝等与贵金属有较大差异,无法用一个标准,也没有标准来恒定评估一件翡翠或者玉石的价值,那么珠宝企业的产值也就难以恒定,或者说恒定了又面临是否被认可的问题。 记者采访知情人士获悉,七彩云南珠宝、滇缅玉石城等省内珠宝行业实力第一梯队的珠宝企业,目前的发展规划中,都还没有上市的意图。 前景 产业规划扶持企业上市融资 云南近千年来的翡翠文化传承,造就“玉出云南”的公认美誉。业界普遍认为,“云南珠宝”这一品牌目前在国内的商业价值至少是200亿元,为全国珠宝第一品牌。珠宝玉石作为我省已经确定的十大特色主导文化产业之一,其发展机遇被广为看好。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石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于珠宝玉石产业发展设定了目标:用5年~10年时间,把我省建设成为中国珠宝玉石产业大省和世界重要的珠宝玉石集散、销售和加工中心;到2015年,产值达760亿元,年均增长27%,从业人员达到90万人左右;到2020年,形成“世界玉石云南卖”的市场优势,具备开发不同档次珠宝玉石的能力。 从市场前景来看,我国一些重要的珠宝首饰产品的消费都居世界前列,而且增长率继续领先欧美日等其他主要市场。据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预计,未来几年,中国珠宝首饰消费将保持20%以上的年均复合增长,2010年,我国内地黄金珠宝玉石销售总额已超2500亿元,出口超过80亿美元。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举足轻重的珠宝消费和加工大国及世界珠宝产业发展最重要的推动力之一。 目前,我国珠宝首饰消费呈现出产品多元化的趋势。根据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的调查显示,我国珠宝首饰行业已步入稳定发展期,52%的珠宝企业的主打产品是钻石,37%是金饰品,%是翡翠,%是红、蓝宝石,以珍珠、 银饰、仿真饰品及其他产品作为公司主打产品的比例分别是%、%、% 和%。 《意见》在畅通珠宝产业融资渠道中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突破产业发展瓶颈。 举措 银行助推翡翠龙头企业上市 “近一年多以来,已对全省翡翠行业信贷支持高达20多亿元。目前,还在支持一家龙头企业准备上市。”据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负责人介绍,该行希望与云南乃至全国珠宝产业一起,共同探索“金、玉”共生、互融的发展之路,创新翡翠产业的金融服务新模式,支持云南翡翠产业做大做强。 该负责人透露,这家云南本土龙头企业目前正在准备上市的前期阶段,其企业名称还不便公开。而在银行业的强有力信贷支持下,云南省翡翠产业在提升品牌形象、拓展市场渠道等多方面获得快速增长。 据介绍,此前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已对全省100多家优秀珠宝企业开展了经营贷款服务。为推动金融行业与特色产业的有效结合,民生银行还将推出五项措施: 一是发起翡翠玉石专业俱乐部,对俱乐部会员产、供、销等系列产业链的企业进行细分和整合,每年选取100家重要成员进行重点扶持,力争帮助2~3家企业上市; 二是针对珠宝玉石行业特点,制定专门的信贷授信政策,对优质客户直接给予信用方式贷款支持; 三是配备专门的信贷额度,民生银行每年拿出30亿元资金专项支持翡翠行业中小企业,力争3年做到100亿元; 四是安排专门团队及人员探讨相关的金融政策扶持特色产业发展,引进产业专家型的金融人才服务特色行业,引进高端技术人才,提高玉石文化价值; 五是与政府平台合作建立专业的产业基金促进翡翠行业发展,力争每年增发1~2只基金,解决高端客户10亿元的融资需求。 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国内A股市场上,就可看到“云南珠宝”的资本代言人。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2008年05月22日 2008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办法。管理办法全文如下:为了促进黄金期货交易市场发展,加强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遵照执行。各地在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公斤。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黄金结算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分为结算联、发票联和存根联)。(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对其免征增值税。上海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向卖方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发票联、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2.买方会员或客户未提取黄金出库的,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并提供发票联,存根联、结算联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留存。3.买方会员或客户提取黄金出库的,应向上海期货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期货交易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由税务机关按实际交割价和提货数量,代上海期货交易所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或客户。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第四条 会员和客户按以下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应对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办理黄金实物交割提取出库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按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账。对会员或客户从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提货出库后)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的,应计算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当期账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二)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黄金实际成交价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三)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黄金材料成本科目中转入“应缴税金??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进项税额。第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和金额、税额按以下规定确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提货出库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应由实际交割货款和提货数量确定,但不包括手续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其中,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金额=数量×单价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其中,单价小数点后至少保留6位。第六条 会员和客户应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方会员和客户(提货方)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第七条 卖方会员或客户应凭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向卖方会员或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第八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分别核算自营黄金期货交易、代理客户黄金期货交易与黄金实物交割业务的销售额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第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提取黄金出库”,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从指定的金库中提取在期货交易所已交割的黄金的行为。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金银珠宝店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 2009年12月09日 贷:其他应付款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反映在库商品减少: 借:发出商品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5~8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元(1000/5)。 (3)分摊各月利息 借:财务费用200 贷:其他应付款200 (4)到期购回 9月30日,购回5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11000元,增值税额1870元。 借:财务费用200 借:其他应付款200×4+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 贷:银(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行存款12870 如果有确凿证明表明该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比如,又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该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10000元,结转销售成本8000元。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9月30日,购回5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11000元,增值税额1870元,需要按照采购商品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销售时: 该金楼实现盈利2000元。 有关税收成本如下所示: 所得税2000×25%=500元; 增值税(销项)10000×17%=1700元; 回购时: 存货成本增加:8000-11000=3000元; 增值税(进项)1870元 三、影响比较: 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企业的税负有可影响呢? 两者的增值税没影响; 第二种方法,所得税增加500元; 第二种方法,回购价与售价的差额,增加了存货成本,需要等以后销售时,才能作为成本抵减应纳税所得。而第一种方法,提前确认了费用,不会导致存货因售后回购导致成本增加。同时,又可以抵减应税收入。 最终影响为资产虚增,利润虚增,现金流失。 他们的差别,就在于一张有效的协议合同。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2010年01月10日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1999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5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371000元,实收159000元。该企业10月份应缴增值税为469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4%)×征收率4%=(106+)÷(1+4%)×4%=(万元) 商品销售收入=(106+)÷(1+4%)+ =+=(万元) 借:银行存款1219000 材料物资——旧金银首饰37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1543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46900 有关珠宝首饰消费税的几个常见问题 2010年06月07日 问:从事金条销售业务的纳税人应在哪个环节缴纳消费税? 答:金条不属于金银首饰,不缴纳消费税。 问:商场销售珍珠项链(挂扣为18K铂金),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答:珍珠项链不属于金银首饰,应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问: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出现退货后能否退还已缴的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问:对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是否计征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问:钯金是否交消费税? 答:应当征收消费税“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的范围为:一是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二是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钯金不属于上述范围,不应当征收消费税。 零售应税消费品——珠宝首饰 2011年02月11日 零售应税消费品 (一)范围: 1、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消费税征收规定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 税率为在生产环节为10%,在销售环节为5%。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规5%的税率征收。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根据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但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镀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按照国税发(1994)267号《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与非应税行为的划分标准为: 1经中国人民银和行总行批准经营金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段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2004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通知中规定,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同时停止执行《证明单》使用的规定。 四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五计税依据 按照有关规定,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为: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演,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有情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税价格计算: 组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缴纳消费税。 7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六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的金银首饰,于销售时纳税; 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 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证当天。 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当天。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其核算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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