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的法律分析:概念、特征以及表现形式
目 录
内容摘要……………………………………………………………………………………1
关 键 词……………………………………………………………………………………1
一、影子银行的含义:理论的解读………………………………………………………2
(一)国内外研究者对影子银行的定义………………………………………………2
(二)对各类定义的评析………………………………………………………………6
二、影子银行的法律特征…………………………………………………………………8
(一)影子银行具有逃离法律监管性…………………………………………………8
(二)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9
(三)影子银行地位的非独立性………………………………………………………10
(四)影子银行的作用具有双面性……………………………………………………11
三、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13
参考文献…………………………………………………………………………………18
影子银行体系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但是在美国金融危机以前却鲜为人知,不为人知并不代表不重要,事实上影子银行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有人认为影子银行是本次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因而梳理影子银行的概念与特征,界定在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环境下影子银行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大众所知的影子银行概念出现在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初见端倪时,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的执行董事在美联储年度讨论会上提出了“影子银行体系”的概念,并在此后多次完善其概念,2008年他将游离于传统的主权监管银行之外的金融中介机构称为影子银行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并且给予了影子银行(a shadow bank)松散的定义:大举杠杠化的金融中介机构,是各种融资工具。例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MF)、结构性投资工具(SIV)和管道等等。
2009年将其定义为游离于银行监管系统之外的,主要从事没有保险的短期融资,没有再贴现权利以及无存款保险组织保护的金融机构。
2009年以后,影子银行体系的概念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其监管也被各国政府以及相关国际组织提上了议程。国内也开始广泛关注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动态。
1、 影子银行的含义:理论的解读
(二)国内外研究者对影子银行的定义
国外研究者大多是界定影子银行体系的概念来界定影子银行,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影子银行体系的概念(见表1)。影子银行体系的概念在我国争议很大,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各界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给予影子银行体系定义(见表2)。
表1 国外研究者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界定
Krugman P
(2008)
影子银行是为逃离监管而做的各种复杂化金融安排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Adrian T,
Shin H.
(2009)
影子银行实际上是一种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作用异化的结果。影子银行体系是在资产证券化和银行与资本市场业务混业经营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体系。
Gorton Gary
(2009)
影子银行实际是一种类似于传统银行借贷服务的业务活动,通过结合回购或者证券化等信息不敏感的债务为企业提供需要的资金。
Tucker P
(2010)
影子银行就是各种工具(instruments)、结构(structures)、企业(firms)、以及市场(markets),通过将这些形式组合成体系能够在不同程度上代替商业银行的功能而向居民、企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匹配以及提高杠杆等服务。
Pozsar Z, Adrian T, Ashcraft A,
et al.
(2010)
影子银行是在没有央行流动性或者公共信贷部门的担保下进行期限匹配、信贷和流动性转换的金融中介机构,例如:财务公司、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管道、结构性投资工具(SIV)、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MF)。这些中介机构并不是独立工作的,而是通过各种资产证券化和融资担保技巧(例如:ABCP、ABS、CDO、repo
等)将各种影子银行连接成链条,构成网络,这个网络便是影子银行体系。
Guillaume Plantin
(2011)
影子银行是指不受银行审慎监管但是又参加了再融资贷款的众多金融机构,例如:投资银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抵押贷款经济人以及各种特殊目的载体等等,通过这些中介机构匹配贷款者与借款者的融资需求,这其中短期担保债务(repos)充当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Ishikura M
(2011)
影子银行是指各种发起贷款的银行、购买贷款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和证券经济人(broker-dealers)以及其他相关的各种机构。影子银行体系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银行在贷款证券化的过程包含的各种中介机构的金融网络。
除此之外,许多国际组织也给予影子银行定义。例如:纽联储将影子银行定义为从事期限、信用和流动性转换的金融中介,与银行金融中介不同的是,这些金融中介没有央行的流动性担保或者公共部门的信贷担保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包含完全或者部分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监管之外的机构和业务的信用中介体系
,也即认为影子银行是一种信用中介。总而言之,金融危机以后影子银行体系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到现在,国外关于影子银行以及影子银行体系的讨论已经相对成熟,基本包含了各种影子银行,对于经济的指导意义也越来越大。
表二 国内研究者们对影子银行的定义
袁增霆
(2011)
影子银行是比较新的金融概念,指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从事类似于传统银行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本质内涵不单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还涵盖了进一步细分的各种类似或替代传统银行业务的业务部门和金融工具,以及银行内部的影子银行部门及其业务。
刘纪朋,
岳芳旭
(2011)
影子银行体系又可以称为平行银行体系,主要包括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和其他金融工具的证券化机构、市场化金融公司、结构化投资机构以及证券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目前我国没有贷款证券化的行为,但是中国式的影子银行仍然存在:从事“银信合作”为代表的表外银行业务和不受监管的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民间金融体系。
巴曙松
(2012)
“影子银行”主要指委托贷款,银信合作、信贷理财产品等等。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具有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上影子银行体系不具备的功能,即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周莉萍
(2012)
影子银行体系是一组复制商业银行核心业务、发挥着商业银行核心功能(期限匹配、流动性服务、信用转换、杠杆)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我国的影子银行还在起步阶段,现阶段的主要有直接复制商业银行核心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活动(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担保公司存贷款、民间借贷机构)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等非正式证券化活动等。国内的影子银行还不足以构成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来源。
袁达松
(2012)
影子银行体系是指“涉及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业务的信用中介体系”,涵盖传统银行之外的影子银行机构、应用影子银行方法的传统银行机构以及影子银行工具或产品,这些工具和产品即为影子银行。影子银行的运作机制与传统银行极其相似。影子银行也有三个主要参与方:投资者、非银行信贷中介机构 (影子银行机构)与借款方。
唐红娟
(2012)
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信托公司、MMMF、各类私募基金等非银行机构和实体,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资产证券化与OTC衍生品等金融工具和市场。
(二)对各类定义的评析
国外特别是美国学者对影子银行的界定主要是以金融危机为出发点寻找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进而分析各种影子银行的运作原理。虽然称谓不同,大多学者称为影子银行体系或者系统,也有将其称为“准银行体系”(near-bank)
、平行银行系统(parallel banking system)
以及“平行体系”(parallel system)
等等,但是大多都是从实际出发界定影子银行体系的含义、范围、风险等概念。随着研究的深入,虽然银行以外的金融中介机构仍然是核心组成部分,但是影子银行体系的外延越来越宽,包含了一系列的影子银行元素:投资银行、特殊目的载体(SPV)、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MF)、结构化投资载体(SIV)、对冲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资产支持证券(ABS)、担保债务凭证(CDO)、信用违约互换(CDS)、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等金融工具和产品。
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催生的各种盈利性的金融创新是影子银行产生并影响金融市场的契机。以美国为例,影子银行体系发展历程与美国自大萧条以来的金融监管法律发展路径是契合的。1927年颁布了《麦克法登法案》,该法案禁止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这使得美国拥有几千家大小不等的银行;1933年大萧条以后,美国颁布了著名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也称《银行法》),这部法律规定支票存款业务由商业银行办理,并禁止支付利息。将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隔离开来,此后几十年内美国都是实行分业经营的格局,这种监管格局在最初的几十年对促进银行体系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也非常有效率。然而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企业,并且作为“理性经济人”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20世界80年代以后,这种监管格局遇到了瓶颈,表现就是出现大面积的银行破产。在此种情况下,美国开始放宽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监管的力度,并加大对银行业的救助。1994年颁布了《里格-尼尔州际银行业务与分支机构效率法案》,该法案允许跨州设立分支机构;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取消了银行也与证券业之间的分割。
从此美国混业经营的时代来临,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大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与美国法律的保驾护航分不开,法律打开了混业经营的通道,但是金融监管格局却仍然是分业监管格局:金融危机以前美国一直是实行双层多头的监管格局,联邦和地方政府为依托,美联储是监管体系的核心,各种专业机构各司其职。
这种监管格局在混业经营的状况下很难有效发挥作用。这很容易促使各种投资机构通过创新自由发展业务而不需要顾忌法律的监管。监管不力和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促使金融市场的创新越来越激烈,影子银行体系的出现也是必然。
影子银行以及影子银行体系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国各界的学者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也远不止此,但是从目前学者们的定义可以窥见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与国外发达金融市场上的影子银行体系有很大的区别,普遍都认为我国的影子银行不发达,没有国外影子银行体系完备和复杂。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化,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了影子银行在国内特殊的金融环境中的特殊性,开始着重本土化的影子银行发展研究,很多学者都从影子银行信用创造的功能界定影子银行的定义。虽然影子银行不具有传统商业银行存贷一体的优势,但是确实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这种信用创造的功能对我国的实体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信用创造过程中带来的融资服务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种重要的直接融资渠道。对于影子银行存在的风险到底该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此次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应该纳入严格的监管体系,虽然我国目前的影子银行表现形式简单,但是银行利用这些运作简单的影子银行在内部实现了金融“脱媒”以及证券化等存在高风险且逃离了监管的业务,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势在必行;另一种意见认为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导致影子银行的存在形式更加隐蔽更难监管,容易出现“越反越恐”的现象,所以对新出现的影子银行体系不宜采取持续高压的监管政策。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每个人对待风险的态度都不一样,有的人是风险厌恶者,有的人是风险偏好者,这促使每个人对待既存以及潜在的风险有不同的态度,倡导将影子银行纳入严格的监管体系的学者更多的是关注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而倡导不宜过早的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体系的学者则是认为在现阶段虽然影子银行存在风险,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但是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甚至可以说影子银行体系的融资作用在目前为止仍然是主要的。
总而言之,影子银行以及影子银行体系定义难以达成统一认识,有学者对影子银行采取广泛定义,包含了各种金融机构、工具、业务;也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影子银行不成体系,主要就是几种简单的影子银行。不管如何定义,“......影子银行本身就不是一个严谨的学术概念,过于纠缠于定义,无助于对关键问题的把握,也无从形成有针对性的政策”
。
2、 影子银行的法律特征
(一)影子银行具有逃离法律监管性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但是由于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所以当需要承担的义务相对享受的权利较多而规避法律需要承担的责任反而较少的时候,商业银行就有强烈的动机逃避法律的监管,金融创新则成为规避现有监管的有力平台,因而影子银行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形式从产生开始就具有逃离法律监管的特征。
国外发达的金融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主要有三种形式:适应需求变化的创新——利率波动性、适应供给变化的金融创新——信息技术、规避现存管制的金融创新
,这三种形式的金融创新是影子银行产生的动因和平台,传统银行“借短贷长”的业务衰落,出现了以资产证券化为主的影子银行融资链条。对比国内,目前我国的利率并未完全市场化,利率由央行控制,不会因为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大幅度的波动,也就不会使投资者为获取更多利润而将资金投放到市场上;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国内影子银行来说只能作为一个更加便捷的工具,还没有能力催生出影响金融市场的新的融资市场。因而,规避现存监管的金融创新是我国影子银行发展的主要动力,这决定了影子银行具有逃离法律监管的特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以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这决定了商业银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盈利性原则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的重要原则。在现存监管之下尽可能获得最大化利润是银行追求的目标,规避监管的金融创新便成为实现这一目标最好的途径。银行自发的将表内的资产通过各种形式转移到表外,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则成为银行逃离监管的“跳板”,近年来出现的多样化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足以证明这一点。例如:我国银行理财产品2000年以后才开始发展,并在此后逐渐发展起来,2007年,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达到8190万元;2009年以后,金融危机凸显,受监管政策的影响,银监会几乎叫停银信合作业务,此时,新的银信合作模式不断推出,例如:多家银行与一家信托公司合作的模式或者多家银行与多家信托公司合作的模式;
2012年以后经济逐渐复苏,进入2013年以来,监管者开始引导和规范化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与此相应的信托业也处在大发展之中,信托资产从2006年12月的3642亿元增长到2012年12月的74705亿元,银信合作业务达到20303多亿元,占整个信托业务的%
。
(二)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从表面来看,影子银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由于市场发展的需要,但是,笔者认为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影子银行逃离法律监管的特征促使表现形式具有多样化特征。
从需求方面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手中的盈余资金不断增加;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率越来越高,实际存款利率已经为负
,就2013年来说,瑞银首席中国经济学家汪涛预测通货膨胀率可能达到%,而目前我国银行的存款利率(也就是名义存款利率)基本都在%以下,活期存款利率低至%,实际利率达到了%
,这对储蓄者来说货币资产实际已经在贬值,因而盈余资金的所有者有动机去选择更有利的投资方式。从供给方面来说,普通大众的投资理财意识不断提高,有理财类产品的市场需求,有需求自然就有供给,各类金融创新产品出现在金融消费者的视野中。
从法律监管方面来讲,监管者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会不断采取监管措施引导和规范金融市场,将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业务纳入到监管体系;而另一方面,有监管就会有规避,商业银行则会不断的创新表外业务以规避监管。并且目前规范影子银行的法律并不完善以及法律本身具有局限性(包括保守性、僵化性、限制性、滞后性等特征,法律本身的适用也需要有良好的社会条件等局限性),银行总能在监管之下利用创新规避法律,当监管者意识到商业银行利用表外业务逃离监管,便会再次将新产生的业务纳入监管之内。如此便形成了规避-监管-再规避-再监管的循环过程,在此过程中无数新的影子银行产生。此外,影子银行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本身处在快速发展的状态,受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之下,今后可能出现的影子银行新形态也不可完全预知,因而其边界颇具争议,内涵也处在发展变化之中。
(三)影子银行的地位具有非独立性
不管影子银行以何种形式出现,也不论是否有法律对其具体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影子银行都能够做为权利义务实现的载体,从这一角度来说,我国的影子银行具有独立性。但是从目前发展的现实状况来说,我国的影子银行具有非独立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为影子银行的便利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因而我国的影子隐含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是依附于商业银行发展起来的,把其称为商业银行的“影子”并不为过。
在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整个影子银行体系的核心,各种金融机构组合成体系在资本市场上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了桥梁,成为融资中介,并且通过发行各种衍生品大规模的扩张负债和资产业务。以美国为例,其影子银行体系是脱离商业银行自成体系的网络,商业银行在其中只是某一步骤的参与者。资产证券化是影子银行体系的代表,发起人(一般是银行或者金融公司)是资产证券化的开端,发行人(也即SPV,可以是专门的证券化机构也可以是信托机构)从发起人手中买入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并重新组合发行以该基础资产为担保的证券,并且发行人会利用信用增级机构提高证券的信用评级,到这一阶段的证券并不是次级证券,有实质的担保;此后的发行人会通过重组并发行以买入的证券为担保的证券,甚至可以进行多次再证券化,并利用信用增级增加其信用评级,因为相信信用机构的信用评级,没有人会深究这些证券是否有实质担保,通过增级后的证券由承销商批发性交易,且大多为不透明的场外交易(OTC交易方式),这些次级证券在市场广为流通,到此资产证券化融资链条结束,整个过程由各种投资机构参与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系统。
我国目前的影子银行的发展是以传统的商业银行为主导,同样参与信用、期限和流动性的转换。但是影子银行不能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等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不同,传统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于企业或者个人的储蓄存款,但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于商业银行本身的自有资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所得,其运作具有不透明性,风险很高。因此我国目前的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相联系又相区别,甚至可以说影子银行从产生开始就依附于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列明了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十三项具体业务,其中第十四项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作为兜底条款。这一兜底条款可以说是影子银行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影子业务”的法律依据,它鼓励了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为其灵活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银监会2005年发布了《关于征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业务已经纳入到法律监管之中,此后银监会不断颁布各种规定规范银行理财业务以及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法规。但是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只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太低,法律效力并不强;此外,虽然有法可依,但是实际中执法并没有到位,监管形同虚设。这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规避监管的套利成本大大降低,反而促使商业银行进行盈利性的创新,这些创新的理财业务便成为商业银行的“影子业务”,也可以说是监管之下的影子银行。据统计,到目前为止,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影子银行业务规模或许可能达到20万亿元(不包括委托贷款、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表内的影子业务(同业创新方式的信用供给和持有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规模可能在10万亿左右,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在8-9万亿元
。
(四)影子银行的作用具有双面性
一方面,影子银行能够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也是能促进金融市场自由化全面化发展的渠道;另一方面,由于影子银行的发展具有不透明性,长期发展而监管不适当很容易引起金融风险,危害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并且由于具有逃离法律监管的特性,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造成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中小企业融一直都存在融资难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信用基础,导致商业银行容易因为信息不对称进行逆向选择以及出现道德风险;此外,中央银行为控制通货膨胀,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企图通过货币政策控制整个社会的流动性,缩减了银行贷款的规模。影子银行的出现恰好可以弥补这段融资空缺,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影子银行可以利用类似于传统银行的信贷运作模式充当了借贷者之间的融资中介。并且融资通过投资于债券类、信贷类等证券最终流向实体经济,这有效的弥补了中小企业融资不足的问题,改善了金融压抑。例如,2012年信托资产的投向主要是基础产业和工商企业,其中基础产业资金达到16501亿元,占比%,工商企业达到18611亿元,占比达%。
影子银行还可以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我国一直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银行机构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严守界限,这样做能够保证银行体系的系统性安全。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严守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全面发展,影子银行业务的出现扩张了金融服务的边界,加速了资产运转的速度,加强了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联系,缓解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务之间的冲突,活跃了整个金融市场,提高了流动性。此时影子银行相当于金融市场依靠市场机制发展以及促进金融创新的试金石。
虽然影子银行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甚至目前影子银行的融资作用是主要的。但是影子银行的发展会对金融稳定产生重要影响,严重者还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创新的影子银行只能分散金融市场的风险而不能消除风险,在其发展过程中更多的是注重个体效益而忽视整个社会效益,在操作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风险难以及时发现。如果影子银行继续高速发展而监管不到位,积累的风险程度会越来越高,影响宏观金融秩序,严重者还会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影子银行的出现导致央行的货币政策绩效下降,虽然央行为控制通货膨胀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但是实际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却在增加,社会融资规模也不断上升,这说明影子银行造成成了更大的流动性,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抵消了央行货币政策的作用。[
]影子银行继续过快发展而相关监管政策不到位,就会出现超越实体经济过度发展的结果,这是一种纯粹的投机发展,容易带来泡沫经济,一旦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就会导致影子银行体系出现危机,又因为影子银行体系与商业银行密不可分,危机会迅速传染引发系统性风险。
影子银行的发展对我国现有的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格局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为满足监管者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自身提高资本收益率以及扩大业务规模的需求,银行会出现监管资本套利的行为:通过影子银行业务的操作,将资本转移出至表外,与其他机构合作构成新的合作业务,虽然银行会按照风险资本的要求设置其账面资产,但是实际上银行承担的风险增大了,存在着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其转移出表外的各种业务实际上是以银行为主体,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很难达到风险完全隔离,并且因为期限错配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的产生并加剧。虽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在2003年联合成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是随着业务的扩大和交叉,权力设置的重叠和交叉以及监管真空仍然不可避免,这造成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浪费以及监管效率的低下
。
3、 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基于影子银行的法律特征,银行在逃离监管的过程中参与信用创造、完成信用、期限和流动性转换,这个过程中出现的影子银行主要包含银行体系内部为规避监管进行的相关业务(主要是银行理财产品)以及银行体系外部相关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而这些机构和业务即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影子银行表现形式。
影子银行创造信用的过程与传统的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过程是不一样的,传统商业银行集存贷款功能于一身,发放的贷款大多能够回流存放至商业银行形成存款货币,因此商业银行能够形成存款-贷款-派生存款......的过程,完成信用创造。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过程需要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才能完成,其信用创造过程也与商业银行不同。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商业银行与相关机构合作形成了影子银行链条,完成了信用创造的过程(如下图):
由图可知,银行吸纳客户资金,为其提供理财服务,银行通过与体系外的机构合作,将理财资金投向这些机构,再由相关机构通过管理重新组合投向其他资产。在这个信用创造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主要的机构即为影子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银行内部的理财部门是整个融资链条的开端,理应成为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银行的投资并将这些资产重新组合后投向市场,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一部分的投资是处于法律的严格监管之下,投资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例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根据影子银行的法律特征,这类机构不应该纳入影子银行体系的范畴。银行有转移资产的需要,但是我国金融市场并不发达,能够接受银行转移需求的主体并不多,信托公司则成为银行转移表内资产的主要对象。有学者认为,基于信托行业的经济逻辑和价值: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公司治理、完善风险等措施参与实体经济到虚拟经济的每一步,信托公司是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但是基于监管,信托公司不是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以及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并且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基金业务以及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可见信托公司能够经营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能够跨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品市场进行金融创新。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的信托公司有法律的监管,但是有法律监管就会有规避的业务活动,信托公司总能在监管之外进行业务创新,相当于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在法律监管的外衣下完成银行转移表内资产的过程。因此银行可以将其理财资产投资给信托公司,委托信托公司为其开发合适的理财产品或者从事其他的投资业务,成为信用创造的机构之一。基于此,信托公司成为商业银行逃离监管的主要帮手,理应成为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2005年,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一般提到银行理财业务时都是指综合理财服务,所谓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
可见,在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风险的是综合理财业务,这些投资和资产管理的计划即一般意义上的银行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在流通过程中创造了信用,成为信用、期限和流动性转换的承担者,理应成为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目前的分类方式很多,按投资领域不同可以分为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及QDⅡ型
产品 。而就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以信托型理财产品发展最快(如下图
)。所谓信托型理财产品即是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由图可见,银行理财产品的资产在2011年占到银行总资产的21%,银行理财和信托资产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8%和60%。毫无疑问,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是我国影子银行的重要表现形式。
从上述银行理财产品的结构图可以看出,影子银行在信用创造的过程中出现的理财产品远不止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这表明除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以及与此相关的信托公司属于影子银行体系之外,其他的金融创新以及相关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在功能和角色上也具有影子银行的一般特征,例如各类私募基金、MMMFs、OTC金融衍生品市场、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为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只是这些机构、业务、市场规模小,结构简单,总体发展很滞后
,目前完全将其纳入影子银行体系未免为时过早。
对于现存的影子银行,也不能因为其存在一定的风险就纳入严格的监管体系,我国的影子银行更多的是产生于逃离监管的金融创新,逃离监管性是其主要特征,如果盲目将新出现的影子银行都纳入监管体系,规避-监管-再规避-再监管的循环过程可能会适得其反的将监管体制之下的金融活动推向监管更少、更不透明的领域,导致更高风险的影子银行产生。正如国外一位学者所说,在信息不透明以及不对称的情况下,影子银行体系中充斥着道德风险和代理问题,此时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并不是最明智的。与其一头扎进监管的漩涡,还不如首先明确了解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出自何处以及如何很好的管理这些风险。
此外笔者认为,正因为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不成熟,没有复杂的信用链条和大量的金融衍生工具,金融风险并不必然会发生,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测也相对容易,如果监管部门能够建立健全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征信体系,将影子银行交易不透明以及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很好弥补,这可能是更好的防范影子银行风险的措施。通过信息披露以及完善法律体系等措施引导影子银行体系良性发展,影子银行体系的融资作用会更加凸显,成为直接融资市场的有力补充,弥补直接和间接融资市场的缺陷。
参考文献:
银行理财产品结构
客户资金
银行理财产品
出表方式二:资产证券化
银行自有资金
表外理财
表内理财
贷款
未有效出表,风险返回表内
投资方向
过桥渠道
出表方式一
融资类信托、租赁/期货资管、券商管理、保险资管、基金资管
投资方向
基础资产类型分类
信贷类:
银行贷款、票据、委托贷款
债券类/固定收益
QDII:海外票据、基金、债券和衍生品
权益类:股权及其他衍生工具
其他:外汇、商品、同业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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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zsar Z, Adrian T, Ashcraft A, et al. Shadow banking.,Available at SSRN 1640545, 2010(7),-2.
� ABCP、ABS、CDO等都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按照某种共同特征分类,形成资产组合,并以这些资产为担保发行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据以形成融资的过程。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 ABCP )它是由大型�HYPERLINK " " " " " " Securitization ,ABS)指将某一�HYPERLINK " " " " " " Debt Obligation, CDO)是将债务债券抵押产品,把所有的�HYPERLINK " "
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 ,repo)是指以�HYPERLINK " " "
� Guillaume Banking and Bank Capital,Toulouse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CEPR,2011(10),-5.
� Ishikura M. Securitization and financial crisis: reexamining the flow of funds in the shadow banking prepared for the 15th Conference of the Research Network,Macroeconomics and Macroeconomic Policies (FMM),Macro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IMK)at the Hans Böckler Foundation, Berlin, 2011(10),-2.
� Pozsar Z, Adrian T,Ashcraft A,etal,Shadow banking,Available at SSRN 1640545,2010(7),-3.
� Board F S B F S. Shadow banking: 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 recommendations of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2012(10)-8.
� 袁增霆:《中外影子银行体系的本质与监管》,《中国金融》2011年第1期。
� 刘纪鹏,岳芳旭:《“影子银行”路在何方》,《 经济》2012 第12期。
� 巴曙松:《“影子银行”部分实现金融改革目标》,《经济》2012年第1期。
� 周莉萍:《论影子银行体系国际监管的进展,不足,出路》,《国际金融研究》2012年第1期。
� 袁达松:《 对影子银行加强监管的国际金融法制改革》,《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 唐红娟著:《影子银行体系:功能、脆弱性与监管改革》,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
� 2008年,IMF在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了“准银行”这一词。
� 2008年,纽联储行长盖特纳美国参院的“银行、住房和都是发展委员会”上作为纽联储救市活动的证据提出。
� Noeth B J, Sengupta shadow banking really banking?Federal Reserve Bank of St,Louis Regional Economist,2011(10),.
� [美]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著,郑艳文、荆国勇译:《货币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2-254页。
� 常健:《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变革与特点评析》,《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 谈佳隆:《“影子银行”:“剿”还是“抚”?》,《 中国经济周刊》2011年第21期。
� 曾刚:《影子银行倒逼监管优化》,《财经》2013第2期。
� [美]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著,郑艳文、荆国勇译:《货币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6-272页。
� 唐红娟著:《影子银行体系:功能、脆弱性与监管改革》,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25页。
� 数据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2012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
� 利率分为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所谓实际利率是指根据预期物价水平的变动相应作出调整的利率,因而根据费雪方程式可以得到:实际利率=名义利率—通货膨胀率。
� 数据来源:中国建设银行。目前的存款利率只有整存争取二年以上才能高于%,相当于这类存款的流动性很低,一旦储户急需资金的时候提前取款就需要损失利息。活期存款或者其他存期较短的方式实际利率就为负。
� 刘煜辉:《“影子银行”25万亿风险之忧》,《证券时报》,2012年12月15日第A003版。
� 数据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2012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
� 杨艳:《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与改革建议》,《投资与合作》2012第3期。
� 李将军:《我国信托业是影子银行吗?———兼论我国信托业的经济逻辑和价值》,《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其中第2条第8条分别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 债券型理财产品是指:将资金投放到货币市场经营央行票据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理财产品;挂钩型理财产品也称结构性产品,是指本金投资于传统债券,但最终收益与相关市场和产品挂钩的理财产品;QDII型理财产品是指投资者将手中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有资格的银行,由该银行将资金兑换成美元并直接在国际市场上投资,到期后投资者得到本金和美元收益的理财产品。此外,银行理财产品按照不同的方法还有很多分类。
� 图表数据来源:波士顿咨询公司和建行私人银行联合发布的《2012年中国财富报告》。
� 根据银监会关于《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 唐红娟:《影子银行体系:功能、脆弱性与监管改革》,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
� CalmèsC,Theoret R. Lifting the Veil: Regulation and Shadow Banking. CD Howe Institute,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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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PozsarZ,Adrian T,Ashcraft A, et al. Shadow banking.,Available at SSRN 1640545, 2010(7),-2.
[8]Guillaume Banking and Bank Capital,Toulouse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CEPR,2011(10),-5.
[9]Ishikura M. Securitization and financial crisis: reexamining the flow of funds in the shadow banking prepared for the 15th Conference of the Research Network,Macroeconomics and Macroeconomic Policies (FMM),Macro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IMK)at the Hans Böckler Foundation, Berlin, 2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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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唐红娟著:《影子银行体系:功能、脆弱性与监管改革》,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
[23]刘煜辉:《“影子银行”25万亿风险之忧》,《证券时报》,2012年12月15日第A003版。
[24] 杨艳:《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与改革建议》,《投资与合作》2012第3期。
[25]李将军:《我国信托业是影子银行吗?———兼论我国信托业的经济逻辑和价值》,《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26]CalmèsC,Theoret R. Lifting the Veil: Regulation and Shadow Banking. CD Howe Institute, 2011(1),.
Sheet1
2009 2010 2011
银行理财产品 5 7 13
信托资产 2 3 5
居民储蓄 23 30 33
Sheet1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资产
居民储蓄
银行理财和信托资产总额飞速增长 (单位:万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