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履行的环节:备货,报验,催证,审证,改证,租船定舱,投保,报关,装运,制单和结汇.
出口合同的履行,是指出口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交货一系列义务,直至收回货款的整个过程.
出口合同履行的工作环节主要是货,证,船,单,款等五大环节.
第一节 出口合同履行
一.备货,报验
(一)备货
指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准备好应交付的货物,以保证按时出运.
1.货物品质:
我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按照联系单的规定,对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花色搭配等应认真核对,如有不符应立即更换.
2.货物数量:对货物的数量,要与合同规定数量和信用证规定数量吻合.
3.货物包装:对货物的包装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认真核对包装材料,充填物,形状,重量(或数量)等是否相符.
4.货物的唛头:如合同和信用证已作规定,应在联系单中准确列出.(货物运输标志)
(二).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一切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商品质量,重量和包装.
填制”出口报关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
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的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货款时,一般都有催证,审证和改证等项工作.
(一).催证
1.含义:是指当进口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开来信用证,或出口人根据货源和运输情况可能提前装运时,通过信函,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催促进口人迅速开出信用证.
2.合同中对买方开证时间应做规定,买方按时开证是卖方正常履约的前提.
(二).审证
是指对国外进口 人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接受或需要做哪些修改.
1.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买卖合同是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基础.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规定“信用证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2.审证的内容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应共同承担审核信用证的义务.
银行着重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
出口商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进出口公司审查信用证的内容包括信用证的种类,货物名称,规格,包装,麦头,数量,合同号,单价,金额,装运期,有效期,失效地点,溢短装条款,佣金,折扣以及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等.
(三).改证
1.在审证中发现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和安全收汇等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后才能装运,避免发生货物已装出,信用证的内容未改,造成银行拒付的后果.
2.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有效期是约束受益人按时装运和向银行交单议付的限期,如果受益人在履约时不能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交货或有效期内办理议付时,需要求国外开证人通过开证行办理展证手续,展证工作也属于改证的范围.
3.对同意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于无效.
三.办理货运,报关和投保
(一).租船订舱和装船
按照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的出口合同,租船定舱由出口人负责办理.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了成交数量较大货物需要整船装运而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办理租船手续外,其余成交数量不大的货物都由外运公司负责订舱运输,班轮订舱运输.
(二).报关:各进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其他必要的单证交海关申报.放行后,才可以装船.
(三).投保:按照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出口合同,在装船之前有我进出口公司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手续.
办理投保手续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保险条款,险别,保险金额和投保加成办理.
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即保险单日期早与装船日期.
(四).发出装船通知
在货物装船后,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一般用电报按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四.信用证项下制单结汇
(一)信用证条件下制单结汇的三种做法
1.收妥结汇
指信用证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的结汇做法.
做法:议付行都是待收到付款行的货款后,即从国外付款行收到该行帐户的贷记通知书时,才按当日外汇牌价,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将货款折成人民币拨入出口企业的帐户.
2.押汇
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贴现受益人(出口公司)的汇票或者以一定的折扣买入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但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企业.
为了给出口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有利于加速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3.定期结汇
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付款行的货款,都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图(以CIF,信用证付款为例)
进口人
商品检验
机构
海关
保险公司
我进出口公司(出口人)
通知银行
议付银行
外贸运输公司
码头仓库
轮船
2
1
12
13
10
5
11
7
6
9
8
3
4
1.通知银行收到国外来证审查无误后交给我进出口公司(出口人);
2.我进出口公司审查信用证发现与合同不符,要求修改信用证;
3.我进出口公司备货和向商品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4.商品检验局检验后出具商品检验证明书;
5.我进出口公司委托外贸运输公司租船订舱;
6.我进出口公司办理保险;
7.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
8.我进出口公司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供装货单,商检证书,出口许可证或合同副本等向海关申报;
9.海关检验货,单,证无误,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
10.海关放行后,外贸运输公司依据装货单向码头仓库进货或装船;
11.装船后船长或大副签发提单或将收据交给我进出口公司.
12.我进出口公司缮制提单,发票,汇票等连同商检证明书,保险单等单句交议付行办理议付和结汇;
13.议付银行收帐后向我进出口公司转帐付款.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一.对外开立信用证
凡是进口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支付,由外贸或经营进口业务的单位,按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向中国银行办理申请开立信用证手续.
(一)开证申请人的保证
1.开证申请人首先应明确要求中国银行开立信用证的种类和方式.
2.申请人保证向中国银行提供偿付该证下货款,手续费,其他费用及利息等所需外汇.
(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性质: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号码,有效期及信用证失效地点;
3.受益人:国外出口人;
4.转递银行:出口人当地银行;
5.开证申请人:外贸经营单位;
6.信用证总值;
7.单据要求;
8.装运说明和依据:支付费用的分项说明,合同号和运输标志.
9.装运港,目的港和装运期;
10.分批装运和转船: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11.机器设备制造工厂名称;
12.包装条件;
13.特殊要求与声明:如不能接受第三者为发货人等.
(三)申请开立信用证和修改信用证应注意的问题
1.如果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时,我们应收到卖方上述通知后再办理申请开证手续.
2.国外受益人要求修改信用证时,应慎重考虑,特别是要求延长装运期时,外贸经营单位应与订货单位共同商量,防止影响正常生产.
二.租船定舱和催装
1.按FOB交货条件成交的进口合同,应有我方负责租船或定舱.
目前我进口货物的租船或定舱工作同意委托外运公司办理.
2.卖方交货前一段时间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买方接到通知后去办理运输,然后将期限,船名及船期告诉对方.
3.注意催装.
三.保险
1.按FOB和CFR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由我方办理保险.
海运进口货物的保险有我进出口公司委托外运公司统一办理,并由外运公司同中保财产有限公司签定预约保险合同,其中对各种货物应投保的险别做了具体规定.
按预约保险合同,凡按FOB和CFR贸易术语进口贸易的保险都由中保财产有限公司承保.
因此,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将船名.提单号,开航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为投保.
四.审单和付款
在信用证项下,当中国银行收到国外受益人寄来的汇票和全套装运单据后,交给外贸经营单位,由外贸经营单位依据中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副本审查汇票和全套单据,经审查无误后,通知中国银行对外付款.
五.报关和纳税
(一)报关
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货证经海关查验无误,才能放行.
(二)纳税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税
2.种类
关税,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及地方附加税等.
(1).关税
进口关税是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的一个基本税种.进口关税的计算是以CIF价为基数计算.如果是FOB价格进口,还要加上国外运费和保险费.其公式为:
进口关税税额=CIF价格*关税税率
(2).产品税,增值税和工商同一税(地方附加税)
如果是三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征收工商统一税,并按工商统一税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税.如果是属于初级产品的货物,则征收产品税.进口经加工或多次加工的产品,征收增值税,其中多数的机电仪产品征收增值税.
公式:应纳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完税价格=(CIF价格+关税)/(1-税率)
3.进口调节税
是国家对限制进口的商品或其他原因加征的税种.
公式:
进口调节税=CIF价格*进口调节税税率
六.接货,验收和拨交
(一)验收货物
1.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
2.卸货时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机构检验后作出处理.
3.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商检机构报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准投产,销售和使用;
4.如进口货物经商检机构检验,发现有残损,应凭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对外索赔.
(二)办理拨交手续
1.用货单位在卸港所在地,则就近转交货物
2.用货单位不在卸港地区,委托货运代理转运内地并转交给订货或用货单位.
第三节 主要进出口单据
一.主要进出口操作单据
(一)报检单
1.含义:根据我国<商检法>规定,针对法定的进出口货物向指定商检机关填制和申报货物检验的申请单.
2.检验申请单内容: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产地等项.
(二)报关单
1.含义:是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供海关验关放行的法定单据.
2.分类:<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
3.内容:经营单位,贸易性质,贸易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货名,规格及货号,成交价格,数量等.
(三)投保单
1.含义:进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对运输货物进行投保的申请书.
2.内容:货物名称,运输标志,包装及数量,保险金额,保险险别,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提单号等.
(四)货物托运单
1.含义:出口企业填写托运单做为定舱依据.
指托运人(发货人)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承运人(货运服务机构,船公司或装运港的船方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
2.承运人在托运单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这时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五)大副收据
1.含义:货物装船之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
2.特点:临时收据,交付运费后换取正式提单.
3.提单上的内容由大副收据上转载.
(六)出口收汇核销单 “跟踪结汇”
(七)出口货物退税单
二.主要进出口结汇单据
货物装船后,出口公司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到期日或以前,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手续,并在收到货款后向银行进行结汇.
出口企业在缮制单句时,应作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货一致,单句与合同一致,尽量减少银行拒付的风险.
(一).汇票
(1)出票条件:开汇票的依据,信用证上一般都规定:凭本证开出之汇票须注明是”依据某银行某年某月某日之第**号信用证开具”.
(2)付款人:在信用证项下,汇票付款人应按信用证规定缮打;如果来证无规定付款人时,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3)汇票金额:汇票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汇票金额要按信用证规定,应与发票总值一致,不得超过信用证的限额.
(4)受款人:无论是信用证项下还是托收项下,汇票的受款人均应打上议付行或托收行,即中国银行,中国银行须在汇票上背书.
(二).商业发票
在进出口业务当中,一般来证口要求提供商业发票.它是出口人对进口人开具的详细说明装运货物的清单,以便使进口人凭以核对应收的货物和应支付的货款以及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
(1)发票抬头:即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应是开证申请人.
(2)发票对货物的描述:
货物名称,规格在发票上的描述应以信用证规定原句不变.
凡证上未规定的有关货物描述内容,尽量不表明.
但是来证只规定货物总的名称,如罐头货物,鲜水果,玻璃器械等,发票可以按实际具体货物名称列出,只要不超过总的名称范围即可,或在货物的总名称后面再加列具体货物名称.
(3)发票对货物数量的表示
发票所注明的货物数量应与来证相符,不得有所增减.
如果来证规定数量有增减幅度,而信用证金额未规定允许增减幅度,在这种情况下,发票表示只能减5%而不能增加.
除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增减外,一般均可按幅度增减.
(4)发票金额,计价与佣金
<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
(5)货物的装船标记和货物包装
信用证对麦头若有规定,发票应按证照制;信用证若无规定,但合同规定,发票上的麦头按合同规定缮制;若合同和信用证均无指定麦头,则由进出口公司自定,装船标记应缮打在发票中心的左上方,注意不能遗漏,要和其他单据一致.
(6)发票日期,发票编号,船号,启运地和目的地,进出口公司的名称,地址等项目用中英文对照印在发票上,制单时按照实际情况与需要照添即可.
(7)如果信用证规定“港口拥挤费”,“选港费”,或“超额保费”等由开证申请人负担,并允许在本信用证内支付的条款,可在商业发票上将各项有关费用加在总值内,向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取.
(8)发票的签署:有出口单位即可.
(9)发票加注内容
(三).海关发票
1.含义:是进口国家海关需要的一种单证,有其各自规定的固定格式,国外出口商要按信用证要求及海关发票上的说明将各项内容填妥.
2.目的:作为估价完税或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3.注意事项
(1)各个国家(地区)使用的海关发票,都有固定格式,不得混用.
(2)凡是商业发票和海关发票上共有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商业发票保持一致,不得相互矛盾.
(3)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一栏,其价格的高低是进口国海关作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依据.
(4)如成交价格为CIF条件,应分别列明FOB价,运费,保险费,这三者总和,应与CIF货值相等
(5)签字人和证明人均须以个人身份出面,而且这两者不能为同一个人.(个人签字均须以手签生效)
(四).领事发票:
1.含义:反输入拉丁美洲国家,菲律宾等国家的货物,国外出口商必须向该国海关提供经该国领事签证的发票.各国领事签发发票时均需收取一定领事签证费.
2.目的:作为估价完税或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五).厂商发票
1.含义:由出口货物的制造厂商所出具的以本国货币为计价单位,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出厂价格的发票.
2.目的:作为估价完税或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3.注意事项:如果信用证要求厂商提供厂商发票,应参照海关发票有关国内价格的填制办法.
(六).海运提单
1.重要性(性质)
2.格式和内容
(1)提单的正面内容
分别有托运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1)托运人;(2)收货人;(3)被通知人;(4)收货地或装货港;(5)目的地或卸货港;(6)船名及航次;(7)麦头及件号;(8)货名及件数;(9)重量和体积;(10)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11)正本提单的份数;(1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章;(13)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
(2)、B/L的背面条款
有关B/L的三个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即运输条款.
3.提单的正本和副本
4.制作提单应注意的问题
(1)提单的种类:按信用证规定制作
(2)提单的发货人
来证如无特殊规定,应以该信用证的受益人为发货人.
(3)提单的收货人
根据来证的不同要求,其填打内容也不一样.
(4)提单的被通知人
收货人或其在目的港的提货代理人即为被通知人.
(5)提单的运费项目:CIF或CFR条件,注明”运费已付”.FOB条件,注明”运费到付”
(6)提单上的目的港和件数:和运输标志上所列的内容一致.
(7)提单的签发份数: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
(8)提单的签署人: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所签发的提单.
(七).保险单
1.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
2.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3.<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起生效,银行将拒收出单日期迟于运输单据表明的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期的保险单据.”
因此,要求签发保险单日期应早于提单日期.
(八).装箱单和重量单
目的: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
(九).产地证
(1)普通产地证
又称产地证.它是证明货物原产地和制造地证件.
(2)普惠制产地证
凡是对给惠国出口一般货物,须提供这种产地证.有我进出口公司填制,并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出具,作为进口国减免关税的依据.
(十).检验证书
1.出具:在我国证书一般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
2.目的: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
三.制作并审核结汇单据的基本原则
(一)正确:保证及时结汇
(二)完整: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提供各项单据,不能短少或缺项.
(三)及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时将单据送交议付行.
(四)简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以免弄巧成拙.
(五)整洁:单句的布局要美观,大方.
第四节 索赔和理赔工作
一.明确索赔的对象
指要对索赔方承担损失赔偿等责任的当事人.
(一)短交:指货物包装良好,但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经开箱检验,将实际货物与装箱单核对,发现货件短少.
一般应向卖方提出索赔.
(二)短卸:指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后,所卸货物的数量与提单或运单所列明的数量不相符合.
索赔对象为承运人
(三)短失:指发票,装箱单和提单均证明货物已经全部装到运输工具上,或已交承运人,但货到后,发现货物短少.
索赔对象可能是承运人或保险公司.
(四)包装破损,导致货物散失: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包装已经破裂,货物散失,而提单没有注明.
索赔对象可能是卖方,承运人,保险公司.
(五)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指所交货物全部或部分,经商检部门检验后认为品质或规格与合同不相符合.
索赔对象可能是卖方,保险公司.
案例分析:我国A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A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食品中细菌含量超过进口国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5箱,短少5箱;(3)有10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短少60千克。试分析上述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
二.注意索赔时效
索赔方必须在一定时限内提出,超过时限,则索赔方就算自动放弃要求索赔的权利.
(一)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时效
1.合同中具体规定索赔时效,买方在时效内可提出索赔.,
2.合同没有规定,以合同中品质保证期限为准
3.合同中既没有索赔时效,又没有品质保证期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提出索赔.”
最长的索赔不超过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
(二)向运输公司提出索赔时效
海运
<汉堡规则>规定:收货人应在提货后15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对承运人延迟交货,收货人必须于收到货物后60天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
诉讼时效:索赔未被对方受理,可上述法庭,时效为货物交付之日起算2年.
(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时效
被保险人发现保险货物受损后,应立即通知当地的理赔,检验代理人进行检验.
索赔时效为2年,即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三.索赔的依据
1.法律依据:指索赔方提出救济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事实依据:指索赔所需要的足够的证明文件.
包括当事人业务往来的各种单证函电,以及发生索赔事故时,有关人员的现场签字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