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托收方式
主讲:李秋娟
郑州大学升达学院国贸系
Tel: 0371-2565383
4-1 托收概述
4-1-1 托收概念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URC522)
托收指出口方委托银行通过其往来银行凭一定的单据向进口方收取交易款项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
“单据”是指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和(或)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
4-1-2 托收当事人
委托人(Principal)
付款人(Drawee)
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委托人
付款人
托收行
代收/提示行
提示行
合同
4-1-3 托收方式的种类
光票托收 (Clean Collection)
不附有商业单据的纯粹金融单据的托收。
委托人
付款人
托收行
代收行
商业单据
金融单据
金融单据
提示付款
付款
收妥款项
款项
光票托收的风险
进口方商业信用风险
银行风险
Case1:国内某家银行受理本行一个客户150张支票托收业务,每张面额100美元,受理后将支票寄到美元账户行办理托收,两个月后收到托收款项6280美元。
美国银行习惯做法,未标明托收方式则按照最终收妥贷记托收方式处理。
Case2:某银行受理客户一张光票,票面金额300
万港币,客户讲:此款项有急用,希望银行收到托收款项后立即通知他。3日后银行接到账户行贷记通知,迅速将托收款项解付给客户,客户当天将托收款项划走。第二天银行又收到代收行退票通知,并将托收款项借记回去。
香港银行习惯做法,未标明托收方式则按照临时贷记托收方式处理。
跟单托收 (Documentary Collection)
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托收或者纯粹商业单据的托收。
4-1-4 托收指示和托收汇票
托收指示的格式(URC522第四条)
托收汇票
汇票收款人有三种记载方式:
出口方:Pay to the order of ourselves.
托收行:Pay to the order of 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此时应当在汇票上加注托收出票条款:
Drawn under the shipment of 16 cartons of Cashmere Coats from Tianjin to Hongkong for collection.
代收行:Pay to the order of Nanyang Commercial Bank Ltd.
此时汇票上亦应加注托收出票条款。
4-2 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
4-2-1 即期付款交单 ( Delivery of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D/P at sight)
委托人
付款人
托收行
代收行
①
②
④
货物装船
③
⑤
⑥
⑦
流程图说明
① 委托人向托收行提交托收申请书及跟单汇票
② 托收行依据托收申请书制作托收指示,连同汇票和商业单据航寄代收行
③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④付款人付款
⑤代收行将商业单据交付进口方
⑥代收行将收妥的款项汇交托收行
⑦托收行将款项贷记委托人账户
风险分析
进口方:出口方欺诈或货物与合同不相符
出口方:市场行情下跌时,进口方拒绝付款赎单之风险;代收行银行风险
Case1: 逃出CAD付款的圈套
土耳其某公司主动与中国某公司联系,谈成一笔出口硅业务,金额为76800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货物备好后,对方突然提出先预付20%货款,余额以CAD(Cash against Docus)交单付款。
发货后,中方公司感到不妥,对CAD付款方式反
复研究,发现CAD方式下银行对单据不负责。
最终中方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确保单据安全,并做好了一些防范准备。
中方得知土耳其海关有规定,凡是退运货物必须经原进口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以退关。也有变通的方法,即由中国贸促会出具证明,经土耳其驻中国使馆确认,即可办理退运手续。
为了避免损失,中方一方面注重单据的动向,一方面作退运准备,将退运申请寄中国贸促会。
单据寄达对方银行之后,迟迟不见答复。经多次交涉,对方答应付款赎单,但却以各种理由拖延
至货到土耳其,然后保持沉默。
中方立即请中行电传土耳其银行,请通知进口方付款赎单,或立即将单据退回,否则一切损失由代收行承担;
同时请中远土耳其代理暗示对方,中方已经做好退运准备,如不立刻付款赎单,后果会对他们非常不利。两天后,土耳其公司付款赎单,从此杳无音信。
分析:
自由退运:印、巴、叙、菲、土等
CAD、D/P
Case2:托收方式下的银行信用
山东省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帝拓公司签订了一批出口纺织品合同,金额11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进口方指定的代收行为美国达拉斯商业银行。
出口方在装船完毕后将单据交给托收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国际部。货物抵达进口方港口后,进口方没有立即付款赎单。出口方连续向达拉斯商业银行催问情况,答复一直是“客户正在准备付款赎单”。
出口方经调查发现:达拉斯商业银行是进口方当地一家很小的银行,曾多次因信用问题被国内及国外的客户起诉。
我方驻美人员同时赴货物所在港口调查,发现货物已经于8月5日被进口方提走。
我方立即向达拉斯银行发出催款警告,并揭穿其欺骗的行为。达拉斯银行想方设法拖延付款。
之后,出口方委托保理中心对达拉斯商业银行及进口方拖欠的货款进行追讨。债务人最后支付了全部的货款以及滞纳金。
4-2-2 承兑交单
Delivery of 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
委托人
付款人
托收行
代收行
①
②
④
货物装船
③
⑤
⑥
⑦
⑧
⑨
流程图说明
③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④付款人承兑汇票
⑤提示行将商业单据交付给付款人
⑥承兑汇票到期,提示行提示付款人付款
⑦付款人(承兑人)对汇票付款
风险分析
出口方:进口方取得单据后拒绝付款
进口方:无风险
Case
中国A进出口公司向非洲地区.公司出口商品,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承兑交单。
中方于3月8日办理托收手续,3月17日进口方对汇票承兑并取得商业单据。
4月16日,进口方以我方商业发票不符合其当局规定为由,拒绝对汇票付款,并称货物在保税库中暂存。
中方设法补寄发票,但进口方称仍不符合规定,
并称货物在保税仓库的保管费用已达货值2/3。
中方为避免更大损失,向对方降价25%。
启示:
托收项下的制单问题
承兑交单方式下进口方商业信用问题
4-2-3 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a time
委托人
付款人
托收行
代收行
①
②
④
货物装船
③
⑤
⑥
⑦
⑧
⑨
④付款人承兑汇票
⑤汇票到期,提示行提示进口方付款
⑥进口方对承兑汇票付款
⑦提示行将商业单据交付进口方
风险分析
出口方:进口方拒绝赎单、代收行银行风险
CASE 1
托收行A行曾有一笔D/P at 30 days from B/L date的托收业务。代收行英国的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在来电中确认收到单据的同
时,要求A行按照URC522的7条A款,授权将远期付款交单改为承兑交单。
随后,A行复电该行,“根据URC522的7条A款,授权将其改为承兑交单”。
随后, A行复电该行,“根据URC522的7条C款, 请视此笔托收为付款交单”。此后英国银行如期将托收款项照付A行。
URC522第7条:
A、托收应不包含在将来日期付款的汇票并有指示说商业单据凭着付款而交出;
C、如果托收包含在将来日期付款的汇票和托收 指示注明商业单据凭着付款而交出,则单据实际交出只能凭着这样的付款,代收行对产生于延迟交单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进口方:无风险
CASE 2
在委托行B行的另一笔代收行为阿联酋的M银行的远期付款交单业务中,M银行收单后通知了B行到期日,但是并未如期付款。经委托行多次催收未果,便要求该行退单。但是该M行电称,远期付款交单的惯常做法是先放单,到期催收款项。现因付款人未予付款,银行也无能为力。该笔托收业务终至货款两空。
4-2-4 凭信托收据放单
Delivery of Documents against a signed Trust Receipt,D/P · T/R
信托:财产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自己信任的人代为管理。
信托收据:进口方向代收行出具的,证明代收行将单下货物以信托方式交付自己代为保管和处理的书面文件。
信托收据格式示例
信托收据的效力:
受托人在信托收据下的责任和义务
以信托人的名义单独存仓和保管单下货物;
出售单下货物所得货款如数交付信托人;
单下货物不得再抵押给他人。
信托人在信托收据下的权力:
可随时向受托人收取已售出货物的货款;
可随时取消该项信托;
受托人倒闭清理,单下货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D/P · T/R业务流程
委托人
付款人
托收行
代收行
①
②
④
货物装船
③
⑤
⑥
⑦
⑧
⑨
流程图说明
④付款人将以承兑汇票和信托收据交代收行;
⑤代收行凭信托收据放单;
⑥汇票到期代收行提示付款人付款;
⑦进口方付款。
作业
D/P · T/R与D/A之区别。
跟单托收项下的资金融通方式
托收概念提问。托收是交易一方依交易合同委托银行,凭一定的商业单据和/或金融单据,向交易对方收取交易款项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P131)
I . 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付款的类似凭证。 II.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是指发票、装运单据、所有权单据或其他类似的单据,或一切不属于资金单据的其他单据。
(1)托收是通过银行来完成的,以银行作为结算的中介,而非其他机构;(2)银行托收款项的依据是所收到的指示,这个指示是由托收行所发出的,具体指导代收行托收款项的行为的。(3)银行处理单据的目的有三种,一是取得承兑和(或)付款,这个指的是光票托收,一种是在票据获得承兑和(或)付款之后交付商业单据,也就是说需要进口方以对票据承兑或付款为条件取得单据,即为跟单托收。第三种是在其他条款和条件下取得单据,这主要是指以交来信托收据、承诺书或保函为条件取得单据。具体的交单方式将在以后详述。
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 。
付款人是指根据托收指示书,被做出付款或承兑提示的人。
托收银行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代收行即除委托行以外,任何完成托收指示过程中的银行。
提示行是向付款人作成提示的代收行。
1、由于该行在托书面函上没有指明托收方式,美国银行习惯做法,没有标明托收方式时按照最终收妥托收方式处理,即将票据款项收妥后再将款项划到该行账户。这种最终收妥方式两个月后收回托收款项很正常。
2、这种托收方式,代收行通常须设专人跟踪票据的收款情况,因此成本较高,(收妥后,一般不会发生退票)每张票据一般要支付50美元手续费。
3、托收过程还发生了一些邮电费、通知费及其他费用。
1、采用“收妥贷记”方式的,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及退回的票据后,银行将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 2、采用“立即贷记”方式托收的,如退票在协议规定的退票期通知的,已收到的头寸银行不予解付,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如超过退票期限,银行已将票款解付的,银行将视情况不予接受退票,或退回票款,或协助代收行向客户追索。
纯粹商业单据托收,不附带金融单据,是因为有些国家对金融单据征收印花税,进口方为了合理避税,往往规定托收不附带金融单据。
送来要求托收的所有单据必须伴随托收指示,著名托收受到“托收统一规则”的约束,和作出完全和准确的指示。银行仅被允许根据该项托收指示所作出的各项指示和按照本规则办理。
银行将不审核单据用以获得指示。
在托收指示中,除非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处受到托收委托的当事人/银行以外的任何当事人/银行的任何指示。
这两种方式在办理托收业务中均需要进行托收背书。前者为两次,后者为一次。
此种方式办理托收无需背书。
指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汇票和/或单据时,进口方立即付款,代收行在收到货款之后将单据交付进口方的托收方式。
在D/P at sight下,进口方应该于提示单据时立即付款,凭付款取得商业单据。但是在实务中,北欧和拉美许多国家付款人为了将风险降到最低,往往坚持在货到后才予以付款。有些非洲国家甚至以法律规定:D/P at Sight 一律要到货物到达后才可以付款。
逃出CAD付款的圈套
土耳其某公司主动与中国某公司联系,谈成一笔出口金属硅业务,金额为76800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但是货物备好后,对方突然提出银行开证手续繁杂,费用高,信用证无法开出,并表示同意先预付20%货款,余额以CAD(Cash against Docu)交单付款。由于我方当时急于履行合同尽快发货,在收妥20%预付款之后,即及时出运。
发货后,中方公司感到不妥,一方面,结算方式改为20%预付款之后,对方一再坚持其余款项以CAD方式结算,而不同意采用即期付款交单,并且一再保证只要银行交单,他们一定付款。其次,对方对合同价格不十分在意,不像专业外贸公司所为。在此情况下,中方公司对CAD付款方式反复研究,发现CAD方式属于现汇结算的一种,字面意义为交单付现,付款是以交单为前提的,与即期付款交单不同,银行对单据不负责,也就是说,银行交单之后如果对方拒绝付款,银行并不承担责任。
经过与银行的同志反复讨论,最终中方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确保单据安全,并做好了一些防范准备。中方很快联络上中远驻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代替,得知土耳其海关有规定,凡是退运货物必须经原进口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以退关。土耳其一些不法奸商利用这一点,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对外签约,货到后又拖延付款,致使许多外国公司的货物进退两难,只好任其杀价了事。我国目前也有很多公司蒙受同样欺骗,损失惨重。当然,也有变通的方法,即由中国贸促会出具证明,经土耳其驻中国使馆确认,即可办理退运手续。但这一手续办下来要一个月时间,而土耳其的港口收费提高,往往令人不堪忍受,只好就范。
因此,为了避免损失,中方一方面注重单据的动向,一方面作退运准备,将退运申请寄到中国贸促会。
果然不出所料,单据寄达对方银行之后,迟迟不见答复,中方立即通过中国银行向对方质询单据情况。这时,对方又一次信誓旦旦,保证收到单据后立即付款。而中方则称我们的银行处理交单付现一律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对待,并指出两种方式的最终结果是一致,请付款赎单。最后,对方答应付款赎单,但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货到土耳其,然后保持沉默。这时其拖延的意图和骗子的真实面目已经暴露无遗。
由于准备工作到位,这时我们已经拿到贸促会证明,立即请中行电传土耳其银行,告知货物已到土耳其,请通知付款赎单,或立即将单据退回,否则一切损失由代收行承担;同时请中远土耳其代理暗示对方,中方已经做好退运准备,如不立刻付款赎单,后果会对他们非常不利。两天后,土耳其公司付款赎单,从此杳无音信。
分析
在一些国家,例如印度、叙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土耳其等国,海关都有不允许自由退运的规定。和这些国家做生意,一定要格外小心。骗子的通常技俩是以即期付款交单成交合同,然后百般拖延,使出口方越陷越深,最后不得不就范。
在交单付现方式下,银行先向进口方放单,进口方才付款。这种情况下,出口方出口之后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商业信用。亦即,风险完全由出口方承担,类似于汇付方式中货到付款。一旦发生风险,出口方的损失是货款两空。
本案中,中方之所以最后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就是希望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的所有权,以减少可能的损失。但是,由于土耳其有不允许自由退运的规定,即使在我方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控制了物权,仍然处于被动地位,进口方拒绝赎单,货物无法在当地转卖,也无法办理退运,同时必须支付高额的港口和海关费用,控制物权也无济于事。所幸中方公司防范意识较强,防范措施得力,才没有遭受损失。
托收方式下的银行信用
山东省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与美国帝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签订了一批出口纺织品合同,金额11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进口方指定的代收行为美国达拉斯商业银行。
1998年6月出口方在装船完毕后加单据交给托收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国际部,托收行认为代收行的信用等级较低,因此委托美国费城国民银行转交单据。1998年8月2日,货物抵达进口方港口,进口方没有立即付款赎单。出口方连续通过工商银行国际部和美国费城国民银行驻北京办事处向美国达拉斯商业银行催问情况,一直到8月16日,出口方得的答复仍是“客户正在准备付款赎单”。
8月17日,出口方委托东方国际保理中心对达拉斯商业银行进行调查,发现:达拉斯商业银行是进口方当地一家很小的银行,曾多次因信用问题被国内及国外的客户起诉。 我方驻美人员同时赴货物所在港口调查,发现货物已经于8月5日被进口方提走。原来达拉斯商业银行与进口方相勾结,一方面私自放单,另一方面还在对出口方进行欺骗。我方得知情况非常气愤,立即向达拉斯商业银行发出催款警告,并揭穿其欺骗的行为。达拉斯商业银行又以客户提出货物质量问题,拒绝付款为借口,想方设法拖延付款。
8月30日,保理中心对达拉斯商业银行及进口方拖欠的货款进行追讨。经深入调查分析,保理公司制定了周密的追讨策略,经中方驻美追账人员和律师多次上门和债务人交涉,终于在两周时间内,运用非诉讼手段令此案得以圆满解决,债务人最后支付了全部的货款以及滞纳金。
在即期付款交单结算方式下,选择代收行最重要的条件是银行的信用。信用好的银行会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来要求付款人付款,并且会保管好委托人的单据。信用差的银行却会与作风不好的进口商串通,拒绝或拖延付款,或者干脆对委托人的询问不予理睬,使得委托人蒙受损失。
风险分析:这种风险的后果是钱货两失,出口方损失惨重。
中国某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向非洲地区.公司出口一批冻野味,合同支付条款的规定,凭见票后30天到期的汇票,承兑交单。
中方公司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期内于3月5日装船,3月8日向托收行办理30天承兑交单托收。
4月17日,中方公司收到托收行转来代收行电:“你单据已于3月17日收到,我行当天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承兑后于当日交付全套单据。我行于4月16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但付款人提出拒付。理由为:商业发票不符合我当局规定,无法通关。 4月17日”
中方公司亦于4月18日收到非洲公司来电:“你托收单据中商业发票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我当局规定,无法通关,货物在保税仓库中暂存,无法提取,我方亦无法付款。”
中方公司设法补寄正确发票,但对方来电中没有说明如何改正才符合当局要求。于是委托托收行查找该地区曾开来的旧信用证,经对照曾有规定商业发票上要签署原产地和价格声明。中方公司即重新制作发票,在发票末端加上了原产地和价格声明。
补寄发票后,4月30日又收到买方来电:“补寄发票收到,但仍不符合规定,发票必须用法语填列。据了解货物在保税仓库期间的高昂保管费用已经合货值的三分之二,如果你方不能弥补我方损失,我方亦难以接受货物。速告如何处理。 4月30日”
中方公司为避免重大损失,委托驻外机构与非洲公司谈判。经了解才知道非洲公司早已将货物提走,只因亏损严重,无力付款才以此为借口。最终中方让价25%,货款在第二年分四次偿还而结案。
本案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托收方式下的制单问题,二是托收方式下的买方信用问题。
1、有人认为托收方式下的制单比信用证方式下制单容易,不受信用证条款严格约束。其实不然。如本例中,如果采用信用证方式,则信用证中会一清二楚地列明所需单据以及格式要求,制单时可以按规定一一列出,只要不填错即可。托收项下之制单则无章可循,全凭制单者所掌握的知识。单证人员要通晓各国有关单证方面的规定和惯例。例如本案中有法语填写发票的要求,在非洲国家有贝宁、吉布提、马达加斯加、尼日尔、乍得、中非、突尼斯等。对这些国家出口,该国海关规定商业发票除一般常规项目之外,在发票目前需注明原产地和价格声明。本例中工作人员不掌握这种情况,被买方利用作为借口拒付。
2、本案关键还是进口方信用问题。如果资信好的买方,当收到单据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可以传真出口方,告知发票如何改制,问题很快即可解决,而该非洲公司故意不告知中方发票和形式符合要求,至于要如何改制只字不提,要卖方自己猜。但根据驻外机构了解,买方早已在我发票上自加原产地和价格声明文句而通关,货物早已提走,所谓发票不附货物存在保税仓库,保管费已达货值三分之二,等等,实数谎言。
由此可见,在采用承兑交单托收结算时,一定要了解买方的资信状况。如果买方资信不佳,则要采取防范措施,或改变结算方式。
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附带商业单据寄到进口地代收行,代收行提示进口方见票,进口方见票并审单无误后,立即承兑汇票,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
进口方拒绝付款赎单,出口方的损失为运输费用、转卖之差价等,但出口方仍然享有货权,损失较小。
信托收据主要是为了解决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货物已抵港而约定之远期未至的问题。如果进口方不提货,将可能错过有利的市场机会,并且要支付港口费用;进口方如果提前付款赎单,将占用自己大量资金。此时,代收行将单下货物以信用托管的方式交付给进口方,委托其代为保管和处理货物,信托收据即为进口方向代收行出具的证明和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