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工作手册 2009年12月 1
目录 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监管部门关注问题的汇总 .................. 4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 12 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重点财务问题研讨会会议简报 ............ 35 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 42 创业板保荐工作质量与风险控制问题研讨会简报 ............. 5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 65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 75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 91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 98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 10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 12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132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 13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14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 211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 213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 215 2
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界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 217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 220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 222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 227 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 241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4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3号 ........................................... 282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 ............ 304 3
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监管部门关注问题的汇总 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监管部门关注问题的汇总 (根据证监会有关人员培训记录整理,仅供参考) 创业板上市过程中重点关注会计问题: 1. 创业板与主板比较 . 设立时间较短,大部分为三年。(世界范围最宽松条件仅凭投资计划即可申请IPO) . 民营企业占绝大数,国有成份企业少数,必须承认民企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些原罪,应当客观认识这些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规模较小,经营能否持续盈利,有待观察; . 固定资产投资较小,传统制造业不多,大部分为轻资产资产公司(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极小); . 股权形成较为复杂,包括出资阶段的出资不实以及历次股权转让的不合规之处较多;为规避公司法股东人数限制,显名股东背后代持股权的股东众多。 2. 全面分析发行主体 . 关注企业规模、组织架构、主营业务的特征,维持公司未来发展空间能力; . 公司治理层、管理层的经营理念、技术层面表现; . 企业面临的风险,市场、营运、理财、持续发展、资源、工艺技术等风险。以及企业规避风险的措施和能力。 . 企业发展到什么阶段,股本、资金是否符合现阶段的需要。 . 对于核心高管的依赖程序较高; . 对于单一产品核心技术过于依赖; . 核心信息掌握在核心高管手中,可能产生舞弊动机。 3. 对以原则性为基础的会计准则要有所恰当的把握 . 大部分企业都处在新旧准则的交替阶段; . 资产价值的初次认定的问题; . 发行人设立时对投入资产价值的认定; . 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涉及对资产价值的初次认定。 . 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4
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监管部门关注问题的汇总 . 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 . 金额资产和负债的分类(一般情形下,重新分类是禁止的); . 套期保值的处理,套期会计的处理有较为严格的界限; . 关注资产减值及三年一期的变化; . 收入的确认,关注产品的特殊性,如软件、基因产品经营的特殊性,区分权益性交易与当期损益; . 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考虑具体条款、确定成本认定原则; . 预计负债的确认、或有负债披露; .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创业板上市重要监管问题及程序: 1. 监管宗旨:支持创业发展同时容忍失败,鼓励创新增长,控制系统风险,对于风险要以控制、疏导。以信息披露为主,不是消灭风险。 2. 重点监管方面: . 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充分披露; . 盈利能力: . 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孰低原则; . 口径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持续经营能力; . 创新能力,保荐人出具创新能力专项报告。 . 原罪问题,需要有人承担。如税收补缴问题、税收违规罚款问题(如何界定重大与非重大的关系)等等。 3. 创业板发行的特殊性: . 收入、利润指标的操纵; . 资产结构不同,固定资产投资较少。 . 经营依赖、个人依赖、单一客户的依赖; . 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创业板要求只能经营一种业务,但未提出具体要求,业务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 . 规模小,发展快,抗风险性差; . 成长性突出、业务不稳定; 5
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监管部门关注问题的汇总 . 规范动作意识淡薄,治理机制不完善,大部分为家族企业发展而来。 4. 创业板申报流程 . 受理工作,创业板办公室具体负责材料受理,5日内决定是否正式受理; . 审核工作, . 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 反馈审核意见,受理后15日内出具,保荐机构10日回复; . 召开见面会,沟通反馈意见; . 审核反馈意见回复,预披露。反馈意见落实后5个工作日内,官方网站预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附件; . 准备初审报告,15日内召开初审报告讨论会。 . 发审会审核,网站公告(5日前),会议当天公告表决结果; . 封卷工作; . 发出持续监管建议书; . 处理会后事项,发行人会后二个月内,发生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应当上报; . 处理群众来信,通常要求保荐机构核查; . 核准,发行监管。 创业板上市公司改制发行中关注问题: 1. 发行人,历史沿革,环保问题; 2. 中介机构,必备文件,特别是保荐机构要出具成长性意见报告; 3. 改制中关注问题: . 设立三年,主板以36个月为准,创业板以完整的三个年度为满三年; . 批准部门, . 新公司法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是在2006年以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按原公司法需要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定向募集公司,是以原各地政府改制办的批准为准; . 外商投资按照商务部确定的下放审批权限为准; . 工会及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股东,工会持股与《工会法》不符,因持股会在新公司法执行之后不再审批,不具有法人资质。但是间接持有的非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有工会或职持股会的不再追究; . 有限合伙公司,因登记公司无法开户,目前持续跟踪,但不作为障碍, 6
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监管部门关注问题的汇总 . 股东人数为2-200人的定向募集公司,因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不追究; . 当年发改委在1990年底以前确定的股份公司做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 2006年以前设立的城市商业银行,超过200人的,符合当时法规条件; . 代持股东,应当合并计算。以若干公司法人名义持股的,但是其股东均为公司员工的,也要合并计算;如果是以有限公司持有,但其股东非公司员工(大量)主要追究当时发行股份是否鉴定为公开发行股份;2006年以前超过200人的要辨别,2006年以后股东超过300人的肯定不能申报;在改制过程中,将代持股东还原为公司股东,证监会是鼓励的,但是前提条件是不得超过200人; . 公司设立三年的条件,是因新公司法要求三年业绩; . 注册资本应该足额缴纳,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注册资本底限未作规定,2006年1月1日前,必须1:1比例折股,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执行之后,可以按比例折股,发行人不得以第三方债权转为公司股份;产权不能有瑕疵,有问题的不能过渡,可以申报前置换,并需由原批准机关再次审批。 . 上下游有关关联人业务,是作为一种业务看待,主要按收入、净利润等指标综合判断; . 产业政策,要符合国家各部委宏观调控政策,环保政策,国家环保十三个重要污染行业,需要省级环保局出具文件,跨省的重污染企业,需要国家环保部门批准出文。 . 主要业务两年无变化(适用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同一控制人下的上下游业务整合,是鼓励的,非此,即认为发生变化,具体掌握,所有重组业务应自始至终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 重组方式,收购资产、股权、增资、吸收合并等方式,三项指标均超过100%的,要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达到或超过50%的,要保荐机构和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十二月内重组要合并计算。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质和量均要考虑,如果涉及关键管理人员(创始人或技术持有人),就会认定为重大变化; . 实际控制人,范围要大于公司法所述控制股东,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股东,共同控制(表7
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监管部门关注问题的汇总 决权)即认为控股股东,没有控制人的,以稳定性(股权平均)主营业务,管理层稳定,公司治理、充足的证据证明无实际控制人;国有股权划转的,批文齐全,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变更。(适用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 . 对于地方税收优惠,由地方税务部门出具文件,是否存在补缴可能,并由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对于严重依赖的判断,指国家税收法规不合规的部分扣除后,仍符合发行条件的,不认为严重依赖。对于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一起的,分开计算。 . 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有限公司变更的,应以有限公司设立时考虑股份变化,最近一年新进入的股东要披露股份价格,并延长锁定期限,对于国有企业个人持股的,要关注资金来源,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公司,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历史上存在纠纷或代持的,清理之后,由中介机构核查,涉及国有持股公司的股份变动,需出具国资委产权部门批准文件,涉及个人转让的,手续是否履行,出资来源核实,集体企业涉及集体企业无偿量化给个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认可。 . 独立性,截止申报时点,是否符合本条要求,关联交易严重依赖,交易价格是否显失公允。人员独立,关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兼职及控制人处领薪,创业板重点关注主要技术人员的独立性。 . 资金占用问题,必须清理,历史上存在较大资金占用情形,要关注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 涉及税收罚款的,由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是否构成公司重大事项,但无论是否重大,都要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对于历史沿革存在不规范的违法问题,主要判断其是否影响报告期的问题。 . 除固定资金外,可以补充流动资金,因审批周期较长,允许发行人在发行前调整投向,程序必须合规,募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公募资金不足的,如何解决,要明确募集资金额超过项目所需的理由,要披露具体解决办法。红筹架构的公司,创业板与主板一样,不允许申报;分拆上市的,也不允许;期权激励的,在申报阶段要终止;对于存在对赌协议的,必须在发行前解除掉。 . 信息披露,涉及军工企业的,要取得国防科工委关于涉密信息和面披露的批文。 . 创业板的风险提示, . 股本演变,放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 股份锁定的披露,关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股份; . 自主创新能力的说明; . 重点关注法律意见书的提示部分; . 举报信,一般需委托中介机构核查; 8
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监管部门关注问题的汇总 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的财务问题 1. 法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包括具体准则、指南、讲解)、会计准则解释1-3号、专家意见1-3号。 2. 资料来源: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三年一期财务报告(一般确定首次执行日为2007年1月1日)、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3. IPO文件条件审核: . 三年是否存在财务资料虚假记载; .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评估调账,调账前会计年度不允许作为连续三年条件) . 成长性,盈利收入、利润、09年1-6月业绩下滑; . 盈利的考察指标: . 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后孰低计算; . 报告期第一年利润的考察问题,断截式下跌要关注,正常波动是可以的; . 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是否少于2000万元,是否存在未弥补的亏损(以母公司报表为准、也要关注合并报表) . 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 .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重大不确定性客户存大重大依赖; . 最近一年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 依法纳税,不存在对于税收优惠的重大依赖,该优惠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国家法定税收优惠。 . 审计报告及内控报告是否存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 . 独立性方面(五独立、三分开) . 利润分配,应当明确新老股东共享或老股东独享,老股东享有应在发行前分配完毕,且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提示。 . 关注无形资产占比,但不作为发行条件;关注如下: . 金额等于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商誉之和; . 商誉涉税处理; . 开发支出以及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 . 谨慎对待验资的问题: 9
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监管部门关注问题的汇总 . 特别强调不能有任何抽逃资金问题; . 验资如果存在问题,一般较为严重; . 如存在问题,关注报告期内和报告期外,对于目前状况有什么影响。 . 内控问题:2011年开始执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18项应用指引、12项评价指引、1项审计指引。发现内控缺陷并敦促公司纠正。 . 资产评估 . 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17项评估准则; . 立项、评估、确认程序合法; . 适用的方法恰当、谨慎; . 评估增值较大的资产应关注使用效益。 . 税收优惠: . 发行前、后税种、税率合法合规; . 前三年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地方税务部门出文确认,但是与国家法规不符的,要求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特别风险提示,同时大股东承担承诺义务; . 近三年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原则:如果不是重大违法的、原处罚部门或上一级部门出文确定是否为非重大违法,招股说明书详尽披露; . 非经常性损益,关注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政府补助; . 盈利预测: . 关注是否遵循稳健性原则; . 关注是否和利润表会计科目一致; . 关注是否有不合理假设。 4. 财务分析 . 财务报告为三年一期;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对利润表的调整,列示综合收益总额和其他综合收益; . 合并报表,重点关注合并报表范围 . 拥有半数以下表决权,但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范围; . 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不纳入合并范围; . 亏损的子公司,是否存在故意纳入合并范围; . 资不抵债子公司超额亏损主要由母公司承担; . 现金流量与营业利润不匹配,关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情形; 10
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监管部门关注问题的汇总 . 收入确认 . 收入确认条件 . 收入持续性 . 客户集中程度,依赖性和稳定性; . 收入的集中程度或对单个部门的依赖性; . 市场在地理上的分散程度; . 里应外合,操纵交易价格; . 隐瞒关联交易以及隐性关联交易; . 鱼目混珠,伪装收入性质。 . 应收账款,招股说明书与财务报告披露客户不一致; . 存货,特殊行业的盘点问题;根据公司特点确定存货周转率以及存货量。 . 公允价值计量及房地产投资,计量方法一般不能改变; . 固定资产,余额特别小关注是否和生产能力匹配; . 资产减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减值测试,减值计提不足、会计政策有缺陷,如关联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 职工薪酬,股份支付,一般情况下以净资产为基础转让是认可的。但是合同明确为无偿或股权支付的,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处理; . 所得税,上市公司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及持续;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差错更正是否符合《信息披露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的要求。 . 关联方交易,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准则第12条) 11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结构调整的推手 新兴产业的摇篮 内容提要 创业板要突出鲜明的创新特色,这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所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创新型企业、新兴产业、绿色产业,二是创业板要特别注重理念创新,要能适应高成长创业企业、创新型企业的特点与需求。创业板要能成为结构调整的推手、新兴产业的摇篮、自主创新的平台。若干年后评判创业板的成就,要看能否培育一批代表中国经济未来与新经济增长点的新兴产业;能否培育一批引领行业发展趋势及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技术水平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型企业;能否培育一批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两型社会”建设中起到领头作用的骨干企业。“自主创新、结构调整、新兴产业、绿色产业”应能成为创业板最鲜明的标识。 创业板的最终形成是一个动态过程。新兴产业也是在不断演变、调整,要注重尊重市场第一线的产业与企业实践成果,透彻理解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的新变化、新需求,把握好中国创新型企业的演变规律与中国资本市场的适应性。创业板与中小板应有明显的区别,平均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成长性与自主创新能力更突出,企业创新特色鲜明,代表新兴产业、绿色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较多,拥有高精尖、关键性技术创新,节能低耗指标与轻资产特征相对明显,当然经营业绩的波动性也会较突出,中介机构在筛选创业上市资源时,要优选充分体现创业板特色的企业,不应把创业板当成中小板的复制,不应只看重规模大小,利润与佣金多少,不应以为中小板暂时上不了就转为创业板.还要谨防编造“创新”与“成长性”概念进行包装和粉饰。 要从新的视野、新的角度认识、理解、和运用创业板,要站在国家自主创新核心的战略的视野,站在大国博弈和经济全球化的视野,站在中国经济发展史重要经济制度安排的视野,站在思想解放和改革创新的视野,站在培育科学精神和创业文化的视野。 最近几年国内外创投投资的主要企业具有七大特征:非线性的成长规律;以“轻资产”为特征的资产结构:低负债率为特点的则务特征;股权结构相对复杂;盈利基础不主要依靠固定资产或净资产,而是技术、人力资本与创新模式;资源耗费相对较少;一些企业业绩波动较大等。研究这些特征对创业板市场的理念创新会有所启发。 目前创新型企业上市的后备资源主要集中在以软件、互联网、自动化、信息化为代表的新经济,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环保节能、航空航天、海洋、现代装备等为代表的“中国创造”,以商业连锁、高技术服务、中介服务、专业服务为代表的“中国服务”,以及文化创意、现代农业12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和新商业模式等领域。这基本反映了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内在要求与国际产业发展最新趋势。 创新不仅仅指技术创新,也可能是工艺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或者是多种创新元素的聚集。要突破传统意义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理解,不宜局限于狭窄的制造业范畴与传统的行业划分标准,尊重市场化判断、筛选机制与新兴产业自身发展规律,拓宽产业与创新的认识视野。 列各类创新型企业的关注电必然是开放式思维,不是一成不变。要立足当前结构调整与自主创新的现实需求;今天的创新技术或模式也有可能被更新的模式、更具创新能力的企业所替代;创新型企业标杆的捌立,更重要的意义与贡献还体现在带动、引领新兴领域与新兴产业群的出现。 用好创业板,形成六个带动,一、带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体系建设;二、带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建设;带动创业板-创业投资-创业企业-创业者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格局;带动产业导向,更新传统意义上的高新的技术产业;带动区域优势企业与产业的发展;带动科学精神,创业文化与现代工商文明的形成。 前言 我们要建设怎样的创业板?如何正确理解创业板的实质、定位与发展方向?如何认识中国新兴产业与创新型企业的特征和演变?如何创新创业板的理念,使之更好地适应创业创新企业的新变化新需求?如何有别于中小板,充分体现创业板的特色?创业板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需要在实践中对上述问题进行透彻分析与研讨,从而达成较大程度共识,实现创业板价值的最大化。 “百舸争流,百帆竞发”,“千变万化,千姿百态”,这反映出当前中国广大中小企业、新兴产业的蓬勃景象。不同领域的各类新兴企业层出不穷,如雨后春笋,每个行业都随时可能冒出新的龙头,并不断呈现出新的业态和模式。中国必将成为全球创业创新最活跃的地区。这是中国特色创业板的根基。 中国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相比、与海外创业板相比,要突出鲜明的创新特色。这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所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创新型企业与新兴产业、绿色产业;二是创业板特别需要理念创新,要能适应创新型企业的特点,把握创新型企业特征、规律以及特殊性需求,应更能与国际市场的理念接轨。创业板要成为结构调整的推手、新兴产业的摇篮、自主创新的平台。若干年后评判创业板的成就,将有三个标志性指标:一是能培育一批代表中国经济未来与新经济(310358)增长点的新兴产业;二是能培育一批引领行业发展趋势及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技术水平能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型企业;三是能培育一批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中起到领头羊作用的13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骨干企业。创业板将在这三方面打下深深的烙印。“自主创新、结构调整、新兴产业、绿色产业”应能成为创业板最鲜明的标识。需要通过创业板引导全社会真正关注那些符合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内在需求与国际产业发展趋势的新兴产业,更多去关注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服务、环保节能以及其它领域高成长的创新型企业;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创业板的市场化机制,促进创业创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从而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过程中避免新的产能过剩、新的金融风险积聚、新的经济隐患。 确保创业板的成功运行,最重要的一点要筛选好最能体现创业板特色的优质上市资源,以更开放的思维拓宽创新认识的视野。尊重市场化的判断、筛选与评价机制,尊重市场第一线产业与企业实践的成果。要突破传统意义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理解,产业本身就是永不休止的“高新化”过程,不宜局限于狭窄的制造业范畴,不宜局限于传统的行业划分标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广泛性。不只是技术创新,还包括更广泛的经济意义上的创新,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如工艺创新、方法创新、应用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等;二是综合性。现代创新跨行业、跨媒介,更具综合性,行业分类变得复杂,很多经营活动不能简单套用传统的行业分类方法进行归类;三是动态性。现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今天的创新技术或模式很可能在短期内被更新的模式、更具创新能力的企业所替代;四是市场性。创新更多的是指经济活动领域的更新、发明与创造,有应用价值,与科学理论的创新存在本质区别,必须经受市场机制的检验。中介机构在筛选创业板上市资源时,不应把创业板当成中小板的复制,不应以为中小板暂时上不了就转到创业板,不应只看重规模大小与利润、佣金多少,不应随意编造“创新”或“成长性”概念进行包装和粉饰。 创业板的最终形成也是一个动态过程。新兴产业也是在不断演变、调整。这就要求我们特别注重市场的变化、市场的智慧、市场的传导,深入市场第一线,通过大量的实例解剖,透彻理解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的新变化、新需求。创业板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也不可能一开始就十全十美。而是在适度创新与循序渐进的前提下,减少质疑,少走弯路,逐步完善。创业板市场的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实践过程、摸索过程。 第一部分:新视野、新高度、新市场 我们将越来越清醒地看到,能否敢于和善于利用资本市场,将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经济能否占据国际产业战略制高点的关键性因素。要从新的视野和新的角度去认识、理解和应用创业板: 一是要站在国家自主创新核心战略的视野。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正处于重要的突破期,开始迈向技术创新起飞阶段,恰恰在当前中国经济转型的特殊时点,创业板因应时势。创业板最鲜明的标识就14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是支持自主创新。 二是要站在大国博弈和经济全球化的视野。中国正站在资本大国的门槛上。过去讲农业现代化、工业化,现在还要加上经济资本化;全球化的高端竞争将主要体现在金融竞争和技术竞争。资本优势与技术优势共同构成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创业板通过将科技创新与现代金融更紧密地结合,从而极大地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是要站在中国经济发展史重要经济制度安排的视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加快推进,是又一次生产力大解放,是培养创业者、企业家以及世界级“隐形冠军”的时代,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提高了配置效率;改变了传统的创业、创新驱动机制;改变了传统的企业定价估值方法;改变了传统的高新技术产业招商引资观念和方法;改变了传统的经营与产业决策传导机制。资本市场是人类经济史上最伟大的发明,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最重要的安排。创业板就是激活创业机制、建立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制度创新。 四是要站在思想解放和改革创新的视野。当前经济领域里思想解放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和应用程度。要寻求应对当前特殊经济环境下最有效的突破路径,不能错失良机。推出创业板就是深化改革创新的成果。 五是站在培育科学精神、创业文化与现代工商文明的视野。作为一个长期以农业为主的国家,中国一直存在着“重农轻商”的传统,缺乏科学精神、方法的普及教育与广泛应用。创业板市场将构建一种新的创业创新激励机制,使人们可以通过知识价值的发掘来实现创业创富梦想。这一机制将有效促进科学精神与创业精神的融合,宽容创业失败,注重科学管理、科技创新,构筑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工商文明。 为何在中小板之外还要建设创业板?在创业板之外还要建设场外交易市场?这是中国企业特殊的发展现状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 一是中小企业细分的要求。我国中小企业群体数量众多,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前十大经济体几乎都有长期利用资本市场的历史。中国经济的本质就是中小企业经济、创新型经济。改革开放30多年积累、堆积了大量优质中小企业上市资源。这也是中国创业板的发展基础、路径与海外创业板有着本质性差别的主因。中小企业不仅有规模大小之分,还有传统产业与创新产业之分,传统模式与创新模式之分,第一、二、三产业之分。其成长阶段、风险特征、融资需求都不一样。通过层次的划分对服务对象进行专业分工,并逐步建立起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 二是资本市场细分的要求。专门针对创业型、创新型企业群体的特性建立相对应的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资本市场的服务层次进一步细分,服务可以更专业,监管也可更具针对性。 15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三是投资者细分的要求。根据各层次市场的投资特性与风险差异,判断投资的适合性,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多元化的股权投资需求。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体系就包括创业板和OTC市场,单单OTC市场都有五个以上的层次细分。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国家战略的核心,我们要在此基础上深刻理解创业板的本质、定位与发展方向。中国资本市场是在国外发达国家已有一、二百年的资本市场发展史的基础上,才开始建设。中国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才刚刚开始,潜力远未释放,因而,要抓住机遇,不要错过;用好机遇,不要用错。 第二部分:我们要建设怎样的创业板——创业板即创新之板 创业板服务于成长型创业企业,有别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有别于低端制造业,尤其是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应将创业板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创新特色鲜明、风险可控的新市场。为此,需要从各个观察样本形成对创业板的基本认识,总结借鉴海内外市场现有的经验教训,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形成创业板特色。 (一)观察样本之一:海外上市的中国创新型企业 海外交易所特别重视对中国上市资源的培育。研究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在海外上市的类型、基本情况、市场表现,可以给中国创业板市场以更多启示。 目前我国大约有600多家企业在海外五大交易所上市,几乎囊括了境内所有的互联网、太阳能、芯片设计、新媒体等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而国内目前还没有几家此类上市公司,需要创业板弥补缺陷。 海外市场 中国企业家数 行业特点 代表性企业 Nasdaq 互联网、软件、通信、芯片、设计、52家 新浪、百度、盛大、携程生物医疗及现代服务 纽交所 新能源、医药制造、信息技术及现无锡尚德、新东方、迈瑞、55家 代服务 天合光能 香港交易所 主板206家 国企为主、房地产、消费品、中小腾讯控股、百丽鞋业、阿创业板44家 企业以新经济为主 里巴巴 新加坡交易所 中新药业、大众食品、联150家 传统行业居多、中小企业为主 合食品 16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AIM 地产、IT、机械、医药、太阳能、和黄制药、易网通旅行、68家 网络经济、中小企业为主 华西水泥 就以纳斯达克市场为例,2004-2007年中国共有57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主要分布在互联网、通讯、信息、新能源、现代服务和生物医药等新兴业态(见表1)。 行业 细分行业 公司 完美时空、盛大科技、百度、e龙、前程无忧、互联网 门户网站、电子商务-旅游、搜索等 TOM网、携程、搜狐、网易、新浪等 宇信易诚科技、富基科技、第九城市、九城软件、软件 网络游戏、专业软件及解决方案 盛大网络等 移动增值服务、无线接入系统、射频产东方信联、国人通讯、德信无线、华友世纪、空无线通信 品等 中网、掌上灵通等 中电光伏、澳晶太阳能、林洋新能源、阿特斯太新能源 太阳能 阳能等 芯片设计 3G、集成电路、数字多媒体芯片 珠海炬力、展讯通信、中星微电子等 现代服务 连锁酒店、多媒体、广告 新华财经媒体、如家快捷、分众传媒等 新材料 纳米、聚酯薄膜 富维薄膜 信息技术 网络基建、解决方案 科通通讯 医疗设备 肿瘤诊疗仪 中国医疗科技 生物制药 基因制药 三生制药 新东方能源化工、泰富电气、中国精钢、比克电其他 汽车配件、食品、化工、电池、电机等 池等 数据来源: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2004年以来我国创新型企业赴美上市情况研究》,下同。 其中在美国上市的服务业企业多是新技术与新模式的结合,如连锁酒店“如家”,网上教育培训“弘成教育”,旅游与互联网的结合“携程”等(见表2)。一些企业海外上市后也出现较大的业绩波动,但重要的一点在于,这些新兴业态特征明显的企业上市带动了一个新兴领域出现。试想一下,如果不是新浪、百度、搜狐等当初能在纳斯达克上市,中国互联网会怎么样?纳斯达克对中国企业的一个突出印象就是对新经济的关注和支持。 表22004年以来赴美上市的服务业企业 公司 上市地 所属二级行业 17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易居中国 纽交所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 新东方 纽交所 教育服务 巨人网络 纽交所 娱乐服务业 携程 纳斯达克 旅游业 盛大 纳斯达克 娱乐服务业 51Job 纳斯达克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 e龙 纳斯达克 旅游业 九城关贸 纳斯达克 贸易网站 第九城市 纳斯达克 娱乐服务业 如家 纳斯达克 酒店服务业 完美时空 纳斯达克 娱乐服务业 泛华保险 纳斯达克 保险经纪 (二)观察样本之二:近五年外资创投青睐的企业特征 外资创业投资历史较长,相对来说经验较为丰富,特别是以海外资本市场为导向,注重国际产业发展趋势。据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统计,2004-2008年间我国有407家企业赴海外上市,其中外资创投所投企业共84家,占全部海外上市企业总数21%。研究创投所投企业的特征,能有助于我们把握新兴产业、创新型企业的特点与需求。 1、行业分布以信息、通讯、现代服务、新能源和生物健康为主 从行业分布看,2004~2008年在中国较为活跃的146家外资创投主要投资在互联网、通讯、半导体、软件、信息服务等细分行业,占比为55%(见表3)。 表3最近五年146家外资创投投资项目细分行业排序 排名 细分行业 外资创投投资项目 1 互联网 263 2 通信/电信 84 3 半导体 82 4 软件 48 5 文化媒体 47 6 教育培训 47 18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7 生物医药 37 8 房地产 22 9 金融 21 10 光电 20 表4最近二年54家外资创投投资企业类型 业态 行业 创业公司名称 真功夫、丽华快餐、北绿美味珍、重庆小天鹅、一茶一坐、连锁餐饮 菜根香、乡村基、贝拉意舟、俏江南 24K国际连锁酒店、速8中国、深圳维也纳酒店、汉庭酒店、连锁酒店 桔子酒店 红星美凯龙连锁集团、人和商业控股、江西开心大药方、深连锁经营(34连锁零售 圳龙浩天地商贸、海富克斯实业 家) 华育国际、学大教育、安博教育集团、新世界教育集团、北连锁教育 京万学教育、东方剑桥集团、环球天下教育集团、达内IT技术集团 重庆家富富侨按摩、爱康国宾、深圳至尊租车、神州租车、连锁服务 21世纪不动产、上海华燕置业 京东商城、批批吉、九钻珠宝网、钻石小鸟、上海麦考林、网络零售 悠都网、驴妈妈 网上商务 纺织资源网、环球市场集团、51汽车、北京亿玛在线 橄榄订餐网、订餐小秘书、大众评论网、百才招聘、科锐国网络服务 网络经济(28际、点击科技、同学网 家) 千橡互动、土豆网、上海浩方在线、我要玩、蓝港在线、九网络娱乐 天音乐、爱狗网、世界体育网 网络教育 北京一百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线网络 掌中无限、深圳易搜 19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活跃传媒、炎黄健康时代传媒、天骏传媒、世通华纳、七维传媒、龙骑天际、触动传媒、易取传媒、热度传媒、上海文新传媒 广集团、东方风行、TidalWave、新奥特公司、北现代服务(25京水晶石影视动画科技、三国熊猫文化创意公司、中欧商业家) 评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公司 元培世纪翻译、桑迪亚、荣庆投资、好人生健康产业集团(V中介服务 HS)、诺亚财富管理、天宇朗通、美斯达、银江电子 禾阳生物科技、凯晟生物科技、中国诺康生物医药、北京康生物农业(7 比特体育科技、福田制药、江西润田提阿然饮料食品、现代家) 牧业集团 顺大控股、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皇明太阳能、新奥太阳新能源(4家) 能 其它(4家) 芯原微电子、南京星飞、上海英硕聚合物材料、高拓讯达 注:统计时间为2007年10月至2009年3月间,根据媒体报道信息整理,涉及54家外资创投,不完全精确。 外资创投投资的互联网企业的资产特征,企业的轻资产特征明显,流动资产平均占总资产的80%比例以上,外资创投所投我互联网目企业中,上市前一年毛利率的均值为73%,高于传统企业的1倍以上。 外资创投是教育行业的主要投资者,行业细分市场较多,外资创投进入经营程度区别较大,教育培训行业的特点,外资创投投资时,企业运行时间表较长,多数已经成为细分行业的龙头,成长性较高,体现在营业收入、市场份额、学生数量、教学网点等方面,核心资源控制力强,包括师资力量、教学内容、教学技术和学历发放的等,创始人或者核心团队持股比较较高。 项目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合计 外资 3 6 11 13 14 47 投资案例内资 1 1 0 2 0 4 单位起 合计 4 7 11 15 14 51 外资 4411 2400 7600 13964 27000 55375 投资金额内资 11 446 0 2600 0 3057 万美元 合计 4422 2846 7600 16564 27000 58432 20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外资创投投资企业-新媒体行业,媒体行业分为传统媒体、户外媒体和文化传播三个领域,户外媒体业向精准广告定位发展。户外媒体企业上市前业绩的非线性增长特征明显。 2、外资创投投资企业具有七大特征 (1)非线性的成长规律。传统产业因为发展相对成熟,业务增长和盈利水平往往在一个相对可以预期的线性变化范围内,而新兴产业在创业时期可能增长十分缓慢,一旦盈利模式得到认同,业务和盈利都可能获得爆发式的增长,呈现非线性特点。 (2)以“轻资产”为特征的资产结构。与传统制造业相关的设备、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的比例相对较低,而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相关的人力资源、品牌、技术、独特盈利模式等无形资产,现金类资产的比例则相对较大。外资创投投资的互联网企业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平均为85%。过去银行也好,保荐机构也好,一味地重“重资产”,看到企业拥有大量固定资产才放心。其实如果产品、技术跟不上,“重资产”就可能变成“重包袱”。 (3)低负债率为特点的财务特征。创业型、创新型企业有形的传统固定资产较少,资产用于银行贷款的抵押品有限;同时企业发展不确定性较高,在现有信贷模式下,企业从银行取得大额贷款的难度非常大。 (4)股权结构相对复杂。企业实物资产较少,企业“资产”主要体现为掌握专有技术或创新模式的人力资本,需要通过股权进行长期性激励。另一方面,这些企业以债务形式融资面临很大障碍,只能通过股权融资引入风险投资,而风险投资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股权安排要求。股权结构体现了各类以股权激励与约束为目的的股权设计。 (5)盈利基础不主要依靠固定资产或净资产,而是技术、品牌、渠道、人力资本与创新模式等。与“轻资产”特征相对应,新模式企业的盈利基础往往会体现在无形资产。企业的创新能力成为主要竞争力所在,先发者往往占据行业内主导地位,获取超额利润,挤占效用明显,“赢家通吃”,“以快吃慢”。 (6)资源耗费相对较少。外资创投集中投资的行业,相对来说大都是附加价值较高、资源消耗较少、环境污染较轻的行业,较多属于第三产业范围或者跨行业。 (7)一些企业业绩波动较大。失败概率也较高,有的商业模式始终不容易稳定下来。 (三)观察样本之三:全球金融危机下中小板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与股价表现 全球性金融危机也是检验企业竞争力的“试金石”。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整体来说,抗风险能力明显较强。在全球金融危机下,哪些类型企业反而逆势见强,甚至股价创出新高;哪些企业优势不再,甚至不堪一击?资本市场是对企业、产业最具市场化的检验平台。善用现有资本市场的传导机制,对于创业板如何更能突出创新特色,筛选创新能力强、抗风险能力强的上市资源不无参考价值。 21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选取中小板股价较高的20家上市公司(按2009年7月24日复权股价)以及全球金融危机下逆势增长的企业作为样本,可以看到,这些企业基本具有综合性的创新优势。它们中绝大部分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与朝阳产业,包括国家火炬计划企业、“863’计划支持企业、或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是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方面具备特殊优势。 而从2008年中小板净利润同比大幅下降以及二级市场表现落后的上市公司来看,这些企业产品大多为传统产品,主要靠规模、低成本、出口等赚取利润,毛利率低,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核心优势与进入门槛,技术专有性不足,且多为加工制造业,容易受制于上下游的挤压,对宏观经济波动很敏感。 表5中小板股价较高20家中小板上市公司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亮点 苏宁电器 家电连锁零售 商务部重点培育的“20家大型商业企业集团” 华兰生物 血液制品研发和生产 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思源电气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新和成 医药保健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双鹭药业 基因工程药物研发 高新技术企业,获一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科华生物 医疗诊断试剂 主要产品国内生产占有率第一 酒店信息资源与技术开石基信息 高新技术企业 发、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细分市场天马股份 轴承及机床制造 冠军 黄金探、采、选、冶及化恒邦股份 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黄金冶炼企业 工生产 节能大功率电力电子设备荣信股份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世界最大SVC制造商 制造 青岛软控 专用设备制造 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占有率80% 金风科技 风力发电机组整机研发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内最大,连续八年100%22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造 增长 远望谷 微波射频识别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项目 东华软件 计算机应用服务 拥有60余项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 银行自动柜员机和自动售广电运通 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软件企业 检票系统 鑫富药业 泛酸系列产品 世界第一大D-泛酸钙生产企业 大族激光 激光设备 亚洲最大激光加工设备厂商,国家火炬计划项目 净利润及股价最高企业20家企业共同特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囝家863计划支持企业、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占绝大数,比重为95%,大部分是细分行业龙头,建立起行业进入门槛,创新特色鲜明,适应宏观环境变化的能力较强。 (四)观察样本之四:中关村(000931)园区企业境内上市通过率较低现象 中关村系全国首家综合性自主创新试验示范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2万家,2008年高新技术产业总收入突破1万亿元,创造增加值1786亿元。 截止2008年底,中关村共有114家上市公司,基本上境内外各一半,其中多数成为我国高新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2006年至2008年,17家中关村企业仅6家在第一次上发审会时获批,通过率35%,而同期市场整体审核通过率在75%左右。这值得我们反思。而通过创业板的制度安排解决诸如中关村园区高科技企业上市问题,也是现实需要。 (五)观察样本之五:创投投资企业失败案例的启示 最近笔者专门就创业企业失败案例作了调查研究。中国创业者、企业家非常年轻、充满朝气,但大多“横空出世”,缺乏创业、管理经验的传承和积累,科学管理基本功欠缺。据《福布斯》2008全球富豪榜统计,中国首400位富豪平均年龄46岁,自主创业率99%;而美国则反过来,平均年龄64岁,自主创业率67%;据《2009胡润财富报告》,中国千万富豪平均年龄仅39岁。 国内某创投公司最近十年共投资项目212个,退出42个,在持项目170个,已计提坏账项目18个,失败概率为28%,损失概率为%。深圳某高科技企业担保公司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应是同期企业中相对质量较好的,但在1995年担保的26家企业消亡率达到62%,2000年担保的131家企业消亡率为28%,2005年担保的236家企业消亡率4%,表现良好的始终在15%以下(见表6)。 23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表6深圳某担保公司担保企业消亡率 样本年份 当年担保企业 当前情况(家数,占比) (年) 总数(家) 良好 一般 消亡 1995 26 3(11%) 7(27%) 16(62%) 2000 131 19(14%) 75(57%) 37(28%) 2005 236 30(13%) 195(83%) 11(4%) 分析上百宗创业企业失败案例之后,我们总结其失败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创始人的企业家精神缺失。创始人的诚信和品质不足以支持企业的长期发展,有的创始人小富则安,有的则心胸狭窄,缺乏团队共同进步的意识;创始人的创业和管理经验不足,管理层变动过于频繁;管理团队在经营理念上出现分歧,或者核心技术方撤走而致研发空心化。 2、公司治理不完善和激励机制不到位。董事会责任未落实,外部约束小,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情况居多;家族化管理,缺乏辅助决策保障;股权过于平均,或者股权高度集中于一人。 3、产品和经营不可持续。快速扩张中没有考虑到市场波动风险,盲目性较大,产品更新换代快,企业研发能力不足,转型难度大,市场应变能力弱。 4、商业模式未成功建立。在创始初期的产品或商业理念未经市场充分检验,不少甚至停留于概念,商业模式运作的不确定性大。 5、财务管理存在漏洞。如违规互保,应收帐款过高,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存在补税压力等。 企业出现风险的概率较大,业绩波动的情况会较多,这将是创业板固有特点之一。如何通过创业板提升创业企业综合素质、防范风险、减少失败概率,值得深究。 第三部分关注不同类型 创新企业的特色 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最终落实到如何理解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内涵与实现形式?我们究竟要支持怎样的业态,怎样的商业模式?哪些类型的企业更适合创业板?如何针对传统经济模式、传统产业下资本市场的观念制度进行创新? 结合现代产业发展规律,研究中国经济转型实情,当前需要更多地关注以信息化、软件、互联网、自动化为代表的新经济;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环保节能、航天航空、海洋、现代装备等为代表的“中国创造”;以商业连锁、高技术服务、中介服务、专业服务为代表的“中国服务”;以及文化创意、现代农业和新商业模式等不同类别创新企业。以上可以简括为“二高六新”,即高成24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长、高科技、新经济、新服务、新能源、新材料、新农业、新模式。这些类型企业,一方面我们在与发达国家竞争中有一定后发优势,能形成我国新兴产业的强项;另一方面在我国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中能够发挥骨干性作用。当然这种关注也必然是开放式思维,不是一成不变,不是“唯我独尊”。这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要立足当前结构调整的现实需求;二是今天的创新者也有可能会被更新的模式、更朝阳的产业、更具创新能力的企业所替代;三是创新企业标杆的树立,更重要的意义与贡献还体现在带动、引领与其相关的新兴领域、新兴产业的出现。虽然这些创新者也会面临失败,但正是资本市场的支持,这一轮又一轮的创新驱动中国经济滚滚向前。 创业板要在结构调整的导向、新兴产业的培育方面留下强烈的印记,适应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转型与消费升级的需求: 第一,人类经济发展史中不同阶段对知识技术、材料技术、能源技术、通讯技术以及核心技术与主导产业提出不同的要求。中国在非常短的时间里,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迈进,农村变成城市,农民变成产业工人。而以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工程为核心的知识经济时代也同时降临,要求我们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搭乘上知识经济时代的高速列车。这趟车稍纵即逝。 目前的知识经济时代,基本决定了全球新兴产业的主要特征和发展趋向。而创业板需要特别对中国后工业经济时代与知识经济时代的产业发展给予特别的关注。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一部分技术领域里,我们有条件能与很多发达国家处于差不多的起跑线上。 第二,消费升级将成为创新型经济的主驱动力。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将在2013年达到4000美元,根据国际经验,在这个阶段消费将快速升级,大众消费完成从传统家电类耐用消费品向汽车、住房等高端消费品的升级换代过程,同时个性化、碎片化服务需求大幅增长,部分人群将向更高端的消费转型,追求文化艺术、旅游、娱乐等精神满足。中国庞大的人口在人均收入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10000美元迈进过程中,每个层面消费群体的绝对量都很大,这也是中国经济内部回旋余地和循环空间大的主因。消费升级将成为创新型经济发展、拉动内需的内在驱动力。 人均收入与消费升级 (一)关注之一:新经济 新经济,本文限指以电子信息化与互联网、移动增值服务为基础的经济形态。当前包括软件、互联网、通信、自动化在内的电子信息技术已渗透到各个领域、行业,催生出各类新兴业态。随着网络通信速度、容量、清晰度、互动功能、交易、支付结算等六大技术瓶颈的解决,以互联网为核心,结合手机、电脑、电视等大众化消费品,衍生出无限的商业开发价值,将可能形成世界上最大的商业、消费与服务平台(可称之为“1+3”平台,即互联网+手机、电脑、电视)。就中国的自25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然科学技术基础与人才储备来说,新经济所要求的计算、数字、通讯技术总体上还比较容易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更重要的是,新经济领域的中国用户数量是全世界任何国家无可比拟、无以复制的,电子信息技术可以覆盖到众多行业与企业,这是最有条件在中国发展成为规模最大的一个新兴产业集群。 单就中国互联网、手机、电脑、电视的用户来说,全球最多,而且增长速度最快。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移动电话用户达到7亿户,达到中等国家普及率;互联网网民达到亿,但普及率还只有2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70%以上的普及率,潜力巨大。去年一年就新增1亿网民,相当于日本总人口数。手机网民达到亿,半年增长率31%。在手机互联网领域,中国最有可能成为世界的领跑者。中国不仅手机的使用人数,而且更重要的是每个手机用户使用量也堪称世界之最。仅腾讯就拥有亿活跃账户,同时在线账户4200万人,成为全球第二大互联网公司,3000多名员工,今年一季度创造净利润亿元,同比增长%,是典型的轻资产型公司。 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依托的新商业模式兴起,对传统产业结构、传统商业模式(甚至包括前几年还称得上创新的商业模式)造成很大冲击,且力度愈发猛烈。深圳三年前约3000多家音像店,而今骤降到1000余家,就是受像“A8音乐”这样的网上音乐商店的冲击。在过去十年里,手机功能从基本的短信、通话,逐步发展到拍照、收发邮件、即时聊天、听音乐、导航、看电视、购物、炒股…… 新经济领域的创新企业也有不同于传统经济领域的风险特性:一是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快,以前的领先者可能很快变为落伍者,存在所谓“先行者的诅咒”;二是技术发展趋势难以准确判断;三是政策风险,受电信、移动通讯等产业政策调整和网络行业的行政规范影响很大,企业不容易把握政策底线;四是收费模式,特别是互联网企业依赖网上用户的支付能力、支付意愿,能否收到费用且可持续,取决于用户足够的粘性与忠诚度,五是“以快吃慢”、“赢家通吃”的陷阱。 (二)关注之二:中国创造 “中国创造”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与关键性突破口,开始从量变转向“质变”,进入技术创新起飞阶段。越来越多创新型企业快速向国际先进技术靠近。就在五年前还很少有企业敢宣传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而今天这种局面已在不断改写。 “中国制造”经过三十来年的发展,技术积累、人才积累已经达到面临突破的临界水平,转向指数式增长。中国中小企业群体如今五年的发展速度就有可能相当于过去十年的发展成果。特别是最近十多年,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迅猛发展,借助于灵活的市场化机制,制造领域的技术经历了一个个发展阶段,从简单到复杂,从零部件、关键性部件到整体设计,具备突破的条件。中国技术专利数已仅次于美国,全球第二。民营企业华为仅2008年就提交了1737项国际专利申请,成为全球26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量最多的的企业。影响研发、创新最重要的两大元素主要是需求与灵感。中国市场的广阔需求与产品多样化,成为研发创新的重要驱动力。制造业领先全球的份额本身会自然催生技术升级,各种各样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又会衍生新的灵感、新的产品、新的技术。这些都是“中国制造”转身为“中国创造”的基础性要件与独特优势。 “中国创造”绝不仅仅是重复“中国制造”在制造环节的成就,它应包括更广泛的内涵。应从更开放、更贴近市场最新实践的角度全方位观察“中国创造”: 一是“中国创造”应具有五个特性:独特性、领先性、应用性、扩张性和持续性。“中国创造”所标识的创新必须具有差异化,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领先于同行,具有应用价值,同样的研发团队、技术原理、产品可延展到相关领域或行业。 二是具有五个内涵。不仅仅是技术创新,几项专利或发明,也可能是工艺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或者是多种创新元素的聚集。 三是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的关键创新,有较高的进入门槛。高度专业化、细分化。具有战略性意义的技术“资源”,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创新。 四是“三高两低”的智力密集型特征:研发投入的比例、研发人员的数量、无形资产占整个资产的比重要高于其它企业;相同产值比其他企业耗费低、污染低。 五是检验“中国创造”成效的几个标准:能有效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土地、劳动力、资源、能源等消耗;能降低成本,提高全社会营运效率,提高人们工作和生活质量,增强安全性能与可靠性能;具有较高附加值与战略性价值,替代进口,能自主掌控;有助于产业升级、经济转型,有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同样是具有制造业特征的企业,创业板筛选的高科技企业应能更为突出、明显地体现上述特点。 (三)关注之三:中国服务 中国已成为世界制造中心,而服务业在三大产业中比重还很低,第一、二、三产业之间不协调。过去比较多的是小规模、大排档、夫妻店、个体户形式,缺少集约化、连锁化与品牌认知、质量保障,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极不匹配。西方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比重达到2/3,发展中国家普遍达到1/2,印度达到60%,而中国也就1/3。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非制造业比重占到60%,而目前中小板非制造业企业比重不到20%。“中国服务”应与“中国制造”并驾齐驱,要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服务业生产与消费大国之一,紧随“中国制造”之后走向世界。服务业的行业集中度还十分低,每个细分领域都可产生伟大的企业。当前特别需要关注商业连锁、高技术服务、生产性服务、消费服务、中介服务和专业服务等等。 商业连锁的发达程度,直接反映和决定一个国家、地区与企业群体的基础管理水平。它对精细27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化、标准化、流程化提出特别的要求,第一千家店执行与第一家店同样的流程标准,要求有强大的后台研发体系与培训体系。只有如此才能形成连锁和复制的形式,形成品牌,企业才有低成本扩张和复制、重新创造价值的能力,才可能成为世界级商业服务企业。我国商业连锁已有一定程度发展。近五年,中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平均店铺增长率达到50%,年销售增长率达40%;商业连锁经营在各类商业业态中发展速度最快,已占据我国零售业的主导地位,成为21世纪中国服务业最具增长活力的经营模式。 随着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许多传统服务部门脱离了原来低端、粗放经营形式,演变成为新兴服务业。比如以联邦速递、UPS和宅急送为代表的现代物流业,通过电子化技术和传统货物运输结合,改造原有的物流状态;比如IBM在20世纪90年代由高技术制造型企业转型为高技术生产性服务企业,由电脑硬件制造商向系统集成、咨询、设计等服务领域转型,2002年还成功并购了普华永道。这些事例证明,传统服务业可以与高新技术很好地结合,创造出新兴服务业态。 (四)关注之四:文化创意 国家的竞争最终体现为文化软实力的竞争。文化创意产业就是要依靠创造性理念,借助于高新科技手段,对文化资源进行商业开发,增加其商业价值并使之产业化;或者对知识产权进行开发和运用,生产具高附加值的创意性产品和服务并产业化,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文化创意产业作为知识密集型的综合性业态,具有较高的渗透性和辐射力,能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带来附加值。 十七大报告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国务院最近通过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指出,“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加快振兴文化产业,对于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科学家预言:信息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是21世纪最具潜力的两大产业。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还处于刚刚起步之时。五千年中华文明的底蕴,五十六个民族的文化风俗,幅员广阔的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遗产,这是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难以复制的独特优势,而今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这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奠定了厚实的基础。“好莱坞的中国元素,中国电影的好莱坞化”开始成为趋势。 上世纪30年代华尔街金融危机时美国文化娱乐产业就逆市增长。目前文化产业已是全球增长率最高的产业之一,年增长率近6%(其他产业为3%)。各国都把文化产业作为国家战略性产业来扶持。 文化创意产业在我国还属于没有充分被挖掘的产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明显滞后。据估计,目前28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世界文化产业规模约为万亿美元,美国和日本占近三分之二份额。我国的文化产业约占GDP的3%,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一般可达到10%~12%。到2008年底,中国年动漫节目需求量为180万分钟,约250亿美元的市场空间。而目前国内自产播出的动漫作品每年只有2万分钟,不足实际播出量的十分之一,须大量依赖进口。日本、韩国的动漫、网游居全球前列,很多却运用了中国文化元素。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代表,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影视传播、动漫、设计等正在全国范围内兴起并开始形成规模。 (五)关注之五:现代农业 现代农业的实质是通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与现代管理,把传统简单、粗放的农业生产方式,变成融合现代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在内的产业链条,应用品牌战略,提高农产品(000061)附加值,形成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生产。现代农业要求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农民生产方式。 培育、筛选现代农业企业特别需要从四个方面评判,区别于传统农业企业。一是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如在植物学、动物学、遗传学、物理学、化学等科学发展的基础上,育种、栽培、饲养、土壤改良等农业科学技术迅速提高和广泛应用。二是注重现代工业的流水线、标准化生产方法的应用。三是注重现代服务业的品牌管理、物流管理。中小板上市公司“三全食品(002216)”、“獐子岛(002069)”和“高金”等,都是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产品。四是注重区域特色、不易复制的资源价值的发现与重造。不同生态环境以及不同区域环境资源都有其独特性,便于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农业。 最近两年盛行养猪热,高盛投行养猪,网易丁磊也在养猪,而且声称养猪比研发互联网还难,因为它对综合性管理、创新的要求绝不亚于其它高科技企业。 (六)关注之六:新商业模式 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认为,“当今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是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的竞争”。商业模式创新贯穿于各种业态和产业链中。它的本质就是盈利模式的创新,是在传统经营或现有基础上创造新的赚钱术,通过将新的商业模式引入生产和流通体系,对商品价值创造链条的各个环节进行重新组装与整合,为客户和自身创造更多价值。 不同产品形态,不同收益模式,能够延伸出多种形态的商业模式创新,例如虚拟经营、专利运营、特许经营,网络交易等。很多经济形态、新兴业态已经不能简单按照传统的行业标准进行分类,有的可能就是“复合型”行业。 互联网与各个行业的结合,似乎没有技术上的创新,但生产与服务的方式却发生了根本变革,也可以理解为“创新”;再如,文化创意产业,其产品与服务是文化与科技的结合,内容有新颖之处,也能够产生较大商业价值;由动漫产业衍生的玩具、儿童消费品等,就是由创意产业向制造业29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注入附加值、高端性服务;再如IBM由电脑制造商向系统维护、升级、咨询、设计进行延伸、转换,就是先进制造业转型为生产性服务等。 新模式企业的风险要点:(1)较少“硬技术”门槛,其创新点容易被复制,进而丧失先发优势;(2)企业沉迷于新概念和标新立异,不具备持续性实际盈利基础。 针对不同类型创新型企业的特点,我们在实地调研时常常要关注到八个问题:(1)企业究竟有何与众不同?最大的差异化、创新性体现在哪?(2)技术与产品的应用空间有多大?使用与不使用该产品相比较,能带来什么不同效果?能否广泛应用、复制、延伸(上下游或横向跨行业)并转换成现实的盈利能力?(3)企业是否拥有行业领军人物?是否拥有引领行业发展趋势的能力?(4)能否建立起行业准入门槛?技术创新难点在哪?是否谁都能做或能做成这样?(5)你的主要客户是谁(谁买)?主要竞争对手是谁?(6)企业内部科学管理基本功(精细化、标准化、流程化、数量化)是否给予了足够重视?是否体现到每个项目、每个环节、每个人?(7)公司治理能否最有效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并保证决策的民主、科学、守法,不易出现重大的决策失误与损害国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8)企业财务账本与纳税行为是否处于合规运作状态? 第四部分创业板上市资源 培育的若干问题 (一)创业板特征的可能性区别指标 创业板与同类型其它企业或中小板上市公司综合比较,平均来说,在以下几方面的特征可能体现得较为突出: 1、平均经营规模(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相对较小; 2、代表新兴产业、绿色产业、自主创新、结构调整的企业居多。行业创新特色更鲜明。 3、自主创新能力更突出。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无形资产比重相对较高,拥有关键性、高精尖技术。 4、较高成长性。最近两年收入或利润年均增长率更高,净资产收益率、收入利润率、人均产出等指标明显高于同行业其它企业。 5、平均来说,轻资产特征相对明显。 6、节能低耗指标较为突出(每亿元产值的土地、资源与能源消耗)。 7、在社会经济生活的质量、效率、成本、安全等指标方面能带来更明显的综合效益。 (二)建立“优中选优”的保荐机制 在源源不断、丰厚的上市资源背景下,这种“优选”不是只选规模与利润,更重要的是企业的特色、创新性和发展前景。 30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达到创业板发行财务标准的企业不一定就能上市;不应把创业板当成中小板的简单复制,不应只重视规模大小,利润和佣金多少,不应以中小板一时上不了就转到创业板;对于创新型企业的关注不是一成不变的,立足当前结构调整与自主创新的现实需求,今天的创新技术或模式了有可能被更新的模式、更具创新的能力的企业所替代,创新型企业标杆的贡献还体现在带动、引领新兴领域与新兴产业群的出现。也要谨防编造创新与成长的概念进行包装和粉饰。 过去,保荐机构承办项目容易存在八种倾向,创业板需要保荐、发审理念的创新。这些倾向是:①重“传统”,轻“创新”,对新兴业态理解和关注不够,创新型和创业型企业案例积累较少;②重“放心”项目,轻“潜力”项目,投资银行业务中的短期行为普遍;③重“重资产”,轻“轻资产”,重“硬资产”,轻“软资产”;④重眼前利润,轻长远发展;⑤重财务数据与文件证明、轻核心价值,缺乏对行业、企业、商业模式的深层次理解与解剖;⑥重材料制作,轻尽职调查;重发行,轻督导;⑦违背企业正常发展规律,刻意改变上市前的资本结构,增加负债,以营造“缺钱”状态,资产刻意重型化;⑧编造项目,拼凑募资投向,选择经济效益不明确项目,甚至是产能过剩下的扩张。 当前在创业板运行过程中,也要特别谨防套用“创新”或“成长性”概念进行包装和粉饰,牵强附会,标新立异。 (三)客观看待创业板门槛 单从部分财务指标来衡量,一些创业板上市资源的财务指标可能同时符合中小板上市条件,短期内会有一定交叉(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净利润合计超过3000万元)。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庞大,上市资源丰富,符合创业板最低限上市财务指标的企业数量确实很多;另一方面,也不能仅仅从部分盈利指标来区分创业板与中小板,创业板启动初期简单、部分的财务指标重合不代表创业板、中小板之间可以划等号。 创业板在制度设计上设立了相对较低的门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段时期内实际执行门槛相对会高一些,这种情况的出现也应是相对的。长远来看,这种情形会有变化。部分企业虽然目前利润低些,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综合评判其创新能力与发展前景,同样可作为重点培育。 (四)正确处理募集资金运用 传统模式下,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创新型企业则有所不同,轻资产型的运营特征,短期内资金实际需求量不一定很大,募集资金的效益不易预测,资金使用时机不易把握,募股资金投向会涵盖并购、品牌、营销、技术改造等用途,与传统项目会存在一些区别。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应区别对待。 (五)创新型企业风险特性的揭示 31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综合来看,创新型企业往往是行业内传统的颠覆者与新模式的创立者,不能用传统的或行业一般特性来分析其发展中的风险。 创新企业需要关注八个方面特性:一是波动性与不确定性。二是可靠性与安全性。三是信息对称难,要说的清、道得明。创新型企业的技术、产品应用和服务模式具有前沿性和专业性,市场不易理解,非专业领域的投资者较难把握。四是“升级换代”太快,企业一旦反映滞后就可能造成难以逆转的后果。五是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这些环境包括市场、技术和政策,以及管理团队的能力与素质、公司治理结构。六是持续创新能力。七是创业创新的经验积累。八是股东与团队稳定性。 (六)如何判别持续性成长与自主创新能力 成长性的理解主要从,现在与过去比,与同行业比较,新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成长空间,较纯财务数据增长更加侧重于企业整体价值的提升;自主创新的理解主要从,自主创新的概念本身与时俱进,要突破传统意义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理解,不宜局限于狭窄的制造业范畴,不宜局限于传统的行业分类标准,尊重市场化判断,筛选机制与新兴产业自身发展规律。拓宽产业与创新的认识视野,反映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内在需求与国际产业发展趋势。 (七)如何看待创新企业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和发展前景 新兴行业或细分市场,往往缺乏行业的统计数据和参照物,小行业龙头的发展空间,大行业中的小企业。 (八)如何理解创新型企业主营业务持续性问题 技术的快速升级,信息的广播和产业价值链的不断重组,使得市场需求始终处于高度变化之中,快速应变能力对于新经济新模式企业至关重要,技术的进步使得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必须进行不断的升级换代,以适应市场需求。主营业务的专注与主营业务大方向向下产品衍生、延伸、转型应区别认识。 第五部分用好创业板 形成“带动”效应 创业板企业上市,短期内数量不一定很多,也难以满足众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需求,重要的是要发挥创业板的示范、引导、辐射和带动效应,实现创业板价值的最大化,形成“创业板效应”。 (一)以创业板带动中小企业与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需要全方位的金融支持体系和综合性的投融资服务链,需要形成“组合拳”与“体系”,创业板极有利在原有基础上构建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金融生态。 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重整合各项金融资源和要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成本高、风险大,信息对称难,尽职调查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服务技术含量高,传32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统金融服务模式难以完成。很多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放宽了,但商业银行还是有后顾之忧,需要采取有效的整合措施。这里,既包括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创投、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资源整合;又包括天使投资、股权私募、产业并购、科技信贷、信用担保、科技保险、股权质押、企业上市、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金融创新工具的整合。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各类创新要素的整合、互补,短时期内不一定立竿见影,但长期积累、叠加,必将发挥综合效应,全面改善中小企业的金融生态;二是注重创新,能针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特点提供有别于其它企业的金融服务手段;三是注重发挥资本市场在该体系中的导向、杠杆和纽带作用,建立联通直接融资体系与间接融资体系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联盟。 (二)以创业板带动中小企业与科技创新政策支持体系建设 最近这五年来,全国大部分地区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改制上市政策。以创业板推出为契机,需要进一步落实、完善这些政策。这些政策注重了资本市场传导机制的运用,因而更有针对性,更注重质量和效率。应对金融危机需要政府的强势政策与市场机制的有效结合,也体现在对市场机制的驾驭能力。要更加突出资本市场在创新型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功能,更加突出创业投资、股权私募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特殊作用。落实对创投企业的优惠政策,引导投资阶段前移以鼓励创业创新。推动产业整合与升级。 (三)以创业板带动产业导向,拓宽对产业与创新理解的视野 创业板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创业板企业经过培育、改制、上市等环节,受到创业投资、投资银行和社会公众的持续关注。这种“关注”最具市场化,是“利益”与“风险”的捆绑、博弈。什么样的创新型企业会受到青睐?不同类型企业在资本市场有怎样的表现?这些来自市场第一线的信息更能客观、科学、理性地反映对企业、产业的判断与估值。创业板市场本身又可以解决政府产业导向方面的失灵,通过企业在创业板市场的表现加以反馈,给国家产业决策提供市场导向,完善产业布局和政策。 (四)以创业板带动创业链中创业板—创业投资—创业企业—创业者“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格局的形成 我国的创业投资在短期内发展起来,总体来看还处于“娃娃”阶段,缺少集中度,缺少行业服务标准。另一方面,我国创投必将成为全球最活跃的地区。要通过创业板催熟创投业。创业者创办的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会激发更多人创业,树立创业标杆;会激励更多民间资金汇聚到专业投资者——创投手中,支持创业企业,从而从根本上激活创业机制,激发全民创业创新热情。创投业以创业板为“指挥棒”,对创业者提供有效的、专业性的增值服务,帮助创业者健康成长,形成创业板—创投—创业企业—创业者“四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格局。 33
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 (五)以创业板带动区域优势企业、产业的发展 创业板门槛相对较低,也有利于中西部优势企业进入创业板,发挥更大范围的示范效应,带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创业板应该覆盖到更广阔的地区。 (六)以创业板带动科学精神、创业文化与现代工商文明的形成 创业板将最终营造出科学精神、创业氛围,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学理念、精神、方法与各个领域的结合,从文化层面夯实现代工商文明的基石,并内化为国家竞争优势(310368)中的“软实力”。 第六部分总结 开放式思维+专题研究机制+保荐机构为核心的市场选拔与责任机制。 (一) 正确认识创业板的服务目标与定位。 (二) 解决好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之间关系,创业板价值最大化,避免创业板中小板化。 (三) 创业板发审理念与具体操作如何适应创新型企业的需求,建立案例库,结合个案,发挥标本,案例的示范作用。 (四) 如何让“优中选优”机制得到最佳运用,避免审核资源的浪费。 (五) 如何发挥好创业板特有的市场传导效果,成为产业、投行、风投的指挥棒。 (六) 如何充分揭示行业、企业特有的创新特色与风险性。 (七) 建立咨询论证制度,中介机构参与,结合案例不定期地逐一研讨专题性问题,独立评估。针对行业特征提出需要关注新问题、新特点和新风险。 34
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重点财务问题研讨会会议简报 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重点财务问题研讨会会议简报 时间:2009年5月19日、6月9日、6月11日 地点:深圳、北京、上海 主题: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重点财务问题 参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相关专业人士 从5月19日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陆续在深圳、北京和上海举办了三场了“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重点财务问题研讨会”,研讨会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专业人士为参会主体,采取互动交流形式,针对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重点财务问题展开研讨,共同提出问题、共同分析问题、共同解决问题,通过研讨提高认识,达成共识,形成意见或建议。 一、创新型企业的一般特征和财务特点 (一)创新型企业的一般特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创业板主要服务于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创新型企业普遍存在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些特征: 一是盈利基础主要不依赖固定资产投入。许多创新型企业盈利基础为品牌、管理模式、渠道网络和人才等,其固定资产投入金额不大。 二是呈现非线性成长规律。传统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往往呈现线性变化特征,未来也是相对可以预期的,而创新型企业由于处于行业生命周期早期阶段,加上普遍采用信息技术等原因,其盈利模式一旦得到市场认同,可能呈现爆发式非线性增长态势。 三是企业研究开发、信息系统、营销渠道、广告和工资支出等软资产投入占比较大。创新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其技术性和知识性,这些特征意味着其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等能够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软资产的支出占比较大。 四是股权结构相对复杂。由于人才是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关键要素,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创新型企业往往大量采用股权激励,因而创新型企业大多存在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问题,其股权结构相对复杂且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中。 (二)创新型企业的财务特点 创新型企业与主板上市公司相比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公司规模相对较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指标平均而言低于主板上市公司;二是轻资产,固定资产占比较低,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等流动资35
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重点财务问题研讨会会议简报 产占比较高;三是资产负债率低,经营现金流充沛;四是毛利率及利润率较高,普遍较同行业其他企业要高;五是呈现非线性成长特征,盈利波动性较大。 二、创新型企业常见的财务不规范问题 创新型企业主要是一些处于成长阶段的民营企业,其财务不规范的情形具有普遍性,而且不规范的程度可能更突出。企业财务不规范,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企业在创业初期资金实力较为薄弱、生存环境恶劣、财务人员水平较低等,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具有强烈的避税意愿、对规范经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及内部控制薄弱等。 企业财务规范问题可以分成两类:一是企业经营活动形成的财务不规范,也就是企业经营活动不规范导致财务不规范,二是账务不按会计准则处理形成的不规范,就是会计处理、账务处理错了。 (一)经营活动形成的财务不规范 1.原始出资的不规范。如,虚假出资,代出资,出资方式有问题,出资不实或不到位,以公司自已的资产评估出资,资本验资手续不全等。 2.采购、生产、销售等主要经营业务的不规范。如,采购为了省钱不要发票,销售为了逃税也不开发票,聘请工人不交社保等。 3.投资活动的不规范。如,购买设备不取得合法票据,购建厂房不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等。 4.资金管理的不规范。如,公司资金与股东资金不分,公司资金与个人存款不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会部门,未建立独立的财会制度;公司没有在银行独立开户,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将资金存入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账户。 5.会计主体不清,存在完整性问题。多个会计主体相互混淆,个人收支与公司收支不分,设多套账等。 6.产权问题。公司房屋、土地、设备和知识产权等以个人名义登记或无法取得产权等 7.纳税不规范。业务不规范导致公司纳税不规范,存在偷、漏税或不及时纳税行为,公司未依法独立纳税等。 8、违规占用资金。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等。 9.其它违规行为。如,存在违规进行委托理财、违规借款担保与诉讼、违规发行过证券等行为,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的相关规定,比如:部分商业企业发行代币券和购物卡。 此外,诸如资产不完整、人员不独立、财务不独立、机构不独立、业务不独立、员工持股或管理层持股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等问题都会造成财务处理不规范。 (二)不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范的要求进行财务处理,导致财务处理不规范 造成此类不规范的原因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主观故意造成的,财务人员出于某种或多种目的,36
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重点财务问题研讨会会议简报 采用不正确的财务处理方法,改变公司财务报告;另一类是由于业务水平不够,不熟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导致财务处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方法不正确或随意变更。如,随意改变折旧方式;利息资本化、收入实现确认不合理等。 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如,随意计提资产减值的八项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公司相应资产状况不相符,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调节利润的情况。 3.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不规范。不按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收入,比如,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按开具收款发票确认收入等。 4.随意计提和摊销费用。通常表现在公司广告费用、研发费用、利息费用、开办费用的确认与摊销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将收益性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有关成本、费用明显低于相关资产的摊销,且公司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 5.投资收益确认不规范。通常表现为投资协议中投资回报率太高,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早于实际投资的时间 6.忽视关联交易的处理问题。低价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高价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或资产;将不良资产委托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控股公司将高获利能力的资产以低收益形式让股份公司托管,直接填充公司利润。信息披露含糊,回避敏感事项。 7.会计核算处理随意、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报表编制前后相互矛盾,漏洞百出。 会计报表之间缺乏合理的勾稽关系,或财务数据相互矛盾,使得不能对公司的资产或收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重要会计项目出现重大异常变动,且公司无法提供充分的依据作出合理解释。 三、创新型企业收入确认与研发费用资本化问题 (一)收入确认问题 创新型企业一般具有资金规模小、技术密集、高成长和高风险等共同特点,既可能涉及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创新,又可能涉及经营运作模式的创新,即采用了一些非传统的经营运作模式。创新型企业诸多特点导致其收入确认方法、确认时点与传统行业可能有所不同,需要企业和中介机构做出灵活的专业判断。但是无论如何,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规定的五个原则是最基本的要求,是不能改变的。 1.采用“买一赠一”方式进行销售。赠送的商品或劳务不做捐赠处理,而是视同降价销售。例如,预存1000元现金可消费价目表上2000元的商品或劳务,则应视作降价50%销售,一次消费价目表上1000元,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1000*(1000/2000)=500元。 37
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重点财务问题研讨会会议简报 2.“以货易货”的情况。针对此类业务只有在所交换服务项目不相同或相似、而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该收入一般应采用所提供产品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3.奖励积分的情况。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积分兑换时转为收入。兑现奖励积分的时候可能会采用奖品的形式,则递延收益确认收入的同时要确认奖品的成本。 4.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情形。如果可以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应分别核算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收入和成本;不能单独区分或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要求,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考虑单独处理。企业在区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时候,还需要考虑提供的劳务是一次性的还是持续的,如果是持续性的则需要考虑在相关受益区间分摊。如果企业有大量的且彼此不同的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挂钩的合同时,能否区分,以及区分后能否单独计量,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企业是否有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是否可以及时收集所需的大量信息。 5.预售充值卡。如移动运营商出售话费充值卡、美容院促销出售消费充值卡、健身中心预售消费卡等。在预售发卡时,销售方既未完成服务也未发生提供服务的费用,并且购买方在全额消费之前具有对销售方的债权,在诉讼时效内具有要求退款的权利,因此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和收入确认原则,不能确认收入。即使销售方在售卡时规定的“不得退款”、“有效期一年”条款,因与有关法律相冲突,仍不具有免责权利。销售方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信息数据系统,有效控制和记录预售卡的销售及消费情况,根据客户实际消费量确认销售收入。如果预售卡在有效期内一直没有消费完,则可根据合理的会计估计在有效期(或诉讼期)末确认销售收入。 如果预售充值卡收入金额较小、所占比重较小,也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预售时确认收入。但是,在预售时即确认收入必须作出严格限定,如果因大规模促销活动等原因导致预售收入大幅波动的情况下,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则不应确认收入。 6.电子商务服务商收入的确认。以淘宝网为例,公司主要从事C2C业务(个人对个人销售)和B2C业务(公司对个人销售)业务,收入来源有两种,一是搜索竞价排名,包括:C2C业务、B2C业务、P4P业务(payforperformance按效果付费),二是品牌商城,主要是B2C模式,收取佣金。淘宝网主要根据关键词搜索竞价排名的出价及关键词被点击的次数,交易额及规定的费率,通过“支付宝”实时向卖家收费。 这种盈利模式体现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中,面对的客户数量是巨大的,服务次数是巨量的,单笔交易的金额则是相对微小的,总的交易单数是“海量”的。这种商业模式收入的确认完全依赖38
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重点财务问题研讨会会议简报 于庞大计算机数据库系统,须经计算机专业审计人员对数据库系统进行测试后才能进行收入确认,即便如此,收入的真实性(尤其是C2C模式下)仍存疑虑。 7.网游公司收入的确认。网游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网络游戏本身和相关的收费,网络游戏包括收费游戏和免费游戏两种,对于收费游戏网游公司主要依据游戏玩家的游戏时间收取点卡费,收入与玩家的人数和游戏时间成正比,道具收费是其另一收入来源;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免费游戏正在成为网络游戏中的主流,玩家可以不买点卡免费玩游戏,收入来源包括:虚拟道具收费和增值服务收费,比如,服务性短信收费和其它增值短信服务收费。许多商家青睐于其数量巨大的玩家,纷纷将广告投入其中,网游企业的广告收入原则上在相关的广告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才能确认。 8.公益性质文化类企业收入的确认。以剧院经营类企业为例,按《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补贴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导致企业主营业务增长幅度偏小,贡献的利润远小于政府提供的补贴收入,造成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印象。参会代表认为,像剧院等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文化类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将政府补贴视同主营业务进行确认。 9.动漫企业收入确认及与成本配比。从动漫企业的经营方式来看,可分自创形式和合作形式两大类。自创形式(又称原创),自己创意,自己加工,独享收益。特点是生产周期长,前期投入大。在取得许可后,通过出售(发行)或其他(如合作、授予、转让等)方式获取收入,获取收益的时间较长。对动漫影视作品发行收入,主要是发行动漫影视作品的收入,可以在将碟片实物交付给客户验收合格并取得其确认的证据后在合同约定的发行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二)研究与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严格区分研究与开发阶段 研究和开发费用的划分关键是区分研究与开发阶段。研究阶段主要是调查活动,特点是在计划的基础上进行调查,研究工作是探索性的,研究目标不是很明确,能否形成研究成果具有不确定性,费用主要包括收集资料、调查、研究、评价、设计和选择方案过程中的支出。而开发阶段主要是将已有的研究成果应用到某项计划或者设计上,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新产品。开发阶段的特点是以已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具备明确的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目标,进行针对性开发,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开发费用主要包括设计、测试、建造、改造、试生产等过程中的支出。 2.研发费用资本化原则 开发阶段的费用只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无法区分研究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应全部费用化,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以前已经费用化并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研究与开发阶段往往具有紧密的联系,准确进行划分的难度较大,且判断开发阶段支出是否满39
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重点财务问题研讨会会议简报 足资本化条件(如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可靠性等)也存在较多难点。专业人士应加强行业研究能力,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国内外行业统计数据、企业研究与开发相关的管理流程和内控制度进行综合的专业判断。例如,新药开发,美国或英国对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阶段(如病理研究、化合物合成、离体试验、动物试验、分期临床试验、药监部门鉴定)有多大概率能够拿到批准证书均有详细、可靠的统计数据,这样就可以为判断企业研究什么情况进入研究阶段、什么情况进入开发阶段,什么费用可以资本化提供有力支持。目前我国相关的基础行业数据还比较缺乏,可以进行逐步汇集并建立数据库,从而提供技术性支持。目前在行业数据缺乏以及可参考案例较少的情况下,更加依赖企业管理层所运用的判断,这就需要充分重视企业研发管理流程和内控制度的作用。 3.特殊案例费用资本化问题 ①某公司与某大学合作成立研发中心,研发中心独立运行,具有自己的财务,该公司每年拨付一定的资金给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研发中心由该大学研发人员和该公司的研发人员共同组成。该中心具有明确的研发计划,研发项目成功后,成果形成的专利或技术的所有权归双方所有,使用权归该公司所有。研发成果的体现形式: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由于研发中心的财务由大学负责,该公司不能掌握其研发费用的投入使用情况,因此存在以下问题:研发费用资本化的金额的确定。有些项目的研发系伴随着项目的承接进行的,在承做项目的过程中可能形成了某项技术、专利或非专利技术,该技术可能在其他类似项目中发挥其作用,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其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研发费用资本化金额? 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是否能够资本化,目前会计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是认为不能资本化,伴随项目产生专利,应计入项目成本,原因是成本无法分割、经济利益流入不确定,不同的项目因环境不同,都需进行设计研发,形成的技术不具有复制性,其二是认为,基础化研发可以资本化,个性化研发不能资本化,原因是任何项目设计都会利用基础性开发成果,个性化研发制针对具体项目,不具有可复制性,如果可以资本化关键问题是金额如何分摊。 ②动漫公司研发费用的核算、归集,成本的结转以及减值问题。公司研发费用应在存货中归集,并随之动画或电影的播放,按收入确认的进度分期(一般电影的播放为三年)结转成本,并一致认为该研发如果不能形成版权,则研发费用直接费用化,形成版权,但长期未播放应对存货提减值准备。 ③资本化时间和起点的确定问题。企业如果在中试阶段发生的支出可以资本化,因为很多创新型企业在研发产品工业化生产前,多进行中试,有些企业甚至所有项目都要进行中试。中试是指为了使科研成果顺应市场与产业化的需求,减少转化风险,提高转化率,而进行的批量放大试生产、试营销、试使用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目的在于验证、改进、完善实验室成果或理论成果,消除各种40
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重点财务问题研讨会会议简报 不确定性因素,取得可靠的数据,使之与其他相关技术匹配,与生产实际相符合,与社会需要相一致,从而使新技术顺利应用到生产中,将新产品成功地推向市场。从中试的目的和结果来看,倾向于确认资本化。 四、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问题 创新型企业向其雇员支付期权作为薪酬或奖励措施是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股权激励方式,也是创新型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方式。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给予员工报酬,也有利于创新型企业在发展阶段将有限的现金流用于企业发展壮大,减少职工薪酬的现金支出。 对于跨越多个会计期间的期权费用,一般可以按照该期期权在某会计期间内等待期长度占整个等待期长度的比例进行分摊。由于创新型公司给予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期权费用经常会有较长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内按时间进行分摊,将期权费用递延,对于减少公司当期的费用压力是比较有利的。 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在创新型企业创业之初,人力资本对创新型企业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初期,公司不能通过提供高额薪酬的方式来招揽人才,因此就广泛使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吸引优秀人才加入管理团队。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等。与创新型企业股权激励相关的费用应计入当年的成本费用支出,股权激励费用对创新型企业的盈利状况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对企业未来的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 2009-6-341
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时间:2009年6月4日、7月1日、7月4日 地点:深圳、北京、上海 参会人员: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创投机构专业人士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从2009年5月份起举办“创业板专题系列研讨会”,邀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士针对创业板发行审核中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共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创业板专题系列研讨会”之“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分别于2009年6月-7月在深圳、北京、上海各举办一期,证券律师、保荐与创投机构代表共300多人参加了研讨。现将研讨的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一、创新型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问题及审核要求探讨 (一)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探讨 1、“重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界定不明确,实践操作中中介机构难于把握此项尽职调查的广度和深度,最终可能将构成影响企业申请创业板发行上市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 这一问题是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目前尚无统一说法。与会律师有认为,变相公开发行股份行为可以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违反环保、税务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另外,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当慎重,不能把所有违反工商、税务、海关、土地、房产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都界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有代表认为,怎么界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希望中国证监会出台较清晰的适用性意见,以使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在业务中可以统一掌握。 2、从渊源上讲,第26条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内容。在适用中,中介机构是否要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36个月内是否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进行核查,是否需要请求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部门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违法情况出具相关证明,值得商榷。 对此,建议中国证监会尽快出台关于第26条的理解与适用意见。 (二)关于共同控制人问题的探讨 相关案例:某企业是多个合作者共同成立的,在发展过程中,其采用同样的业务在不同地域设置不同的公司。在不同的公司里面,各股东根据其在公司实际贡献大小分配不同的股份。后选择一42
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家作为上市主体,为避免同业竞争,将同样业务整合在一个主体中,并对这些公司进行一系列整合。整合完成后,在拟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里,第一大股东变成第二大股东。此时,要主张企业存在共同控制人,依据证监会现行规则存在障碍。 问题探讨: 1、上述案例是否可以认定共同控制人。 2、在共同控制情形下,审核同业竞争的时候,是否构成共同控制人的任一股东在其他公 司存在类似业务,都构成同业竞争。 对此问题,有律师认为,同业竞争条款创业板与主板是一致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包括共同实际控制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只是实际控制人中的一种情形。所以,所有共同实际控制人都应当在同业竞争范围之内。 (三)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界定的探讨 1、对控股股东范围拓展的探讨 依据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包括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 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如果股东之间签署了或者存在表决权代理、表决权信托等类似安排,足以使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比例结构与股东持股结构不一致,且能够对股东会产生重大影响,则此时如果严格依据公司法规定,此股东不能被界定为控股股东,此时可能遗漏一部分对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具有控制性影响力的股东的监管。因此,对于这类股东,有必要界定为控股股东。 2、对创业板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探讨 1)有律师认为:实际控制可能是两个层面,即股权层面的控制和实质上对决策权的控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新会计准则可以对实际控制有一个很明确的定义:实际控制对公司执行等方面一系列重要的影响力,影响公司的资金的流动以及战略发展方向的定义。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认为控制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 2)有律师认为:公司法第217条规定了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这一类型实际控制人,这个定义揭示了实际控制人的一个重点,即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能够实际支配与决定公司行为。而创新型企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突出,在技术经营模式创新方面表现活跃的特性,因此那些能够影响与决定创新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掌握核心技术、决定经营模式创新的人应当具有对创新型企业的控制性影响能力,这一类人有可能成为创新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3、股权分散型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探讨 43
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科技型的企业股权特点是比较分散,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很低,难以通过股权对公司形成强有力的控制,但国内市场又是非常看重控股股东的能力。因此创业板实际控制人认定及规范问题非常突出,这是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可能就出现不同的情况。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创业板公司是否一定存在或者一定要有实际控制人?在股权相对平均的情况下,但是又属于不同的利益团体,双方在董事会的席位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哪一位是实际控制人很难认定。 第二、家族式的怎么来认定?若持有股份的兄弟之间存在矛盾纠纷,兄弟二人是否仍可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另外一个例子,家族成员内部股份转让导致大股东变更,比如由父亲变为儿子,是否属于实际控制人变更? 第三、董事会的席位和股权比例不配备,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控制人?在某个案例中,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董事会里面有两个董事会席位,第二大股东有三个董事席位,董事长由第一大股东担任。这种情况下,可否认定实际控制人是第一大股东。 有律师主张,虽然对小企业来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比大企业有更重大的影响,但仍然可以不认定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如果企业的股权是相对分散的,但企业经营的非常优秀,而且整个管理团队也是持续了大概五年以上的时间。这种情况下,只要管理层很长的时间是稳定的,这个企业也是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的。 (四)关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是否适用于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探讨对此问题,与会律师认为,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主板上市企业的,是否也应当适用于创业板上市企业目前法律上无配套规定,存在争议,建议监管部门予以明确。 (五)关于实际管理人变动的探讨 1、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立法意图 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需要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但在长期实务工作中,人们关注“健全”而忽略“运行良好”,因此创业板管理办法要求实际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 2、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 证监会2002年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将高管层未变动的标准界定为“未发生三分之一以上变动”;同时《证券法》《公司法》中大量的篇幅都规定了,只要董事或者管理人发生了三分之一以上的变化,就是重大事项,需要开股东大会。所以一般认为是否发生变动的临界点是三分之一。 3、“三分之一”的计算标准探讨 44
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在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三分之一”的标准比较难以界定,尤其是在有限公司时只有执行董事而无董事会的情形,因为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按规定是5-19人。 4、其他认定方法 在判断是否构成管理层重大变动时,不仅存在“三分之一”的标准,同时应该关注“关键职位”的变化。所以在具体实务操作的时候,中介机构还是应该有一个审核的判断。 (六)实际控制人诚信问题的把握和处理 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诚信: 1、考虑公司的历史沿革,看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在对企业的投资方面是否有出资不到位的情况,或者是不是有虚假投资,如果有的话,就认为在诚信上是存在缺陷的。 2、关注有没有存在侵犯其控股的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考虑是否存在资金占用问题,还有违规担保等。 对于以上行为,有以下处理方式: 1、出现了违法行为,需要纠正。最近三年一期或者两年一期,最少是一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才能认为是已经纠正了。如果已经纠正了,应该是可以符合发行条件。关于时间跨度的问题,更多的是依赖于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审核标准。 2、认定是否存在损害其他的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的违法行为,主要需评判断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利益。在中小板的审核方面,实际控制人曾经触犯过刑法的,都不适合做为实际控制人。这种判断在创业板当中应该更适用。也即如果在近三年内如果因为违法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都应该是存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涉及法律问题 (一)无形资产出资问题 1、对于无形资产出资作价问题,一方面无形资产如何作价评估比较困难,证明其评估的合理性也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现实中经常存在作价过高,从而导致出资不到位的问题。对此,是否需要用现金资本补足。如果补足,之前出资不规范的问题是否影响上市。 另外,有律师提出,在分析是否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的时候要审慎核查。不能因为无形资产投入后的收入和利润未达到预计利润,就确定无形资产出资不实,因为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多种因素都会导致前述结果。 2、关于出资比例限制问题,目前对主板有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20%的限制,创业板暂行办法未见此类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按照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可以达到70%。 3、国家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在1997年颁布《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45
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将高新技术成果所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提高到35%,要求高新技术出资入股应当符合: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1999年科技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注册资本35%时,由科技部认定。”因此,如果得到科技部的认定,高新技术投资可以超过注册资本的35%。此后个别地区出台了创新型企业管理条例,对无形资产出资占出资比例未作限制,亦未要求高新技术成果出资需要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见,直到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之前我国允许非高新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只能达到20%,高新技术成果须国家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方可达到35%,2000年以后只有极少数地方性法规突破了35%的限制,且无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要求。目前,创业板拟上市企业中为数不少存在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突破了上述限制的情形。对于这些出资比例超限制的情况,应当如何掌握和解决。 4、在实践中,有些创新型企业的核心技术存在对国外已有专利技术的严重依赖,可能是在国外相关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衍生技术。因此,这种技术可能存在侵权的法律风险,需予以关注。此外,专有技术形式复杂多样,有的是设计图纸,有的是材料配方,有的甚至只是工艺当中的一个技术诀窍,因此中介机构对于股东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来源的合法性的核查存在较大困难,特别是涉及境外时,很难判断相关技术来源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 对此问题,有律师主张,可以对专有技术产权人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比如核查其开发过程资料、开发成本投入,通过多方面的核查以作到尽职调查。 有代表主张,对于创业板企业,在发行审核的时候,有必要适度宽松。如果企业在模仿的基础上能推陈出新,形成自己的技术成果,则建议不要过多追究其技术源头,以免给我国脆弱的创新型企业发展造成困难。 5、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相关产权变更的认定,公司法明确规定如果是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出资,应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实践中,对于无形资产,尤其是非专利技术,如何认定其产权变更手续较困难的,实践当中较难把握。 (二)技术成果权属认定问题 关于专利、专有技术等技术成果权属的认定问题,有律师建议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1、权利的形式证明(形式要件) 1)作为商标或专利的出资人,如果其是该商标权或专利权的原始取得主体,应当审查其商标注册证或专利证书; 2)如果出资主体是商标权或专利权的继受取得主体,应当审查其受让该商标或专利的合同书原件。 46
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3)对于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而言,并无责成的权利证书,对其权属认定较为困难。在实践中,可以要求权利人向接受出资的公司出示诸如保密协议、保密制度、运用该技术已经取得的产品等证明文件,并以足以证明自己的权利主体身份为限。此外,技术出资者对专有技术合法享有权利的声明亦可作为参考。 4)以计算机软件出资,出资人应当依法将其计算机软件向有关机关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并向接受该计算机软件投资的公司出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出资人以诸如工程设计图及其说明、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建筑模型等普通作品的著作权向公司出资时,亦应办理著作权登记,以证明其出资客体的合法性。 关于著作权权属认定相关特殊问题的讨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著作权是一项自然产生的权利,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前提和生效要件。但是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为防范接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可能出现的权属不清风险,便于在出现权属纠纷时寻求具有第三方客观公信力的产权证明文件,建议主张计算机软件出资人应当依法办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在出资时向被投资企业和其他股东出示登记证明文件。 2、实体权利的完整性(实质要件) 知识产权出资时,出资主体对该项知识产权享有完整的合法处分权,是确保出资人不存在出资不实,接受投资的公司有权对抗第三人、不存在权利纠纷或争议的另一重要前提条件。以下讨论几种出资人权利受限的情形: 1)职务成果 自然人用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考察该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还是非职务技术成果。 ①依照《专利法》规定,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出资处分权一般情况下归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不能以个人名义用其出资,当然发明人或设计人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该法同时规定,作者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这表明,作者以职务作品向第三方出资应受此限制,出资前至少应取得作者所在单位的同意。 47
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③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自然人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以及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其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综上所述,如果自然人用职务成果以个人名义出资,就有可能被其所在单位提出异议或者权利要求,给接受该技术成果投资的公司带来诸多麻烦。因此,在创业板企业的尽职调查、改制辅导工作中,对于股东以出资形式投入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须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的情形。如果存在,则须核查职务发明人、开发人、作者与所在单位就相关职务成果的占有、使用、分配、收益、处分作出的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补救整改措施,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文件,或出资人出具其拥有完整合法处分权、该出资不会导致任何第三方权利诉求的承诺函。 2)共同开发、共享权益 以专利法上“共同发明创造”为例,多个主体用其共同享有权益的知识产权出资,一种情形是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对委托关系下产生的技术成果,法律规定由委托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成果权利的归属;约定不明或者未做约定的,所开发出的技术成果归受托方享有。另一种情形是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该成果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对该成果的处分,须经过其他各方同意,并且所得收益共享。 鉴于此,对用多个主体共同享有权益的知识产权出资,首先要确认出资人具有用该知识产权出资的处分权,其次要对出资后共同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尤其是他们对企业的收益分配、亏损分担比例、参与公司事务执行的权利与方式等。 3)背景技术来源的合法性、后续改进技术的权属问题 在创业企业中,大量民营创新型企业所掌握的高新技术其来源存在依赖背景技术,在背景技术基础上进行后续性改进形成现有技术成果的问题。这带来一个问题,就是企业上市过程中,律师和保荐机构如何评判其技术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如何判断发行人在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三)在申请商标、专利权利取得不确定性问题 作为创业板企业核心资产的商标、专利在上市审核时如果尚处于申请阶段,则企业能否最终取得相应的权利存在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和披露是需关注的问题。有代表建议对此问题从宽处理,即只要企业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则权利取得的不确定性不应当成为上市审核的实质障碍。 48
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四)其他相关问题 1、创业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进行正当的维权,导致对方提起主张企业商标权或专利权无效之诉。公司核心商标或专利诉讼过程较为漫长,从而对上市进程产生消极影响。对此问题,保荐机构如何判断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诉讼;对此类诉讼如何在不影响投资者判断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披露。 2、专有技术具有保密性,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对专有技术的披露应当掌握什么程度,以既满足投资者对企业的判断也避免由于专有技术的泄露而使得其价值减损。有律师建议将来创新型企业的专有技术可作为商业秘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3、创新型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相关技术人员的人身依附关系较为密切,因此一般应当通过设定工作期限、签署保密协议、不竞争承诺等方式对技术进行相应的保护。现实中许多企业的非专利技术保护不力,给公司上市可能带来较大的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重点关注。 4、有代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出具专项意见,给保荐人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保荐人是否需就发行人技术的创新性在国外进行核查,具体需核查到什么程度,是否有条件核查到都具不确定性。对此,建议适度从宽要求。 三、对赌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对赌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1、关于对赌条款的合法性,目前存在争议。反对观点认为对赌条款违背了风险与利润对等的公平原则,属于华尔街的金融手段和霸王条款,无限放大了企业的风险;此外对赌条款有变相借贷之嫌,有违于股份公司股东同股同权地承担风险责任的基本原则。 有观点认为应当承认对赌条款的合法性,其理由为:第一、风投企业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成本(资本的投资成本和机会成本);被投资企业基于风投企业的投资而获取了现金资源,取得了相应利益。因此,对赌条款并未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法律对于对赌条款本身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承认其合法性。第三、A股市场已出现了对赌协议,并被市场所接受。华联中超和伊利股份股改即为例证。东华合创增发收购也涉及到对赌并被证监会认可。第四、对赌协议是对未来企业价值的锁定,是经过管理层意思自治协商的,因此应当承认其合法性。综上所述,应当承认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2、设计对赌协议时应考虑下述限制 1)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要求; 2)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一年内不得转让; 49
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3)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董、监、高转让所任职公司股份的限制; 4)若股权调整导致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公司申请上市的业绩需重新计算; 5)如果对赌条款以非企业因素(如国际油价)作为赌注,则其合法性和法律效力要受质疑。 3、多家机构建议证监会在创业板上对对赌协议可以有所突破,考虑阳光化,以满足实践中的切实需要。在招股书中增加对有关对赌条款的披露内容,并由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发表明确意见。其理由在于:如果不承认对赌条款的合法性,则当对赌条件达到时,发行人与风投机构会表面上不实施条款,但实际通过代持股份形式来实施对赌条款,反倒容易造成日后的纠纷。因此,对赌协议应当在创业板有所突破,应当给予阳光化,以实现培育创业企业。有代表建议创业板应当明确规定禁止的对赌情形,除此之外的对赌应当合法化、公开化、透明化。 4、对赌协议有可能使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和存在不确定性,并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变化,因此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对对赌协议不予披露。这种不披露有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或欺诈。对对赌协议如何进行合理的信息披露是需探讨的问题。有律师主张对赌协议应该在上市之前进行披露,以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便于公众监督。此外,在现实中,存在企业只披露与PE、VC所签订的主协议,而对可能存在的一系列的补充协议不进行披露,中介机构有时也无较难查证,从而将对赌条款掩盖起来。对此,在目前可行的作法是建议律师要求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对赌相关事项向其作了充分披露。 5、有代表提出,实践中有将对赌协议进行变通的作法,即将对赌协议变成违约条款,并约定一定的违约金,如果未来业绩出现了波动,则股权不变,只需支付一定的现金。通过这种变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赌协议的作用。 6、有代表提出,目前将对赌协议写入公司章程的时候,工商部门不太认可此类条款的效力,希望相关部门放松此类监管。 (二)对赌条款的延续性问题 关于对赌条款的延续性问题,有观点认为:目前监管法规框架下,监管层希望发行人上报材料后其股份是相对稳定的,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从这个角度,有律师建议对赌条款最终有效截至期限应该限制在上报材料之前,以求稳妥。至于将来可能的回旋余地则需要跟监管部门作进一步沟通。此外,现在证监会审核政策(保荐代表人培训明确)是,在审查期间如果发生了股权变更,则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要求撤回材料。 对此,有律师建议区分情况分析。对于现金对赌情形,因为只涉及到大股东和创投企业,不涉及发行人本身,因此在申报时可以不终止;对于回拨股份的对赌条款,由于可能导致股权不稳定,因此在申报前可能需要终止。增加一段关于信息披露章节,对有关对赌条款详细披露,由保荐机构、50
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律师事务所发表明确意见。 也有律师主张如果对赌条款不涉及到公司股份和控制权的重大变更,则可以延续存在,不必要切断。证监会在审核的时候,对赌条款也不应当成为实质性障碍之一。但应当作好对赌条款的相关披露工作。 鉴于对赌条款的延续性问题是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重要问题,与会律师建议监管层尽快出台相关法律适用意见对此问题给予明确。 (三)IPO审核中对赌协议的风险 1、证监会审核时,希望股权是相对比较稳定的,但是这种对赌协议在没有发行上市之前,都可能产生调整,比如说发行没有成功。所以对赌协议一直在证监会审核期间,还是有效的,这时候可能证监会不太认可这样的协议存在。 2、存在现金补偿的对赌协议,监管部门可能担心融资以后,资金的用途会被控股股东用来偿还PE,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证监会关注对赌协议本身是否足够完整,是否存在一些条款或者协议没有披露,比如在实践中就存在没有披露的代持问题。 4、在对赌协议中可能有盈利预测,这给了对赌双方一个调整空间;如果公司上市时也做盈利预测,两者可能发生冲突。 5、审核部门倾向于相关协议在材料报会之前执行完毕,但在创业型企业中,这类对赌协议能够横跨上市前后会更有价值。因此,需要在有效监管的充分披露前提下,把相关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有效规避。 (四)对控股权对赌条款的探讨 在现实中有时会涉及到对控股权的对赌,可能设定如果截至某时点拟上市公司未达到相应条件,则企业控股权就可能发生变化,譬如太子奶的案例。对于控股权对赌,一方面,应当及时切断相关条款的延续性,否则会给发行上市带来严重障碍。另一方面,控股权对赌由于对企业控制权的变更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应当对PE合约、VC合约是否存在控股权对赌进行重点审查。 四、红筹架构、小H股企业回归创业板问题与建议 (一)红筹架构回归国内创业板涉及法律问题 1、大多红筹架构都设置BVI结构,因为BVI公司股权的隐蔽性,可能需要证明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存在信托及代持境外上市主体股权情况的,在证明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方面可能存在较51
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大的困难; 3、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公司以及境外公司返程投资并购境内公司的过程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 4、税收方面可能存在10号文规定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 5、股权并购的方式,因外商投资企业仍属于中国境内法人,并作为生产经营、盈利的直接主体,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业绩能够正常体现,业绩可以连续计算的可能性较大;该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可以作为拟上市主体。 6、资产收购的方式,因原境内公司已丧失核心资产,主营业务已发生重大变更,故原境内公司难以满足上市条件;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存续时间超过三年,亦具备上市条件,则新公司可以作为拟上市主体申报,否则需要等待经营期限达到或超过三年;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规模、利润及完整性方面不符合国内创业板的要求,则需要再次进行重组或 7、协议控制的方式,境内公司(内资公司)虽然作为经营的实体,但因为协议控制的模式需要将其利润以服务费用等方式转移至上市主体,境内公司一般没有利润或很少,故原境内公司的利润情况难以满足上市条件;通过协议控制获得利润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其利润均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且不直接拥有经营所需各要素,缺乏独立性和完整性,故该外商投资企业也难以满足上市条件;需要对境内公司(内资公司)的股权、资产、人员、财务状况等再次进行重组或调整。 8、员工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在境外上市可以实施的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和目前国内的法律存在矛盾,在境内上市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9、红筹架构下私募投资者的安排。作为已在境外上市主体持股的私募投资者,可能对境内公司在境内上市提出反对意见或要求调整为拟上市公司股东。 10、关联交易及相关架构调整。尤其涉及境外有销售业务的公司,红筹模式一般将销售机构和销售收入安排在境外,现以境内公司在境内上市,则需要重新安排境外销售机构,合并将外销售收入。 11、境内改制时的股东安排。如果需要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则需要考虑补缴所得税优惠问题;如果仍为外商投资企业,则需要考虑一半以上股东境内有住所的规定。 12、红筹架构回归时候的作价及付款问题 红筹回归过程中涉及到股权转让,此时股权转让的作价可否以一个特别低的价格或者以注册资本等非公允价格进行。对此问题,观点1认为,如果不涉及国资问题,则作价可以由双方合议协商自主确定,但涉及到税收问题。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企业有恶意逃避税收的嫌疑。目前有些机构一般会要求企业以净资产为标准作价转让。观点2认为,境外主体把股权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境内主体,52
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可能会涉及到境外主体的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此时,律师对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会存在问题。大家较一致的观点认为,股权作价本身如果不涉及第三方权益,则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对于境外股权转让给境内,监管层一般不会关注其作价,以较低价格转让不存在太多法律上的障碍,但主要需要考虑税收因素,可能存在税收方面的风险。 此外,红筹回归时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实际支付价款,价款是否要支付到国外。对此问题,有观点主张一定要实际支付价款,或者说要有实际支付的凭证,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未履行完毕,可能会存在潜在风险。较一致的观点认为,支付应当合乎国家外汇相关管理规定。 同时,我国外汇管理的特点为,管进不管出,即对于向境内支付的管理较严格,而对向境外支付的管理较为宽松,因此这方面的风险较小。 (二)小H股企业回归创业板问题 小H公司即就是中国法人以自己名义直接在境外创业板上市。小H公司回归A股创业板可能涉及到以下问题。 1、小H公司能否在A股上市,这是一个政策性问题。从法律上讲,小H公司本身就是境内法人,因此应当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小H公司在境内上市长将面临双重法律监管的冲突,而两地交易所的审核理念存在诸多不同,未来可能需要更作进一步的协调。同时,回归后要受到两个地方双层监管,因此,可能存在在原上市地退市及私有化的问题。 五、创新型企业激励机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审核重点探讨 (一)股权激励中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1、股权激励要跟企业内部考核机制配套实施,保密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议事规则等各项制度方面都要有相关保障措施保证股权激励的落实。 2、股权激励实施中须注意相关税务问题。企业在历史中存在用股权作为激励措施的,须注意对其税收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审查。股权激励对象的纳税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比如赠与股权涉及到分红的,要缴红利税,涉及到股权赠与的,这块理论上应该是缴税,但是实际操作不用缴税的情况很多,税务局对这方面的关注不多。 3、对于企业自身已经设立股权激励机制的,需要按照上市的要求进行规范。上市管理办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激励应该怎么规范,但是要求股权必须明确清晰、且不能存在潜在纠纷。这一要求成为我们规范企业已有股权激励机制的原则和前提。 相关案例 某中小板上市科技公司,历史上曾分两次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施行对以往和新进高管的股权激励,53
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由信托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公司高管得到分红等权益,但是不享有实际的股东权。 2006年企业准备上市,需对以往以信托方式进行的股权激励进行规范。基于信托持股证监会不认可和股权稳定的考虑,具体规范措施为,根据信托法和信托协议,终止了信托计划,并按照法律进行清算,由信托公司将公司股权一一转让给实际收益人,过户到自然人名下。最终由受让股权的众多股东作为发起人成立股份公司并上市。由于公司股权极度分散,可能会引起未来经营的不稳定性,因此公司一些重要的高管,主动向证监会做出承诺,锁定三年,并且签订了管理层持股协议(管理层持股协议最终在上市之前终止)。 4、设立高管持股,在公司施行期权、虚拟股票、限制性等激励措施的风险 拟上市企业如果上市前进行了股权激励,且股权实际过户给高管个人,则会产生以下问题与风险,需予以关注。 1)辞职、离职或辞退情况对于股权如何处理; 2)高管成为股东后难以管理; 3)难以起到长效激励的作用; 4)新加盟的高管或公司引进高管的激励股权来源问题; 5)终止原承诺造成高管对公司或大股东的产生不信任和怀疑; 6)终止后的补偿方案如果不能使得高管满意,则新的方案容易引发内部心理上的对抗,影响工作积极性; 7)死亡/离婚或刑事处理,能否继承。 5、期权激励措施的探讨 在国外,期权在上市过程中是可以存在的。中国目前缺少这样的安排,起不到激励的长效作用。建议在充分披露、回避风险、实际控制人对风险做承诺并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创业板可以放宽对期权激励的约束,进行期权激励的尝试与创新。 (二)股权激励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股权激励的政策很多,从适用对象来看,可以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又可以分为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按照所有权属性又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和非国有控股,同时也还有对于高科技企业的特殊规定。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对于股份从何而来,如何定价等等,包括实施股权激励的一系列的标准都有规定,但这些文件主要都是针对与国有企业或者是国有控股,以及科研院所或者是大专院校的研究所,对于纯民营的高科技企业来说,逻辑上不应该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实务中进行相关的工商备案也没有问题。 (三)股权激励在上市前后的对接问题 54
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1、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文件或者指导意见对此问题进行规定。 2、作为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往往是建议实施的企业一定做方案的时候就要和以后的上市联系起来,而且有必要以上市为时点,把确定的激励对象行权或者一系列的行为协议在上市之前执行完毕。 3、股权激励不应该跨期,因为有逃避监管的嫌疑。对于上市公司是证监会监管的,有严格的上市公司监管实施办法。但是对于非上市公司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除了国有企业以外。所以非上市公司对于未来上市以后的股权作出安排,应该认定是逃避监管的做法,证监会在审核上不会支持的。因为在股权激励方式上,大部分是实物股权的奖励,实物股权的奖励,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一个条款约定,应该披露。如果是作为一个劳动合同的附属条款,那么应该在劳动协议里面约定,证监会也是这么认为的。如果是劳动合同约定的话,基本上是没有问题的。 4、理论上说,既然招股说明书本身就是一个协议,如果将股权激励的事情披露清楚,机构投资者也都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了详尽的分析,跨期的股权激励也应该没有问题。虽然会导致股权不是很明确,但是不影响控股权,因为份额比较低,而且股权激励是集体性的,比较分散。 六、有限合伙人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问题 对于有限合伙人能否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问题,与会律师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以下认识: 1、在法律层面上,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拟上市公司股东不应存在法律上的实质障碍,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均未禁止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公司法人的股东。至于《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对有限合伙开户的限制性规定,更多地是技术层面的东西,其旨意并非在于限制有限合伙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第二、实践中,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已经有不少案例。例如2004年11月,美国新桥收购深发展(000001)348,103,305股,成为以有限合伙名义入主上市公司的外资机构。2007年7月,西部矿业上市,外资有限合伙企业GoldmanSachsStrategicInvestments持有西部矿业亿股。上海联创永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目前拥有远望谷670万限售股,在金风科技上市时,曾经持有金风科技225万股。 2、有限合伙企业目前不能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况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参股公司A股上市造成了实际障碍,应当尽快予以解决。有消息称证监会正准备修改有关规定,使有限合伙企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以使其参股公司仍可发行上市。但截至目前仍未出台任何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建议监管层尽快出台政策对此问题予以解决。 (深交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 55
创业板保荐工作质量与风险控制问题研讨会简报 创业板保荐工作质量与风险控制问题研讨会简报 时间:2009年6月5日、7月2日 地点:深圳、北京 主题:保荐工作质量与风险控制问题 参会人员:保荐机构和创投公司相关专业人士 6月5日和7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分别在深圳和北京举办了“创业板保荐工作质量和风险控制问题研讨会”,共有60多家保荐机构和创投公司120多名专业人士参加了研讨。会议针对自主创新和成长性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共同提出问题、共同分析问题、共同解决问题,以期通过研讨提高认识、达成共识、形成意见或建议。 一、选择什么样的企业上创业板 创业板市场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性是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此外,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一定的资产规模和一定存续期限,有别于种子期或初创期企业,还必须通过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状况达标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关卡的考验。 (一)三年以上经营记录且主营业务单一 三年存续期是法规所要求的,也是企业能够以较大概率生存下来的必要条件。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对中国中小企业来说,三年是企业的重要关口。如果一个企业能够经营持续经营一种业务三年以上且达到一定的盈利水平,其经营模式和适应市场的能力基本上得到消费者和市场的认可,继续生存下去的可能性就很大。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且处于成长阶段,如果盲目进行多元化经营、业务范围过于分散,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这是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且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的主要目的。 (二)较高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增长率 创业板市场规定了两套业绩标准,从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绝对量来看,创业板市场业绩标准明显低于中小企业板,但创业板市场要求“净利润持续增长”或“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借此体现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成长性的要求。从保荐机构目前掌握的项目来看,首批登陆创业板的企业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平均值可能达到3-4千万元,略低于中小企业板,但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增幅较大。企业能不能上创业板市场,“概念”或“商业模式”固然重要,但是赚钱是硬道理,每年盈利达到一定水平才能证明概念的存在和商业模式的有效,这是许多创业板保荐项56
创业板保荐工作质量与风险控制问题研讨会简报 目远高于标准的主要原因。 (三)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 在选择企业上创业板的时,应重点考察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经营模式:1)在核心技术方面,企业是否具备自有知识产权、是否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是否具有广阔的应用和发展前景;2)在经营模式方面,企业定位是否清晰、是否掌握关键资源、是否具有支持业务高效运行的业务系统、是否具有能够低成本扩张的盈利模式、是否具有良好的经营现金流结构。 (四)具有较好公司治理结构创业板市场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独立董事的选举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五)关于是否应该有规模限制的争论 观点一:创业板市场定位于创新性和成长性,企业只要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性的特点,不管规模大小,均可申请上创业板。 观点二:创业板市场应定位于创业,重点扶持成立时间较短、发展较为艰难的中小企业,如果没有上限只有底限,就与中小板没有区别,也违背了设立创业板市场的初衷。 二、如何把握和描述创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一)自主创新的含义 自主创新是相对于技术引进和模仿而言的一种创造活动,是指通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独特的核心技术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新产品价值的过程。创新所需的核心技术来源于内部的技术突破,摆脱技术引进和技术模仿对外部技术的依赖,依靠自身力量通过独立的研究开发活动而获得的,其本质就是牢牢把握创新核心环节的主动权,掌握核心技术的所有,自主创新的成果一般体现为新的科学发现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品牌等。 自主创新包括:1)原始创新,是指前所未有的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原理性主导技术等创新成果,是最根本的创新,是最能体现智慧的创新,是一个民族对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的重要体现;2)集成创新,是指通过对各种现有技术的有效集成,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新兴产业;3)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是指在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学习、分析、借鉴,进行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自主创新驱动因素 根据其内在动因,自主创新可以分成技术推动型、市场拉动型、联合驱动型、竞争对手驱动型和持续竞争战略驱动型。 57
创业板保荐工作质量与风险控制问题研讨会简报 1.技术推动型是指在技术推动下产生的自主创新,即创新思想主要产生于技术自身的革新或技术带来的新创意,关键在于将技术催生的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的市场需求。 2.市场拉动型是指在外部市场需求力量拉动所作的自主创新,核心在于将满足市场需求的技术内化为企业可实现的技术,这需要企业具备快速学习和掌握新技术能力。 3.联合驱动型是指企业把市场需求和自有技术革新相结合所产生的技术创新或运营模式创新,并以此实现创新成果向创新收益的转化。 4.竞争对手驱动型是一种“刺激—反应”模式下的自主创新行为,企业把关注重点集中在对竞争对手技术进展和外部市场情况的把握上,通过对新产品的反向工程获取创新成果,最终以低成本为手段占领市场。 5.持续竞争战略驱动型是指企业在系统思考现存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基础上,综合企业各职能部门的优势,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企业的持续创新活动,是企业持续增长的根本保证。 (三)自主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自主创新能力是指创新主体在制定并实现其创新目标的过程中有效配置和使用资源、促进和管理创新过程的能力,在结果上表现为形成自主研发、设计、生产或提供新产品或新服务,并由此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长期竞争优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体现于企业创新全过程中的一种系统整体能力,受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同时创新的内容是随时间不断丰富和变化的,这使得评估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时的因素选择应保持动态调整。 就企业内部的创新过程而言,企业创新的过程可分为六个阶段,即发现机会、提出构想、研究开发、试生产、批量生产、营销出售。在这一创新过程中,创新能力可以分解为以创新决策为核心的创新管理能力、创新投入能力、研究开发能力、生产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大部分可以进行量化分析。 三、如何把握和描述创业企业的高成长性以及成长的可持续性 (一)影响企业成长性的主要因素 1、外部因素 第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未来几年行业整体成长性能够得到保证,该行业中的“隐形冠军”增长的可持续性就有保障。 第二,传统行业是否有新的增长点。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消费习惯的改变和产业的升级,传统行业也可以有新的增长点,有很高的成长性。 第三,国外有成熟经验的新兴产业。国内新兴产业在国外大多有成熟案例,可以结合国外同一58
创业板保荐工作质量与风险控制问题研讨会简报 产业相关公司的成长状况和国内环境,就企业成长的可持续性作出判断。 第四,市场容量是否足够大,是否处于竞争优势地位。如果一个行业市场容量很大,而且行业前五名企业市场份额不高(比如不超过40%),这样的行业通常会呈现出一种良性竞争的状态,可能会出现一家或几家快速成长的企业。 第五,产品所处生命周期。一种产品从进入市场到被市场淘汰,大体上要经历介入期、增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其中增长期期末和成熟期是其利润最大化的阶段,这时顾客对产品已经较为熟悉,大量新顾客开始购买该产品,市场规模逐步扩大,产品大批量生产伴随平均生产成本的降低,致使利润迅速增长。在介入期,产品市场前景难以确定,一旦成功则获利丰厚,一旦失败则可能损失惨重。在衰退期,随着新产品或替代品的不断出现,产品的销售额和利润额通常会迅速下降。 2、内部因素 第一,企业是否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相对而言,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容易实现高成长并保持高成长的持续性。 第二,管理层是否具备企业家精神和管理能力。管理层非常愿意做企业而且有强烈的愿望把企业做大,核心领导能够知人善用,大量引进适合企业需要的人才的企业才可以有较好的成长性。第三,是否形成稳定的商业模式。公司若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明确自身从事的业务在产业链乃至整个产业生态环境中的位置,及其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必须清楚自己是通过什么方式和渠道分摊成本和获取收益的,没有形成稳定商业模式的企业难以形成持续的高成长性。 第四,是否建立了适应市场快速变化需要的决策支持体系。处于快速成长中的企业其业务复杂程度和所面临的风险要高于一般企业,而且随着企业边界的不断扩大,管理水平会跟不上企业发展的需要,面临多变的市场可能由于信息不到位等原因出现盲目决策和错误决策。应着重考察企业是否建立了可以支持包括产品定价、业务组合、客户选择、销售政策制定、生产采购决策等一系列重要经营决定的支持系统,确保每一项重要决策都有数据支持和分析建议,从而确保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增长。 第五,是否能够正确处理扩张与控制的关系。企业快速扩张的结果是经营地域的分散,网点的增多,各种法律实体和人员数量的增加,企业管理和内部控制难度增加。企业需要寻找一种既能够满足扩张要求,又满足内控要求的管理模式,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问题及建议 1.判断成长性的期限 描述企业过去几年的成长性相对较为简单,比如:可以用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指标,也59
创业板保荐工作质量与风险控制问题研讨会简报 有人提出用“企业价值”增长率指标,但是考察期限不同,得出的结论往往就不同,建议明确成长性的期限,比如:考察最近两年。 2.要求发行人对其未来的成长性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自身出具的文件偏向于技术层面的判断,很难对企业未来的成长性作出准确判断,建议要求发行人对其未来成长性及存在的风险做一个集中的分析和表述。 3.考察成长性时应注意关联方核查 创业板市场对拟上市公司最近一到两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可能出现为了符合财务指标增长的要求新设一个公司,并逐步承接原有公司的业务,使得新公司呈现出虚假的成长性。为了防范这种行为,必须做好对上市主体的关联方核查工作,关注可能存在的业务转移行为。 4.成长性与主营业务定位的关系 创业板企业强调成长性的同时,还要求满足“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条件,而对于目前很多拟上创业板企业来说,其所属的细分行业较小,企业市场占有率已经高达60%~70%,这类企业在行业中的成长性空间非常有限。行业定位过小,其未来成长性就难以保证。 5.招股说明书对成长性的描述 除了保荐机构单独就成长性发表意见外,建议调整招股说明书的结构,突出创业板企业的成长性与创新性,单独设立一节描述公司的成长性与创新性或在相关章节中设立小节说明公司的成长性与创新性。 6.单一客户依赖与成长性的关系 有一些中小企业专门服务于国内巨头公司,单一客户销售占比达80%以上。对于此类企业成长性和风险的判断,要综合其依赖的客户类型、所属行业、是否建立了相互依赖关系以及其开拓其他客户的能力等因素作出评价。 四、募集资金投向问题 在募集资金运用上,主板要求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创业板要求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比较而言,创业板在募集资金运用要求更为严格。 (一)海外市场对募投项目要求较低 海外主板和创业板市场对募集资金投向要求较低,一般不限定主营业务和具体项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等非确定性项目的也很常见,这种做法符合企业自身规模比较小、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及市场变化快的特点。 60
创业板保荐工作质量与风险控制问题研讨会简报 (二)对创业板募投项目的建议 1.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范围 中小板以项目审核为主,募集资金的使用一定要有项目,需要具体说明项目投资构成、涉及的环保和土地等系列问题。但是,目前拟上创业板的企业很多日常投入主要是费用性的支出,因此建议在项目审核理念上能有所创新,由注重项目审核转变为注重实际营运的审核,拓宽募投资金的使用范围,如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以及行业内并购等。2.对于确实没有资金需求且符合上市条件的创业企业可采用存量发行对于确实没有资金需求,但业绩高速增长、符合上市条件的创业企业,建议采用存量发行方式。如果企业本身并不需要太多的固定资产投入、资金需求量不大,如果单纯实施增量发行,企业募集资金量可能远远超过实际需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资金闲置,甚至诱发企业进行“资产重型化”等不当投资行为。 五、如何对企业的商业模式作出实质性判断 一般而言,良好的商业模式一定是有机地组合起各种资源,从而创造并实现价值,最终使企业的自身成长成为一种合理现象。对于创业企业,商业模式就好比是土壤,芦苇可以盛行于滩涂,但是滩涂上必定长不出乔木。对商业模式的考察,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品或者服务的价值属性 企业之所以能盈利,一定是满足客户的某种需求,提供具有特定价值的产品或者服务。比如,如家(HMIN,NASDAQ)满足客户旅行的居住需要、三生制药(SSRX,NASDAQ)满足患者的康复需要、盛大(SNDA,NASDAQ)满足人们娱乐的需求,都是很有价值的。总之,在研究一个商业模式的时候,产品或者服务的价值属性至关重要,因为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潜在的市场规模和定价模式。 (二)资源的易得性与资源配置 资源的易得性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一种商业模式所需的各种资源都很难得到,对于那些已经建立并且占有资源的企业来说是一种保护,对于后来者则是一道坎。对于那些已经占有很多难得资源的企业,在维护众多种资源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由于战线拉得太长而顾此失彼。因此,一个好的商业模式不必要或者不应该有太多难以取得的资源,也不应该对那些易得性很高的资源进行太多投入。 (三)资源是否以有机的方式黏着在一起 如果一个商业模式里的各种资源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轻易割舍的、共同成长的,我们称之为有机的黏着。还是以如家为例,创办以来首旅和携程一直是它的股东,由此带来很多资源,这种以股权为纽带的资源关系很好,但随着如家的发展,问题出现了:如家的加盟店会不会在到期后改投别人的门下或者自立门户?这个本质上也是对资源黏着方式的担忧。 61
创业板保荐工作质量与风险控制问题研讨会简报 (四)规模效应和积聚效应 一般来说,几乎任何一个行业都存在规模效应。比如三生药业,规模扩大可以带来单位生产和销售成本的降低,更充分地发挥营销网络的效率,提高盈利水平。积聚效应是指随着规模的扩大直接增进客户体验到的价值,是一种更高级的效应。比如说如家,进驻的城市越多,出行的客户在如家身上体会到的方便感就越强。存在积聚效应的商业模式里,先行者优势会特别明显,而后来者复制完全一样的商业模式获得成功的概率就很低。 (五)用内因抵抗外因不利影响的可行性 任何一个行业都有自身的业绩敏感性因素,而相当多因素属于企业不能自控的外因,企业在多大程度上能用内因抵抗外因的不利影响,也是商业模式里很重要的一个内容。 六、创业板项目信息披露的难点和重点 信息披露的重点主要包括历史沿革演变过程、商业模式、所处行业特点及前景、财务状况分析、募集资金投向、发展策略、风险因素、企业成长性和创新性等方面。这几个方面无论在主板或创业板都要披露。对创业板来说,如何披露成长性、创新性、商业模式是重中之重的内容。在中小板企业信息披露中也遇到披露的难点,只不过创业板企业信息披露将这些难点更为突出的表现出来。 (一)历史沿革 一是原始出资问题。许多中小企业原始股东以专有技术出资,其价值高低很难做出判断,第三方的评估报告也不可靠,是否存在出资不实问题较难认定。 二是股权激励问题。许多中小企业大股东对管理层有股权激励安排,部分体现在股东和高管达成协议里面,如何披露。 (二)商业模式 一是如何简明易懂地说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二是如何平衡商业秘密和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三是如何理解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四是如何说明发行人的领先优势。 (三)行业数据 由于缺乏细分行业数据,难以作横向比较。目前做法是让企业请一个专业机构做相关调查,但很多专业机构也找不到数据,最后还是企业自己收集数据,其准确性很难判断。 (四)财务分析 一是历年财务数据波动性比较大,平滑性比较小,很难总结出趋势;二是如何能够在分析企业历史业绩和未来业绩之间能够取得一个平衡;三是一些企业申报期初期是规模纳税,现在是一般纳税人,这种税收变化对其影响很大,如何披露。 (五)募投项目 62
创业板保荐工作质量与风险控制问题研讨会简报 一是要不要沿用主板和中小板的要求对创业板项目详细披露,二是对于一些轻资产和服务型企业募集资金“重型化”与其商业模式不符。 (六)风险因素 一是如何在披露企业风险和展现企业价值之间平衡;二是如何披露管理风险,比如:一些企业的管理层只懂技术不懂管理。 七、保荐人如何处理项目推进和风险控制的关系 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大多设立时间不是很长,公司架构比较简单,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经营和能否上市都存在很大的确定性。从保荐人来讲,单个项目收入较低,周期较长,项目选择不当会造成较大的人力和物力投入的浪费,同时存在高昂的机会成本,上市后出现问题还会被监管机构处罚,甚至吊销保荐资格。因此,保荐人应慎重选择项目,正确处理项目推进和风险控制的关系。 (一)选择真正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保荐人选择项目不仅要看行业的发展前景,还要看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不仅要看历史的成长性,还要看未来的成长性,不仅要看硬性的财务指标,还要看团队建设和法人治理等软性指标,只有选择了真正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才可能取得成功。 (二)强化对细分行业的研究 保荐人应进一步强化对细分行业的研究工作,提高对行业和企业发展前景的预判能力,对募集资金投向可能产生的结果作出较为准确的预测,必要时动用所在机构行业分析师,甚至聘请行业专家和项目顾问,将项目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尽可能避免项目失败和降低上市后业绩变脸风险。 (三)将风险控制要落到实处 目前每家保荐机构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项目立项制度、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督导制度等等,风险控制的关键在于落实。 (四)要建立一个高素质的项目团队 每个IPO项目都是一个系统工程,保荐人项目团队既是该系统工程的主要承担者,也是风险控制的主要实施者。既要快速推进项目,又要控制好风险,项目团队素质一定要高,项目团队内部要有明确分工和高效协作,要和其他中介机构和企业做有效沟通。 八、其他建议和讨论 (一)上市初期坚持高标准 上市初期应坚持高标准,比如:上市前一年净利润达到2~3千万元甚至更高并保持较高增长率,且具有三到五年的经营历史,目的是建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达到300~40063
创业板保荐工作质量与风险控制问题研讨会简报 家左右的时候,再上市一些净利润较低、风险较大的企业,降低创业板初期市场整体风险。 (二)上市公司数量要有突破 伦敦AIM市场在较短时间内上市公司数量就从10几家发展到100多家,纳斯达克最高峰时有5000家上市公司,每年都一定数量和比例的公司上市和退市,目前还稳定在3000多家。对于一个市场而言,有数量才可能有质量,上市公司基数大才有可能孕育出未来的巨型公司,建议创业板上市企业数量在较短的时间内有一个突破。 (三)确立创业板的优势 一是加强对创业板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培育,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能够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和具有良好的估值;二是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和需要,建立更加灵活的股权激励制度;三是建立高效、迅捷的融资和再融资机制,满足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 (四)收购同行业公司募投项目的信息披露建议不要求发行人披露被收购方的信息及其与被收购方签订的附加协议,主要理由是:披露被收购方有可能引来竞购者,在审核周期较长的情况下增加企业并购的不确定性。6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6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6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6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6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6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7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补充说明: --------------------------------------------------------------------------------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就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全文如下: 记者: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推出创业板对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有何作用? 答:推出创业板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层次与结构、拓展资本市场深度与广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为数量众多的自主创新和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同时通过资本市场的示范效应,发挥拉动民间投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以创业促就业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功能,强化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持,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记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到现在已经有一年多时间,这其间证监会做了哪些工作? 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我会积极收集、归纳和整理相关意见,还分别召集了专家学者、证券公司等举行座谈会,对《管理办法》进行讨论。根据各方意见,我会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还起草和修改完善了创业板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配套规则,重点强化了创业板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对于相关规章和规则起草中涉及的问题,我会还与相关部门进行了积极协调和沟通。 记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08年3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意见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正式发布的办法作出了哪些修改调整? 答:2008年3月21日至31日,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688份反馈意见。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创业板持欢迎态度,认为《管理办法》针对性强、可操作性较高,同时,也对《管理办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各界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投资者准入及创业板发行审核体制等方面。对于发行条件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有关持续增长方面的要求太高太严,也有的认为还不够。综合考虑创业板的定位及各方面情况,我会维持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持续增长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结合其他建设性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58条,其中增加了2条,修改了5条,并做了若干文字调整。 (1)为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借鉴境外成熟市场针对不同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7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市场、产品和服务的通行做法,在《管理办法》总则中增加一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2)为明确创业板的股票发行审核及监管体制,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增加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的表述。 (3)本着从严要求创业板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原则,分别在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增加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4)为强化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增加对创业板公司退市约束的原则性规定,在“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章节中,规定了有关退市风险提示和交易所制定相关退市规则的要求。 记者: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何种类型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具体讲,创业板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若干种情形。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7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记者:创业板保荐制度和发行审核做出了怎样的安排?与主板有何差异? 答:创业板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加大市场约束。如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要求保荐人出具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在持续督导方面,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做了适当延长。相关要求将体现在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中。 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不互相兼任。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 记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后,创业板股票发行监管还有7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哪些配套规则? 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围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在发行监管方面将适时颁布以下配套规则,主要包括: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本着简化有效的原则,建立更负责任的发行申报制度,督促相关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成长性和自主创新相关内容。 (3)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在现有保荐制度框架下,针对创业板特点强化保荐人在尽职调查等方面的专业责任,实行持续督导制度,建立适合创业板的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相关内容在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中予以明确。 (4)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在发行审核方面,充分借鉴目前行之有效的发审委制度,根据创业板的特点,修改《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对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委员构成等作出规定。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将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业务规则。 记者:证监会何时开始受理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的申请材料? 答:《暂行办法》发布后,证监会和交易所还将陆续颁布与《暂行办法》相配套的规则、指引,组建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适时发布上市规则、交易特别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则,并对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培训,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和投资者介绍创业板特点和相关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创业板投资风险。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证监会将根据《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74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3号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二、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75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第六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第七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76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三)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四)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五)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六)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七)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八)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况; (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十)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十一)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 (十二)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 77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十四)证券公司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全体董事签字; (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 (四)证券业执业证书; (五)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 (六)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第九条规定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个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78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保荐机构的主要股东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执业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三)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四)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五)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79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二)证券业执业证书; (三)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四)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五)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 (二)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 (三)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 (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保荐机构对年度执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保荐职责 第二十三条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二十六条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第二十七条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80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第二十九条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条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十一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七)相关承诺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81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四)相关承诺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在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中,保荐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82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保荐业务规程 第三十八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三十九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第四十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第四十一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83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第四十四条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第四十七条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十八条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第四十九条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十条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84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保荐机构应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五)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六)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一)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二)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5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证券发行前,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保荐,已保荐的应当撤销保荐。 第五十七条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第五十九条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第六十条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独立性,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并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第六章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必要时可以将记录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86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第六十六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一)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三)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四)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六)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七)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三)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四)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六)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87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二)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一条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二条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二)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五)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七)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九)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十)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88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十二)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七十四条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五条对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提出申辩的,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且理由成立,中国证监会予以采纳: (一)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发行人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三)发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业绩、募集资金运用等出现异常或者未能履行承诺; (四)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故意违法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主动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五)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变更保荐机构后未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违法违规且拒不纠正,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不配合保荐工作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予以公布并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发行人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接受保荐机构督导的情况; (二)要求发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 (三)指定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四)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五)36个月内不受理其发行证券申请; 89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六)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七十七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6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办法所称“保荐机构”,是指《证券法》第十一条所指“保荐人”。 第八十一条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组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由中国证监会组织验收。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同时废止。 9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2号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规定。” 二、第六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三、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修订) 9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条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发审委的组成 第六条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第七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9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第三章发审委的职责 第十条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9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第十四条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条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发审委会议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发审委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发审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对发审委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发审委会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9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 (一)发审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二)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节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9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条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第三十一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第三十二条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第三节特别程序 第三十三条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第三十五条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六条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第五章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9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 第四十条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对有线索举报发审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四十二条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会议审核。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6号)同时废止。 9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证监发[2003]88号 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的各项工作,其中发审委会议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委员送达发审委会议通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发行监管部出具的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材料),以及将发审委会议的有关信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发行监管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非专职委员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能参加发审委会议的时间安排报告发行监管部。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 (三)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照发行人向发行监管部报送审核材料的时间先后确定。 (四)发行监管部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外地委员的审核材料可以采取委员认可的方式送达。 (五)发行监管部在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后,应当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发行人承诺函、会议时间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六)委员若发现存在须回避情形的或者已确定出席发审委会议后又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发行监管部,并提出书面申请及理由。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 9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发行监管部提出要求有关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就“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在书面申请中作出说明。 (八)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全面审阅审核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审核工作底稿。 (九)委员审核材料期间,经发行监管部登记后,可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二、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议程如下: 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本次发审委会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对委员发现的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不超过3人)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 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7、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 8、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 9、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10、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 (二)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和会议考勤记录,并对会议全过程进行录音。 (三)发审委会议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审委会议同意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后,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有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再审申请。 2、被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发审委委员如果无法参会,应当向发行监管部作出说明。 三、发审委会议后的工作规程 9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发审委会议的次日,发行监管部负责将经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的发行人名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召开的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对发行人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2、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 3、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召开1次。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四、发审委会议纪律 (一)委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委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不得拖延或者在发审委会议现场提出回避申请。 2、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发审委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在会议期间无故离开会场。 3、审核材料应当由委员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泄露,待发审委会议结束后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收回。 4、发审委会议召开过程中,参会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呼机及其他通讯工具。 5、委员不得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 6、委员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7、委员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从事与发行审核无关的活动。 (二)发审委会议召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主持发审委会议,维持发审委会议纪律,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掌握发审委会议进度。 2、组织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3、集中归纳参会委员需向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询问的问题。 4、对发审委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 5、负责总结参会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本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组织参会委员投票表决,宣读表决结果。 (三)委员任期届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委员遵守发审委纪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委员或者干扰发审委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将暂停安排发审委会议对相关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 五、附则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4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10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54号)和2002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证监发[200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承诺函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底稿 4、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发审委审核的承诺函 附件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承诺函 本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郑重承诺: 一、本人在任发审委委员期间,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二、本人将遵守社会公德,以端正的个人品行自觉维护发审委形象,并承诺在履行发审委委员的职责时,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独立发表个人意见、进行投票表决,并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三、本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考核和监督; 四、本人接受并愿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就发审委有关事宜进行的调查; 五、本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10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附件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 (200年第次发审委会议) 一、本人曾/未曾私下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接受/未接受过上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如有,请予以具体说明: 二、本次所审核发行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曾/未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本人对本次所审核发行人的判断。如有,请予以具体说明: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名单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底稿 参会委员姓名: 发审委会议届次:200 年 次 发行人名称: 发行类型: 10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对初审报告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及依据。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如有,请说明。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如有,请说明。 四、是否对上述意见有修改,如有,请补充。 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四 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发审委审核的承诺函 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诺: 1、在本次发行申请期间,本公司保证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发审委委员提供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的判断。 2、本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发审委的审核工作。 3、在发审委会议上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时,本公司保证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简洁,不含与本次发行审核无关的内容。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发行人负责人签字: 此项承诺于年月日在(地点)作出。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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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证监会公告[2009]17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8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概览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六节业务和技术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 第九节公司治理 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第十一节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二节未来发展与规划 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节有关声明 第十五节附件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05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九条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作如下声明: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十条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 第十二条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规模、收入或利润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106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定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除执行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附件,并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性公告:“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招股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并置备于本公司、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提示性公告还应当载有下列内容: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 (二)发行股数; (三)每股面值; (四)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五)承销方式; (六)预计发行日期; (七)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同时,明确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依照本准则第九条作出恰当的声明。 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文本书脊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107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书”字样。 第十八条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下列内容: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发行股数; (三)每股面值;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五)预计发行日期;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扉页作如下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招股说明书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惯例。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招股说明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概览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声明:“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作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概述发行人的主营业108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务、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本次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应扼要披露其核心竞争优势,列示核心竞争优势的具体表现。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注册中、英文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法定代表人; (四)成立日期; (五)住所和邮政编码; (六)电话、传真号码; (七)互联网网址; (八)电子信箱; (九)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码。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股票种类; (二)每股面值; (三)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六)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 (七)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八)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十)承销方式; (十一)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十二)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109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收款银行;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预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刊登发行公告的日期; (二)开始询价推介的日期; (三)刊登定价公告的日期; (四)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五)股票上市日期。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发行人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应明确说明该因素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实际影响以及可能对将来的具体影响。 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发行人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描述应充分、准确,风险因素可能涉及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风险。可能涉及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公司品牌优势无法有效维持或增强、市场饱和、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或客户、市场占有率下降、缺乏稳定的市场营销渠道等; (二)业务模式风险。可能涉及业务模式不成熟或存在不利变化,创新模式缺乏持续性、稳定性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经营过度集中或分散等; (三)经营业绩风险。可能涉及因产品或服务价格波动、成本波动及费用控制有效性不足引致的业绩不稳定,因汇率变化引致的业绩不稳定,因依赖关联方、非经常性损益或合并财务报表范围110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以外的投资收益波动导致经营业绩不稳定,以及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的未来业绩下滑风险等; (四)资产质量或资产结构风险。可能涉及应收款项过大、账龄过长或其他资产周转能力较差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过高导致资产结构不合理的风险,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主要资产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以及对外投资的风险等; (五)债务风险。可能涉及现金流状况不佳或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重大担保或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导致的风险等; (六)技术风险。可能涉及技术不成熟、技术产业化与市场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核心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短,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技术面临淘汰或被替代的风险等; (七)投资项目风险。可能涉及市场前景、技术保障、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融资安排、与他人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营业规模、营业范围扩大或者业务转型而导致的管理风险、业务风险,因产能扩大而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以及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预计数额的运用风险或项目存在资金缺口的风险等; (八)内部管理风险。可能涉及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风险,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导致的风险,内部约束不健全的风险,因股权结构复杂或关联关系复杂引致的风险,因核心管理团队不稳定或缺乏应对业务和资产规模扩张的管理能力、缺乏及时应对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变化的反应能力引致的风险,因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变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等; (九)控制(权)风险。可能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因股权分散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比例较低可能导致控制权变化的风险,股东间关于股权的协议安排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风险等; (十)行业风险。可能涉及行业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公司所在行业被市场接受认可程度低,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利变化等;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的风险。可能涉及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 (十二)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外贸环境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因素。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详细披露公司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主要包括: (一)设立方式; (二)发起人; 111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三)发行人改制设立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五)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六)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之间的联系; (七)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八)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分开情况,说明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详细披露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其具体内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为自然人的,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112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二)前十名股东; (三)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四)发行人股本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相应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有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edShareholder的缩写),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 (五)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属于战略投资者的,应予注明并说明具体的战略关系。 新增股东为法人的,应披露其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情况(如有)、身份证号码;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主要包括: (一)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 (二)员工专业结构; (三)员工受教育程度; (四)员工年龄分布; (五)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缴纳、医疗制度等情况。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披露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第六节业务和技术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其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二)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行业进入障碍、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等; (三)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如产业政策、技术替代、行业发展瓶颈、国际市场冲击等; 113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四)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 (五)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六)出口业务比例较大的发行人,还应披露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说明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应披露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二)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服务的流程图; (三)主要业务模式,如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以及盈利模式; (四)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产能、产量、销量,或服务能力、服务量)、销售收入,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销售比例。该客户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的,则应披露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 (五)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原材料、能源及其供应情况,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变动趋势、主要原材料和能源占成本的比重;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比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合并计算采购额; (六)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亦应说明; (七)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包括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措施、出现的质量纠纷等; (八)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应披露其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应按对业务经营的重要性程度列表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114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资产等资源要素,主要包括: (一)经营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披露取得和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在发行人及下属企业的分布情况以及设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周期、计划实施安排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主要包括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数量、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披露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三)其他对发行人经营发生作用的资源要素。 发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源要素,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源要素的,应简要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具体资源要素内容、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等,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若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资源要素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应明确说明。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其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情况,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费用标准,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其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披露技术来源、技术水平、成熟程度,说明技术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况,以及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应披露技术储备情况,主要包括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进展情况、拟达到的目标,最近三年及一期研发费用的构成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需说明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的分配方案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发行人应披露保持技术创新的机制,说明研发的组织、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等。 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其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披露最近两年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五十条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分析。发行人在境外拥有资产的,应详细披露该资产的具体内容、资产规模、所在地、经营管理和盈利情况等。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15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五十四条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的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作出的规定,披露公司章程中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有关回避的规定,披露所作出的公允声明。 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披露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 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 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 (一)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 (二)性别; (三)年龄; (四)学历; (五)职称; (六)主要业务经历; (七)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 (八)现任职务及任期。 对于董事、监事,应披露其提名人,并披露上述人员的选聘情况。 第五十七条发行人应列表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并应列出持有人姓名,近三年所持股份的增减变动以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第五十八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有116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关对外投资与发行人存在利益冲突的,应予特别说明,并披露其投资金额、持股比例以及有关承诺和协议。对于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披露解决情况。无该种情形的,则应予以声明。 第五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最近一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等。 第六十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兼职情况及所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没有兼职的,应予以声明。 第六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相互之间存在的亲属关系。 第六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所签定的协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以及有关协议或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六十四条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两年内曾发生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第九节公司治理 第六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议事规则及运行情况。 第六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和受到处罚的情况,并说明对发行人的影响;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声明。 第六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应声明。 第六十八条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以及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应予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 第六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政策及制度安排,说明决策权限及程序等规定,并说明最近三年的执行情况。 第七十条发行人应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情况,说明在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方面采取的措施。 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第七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发行人编制合117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 发行人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第七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及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 第七十三条发行人应结合业务特点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对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发行人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可比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或者按规定将要进行变更的,应分析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差异或变更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 第七十四条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收政策、缴纳的主要税种,并按税种分项说明执行的法定税率。 存在税负减免的,应按税种分项说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第七十五条发行人财务报表包含了分部信息的,应披露分部信息。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分部信息的披露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发行人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 发行人分析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时,应当利用分部信息。 第七十六条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含)的,应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利润表。 第七十七条发行人应依据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计算最近三年及一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 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利息保障倍数、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每股净现金流量、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除特别指出外,上述财务指标应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其中,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应执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118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能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则应当披露发行人假设按预计购买基准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假设发行当年1月1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 第八十条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声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八十一条发行人披露的盈利预测报告应包括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 盈利预测表的格式应与利润表一致,其中预测数应分栏列示已审实现数、未审实现数、预测数和合计数。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发行人,应分别编制母公司盈利预测表和合并盈利预测表。 盈利预测说明应包括编制基准、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其合理性、与盈利预测数据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等。盈利预测数据包含了特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应特别说明。 第八十二条发行人在设立时以及在报告期内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扼要披露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主要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前的账面值、评估值及增减情况,增减变化幅度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第八十三条发行人应扼要披露设立时发起人或股东出资及设立后历次资本变化的验资情况以及设立时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简要说明历次资本变动与资金到位情况。 第八十四条发行人应扼要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并结合目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情况,说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八十五条发行人应主要依据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分析披露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报告期内情况及未来趋势。分析不应仅限于财务因素,还应包括非财务因素;不应仅以引述方式重复财务报表的内容,应选择使用逐年比较、与同行业对比分析等便于理解的形式进行分析。 第八十六条发行人对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分析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条的内容,但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有选择地进行增减。 第八十七条财务状况分析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应披露公司资产、负债的主要构成,分析说明主要资产的减值准备提取情况是否与资产质量实际状况相符;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人还应分析说明导致变化的主要因素; (二)发行人应分析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及利息保障倍数的变动情况,并结合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在银行的资信状况、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表内负债、表外融资情况及或有负债等情况,分析说明公司的偿债能力; 119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三)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反映资产周转能力的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并结合市场发展、行业竞争状况、公司生产模式及物流管理、销售模式及赊销政策等情况,分析说明公司的资产周转能力; (四)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应分析其投资目的、对发行人资金安排的影响、投资期限、发行人对投资的监管方案、投资的可回收性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足; (五)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一期末存货类别、账面价值、存货跌价准备,结合存货的构成、比例等,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存货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六)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一期末应收款项的账面原值、坏账准备、账面价值,结合应收款项的构成、比例、账龄、信用期、主要债务人等,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应收款项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七)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一期末主要固定资产类别、折旧年限、原价、净值,结合固定资产的取得、尚可使用年限、构成、比例、成新率、使用状态等,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八)发行人应披露对外投资项目及各项投资的投资期限、初始投资额、期末投资额、股权投资占被投资方的股权比例及会计核算方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的方法及影响金额。结合对外投资项目的构成、比例、分布、收益情况等,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对外投资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九)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一期末主要无形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初始金额、摊销年限及确定依据、摊余价值及剩余摊销年限。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还应披露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主要评估方法。结合无形资产的构成、比例、先进程度等,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十)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一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分析说明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十一)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一期末的主要债项,包括主要的银行借款,对内部人员和关联方的负债,主要合同承诺的债务、或有债项的金额、期限、成本,票据贴现、抵押及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情况。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说明其金额、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结合主要债项的构成、比例、借款费用资本化情况、用途等,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债项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十二)发行人应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扼要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的情况,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 120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分析说明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各项目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第八十八条盈利能力分析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的构成及比例,并分别按产品或服务类别及业务、地区分部列示,分析营业收入增减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营业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的,应分析季节性因素对各季度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发行人应依据所从事的主营业务、采用的经营模式及行业竞争情况,分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利润的主要来源、可能影响发行人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主要因素; (三)发行人应按照利润表项目逐项分析最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成果变化的原因,对于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应重点说明; (四)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或主要原材料、能源价格频繁变动且影响较大的,应针对价格变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作敏感性分析; (五)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行业毛利率的数据及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用数据说明相关因素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程度;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对公司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分析原因及对公司盈利能力稳定性的影响; (七)发行人应按税种分项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缴纳的税额,说明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 第八十九条现金流量的分析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基本情况及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及其影响。结合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所产生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远低于当期净利润的,应分析披露原因; (三)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重大的资本性支出情况;如果资本性支出导致公司固定资产大规模增加或进行跨行业投资的,应当分析资本性支出对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四)发行人应披露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及资金需求量;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跨行业投资的,应说明其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关系。 第九十条发行人应结合在行业竞争和业务经营方面存在的主要优势及困难,谨慎、客观分析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对报告期内已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因素,121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应分析其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目前已经存在新的趋势或变化,可能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分析具体的影响。 第九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第九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若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归发行前的股东享有,应披露滚存利润的审计和实际派发情况,同时在招股说明书首页对滚存利润中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金额以及是否派发完毕作“重大事项提示”. 第十一节募集资金运用 第九十三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围绕主营业务进行投资安排,应披露预计募集资金数额、专户存储安排、募集资金具体用途、预计投入的时间进度情况。 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与预计募集资金存在差异的,发行人应说明资金运用和资金管理的安排。 募集资金项目涉及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应披露相关的履行情况。 第九十四条募集资金用于提升服务能力、拓展市场营销、改进技术或管理、改造生产或服务流程或设施、扩充人力资源以及其他围绕主营业务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安排,说明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募集资金投入导致发行人业务模式发生改变的,发行人应说明这种变化对主营业务的影响,并结合经营管理能力、技术准备、产品市场开拓的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九十五条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现有产品产能的,发行人应结合现有产品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区域,项目达产后产品新增的产能、产量以及本行业的发展趋势、相关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 募集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生产的,发行人应结合新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发展趋势、技术保障、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 第九十六条发行人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资金将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支出的,应充分说明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并充分披露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九十七条募集资金直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内容: (一)投资概算情况,预计项目投资规模及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如购置设备、土地、技术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 (二)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选择,主要设备选择,核122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心技术及其取得方式; (三)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能源的供应情况; (四)投资项目的竣工时间、产量、产品销售方式及营销措施; (五)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六)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 (七)项目的组织方式、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九十八条募集资金拟用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在披露第九十七条内容的同时,还应披露: (一)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二)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组织管理和控制情况。不组建企业法人的,应详细披露合作模式。 第九十九条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且已确定的,应披露下列内容: (一)拟增资或收购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增资资金折合股份或收购股份的评估、定价情况; (三)增资或收购前后持股比例及控制情况; (四)增资或收购行为与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关系。 第一百条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且已确定的,应披露下列内容: (一)拟收购资产的内容; (二)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 (三)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尚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一百零一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应披露偿债的总体安排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费用的具体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发行人应披露补充营运资金的必要性和管理运营安排,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和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第一百零三条发行人募集资金拟作其他用途的,应披露具体的安排及影响。 123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一百零四条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发行人应审慎预测具体投资的效益,分别说明募集资金运用前后的效益情况,以及预计产生效益的时间,并充分说明预测基础、依据。 第十二节未来发展与规划 第一百零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行当年和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说明发行人在增强成长性、增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优势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发行人应当结合募集资金运用,审慎分析说明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及在增强成长性和自主创新方面的情况,具体分析说明可能涉及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现有产品或服务升级、进行技术开发和持续创新、加强管理和技术团队建设、改善公司财务结构等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发行人披露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应当具体明确,合理说明规划和目标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主要困难,确保实现规划和目标采用的方法或途径。发行人应声明在上市后通过定期报告持续公告规划实施和目标实现的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业务发展规划和目标与现有业务的关系。若实现上述规划和目标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对合作方及合作条件予以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发行人披露的规划、目标、措施以及相应的分析,应与招股说明书其他相关内容相衔接。 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发行人应披露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及其履行情况。合同内容应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 (七)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附带条款和限制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主要包括: 124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一)被担保人的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住所、生产经营情况、与发行人有无关联关系、以及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 (二)主债务的种类、金额和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采用保证方式还是抵押、质押方式;采用抵押、质押方式的,应披露担保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相关情况;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间;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他对担保人有重大影响的条款; (八)担保履行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应予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包括: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诉讼或仲裁请求; (三)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四)诉讼、仲裁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如不存在,应作声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十四节有关声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5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签名,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加盖公章。 第一百一十七条发行人律师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一百一十九条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第一百二十条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验资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验资机构加盖公章。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准则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的签名下方应以印刷体形式注明其姓名。 第十五节附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招股说明书结尾应列明附件,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附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26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一)发行保荐书(附: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四)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五)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六)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七)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八)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九)公司章程(草案); (十)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十一)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三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7
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并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七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八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128
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条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一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二条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标识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四条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1-3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章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2-1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2-2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3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文件 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1-1发行保荐书(附: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 129
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3-1-2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2-1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2-2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3-2-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2-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3-1法律意见书 3-3-2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4-1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发起人协议 4-3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4-4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4-5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4-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第五章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5-1-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1-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5-1-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5-1-4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5-2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5-2-1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 5-2-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5-2-3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5-3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5-3-1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5-3-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5-3-3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130
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5-4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5-5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5-6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六章其他文件 6-1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6-1-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6-1-2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6-1-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6-2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6-2-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 6-2-2特许经营权证书 6-3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6-4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符合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证明文件) 6-5重要合同 6-5-1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6-5-2重大关联交易协议 6-5-3重组协议 6-5-4其他重要商务合同 6-6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6-7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6-8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6-9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13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证监发[2004]9号 为了指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审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发审委委员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时,应当关注如下问题: (一)发行人改制和设立方面的问题 1、发起人出资的缴纳情况及产权手续的办理情况; 2、发行人改制方案的合理性及设立程序的合法性; 3、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连续性及连续计算的合规性。 (二)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1、发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况;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3、发行人生产经营体系的完整性及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 4、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独立生存能力; 5、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 6、关联交易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及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公允性,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 7、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收入、成本及利润的比例。 (三)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方面的问题 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公允反映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选择运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恰当遵循谨慎、一贯性的原则; 2、发行人会计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 3、发行人的主要会计科目变化较大,公司是否有合理的解释说明;会计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4、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依靠其自身经营获取盈利,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5、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选择、运用不合理的情况; 6、发行人是否存在巨额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 13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7、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是否合理、谨慎。 (四)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问题 1、发行人的产品因市场竞争而面临的市场占有率、产品销量的变化趋势; 2、现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或使用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3、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结构、盈利模式的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4、发行人持续的产品制造能力和研发能力; 5、发行人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情况,该变化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的影响; 6、发行人的客户集中度,以及严重依赖单一客户而导致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项目方面的问题 1、募集资金项目与公司业务和发展战略的关系; 2、募集资金项目与筹资额的配比情况,以及编造投资项目套取募集资金的情况; 3、募集资金项目的论证情况、市场前景及可能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 (六)上市公司历次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方面的问题 发审委在审核上市公司再融资时,还应关注以下问题,分析以下问题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造成重大风险或影响: 1、前次募集资金相当部分尚未使用完毕,且发行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况; 2、发行人对募集资金实施情况的披露不充分、不准确,以至影响到投资者判断的情况; 3、历次募集资金项目曾经发生过因论证不充分,致使项目不能实施而发生重大变更,或项目实施效果不佳,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4、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的投资回报与实际回报差距较大情况; 5、发行人最近一年有大额资金闲置、委托理财的情况; 6、发行人无法有效控制资金的风险的情况; 7、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情形; 8、发行人是否存在需要在发行前整改的其他问题。 (七)风险提示方面的问题 1、特别风险提示是否充分揭示了发行人自身特有的重大风险; 2、发行人的风险披露不具体,流于形式的情况。 二、发审委在审核发行申请材料时,应当关注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关注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三、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72号)同时废止。134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09]13号 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机制、提高发行效率,我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础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市场规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阶,市场机制和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入市踊跃,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健全机制、融入资本的态度积极,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经过对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我会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原则、基本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改革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 (二)基本内容。在新股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发行承销方面,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适时调整股份发行政策,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同时,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三)预期目标。一是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向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四是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 二、近期改革措施 新股发行体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现阶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项措施: (一)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对最终定价135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 (二)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三)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 (四)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揭示一级市场风险,提醒投资者理性判断投资该公司的可行性。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向投资者提示新股认购风险。 其他改革措施,在统筹兼顾市场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场的承受程度的基础上,择机推出。 三、切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提高认识,制定相应方案,周密部署,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落到实处。 发行人应当树立发行上市的正确理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水平,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承销商(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经营活动中维护买卖双方的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具体工作中要在机构、人员、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改进和适应,不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询价对象应当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认真、审慎、专业地掌握资料、分析研判、理性定价,从而形成对市场的理性引导。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部分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相关自律组织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参与新股发行的承销商、询价对象、股票配售对象、证券公司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记者:市场各方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正式发布的《指导意见》作出了哪些修改调整? 136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答:从反馈意见情况来看,市场各方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有意见认为,目前多数投资者只有一个账户,但是也有个别投资者有多个账户,比如,按照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可开立一个自营账户,证券投资基金每租用一个基金交易专用席位可开立一个账户等等,这就存在一人(机构)多户情况。为使股份分配能够有效地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应当明确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账户申购新股。 2、有意见认为,目前股份锁定数量较多,不利于抑制市场炒作,应当放宽股份锁定限制,增加可供交易的股份数量。 3、有意见认为,随着定价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有必要相应增加发行机制的弹性,给予券商在回拨、中止发行等方面更多的自主裁量选择。 4、有意见认为,千分之一的网上申购上限偏低,每个账户网上获配的股份数量太少,因此建议网上单一账户申购上限比例应适当提高至百分之一;若不改变申购上限,则应提高网下发行比例,持这种意见的主要是法人机构。部分个人投资者则认为,千分之一的网上申购账户上限偏高,对中小投资者倾斜力度不够,建议将上限调整为万分之一甚至更低;若不改变申购上限,则应提高网上发行比例。 经认真研究,我们采纳了前三项建议,并据此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1)关于账户问题,证监会于2007年对账户进行了专门清理,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对各方在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上有明确的要求。为澄清疑虑,在近期改革措施部分,进一步明确“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的要求。(2)在改革基本内容部分,增加了“适时调整股份发行政策,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的内容。(3)在改革基本内容部分,增加了“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的原则思路。 对第四项建议,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维持了征求意见稿中千分之一的网上申购账户上限要求,暂不调整现行网下网上发行比例的规定。 此外,部分个人投资者仍然建议考虑市值配售、一人一手、存量发售等意见,这些建议我们已经在形成方案的过程中作了充分论证,对实施的困难在征求意见时作了说明,目前尚难以判断其具备了实施的条件,因此暂不采纳。 记者:“适时调整股份发行政策,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是否意味着解除大股东股份的锁定限制? 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都提出了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方面的建议。137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比如,部分个人投资者建议取消大股东股份的锁定,公司上市时全部股份均可交易;部分机构投资者建议取消网下获配股票三个月锁定期的强制要求;还有意见主张马上推出存量发售。 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凡是实施了股改的公司,其所有股份均是流通股。部分股份限售与公司股份的全流通性质并不矛盾。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经验来看,他们对控股股东、战略投资者一般都有6-12个月限售期。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也对大股东股份锁定作出明确要求。国内外对主要股东股份的限售锁定,其目的是维持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性,防范新上市公司大股东过快变更带来管理层的频繁变动,从而带来经营管理上的不确定性,影响公司业务的可持续性,导致风险。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主要股东股份有锁定期要求,是上市公司的内在约束机制,会长期存在。 关于网下配售锁定问题和存量发行问题,征求到的意见很重要,符合市场化的方向,我们将遵循发行体制改革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创造条件,逐步推动。 记者:为什么A股发行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网下配售? 答: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分人士建议将所有股票网上发行。这个建议操作上并不复杂,但是其不足在于没有考虑股票的定价机制。如何给股票定价是新股发行过程中的难点之一。新股定价需要综合考虑发行人的行业背景、市场地位、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海外发达资本市场经过多年演化,普遍由具有较强研究、定价能力和资本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和发行人、承销商一起按一定的方法协商定价。其中的考虑是,机构投资人,尤其是专业投资机构,会对发行人的要价形成更有力的约束,达到制衡的目的。为了使定价真实,定价者必须按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一定比例的网下配售是机构投资者承担定价责任的基础。如果这些定价机构不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那么定价的真实性就会有很大疑问。 在新股定价和申购上,网下主要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首先,作为股票的买方,机构和中小投资者都有动力约束卖方,获得合理价格,降低风险和获取收益。其次,大部分网下机构是替投资人理财的机构,如资金量大的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管理的资产绝大部分来自中小投资者和千万个投保客户,其在IPO中获得一定配售,如果有正收益,根本上讲也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另外,将一定比例的股票配售给网下机构投资者还有利于稳定新股上市后的股价表现,我国二级市场上,机构的交易换手率要明显低于个人的换手率。 需要明确的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定价机制,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化,完善网下配售机制,并对询价对象不断加以优化。 记者:新股发行改革的准备工作情况如何? 答: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对询价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内容尽管不多,但涉及面广,需要考138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虑的因素多。改革的顺利推进,既需要监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也需要市场各方尽快统一认识、积极响应,做好各自的工作。目前我们正在积极落实各项改革要求,稳步开展各项工作。 近日我会已就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登记结算平台等技术系统的调整,相关操作规则的制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业协会等单位进行了深入讨论。各相关单位正在抓紧时间进行系统调整、规则制订等技术准备工作。近期我们还组织了承销商的会议,对《指导意见》深入研讨,准确理解掌握各项改革要求,促进承销商全面履行职责,做好专业服务。总体上看,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展顺利。 记者:对发行体制改革的市场效果有何预期? 答: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完善,优化股票的价格发现功能;促进买方(投资人)强化对卖方(发行人)的约束,买方约束力不断增强;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中签比例适当提高。 我们认为,从长期来看,这些目标并不困难,完全可以实现,并且会对股票市场有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近期看,特别是采用新体制后的首个或几个股票发行,其结果并不一定能使各方满意,可能会有不一致的看法。比如由于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买方约束力弱,有可能出现发行价格偏高的情况,发行价偏高则有可能导致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也有可能受二级市场过度炒作的影响,一、二级市场价差在上市首日仍然较大,等等。这些情况有可能使大家对改革的效果产生疑虑,也可能会对发行人、投资人和承销商分别带来风险,各方参与人必须高度重视、关注和应对。我们认为,在实施改革初期出现一些差异较大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在一段时间之后会逐渐平稳,对此应充满信心。 进行改革和培育机制是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市场各方认真、谨慎地参与,既要履行好职责,又要保护好自身利益,扎扎实实把各项安排落到实处,从而取得新股发行体制市场化进程的更大进步。139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保荐机构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定期报告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回购股份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4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股权激励 第十节破产 第十一节其他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暂停上市 第二节恢复上市 第三节终止上市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八章释义 第十九章附则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14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14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14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14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14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146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信息,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 (七)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147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四)《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本所14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149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15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出现本规则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保荐机构 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机构保荐。 保荐机构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机构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或者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 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15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监管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 保荐机构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机构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保荐机构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 (二)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五)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同时向本所报告。 15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前款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发行人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和限期纠正,并向本所报告。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本所书面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网站上公告。本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本规则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并向本所报告。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发布公告。 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披露保荐代表人变更事宜。 保荐机构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相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15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依法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十一)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十二)条和条所述承诺函; (十三)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的证明文件; (十四)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 (十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十六)上市公告书; (十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5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本所在收到全套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出现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本章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条件为在本所上市的必要条件,本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本所同意。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章程; (三)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上市保荐书。 上述文件应当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15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五)相关招股意向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三)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新股上市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保荐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 (三)上市保荐书或财务顾问报告; (四)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如适用); (七)股份变动报告书及上市公告书;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56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保荐协议和上市保荐书; (四)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验资报告; (六)结算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 (八)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在本所同意其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157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三)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四)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在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其他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的,参照本节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15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159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前述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前述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16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 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本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本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16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然尚未触及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上市公司按照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本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本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上市公司按照条或者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16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上市公司按照条或者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十章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本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本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供。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本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上市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本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16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本所备案,经本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上市公司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供。 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本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16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16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条和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元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适用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对于达到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166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上市公司发生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条和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发生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1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已按照条或者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发生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167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条或者条规定。 已按照条或者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上市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还应当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未来整体业务运行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16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进行交易的原因,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包括说明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担保或者其他保证;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及出售所得款项拟作的用途;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上市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69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与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条或者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条或者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本所备案。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17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17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比照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规则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本规则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 (五)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请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本规则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17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条、条和条标准的,适用条、条和条的规定。 已按照条、条或者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条、条和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条、条或者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条第(二)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条、条或者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条、条或者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条、条或者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条、条或者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17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条标准的,适用条规定。 已按照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7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如适用);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 17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条第(二)项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元。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176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177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上市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方案实施公告;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度中期每股收益; (八)有关咨询办法。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特殊情况下,本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函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如有); 17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本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上市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节回购股份 本节适用于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因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等而进行的回购,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179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本所网站予以公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上述回购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条规定的回购股份预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采取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对股东预受及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等事项作出说明。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三)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四)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五)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三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三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18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账户,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情况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公司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等实施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差异的,应当同时在公告中对差异作出解释说明。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2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及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在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18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影响。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协议方式向收购人转让其所持股份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如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如实对外披露相关情况并提出解决措施。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 上市公司涉及被要约收购的,应当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的二十日内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修改的,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的补充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作出的董事会决议、18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变动幅度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受股东委托代为披露相关股份变动过户手续事宜的,应当在获悉相关股份变动过户手续完成后及时对外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法披露前,如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问询有关当事人并对外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作出报告和公告,并督促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被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提案,并及时报告本所及有关监管部门。 上市公司涉及其他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九节股权激励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按本所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对外发布股权激励计划公告。 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本次激励计划中成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应当在刊登股权激励计划公告的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详细披露激励对象姓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比例等情况。 激励对象或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本所指定网站更新相应资料。 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抄报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18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向本所报送相关材料并对外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授予事项,并按本规则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授予安排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 公司应当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后,及时披露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授予完成情况。 因公司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参数发生变化的,公司应按照权益分配或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的调整公式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及时披露调整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得到满足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实施方案,并按本规则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具体实施安排。 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股权激励获授股份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登记手续,并及时披露获授股份解除限售公告或股票期权行权公告。 第十节破产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下列事项: (一)公司作出申请决定的具体原因、正式递交申请的时间(适用于公司主动申请情形);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情形); (三)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说明及风险提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包括: (一)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 (二)法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 (三)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下列内容: 18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申请人名称(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情形); (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三)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管理人名称、负责人、成员、职责、处理事务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四)负责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人情况(包括责任主体名称、成员、联系方式等);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同时在公告中充分揭示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复牌和风险警示处理。 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上市公司破产前,上市公司应当就所涉事项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公司或者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及申请时间、申请理由等情况; (二)公司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及申请时间、申请理由等情况; (三)法院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整或和解申请的裁定、裁定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四)债权人会议计划召开情况; (五)法院经审查发现公司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而作出驳回公司破产申请裁定、裁定时间、裁定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申请人是否上诉的情况说明; (六)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在重整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就所涉事项及时披露如下内容: (一)债权申报情况(至少在法定申报债权期限内每月末披露一次);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情况(包括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等);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情况; (四)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情况; (五)与重整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六)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原因及时间; (七)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原因及时间;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重整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复牌和风险警示处18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理。 被法院裁定和解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就所涉事项披露如下内容: (一)债权申报情况(至少在法定申报债权期限内每月末披露一次); (二)公司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的时间及草案主要内容; (三)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法院认可情况; (四)与和解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五)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的原因及时间; (六)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原因及时间;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就所涉事项披露以下情况: (一)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的重大进展情况; (二)因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法院经管理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请求,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有关情况; (三)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事项时,应当按照披露事项所涉情形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管理人说明文件; (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 (四)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 (五)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审批文件;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七)董事会决议; (八)股东大会决议; (九)债权人会议决议; (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门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本所的其186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他有关规定,及时向本所报送并对外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规则和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进入重整、和解程序的上市公司,其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涉及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收购本公司股份等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表决和审批程序,并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节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187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十二)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18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购销金额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上市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市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上市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189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且预计难以保密的,或者在按规定披露前已经泄漏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本所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披露后复牌。 上市公司于本所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在本所非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且在此后的首个交易日或之前未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该首个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 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 公司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自公司公布定期报告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季度报告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限期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后复牌。 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前款和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与复牌。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但未19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本所将自限期改正期满后次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上述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时间。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披露不符合本规则等有关规定,且拒不按要求进行更正、解释或者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其复牌时间。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前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将于上述交易日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可以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或股东人数问题的具体方案及书面申请,经本所同意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但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应当在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导致连续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时,及时对外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开市时复牌;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可以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的方案,并参照条规定处理。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19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处理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上市公司出现、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资格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其交易;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处理。 本章所称风险警示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修改公司股票简称; (二)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恢复上市首日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不受前项有关5%的限制。 其他风险警示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修改公司股票简称; (二)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恢复上市首日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不受前项有关5%的限制。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19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四)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八)因条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本所同意其实施; (九)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一)、(二)、(三)、(六)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或者财务报告更正公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四)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期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五)项情形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后复牌。 19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因条第(一)、(二)、(三)、(四)、(六)项情形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如出现条第(五)项情形的,公司还应当于停牌警示当日发布公司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可能被解散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次一交易日开市时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在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公司解散事宜的进展情况,提示解散风险。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八)项情形的,本所同意其提出的解决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的方案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恢复交易当日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九)项情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对外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应当在上述公告中提示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十)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文件的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一交易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之日起停牌。 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在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除应按照本规则第十一章第十节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退市风险。 上市公司因条第(十)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将自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可以在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的裁定时向本所提出复牌申请。 本所可视情况调整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和复牌时间。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条第(一)、(二)、(三)、(六)项情形19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已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因条第(四)、(五)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因条第(七)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认为条第(七)项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因条第(八)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本所限定期限内其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因条第(九)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高于100万股情形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条第(十)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 (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向本所提交该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执行情况说明文件。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本所收到公司提交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本所决定撤消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19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或者按照条申请并获准恢复上市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三)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 (四)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属于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二)属于条第(二)、(三)项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意见; (三)属于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后及时向本 所报告并提交公司报告。 本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参照条的规定。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上市公司因条第(一)项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已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一)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上市公司认为条第(二)至(四)项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196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处理申请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本所决定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处理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本所决定不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本所就条第(一)项情形作出不予撤销风险警示处理的,上市公司在报送下一个年度报告时方可按照条的规定向本所再次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条第(一)、(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因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净资产仍然为负; (三)因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五)因条第(一)、(二)、(三)、(四)、(六)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在其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六)因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在公司股票因条所述情形被停牌后的1个月内未能向本所提交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及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本所同意实施,或者因条第(八)项所述情形被复牌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仍不能符合上市条件; (九)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197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条第(一)、(二)、(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一)、(二)、(六)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七)项情形的,本所自限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六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提示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恢复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9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恢复上市 上市公司因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 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因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个中期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正。 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中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因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上市公司因条第(四)、(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一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上市公司因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经审计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该项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个中期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上市公司因条第(七)、(九)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上述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上市公司因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之日后的六个月内199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其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重新符合上市条件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保荐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人。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保荐机构在核查过程中,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情况,重大出售或者购买资产行为的规范性,重组后的业务方向,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以及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二)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规定),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荐机构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在对因条、条、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除前条要求外,还应当关注下列情况,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一)公司财务会计政策是否稳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公司是否已根据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进行了整改(如适用); (三)公司是否已按有关规定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如适用)。 保荐机构在对因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应当对导致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情形是否已完全消除等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三)对公司前景的评价; (四)核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20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五)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 (六)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关于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的说明; (八)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九)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十)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一)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十二)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重大债权、债务; (八)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公司纳税情况; (十)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风险等。 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20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实现盈利的情况、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如适用); (六)关于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七)关于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纳税情况说明; (八)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原件; (九)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以及保荐协议;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20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条所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本所在作出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经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因条各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因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后果不严重的; (二)因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三)因条第(三)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四)因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恢复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因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 (三)因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四)因条第(一)、(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相关定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五)因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20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仍为负; (六)因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七)因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八)因条第(四)、(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一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九)因条第(四)、(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一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因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十一)因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 (十二)因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该情形已消除,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五)因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其后的六个月内公司股权分布状况或股东人数仍未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六)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十七)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八)因条第(九)项情形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其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十九)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二十)公司因故解散; (二十一)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二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十三)、(十四)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受理或者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20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一)、(二)、(六)、(八)、(十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或者本所限定的披露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条第(三)、(五)、(十)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三)、(五)、(十)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相关定期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四)、(七)、(九)、(十二)项情形的,本所在限定的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十五)项情形的,本所在六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十六)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者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回购或者收购目的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的申请。 本所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十七)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十八)项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之日起停牌,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十九)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二十)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立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20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出现条第(二十一)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宣告公司破产裁定书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者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终止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206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复核申请书; (二)律师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保荐机构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保荐意见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当在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本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能按照条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复核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 本所设立上诉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依据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当保证同时向本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应当向本所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本章未尽事宜,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其他证券交易所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本所对本规则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括: (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 (四)约见谈话; 207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五)撤消任职资格证书; (六)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 (七)限制交易; (八)上报中国证监会; (九)其他监管措施。 本规则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限期内回答本所问询,并按本所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二)、(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二)、(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破产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20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 本所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涉及本规则条规定的监管对象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章释义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成员当、(三)项处分可以并 (八)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209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十)股东人数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指股东人数少于200人。 (十一)公司承诺: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出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二)股东承诺:指上市公司股东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上市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出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三)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十四)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十五)每股收益: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十六)净资产收益率: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 (十七)证券服务机构: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 (十八)破产程序:指《企业破产法》所规范的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 (十九)管理人管理模式:指经法院裁定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上市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 (二十)管理人监督模式:指经法院裁定由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 (二十一)重整期间:指自法院裁定上市公司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期间。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确定。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十九章附则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1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五条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七条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在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时,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风险揭示书必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八条客户不配合会员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九条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客户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会员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讲解创业板市场的性质、相关法规及规则,持续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持续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规则对客户在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并及时向21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本所报告。 第十三条本所对在创业板市场从事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会员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本所的相关监管要求和措施,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本所可以限制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本所要求关注的重点监控账户和重点监控股票的交易进行监控,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按照本所要求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本所报告。 第十六条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整改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及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212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 [2009]14号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编辑本段]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 第五条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订。 第六条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要求。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第七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为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查询服务。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创业板市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流程中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定,持续做好投213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组织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工作,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会员管理的要求,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自律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措施,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方面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214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创业板市场投资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规定,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重要提示 (一)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等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在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章、业务规则和指引。 (二)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在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之前,请您务必仔细研读相关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及其他各种公告,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做到理性投资,切忌盲目跟风。 (三)为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健康发展,创业板市场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市场监管。请您务必密切关注有关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及时了解市场风险状况,依法合规从事创业板市场投资。 (四)您在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请配合本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完整、如实提供所需信息。如不能做到这一点,本公司可以拒绝为您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五)本风险揭示书无法详尽列示创业板市场的全部投资风险。您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 二、创业板市场投资特别风险揭示 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除具有与主板市场投资同样的风险外(详见《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之风险提示书),还请您了解以下内容并特别关注五大类风险(请认真阅读并逐项确认)。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市场的所有风险因素,您在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有所了解和掌握。我们诚挚地希望和建议您,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____证券公司____营业部(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215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声明: 以下内容由具备两年(含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抄写: (本人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则和上述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参与创业板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证券公司××营业部经办人(签字):客户: 签署场所: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特别声明: 以下内容由尚未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抄写: (本人尚未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则及上述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参与创业板投资,并愿意承担相关的各种风险和损失。) ××证券公司××营业部经办人(签字):客户: ××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签署场所: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说明: 1、本风险揭示书内容的字号应当不小于小三号。 2、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条款为必备条款,各证券公司在其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中必须包括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条款,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司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增加有关内容。 3、各证券公司应与投资者在营业场所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16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界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11-25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近来,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把握原则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217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218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五、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 (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公司的股权及控制结构,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控制权或者股权及控制结构可能存在的不稳定性及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的潜在影响和风险。 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发行审核部门判断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明确,依据适当、充分,法律分析清晰、合理,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将对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和签字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此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给予重点关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19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 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220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四、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五、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六、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221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客户开通申请处理 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申请的同时,可以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客户管理工作需要制订。 3.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4.证券公司在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后,认为其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应当加强市场风险提示,劝导其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5.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真实、完整地填写个人信息,对明显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客户,应当提醒其予以纠正。对不配合适当性管理的客户,经劝导无效后,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7.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可以受理在本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的客户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 二、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与查询数据服务 《实施办法》第五条有关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以及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服务具体如下: 1.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 (1)《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股票”是指: a. 包括所有A股和B股,但不包括基金、债券、权证等交易品种; b. 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但不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票。 (2)《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交易”是指: a. 股票的买入或卖出; b. 不包括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ETF申赎,但包括其转换后所得股票卖出; 222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c. 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 d. 不包括非交易过户,但包括其所得股票卖出。 2.中国结算向证券公司提供的数据范围及统计口径 存量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新增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查询日前一交易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数据统计口径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即一个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时,证券账户无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不发送相关信息。同一客户的不同证券账户的交易信息不作合并统计处理。 3.数据发送 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D-COM系统向各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批量发送深圳市场存量客户A股、B股证券账户首次股票交易日期数据,本次发送数据的账户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已经申报了账户使用信息的A股账户及有托管余额的B股账户,各证券公司自行加载后使用。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把上海市场存量客户A股、B股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数据放至A股PROP公告板->工具箱栏目中,各证券公司自行下载后使用。 4.数据查询与交易经验认定 对存量客户数据的查询,各证券公司加载或下载中国结算发送的存量客户数据后,可自行对存量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数据进行查询,并可根据查询结果对客户的交易经验进行认定。 新增客户数据的查询,证券公司可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系统查询新增客户账户在深圳市场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实时开户系统以电子数据形式实时反馈查询结果。服务时间段为工作日的8:30-17:00。证券公司可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PROP综合业务终端-账户资料管理系统查询新增客户账户在上海市场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系统将以电子数据形式实时反馈查询结果。服务时间段为8:30-17:00。 5.客户查询 证券公司的客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的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查询方式见中223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国结算网站的查询指南,中国结算的网址为: 6.数据接口 数据接口见附件。 三、风险揭示书签署与交易开通 1.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所有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自然人客户本人或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到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及特别申明。营业部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客户经理等作为经办人,见证客户签署过程,并对客户抄录申明内容进行必要的核对。 2.对于交易经验不足两年的客户,营业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讲解风险揭示书内容,提醒客户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客户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交易的,营业部应严格要求其在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和特别声明,同时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对相关工作进行确认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签章。 3.对年龄超过70周岁、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客户,证券公司可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上载明原因及具体签署地点。 4.对于跨证券公司转托管,在甲公司提出申请但未开通交易期间发生的转托管,投资者到乙公司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办理开通。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转托管,投资者可向乙公司出具在甲公司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复本,乙公司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5.因继承、离婚分割等情形被动成为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在发生涉及权益处理,包括配股,增发、可转债、公司债优先配售、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收购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等事项时,证券公司在审核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请及必备材料后,可在上述事项的截止日当天,提前为该申请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证券公司应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及评测结果、交易经验核查结果及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四、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 1.证券公司应当拟定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就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和内容做出安排,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客户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及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非现场交易投资者、新入市中小投资者的创业板风险教育和提示工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创业板知识服务,设立咨询电话及时答复客户有关创业板业务的咨询。 2.证券公司应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投资者园地等处增设创业板专栏,并及时更新专栏内容。对本所发布的创224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业板规则及其相关材料,及时张贴在专栏内。 3.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创业板培训,并对公司创业板相关营销、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对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相关员工及时、充分了解创业板相关知识、规则和制度。 4.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会员业务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联系,并负责将证券公司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于2009年8月1日前报送深交所备案。上述报送内容应包括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证券公司自2009年8月1日起一年内每季度首月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报深交所,工作总结包括开展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成果及经验、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等。其中,首次总结报告报送时间为2009年10月15日前。 6.前述报送材料请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上传”通道上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电话:0755-2591 876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咨询电话: 深圳分公司:400-883-3008 上海分公司:400-883-8058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数据接口 一、深圳市场 (一)首次集中批量发送数据接口 225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有效数据包括二个字段:证券账户号码与首次交易日期。数据接口如下: 首次交易日期库 序号 字段名 字段描述 类型 长度 备注 1 ZJJS 资金结算主席位 C 6 D-COM通信用 2 ZQZH 证券账户 C 10 3 JYRQ 首次交易日期 D (二)实时开户查询数据接口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现有的账户使用信息实时查询接口(,业务代号为‘1C’)申报查询指令。返回数据(,业务代号为‘1C’)的KBTXDZ字段9-16位填写账户首次交易日期,例如20070101表示首次交易日期为2007年1月1日。对于机构账户,或没有交易的自然人账户,其首次交易日期信息为空格,需要注意处理。对于已注销的账户或没有申报使用信息的账户,返回数据中将提示相应的错误信息,并同时提供其首次交易日期信息。 二、 上海市场 (一)首次集中批量发送数据接口 文件名: 文件格式: NO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说明 1 ZQZH C h a r ac t e r 10 A、B股证券账号 2 JYRQ Character 8 首笔交易日期 合计 18 (二)实时开户查询数据接口 交易类型为“账户资料管理-首笔交易日期查询” ServiceDomain =“SSCCRC” 226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ServiceName =“ZHZLGLXT” ServiceType =“40” 请求数据格式: NO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说明 1 ZQZH C h a r ac t e r 10 A、B股证券账号 合计 10 应答数据格式: NO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说明 1 ZQZH C h a r ac t e r 10 A、B股证券账号 2 JYRQ Character 8 首笔交易日期。如果没有交易,显示为空。 合计 18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特别说明 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与上市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本所将根据需要随时修改本指南,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目 录 一、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的确定 1 二、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指南 1 227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三、上市指南 3 (一)股票上市指南 3 (二)上市仪式指南 3 四、申请文件 3 (一)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4 (二)股票上市申请文件 4 五、部分申请文件的参考格式 6 六、业务咨询电话 10 七、发行上市流程图 12 一、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的确定 公司领取发行核准批文当日,需与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联系,确定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公司可参考本指南申请书格式制作申请书(参考格式附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领取发行核准批文当日传真至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申请书原件与发行申请文件同时报送),由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受理申请并确定公司股票的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 二、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指南 1.T-3日或之前(T日为新股申购日,下同) 披露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摘要。 2.T-2日 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清单要求通过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业务专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电子文件)(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发行人分别通过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和创业板业务专区报送申请文件,下同。)。 3.T-1日 (1)发行公告见报并于当日在巨潮网站披露; (2)主承销商11:00前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报送发行申请书面文件(清单附后)。 228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4.T日 (1)投资者缴款申购; (2)发行人确定网上申购资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 (3)主承销商16:00-16:30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了解新股发行初步结果。 5.T+1日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冻结实际到账的有效申购资金。 (2)主承销商17:00前将《新股发行划款通知》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组织主承销商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3)主承销商17:00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领取新股发行结果; (4)主承销商准备新股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经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审核后联系指定媒体于下一个交易日披露; (5)主承销商联系摇号机构,准备T+2日摇号事宜。 6.T+2日 (1)披露新股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主承销商上午主持摇号仪式; (3)主承销商上午11:00前将摇号结果送达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4)主承销商准备中签摇号结果公告,经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审核后联系指定媒体于下一个交易日披露。 7.T+3日 (1)披露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将新股募集资金划至主承销商结算备付金账户; (3)主承销商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领取新股发行认购情况说明; (4)主承销商尽快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账户,发行人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8.T+4日及以后 (1)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尽快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办理股份登记等事宜; (2)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尽快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办理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手续; (3)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尽快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领取股东名册; 229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4)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三、上市指南 (一)股票上市指南 1.T-1日或之前 保荐机构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五日内按照上市申请文件清单要求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报送上市申请文件(书面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同时通过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业务专区报送电子文件。 2.T+6日或之前 保荐机构按照上市文件清单要求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报送其他上市申请文件(书面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同时通过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业务专区报送电子文件。 3.T+10日或之前 (1)保荐机构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领取股票上市通知书; (2)保荐机构联系指定媒体披露上市公告书; (3)发行人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领取股票上市初费交款通知,交纳上市初费。 4.L-5日至L-1日(L日为上市日,下同) (1)披露上市公告书; (2)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上市保荐书等于上市公告书见报当日在巨潮网站披露; (3)保荐机构和公司做好上市准备。 5.L日(股票上市日) 按时参加上市仪式。 (二)上市仪式指南 主持:深交所领导 议程(参考议程): (1)公司及参加上市仪式的其它人员于上市当日8:45到本所; (2)来宾签到并佩戴胸花; 230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3)9:00,上市仪式开始,领导与来宾入场; (4)9:00—9:05,主持人介绍来宾; (5)9:05—9:22,领导讲话(公司、券商、政府、交易所等,每位讲话时间不超过5分钟); (6)9:22—9:24,深交所领导向公司董事长赠送开市敲钟锤; (7)9:25,在大屏幕的提示下,公司领导敲响开市钟; (8)9:30,上市仪式结束。 四、申请文件 公司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报送的书面文件,如无特别说明,只需一份,公司应同时通过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业务专区报送电子文件,其中签字盖章页应以扫描方式制作成电子文件的一部分一并报送。公司在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即可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申请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业务专区数字证书,并开通网上业务专区。业务专区办理指南请在本指南所附链接下载。请公司务必在报送发行申请文件之前(T-3日之前)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办理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业务专区的开通事宜。(注:中小企业板发行人和创业板发行人分别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和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办理数字证书领取和业务专区开通事宜。) (一)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1.股票发行申请(公司和主承销商盖章); 2.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核准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后退还公司); 3.证券简称及代码申请书(经办人签字,公司盖章); 4.发行上市期间报送文件的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新股发行上市期间报送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报送申请文件中的发行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备案文件与在证监会最后定稿的文件一致,以及对外披露的公告与经交易所审核的公告一致(公司、主承销商盖章); 5.股票发行基本情况表(主承销商盖章,请在本指南所附链接下载电子表格,并请不要调整文件格式); 6.行业分类情况表(主承销商盖章); 7.主承销商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主承销商授权委托书(需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及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承销商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231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司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股票上市申请文件 1.上市报告书(即为上市申请书,公司盖章); 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加盖董事会公章);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书及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承诺(公司盖章); 4.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盖章); 5.依法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6.公司拟聘任或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料。发行人已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在提供以下材料的同时应提供董事会聘任书,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应同时提供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董事会推荐书: (1)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需公司盖章); (2)联系方式,至少应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本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3)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如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7.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书,内容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原件);如创业板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应报送新增股份持有人关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的承诺(原件);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如有,原件); 8.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委托书(保荐机构盖章); 9.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套发行申报文件及发行方案备案文件(复印件,需与证监会最后封卷稿的相关文件一致;请同时报送光盘,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请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发行申请的通知(复印件)); 10.保荐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保荐机构授权委托书(需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及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保荐机构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已报送且经办人员相同232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则不必再次报送。); 11.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司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已报送且经办人员相同则不必再次报送。); 12.公司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 13.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股份及网下配售股份锁定办理情况的说明(公司盖章); 14.新股发行登记申请书及登记申报表(公司盖章); 15.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股募集资金到账的验资报告(原件,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16.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盖章,需附保荐协议原件); 1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18.上市公告书(公司盖章); 19.股票发行后至上市前公司按规定需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文件(原件); 2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情况及其声明与承诺书(请在本指南所附链接下载声明与承诺书的电子文件;声明与承诺书签订须经律师见证,书面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报送交易所一份;请注意声明部分第12项需填写直接和间接持股股份情况;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2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书面文件(原件); 22.招股说明书(1本); 23.公司、中介机构情况一览表(原件,请在本指南所附链接下载电子表格,并请在业务专区上填写和提交相关数据); 24.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承诺(原件,创业板发行人不适用); 25.关于公司首发后上市前股东持股情况的说明(原件,内容应包括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有股份的情况,以及社会公众持股的情况。); 26.国有股转持批复文件(如适用,复印件); 2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1.保荐机构应派项目主办人和(或)授权经办人一起报送上市申请文件; 233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2.保荐机构第一次报送上市申请文件时需同时报送3本招股意向书; 3.以上第12项至第26项文件可以在股票发行结束后报送。 五、部分申请文件的参考格式 (一)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新股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我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申请在贵所上市。我公司中、英文名称如下: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公司股票中、英文证券简称拟确定为: 中文证券简称: 英文证券简称: 请核准中、英文证券简称,并确定我公司股票的证券代码。 经办人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中、英文证券简称拟定说明: 1.中文证券简称自公司中文名称中选取,长度不超过4个汉字。 2.英文证券简称控制在20个字符以内,包括空格、单词缩写符(.)等,不区分A、B股;股票英文简称来源于公司英文名称,简写方法可取关键单词(如KONKA)、单词缩写(如TECHNOLOGY缩为TECH.)、符号替代(如&替代AND)、单词合并(如Overseas Chinese Town 合并为OCT)等;在选取英文证券简称时,建议优先考虑选取关键单词方法,尽量避免采用单词合并方法。 (二)发行申请书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申请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34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 ] 号文核准。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申请于 年 月 日通过贵所证券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上网定价方式发行本次“ ”股票。我们承诺按照贵所要求做好本次发行工作。 特此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主承销商: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三)行业分类情况表 股份有限公司行业分类情况表 依《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 第二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稿)中第三十三条分行业资料的规定,将公司上年度占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各行业主要产品的有关财务数据填入下表: 营业收入 主要产品 数值(元)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合计 CSRC行业分类大类代码及名称: (具体分类方法见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南》(2001年4月4日)) 主承销商: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235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四)上市报告书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报告书 (上市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号”文核准,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 年 月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本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严格遵守贵所上市规则和股票上市协议,履行法定义务,接受贵所监管。本公司保证向贵所提交的股票上市申请文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公司保证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贵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明确相关股东的名称和持股比例)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如创业板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内,转让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新增股份总额的50%)。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特申请本公司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请予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 1.公司概况 2.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 (五)上市保荐书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236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市保荐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号”文核准, 股份有限公司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 年 月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 股份有限公司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我公司认为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针对上市条件逐条发表意见;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代表人: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年 月 日 (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附: 1.保荐协议(原件) 2.主承销商股票发行总结(原件,请在本指南所附链接下载电子表格) 237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六)其他在发行期间需提交表格 新股网上发行认购资金划款申请 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发行价格 网上发行数量(股) (元) 网上申购日期 认购款划付日期(T+3日) (T日) 主承销商自营 结算备付金账号 主承销商确认: 发行人确认: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备 注 注:本申请须于新股发行的T+1日17:00前送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联系人:王阳0755-25988896、张桔0755-25946017、杨叶青0755-25946009 六、相关机构联系电话 序号 部门 电 话 传 真 238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0755-25918277 0755-82083277 0755-25918269 0755-82083277 1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0755-25918694 0755-82083277 0755-25918695 0755-82083277 2 深交所系统运行部 0755-25918237 0755-82083515 0755-25918178 0755-82083930 3 深交所信息统计部 0755-25918170 0755-82083930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0755-25946041 0755-25987718 4 系统运行部 0755-25946040 0755-25987718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0755-25946002 0755-25987422 5 资金交收部 0755-25946010 0755-25987422 0755-25987132 0755-25938079 0755-25987133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0755-25987132 6 0755-25938077 登记存管部 0755-25987133 0755-25987132 0755-25938071 0755-25987133 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刘四兵 13802284527 务所 崔岩 13808837543 网上申购资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7 方建新 13602679535 金验资机构 务所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汤军 13714633747 务所 深圳鹏诚会计师事务所 姚国勇 13823110273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0755-83990638 深圳证券信8 0755-83991101(值班电息有限公司 巨潮网信息披露 话) 239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七、发行上市流程图 (一)发行流程图 (二)上市流程图 240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防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股票临时停牌至或跨越14︰57的,本所于14︰57将其复牌并对停牌期间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然后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241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本所可视盘中交易情况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本所将严密监控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对通过大笔集中申报、连续申报、高价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等异常交易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账户,本所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限制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等措施。 采取盘中限制交易措施的,本所在当日收市后向相关托管会员发出《限制交易通知书》,该会员的会员代表应尽快将《限制交易通知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四、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则和本通知的规定,积极配合本所的自律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告知、警示、制止异常交易,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尽责配合的会员,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纪律处分等措施。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42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节 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243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者越权干预上市公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 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44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市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利益交换等方式换取部分股东按照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的意愿进行投票,操纵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245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三节 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做出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246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第四节 监事会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监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监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47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会在聘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当考察该候选人所具备的资格、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诚信记录等情况,确信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正直诚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其职务,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所根据上述规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或《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所关注意见。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或《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情形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48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独立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行业方面的专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指引第 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三年内,上市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本所。本所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第二节 董事行为规范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所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本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249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任职期内连续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上市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 250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董事会及时查明真实情况后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董事应当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本所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上市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第三节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251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未得到严格执行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向本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至少通过指定媒体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公司或本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或本人被本所公开谴责的。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第四节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上市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252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53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本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本所在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予该独立董事减责或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节 监事行为规范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54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的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本所在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予该监事减责或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节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255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本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上市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256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本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本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257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本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258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上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上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259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三)要求上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上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本指引第 条所述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60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五)对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向本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本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经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各项有关股份转让的承诺,尽量保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 (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的; (三)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30%的; (四)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条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数量; 261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 (四)出售的原因; (五)下一步出售或增持计划;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上市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五)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配合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262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上市公司并通过上市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漏。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督促上市公司立即公告。紧急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直接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主动配合上市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告知上市公司。 本所、上市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与上市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上市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向本所报备指定人员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五章 公平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263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上市公司许可,不与上市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上市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本所并公告。 上市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上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264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本所备案。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上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265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三)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上市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266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267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268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269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上市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和各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 公司应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上市公司应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上市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上市公司应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270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上市公司应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二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上市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271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上市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72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上市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上市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本所报告。 上市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273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上市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上市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节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上市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本所不鼓励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274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上市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上市公司应明确规定,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上市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明确对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以及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时,公司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上市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上市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上市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上市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275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第七节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276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第 条所述所有营运环节。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277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278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上市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上市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上市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上市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279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本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九章 社会责任 上市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市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280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市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上市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起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上市公司应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和财力支持。 上市公司应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上市公司应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上市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上市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否与本指引存在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章 附则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违反本指引的,本所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281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3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282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第五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摘自年度报告正文,编制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 第八条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但应努力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年度报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X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公司的名称、“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也可以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年度报告的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和图表,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或题字,不得含有欺诈和误导的行为。 283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 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将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报送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将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六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执行本准则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84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还应增加以下陈述: 公司将被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285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不同会计准则计算的净利润、净资产并说明其差异。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还应同时说明扣除的项目、涉及金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计算公式(不须披露)如下: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年度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确定和计算非经常性损益。 (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四)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286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含现金流量情况)。公司可以运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列示,以增进投资者的理解。 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 1.概述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列示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说明引起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若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详细说明具体变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未来发展与规划延续至报告期的,公司应对规划目标的实施进度进行分析,实施进度与规划不符的,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公司应当对前期已披露的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实现或实施情况、调整情况进行总结,若公司实际经营业绩较曾公开披露过的本年度盈利预测或经营计划低20%以上或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2.分析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经营状况。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按产品或地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的构成情况。对于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所属行业,以及占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要产品,应分项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率,并分析其变动情况。 若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公司应介绍已推出或宣布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对公司经营及业绩的影响。公司还应当披露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介绍公司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及应付账款的余额和其占公司应付账款总余额的比重,前5名客户销售额合287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计占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应收账款的余额和其占公司应收账款总余额的比重。单一供应商或客户采购、销售比例超过30%的,还应说明该供应商或客户的名称,采购或销售金额及所占比例,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之间的采购、销售相比以前年度是否发生较大变化。 3.若报告期公司资产构成(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占总资产的比重)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应当说明报告期内该资产的购入、售出以及公允价值变动等情况。 若报告期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4.若报告期内公司无形资产(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5.公司应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如设备、专利、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核心技术人员、独特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源要素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源要素等)方面的重要变化及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如果发生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应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6.公司应说明研发支出总额及其中资本化研发支出额的比重、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若相关数据与以前年度相比出现显著变化,应说明原因。 公司应说明报告期内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进展情况、拟达到的目标。若相关进展情况与以前年度的披露情况相比出现显著变化,应说明原因。 7.结合公司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说明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若相关数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分析主要影响因素。若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报告期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原因。 288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8.公司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 公司应详细介绍主要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本年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包括取得和处置的目的、方式以及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如来源于单个子公司的净利润或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还应介绍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和净利润等数据。若单个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业绩同比出现大幅波动,且对公司合并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对其业绩波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 主要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的披露应参照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的要求。 若主要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业绩未出现大幅波动,但其资产方面或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出现显著变化,并可能在将来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也应对变化情况和原因予以说明。 9.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情况 公司存在其控制下的特殊目的主体时,应介绍公司对其控制权方式和控制权内容,并说明公司从中可以获取的利益和对其所承担的风险。另外,公司还应介绍特殊目的主体对其提供融资、商品或劳务以支持自身主要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中所规定的特殊目的主体”。 (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1.公司应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规模、经营区域、产品、竞争对手等情况,介绍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宏观经济层面或外部经营环境的发展现状和变化趋势,以及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的变动趋势。公司应结合主要业务的市场变化情况、营业成本构成的变化情况、各种主要产品的产销数量和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订单的获取情况、主要技术人员变动情况等,分析公司存在的主要优势和困难,并说明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若分析表明相关变化趋势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提供管理层对相关变化的基本判断,尽可能定量分析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89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2.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性风险、行业特定风险、业务模式风险、经营风险、环保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产品价格风险、原材料价格及供应风险、资产质量或资产结构风险、财务风险、单一客户依赖风险等),公司应当针对自身特点进行风险揭示,披露的内容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应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介绍已(或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策和措施应当内容具体,具备可操作性。对于本年度较上一年度的新增风险因素,上市公司应对其产生的原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 3.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示未来公司发展机遇和挑战,披露公司发展战略,以及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若公司存在多种业务的,还应当说明各项业务的发展规划。同时,公司应当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计划,及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公司可以编制并披露新年度的盈利预测,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发表意见。 4.公司应当披露为实现未来发展战略所需的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以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维持公司当前业务并完成在建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未来重大的资本支出计划等,包括未来已知的资本支出承诺、合同安排、时间安排等。同时,对公司资金来源的安排、资金成本及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区分债务融资、表外融资、股权融资、衍生产品融资等项目对公司未来资金来源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介绍报告期内的投资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如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1.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项目进度与实际投资项目、进度的异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290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金,应说明资金用途及去向。 2.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累计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解释原因。 3.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还需说明原项目的预计收益情况。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产生的超募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应说明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计划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以及超募资金的节余情况。 (二)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进行说明。 (三)公司应当对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股权进行重点披露,包括初始投资成本、持股比例、期末账面值、本期收益、会计核算科目、股份来源等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用于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数量、股份数量及产生的投资收益。 (四)公司应当对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境内外基金、债券、信托产品、期货、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内购入或售出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对投资收益影响、风险状况、会计核算科目等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期末发行在外的可转换为股份的各种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包括外币金融负债)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董事会应讨论、分析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董事会应对产生差异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291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已在本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还应说明其执行情况。如以上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链接。 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破产相关事项,包括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公司重整期间等发生的法院裁定结果及其他重大事项。执行相关重整、和解等计划的公司还应说明计划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如相关破产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变化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链接。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及出售资产、企业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分析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同时还应说明事项是否按计划如期实施,如已实施完毕应说明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未按计划实施则说明原因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在本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激励基金提取情况;股权激励股份购买情况;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及履行的程序;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数量及解除锁定情况;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等的调整情况及履行的程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本报告期及以后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涉及股权激励的其它事项。如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链接。 292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须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时间及披露时间等情况。 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 公司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格、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如相关资产、股权转让关联交易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变化或进展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披露日期和网站。 (三)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共同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业务范围、进展情况等。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五)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含10%)时,应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和期限、收益及其确定依据等。同时还应披露该收益对公司的影响。 293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重大担保。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公司还应披露本年度发生的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以及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 (三)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继续发生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公司应披露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报酬确定方式,以及当年度实际收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等;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应披露当年度计提金额。若公司有委托贷款事项,也应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四)其他重大合同。 第三十四条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包括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资产置换时所作承诺、发行时所作承诺和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等,公司董事会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另外,如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内,公司董事会和相关股东应就资产或项目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服务类别及为不同类别服务所支付的报酬情况,目前的审计机构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年限从审计机构与公司首次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日开始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如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294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开谴责的情形,应当说明原因及结论。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披露整改报告书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及日期。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还应披露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如前款所涉重要事项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网站披露,只需说明信息披露网站及披露日期。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发生的本节所列的重要事项应当视同公司的重要事项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还应披露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如选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变更等。 第六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股本变动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2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披露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其中限售股份指发行时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以及因其他原因限售的股份。该表的具体格式参照附件一: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的列示。 (二)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 1.介绍报告期内证券发行情况,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证券的种类、发行日期、发行价格(或利率)、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2.对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权证行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合并、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债券发行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以下要求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6规定的格式披露以下内容: 295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2.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或无限售条件股份)、未上市流通股份(或有限售条件股份),应分别披露其数额。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或外资股东。 (二)公司控股股东情况 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介绍名称、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最近5年内的职业及职务。如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应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网站及日期。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还应比照上述内容,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并以方框图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包括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况。 如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控制公司,应披露信托合同或者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296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如公司最终控制层面存在多位自然人或自然人控制的法人共同持股的情形,且其中没有一人的持股比例(持有或控制下一级控制层面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50%,各自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公司无法确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披露最终控制层面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情况。 (四)其他持股在10%以上(含10%)的法人股东,应介绍其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注册资本等情况。 (五)公司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它)。如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和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单位任职,应说明职务及任职期间,以及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 (三)年度报酬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以及报酬的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以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合计。另外,将获得的股权激励按照可行权股数、已行权数量、行权价以及报告期末市价单独列示。 297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公司应列明不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监事的姓名, 并注明其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 (四)在报告期内被选举或离任的董事和监事、聘任或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董事、监事离任和高级管理人员解聘原因。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的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员工情况,包括在职员工的数量、专业构成(如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教育程度及公司需承担费用的离退休职工人数。 第八节 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对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该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明确说明。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介绍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等履行职责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曾提出异议的,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有关情况,包括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并提供披露网站链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工作总结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包括对公司财务报告的两次审议意见、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督促情况、就调整事项与会计师沟通情况、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以及对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书。 (二)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包括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披露薪酬的审核意见,对公司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和激励制度及制度的执行298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情况的说明,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的核实意见。 (三)鼓励披露董事会下设的其他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说明对控股子公司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对外担保控制、重大投资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的设置情况、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关工作的安排、与财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完善情况。同时鼓励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评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第九节 监事会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低2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十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经审计财务报表。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299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该年度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表附注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如设置总会计师,须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置备上述文件的原件。当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证监会指定网站。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及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到指定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300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还应增加以下陈述: 公司将被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以下基本情况:股票简称,股票代码,上市的交易所,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及其电子信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计算公式同本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公式。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301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整体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情况进行讨论与分析。 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应按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内容披露报告期内的投资情况。 第六十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三十四条所列内容披露重要事项。 第六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股份变动情况表,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表2,以及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股东情况,应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内容披露。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按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十三条所列内容披露。 第八节 监事会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302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条可免于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监事会认为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条可免于披露。)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以及实际投资项目有变更时,变更程序合法,本条可免于披露。)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合理,未发现内幕交易,未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本条可免于披露。)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如果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公平,未损害公司利益,本条可免于披露。)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有重大差异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九节 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至少应披露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 第六十八条 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二)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303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三)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 如果公司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须公布审计报告正文、财务报表及附注全文。如果公司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财务报表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计划募集资金金额20%的,适用本备忘录。 二、基本要求 (一)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304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 (四)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程序 (一)制定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1、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2、上市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1)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3)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3、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1)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2)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3)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 偿还银行贷款或补305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4)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5)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6)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4、上市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 (3)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实际使用超募资金 1、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之前,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披露内容包括: (1)超募资金计划投入该项目的情况; (2)拟将超募资金实际投入该项目时,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或可研分析与已披露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详细情况; (3)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4)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5)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306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4、上市公司披露超募资金实际使用计划之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 (3)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如发生变化); (4)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在公告中披露。 7、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 (2)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情况; (3)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4)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307